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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个月后,美雅有些后悔了。剩着的时候害怕会这样剩下去,亲戚朋友又催得紧,结果最后妥协在相亲会上。当时只觉得冯凯各方面条件尚可,这个年龄不想折腾了,就奔着好好过日子吧。
没过多久,就定了婚期。
中间那一小段日子美雅心里也偶尔会犹豫一下,因为不是自己心里中意的男子,对冯凯,美雅没什么感觉。虽然不是把爱情挂在嘴上的年纪了,可女人即便到了80岁,恐怕也是在意爱情的。美雅迟迟未嫁,无非是当初爱上的男人变了心,之后的男人不合心。
可年龄不饶人,美雅终于坚持不住了。由此,犹豫过后,还是稳下心来跟着冯凯满世界地逛建材市场,装修冯凯刚拿到钥匙的新房。
房子不在美雅喜欢的地段,但是很大,小区也安静――还想什么呢?谁都这样说,何况冯凯还愿意在房产证上写上美雅的名字。用冯凯的话说,既然决定了结婚,就打算好了要捆绑在一起过日子。
当时冯凯是半开玩笑说的,美雅还觉得这男人有点实在也有点小情商。但蜜月还没有过完,美雅忽然想起“捆绑”两个字的时候,心里却有点悲哀。
难道不是吗?一对没有爱情的男女,不就是被现实捆绑成了夫妻的吗?担着夫妻之名,却无爱人之情。那么寡淡如水,那么风平浪静,甚至在结婚后的第三个夜晚,冯凯就已经很习惯地在松开美雅后,翻个身几分钟就睡着。
之后,白天上班各忙各的,中午下班前例行公事地通个电话,问询一下对方的午餐和晚餐问题。冯凯应酬不多,因为在单位的职务不怎么重要。一个星期偶尔有一两次,也会提前和美雅通告。冯凯若不回家吃饭,美雅就回父母家,曾经的闺密都当妈了,没人有时间再像从前那样陪她逛街、吃饭。
家务事也分得明晰自然,冯凯做饭、养花,美雅洗衣、收拾……一日日,无趣得很,回家絮叨给老妈听,老妈还诧异,过日子不都这样?知足吧,你看看电视里的男人,现今像冯凯这样的可不多见了。
美雅只能兀自苦笑。知足?美雅倒是想,知足常乐嘛。可是心里却怎么都知足不起来。过了两个月,感觉活活要给这婚姻闷死。偶尔想发个脾气都发不起来,因为冯凯从不迎着美雅的情绪而上,她刚要发作,他立刻收兵。
这样的日子,真的好过一个人吗
美雅开始疑惑,这样的日子,真的好过一个人吗?然后想起曾经单身时,虽然有时候孤单,但却可以自由地放纵自己的喜好。可现在,性子都要收着。
一天晚上,忍不住问快要睡着的冯凯,你真觉得现在结了婚比以前一个人的时候好吗?
唔。冯凯含糊回答,当然好,至少两个人吃饭热闹点。
睡不着一直在黑暗里躺着有点煎熬,想起单身时,也偶尔会失眠,可是一个人多么好,可以爬起来看书、看电视甚至听音乐或做点好吃的,影响不了谁。
但现在不同了,冯凯结婚前说过睡觉怕中途被吵醒,吵醒了就很难睡着。美雅害怕起来把冯凯折腾醒。最主要是把他折腾醒了毫无意义,又没有什么话可以说。他也不可能浪漫到陪她在阳台看看午夜的城市灯火,或者干脆做两个小菜喝杯红酒――美雅确定冯凯不是那种男子,这样的浪漫,在美雅的生活中一去不复返了。
美雅忽然觉得很孤单――是有人陪伴在身边的孤单,它在寂静的午夜是如此清晰而狰狞。
就在那一刻,美雅忽然动了离婚的念头。
但是,美雅的念头也只是动了动,甚至还没有等到她自己确认,家里就出事了。
确切地说,是老爸出事了。心脏病突发,在一天早上被送进了医院。
到底是男人,关键时候还是稳妥一些
美雅爸爸的心脏一直不太好,为此不到年龄就提前退休了。一直很注意,没有出现过危险状况,结果这天早上起来去卫生间,就出了意外。一大早接到电话的美雅慌里慌张地爬起来,飞快往身上套衣服。冯凯不明就里,问出什么事了?
