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景区交通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强化宣传促销,积极拓展旅游市场
我区地处江、浙、沪三大城市辐射圈的中心地带,区域位置非常优越,交通便捷,按照“融入长三角,接轨大上海”的宣传思路和“立足本地,主攻上海,拓展苏杭,走向世界”的市场定位,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加强宣传促销,抢占市场。近几年来,景区针对旅游目标市场,积极组织人员去旅行社、进社区、走高校,通过广场促销,召开旅游推介会等各种形式,深入实地地宣传;其次,精心策划节庆活动,突出“创新、特色、品位、实效”,以人为本,贴近百姓,融入文化,亲近自然,精心打造一系列富有独特创意、群众广泛参与的旅游文化活动,成功地举办了2004年旅游节及金秋风情游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景区的对外影响力。其三,为树立景区新形象,拓展景区客源市场,近年来,我们不断增加景区宣传投入,制作景区形象片,积极借助媒体力量,利用网络平台,做足宣传文章。截止去年10月,网站点击率9375761次,同比增长95%,不断扩大景区影响,树立景区品牌形象。第四是通过整合景区资源,挖掘特色,推出一系列休闲旅游产品,如“七一红色游”、“巾帼风采游”,“生态之旅”等,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2、强化科学规划,打造精品旅游景点
为适应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合理的指导风景区开展工作,在1992年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我委于2001年开始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并于2003年初步完成了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下一步,将根据发展需要作局部调整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新一轮发展的科学依据。规划中进一步明确了景区性质、范围、功能分区、保护内容及保护措施,制定了相应的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同时我们根据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分别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中国美院风景园林所分别编制完成了环湖景观概念规划、西湾渔庄、入口景观等景点的详细规划,并严格按照详细规划加以实施。
为确保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我们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景区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制度,对景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把关,确保了总体规划及各景点详细规划的严格实施。
3、强化环境保护,营造舒适旅游环境
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为此我委积极做好风景名胜区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对景区山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古树名木的保护,以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加强对景区内各宾馆、饭店集污外排治理设施的常效管理,加大对水域监察力度,严格控制污染源。对景区路面保洁和垃圾清运实行社会化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了《风景区保洁员考核管理办法》,形成重点区域重点管理和一般区域长效管理的机制,健全了保洁检查考核制度。为使环境保护工作更趋科学化、规范化,着手建立了ISO14004环境管理体系,强化景区的环保工作。同时加强景区环境建设,实施风景林定向培育,已收归国有山林900余亩,实施封山育林,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植绿护绿,绿化美化环境,营造风景林景观,塑造优美、清洁、有益身心健康、令游人留连忘返的旅游环境。
4、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景区整体形象
景区越是发展,管理越要跟上。在加强宣传促销的同时,必须强化管理,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近几年来,我们强练内功,狠抓内部管理,规范旅游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以提升景区整体形象。
一是出台制度,规范管理。我们对景区从业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景区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出台管理制度,制订了《员工管理制度》、《景点门楼考核办法》、《保洁员考核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与景区内各单位及从业人员签订安全、卫生责任状,进一步完善内部交通管理系统,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了管理行为,增强了诚信服务理念,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为景区保护与发展提供服务与保证,树立了良好的文明“窗口”形象。
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建设项目和资金
一是加快交通道路建设。加快20__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续建项目159公里建设,力争尽快建成投入使用;按照省市、交通工作会议下达的计划,完成20__年度农村公路“通畅、通达”工程建设任务。
二是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建设10个农村公路项目,建设里程654公里,其中:申报__至__、__至__二级公路项目113公路;申报改建__x至南x、__x至zzz至__x、__至__、__至__、__至__、__至__,新建__至__、__x至__至__至__、__等8个四级沥青公路项目;申报改建__x至__三级沥青公路项目。
三是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坚持“选址合理化、投资多元化、站级多标准、经营多形式”的原则和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启动县城新客运站建设,年内争取完成总投资的30%;改造__、__2个等级客运站,新建完成__、__、__简易客运站和__候车亭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客运网络,推进农村客运发展“路、站、运”一体化建设,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切实解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二、注重公路养护,加强路政管理
一是认真组织完成县道大中修项目和日常养护。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业务指导,完善养护管理制度,积极筹集资金,组织实施县道大中修项目和日常养护。
二是充分调动乡镇参与建成通达工程日常养护的积极性。按500元/年公里的标准划拨各乡(镇)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鼓励乡镇积极筹集配套资金,充分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农村通达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是切实加强路政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加强公路管理,加大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力度,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本文来源:文秘站
三、全面推进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中心,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一是加强__景区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做好群众安全宣传和船员知识培训,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二是积极协助__电站做好库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切实解决好周边群众安全出行和生产生活需要;三是进一步加大水上运输治理,打击非法水运,遏制库区“三无”船舶非法营运,对库区农用(自用)船只非法营运进行整治,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
四、规范客运经营管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
一要结合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完善农村客运管理制度,尽快研究出台《发展农村客运办法》,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做好客运市场的经营管理,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二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管理,充实运政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全面推开农村客运车辆规范化管理工作,整合现有农村运力,实现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管理。三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客运车辆管理,重点对农村非法客运车辆和个体业户从事非法运营活动的打击,确保我县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
五、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1.客运方面:建立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安全技术 “ 三把关一监督 ” 制度,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杜绝非法运营,逐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2.工程建设方面:按照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突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在建工程施工安全,强化安全措施,完善安全督促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海事方面:认真贯彻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抓好水上运输安全宣传,进一步加大水上运输治理力度,对非法营运船舶进行整治,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水上运输安全。
