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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货运输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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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货运输管理制度

第1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4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4-0138-02

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地高速发展,那些危险的化学品有更多的机会需要流动运输,这也导致了危险货物的运输事故时有发生。每年因为化学物品运输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对国家财产和人民财产安全都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因而,加强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制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对策,从而能够使得安全事故不断减少,对于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来说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危险货物的运输以及它的特点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1 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特点

1.1 危险货物重要含义

危险货物指的是那些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在此类物品进行运输、装载拆卸以及储存的过程中,极易对人、财产以及环境造成伤害,因而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其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的货物。

1.2 危险货物所具有的特点

1.2.1 危险货物品种较多

目前在我国,被列入国家标准的危险品共有8个大类,22项共1700多种。

1.2.2 危险货物用途颇广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新兴技术的普及,危险货物商品的用户遍及到各行各业,因而对其的品种和用量需求也都不断增长。

1.2.3 危险货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一般来说危险货物的危险性都很大,而且具有二重性甚至多重性,当其处于危险状态发生燃烧或者爆炸事故的时候,其危害性更加不容小觑。

1.3 危险货物运输特点

1.3.1 车辆专用

目前我国对装运危险货物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意在严厉杜绝那些一般货物运输车辆以及任何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用于装运危险货品。

1.3.2 业务专营

一般来说,业务专营指的是那些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并且办理过相关手续的危险货品运输经营者,才能够办理及进行道路危险物品的运输业务。在此基础上,经营者需要有5台以上的经过检验并核查合格的专用车辆来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并且在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上必须配有性能良好的通讯设备;除此之外,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危险性运输业务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1.3.3 确保人员的专业性

由于危险货物极具危险性这一特殊特性,决定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等相关知识必须熟练掌握和了解,并且必须通过了有关部门的专业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获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并入职上岗。

1.3.4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安全运输可以说是危险货物运输的首要前提。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其次要规范并且合法地对危险货物进行运输及管理,务必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1]

2 危险货物运输在运输管理过程中现存的问题

2.1 企业规模过小,安全意识不足

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运输安全不以为意,提及安全措施,常常因为具体工作遇到困阻或是资金不足时则忽视了运输的安全。有些驾驶人员、货运押运人员在接受安全教育的时候虽能暂且将安全放在心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把安全抛诸脑后。另外,部分企业仅仅考虑最大限度的吸纳社会车辆挂靠及收取相应的挂靠费用,往往忽略了对挂靠车辆进行应有的管理和安全维护。[2]

2.2 企业对于危险货运运输的安全管理并不到位

因为一些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组织机构以及管理制度并不健全等,致使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监管不力。虽然当前许多企业已经采用租赁、承包甚至是通过挂靠的方式进行经营,但是在安全管理这一方面仍然存在着“以包代管以及以罚代教”的有关现象。另外,由于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及手段的落后,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激励等措施。

2.3 相关工作人员监管不严并且安全意识淡薄

首先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匮乏,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再加上企业对从业者并没有进行良好的培训,培训时间短教材简陋,致使从业者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过差,这些都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所存在的重大隐患。其次,企业的从业者还有无证上岗的现象出现。由于参与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员工本就不多,培训班不能够定期或者长期的举办,这就导致了从业人员无法参与培训进而导致无证上岗的状况出现。

2.4 处理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的能力不足

虽然各个企业都制定了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学习培训以及演练,特别是一线驾驶员、押运员对于运送货物性质以及相关应急措施的了解并不多,若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导致处置不当,造成延误救援。

2.5 无证经营以及超越许可事项进而从事危险货物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路检路查工作中发现,个别小货车的车主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时常违法对民用液化气进行运送。作为危险货运输的相关监管部门,却没能对违规托运人和托运单位采取有效的法规和执行手段,却只能通过路检路查来对承运人按照“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因而这类情况屡禁不止。[3]

3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对策

3.1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在进行道路运输管理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力度。除此之外,每年需要对企业进行定期深入地进行安全监察及安全指导,密切监管企业的每一次的动态并加以记载,建立起更为全面的安全监管档案并加以管理。