美雅来不及细说,只简单说了大致情况,就自顾自地边系衣服扣子边冲出门。坐上出租车时接到冯凯电话,你怎么不等我啊?美雅才想起来,只顾着急了,把冯凯给忽视了。
冯凯并没有继续追究这个问题,只问,哪家医院?你别着急,我马上就到。
美雅说了医院名称,心无端暖了一下。听得出来冯凯的口气反倒有点急,他是为她、为她的家人着急吗?
此问题美雅自然无暇分析,一路赶到医院门口,下了车,却看到冯凯已经到了,竟然比她还早了几分钟。想来,一路上冯凯也是在催促开车的师傅了。
冯凯一把拉住美雅朝医院走。
美雅爸爸已经在紧急抢救后脱离危险,但医生说,必须做搭桥手术。美雅一听就哭了,那么大的手术,她怕爸吃不消。
只是眼泪刚下来美雅就被冯凯拖了出去,傻子,哪能当着爸妈的面哭?他责备她,还没怎样呢你先退缩,这样不对。
冯凯到底是男人,关键时候还是稳妥一些。
到底是因为爱还是责任
冯凯悄声哄住美雅,一再嘱咐她在爸妈跟前要稳住神。冯凯说,你知道吗?他们年龄大了,反倒像个孩子,现在,你才是他们的主心骨。你乱了,他们怎么办?美雅有点惭愧,多浅显的道理,她何尝不明白?是一时情急而已。
再回到病房,美雅努力恢复之前在爸妈跟前的那种轻松,用冯凯安慰她的话安慰了妈妈半天,一直到妈跟美雅点头,决定一家人团结一致共渡难关。
之后便是商量爸爸的手术问题,和妈妈说着说着,转头发现冯凯不见了。美雅不知道冯凯去了哪里,在这样的时候。正猜测着,冯凯回来了,同美雅和妈妈说,我找了个同学,他叔叔是院长,晚上我请他们吃顿饭商量一下,给爸安排最好的医生。
美雅有些愣怔,一直感觉冯凯对人际关系是不上心的,也很少和过去的同学相聚,没想到需要的时候,也会这样处理。只是……美雅略有担心,你那同学,你们……
大学的室友,关系极好。男人的感情,你放心吧。冯凯的口吻瞬间打消了美雅的担忧。
晚上,冯凯果然安排了饭局,美雅没有参加,要在医院照顾爸爸。冯凯回医院的时候已经晚上10点多,并没有喝多,胸有成竹地对美雅说,搞定了。那天晚上,在冯凯的坚持下,美雅带妈妈回家休息,冯凯留在医院陪爸爸。
之后的几日,直到爸爸手术顺利做完,一直都是美雅和妈妈白天在医院,冯凯值夜班。两个人都跟单位请了假,冯凯干脆把全年的公休也调了过来。
在照顾爸爸的空闲时间里,妈会跟美雅感慨冯凯的好。美雅不迟钝,这好,美雅都感觉得到,几个夜班下来,冯凯明显瘦了。忽然也会冲动着想说句温情的话,可话到唇边,又都被压了回去――冯凯把一切当做分内的事,她如何能把感激的话说出口呢?一说就外了。
他是她的丈夫,她不能那么明显地外气。可她真的很疑惑,真的很想问冯凯,他这样做,到底是因为爱还是责任?却终究无法问出口。
两个人一起折腾,总胜过一个人折腾的孤单
爸爸康复出院,美雅和冯凯把爸妈送回家后,打车回去。
路上,美雅正说着话,忽然听见冯凯轻轻打起了鼾来。转头,看到他斜着身子,把脑袋靠在车窗上,竟然睡着了。美雅心一疼,伸过手,轻轻将冯凯拉向自己这边,让他把头靠到她的肩上。冯凯没有醒,他是真的太累了。
《物权法》第16、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法第106条还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即便登记存在错误,善意取得且以合理价格受让的第三人也可以基于对登记簿的信任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法》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出了房屋登记簿的概念,并且明确房屋登记簿是房屋物权效力的最高凭证,同时也确定了登记的公信力和善意推定效力。
该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这是我国首次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提到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如张三和张四兄弟两人,2009年父母先后去世,留下房产一套。2010年3月,张四持公证书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2011年5月11日,张四和李某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审查材料合格后,出具了受理通知单。5月12日,该转移登记还未记载于登记簿,张三向登记部门反映该房屋登记存在问题,并且提供了证明材料,证明张四当时办理的继承公证书系张四采用虚假材料获得的,现在拨打其弟张四电话,张四不接,自己暂时无法联系张四。现张三申请对该房办理异议登记,登记部门办理了异议登记,暂时限制了该转移登记继续办理,同时告知张三15日内进行民事或者找到张四协调解决此事,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上面的案例是房屋登记部门经常碰到的情形之一,我们试分析,如果张三申请异议登记,登记部门要其提供张四不同意更正登记的证明,由于张四的不配合,张三肯定无法提供。如不办理异议登记,李某取得的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则即使张三为此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构撤销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即使撤销转移登记,也不能将房屋归还到张三父母名下,而需要张三再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房屋权利归属,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确权文书才能进行登记。
在房屋登记中,常有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要求,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提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诉讼解决,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权利维护成本高、耗费时间长,对登记机构也是程序繁琐、浪费精力,甚至影响单位形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需要一定时间,为防止在这段时间内,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恶意转让房产,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设立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适应这类纠纷的处理,异议登记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的一种适应登记发展需要、解决困惑的行政救济制度。
上例中,如登记机构受理张三的异议登记申请,让其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或裁定该房的权利归属,此种处理程序和方法可快捷地解决民事纠纷,从而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保护真正房屋权利人的利益。反之,如因张三无法提供当事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拒绝受理,房屋将会登记到李某名下,会使案件的受理变得更为复杂。
王利明教授认为,异议登记的存在实际上向第三人提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异议登记可以暂时有效地阻止登记簿公信力的发生,从而避免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崔建远教授也认为,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依据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应当说,异议登记具有的击破公信力的效力。由此可见,异议登记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其目的为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获得一种临时保障。
房屋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时,通过异议登记,可为未被登记确认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一种进入纠纷处理程序的便利条件,使过去往往需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解决的方式转变为先申请异议登记,再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复议只能解决程序上的法律关系,不能从实体法律关系上真正解决民事纠纷,而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才能根本性解决民事纠纷,摆脱行政诉讼或复议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所产生的审而难决、无限循环的怪圈和困境,从而避免争议所指向的房屋权利被处分,为真正权利人获得该权利提供救济渠道。