4.公路养护方面:完善各种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养护施工中的安全意识和常识,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积极组织人员对全县重点线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做好处置工作,保障公路通畅、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陆上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推进畅通工程建设,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对陆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部门要围绕“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总体目标,强化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改,做到不突破市上下达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指标。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顺利完成,县交委要通过开展全县交通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建成标准、科学、美观的文明交通线。
县*交通管理部门要重点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秩序混乱、事故隐患较多的地区和路段,依法查处严重违法驾驶人,查纠严重违法车辆,消除客运安全隐患,努力使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陆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何涛任组长,副县长简小雨任副组长,县交委主任陈胜华、县*局副局长陶承平、县交委副主任范福建、县*局交管大队大队长*为成员,负责全县陆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客运企业和公路隐患治理协调办公室于县交委,下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办公室于县*局交管大队,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建委、县市政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教委等相关部门要将维护交通秩序、遏制陆上交通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合力推动陆上交通安全工作向纵深推进。
三、进一步增添工作措施
(一)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县交委要严把客运企业资质关和客运车辆准入关,强化对所属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县*交通管理部门要派民警深入客运企业和车站,审查客运车辆年检率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准驾记录以及违法处理情况,制止未年检(审)和年检(审)不合格的车辆、驾驶人上路。
运输企业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建立相应台账备查;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要同步作出处理;对客运车辆运行时间达到8年以上的,禁止投入营运;对因违反陆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人,“黄金周”等客流高峰期间一律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和从事营运。
各有车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内部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力争本部门、本单位车辆不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二)积极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在分析研判往年陆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将管理力量、执法装备投入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保持管理工作的高压态势。
县交委要组织部门行政执法力量深入路面,对非法营运、跨线路营运、违法挖掘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县*局要组织优势警力,到省道、县道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场镇,采取设卡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过往客运车辆,要依法从严查处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农村地区非客运车辆载客行为、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强化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县*局要紧紧抓住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畅通工程建设和城市升级改造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示范路段、路口建设的统筹、指导,重点指导三合镇城区建设1条示范路段和3个示范路口。市政部门要加快对名山路口、四坪路口两组红绿灯管控系统的改造进度和新凯路口红绿灯控制信号系统的建设步伐。交委、市政等部门对需增设、移位、除锈、刷漆的标志牌和需增设的人行横道线、十字路口分道分流线、街道临时停车线、更新陈旧以及破损模糊不清的标线进行彻底清理。
(四)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省道、县道和三合镇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路段)的排查,并及时报县政府督促主管部门全面治理;港口道路,水库、电站坝顶、下水道路,旅游景区、农场、林场、矿山道路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范围内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村道路、场镇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各道路业主要加强经营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道路巡逻检查,对发现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道路安全隐患应加强监控,及时进行整治。
县交委及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府发〔20*〕112号)精神,全面优化农村客运车型结构,整合农村客运资源,大力发展“村村通”区间短途农村客运,尽可能方便农民群众出行。对不能满足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乡村道路,要坚决采取措施,坚决禁止三级以下道路夜间通行客运车辆和四级以下道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
(五)加强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县*、教育、交通及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市安委会和市*局、市教委的具体要求,对校车管理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各部门、学校的管理责任,严格校车和学校师生集体出行管理,严禁学校租用社会车辆集体出行,严禁任何单位的自备客车从事学生包车或运送学校师生进行长途和跨区县运行。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陆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部门要在显著位置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区,悬挂张贴交通安全标语和挂图;宣传部门要责成县内有线电视网络、调频广播、互联网络和报刊等媒体,设置交通安全宣传角,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1建筑结构安全隐患
古建筑一般采用木质或者砖木结构,耐火点低,极易造成火灾,而且古建筑形体高大,坐落严密,楼间距可能无法满足现今法规标准要求,火灾时容易蔓延,小火变大火,增大火势控制难度。另外古建筑通常构建在商铺及居民区内,周边往往有与之同一时期的古街道,这些街道通常未经规划设计或是在设计上无法与现今法规标准契合,在救灾时会受制于街道太窄或被商家招牌或摊贩阻挡,消防车等设施难以部署。
2人员密集安全隐患
灯会时具有人员密集、人数众多、小孩众多等特点,火灾发生时,人员由于恐慌,极易造成踩踏事故[3-4],增大人员疏导难度。另外由于道路阻塞,可能会阻止消防车等消防设施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错过火势控制最佳时段。
3可燃材料安全隐患
灯会中,灯布、支架采用大量的可燃易燃的布展材料,这些材料与古建筑木质结构交织在一起,增大了古建筑的火灾负荷,一旦这些可易燃材料、或者古建筑着火,火势容易蔓延,烧成一片。
二、消防安全策略
1提高灯展区域古建筑耐火等级,降低火灾荷载
大型灯会举办前应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用性能化分析的方法对灯展区域的古建筑火灾危险性及安全度进行分析。首先确定其耐火极限,并按照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校核该建筑的防火分区、疏散系统等是否能与其原有的耐火等级相匹配,如匹配可不对其结构作防火处理;反之,则应采用对其结构进行防火保护或处理来提高其耐火等级。当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消防设计的其他部分也不能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时,应采取增设消防设施的方式来达到防火,即在不破坏古建筑的原有结构、不影响灯会展出期间满足古建筑装饰效果的前提下,增设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主的防火装置和排烟系统。