3.2 逐步强化企业内部对于道路运输的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企业去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认真地落实,同时做好驾驶员、装卸员等员工的管理工作,对于车辆的管理,保证其他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并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最后务必要定期地对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排查。

3.3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是对货物运输安全水平进行提高的关键步骤。首先,对从业资格培训学校及其培训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从而确保它的培训质量;其次,规定相关从业者的最低学历进而保证其有能力接收并自主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最后,更应该加大对从业者的培训力度,可以延长培训时间或者增加培训内容或其他方式来保证相关的培训质量。

3.4 加大培养力度

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人员的素质培养,加强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的认识,更好地实施相关的安全监管。另外,要强化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意识,把企业看作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严格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确保其能够进一步地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经常性地对从业员工实施安全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业务知识培训或拓展,及时开展预防性的应急演练,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训练他们应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4]

3.5 必须依法治理危货运输

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已比较完备,基本具备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集中治理整顿是非常必要的,效果明显。但也应该看到,即使是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危货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很多事故是由于违法违规运输所致,在这些事故中,也暴露出管理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危险货物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才能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3.6 建立和完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确保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但这两个标准在一些省的大多数道路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和危运人员中并未真正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因而道路危货运输的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危运业务人员的参学人数要达到100%,不能留空白。按照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运输危险品种的实际出发,对规章制度进行不断的细化,明确责任,做到纵到底、横到边真正做到危货运输业务的过程中事事有要求,有负责人有记录,有检查评述。[5]

4 结 论

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为了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坚持安全理念、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并且在监管过程中不断开拓创新,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安全。参考文献:

[1]邢海斌.浅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31-33.

[2]姜景玲,景春光.国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经验及启示[J].综合运输,2013(1):65-68.

[3]王立,吴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9(3):13-15.

第2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方针,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治理,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道路运输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使运输企业(包括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货运企业和运输站场等)和运输车辆、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道路运输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成立专项检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专项检查治理的重点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客运、货运场站。

(一)道路货物运输专项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取得合法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0)与运管部门签订源头治超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聘用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

(2)安全生产及消防负责人的培训情况;

(3)对驾驶员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的处理情况;

(4)对危险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的重点监管和按规定在途中休息情况。

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管理情况:

(1)车辆技术等级情况;

(2)安全检验和例行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3)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4)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情况,对其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等。

(5)车辆经营许可与装载货物匹配情况;对普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夹带危险品处理情况;

(6)车辆载重情况;

(7)驾驶员、押运员持证上岗情况。

(8)危险品运输车辆专配设备及车辆安全保险设备配备情况情况。

(二)客运专项检查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取得合法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0)与运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客运车辆驾驶员聘用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

(2)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情况;

(3)对驾驶员超限、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的处理情况;

客运车辆安全性能管理情况:

(1)客运车辆技术等级情况;

(2)安全检验和例行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3)客运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4)对客运车辆超载、夹带危险品处理情况;

(5)客运安检员、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客运车辆专配设备及车辆安全保险设备配备情况。

(三)货运场站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库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库场及铁路专用道线取得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及消防负责人的培训情况;

(10)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1)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路障、进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况;

(12)企业签订《源头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书》情况。

四、时间安排

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为期1个月(从6月1日开始至7月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6月1日起至6月10日,各行业企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查找自身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隐患检查排查档案,并及时向辖区运管所上报隐患

整改情况。

(二)集中治理阶段:自6月11日至6月20日,运管局各职能科室会同各运管所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达到要求仍存在隐患的,立即整改,坚决完成安全检

查治理工作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自6月21日至7月1日,局各职能科室、所将检查治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后报局法制科,将我局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汇总后上报市处。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局各科室、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在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针对本辖区运输、存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根据本方案的

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检查效果。

第3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铁路 危险货物 专用线 安全

中图分类号:U29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228-01

在铁路运输中,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和运输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近年来,铁道部采取危险货物专项整治和安全综合评价等措施,已经使得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环境的到了极大的提高和完善。但由于受到设备、办理品名、人员素质以及企业利益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个别的办理站和专用线上,其安全现状仍有让人堪忧。