事实上,如果权利人同意更正,则根本不需要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大都是利害关系人要求更正而不被同意的。《物权法》第19条还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异议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由申请人承担,设立异议登记立法本意是一种暂时救济手段,就是暂时维持原物权状态,避免形成更为复杂的局面。因此,我们在受理异议登记时,不能把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作为受理异议登记的必要收件。
参考文献: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全振歧,检察长。
1993年8月12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邓州市综合化工厂情况汇报,反映田付庭任该厂业务员时,对长葛方面所欠货款102285.19元不给厂里清结,请求核实所欠货款数额,追回所欠货款。1993年8月27日,邓州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田付庭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在邓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同日下午对田付庭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将下列物品予以扣押:存款单九张,计款34684.5元,现金2000元,国库券1100元,白戒指六枚及其他经济往来手续和帐本。1993年10月5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予以逮捕。11月19日,田付庭被取保候审。1995年3月9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将田收监羁押。1995年4月12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田付庭贪污公款30533.89元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后被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1996年12月29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1992年元月11日,由田付庭经手销给长葛县物资公司油漆2325公斤,价值8097.50元,当日收回现金6000元。田付庭原供用于购货,后又说交给厂财务人员李显华,但李否认。因此,田将6000元贪污自肥,已构成贪污罪,决定免予起诉,并于1997年元月7日将田释放。1997年7月16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认定田付庭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决定撤销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1997年12月29日,田付庭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赔偿。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田付庭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作虚伪供述,而且拒绝提供无罪证据,以邓检不赔字(1997)第2号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田付庭不服此决定,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复议后以宛检赔复字(1997)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田付庭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以“我被检察院错误逮捕,检察院应予赔偿”等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审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田付庭免予起诉的决定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撤销,说明田付庭无罪。田付庭在回答检察院询问时称6000元货款不知用到那里去了,后又回答用于厂里购买原材料,最后又称交给厂里李显华了,均是在作无罪辩解,而不是做虚伪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侵犯了田付庭的人身自由,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从1993年8月27日至1993年11月9日,1995年3月9日至1997年元月7日,田付庭被限制人身自由812天,每日按24.45元,应赔偿19853.4元。田付庭请求称在拘留所被打伤花去医疗费4万元、人身摧残损失费3万元、检察院抄走其爱人单位公款18690.05元、国库券3890元等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请求称检察院办案人员索贿5000元、公司欠其业务提成费15万元等问题,不属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不予支持。检察院违法扣押田付庭的物品,侵犯了田付庭的财产权,所扣押的物品应如数返还。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给田付庭的名誉、精神造成了损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田付庭称“给其妻造成损失5万元”,其妻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请求人,且亦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所作的决定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检不赔字(1997)第2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宛检赔复字(1997)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二、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田付庭19853.4元。
三、按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由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逐一退还给田付庭,如原物灭失可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由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为田付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原告:钟宝强等住娄子巷164号19户住户。
被告: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名公司)。
