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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四、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梳整齐后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便乱放。
五、严格按规范洗手,从业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操作。
六、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如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九、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十、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八、如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一、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采购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三、运输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四、销售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五、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四、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三、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四、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 1-2 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 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六、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八、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九、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十一、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十二、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十三、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十四、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帐。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 10 厘米以上。
五、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六、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 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八、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九、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七、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防止“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建立本制度: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六、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九、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十、单位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八、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二.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示,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产品召回并销毁。
四.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九、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是指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并将食品添加剂保管人、食品添加剂使用人、产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功能、最大使用量明示在公示牌上。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五、公示栏应悬挂在经营单位明显位置,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十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对照执行)
为了加强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二、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的,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必须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三、必须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五、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六、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su壳、罂su粉、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石蜡等一切非食用物质;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八、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必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做到“五专”制度(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九、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避免过量库存和过期。对已使用或库存的食品添加剂应每月检查一次,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处理。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复印件、产品消毒合格证明;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关键词:营养餐;透明;安全
2013年秋开始,我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由原来的“蛋奶模式”改为“餐供模式”,为了建成“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满意可评”的“放心”食堂,学校坚持“六透明”来确保“营养餐”安全,即:管理制度透明、材料来源透明、材料价格透明、操作过程透明、师生消费透明、监督方式透明。
一、管理制度透明
按照中央、省、市及翠屏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及分工安排》《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收验货及台账记录制度》《餐(饮)具管理制度》《粗加工及切配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配餐间管理制度》《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各功能间责任人工作职责》《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学生食用废弃物处置制度》《膳食委员会工作职责》《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加工主要环节操作规范(或流程)》等21种制度,所有制度印制、装框并上墙,采用员工自学和每月定期组织培训学习相结合,使之内化于心、外显于行。学校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把检查情况纳入食堂员工的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同时,学校还利用班会、家长会组织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等学习有关制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通过各种途径,学校做到管理制度透明。
二、材料来源透明
学校食堂的大宗物质(米、油)采购由翠屏区“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大评审团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商家,统一配送。其余原材料由翠屏区赵场街道社事办主任、社区领导、学校工会负责人、学校教代会成员、家长代表等组成学校“营养餐”物资采购评标委员会进行遴选商家每天配送。评标的原则是坚持“质量第一,价格优惠。”大宗物资采购坚持定点采购,所有物资采购严格坚持“索证索票”制度。
三、材料价格透明
学校食堂的原材料采购实行进货人(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名制,学校派专人负责市场询价或网络查价,全面了解各种原材料的价格变化情况,适时作出价格调整和价格监督。学校还不定期组织教师代表对价格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价格公平合理(既保证商家合理的利润以保证质量,也保证师生的利益)。每天公示主副食(调料)等价格,每天公示学生支出情况(每生消费金额),每天公示教师陪餐人员(人数)、自费人员(人数)及资金情况。做到材料价格透明,让师生明明白白消费,确保资金安全。
四、操作过程透明
加工操作过程是学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的关键,它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餐饮器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每个操作工序又有详细的操作要求,如,烹调操作规程要求是:(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90分钟内冷却至10℃以下或四小时内冷却至5℃以下后再冷藏,并加贴标签。(6)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为了确保操作过程透明,学校食堂安装有6个摄像头,分别对食堂门口、库房、餐厅、粗加工间、操作间、配餐间实施全程监控,让食堂工作晒在阳光下。
五、师生消费透明
学校明确提出总务处的工作要做到“规范、阳光、节约”,总务处工作人员积极向广大师生及家长宣传了食堂的优质服务理念,讲述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员工队伍的优良素质,学校对办好食堂的态度和决心。广大师生明白白消费,吃上了放心、可口的饭菜。学校总务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诚信服务措施,全力打造成熟、健康的食堂服务体系。同时,食堂员工开展了“服务承诺制”,对师生“反映”实行“首遇责任制”承诺。做到竭诚服务,用心沟通,让师生“有问而来,满意而归”。学校每天公布了菜谱及原材料价格,师生的消费就明明白白了。
六、监督方式透明
每天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和学校专职食堂管理员对食堂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全程监控,检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报告学校相关人员并立即整改。总务处主任每天检查食堂运行情况并签名。锁定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学校专职食堂管理员和总务处主任。锁定目标――确保全体师生吃饱、吃好,确保师生安全、营养。学校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学生食堂进行抽查,将检查情况纳入对总务处工作考核。学校还通过查看现场或调阅监控录像,对食堂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学校还鼓励街道领导、社区领导、家委会成员随时暗查暗访。确保营养餐安全。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
通过“六透明”,学校食堂管理井井有条,确保了师生安全。学校还利用“营养餐”对学生进行“食育文化”熏陶,增强学生节约意识,让学生感恩学校、感恩社会、感恩祖国。
参考文献:
[1]鲍庆胜,余军,刘晓军.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3(02).