1 危险货物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1.1 人员素质问题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一件复杂的工作,是搞好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危险货物办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就会更高。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数量多,办理的品名繁杂,同时考虑各品名的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差别较大。及时有效的组织危险货物货运员、企业运输员等相关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通过培训可以加强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增强安全观念和责任意识。

1.2 管理制度的完善

各种技术规章、人员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等制度的制定,将会有效的保障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如:编组计划、取送车计划、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消防防火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3 设备齐全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线、储罐、栈桥、鹤管、输送管道、泵、站台、仓库、雨棚、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备等齐全。装卸车作业线的设计应能满足作业安全及装卸车、取送车的需要。储罐是用来存储液体的危险货物使用的装置,应更具与所办理的品名相符的罐体,并要求其具有整体性好、强度高、无焊缝、抗冲击、抗老化、不渗漏、重量轻、寿命长、耐腐蚀等特点。同时,铁路装卸栈桥其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所装卸货物的需要,鹤管和输送管道的材质应与装卸货物的性质相容。为了避免受自然条件影响而在普通货物站台上修建有顶棚的雨棚或货棚,或者修建封闭式的建筑物(仓库)。另外,为保证储罐区和装卸车地点、仓库等设施的安全应设置消防设施,用于火灾事故的施救;设置防静电设施,用于防止雷电产生的巨大电磁能、热能、机械效应和静电作用而引起火灾。在储罐区、泵房(棚)和装卸车点及建筑物上应设置避雷装置,避免雷电造成事故。为了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在库区、有关作业区和各装卸车地点应配备安全检查及报警设备。

1.4 包装符合要求

对于使用包装袋、箱、桶、钢瓶等运输的危险货物来说,要求其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标准,并有专门的检验证明才能使用。

2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2.1 产权变动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常出现倒闭、破产和被收购等情况。这就造成了原有专用线产权的变更。随着产权变更,其运输的危险品的品类、品名可能也随之改变。而按照现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进行品名变更和产权变更,必须要求企业上新的设备或改造就有设备才能进行。然而,各别的企业为减少投资,甚至不投资通过欺瞒等手段来完成这种变更。这将为安全埋下极大的隐患。

2.2 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运输要求

该企业专用线铁路运输主要技术设施(设备)应有装卸作业线、储罐、栈桥、鹤管、输送管道、泵、站台、仓库、雨棚、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备等。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企业仍用一起的陈旧设备进行装卸,这些设备很容易出现跑、冒、滴、漏等事故。

2.3 人员培训不到位

人员培训不仅包括危险品经办人(企业运输员)的培训,而且更应该对危险品的装卸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以防止由于其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误操作的情况而造成事故。

2.4 厂区位置不合理

现有很大一部分危险货物专用线,特别是一些老的专用线,由于城市扩建改建等原因造成其周围被居民区和城市道路包围。在进行取送车或专用线内的调车作业时,往往要跨越一个甚至几个道口,这进一步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

2.5 安全管理不符合实际要求

目前,对企业专用线的管理中,着重要求其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这一点大多数企业都可以做到。以该企业为例,其制定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安全检查及隐患管理程序》、《安全教育管理程序》、《安全设施管理程序》、《安全联防标准》、《安全检修管理程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厂内安全行驶管理程序》、《防尘、防毒安全管理程序》、《铁路棚车装卸作业程序》、《仓库安全管理程序》、《危险品安全管理程序》、《消防制度》、《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但其在这些预案中缺乏与办理站联动机制,而且消防演练趋于形式,演练的内容多以产区内有关生产事故为主,而无专门针对于在专用线上发生相应事故的演练。

3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对措施思考

(1)加强人员培训。为提高专用线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素质,有必要有求各企业针对其所运输的危险品类进行定期专项培训。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的降低培训费用,甚至可以考虑免费培训,以吸引企业参与到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来,增加专用线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避免由于素质地下所引发的事故发生。

(2)严把检查关。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人士或专家组对企业的设备、设施及各项作业标准、预案进行检查。以敦促企业加强对专用线的安全管理。

