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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包 竣工 交付
1.验收检验原则
所有专业工程承建商在所承建的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提出申请,由竣工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对所承建工程进行验收。原则上本工程按一个检验单位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按每一系统或区段来划分检验单位,划分检验单位应符合GB50300-2001的规定。
由电梯工程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技术监督局、市质检站办理电梯工程的报验和检验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另外还负责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电梯部分的编制,并承诺在保修期内负责市技术监督局进行的年度检查。
由消防喷淋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消防检测中心申请消防检测和向市消防局申请消防系统报验和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给排水工程施工完成后,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对水箱、水池向防疫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天然气工程独立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进行天然气系统报验和验收的全部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电视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向市广播电视局及相关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变配电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供电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室内环境检测由精装修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申请并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确保按时完成和通过室内环境检测。
由场区绿化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环卫局办理场区绿化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交通画线及交通标志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规划验收由雇主负责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和办理验收,总包、所有专业分承包商均应主动协助雇主办理规划测量和验收的各项工作。
总包项目经理部负责完善竣工备案前的各项验收工作,各专业分承包商应积极配合总包、雇主及监理工程师汇总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项目内组织的验收(包括交工初验、物业移交验收等)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各分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对所承担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各项验收按期完成。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人防验收备案(有人防时)和质检验收备案,在各项验收全部完成后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雇主、监理、设计、总包、主要分承包确定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名单及验收时间,由雇主将竣工验收报告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按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由总包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相关部门。雇主、监理、各专业分承包商协助总包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工作。
各专业分承包商须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完成上述验收内容中未列出的但实际需做的各项验收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2.验收条件
2.1被检验部分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已经全部完成,施工单位质量自评完成,符合国家、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被检验部分的各专业工程按相关要求经测试合格并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必要的认可文件,达到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2.2被检验部分项目其规定的功能齐全,其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符合本工程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确认的样品要求。
2.3被检验部分项目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质量文件等资料整理齐全,达到完整、准确、齐全的标准,符合竣工资料验收要求,有关设计、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签发的整改令、整改通知、指令已全部整改完成,并已进行回复和消号。
2.4被检验部分的项目建筑垃圾等杂物已经清理干净。
2.5被检验部分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操作手册、各系统调试报告等已整理齐全,并经雇主及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
2.6分区段验收的被检验部分和暂不进行的检验区域已采取安全隔离封闭措施,能有效保证移交使用范围的安全。
3.专业工程检验依据和检验程序
以工程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依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验收。
专业工程检验程序如下图:
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总承包商将制订一份详细的竣工验收计划,各专业分承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竣工验收计划的安排,保证承建工程内容按期具备验收条件,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竣工验收计划后对所承建工程内容的竣工验收计划制订分解计划,包括各项工作完成时间、需提供的条件、需总包、雇主、监理等解决的问题等,以便总包项目经理部统筹安排,确保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专业分承包的验收在提交总包竣工验收小组进行检验前,专业分承包商应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专业的自检工作,由专业分承包企业组织验收,且盖章确认,并以企业的名义填写申请验收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向竣工验收小组申报已基本完成的所需检验工程。
竣工验收小组收到各专业分承包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安排时间组织雇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进行内部预检,需进行检测的组织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竣工验收小组在预检和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各专业分承包商需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检验符合要求。
竣工验收小组在预检和检测合格后,确定专业验收时间报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方能视为该专业工程具备质检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
各专业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总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工程竣工报告,由监理单位向雇主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竣工移交证书,由设计单位和地质勘察单位向雇主提交质量检查报告,雇主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时间七个工作日前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按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竣工交付
4.1交付原则
本工程总包和各专业分承包商均以最终用户满意使用为交付原则,各专业分承包商所承接的工程已基本完成,并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后,由总承包商向雇主行文申请办理交付验收,雇主在收到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申请后,确定交付时间,组织竣工交付。
4.2交付条件
交付部分的项目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
交付部分的项目各专业已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部分的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已符合竣工资料要求。
交付部分的项目已撤离总包和分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临时设施,并保持此部分工程整洁,符合令人满意的使用条件。
4.3交付程序
工程各专业验收完成且经竣工验收小组检查具备交付条件后,由竣工验收小组向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填写交付申请单,由接收使用单位按确定的交付时间组织交付检查。向接收使用单位的交付检查可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以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取得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工程的评价意见,也可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后办理。
专业分承包商、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工程师配合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的交付检查,如雇主、监理、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在交付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总包项目经理部负责督促相关专业分承包商限期整改,直到整改符合要求且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满意为止。