2提高电气防火安全意识,加强电气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大型灯会灯展形式多样,灯展区域的用电装置也日益增多,供电线路的容量、用电时间的不确定性,使电气火灾存在了一定的隐患,特别是灯展在晚上举行.需要持续供电。为保证灯展期间用电安全,可提高电气线路装置工作通电利用率,即除灯展区域不能停电,对于其它供电网络就不需要全部供电,不工作的电气线路装置应不予通电,从而降低电气火灾的隐患,同时有利于找出由于其它因素而诱发的火灾原因,真正找出造成火灾的元凶。对灯展区域的沿街商铺做好媒体宣传,举办扎灯艺人、景区员工消防知识培训等方式,使灯展参会人员充分认识到电气火灾的危害,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提高防范电气火灾的消防安全知识。对电工、电焊工及电气操作人员等重点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在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管理上,经营单位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严格的检查、奖惩措施,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
3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准确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火灾事故
由于灯展历时时间较长,一般为20天,除了要面对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外,还要遇到不同于一般的消防安全问题。影响灯展安全的因素多种多样,这使得灯展安全管理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根据南京夫子庙灯会以往存在的安全因素分析研究,得出灯会中古建筑安全影响因素综合评价(见表1),得出各危险因素对灯展安全的威胁等级。根据以上综合分析,由于灯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需要医疗急救、气象预测预报、交通管理、生命线工程抢修等各相关部门的参与,所以,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应急管理的特征,制定相应的灯展应急预案。并按预案提前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各部门的协同配合。
4加强消防监督巡查和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把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灯会期间防火安全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消防监督人员需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对火灾易生的重点部位立即整改,在灯会期间要坚持昼夜巡逻。组织灯会工作人员、沿街商铺负责人、扎灯艺人学习法规和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要求。通过培训使他们懂得用火安全管理,懂得常用电气的安全使用,懂得易燃物品的安全管理,会正确地报火警和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人员和重要物资。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第三季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传达贯彻7月16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刚才,市安监局彭超盼副局长通报了我市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建设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梁醒虾局长总结了我市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下半年的工作思路,我完全赞同。希望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下面,结合我市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我强调几点意见:
一、正确认清形势,不断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类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等控制指标保持下降趋势。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工矿商贸企业(含建筑)事故指标呈上升趋势。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工矿商贸企业(含建筑)事故58起、死亡5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1.5%和26.2%。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今年1-6月,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3449起、死亡722人,同比分别下降20.9%和5%,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仍然高达91.86%。三是部分地区事故指标超进度。目前,*、*区、*、*、*和*工矿商贸企业(含建筑)事故指标超进度,分别超出进度指标37.5%、33.3%、25%、20%、16.7%和7.1%;*区、*区、*区道路交通事故指标超进度,分别超出进度指标47.78%、27.5%和11.76%。四是火灾事故指标超进度。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发生火灾491起,死亡12人,超出进度指标7.14%,直接财产损失上升35.98%。当前我市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问题,务必要引起各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绝不能盲目乐观、麻痹大意。
今年是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实施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科教兴市、依法治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安全生产的“落实年”和“攻坚年”。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清形势,树立忧患意识,不断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自觉地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的位置上,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的方法、铁的手腕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我们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进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建设
根据*副省长去年11月20日在全省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和*市长今年2月1日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年上半年全市所有镇街必需建立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从彭超盼副局长通报的情况来看,我市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6月底,全市169条镇街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1140人,监察专用车89辆,摩托车43辆,电脑307台,照相机184台,摄像机44台。但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大部分镇街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职机构,中队人员编制无法保障;二是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普遍存在经费不足、待遇偏低、装备落后、交通工具匮乏等问题,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稳定性较差;三是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主体不明、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四是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腰不硬、气不壮”现象,难以顺利开展;五是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队员大部分属于合同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各区、县级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建设。要在镇街现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想方设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专职机构,加挂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牌子,并按镇街工作实际配备人员编制数。要加大安全生产财政投入,解决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存在的经费不足、待遇偏低、装备落后、交通工具匮乏等问题,特别是中队队员工资待遇问题,提高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的稳定性。要加大镇街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制度建设工作力度,明确中队职责,建立健全中队规章制度,特别是依法监管的内容和程序,确保镇街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强化教育培训,特别是党风廉政教育,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监管队伍。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拓发展,三年见成效”的指导思想,今年是我市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关键的一年。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今年全市要完成50%生产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评估达标工作。今年以来,各区、县级市在推进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方面下了大功夫,但仍然存在工作进展缓慢、对评估工作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等问题。