(3)做好预案演练。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是关系到整个铁路运输安全的命脉。因此,要求各站段对其管理的专用线进行定期的,有针对性的事故演练。通过演练及可以降低专用线发生事故的风险,同时也是对站段本身安全管理的一个警示。

参考文献

第4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第5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运输生产安全;危货运输;精细化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基础支撑。使《危规》适应我国道路运输业快速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因此,道路运输行业在对危货的管理特别是直接承担的运输上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和社会瞩目的光荣使命,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提高认识,严肃对待,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一、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迫切性

1.要加强领导,强化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纳入经常化管理,建起保证安全,杜绝事故的长效机制;2.要严格“一票否决”,落实安全责任制,把指标分解到基层,将责任夯实到人头3.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对危货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在社会上引起共鸣,4.要消灭事故于萌芽,根除隐患于未然,落实安全于源头,特别是“四抓”、“三关一监督”、“三防三品”、“五不出站”、“三勤三检”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等一整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常规措施和危货运输的特殊措施要进一步落实与强化,发扬与光大。

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危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工作。

一是提高警惕,充分认识加强危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二是组织力量深入危货道路运输一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升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能力;三是严格落实危货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危货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恶劣天气时要督促引导危货道路运输企业合理安排车辆调度和运输任务;五是严格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登记制度,防止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六是进一步完善危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1、危险货物不能当成普通货物运输,因为它具有易于发生事故的特性;

2、危险货物不是任何运输企业都能运输,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更不能承担运输,因为它需要具备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掌握危险货物性质的能力;

3、危险品货物不是任何车辆都能运输,根据不同的危险品,需要配置不同装置的专用车辆,并且对技术状况的要求更加严格,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4、危险货物绝不能与普通货物混装,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严禁危险货物混装运输;

5、危险货物自身稳定性处于一定的临界点,在储存和运输中,要有严格规定和特殊要求,危货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能够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居安思危,不断以实践“三个服务”为理念,强化措施,开拓进取,就一定能不辱使命,确保我市的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培训宣传工作

高度重视《危规》的培训学习工作,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通过集中学习,全面准确理解《危规》的各项要求;要切实加大对《危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规》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使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危规》实施的必要性,了解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确保《危规》的顺利实施。同时,要以《危规》宣传贯彻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保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稳定运行。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天天讲,时时抓,始终绷紧安全这个弦,为促进我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更大地努力。

三、以动态化监管为手段,全面建立安全监管台帐

以贯彻落实部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年审换证为契机,逐步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市场准人条件动态监管机制,提高运输安全监管系数。确保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符合要求,严禁超载、超速、超疲劳的“三超”违章驾驶和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严禁私雇乱聘驾驶人员的行为。

四、以车辆技术性能监管为基础,切实规范车辆技术档案

要求所有危险品运输企业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通过车辆技术档案建立健全,强化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监管。促使各运输企业主动落实“定期维护,视情修理”的强制性技术管理要求,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护理,保证危险晶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五、以提高防控能力为根本,开展预防性应急演练

坚持“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两手抓,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控制能力。用短训的形式对驾驶员、驾校的教练员进行轮训学习通过轮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驾驶员及业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六、对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级别分类

实施对一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每年深入企业实地安全检查不少于8次;对二类企业实施指导管理,实地检查不少于6次;三类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实地检查不少于4次;对每个企业的每一次动态监管的情况都要详实记载,并留存档案。既要有具体的分类管理办法,也要制定出责任明晰的工作制度,对企业的动态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

七、加强道路危货运输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

为不断提升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维护道路危货运输市场秩序稳定,充分发挥GPS定位系统动态监控功能,实现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管理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

1、切实提高对实施GPS安全监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对道路危货运输全过程实施GPS动态监管,是保障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因此,各级运管部门和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必须切实提高对实施GPS安全监控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安全动态监控水平,确保道路危货运输车辆安全运行。

