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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关客运体制改革之后,已经实行车队承包制,但是这就使得汽车维修工作没有保障。有些把汽车保养场和车间直接拆开分散给各个部门。这样不能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还会出现浪费现象。汽车保养工作一般都需要一个保养维修场地、配套的设备、专业的维修人员,才能够保证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这种分散式的结果,使得汽车维修环境差,人员以及设备不足等情况。上面谈到的这些问题都是当前客运汽车运输技术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如果相关人员不重视技术管理,就会使各项规章制度无法落实,工作质量和效率也会有所下降。
2加强技术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能够保证客运汽车运输技术管理正常运行,必须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式,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而保证车辆能够更好地人们服务。
2.1健全各队场技术管理部门,理顺关系
能够正常运转离不开各个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但是客运技术管理系统中存在着各个关系不理顺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技术管理部门应该改变互相依赖的思想,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在指导和安排工作事宜时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汽车运输设备、技术、人员、工艺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个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技术管理部门联系。
2.2充实技术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技术管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但是当前客运技术管理部门的专业力量并不强,不断充实和增强这种力量是当前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应该按照我国交通部相关规定,根据自身不同的技术管理范围,配置高技术人才,不断健全各个技术岗位责任制。派专门管理人员对安全、质量、成本等方面负责,尽可能地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进而避免管理工作涣散的情况出现。
3改革技术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
随着客运体制的改革和汽车技术的进步,原有的技术管理制度、规章急需补充和修定。具体做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3.1强化车辆、设备的技术管理,实行车辆技术管理指导的单项承包
在完善公司、队(场)两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突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行单项承包,要规定具体的承包指标和考核办法。承包指标是:(1)车辆完好率;(2)二级维护计划完成率;(3)二级维护项次合格率;(4)汽车大修项次台饮率:(5)车辆平均技术等级;(6)百吨公里燃料消耗;(7)轮胎平均行驶里程;(8)大修和二级维护在场车日。以上八项指标根据车型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并分为二级承包。公司承包人为经理、技术副经理、技术科长,队(场)承包人为队(场)长、技术队(场)长。奖罚指标要定好,考核办法要严格。只有实行这个办法,明确奖罚才能调动基层单位承包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才能推动技术管理工作,才能使车况有明显好转。
3.2严格技术管理制度,集中大修,保证修理质量
车辆大修、保养要集中到保养场进行。大修理基金的动用必须经技术科和财务科共同审批,车队自己作大修不许使用大修基金。在此基础上,技术科对保养场的大修车加强技术检验和质量监督,保修不合格的车辆不许出厂,并根据项次合格率进行奖罚。通过质量监督,保证车辆的修理质量,提高车辆技术状况和完好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可靠保证。
3.3加强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1)通过技术培训提高技术工人和技术管理干部的素质,为客运技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奠定基础。(2)严格车辆检查制度。通过车辆检查、及时消除故障隐患,提高车辆完好率,减少中途故障率。(3)技术科每季度检查一次各车队的技术档案和台帐、各种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原始记录和车胎记录等归档情况。(4)建立材料审批制度。根据用件金额多少由技术科、车队队长分别审批。(5)对典型的机件事故及时开现场会和事故分析会,提高司机和技术管理人员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和工作的责任自觉性。本文来自于《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简介详见
4节约挖潜、修旧利废,开展双增双节活动
关键词:技术管理 运输成本
中图分类号:F407.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道路运输的发展空间大大提高,但是有些道路运输企业只注重车辆的更新,轻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只注重眼前的营运收入,轻视运输成本的核算;只注重新型车辆的使用,轻视车辆维修技术人员的培养;这些传统的运输组织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否则就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关键词:车辆技术管理降本增效
1 车辆技术管理是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途径
在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中,运行材料(燃油、材料、轮胎)的消耗占很大比重,在实行了费税改革后,汽车运行消耗费用占汽车运输成本40%左右,其中燃料费在运输成本中约占25%~30%,材料的消耗费用占汽车运输成本1%~3%,轮胎消耗约占10%~15%。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在降低燃润料、轮胎等运输材料费成本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
(1)汽车的性能和汽车的使用是影响燃料消耗的两大因素。汽车的技术状况是节油的技术基础,只有在良好的技术状况下,才能充分发挥汽车的燃料经济性。因此,在使用中应特别重视汽车技术状况的检查与调整,使其处于最佳状态。
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是节约燃油的根本。无论是节能方针、政策的贯彻,还是节油技术、设备的改进和节油方法的落实,最终都要通过驾驶和改善管理工作来实现。
(2)合理使用材料,不仅可以降低材料本身的消耗,而且还可以提高机件的条件,减少摩擦和磨损,从而减少功率消耗,降低燃料消耗,延长机件使用寿命。