下半年,各区、县级市要针对这些问题,加强领导,采取更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抓关键、抓难点、抓典型,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监管的成熟经验,逐步构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推行安全责任承诺制度,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规范性意见,逐步推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要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实、抓好。要加强督促检查,实施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四、扎实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作出的又一重要决策,是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今年6月开始,我市已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初步统计,全市自查自改企业8648个,自查隐患7301条,已自改6832条,整改率93.5%,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317条,限期整改317条。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个别地区存在畏难情绪等方面的问题,一些同志对隐患排查治理态度不够积极;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及时;个别基层政府和企业至今没有真正行动起来。
下一步,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全力抓好。要认真按照国家、省有关通知要求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四个重点,以更高昂的战斗意志,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针对存在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动脑筋、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强化整改,确保问题找得准、隐患排得净、治理有成效。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报表和书面情况报告。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五、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不超省下达的各项考核控制指标
上半年,我市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完成较好,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平稳。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年安全生产开局形势比较严峻,各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平衡,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火灾、工矿商贸事故指标分别超出进度指标7.14%和0.48%。下半年,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行业事故多发的原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压减事故,确保不超省下达的各项考核控制指标。
一是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我市各类安全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是大头,占全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90%左右。只要道路交通事故降下来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就可以实现根本好转。因此,各区、县级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安保工程”、“道路交通管理百日整治”等专项行动,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辖区内公路和施工路段开展安全检查,尤其要完善山区公路危险路段的标识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交通、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吸取九江大桥“6.1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交通、海事部门要深入开展乡镇、渡船更新改造,航道沉船、船闸、桥涵标和碍航渔网渔栅的专项整治。*、交通等部门要抓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及准入后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IC卡管理系统建设。建设、交通、城管、环卫等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工地、余泥专业运输公司管理,打击无证运输行为,进一步完善对泥头车的管理,规范余泥渣土运输市场。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巴的管理,加大对违规学校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违规使用校巴现象,切实保障师生交通安全。
二是切实抓好消防安全监管。各区、县级市,*消防部门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要针对本地区、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排查整改,特别是“三合一”或“多合一”建筑和超级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城中村、出租屋等“三小”场所。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申请政府挂牌督办。*消防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公共安全而又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确保火灾事故不超控制指标。
三是切实抓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各区、县级市,建筑、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对所有在建工地开展全面大检查,尤其空调安装维修企业安全检查,努力消除建设施工安全隐患;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把好企业安全准入关,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建设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空调安装维修行业安全监管方面: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7月3日加强小型空调安装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立即在行业内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要立即对空调安装维修企业开展以“查漏洞、保安全”为目的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一步完善、扩大区域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有效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的规划和建设,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关、停、搬、转”工作。
四是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各区、县级市,港务、海事、水利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砂石装卸(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穗安办〔*〕59号)要求,对砂石装卸(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开展联合安全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装卸作业的审批环节,严格查处船舶超载、超航区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重点开展船舶委托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把水运企业经营资质关,对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全面开展委托经营船舶整顿清理,对未建立正式法律文书委托关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船舶一律不准参加营运。海事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强化持证船员培训和监管,扩大船舶安全检查的覆盖面,严禁船舶带“病”运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作用,做好船舶交通组织和防止船舶碰撞工作。
五是切实抓好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7月17日下午,增城市派潭镇白水仙瀑景区发生一起游客失足坠落溪流死亡事故。市委朱小丹书记对此非常重视,立即指示增城市委、市政府抓紧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要求高度重视风景区旅游安全问题,采取严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在正值暑假旅游高峰期,市旅游局、安监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旅游部门要根据朱书记的指示精神,立即开展对全市旅游景区的安全大检查,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查找隐患,马上进行整改,确保我市的旅游安全。
六是切实抓好控制指标的预警和督导。市安委办、预联办要密切跟踪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事故指标超进度的地区和单位及时发出预警,严格进行督导。超进度指标的区、县级市要高度重视,立即召开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查找原因,深入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以铁的手腕迅速扭转事故多发的不利局面,确保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不超标。
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今年4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相关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体系初步形成。