南京市娄子巷164号六层商住楼,底层为商业用房,层高4.2米,建筑面积362.04平方米,产权属被告盛名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由原告钟宝强等19户居住使用,产权部分属原告房产公司所有,部分由住户按房改政策购买。1998年3月,被告将底层部分的填充墙拆除,地面部分下挖至0.9?1.2米深,准备增建夹层,由此引起与原告方的纠纷。同年6月,被告委托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下称安鉴处)就其在娄子巷164号底层增设夹层进行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被告采取有关整改措施。此后,被告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同年9月,被告又委托安鉴处对其增设夹层方案进行鉴定,结论为:现经持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施工图,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设施工期间被告应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同年11月,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抗震办经审核同意被告在娄子巷164号底层加一夹层;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消防科经审核,同意被告按所报图纸进行施工。1999年1月,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大规模地拆改主体结构,房屋装修加大荷载,造成楼上住房墙体严重开裂,屋面、墙面渗水,水箱受损、水管漏水,既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的居住安全,也严重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的主体结构,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并对受损的给排水系统及主体结构的基础框架柱采取补救加固措施。
被告盛名公司答辩称:娄子巷164号底层房屋产权属我公司所有。我公司根据使用需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经南京市建委、规划局审核批准,安鉴处亦作出鉴定认可,我公司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属合法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期间,被告领取了南京市规划局颁发的准予在娄子巷164号室内加一层夹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案法院委托安鉴处对原告钟宝强等19户的住房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钟宝强等户住房出现的问题,并非被告底层增建夹层造成的;建议被告对底层公共部分大平台楼梯间的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
「审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属同幢异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共同维护大楼的安全。被告进行整改,其设计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所作。原告主张二至六层房屋受到损坏是被告增建夹层所致,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与自己的行为无关,原告没有提出反证,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按批准的施工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并由有关监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在诉讼中,被告自愿补偿原告钟宝强等19户每户1000元,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部门的规章,该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名公司对南京市娄子巷164号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疏通下水管道。由原告房产公司和被告盛名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理,监理费用由被告盛名公司负担。
二、被告盛名公司给付原告钟宝强等19户每户1000元补偿费。
原告钟宝强等19户不服原审判决,以原起诉理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盛名公司恢复房屋原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娄子巷164号六层商住楼由盛名公司、房产公司及钟宝强等户区分所有。盛名公司、房产公司及钟宝强等人既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又对共用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享有共有权。各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有权进行装修和必要的改造,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损害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一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的使用,应当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盛名公司未经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开发利用属共用部分的地下空间,侵害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故钟宝强等19户以盛名公司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盛名公司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盛名公司改造专有部分,拆除全部填充墙,增建夹层,致建筑物的结构发生改变,违反了正常使用的原则,故钟宝强等要求盛名公司拆除夹层的上诉理由亦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盛名公司对娄子巷164号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疏通下水管道正确;但以盛名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房产公司、钟宝强等19户的房屋损坏与盛名公司增建夹层的行为无关为由,对房产公司、钟宝强等户的主张不予支持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2000年7月21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
三、被告盛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南京市娄子巷164号底层房屋的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由原告房产公司、钟宝强等19人及被告盛名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监理,监理费用由被告盛名公司负担。
「评析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多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区分所有人因房屋而发生的纠纷,靠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邻关系规定已不能解决。为此,二审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引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幢建筑物,各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一种所有状况。这种所有构成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关系。由于权利的客体是一个集合体,故这是一个较一物一权关系复杂得多的法律关系。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不但要面对他和房屋之间的“所有关系”,还要顾及他和邻居(其他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其权利的行使必将受到全体区分所有权利人“共有关系”的限制,不像单一所有权关系那样可以任意行使。
我在收拾房间的时候翻到了一本相册,是我的心进入了深深的回忆……
那是一本快要发黄了的相册,很旧又很老。让我不觉地赞叹道:“啊!时间不等人哪!”