2、严格实施道路危货运输车辆GPS安全监控

道路危货运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企业运输车辆实施GPS动态监控和安全管理。主要负责本运输企业危货运输车辆的全天候实时监控,通过监控及时发现超速、超时、离线及异常情况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消除各类运输车辆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GPS监控管理制度,明确人员专门负责,熟练掌握GPS监控各项功能使用,对运输车辆实施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控,全面做好监控信息处理和预警提示、GPS运行系统和车辆终端维护、监控数据的保存和分类统计等各项工作,遇有重大情况,立即按要求上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切实维护动态运输安全。

八、强化危化运输安全管理

一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与标准化达标工作相结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

二是严格落实车辆GPS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及时纠正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力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四是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不漏报、不谎报和不瞒报。

五是强化安全例会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文明意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实用手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第6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危险货物;损失;防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 U294.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26-2

0 引言

侯月线为太原铁路局繁忙干线之一,承担着晋煤外运主通道功能。随着2014年6月份侯阎线双线电气化改造完成后,点线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侯月、侯阎线车流量将进一步增加,侯马北站作为侯北枢纽的核心车站,在路网中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侯马北站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分析是刻不容缓的,需要尽快得出较完善的管理方法,以适应铁路运输的飞速发展。

1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

1.1 爆炸危险性

爆炸的特点是,迅速、杀伤力强,因为侯马北站是侯月线的龙头车站,所以在侯马北站中,一旦发生爆炸性危险货物发生事故,将会造成线路中断,对铁路枢纽运输产生严重的影响。据有效统计,爆炸性危险货物给运输行业带来的危害是最严重的。

1.2 燃烧危险性

一旦物在运输过程中起火,就要在开始阶段抑制其蔓延开来,所以如果没有提前进行很好的消防演练,是无法在现场做到很好的应急措施的,就会导致灾情越来越严重。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具有燃烧危险性的货物很常见,却很难完全排查出来,所以最需要监管和管理。

1.3 毒害危险性

毒害性危险货物,主要分为三大类:氰化物、砷、异氰酸酯。很多造成集体性伤亡的事故都因为具有强毒害性的货物燃烧、泄露,更不用说被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毒害物了。

1.4 放射危险性

统计了大部分放射性事故后,我们发现,事故的主因是容器内胆损坏。而且,在整理、放置放射性货物时,工作人员穿戴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摆放货物可以大大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

1.5 腐蚀危险性

腐蚀就是指坏物质内部或外部的化学反应。通过强烈的反应,不仅能高强度的损害各种物质,还可以通过散发气体来伤害人体内部。下图为侯马北枢纽示意图。

2 安全防护常见问题

相较于普通货物,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有更高的要求,同时需要更全面的设备以及系统和结合实际的管理体系和方法。侯马北站作为侯月线的龙头车站,应该加大对危险货物管理的重视,根据以下常见的安全防护问题来设立安全设施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2.1 技术

衡量一个车站的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就是安置危险货物的储存,根据要求必须是专门用于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但目前,侯马北枢纽的危险货物办理站的专用仓库尚未达到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仍采用旧式建筑改造的仓库。其次,侯马北枢纽内侯马北、侯马、曲沃车站,承担着机务段油库、侯马油库专用线、曲沃油库专用线的卸车及取送作业,以及枢纽内危险货物车辆的改编、取送、中转作业及货运检查工作。作业复杂、环节多,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生事故时,一个具有综合素质的车站中,会有用于危险货物检漏、检测放射性的检查设施。一旦事故发生,工作人员通过测试结果可以掌握货物危险性,为安全防护做好第一道防线。

2.2 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最容易出现的就是液体货物泄漏,其中有三大主因:①设备老化,当今运输中常用的是常压罐车,在孔盖处的密封胶垫损坏或老化。②工作疏忽,在装货时,人为的因素而导致孔盖松动、货物装得过满。③货物腐蚀,铁罐车很容易和液体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腐蚀,致使罐车壁厚度减小,因此,在装货物时要根据货物的具体类型而科学的选择装运设备。一旦货物泄漏,接触到火星或者明火,都极易发生燃烧甚至是爆炸事故。