区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分别成立了道路安全委员会和交通安全委员会,一一明确责任分工,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加强城区外尤其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和整改机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和整治,推动了道路交通“大安全”工作格局的形成。
(二)大力构建宣传教育网络,营造交通安全良好氛围。
交警二大队坚持网上网下联动,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窗口单位、路面宣传等阵地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交通、安监、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通过培训班、座谈会、内部工作QQ群、手机报、开展专项行动、平安工地建设等方式方法不断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广大群众的自觉守法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得到提升。同时重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专项教育和大练兵活动,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综合执法素质。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推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三年来共实施生命防护工程153.59公里,投入资金2736.14万元;路面大中修10.97公里,投入资金697.93万元;危桥改造12座。大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在重要路段加设减速带,强化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路段逐步减少,安全通行能力逐步提高。共投入资金5925万元,其中公路安保工程149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道路水毁修复工程2016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路、G107绕城线道路修复;危桥改造维修工程2419万元,主要用于渡头桥、茅坪桥、吴山桥、梨园桥、瓷厂桥、花桥、群英桥、大律桥、年溪冲桥、潮田桥、下塘桥等维修改造。
(四)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坚持集中整治与常态治理相结合、源头管控与路面整治相结合、严格惩戒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针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方向性、苗头性问题,综合施策、攻坚克难。开展“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统一行动”、“酒驾”、“
限摩规电”、“限货治超”、“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营转非大型客车整治”、“百日会战”春运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共计400余次,严厉查处了一大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升。
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争道强行、随意加塞、违法停车、不礼让斑马线等现象。非机动车存在闯红灯、走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现象。行人闯红灯、乱穿行等行为更是经常发生。客运大巴不进客运站、在城区非法停靠,占道经营、违章停车、随意停靠、调头、抢道行驶等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违规载人,摩托车、残疾车等非法营运屡禁不止,行人过公路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等不良现象比较普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两站两员”落实不够,摩托车载人超速现象普遍,农机设备非法载人、面包车非法营运时有发生。少数交通参与者在面对公安交警的严格管理时,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谩骂、恶意投诉、攻击执勤交警。
(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公安交警、相关职能部门缺少信息沟通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执法管理缺乏合力,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如教育局的校车管理平台无法与交警执法网络平台对接,当教育部门监测到有校车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却无法交交警部门处理。农用车上户在农机部门,当农用车使用存在违法行为时,交警部门也无法处理。如郴州城乡结合部大量的农用改装车拖钢筋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没有监管主体。二是绿化管理不到位。如郴州大道很多路段绿化带树木太高,很多路牌标识被遮挡,行人、驾驶员视线都受阻,经常出车祸。类似现象在夏蓉高速路口、107国道绕城线都存在。三是仰天湖大景区道路建设标准不够,不适合大型客车上路,但却经常有旅行社大型旅游巴士不听从交通、旅游、安监等部门及当地乡政府的劝阻,将车开上去。四是车辆源头管理不足。由于广东严格管控物流运输车辆,义捷物流、湘粤运输等多家物流公司无法在广东注册,于是转到我区注册,车辆营运却在广东,导致无法监管,这一类车辆数量较大。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滞后。
城区交通路网功能建设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交通拥堵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关注度高。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速度慢,部分开发的商品房未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建有停车场的商品房没有合理对外开放。由于市政工程没有统筹规划,经常开挖街道,造成道路多处破损,路面质量严重下降,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西南山区乡村公路等级不高,设计也多是依山而修,安全隐患大。有的乡村道路危险路段未设立警示标牌,缺乏标志、标线、护栏、球面镜及减速带、防撞墩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警力不足导致执法难以到位。
一是正式警察少、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交警三大队现有正式警察20余名,负责北湖区2乡2镇9个街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面积大、人员少,即使加上运管、城管、教育等部门的力量也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漏管失控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交通管理不能全覆盖。二是执勤执法车辆不足。车改后各个单位公务用车都非常有限,且多数车辆已严重老化难以适应日常工作需求。三是一旦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后续处置工作难度大。特别是涉事司机和车辆没有购买保险的,对善后处置带来很大隐患,出现家属无休止上访闹访等事件。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群众性宣教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强群众“交通法治”意识,规范自身交通行为,安全文明出行。要把司机驾驶员和学生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出行意识;依法公开曝光处置交通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让群众和驾驶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存敬畏,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强化责任担当,忠诚履行职责。
要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责任机制。制定出台交通安全责任清单,准确划分职责边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督查和约谈制度,定期考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着力推动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按照履职负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加大城区道路的养管力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损毁和出现故障的标志等相关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抓实“两站两员”,不断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三)坚持管治并重,优化执法环境。
建立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共同治理交通安全隐患;推行由公安交警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类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车辆管理,严格实行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测和审验。推动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加停车资源。继续抓好运输企业的排查整治,对逾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依法公开曝光。对注册在本地运营在外地,对本地经济贡献小的运输类企业建议逐步清除出去。
一、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镇政府每年召开专题研究拥军优属会不少于二次;
2、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镇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重要节日及时召开;
3、年终召开总结表彰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宣传教育制度
1、确定每年春节、“八一”前后为拥军优属宣传慰问活动月;
2、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电视录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
(三)优抚走访慰问制度