那好似一张张笑脸组成的,有我,有我的同学,还有我的老师们。那是我三年级时春游的相片,很美。虽然是在几乎被工厂沾满的深圳,但春的艳丽给这张照片增添了许多难忘的东西!
那时我很精神,不像现在这样的疲惫;那时我很高兴,不像现在这样忧愁。咳!时光不等人啊!我陷入了深深的回忆……
“来,张贝,吃东西!”“啥呀?”“好东西!”“什么好东西吗?”“薯片!”“啊!给我留点,我来了!”“别抢,别抢!”“这药是一般的同学说我就不抢了,你是我的好兄弟啊!既然你这么说,我奉陪!”“嘿,还有你这么说话的?”“哈哈哈哈……”
2、早不忙,晚必荒。
3、时间是宝贵的财富。
4、少而不学,老而无识。
5、早起三光,晚起三慌。
6、人在青春,花在盛夏。
7、时光易过,岁月蹉跎。
8、惜时如金,持之为学。
9、譬如朝露,去日苦多。
10、光阴似箭,日月如梭。
11、时间无私,历史无情。
12、见缝插针,寸阴必争。
13、节约时间就是延长寿命。
14、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15、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
16、万金买爵禄,何处买青春。
17、季节不等人,一刻值千金。
18、花开按时令,读书趁年轻。
19、节气不饶苗,岁月不饶人。
20、一日无二晨,时间不重临。
21、时间如流水,半点不等人。
22、要珍惜时间,别相信命运。
23、懒牛屎尿多,懒人明天多。
24、把握一个今天,胜似两个明天。
25、日子切莫白过,青春切忌虚度。
26、富贵比于浮云,光阴逾于尺璧。
27、人生光阴易逝,早定成器日期。
28、不爱护花瓣看不到花木的美丽。
29、不珍惜时间得不到生命的价值。
30、等时间的人,就是浪费时间的人。
31、永远珍惜时间的人才能得到财富。
32、丢掉黄金能够找,失去光阴无处寻
33、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34、太阳落山了,人才感到阳光的可贵。
35、记得少年骑竹马,转身便是白头翁。
36、有钱难买少年时,失落光阴无处寻。
37、你和时间开玩笑,它却对你很认真。
38、黑发不知勤学早,白头方悔读书迟。
39、好花难种不常开,少年易老不重来。
40、一年之计在于春,一日之计在于晨。
41、一人不会活两世,一天没有两个晨。
42、若是年华虚度过,到老容留悔恨心。
43、一天能误一个春,十年能误一代人。
综合实力大幅提升。
发展优势持续积累。
开放招商成效明显。
动力活力不断迸发。
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发展成果普惠群众。
二、找准短板,认清形势,坚定奋进不懈怠
三、更新理念,知责履责,狠抓落实不松劲
一、聚焦“幸福”,全力抓脱贫
我们的脱贫攻坚工作,目前来看在基层干部中还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领导扶贫和干部扶贫工作力度不一样;二是担心钱从哪里来。针对这两个误区,在这里我讲“三个放心”:
一是资金上放心,全县涉农资金整合后将分类使用,具体项目由乡村组织实施,先做项目后奖补,只要是进了项目库的扶贫项目,资金全部保障到位。
二是方式上放心,发展脱贫产业不限于现有文件上规定的几种,只要是有利于贫困户脱贫增收的,产业方式可以多样,县里也将制定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是力度上放心,领导帮扶更多的也是理思路、定措施,不会“滥用”自己的职权。
二、聚焦“富裕”,倾力谋发展
要继续坚持扬优势、创特色,着力打造新型工业、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建立符合县情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
三、聚焦“美丽”,着力优环境
城市管理,要加快智慧修水建设,保持打击“两违”的高压态势,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覆盖面。城市建设,要坚持全域化规划、景区化建设、精细化管理,保持良好风貌。生态建设,主要抓好四块工作:一是要恢复好,二是要保护好,三是要管理好,四是要引导好。
四、聚焦“治党”,强力抓队伍。
一是希望你们提升忠诚度。
二是希望你们把牢方向感。
三是希望你们发挥号召力。
四是希望你们强化执行力。
五是希望你们深化民生情。
时间不等人啊!只有你去追它,不可能是他追你,有位名人曾经说过:“人生最大的幸福,莫过于连一分钟都无法休息。”是的人生的幸福的确是这样,但现在有些人,把自己的时间随意浪费,整天游手好闲,不去做些对国家有益的事,专门干些违法的勾当,这些人最后的下场只有进监狱。如果他们从监狱里出来还是这样,那等他们晚年时只有一无所有。
时间不会因为你用身躯挡住了它的去路而停住,他会从你的身边,手边,流过去,有人可能会说:“如果造一排墙,把地球隔开,能不能挡住时间呢?”我的回答是,不能。人不可能挡住时间,人们只能去珍惜时间。
时间对人都是公平的,不会多给谁,也不会少给谁,在别人在某件事上比你完成的早,不要嫌自己太慢,要怪就怪自己,是不是又贪玩而没有珍惜时间呢?