[2]燕东盛.滨州市学生食堂管理方式与卫生现状[J].中国学校卫生杂志,2002,23(04).
[3]张惠进.要重视校园安全文化建设[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4(21).
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形象。
三、工作中不准嬉笑打闹,不准聊天、干私活、吃零食、看电视、打手机。
四、不准与顾客发生纠纷。
五、工作中做到三轻(动作轻、说话轻、走路轻)、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六、工作中按规定用餐,不准吃、拿出售的成品。
七、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请假,按服务区《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执行。
八、爱护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九、落实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讲评。
第二节 餐具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具经消毒后必须存放在保洁柜内。
二、员工不准私自使用餐厅各种餐具。
三、保洁柜内不得存放个人餐具和物品。
四、餐具要干净、卫生,无手印、水迹、菜渍、灰尘。
五、经常检查餐具的完好状况,对残损餐具要及时更换。
第三节 餐厅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服务人员必须有本人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二、按规定着装,工作服必须干净,无污渍。
三、工作时不许戴首饰和各种饰品。
四、工作前按要求洗手,始终保持手部清洁。
五、不准在食品区或客人面前打喷嚏、抠鼻子等。
六、上班前不准吃异味食品,不准喝含酒精饮料。
第四节 餐厅设施设备保养制度
一、餐厅的设施、设备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保养。
二、保温台每班要及时加水,避免干烧情况发生。
三、定时清洗空调虑网。
四、调整保温台温度要轻扭开关,避免用力太猛,造成损坏。
五、保温台换水要先关电源,后放水,再清除污垢。
六、对设施、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餐厅主管。
第五节 后厨日常工作制度
一、检查工具、用具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二、按岗位要求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三、爱护公物,不吃、拿后厨食物及原料。
四、值班期间保管好后厨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后厨。
五、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后厨的设施、设备食品原料的安全。
六、遵守工作纪律,有事提前一天请假。
七、落实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讲评。
第六节 冷拼间管理制度
一、冷拼人员要按规定着装,不带个人物品入内。
二、室内温度不超25度。
三、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柜内储存食品摆放整齐,分类存放,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五、进入冷拼间的食品必须清洗干净。
六、刀、夹、盆、墩工具消毒后使用,不可用抹布擦拭。
七、上班前开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进入冷拼间,工作人员手部清洗消毒后方可操作。
八、加工冷拼食品做到随到随拼,并做到所有原料冷存。
九、冷拼间所用抹布、毛巾、棕刷等清洁用物品,按要求保持清洁。
十、冷拼间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下班前要把容器、工具刷洗干净,冷拼用的墩、板按要求摆放。
第七节 后厨个人卫生制度
一、后厨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
二、进入后厨必须更衣、洗手消毒后,进入自己的工作区域。
三、后厨工作人员不留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佩戴首饰,衣帽整洁,不留胡须。
四、后厨工作人员要勤洗澡、勤晒衣被、勤理发。
五、后厨工作人员上班前不使用气味浓烈的化妆品,保持面部清洁。
六、后厨工作人员不准随意品尝食物,不对食物打喷嚏、随地吐痰、咳嗽、抓耳挠腮,不抽烟、不剔牙、不打哈欠、不扣鼻子、不嚼口香糖。
第八节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烹制菜品的原料符合卫生使用要求,外观新鲜无腐烂、无农药味。
二、按洗涤切配程序的原料方可烹制。
三、加工前检查肉类是否新鲜,有无异味、变色现象。
四、当天未加工完的原料要及时存入冰柜内,加工的成品要加盖防尘、防蝇罩。
五、炖煮肉类食品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大于70度。
六、调料缸内禁止混放调料,并保持外观整洁。
七、严格按照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顺序操作,避免交叉污染。
八、洗涤分设洗菜池、洗肉池、洗水产品池,做到专池专用,避免交叉污染。
九、切配墩生熟分开,专墩专用,操作结束后,将墩、刀清洗干净,按要求存放。
十、清真食具按要求专柜存放,操作时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放入垃圾桶内,并加盖。
十一、工作结束后将垃圾及时清倒,并将垃圾桶清洗干净。
十二、操作间原料不准落地存放,应摆放到货架上。
第九节 后厨卫生管理制度
一、后厨卫生实行厨师长负责制,卫生区责任到人。
二、后厨地面干爽,无水渍、杂物、油渍。
三、操作台台面要整洁,无杂物、污物。
四、灶台要整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污物,炒锅、手勺要洁净、规放整齐。
五、冰柜要生熟标识清楚,内外清洁,每周至少除霜一次。
六、主食库、调料库、蔬菜库货架及各种容器洁净卫生,摆放整齐。
七、面点间设施、设备外观洁净,蒸箱内及时换水,操作台每班清洗一次。
八、凉菜间设施设备要清洁,操作台内外干净,物品摆放有序。
九、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使用、存放符合要求。
十、无六害(老鼠、蟑螂、臭虫、苍蝇、蚂蚁、蚊子),墙角无蜘蛛网。
十一、后厨墙壁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油烟机每周至少清洗一次,保持通风畅通。
第十节 设施设备保养制度
一、室内要经常通风,避免设施、设备受潮。
二、面点间的烤箱内不能存放杂物或易燃原料工具。
三、和面机、压面机每日上班前检查情况,定期进行保养。
四、每班操作前检查炉膛内有无杂物、积水,保持油路、风道畅通。
五、使用各种容器要轻拿轻放,有破损的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节 餐具消毒管理制度
一、清洗餐具按照一洗、二消、三冲、四保的顺序操作。
二、洗涤后的餐具、用具必须无水迹、无油迹、无食物残渣。
三、按要求配比消毒液,对餐具消毒。
四、消毒后的餐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内,按规定摆放,防止二次污染。
五、每次消毒完毕,将消毒设施冲洗干净。
六、经常检查餐具、饮具的破损情况,对破损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第十二节 食品采购、储存、索证管理制度
一、采购人员所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性异常的食品、原料及调料。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定型包装食品及调料。
(三)已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及调料。
(四)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及调料。
(五)无动检证明的冷鲜肉系列。
(六)无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
二、采购运输食品的工具(车辆)必须保持清洁。
三、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要保持清洁,无毒斑、鼠迹、苍蝇、蟑螂。
四、仓库通风要保持良好,与外界相通的门要设置防鼠版,地漏、地沟要设置防鼠网,孔径不大于6mm。
五、仓库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六、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由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食库要建有防鼠台,各类散装原料要用密闭的容器存放。
七、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该批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
八、采购鲜(冻)畜、禽、肉及其制品,应索取畜类兽医部门出具的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条例》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相关从业人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条例》还特别增设了食用农产品一节。
1.明确农产品销售要求
《条例》规定,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2.明确要求建立管理制度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购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说明书,告知其农业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1)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超范围或者超剂量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食用农产品;