1、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抚恤金,优抚工作兑现率达100%。
2、定期走访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3、对优抚对象实行结对帮抚制度。
(四)检查评比制度
1、每半年对辖区村委会的“双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分片进行全面检查;
2、每年春节前对双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拥军优属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拥军优属情况,定期向镇拥军优属领导小组汇报。
2、负责组织每季度一次镇拥军优属小组会议。
3、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年终总结,并收集和整理拥军优属资料。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九条编制和报道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须到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第十二条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及时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山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方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配备的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私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名义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公司车间卫生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建立并保持整洁的生产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个生产车间的有关卫生工作事宜。
3.职责
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应认真实行本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车间的卫生符合卫生评定标准。
4.工作程序
4.1生产人员的卫生管理
4.1.1健康管理
4.1.1.1生产人员必须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对未取得健康证者视情况安排其他工作。
4.1.1.2对取得健康证的上岗职工,应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由生产部协助培训部组织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
4.1.1.3健康检查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4.1.2卫生管理
4.1.2.1个人卫生管理
4.1.2.1.1一般要求:一要身体健康,持证上岗;二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三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职业道德。
4.1.2.1.2工作人员手部一旦有创伤、脓肿时,严禁从事生产作业。
4.1.2.1.3对患上呼吸道炎症或口腔疾病的人,要暂时脱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严防对食品的污染。
4.1.2.1.4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头发不能外露,并保持清洁整齐。
4.1.2.1.5工作人员作业前应洗净双手。
4.1.2.1.6工作人员应做到勤剪指甲、勤理发、勤剪胡须、勤洗澡、勤换衣。
4.1.2.1.7工作人员操作时不准戴戒指、手镯,不涂指甲油。不准面对产品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
4.1.2.1.8工作人员用手直接接触产品时,应戴上完整、清洁的手套。
4.1.2.1.9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嚼口香糖、饮食,非必要时勿互相交谈。
4.1.2.2工作卫生管理
4.1.2.2.1生产现场实行封闭式作业,非生产人员不得入内。
4.1.2.2.2原材料要清洁卫生,符合公司的检验标准。
4.1.2.2.3生产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艺卫生要求。
4.1.2.2.4使用的容器用具和机械设备要及时或定期清洗、清洁、消毒。
4.1.2.2.5产品的外包装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应有规定的标识。
4.1.2.2.6避免成品污染。
4.1.3卫生教育:定期组织卫生教育。内容包括:卫生管理体系、食品污染种类与原因、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工艺卫生等。
4.2设备卫生管理
4.2.1定期清洗设备,物见本色。
4.2.2生产作业过程中防止生产设备、管道、油等对产品造成的污染。
4.2.3合理选择各种清洁剂及消毒剂:
4.2.3.1对有伤害性的微生物及病菌须有效;
4.2.3.2无菌、无臭、无味;
4.2.3.3与皮肤接触而不产生伤害;
4.2.3.4容易操作且经济实用;
4.2.3.5具有高效率的清洁力;
4.2.3.6可以存放很久,且不论原液或稀释都不会因储存而失去活性。
4.3环境卫生管理
4.3.1保持环境整洁,展现良好企业面貌,,置物有序。来厂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4.3.2墙壁、天花板、地面的卫生管理:墙壁、天花板、地面应定期清扫,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并保持良好状态。
4.3.3下水道及水管装置的卫生管理:凡是有污水排出以及用水龙头冲洗地面的场所,均须有单独下水道和窨井,窨井直径宜大,以免在寒冷季节因油垢冻结而引起阻塞。
4.3.4通风、照明设备的卫生管理:
4.3.4.1车间、仓库、更衣室、卫生间、职工食堂等都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4.3.4.2车间、仓库、卫生间、职工食堂等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相应的灯光设备,照明良好。
4.3.4.3在车间、仓库等重要场所安装防爆灯具或使用防护罩。
4.3.5洗手池的卫生管理:洗手池要配备洗手器具、肥皂、专用毛巾。洗手器具应按时检修、打扫,及时补充卫生用品。
4.3.6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的卫生管理:
4.3.6.1更衣室:地面、门窗、桌柜和四壁清洁,玻璃明亮;桌面、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墙壁不乱摆挂。
4.3.6.2卫生间:
4.3.6.2.1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泼乱倒、乱丢杂物。
4.3.6.2.2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杂物。
4.3.6.2.3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涂乱画。
4.3.6.2.4使用卫生间后,及时冲水。
4.3.6.2.5卫生间清洁人员必须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4.3.6.2.6及时对卫生间小便池投放清洁球,保障无异味。
4.3.6.3浴室:
4.3.6.3.1浴室更衣柜只可用于沐浴时存放衣物用。
4.3.6.3.2不得在浴室洗刷衣物。
4.3.6.3.3不得在浴室乱丢物品。
4.3.6.3.4用后保证水箱中不积水,以利下批人员及时洗浴并减少浪费。
4.3.6.3.5用后应及时排水,保障地面无积水。
4.3.6.3.6用后要及时清扫做到无污物、无杂物,干净整洁。
4.3.6.3.7浴室门窗、灯具、长椅、更衣柜要经常擦洗保持洁净
4.3.6.3.8员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洗浴完毕,不得拖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的分类)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称区、县陆管所(署))具体负责辖区内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环保、民防、卫生、质量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检查)
市陆管处和区、县陆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资质条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辆以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和5年以上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的经历;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停车场地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规模和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经历的证明;
(3)停车场地证明;
(四)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平面图;
(五)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
(六)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设施情况表(其中罐(槽)车还应当有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
(七)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有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九>公安部门批准从事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文件;
(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和审批
需要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辆陆管处提出申请;由市交通局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工商、税务登记)
批准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
批准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变更和歇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车辆的车种、数量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迁移、改名的,应当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十天内向原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三条(年度审验)