(3)轮胎的管理工作是汽车运输企业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合理使用轮胎,提高轮胎的使用寿命,对降低运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保持轮胎良好的技术状况对确保行车安全,降低行驶阻力,减少油耗也有较大的影响。运输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轮胎管理技术人员,负责轮胎的全面管理;建立轮胎技术记录卡片,考核轮胎实际行驶里程和使用情况。
2 汽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不容忽视
我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及“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
所谓“视情修理”就是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的修理。其目的在于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为此,运输企业应积极创造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条件。
在车辆维护和修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维修标准,把好检验质量关,提高汽车的维修质量;同时,要不断地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维修质量好,车辆的技术状况好,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燃料的消耗,还可以减少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时间,减少维修费用。
3 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不容忽视的工作,是道路运输企业深化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激励机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要严格而规范,实行一车一档的定额管理标准台帐,驾驶员行驶里程与用油指标挂钩,燃油实行百公里油耗定额管理,轮胎按规定的里程使用,节超奖罚分明,公开透明。车辆定期维护保养,人为造成的机械事故按规定处罚。
二是健全各种台帐,加强成本核算。车辆技术管理是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要真正做到择优选配,适时更新和报废必须建立在基础资料的完善上。不但要按常规做好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另外还可以建立综合性的车辆技术状况台帐,及时反映各车及总成的维修情况、维护频率,便于分析各车型、总成的使用寿命,合理编排车辆的各级维护计划,做到既不提前维护而造成工时材料浪费,又不延误维护使车辆带病行驶,反而造成维修成本增加。
三是要重视车辆的一级维护。目前汽运企业对车辆的一级维护可有可无,对车辆的二级维护则普遍比较重视,这是因为运管部门抓得较紧。孰不知,一级维护是二级维护的补充,车辆在一个二级维护周期内运行,各机构连接件不可能不磨损,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有些零部件可能会松脱,部位出现缺油和漏油,影响汽车的操纵安全,所以说,定期进行一级维护是必做的工作。
四是安全例检不放松。车辆的例检也是车辆各级维护的补充,是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车辆的各级维护之间的时间间隔里,车辆各安全部件的连接,像横直拉杆球头、传动轴连接螺丝等会产生松动,如不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将会引发交通事故。由此,整个安全例检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车辆进站及回场的检查上,让例检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对汽车的方向、制动、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件进行仔细检查,这不但减轻例检人员对车辆出站检查的压力,一旦发现会影响出车的问题,还可提前作好准备,及时调整车辆。
五是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控制。加强对节油的管理,收集和记录汽车燃料消耗的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油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把好维修配件品质关,建立完善的维修配件进出渠道和台帐管理制度;对报修的车辆要求车辆检验员故障诊断准确,维修技术人员准确确定配件是否更换,汽车维修工准确排除故障,减少返工,节约维修过程用料等成本,将维修的各项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人和车辆。
六是培养车辆技术人才。一种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管理者;另一种是维修技术人才,既有丰富的汽车维修理论知识,对现代汽车结构和新技术有一定了解,又有很好的维修实践经验。这些人才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要加强培养、选拔,人尽其才,防止人才流失。同时注重后续人才的培养,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维修技术人员的综合技能。
七是提高驾驶员操作技术水平。开展各种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节能意识,改变不良的操作习惯。推广节油经验,每个驾驶员都要养成正确使用和驾驶车辆的习惯,缓启动、不踩急刹车,练就过硬的“脚下功夫”。做到“中速运行、减速提前、避免刹车、停车熄火”,每天都认真保养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处在最佳的节能运行状态。
降本增效,提高企业竞争力是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实践证明,车辆技术管理在降低运输成本过程中尤为重要,只有提高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水平才是道路运输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按照抓安全保稳定,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检查和消除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
二、检查对象
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以下简称危运企业)、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三、检查方式
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与交通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
各企业按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运车辆、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二)辖区运管部门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各运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危运从业人员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四、检查目标