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向竣工验收小组出具接收证明文件。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验收信息化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very complex system,including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very much, and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day it is natural to think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as the means applied to construction projects management of them. From the star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of construction and completion of stage management, and proposed a more reasonable overall system design.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accepta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很多大型的建设项目都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其中就包括其所涉及的人员众多,其影响的因素也比较的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建筑的要求开始向大型化、复杂化、规模化发展,这就使得对于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要,而对于造价管理而言,上述影响因素更是显得尤为的突出。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当中甲方乙方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问题愈发频繁。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工程造价管理在实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相互独立,各个阶段的参与人员各不相同,导致了两个阶段之间工作的交接和工作的连续性,同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他的工序也不是相互独立的,需要参与的各方的交流与合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项目的目标实现。现代工程造价管理的方向发展就是在朝着信息化、网络化、集成化迈进。文章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造价管理信息化进行了研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介绍造价管理信息化的措施。
一、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果将信息化带入到其他的行业当中,也会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同样也是这样的,在项目建设的每个阶段也必将会信息化的身影。在相关理论日趋成熟的现在社会。对于发展的要求来说,相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己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了,所以说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化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想使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就必然会选择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这条路,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二、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系统理论基础
成本管理思想和方法的发展是动态的,就目前来说国内主流成本管理领域的思想和观念是成本管理的整个过程,就是要求审查和通过控制成本的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活动。结合这一思维方法,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也将由单一成本核算和单一的工作内容服务系统的初级阶段,逐步进入研究、建立网络、动态、全过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中间阶段。
1、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概念
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是这个项目的成本管理一个更全面的有关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维护和使用的系统。能充分积累和分析项目成本管理资料,并能有效地利用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成本变化及发展趋势,以实现对工程造价合理和有效的控制目的。动态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前沿。它是由人和计算机,并能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综合采集、传输、处理、维护和使用的系统。建立动态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有效的控制的硬件和软件,整理、分析各种迅速变化的成本信息,将有助于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的职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最终实现工程造价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因此,研究开发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是非常重要的,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促进项目成本管理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概念
工程造价信息都是工程造价的特点和其变化结合的消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是指对信息的需求分析、信息分析、采集、加工整理、存储、检索、开发和利用、传递和反馈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目的是通过组织信息循环,使决策者可以及时、准确,得到了相应的信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是指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和决策的工程造价管理目标和商务活动提供服务,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的综合协调发展的动态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等于信息计算机或网络,而是一个关系到整个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工程造价管理的现代化的系统工程。在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信息化的建设、信息技术、工程造价管理业务流程紧密结合,高度重视的观点,这些信息的工程造价信息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一般的信息技术、工程造价信息资源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生意。它是在建设领域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建设领域是一种新的技术革命。
3、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的作用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大量的工作都是由计算机完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可以避免错误的概率;通过网络数据平台、提高速度的信息交流,扩大信息交流的范围、数量、设备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成为全面快速,工程造价资料更能真实地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与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在不断积累,工程造价的存储历史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工程造价指数、资料索引。不仅可以为未来的类似工程的成本预测、效益评价,还可以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检查错误更正。通过科学分析项目成本估算建立各种数据模板。
三、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的整体设计
1、输入设计
(1)输入方式
保留原系统文件导入、键盘输入和剪贴板输入三种数据输入方式。
(2)上报程序
对于需数据上报的各个阶段(估算、概算、预算、合同、台帐、竣工)分别设计一上报程序,按各阶段系统的要求,对下级用户上报的数据资料的表格格式严格规定,保证录入数据的规范性。
实现方法:(以动态台帐为例)
方法1:该程序将造价动态管理阶段建设单位需上报的表格和文档格式从系统中抽离出来,形成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数据录入后该子系统生成一上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造价站,管理员可在复核之后将该文件直接导入库中相应位置。
方法2:把该阶段上报的各表输入一张EXCEL表的Sheetl,Sheet2,…sheetn,用EXCEL自身的编程功能限定表格的格式,完成方法列举的功能。生成的表格同样可以直接导入库中相应位置。
2、输出设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输出功能,包括成本管理模式分析结果输出、输出的搜索结果和项目的数据输出。输出功率的纱窗、打印机媒体、数据库、电子表格文件,其他类型的文件。使模型的输出模型分析的结果有两种结果,一个原始的成本资料整理、分类分析的结果,如各阶段的成本比较表,一般成本分析的形式直接形成入库,供以后使用搜索的分析。二是模型输出结果输出窗口显示文本和数据格式,如类似工程的工程造价的一个故障比较、材料价格预测结果等。第一种分析结果直接仓储,当然,也可以出口到其他文件,却很少有,第二个输出到电子形式,可以作为外销XECEL形成文件,也可以是报表的形式打印功能。
3、数据可视化功能
数据可视化是一个图形的形式,将抽象的数据表明,可视化帮助分析师理解数据的结构之间的关系,数据和趋势数据。因此我们可以说数据可视化观测数据的内部结构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与此同时图表也是一种视觉数据的输出方式。数据可视化在身体功能不能被看做是一个独立的模块,但是成本的分析和预测在其他模块使用,针对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我们把它单独提出来解释其功能。
4、数据可视化功能的实现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是用图表数据可视化功能,实现控制算法,编程的工作量小。软件利用查询功能从数据库中数据的电子形式,再从电子形式取出观测数据,并传送到数据可视化显示窗口(图的窗口),同时,该软件是还负责图显示设置数据可视化的窗口。其逻辑关系图如图所示:
结束语
本章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系统整体设计的方案和方法,并且对于数据的可视化进行了介绍,值得相关人员借鉴参考。
参考文献:
[1]刘尔成、来珠,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88
[2]徐大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
