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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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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

第1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关键词:法治GDP法治政府考评体系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GDP的概念由马怀德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并得到不少地方政府和学界的认同,但对法治GDP的理论探讨和系统研究不多。如何在现行政绩考核体系的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等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法治指标(即法治GDP),如何探索建立制定科学的法治GDP考核指标体系,以综合评价一个地区法治政府水平,并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各级政府对行政机关实现行政权力运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推动力,对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如能将法治GDP纳入政绩考核,将是一次自我革命。

一、法治GDP论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一)法治GDP论提出的背景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8年5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法治政府考核制度。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如今已进入到了一个厉行实践、量化评估的阶段。推动法治发展,建设法治政府,仅凭公众日益高涨的维权热情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抓住行政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全新的政绩观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从而激发起各级政府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高度重视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发展、文化发展、政治发展等其他指标。

法治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应当是政府内部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的有机结合体。法治政府考核既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考核,也应当包括同级人大和政协对政府的监督。同时还包括外部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方面,还有社会公众对政府法治政府水平的评价。目前,有些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了法治GDP的概念,但没有对法治GDP的涵义、特征、属性及内容作理论探讨和系统研究,认识初浅,有待完善和提高。

(二)法治GDP论提出的意义

GDP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是目前我国各级官员政绩考核的最重要指标。但经济指标不能取代其他指标,特别是社会发展、政治发展以及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指标,学术界由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指标,包括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绿色GDP,以及其他人提出的民生指标、人文指标等。因此,仅以GDP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是不够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法治是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法治化水平的高低更能够显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水平。其实,GDP是GDP,法治是法治,但仅仅说法治是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被人重视。“法治GDP”这个形象的说法,人们容易理解、接受和重视,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政府部门对法治的关注,提醒政府要象重视经济GDP一样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从而不断增强一个地区或行政首长抓法制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法治GDP论提出了又一个崭新的政绩观,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树立新的“法治GDP”政绩观,用“法治GDP”来评价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在法学理论领域、实践领域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我国如能将法治GDP纳入政绩考核,将是一次自我革命。

建立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是检验法治政府成效的重要标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是法治GDP论的具体实践,不仅能够对政府和部门法治政府的水平、成效做出正确评价,而且能够直接为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工作的阶段性发展目标的确立提供客观依据,预测该地区法治政府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还有利于法治政府各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法治GDP的涵义及特性

(一)法治GDP的基本涵义

法治的基本解释是依法治理,其涵义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GDP由经济GDP引申而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或法学概念。

本文把法治GDP的概念界定为:法治GDP是指由有权机关或咨询机构制定的一整套科学考评指标体系所量化出的能综合反映和评价一个地区某一时期政府法治水平的法治指数。它是由有权机关或咨询机构对行政机关或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工作所确立的各级各类目标进行量化形成的综合性法治指数。通过法治GDP的量化不仅能反映出一个地区(行政机关或部门)一定时期内的法治政府总体状况和实际水平,确定其推进法治政府的进度;也能在量化的过程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涵义:一是指标体系的制定主体是有权机关或咨询机构。有权机关制定的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对辖区内的所有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法治政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咨询机构制定的指标体系,既可以受有权机关委托、也可以视社会需要对一定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法治政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二是指标体系的考核评价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三是法治GDP最终反映为一个综合性法治指数,是对行政机关或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工作所确立的各级各类目标进行量化形成的。四是通过对考核评价对象的法治政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就能够对该考核评价对象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判断。

(二)法治GDP的基本属性

“法治GDP”其实是反映一个地区某一时期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法治指数。它具有量化性、考核性、目标性和推动性。

1.量化性。法治GDP是指能综合反映和评价一个地区某一时期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法治指数,是政府法治建设的指标化。由于指数和指标都是可以量化的,因此,法治GDP可以量化,具有量化性。

2.考核性。引入法治GDP的概念,将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同等重视,纳入各级政府及行政首长的绩效考核,作为衡量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法治GDP与经济GDP一样都可以考核,具有考核性。