各危运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所属危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排查率应达到100%,各运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排查率应达到100%,对所发现的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安全隐患排除率应达到100%。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危运企业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9号令)、《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及《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标准》(GB13392)的要求,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属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改。
1、危运企业对照《*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1)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表中。
2、危运企业对照《*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所属的危运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技术及相关设备状况、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罐体检验和承运人责任险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表中。
3、危运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检查。并对以下五种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条件,无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在1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的;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危险化学品或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或超速记录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等。对具有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从业人员,企业应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3)。
4、各危运企业于*年12月20前,将上述3种《记录表》报辖区运管部门。
(二)辖区运管部门检查(*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运管部门在危运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并上报3种《记录表》后,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及危运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近两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未能按要求配合辖区运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企业;同时对危运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罐体检验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市交通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收缴《道路运输证》暂停运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发还;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并将检查情况在上述3种《记录表》上记录并存档。
(三)市交通局抽查(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
各辖区运管部门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同时填好《*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年12月31日前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将根据各辖区上报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对安全监管不到位,排查工作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关键词:车载;定位系统;GPS;效能
某汽运分公司在2013至2014年度加大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设备、管理研发投入,加强与自动化分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作研发,在完成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基本功能――实时定位信息查询、轨迹回放的基础上,研发新功能:GPS与摄像头配合,适时拍照并传输监控图像,确保运输货物的保全;车辆行驶区域限速、超速报警并自动统计、超时停车报警、燃油监控及不规则形状油箱的油料监控等等。初步解决了汽运行业车速监控、油料监控、运输货物保全的难点问题,为某汽运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勇攀高峰打下坚实基础。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在运输企业管理中发挥效能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为确保车辆运输的货物保全所发挥的作用
1.1 GPS与摄像头的配合发挥监控作用,解决运输煤过程中部分被盗窃的问题
为了减少运输货物(散装物料――煤)途中被偷偷卸掉一部分并加水至原来重量的现象发生,我们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研发,在传统的GPS的基础上加装摄像头和震动传感器、备用电池。利用车辆行驶中的震动触发震动传感器,震动传感器的信号控制摄像头拍照,GPS把摄像头所拍摄的照片传输至GPS监控服务器上,通过网络,就可以在GPS监控软件上浏览照片,实时监控运输货物状态。后期为降低GPS通讯卡流量进行升级改进,在GPS监控软件上可以设置车速低于某个值(例如20km/h)开始启动拍照并传输,停车后继续拍照一定时间段(例如30分钟)。此项功能主要用于运输散装物料,盗窃后不易发现与检测,经过近2年的使用,监控效果良好,确保了汽车运输散装货物的可控在控。
1.2 GPS监控软件开发线路设置与偏离线路报警功能及发挥的作用
为进一步降低车辆运输散装货物被盗窃的风险,我们又与自动化分公司合作研发GPS对车辆行驶路线的控制,首先对运输的车辆规定运输线路,避开可能引发盗窃的地点,然后对运输车辆在GPS监控软件上进行设置所规定行使的线路,如若有车辆偏离线路,监控系统会自动报警。监控员将安排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核实,对运输人员及车辆进行检查核实,这样就逐渐形成了运输人员不敢盗窃、不能盗窃的管理氛围。
1.3 GPS监控软件超时停车报警发挥作用