(4)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
(5)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采取o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1.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4.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从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项企业主体责任,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例》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方面
1.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
为了全面提高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结合上海实际,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规范体系,《条例》明确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目前,上海市1512家食品生产企业中,已有492家安装视频监控,占32.5%。
2.增设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的评价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
一、制定计划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及注射器的需求计划,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储运管理
1、接种单位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2、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接种单位购进符合要求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的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4、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5、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疫苗出入库账物相符。每次领发疫苗数量应根据使用量和贮存能力妥善安排,减少疫苗浪费。出入库领发登记必须清楚填写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6、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保管人员在疫苗储存期间做好温度记录,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存放应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疫苗包装(盒)之间、与冷链设备内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7、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8、接种单位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自行处理。
餐饮业迅速发展的一些问题,如环境卫生条件差,卫生设施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无餐具消毒设施等,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为配合县政府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县卫生监督所创建“放心店”, 我们对县城中小型餐饮单位开展了专项整治,以创建良好的餐饮业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卫生。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县城区中小型餐饮单位。面积在150 m2以下为小型,150~500 m2为中型(含快餐、小吃店和饮食店,不含洋快餐) 。
1.2 监督检查的内容
内外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三防(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荤素菜洗涤水池分开,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消毒情况等。本次监督检查覆盖面广,基本可以反映县城区中小型餐饮业的卫生现状。1.3 方法
结合2007年全县开展的“省级文明城市”活动,根据卫生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导手册》中“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的关键项目,制成统一的中小型餐饮业专项调查表,由各监督检查小组在整治过程中填写,然后对资料汇总分析,计算卫生许可证持有率、餐具消毒监测合格率等指标。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次共监督检查餐饮业165户,其中小型单位130户,中型单位45户。内外环境卫生均符合要求的占64.85 %,小型单位合格率明显低于中型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84.85%,荤素菜洗涤水池分开率为61.21%,有消毒设施率为47.27%,有卫生管理制度率为58.12%(表1)。
表1 餐饮单位基本情况
2.2 从业人员情况
共检查餐饮从业人员1179人,健康证持证率为65.7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基本知识培训并当场考试验收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共有10道考试题,答对8道以上为合格,本次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为85.75%,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率仅为47.67%(表2)。
表2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2.3 餐具消毒情况
依据《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对餐饮具表面大肠菌群进行定性检测,检出即为不合格,未检出即合格,每个单位随机抽取6件或10件餐(饮)具。共监测1 090件餐具,合格751件,合格率为68.90%(表3)。
表3 餐具消毒监测情况
3 讨论
3.1 中小型餐饮单位存在问题
3.1.1 内外环境符合卫生要求率低 本次调查发现中小型餐饮单位内外环境卫生合格率比较低,是引起食品污染的危险因素之一。
3.1.2 无证经营现象大量存在 由于中小型餐饮业固定投资小,流动性大,靠卫生部门取缔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收效甚微,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中小餐饮业无证经营现象相当严重。本次调查小型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仅为80.00%,虽比福建省小型餐饮单位持证率[1]高,但仍较低,这些经营户大多数基本卫生设施达不到发证要求。3.1.3 持证的部分中小型餐饮业仍不符合卫生要求 《餐饮业和集体配餐单位卫生规范》出台前,中小型餐饮业许可尚无统一标准,部分监督机构在卫生许可证发放时审查把关不严,准入不高,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经营户取得了卫生许可证。本次检查发现持有卫生许可证单位中无“三防”设施的占53.13%,荤素菜洗涤水池不符合要求的占38.54%。
3.1.4 卫生管理不到位 中小型餐饮业从业人员多为农村富余人员和下岗工人,文化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工作过程卫生意识差,餐饮单位也缺少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由于中小型饮食店投资小,存在点多、面广、经营者变换快,多数处于背街小巷,造成监管难度大;卫生监督力度不够,许可经营后日常监督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未经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就上岗。本次调查小型餐饮单位有卫生管理制度的仅占42.5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为53.71%,明显低于其他城区[2],这些疏于管理的卫生安全隐患,容易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1.5 消毒设施不到位 小型餐饮单位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单位仅占33.33%,餐具消毒合格率为65.25%,与其他单位[3]相比合格率低。
3.2 对策