[3] 温贵云,已完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 [J]. 山西建筑,1998,(3):73~75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一、技改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公用设施(指项目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5)、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均按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维护和后评价的需要。
二、技改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管理
影响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照项目建设所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投标. 经过规定的评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过程控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级责任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其中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监理和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严格对项目工程的基础、主体、完工三个结点进行严格质量检查,并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做好组织和过程管理工作。
项目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应由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应用的设计文件;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规定严格监理;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展现了设计意图,从而为工程实体质量提供有效保证,满足设计并达到设计目,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定。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整个验收工作的工作量大,任务繁杂,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经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适用的方法。首先,形成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五大责任主体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其次,对照设计检查实物完成情况;最后,对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环节都严格对工程质量进行测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处以数据作为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进行项目建筑质量的竣工验收评估,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颁布了两项制度,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制。环保验收是“三同时”的归纳与总结,对污染源的控制以及实现环保目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建设单位对于环评和批复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中的环评批复执行标准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一定要执行。
然而对于其所给出的具体环保举措,可以在建设过程中与创新中贯彻,针对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应该灵活变通。
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出现了一定的改变,就是原有排放标准被新排放标准所替代,验收依然采取执行环评报告批复规定中的有关标准,具体参照新的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符合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包括:具备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消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所在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消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建筑工程安全消防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技术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以及竣工图纸及初验、中间验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送原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一般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建筑工程档案验收管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开工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分别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为此,各项目建设单位须每年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报省(市)档案局,使之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档案指导工作。
基建档案是一个总类,应该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档案、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档案和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而基本建设工程档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是整个项目工程的核心部分,其反映了项目工程内在质量评定的依据,反映了项目工程的内在质量。为此,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且各级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要主动地做好对所在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做到早期介入、中间检查、最后验收。这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就能管理好并顺利通过验收。
六、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是在建设方、施工方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的基础上,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由具有相关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真实、合规为目标,以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相关费用( 包括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劳保费、定额编制测定费、计划利润、税金) 的计取和材料价格核定为主要内容,实现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项目在完成了工程质量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全力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工作,在项目审计开始前,要进行充分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概况,提供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情况资料。在建设项目工程审计时,要求项目审计单位选派精通基建工程审计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定额、组价原则和程序人员担任主审。同时,要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的调度,确保审计客观公正。在审计组进审时,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不得参与。
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数据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项结算。
七、技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技改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及设备投资完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技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是对技改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项目建设拖期,不能按照计划如期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调整,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项目方案内容进行各项验收,并进行专项审计。
八、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起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简介和立项背景;
(2)、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决算和审计报告,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等;
(3)、项目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4)、工程质量及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设施等单项验收情况;
(5)、项目改造后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质量等情况;
(6)、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情况;
(8)、经济效益情况;
(9)、主要问题和主要经验教训。
(10)、竣工验收的依据及其他有关附件
九、结语
综上所述,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每个项目的设计、监理、建筑施工质量、设备采购等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管理工作的涉及面比较广泛,为了将项目完工后的各个单项验收工作及时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明确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有效组织协调、规范地履行好相应的职责.顺利完成对各个阶段的验收任务。 最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内专家对技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对整个技改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及达到的效果作出专业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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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机电安装工程项目越来越广泛,主要涉及工业、公用、民用建筑的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等等。机电安装工程作为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整个施工过程从施工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机具、施工方法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都要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以确保建筑物整体设备的安装质量、安全运行及投入后的使用功能。