为进一步降低车辆运输途中停车时的货物保全风险,运输公司联合自动化分公司合作研发GPS对车辆停驶时间的控制,凡是车辆在运输途中停驶超过一定时长(设定为15分钟,避免车辆等红绿灯,超限站检查等正常情况误报警)监控系统将自动报警,监控员将通知运输单位到现场核实或电话询问。不留给盗窃分子有盗窃物料的时间,迫使运输人员明白时刻处于被监控状态,对运输途中的货物保全再加一道保险。
1.4 GPS实施运输货物保全监控前后承运量对比
因厂区上下班人员流动较集中,厂区车辆运输原料现场人流、车流混杂,车辆超速人工定点监控难度大,投入成本高且收效甚微,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降低厂区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厂区职工上下班安全,运输单位与自动化分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在GPS监控系统上能够设定车速(目前设定限速标准汽车为30km/h,装载机、叉车等工程为20km/h),并且车辆超速的时候能够报警,便于GPS监控人员及时发现车辆超速采取管控措施,并且可以自动统计某一个时间段超速的车辆。同时在车载卫星定位设备上安装一个转换喇叭,当车辆超速时能够及时报警提醒驾驶员注意减速。实现只要车辆运行就可以实时监控车速,实现车速监控无盲区、无死角、全天候、不间断监控,彻底解决车速监控困难的问题。
2.2 配合GPS监控的管理措施
某汽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针对GPS对车速监控的有效控制,制定管理规定,对在厂区超速的车辆每超过规定限速标准1 Km/h考核10元,每天一汇总,每周一通报,每月一考核。通过实施近2年的时间,有效遏制了厂区车辆超速的现象,保护了厂区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安全。
2.3 GPS实施车速监控前后的事故对比
某运输分公司自2012年开始安装GPS,2013年开始启动限速、超速考核管理:事故起数明显减少。
3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为降低车辆油料消耗发挥的作用
3.1 油料监控的研发
随着汽车运输企业逐渐步入微利运营时代的到来,车辆油料控制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如何进行有效的油料监控是个一直困扰行业的问题。某运输公司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分公司合作研发,首先在规则的长方体油箱上进行实验,在燃油箱上安装一根精确油位传感仪,传感仪把信号传输至GPS,GPS再把信号传至服务器,通过监控系统把信号转好为油量信息实时监控,从而解决了车辆燃油箱油量实现实时监控问题。
3.2 油料监控中的异常报警
在车辆燃油监控中仅仅做好油料信息实时监控是不够的,因为实时监控并不能解决油料异常消耗的问题,随后又合作开发针对每种车型单位时间内的最大油耗的设定与报警功能,只要车辆单位时间内的油耗超过标准,监控系统就会自动报警,监控员就可以及时联系分公司管理人员去核实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发现燃油盗窃,燃油管路系统故障导致燃油浪费等问题,有效的保护燃油,防止了燃油丢失和浪费。
3.3 研发油料监控不规则形状油箱的新突破
对规则形状燃油箱的车辆油料精确管控问题得到解决后,不规则形状燃油箱(典型车型为装载机)的油料监控难题摆在行业面前,运输公司多次组织研讨,最终在不规则形状油箱安装精确油位传感仪后,再加装一个油位修正仪,按照实际加油量进行标定写入数据。经过多次实验,GPS监控到的油量信息与实际燃油箱的油量相差甚微,随后此类不规则形状燃油箱车辆的监控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监控。
3.4 油料监控与管理的成效
在GPS对车辆油料监控技术攻关成功后,我们及时制定管理制度,对于油料异常的实施异常油量每升10元的考核,对人为破环GPS及油料监控设备的每台次考核2000元等等,并且安排专人监控,每周通报,每月考核。
某运输公司自2014年安装使用和管理实施后取得的成效见下表:
4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及管理取得的经济效益
2014年新装车载GPS设备 496台、摄像头11台、油量传感器131台,人员投入4人(2名监控人员、1名管理人员、1名维修人员)全年投入约150万元。在运输货物保全方面有效的保证了所承运货物的安全,为运输公司占领市场打下坚实基础,2014年前10个月厂区同比增加运输收入1740万元,厂外汽运物流运输在新增铁路翻车机的情况下,仍保持188万吨承运量;在安全驾驶降低车速方面2013至2014年较2011至2012年同比降低事故起数32起、降低事故损失 46万元;在油料精确控制方面,有效的解决了不规则形状燃油箱的油量检测问题,填补行业空白,2014年1-10月份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消耗506万元;同时GPS对车辆的有效监控,有效的杜绝了运输市场的偷拉私运、盗卖燃油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在职工队伍中稳步形成良好的多劳多得的氛围,端正了运输市场风气,弘扬了社会正气。
关键词:日本;道路运输;管理体制;职能状况
道路运输市场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业得到了充足的发展,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如管理机构设置欠科学,行政管理效率低;运输市场管理不科学,行政许可体制不健全;缺乏对运输企业和行业的有效监管等。
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比较完善,管理方式也比较科学,本文通过对中国和日本两国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的对比,在分析两国各自的特点基础上,针对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思路。
一、机构设置
在中央层次上,日本道路运输的管理机构是国土交通省和其下属的自动车交通局,在地方上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的管理机构是9个运输局和52个陆运支局。
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中央是交通运输部和下属的道路运输司。在地方上,有各省的交通运输厅和下属的道路运输局、地级市的交通局和县市的交通局,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名称,人员编制和机构性质也不统一,比如,有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定位是行政机构,而有的县则定位为事业单位。
由此可见,日本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3级体系,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4级体系。从数量上来说,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模庞大,名称和性质也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权限划分
在日本,自动车交通局是道路货物运输事业的中央级决策机构,而地方运输局和陆运支局则是中央的派出机构,是日本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地方运输局及陆运支局的行政长官由国土交通省人事部直接委任,并派驻全国各地的地方运输局及陆运支局担任职务,在地方代表国土交通省大臣行使职权,直接向国土交通省负责。