3.2.1 政府支持,多部门协作 餐饮业是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场所,肠道传染病流行与快餐店、小饮食店的卫生状况有关,因此加强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是防范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无卫生许可证违法经营行为,由政府牵头,协调卫生、工商、城管、街道及社区共同参与,做到既分工、又合作,相互配合,限时查处和取缔。对无证经营可以实行堵、疏结合方法。堵是由街道负责发现辖区内无证经营,由工商、卫生联合查处无证经营;疏是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查体、培训, 避免从业人员带病上岗, 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下岗职工实行免费体检,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发放卫生许可证。从而使中小型餐饮业无证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3.2.2 餐饮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餐饮单位规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辖区确立餐饮业重点整治路段,抓住监管重点环节,对餐饮单位进行整治和信誉度等级评定,先打造一块餐饮业卫生示范街区,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卫生监督员依据不同类型餐饮业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建议上级卫生监督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统一的中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积极推行中小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卫生许可前后的日常监督有机结合,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
3.2.3 加强舆论宣传 加大对广大群众《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也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者不到无卫生许可证、卫生条件差的中小型餐饮店用餐,引导消费者共同参与餐饮业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效果。
3.2.4 餐饮单位加强自身管理 餐饮单位提高卫生管理和卫生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场所必须严格遵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杜绝生熟不分的现象。
3.2.5 建立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 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从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加工工具及消毒设备、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储存、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建立严格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新开办的严格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监测,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通过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使中小型餐饮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取得一定成效;通过创建“放心店”等活动,扶优汰劣,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实现长效管理。
4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责任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同时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餐饮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xxx同志为xxxx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厨房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银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厨房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厨房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厨房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厨房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餐饮部留存一份各部门负责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人 餐饮部总监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责任书(二)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本责任书。要求各餐饮单位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行业自律意识,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并做好进货台帐记录,购进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建立台帐率达100%。
三、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四、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和卫生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所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上岗工作。
五、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台帐。使用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的,必须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菜单和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六、随时维护维修卫生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
七、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清洗、消毒、保管餐(饮)具;如购进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餐(饮)具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建立购进台帐。
八、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按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日常收集、存放、登记、流向记录的管理工作;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
九、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
十、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与负责人各留存一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菜剩饭等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理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的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用油市场监督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禁止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市发展改革、规划、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对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餐厨垃圾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审批条件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
第九条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义务缴纳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参照城市生活垃圾运费、处理服务费的方式收取和支付,其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别单独收集、储存;
(三)餐厨垃圾统一使用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标有“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的专用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当天得到运输。
第十一条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业务的企业,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未经审批许可的,禁止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处理能力不少于100吨/日;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经审批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报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年审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向环保、质监、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合同和回执。环保、质监、卫生管理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对运输服务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具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市餐厨垃圾准运证》;