3.目标性。法治GDP通过法治指数把法治政府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实施状况进行量化。量化的前提是必须建有一个各级各类法治政府工作目标可供考核,因此,可以说法治GDP具有目标性,或者说目的性。

4.推动性。法治GDP有一个量化结果,能够对政府和部门法治政府的水平、成效做出正确评价;在量化过程中也能够为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工作的阶段性发展目标的确立提供客观依据,反映该地区法治政府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有利于法治政府各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法治GDP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期推动力量,具有推动性。

(三)法治GDP的基本功能

1.评价功能。法治GDP能够科学地考核行政机关推进法治政府的成效,对行政机关开展法治政府的情况具有衡量评价和判断鉴定的作用。

2.引领功能。法治GDP能够为法治政府的推进提供现实的内在动力和基本的行为模式,从而指引和领导行政机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

3.考核功能。法治GDP可以作为考核行政机关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评价,真实地反映行政机关的法治政府水平和能力,可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治政府水平进行排序,从而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示范功能。法治GDP量化具体,能够为法治政府实施情况提供实践参考和检验,并在法治政府进程中发挥启示作用,从而指导法治政府工作的开展。

5.教育功能。法治GDP可以促使公务员转变行政理念,提高法治政府意识。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法治GDP论的应用——建立法治政府考评体系

推行法治GDP论,施行法治政府工作量化考核,建立法治政府考评体系是必不可少,且极为重要的,也是法治政府建设长期推进的动力,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的构建原则

法治政府考评体系,是指运用科学的标准,通过量化法治政府的各级各类目标,准确反映一个地区某一时期法治政府水平的一整套科学考评指标。该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客观性原则。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制度作为政府推动法治政府工作的重要抓手,必须能够发挥全面、客观衡量法治政府水平的作用。从微观上看,每个指标的设定应当能够以清晰量化的方式体现法治政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和努力目标。从宏观上看,要体现法治政府整体进程的努力方向,以及法治政府各项要求在整体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要公正,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评,力求真实全面地评价和反映一个区域或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工作的状况。

2.公开权威性原则。一是考核的过程应当公开化,确保真实情况的提供渠道畅通;二是考核评价的依据应当具体化,这是保证考核评价结果权威性的基础;三是考核的结果奖惩化,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考核不流于形式。在法治政府考核评价活动中要扩大人民群众和考核评价对象的参与度,增加考核评价工作的透明度。

3.科学合理性原则。科学性要求指标的设置具有确定性、严谨性、简明性和先进性,使考评信息的搜索、处理更加全面准确、适当。一是坚持分类原则。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分类标准,设计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以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具有针对性;二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考核指标应以客观性指标和可操作的量化指标为主;三是坚持动态性原则。法治政府考评指标并非固定不变,它是随着法治政府进程的推进而不断调整、不断充实的动态考核指标;四是坚持规范性原则。考核程序的规范化程度是保证结果公正的关键。合理性要求考核评价工作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就要求指标体系内容的设置要全面、真实、可靠,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条件,既能进行同类行政行为的纵向比较又能进行相邻行政行为的横向比较,既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又能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评价。

4.规范便捷性原则。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做到规范,既要有统一、合理、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又要有严格的考核评价制度,考评标准、内容不能朝令夕改或标准多元化,更不能考评工作人治化。确有修改必要的,也要按照程序,谨慎修订。法治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要规范明确,便于分解和统计,具体标准要清晰、明确,避免过于笼统抽象或过于繁杂,方法要全面、系统,便于操作,能较好地运用到考核评价的实际工作中去。

(二)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的基本构架

1.实现目标。法治政府考评体系设计要通过测评达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要能够真实反映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总体状况和实际水平;二是要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总体状况和实际水平,从而量化评估对象法治政府水平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三是要能够反映出某一地区一个周期之内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推进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总体进程和总体水平。