2.3 油罐装卸及运输方面的现状

近些年伴随我国经济及化工业的高速发展,危险品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需求也是日益增长。危险化学品的容易爆炸、容易燃烧、具有腐蚀性、具有放射性、容易发生毒害等特殊危险性质,造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因此油罐装卸运输的安全性问题,受到运输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在危险货物的运输中,油罐装卸状况是非常关键的。比如液体危化品运输就因油罐装卸损坏导致泄漏,在常温下很容易爆炸,从而造成重大事故。此类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铁路单位不顾车辆、人员的安全,只关注眼前利益所造成的。尽管我国一直在油罐装卸的学习,但是很多基层工作人员或者是托运员在这方面依旧有很大的认识缺失,常常出现操作失误。

2.4 人员业务素质状况

当今铁路发展飞速,导致大部分危险货物现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跟不上时代步伐。其原因有三:①旧的规章制度繁多,而且更新速度很快,从而使要学习的制度累积起来的量越来越大。②人动大,旧的工作人员淘汰速度过快,而新入职的员工岗前培训却仍达不到要求。③在很多中间小站,货运人员缺乏,时间都被忙碌的工作占据了,无法很好的开展培训、学习。

3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对策

3.1 管理对策

①把好受理承运关。在办理危险货物的手续时,要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核实办理人员提供的相关文件。②把好签认关。从货物承运到装上车以及运送到目的地的整个流程中,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相关人员的签认保障。落实责任制,从制度上防止运输出错。③把好押运关。在每一个区段都做到严谨、认真,处理危险货物要特殊对待。④把好调度指挥关。严格按规定执行任务,如“铁路禁止溜放和限制连挂”“车辆编组隔离表”,严禁违规运输和调车溜放操作。⑤把好剧运输跟踪关。加强对货运人员的定期、定量培训,优化货运管理制度,不仅要熟悉业务、行业标准,还要提升工作人员在处理危险货物事故时的应变能力。让侯马北站的危险货物管理能够在侯月、侯西线的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中,把好第一道关。

3.2 设备管理对策

侯马北站调车场1道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殊车辆划分了固定停留线。B1道停有装载危险货物的特殊车辆时,应当将道岔开通至邻线并锁闭之后调车,以防止车辆进入B1道。

3.3 调车作业对策

紧盯调车作业制度的落实。调动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及一级易燃液体的罐车时,调车作业前,须将计划及注意事项通知司机,挂车前应派人检查防溜措施,挂车时严格掌握速度,严禁冲撞。

4 结论

想要保障铁路运输的货物安全性,就必须要做好安全管理,其工作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自身站点的安全,更直接关系到与站点相连的各线路运输安全性,因而要想提高路网安全性首先应从提高技术站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能力着手。侯马北站作为晋煤外运南通道――侯月线的龙头车站,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整条侯月线,关系到山西、河南、山东、江苏等地区主要能源企业的正常生产状态,通过上述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将为侯马北站能力挖潜、侯月线作用发挥、运输增量提供重要安全保证。

参 考 文 献

[1] 杨翔.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综合分析及信息管理系统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第7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货运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条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二条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8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一是强化运输源头安全管理。6.17规则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包装、标志设置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如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方面的义务。办法就是监管部门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问题,

(托运的清单包含:1托运人名称地址、2收货人名称地址、3装货单位名称、4发货装货地址、5收货装货地址、6运输企业名称、7危险货物的UN标号(联合国危险道路公路运输国际编码号,)8、危货运输名称,9危货类别及项别、10危货的包装类别及规格、11危货的运输数量、12紧急联系电话)

二是强化装卸货环节安全管理。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装备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装卸人员一定是专职装卸员,要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防止在装卸货物中产出安全事故。

三是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运输企业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和安全书,明确运输企业在发车例检、安全告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方面的义务。

四是强化运输装备安全管理。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规定只有经具备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罐车罐体方可出厂使用,重大维修改造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按照6.17规则不同性质类别的危险货物填装对应不同罐体。

五是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是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针对各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政策不统一问题,《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确需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应当在0时到6时之间。