(二)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应当日运送至处理服务单位,转运期间不得存放;
(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五)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每月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报运输的餐厨垃圾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规定:
(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
(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六)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七)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处理服务实行联单制度。联单是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结算运输、处理服务费的主要依据。联单共五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运输服务单位、处理服务单位、市和区主管部门各一联。联单由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每次运输,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交付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服务单位随餐厨垃圾转移运行。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每次运输,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运输服务单位栏目,将餐厨垃圾运抵集中处理地点。联单由处理服务单位验收签字后,运输服务单位将联单第二联自留,第三、四、五联随转移的餐厨垃圾交付处理服务单位。
第二十条处理服务单位每次接收运输服务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运输服务单位交付的餐厨垃圾核实验收,并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理服务单位栏目,加盖公章。
处理服务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每月报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第五联每季度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二)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运输、处理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第二十二条运输餐厨垃圾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区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市餐厨垃圾准运证》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实现环保处理和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并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每月未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输餐厨垃圾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环保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器械药品自查报告我院遵照X区X食药监发【201x】27号、29号文件精神,组织相关人员重点就全院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责任
医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管理组织,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管理纳入医院工作重中之重。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督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储存、养护、使用、维护制度等,以制度来保障医院临床工作的安全。
二、建立药品、器械安全档案,严格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所具备的条件及供货商所具备的资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杜绝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进入医院。保证入库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及质量,认真执行出入库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安全使用。
三、做好日常的维护保管工作
加强储存药品器械的质量管理,有专管人员做好药品器械的日常维护工作。防止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进入临床,特制订不良事故报告制度。如有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应查清事发地点,时间,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迅速上报区药监局。
四、为诚信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加大行政、医疗问责力度,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教育培训,落实责任,安全治理。
五、合法、规范、诚信创建平安医院
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增加医院药品器械安全项目检查,及时排查药品医疗器械隐患,监督频次,巩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成果,营造药品器械的良好氛围,将医院办成患者满意,同行认可,政府放心的好医院。
拓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报告我公司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x年第58号)文件精神,组织相关人员重点就我公司经营的所有医疗器械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制度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要领导核心、各部门经理为主要组织成员、全体员工为主要监督执行成员的安全管理组织,把医疗器械安全的管理纳入我公司工作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公司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医疗器械相关管理制度: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制度来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安全顺利开展。
二、明确岗位职责,严格管理制度,完善并保存相关记录或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从总经理到质量负责人到各部门员工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对购进的医疗器械所具备的条件及供货商所具备的资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购进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杜绝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医院。保证入库医疗器械的合法及质量,认真执行出入库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安全使用。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裁决权,主要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及时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针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不良事件的收集和报告以及质量投诉和器械召回信息等事件实时监督 ,定期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 公司已经按照新版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所有计算机系统进行改造和升级,安装有最新版新时空软件系统能够满足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并建立有相关记录和档案,针对以前在部分留档供应商资质不完善情况也及时索要补充做进一步的完善保存。
三、人员管理
我公司医疗器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培训,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组织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有健康档案。
四、仓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