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和道路运输司是道路运输事业的中央级决策机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并对地方各级道路运输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央的政策和指示,负责本地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各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其人事和财政等安排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这种模式有利于提高运政管理执法的效率,精简政府机构。我国采用的模式是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各地方管理机构既要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又要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这种模式客观上造成了机构膨胀和人员臃肿的问题。
三、管理职能比较
(一)行政许可管理
日本的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实行的是分类许可和分级管理的模式。日本对道路货运进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货物汽车运送事业法》和《货物运送利用事业法》。《货物汽车运送事业法》的调整对象是拥有自己的运输车辆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适用范围有一般道路货物运输事业、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事业、特定货物道路运输事业和小型汽车货物运输事业。《货物运送利用事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不拥有营业性运输车辆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中国也就是货运业务。从事道路货物的经营者要向国土交通厅提出申请,国土交通厅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委托地方运输局货运输支局做出许可、备案、注册等决定。
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的分类,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配套规定,其中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我国的道路运输许可体制存在着欠合理的地方,一是许可过于笼统,没有对不同的道路运输经营业务进行分类许可,二是许可机构行政等级较低,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许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位于道路运输管理行政体系的最低层级,如果所有的道路货运经营行为都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和许可,必然会受到其自身能力的限制。
(二)企业经营管理
日本国土交通大臣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可以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运输设施设备、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管。《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规定,道路运输业实行运行管理者制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从获得运行管理者资格证的人员中选定运行管理者,同时对运行管理者的资质做出了界定。《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要求运输企业实行"点呼"制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车辆在出车前、回场后,驾驶员都要到办公室与公司的运行管理者见面,运输管理员要面对面地向驾驶员询问有关个人身体及车辆情况。
我国道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方面,主要是要求经营者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同时对从业人员素质、车辆条件和经营业务等进行了规定。
由此可见,日本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更加切合实际,特别是运行者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安全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是道路运输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我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制度大多是流于形式,或者在实践中没能够很好地执行。
四、日本道路货运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推动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改革。首先,考虑简化机构层级,可以试点实行中央-省-设区的市的三级管理体制,在县级单位设置派出机构,由上级运管机构直接管理,实行条块管理与垂直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其次,推动运管机构的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将事业单位性质的运管机构逐步转化为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序列,机构规格建制和职能由当地政府根据中央交通部门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二)完善我国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制度。试点推行分级许可的管理模式,对于企业资质高和经营跨省业务的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机构进行行政许可;对于经营省内跨市运输业务的由地级市运管机构进行许可;经营地级市以内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许可。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在市场准入方面,提高准入门槛,可以对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数量、经营车辆数量、办公地点、停车场、企业资金能力等进行限定。
(三)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规划和指导,定期对运输市场的运力状况进行统计和公布。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运输设备状况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探索更加实用和切合实际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行业管理规范和标准,如日本的运行者管理制度,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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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小健,程国华,张贝,严季.日本道路货物运输业的运行管理者制度[J].交通世界(运输.车辆),2009,(04)