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购车审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购置货运汽车的,应当向市陆管处提出购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车辆技术状况和容器设施安全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其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设施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车辆标志)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标志。专用车辆标志由市陆管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改装和检测)
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维修、保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修理、改装与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部位的,应当送到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性能的综合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运输。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行为规范)
托运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托运危险货物.并按照交通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国家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交有关准运证明。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受理行为规范)
承运人、货运受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应当核实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拖运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承运人、货运人不得将受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承运人、货运人受理下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应当在起运的3日前向市陆管处申报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运输线路和运输日期;紧急情况下,承运人、货运人应当在起运的同时,向市陆管处申报:
(一)爆炸品;
(二)毒害品;
(三)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
(四)放射性物品;
(五)使用受压罐(槽)容器运输的烈性危险货物。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和业务受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携带证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加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章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活动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运输、装卸作业规范)
驾驶人员、装卸人员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搬运装卸的作业规程.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拼装件货、混装散货或者超载运输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车辆行驶与停放)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输途中,不得在机关、商店、单校、影剧院和商业繁华区、居民聚居区、旅游风景区等人员稠密地区附近停车。装运忌火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二十四条(货物交接)
托运人或者发货人与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办理危险货物交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货或者装车运输:
(一)运输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
(二)装运的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提货单所列的品吕、数量、规格不符的:
(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下符合规定要求。发现破损、渗漏的;
(四)遇湿易水物:培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五)无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或者标志不清晰的;
(六)不符合危险货物配装(含拼装、混装)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禁运规定)
禁止拖挂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装运爆炸品、—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禁止拖拉机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级易燃品、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禁止自卸车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罐(槽)容器(容积在400升以上,下同)的车辆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运输统计报表)
从事营业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外省市来沪车辆管理)
以本市为运输目的地的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明和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其中装运爆炸品的,还必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明。
运输危险货物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需要在本市停留的,必须在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核定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八条(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
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时,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和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民防部门报告。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应当配合公安、民防部门处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按照下列规定于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不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装卸人员不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转借、倒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章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的,收缴非法印章、证件。并外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标志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每辆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转让、倒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车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似下的罚款。
(八)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报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承运人、货运人将受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作业规程造成事故的。吊、扣直接责任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十)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措施)
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在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条(其他行政措施)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可以暂扣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签发违章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或者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可以中止其运行。车辆被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3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可以将其车辆作为无主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罚没款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妨碍公务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池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规定)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具体应用解释部门)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投资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县乡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县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奖惩。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设立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