是的时间都去哪儿了?时间不等人,当我回首过往,童年却永远的成为过去的记忆,永远不会变成今天了。时间改变了我,尽管我失去了很多,但也获得了很多。我漫漫地懂事了,也明白了不少人情世故。
时间在改变,我也在改变,这只意味着我将要有一个更大的舞台,展示更完美的自我。
十二年的时间,一眨眼的功夫,我,就由一个天真活泼的孩童变成了一个大方、成熟的大帅哥了。这一切都是时间改变了我,时间造就了我。花开花落、春夏秋冬,我便在这匆匆流逝的时间中慢慢地长大了,慢慢成熟了。
岁月如流水,转瞬即逝,人生走过了又一个十二年。时间是伟大的,他不仅可以重塑一个人,而且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性情和意志。人们始终在感叹时光不再,希望回到从前。然而年少的单纯与青涩总是与迷茫脆弱相关联,人只有经历时间的洗礼,才会历练、豁达、从容。淡定自若也是一种境界,它需要时间的修炼。
在时间的面前,我们每个人都无能为力。我们不能倒流时光或者穿越时光,只是,我所失去的,又有谁能够知道呢?还是免不了的事情。一些事。一些人。一些回忆。那些我们曾经以为不会遗忘的事。真的就在不知不觉中忘记了。那些我们曾经以为不会在乎的人,却那么真切留在记忆中。
音韵的旋律,是什么时候带了淡淡的忧伤?是什么时候,那些欢乐的笑声,变得悲凉?时间都去哪儿了,我为什么不知道?时间,到底都去哪儿了?那青涩的黑发,什么时候变得斑白,那年轻的父母,什么时候有了皱纹?时间都在我的每个动作间溜走了,都走了……只留下我一个孤独的人,徘徊在自己的世界里。
我在努力寻找着自己从前美好的过往,怎么什么都不见了,那总在枝头唱歌的小鸟儿,怎么也只成了我对从前的回忆了呢?
时间去哪里了呀,为什么朋友之间的笑容,是那么的无奈?我们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我们的友谊像一杯陈年老酒,浓烈而有纯香;像一杯清香淡茶,清淡而浓郁;像一瓶浓浓的咖啡,香醇而又苦甜。
聪明的人无论什么时候都不会放弃一分一秒的,他们会争分夺秒去做许多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事情,然后细细品味着自己的过往人生。西塞罗说:“懂得生命真谛的人,可以使短促的生命延长”;华罗庚说:“时间是由分秒积成的,善于利用零星时间的人,才会做出更大的成绩来”;季米特洛夫说:“要找出时间来考虑一下,一天中做了什么,是正号还是负号。”
时间,在你闲聊的时候,日子从嬉笑声中溜走;时间,在你玩电脑的时候,日子从敲打着键盘的指间飞去;时间,在你唱歌的时候,日子从动听的歌声中过去;时间,在你看电视的时候,日子从精彩的画面中闪过……
高尔基曾经说过:“世界上最快而又最慢,最长而又最短,最平凡而又最珍贵,最容易被人忽视,而又最令人后悔的就是时间。”是啊!时间是按秒走的,时间永远不等待任何人。我的时间在我出生的那一天起就拉开帷幕了,然而,当我企图回想过去曾经属于我的日子的时候,竟发现自己早已经找不到它留下来的什么痕迹了,直到现在,我才渐渐得明白,时间是不曾留下什么踪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