2.具体设定。根据法治政府考评指标构建的基本原则,指标可分为两大类别,即:各级政府评估指标和政府部门评估指标,同时分别设定两个部分,即通用指标和专项指标。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中,通用指标分值应当占法治政府考核总分值的60%以上。专项指标可占40%左右。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标体系应特别确立“组织领导”、“依法履职”、“规范权力运行”、“完善行政救济”四大考核内容。同时,指标体系应当设置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既明确列出政府内部考核的责任部门,也把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其他行政机关的专项考核监督整合起来,形成共同考核的合力,多方位地促进行政机关法治政府进程。

(三)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的其他问题

1.不断拓展评估的内容和主体。内容上要适时考虑法治政府的保障措施、政务信息公开、法制机构建立健全等具体情况。在主体拓展上,要考虑将同级政府的相关评估纳入法治政府评估的衔接范畴,同时注重发挥社会评估机构的积极作用。要做到考核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要增强考核评价的权威性、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务实性和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2.认真分析考核评价指标的特征。一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普遍性是指指标能够普遍适用于不同的区域或部门,能够反映法治政府工作的共同规律;特殊性是指对于不同的区域或部门,其指标的构成不尽相同,各俱特色。二是软指标与硬指标并存。软指标是不便于量化的指标,故又称为定性指标;硬指标是可以通过技术方法测定出结果的各个指标,由于这类指标主要运用技术测定法得出的,故可以把这类指标称为测定指标、定量指标。三是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配合。相对指标是指两个有联系的现象数值的比率,即用相对数来反映法治政府的状况;绝对指标是反映总体单位总量或标志总量的指标,即用绝对数反映法治政府的状况。四是单项指标与综合指标衔接。单项指标是综合指标的组成部分;综合指标是指把多个单项指标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指标体系。

3.保证指标设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应当研究设定依法决策的程序设定、依法决策的责任追究及后果、行政救济的程序规则和办案流程的公开化程度、行政救济的后续跟踪制度和效果等指标,尽量减少打分的随意性。考核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考核评价的行为类型既包括行政处罚等积极行政行为,还要对行政不作为等消极违法行为的考核和监督。

4.不断完善法治政府评估的整体机制。做到日常评议与年终考核紧密结合,不断完善评估的整体机制。要在实践中研究建立一套日常考核评议的机制和配套制度,注意制度的导向性,确立与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相对应的各类报表制度。

5.科学合理分类设置法治政府考评指标。法治政府考评指标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十分重要,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的特点和现实,从主体、内容、方法、程序等多个方面科学设置指标,达到对行政机关法治政府情况科学考评的目的。

6.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评的保障机制。法治GDP成为考核、衡量一个官员、一个政府机构工作成绩与水准的指标,由于习惯的思维和制度的惯性,尚末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共识,需要建立保障机制,使其制度化并长期化。

四、法治GDP论是创建全国法治县的重要理论支撑

第2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一、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公共管理学、法学与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耦联”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首先根基于对区(县)这一层级的法治建设的实施效果的评价与估计。着眼于区(县)这一行政层级,这一层次特性决定了绩效评估主要在区(县)开展。区(县)作为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基层单位,虽然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基本上可以说是最下位的概念,基本上直接承担着法律法规的实施,最能了解和通晓法治建设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的情况,而居民的感受和体验亦是最直接的,所以区(县)法治政府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极其重要的层次,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一方面体现在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之间在基层功能的发挥上;另一方面,还是区(县)政府、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民众法律意识在基层的具体表现。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层级的法治绩效评估框架主要体现在:一是要求区(县)政府根据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规章制度具体化和专门化;二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建设,不得与中央精神和省市要求的精神相悖行;三是要充分发挥区(县)首创精神,建立健全具有本地特色的符合上级精神的法律规章实施方针和方案,保证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自身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实现,使国家的法治建设整体战略在本地得到全面的体现、贯彻和执行。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系统性要求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必须在区(县)得以落实和实施,不得有所偏失和“不作为”。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有民主政治、法制完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公民普法(公民参与)等几个方面。这也要求区(县)政府亦必须按此几个大的方面开展地方法治建设,只不过要求更应细化目标和具体组织开展。由此区(县)政府法治绩效评估的概念模型可以通过图1来描述。