(五)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专家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用于应由政府负责的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凡国家、省、市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县乡政府都必须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订和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七)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本行政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九)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运输、烟花爆竹、电力、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等领域(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三章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并信息。
(三)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县经贸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指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注销登记,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日常教育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度审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纠正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超限、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布置、安装、维护、监管。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效控制火灾安全指标。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二条县监察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县司法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县交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乡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资质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六)负责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浮桥、船舶登记、检审,监督检查船舶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操作资格。
(八)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省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县黄河河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黄河汛期和凌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建设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区内道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参与建筑、燃气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并监督检查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五)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照有关规定,吊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
(二)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国资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导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支持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环境保护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监测。
(三)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旅游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县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林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火灾信息。
(四)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农机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
(三)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水利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水利设施、河道、溢洪道桥梁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利设施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民营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民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指导、监督民营企业落实新、改、扩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营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气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社会恶劣天气气象信息,建立与高危行业企业气象信息直通制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四)组织管理全县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负责对施放气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广播电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文化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检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教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整改事故隐患。
(三)制订和完善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五)负责学生在参加劳动技能教育、公益性活动等方面的安全。
(六)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卫生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四)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安全生产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五)负责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体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管理全县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的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地震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地震监测、群测群防工作,并提供救援指导。
第三十六条县总工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负责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县供销、粮食、物资、商业、水产、邮政、通讯、供电等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工作指标考核标准附后)。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一月份进行。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等级是指,年度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且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
合格等级是指,年度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且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94分以下、81分以上(含81分)的。
不合格等级是指,年度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或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作为向上级推荐“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的前提条件。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人员予以批准认定安全生产资质、资格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