一、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要素管理
机电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要素配置是项目施工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和成本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施工要素管理中,需用优化配置、动态控制等手段,做到计划供应、分析改进及合理安排。
1、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方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评审,重点评审合同中有关质量要求、施工方法、设备材料供应、与其它专业的配合、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及工程款支付等主要条款,以有效降低合同风险;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要组建项目部并按照建设方的要求,查看场地,搭设临建,落实临水临电,配备施工设备及施工作业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按既定计划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合同履约。
2、设备材料管理
设备材料管理是工程施工要素管理的重点。购买设备材料前,要按施工预算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进行评审,以免因材料的供应不足、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因素延误工期;设备材料到货后,要组织质检人员对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并索要材质单及产品合格证,对外观质量有严重缺陷的产品要予以退货,对质量有争议的、图纸和规范有要求的材料要予以复检,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满足施工需求。
3、技术管理
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不同,涉及到的工期、机具、费用也会不同。因此,安装技术人员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包括确定施工方法,选择施工机具,安排施工顺序等,精心组织施工,圆满完成施工任务。
4、质量管理
对于大型机电安装项目,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项目总工程师、机电专业工程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长和各分包负责人组成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从工程实体形成阶段、施工层次和影响施工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机具设备、施工环境、材料进场和使用等方面入手,对质量进行全面策划和控制。
5、进度管理
为全面落实机电安装施工进度,机电专业工程师要依据项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倒排工期,制定出机电安装工程的各专业计划、月计划及周计划,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阶段计划,充分利用施工空间、时间,合理安排工序,避免窝工、费工、怠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
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检验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1、验收依据
机电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或业主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设备说明书;工程承包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等。
2、验收标准
机电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为:按照合同规定和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已全部完工,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调试合格,已具备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少数非主要设备虽未按实际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但不影响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要求建成;设备试运转合格,拟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达到设计预期要求;竣工资料齐全并达到归档要求;生产准备工作满足投产需要等。
三、机电安装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竣工结算是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调价依据与计价方法,对原合同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
1、结算条件
机电安装工程已完工,并已经过竣工验收;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人员窝工、机具闲置、工期延误等经济索赔已得到认可;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变更签证手续已办完;施工图预算以及应调整的工程造价已编制完毕。
2、结算依据
【关键词】:水利工程; 档案管理;核心内容;管理措施
【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of the archives management of the basic requirements, the core content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three aspects specific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 keywords 】 :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File management; The core content;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水利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档案法规要求,做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参建各方共同的职责和任务,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已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的需要。水利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工程验收的依据、是质量评定的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查、改的依据和凭证。
1、档案管理的依据和竣工验收
水利档案管理的依据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竣工验收主要是资料的验收: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要求作专项验收﹚。工程档案要求真实、完整、准确、系统。真实是要求没有虚假的资料;完整是要求工程档案资料不能缺项,即所有应归档材料的类项必须齐全;准确是指档案资料所反映的内容要准确,其中包括文字、数字、图形都要准确,特别是竣工图要能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状况;系统是指所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相关的文件材料要尽量放在一起,特别要注意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成套性。图片、照片、录音、录像和电子文件的归档反映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图片、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都是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应做好这部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关键是要及时整理,要将不同种类(照片或录像)的声像或电子材料分别立卷。
2、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与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一)执行,工程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长期保存的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超于工程项目的实际寿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应归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签字手续完备,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退色材料书写,档案整理应有科学的分类方案,案卷质量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3、档案资料验收与移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水利工程验收时,须通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负责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已达到规范要求后,写出自检报告,在申请工程验收时,一并报上。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与管理单位移交;实行分包的,应由各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后,再向建设与管理单位移交;实行监理制度的,应由监理部门负责审查合格后,再由各有关单位向建设与管理单位移交;审查与移交均应履行签字手续。
移交与接收工程档案资料的时间,应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单位工程完工后,就应完成有关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随后即可进行档案资料移交与接收工作。
二、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核心内容和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从项目的提出、筹备、勘测、设计、施工到竣工投产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各种形式的信息总和,简称为工程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等。建设工程资料,是建设工程合法身份与合格质量的证明文件,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维修、改建和扩建的原始依据。参建各方都负有收集、整理、签署、核查工程资料的责任。为了保证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重视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我们应当规范工程资料的管理,将工程资料视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