第9篇:普货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邳州;货运经济;升级

邳州作为苏北一县级市,其道路运输货源以板材、石膏、大蒜、银杏等支柱产业为主。近年来,邳州道路货运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逐步提升,运力结构逐步改善,但在传统的运输组织方式下,由于货物运输的粗放式管理,且以普通单体货车为主,整体货运水平仍较落后,特别是在燃油费用连续增加、人工成本不断提高、货运价格增长缓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及经营者的的运输成本不断增加,利润微薄,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因而,从总体上来看,邳州的道路货物运输仍处于较低水平。为进一步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本文以邳州为例,试对其货运行业现状及如何加快转型升级作以探讨。

一、当前邳州道路货运业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邳州全市共有货运业户13762家,拥有营运性车辆18774辆,142005吨。其中厢式、集装箱、罐车、冷藏保温车等专用运输车辆共计2767辆、26326吨,分别占全部车辆及吨位数的14.74%、18.54%;牵引车2693辆、挂车2446辆,分别占总车辆数的14.34%、13.03%;从经营性质上看,个体业户为13577户,企业185户,运输企业(包括专业、非专业)仅占全部业户总数的1.34%,而其中100辆车以上的货运企业仅有3家,且大多数车辆均为挂靠经营。在全部车辆数中,除汽车外,其他机动车(含农用车、变型拖拉机、三轮运输车等)共4002辆,5263吨,各类能耗高的低端货运车辆仍占一定比重。所有汽车中各类专用运输车辆尽管逐年增加,但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另外,从营收上来看,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等因素影响,全市道路货运企业完成营业总收入比2011年减少15.5%,货运成本同比增加18%,货运行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

现有运力及有关数据,充分体现出道路货运市场“多、小、散、弱”的特点,即经营业户多,自有运输车辆多,企业规模小,车辆吨位小,车辆比例构成不合理。也即“三低一高”:即集约化程度低、技术水平低、运输效率低、单位能耗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道路货运业市场准入门槛低,造成货运企业多、小、散、弱的格局。目前的道路货运业许可(特别是普通货运)的准入门槛较低,基本等同于备案制。除经营危险货物运输开业条件中,需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的限制外,其他货运企业基本没有车辆数量要求。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只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可予以许可。由此造成我国道路货运经营主体较多,特别是在2009年燃油税费改革实施后,货运运力得到了快速增长。且大部分以经营普通货运为主,其中个体业户又占主体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运业主对有限的货运资源进行恶性竞争,运输组织化程度非常低。当前,邳州主打的银杏(包括银杏树)、大蒜、板材、石膏等货源,由于个体运输户占据市场主要份额,致使区域性的集约化运输很难形成。

二是道路货运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当前在道路货运站场建设上,由于缺乏有效引导,政府投入不足,市场化运作无力,导致货运站场规划及其建设严重滞后。同时,针对货运经营业户众多,分散全国各地的特点,亟待依托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信息平台,以实现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数据的共享。过低的运输信息化和组织化水平,不仅影响了整体运输效率,提高了物流成本,而且车辆过高的空驶率和过低的工作率极大地加重了行业能耗和排放。

三是货运车辆结构严重不合理。当前,普通货车仍是我国道路货运的主要车型,这种相对不合理的运力结构加大了资源消耗,降低了运输效率,提高了运输成本。特别是老旧车辆和农用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相对较低,能耗高,规模化低,使运输安全面临着严峻考验,运输监管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是货运企业利润微薄。由于货运行业的无序竞争,导致有些经营者为了招揽货源或与竞争对手争夺货源而打起价格战,且因压价经营,导致超载现象屡禁不绝,以至于形成了“汽车越载越重,运价越压越低”的怪现象,使货运企业经营困难,利润微薄。无序的竞争导致市场混乱,运输格局不合理。行业管理部门的超限超载治理也难以从根本上取得成效。

二、发挥行业引导职能,积极推进道路货运经济转型升级

甩挂运输是提高道路货运和物流效率的重要工具,早已成为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流运输方式,也是世界公认、广泛采用的先进运输组织方式。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多次就甩挂运输试点和推进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都把推行甩挂运输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作为县级的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要想全面推广甩挂运输,显然时机还远不成熟。为此,应当以甩挂运输的推行为契机,积极寻找其同货物运输经济转型升级的最佳契合点,进一步加强引导,主动作为,努力加快推进道路货运业转型升级步伐,为将来更好地实施甩挂运输作出积极准备。