近一段时间,旅游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引起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4月13日,由*太原运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一旅游团,乘坐*福鑫旅游汽车服务公司租用的大轿车赴华东五市旅游途中,行至商亳高速公路虞城县路段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截止14日20时,已经造成11人死亡、9人重伤、35人轻伤,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正值春季旅游旺季,“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旅游汽车服务单位,必须站在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做好安全生产和服务的每一项工作。各旅行社不得租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核准的汽车公司车辆用于旅游接待服务;各旅游汽车服务单位,必须保证接待车辆安全运输,不得带故障上路,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和违规驾驶。
二、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五一”长假前,各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旅游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输的规定,清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的交通事故发生。
1、坚持将安全工作摆在公司发展的首要位置,结合旅行社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完善安全经营工作相关制度13项,公司、业务部门、一线导服工作人员三级安全责任。包括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目标责任,安全经营工作的教育、培训、检查落实,导服人员带团安全管理、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投保保险操作流程,意外事件的救援和应急预案,在制度上将安全经营责任和义务层层分解具体落实。
2、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旅游合同签订,合法经营,严格杜绝非法低价游行为,要求下属业务部门对旅游团队所涉及的车辆、餐饮、酒店、参观景点等进行资质报备和检查,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经营规范的公司作为合作单位,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责任义务,合法、合理规避安全风险。
3、按照西安市旅游局关于旅游用车安全通知要求,我公司与西安安顺达旅游客运服务中心签订《汽车运输合同》,并与省内主要旅游汽车公司签署了团队用车协议,明确要求各业务部门对所用用车进行备案和抽检,确保资质齐全,对保险到位。
4、落实对管理人员、领队、导游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要求导游、领队认真履行对游客的安全提醒责任,与行程说明、文明出行、游客意见反馈等告知内容,确保每位游客知晓并确认,并以书面材料及时报备,作为对其业务考核标准。
5、公司各业务部门、门市部、分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营销管理平台,采取海报宣传、网络、微信、电子出行通知单多种形式提醒游客安全出行,提高游客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在办公、营业场所严格规范电器设备和电源线缆的安装设置,易燃物品的管理,定期在每周进行环境、卫生、防盗、消防等安全检查。
6、公司参照从高标准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最大限度转移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邀请保险公司对所有业务部门进行案例分析、安全保险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全员安全经营意识;购买个人意外险将作为确认游客参团签订合同的必要流程,所有业务部门推荐客人自行购买或者赠送每位游客个人意外险,不得遗漏。
7、分别建立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与近期和11.9消防日,分别进行了消防和和紧急事故演练。
1995年8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张友驾驶本公司的川l-07105号乐山牌大客车,从沐川县城载客14人(含驾驶员、售票员)驶往仁寿县,途中又上乘客6人。当日12时许,当车行至国道213线1340公里加500米处(犍为县境内的范家坝三洞桥),遇洪水猛涨,已将全长34.4米、宽6.7米的桥面淹没近0.5米深。张友即停车等候,后见有两辆东风牌大货车顺利通过,在未仔细查明水情的情况下,就冒险驾车过桥,致使车驶出桥外,坠入桥下8.5米深的洪水中,造成谢先明等11人溺水窒息死亡、左雪娇等3人受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友从河里爬上岸,搭乘一辆小型客车前往犍为县交警大队投案。在驶离出事地点约1公里处时,与迎面而来的犍为县交警大队前来处理事故的警车相遇,张友即向交警坦白交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随后,在犍为县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仁寿县汽车运输公司与11名死者的亲属和3名受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255413.95元。
「审判
犍为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制度,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张友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1995年1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友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一、关于罪过被告人张友驾驶大型客车行至三洞桥时,见洪水已经淹没桥面,即停车等候,说明他已经预见到如果驾车过桥可能发生车翻人亡的危害后果,因而采取停车措施防止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当他看到有两辆东风牌大货车顺利通过桥面时,认为自己也能够安全通过,便启动客车上桥。由于桥面只有6.7米宽,又无防护栏,且洪水已淹没桥面约0.5米深,无法辩认路面,导致客车翻入洪水中,造成11人死亡、3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从张友的主观方面来看,正如他在庭审中陈述的那样:“当时应该清楚货车与客车不一样”。意思是说,货车没载人,可以冒翻车的风险;而客车载有乘客,不能象货车那样去冒险。正是由于张友轻信可以避免,才造成车翻人亡的严重后果。这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在刑法理论上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张友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张友作为已有十年驾龄的驾驶员,本应认真执行交通法规,但他在此次行车中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张友驾车遇到漫水桥时,没有察明水情便冒险通过,造成车翻人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犍为县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他犯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