1、水利工程档案的核心内容
1)工程准备阶段资料:是指工程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开工审批及工程概预算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2)施工资料: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形成。主要包括单位工程整体管理与验收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测量记录、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3)监理资料:是指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主要包括监理管理资料、监理工作记录、竣工验收资料和其它资料等。监理资料由监理单位负责完成,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监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4)竣工验收资料: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包括工程验收总结、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和声像、缩微、电子档案等。
2、工程资料的管理职责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规定。
2)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进行移交。资料组卷与资料份数应符合规定。
4)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所形成的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现象,应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水保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和对策
1)没有统一的水土保持档案分类标准和编码体系, 档案资料调阅、调集或查询困难, 档案信息利用率低, 或大部分既有资料未归档、建档。
2)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档案资料分布散乱, 。
3)档案管理人员匮乏 。
4)未实行专业化管理, 档案资料保管或存储的软、硬件条件差, 档案资料破损现象严重。
5)法制意识不强, 档案管理工作未引起各地的重视, 也无专项经费投入, 制约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规范水土保持档案管理的必要性是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水土保持决策科学化、水土保持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以及提高水土保持行业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规范水土保持档案管理的对策应建立水土保持档案资料库,进行统一档案编码和密级标准, 建立水土保持档案管理体系,提高档案法律意识, 建立并完善水土保持档案管理制度,培养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水土保持档案管理队伍。挖掘档案资料潜力, 为水土保持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三、总结
水利工程资料管理必须纳入项目管理的程序中,资料员应参与生产过程,及时掌握施工管理信息,便于对资料的管理监控。工程资料的收集必须与实际施工进度同步。对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结算工程款。按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安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检查资料等划分,同类资料按产生时间的先后排列。根据实际条件,配备必要的存放资料的箱柜存放资料,并注意做到防火、防蛀、防霉。规定移交、归档。按时移交给公司、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部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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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建设项目、学校的修缮、装修项目、校园绿化项目等按本意见执行。
二、各项目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校舍,必须履行项目报建审批程序,工程应本着“牢固、够用、实用、节俭、美观”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禁乱修乱建。
三、项目实施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
(一)学校编写项目报告书报送教育局。项目建议书包括工程选址、工程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工程概算等。
(二)教育局根据项目报告书派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实地调查研究形成可行性报告并报教育局审批。
(三)教育局审核立项报告,报请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审定,并下*立项批复。
(四)项目学校持立项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基建项目的规范设计。项目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方案设计报教育局审定后送规划设计部门进入初步设计阶段。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实行限额设计制度,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立项批准的总投资。
六、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标领导小组在每次招标前由县教育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招标站等相关单位及项目学校临时组建,组长由县教育局领导担任。
七、强化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前报教育局审查,签订后送教育局计财股和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备存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在支付工程款时,项目学校必须提供工程进展(验收)资料。
八、工程开工前,学校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好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安全方案。
九、严格工程签证审查制度。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建设规模、工程造价、隐蔽签证、设计变更、技术处理方案,均须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并经监理工程师审签后方可实施。
十、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国家、省、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重点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十一、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竣工验收(含各分部工程)由项目学校组织并邀请教育局和相关单位参加,报教育局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二、教育局计财股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工程投入和监督工程质量。
十三、规范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制度。项目实施所有工程量必须报教育局审核后进入审计程序,学校初审、教育局复审,项目终审金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
十四、新建、扩建、维修等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后,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计使用年限。
(一)正确使用建筑物,不得随意加层,改变用途。
(二)不得超载,改变使用范围。
(三)禁止乱打洞、乱拆墙、乱砌墙。
(四)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
(五)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擅自出售、出租、改装、拆出。对闲置校舍处理严格按照审批(评估)程序。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管线(含给水管、排水管、消防栓、燃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视电缆、供电杆线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辖区内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县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其业务上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七条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G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括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的有关现状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请并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项目档案组织的专项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批准文件;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归档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对重要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做到文件材料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将修改补充的管线图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对城市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管线信息系统,对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管线工程普查、补测补绘和建档工作。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普查成果档案,要及时交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管理,各管线产权单位保存一套备查。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主动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其他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其他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失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