(一)当前还不具备推广甩挂运输的基本条件

一是如前所述,运输企业规模偏小,且缺乏量大且稳定的运输业务。目前,货物运输车辆以私有为主且运力分散,运输生产效率和运输质量普遍不高,运输组织的复杂性和难度较大。而甩挂运输需要充足且稳定的货源基础,同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保证甩挂线路两端或网络内有充足、稳定的货源,才能支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合理地配置运输资源,开展甩挂运输运营组织。

二是存在技术性制约。要推广甩挂运输,需要牵引车和挂车之间频繁摘挂组合,这对车辆的标准化要求较高,以实现牵引车和挂车的自由组合,且拖挂比一般应达到1:2。现在我国牵引车和挂车的车型比较复杂,且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链接和匹配缺乏技术标准规范,使得“挂不上,拖不了”,客观上制约了大范围的灵活甩挂作业。

三是设施设备跟不上。甩挂运输需要部分基本的生产条件,如需要相关的甩挂作业站场提供摘挂、停车、理货、装卸等生产流程;需要信息办理系统作为支撑,实现车辆办理、车辆监控与调度、订单办理、仓储及装卸理货等功能,以保证各环节的时效性及其顺畅衔接。

(二)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实现货运经济转型升级

目前,在逐步破解政策、制度与技术障碍等难题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在车型上转型升级,多方提高车辆性能。在运输工具方面,应结合《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和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继续加大行业引导力度,不断提高运输工具的技术水平,鼓励发展符合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的牵引车、挂车以及保温、冷藏、保鲜、罐式等各种大型厢式、集装箱、多轴重型车辆及新型能源汽车等,并逐步实现车辆的标准化。不断加大对企业更新购置牵引车和挂车的扶持力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限值,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准入、退出关,加速淘汰、更新技术性能差、油耗高、经济性低的老旧车型,为推广甩挂作业作出积极准备。

二是在组织形式上转型升级,倡导公司化经营。甩挂运输是一种组织化、网络化程度比较高的运输方式,要求运输企业具备相应的规模和现代化管理能力。因此,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层面上,提高货运业户准入门槛。通过技术、经济及提高开业条件等措施减少个体运输户的增加,鼓励个体运输户走联合发展或成立私营企业,走公司化之路;二是在促进企业合理竞争的同时,加大市场对劣势企业淘汰的速度,优化市场结构,杜绝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松散的个体进入货运市场,鼓励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从事集约化经营;三是引导传统货运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不断提高货运的集约化和组织化程度,不断延伸服务和延长产业链。同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大型专业运输公司制定发展扶持政策,给予适当补贴,推进企业的升级改造步伐。

三是在站场设施上转型升级,加快货运(物流)园区建设。站场设施是开展甩挂运输的重要网络节点,是实现车辆、货源、信息等甩挂资源有效整合,实现车辆衔接、转换的重要基础。而目前,邳州尚无成规模的货运站场。因此,应积极研究制定道路货运站场及整个行业发展规划,并加快落实。以邳州市独特的区位条件、多样的联运方式为依托,加快邳州货运(物流)园区建设,努力形成有形的货运站场,充分发挥货运服务业优势引导货运经营者形成合力,良性竞争,大力开展货运配载、集装箱多式联运等服务,发展区域商品配送物流,实现地产物流和现代综合物流,积极整合当地物流资源。

四是在信息化上转型升级,加快网络平台建设。健全的信息系统是甩挂运输运营组织的关键环节及中枢系统。为此,应结合货运(物流)园区的建设,大力推广应用现代科技,推进高新技术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积极发展网络化货运组织形式,全面提高公路货运组织管理水平,促进传统运输服务向现代物流的转化。

参考文献:

[1]余兴源.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能力建设[J].中国道路运输,2011-3.

[2]邢大伟.我国国内甩挂运输的发展与机会研究[J].江苏交通,2012-5.

[3]马有明.关于出台货运新规的一些建议[J].运输经理世界,2010,7(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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