图1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概念模型

由上图可知,区(县)政府绩效评估是一个三维立体的评估模式,立足于区(县)的层次性,即中国单一制国体的基层组织,以区(县)在实施和贯彻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制度中“因地制宜”的地方特色为基础,同时全面系统地落实国家法治建设的目标,这三者的相互结合构成了区(县)一级政府法治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

对法治政府的绩效评估的实践多于学术上的理论探究。美国国会1993年通过《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以明确和规范对政府立法的评估制度。德国2001年颁发了《立法效果评估手册》以此来加强对政府立法的评估,荷兰于1985年引入立法效果评估,重点加强立法对经济和企业的影响、法律的遵守情况的评估。西方国家的法律绩效评估的先行,为我国开展法律绩效评估提供了经验借鉴。而在我国,对法律绩效评估的开展多在地方进行,比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以课题研究的方式开展对法律质量评估机制的评估。并于2005年选定《城市规划条例》和《北京市办法》作为评估对象。上海市在2005年选择该市制定颁布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为评估对象,着重对法律实施的绩效、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法律运行和执行的各项制度与程序规定是否完善开展评估。 所谓政府的法律绩效评估目前理论界并无统一的定义和理论规则,往往被认为是“立法后评估”、“立法实施效果评估”、“立法回头看”、“法律跟踪问效评估”、“立法效果评估”等在立法阶段对法律的评估。汪全胜在总结众人关于法律绩效评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法律绩效评估概念作了界定,认为“其一是强调法律实施后的效果的评估,即事后评估,它是整个法律评估的一阶段或部分内容;其二是强调立法效果评估的内容是立法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即对法律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存在问题进行重点评估;其三是强调法律实施评估的意义与价值在于完善立法,法律效果评估不仅要反映立法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还要建立反馈机制,为该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决策依据”。〔1〕而张大伟等认为“法律评估是对法律价值、质量、意义和实效等方面的综合考察和分析,实质是

对法律质量及其实践应用的检验”。〔2〕 而关于法律绩效评估的内容,熊艳峰认为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评估,一是法律、法规实施的宏观效果。二是微观上法律、法规中各项制度的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3〕许汶等认为法律评估主要包括合法性、适当性、立法的目的实现程度等三方面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实现程度主要对法律的科学性、公平性、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是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评估。〔4〕可见法律绩效评估着重是对立法阶段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而本文研究的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范围更广,不仅涉及立法评估,还包含司法、执法、普法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评估。但法律绩效评估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前提和范本,使得本研究可以有更多的借鉴。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种新的公共部门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在大多数先进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崭露头角。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在于引进企业的价值观和技术以提高政府效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新公共管理强调对顾客、产品与结果的关注;采用“目标管理方法与绩效测量方法”;应用市场与市场机制来取代中央集权型管制;竞争与选择;通过权力、义务、责任的协调一致来下放权力。〔5〕绩效评估正是迎合这一行政范式的转变而兴盛的,绩效评估注重在管理的效率、效益、经济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判断和评判,来对政府或公共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成本、产出、效果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定,以此来确定政府或公共部门的绩效水平,依靠评估报告来衡量政府行为和管理能力。新公共管理非常注重对绩效的测量与评估,旨在推行绩效管理,这为开展政府的绩效评估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同时新公共管理以“效率、效益、效能”为价值取向,注重结果,主张政府在管理进程中应积极引入企业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实行绩效管理,以提高政府服务质量为目的,实施法治政府绩效目标确定、绩效测量与评估。新公共管理运动为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但是新公共管理所追求的“效率至上”的价值取向,明显与政府或公共部门的所应秉持的公共价值观相悖离,况且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政府失灵”问题更使新公共管理理论受到了挑战。在新公共管理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指出“建立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新公共管理所隐藏的是对公共精神的损害和对公民权利的否定”的基础上,提出政府服务应秉持“效率与公正(民主)”的平衡,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实现公共行政人员对公众的“服务而不是掌舵”。作为这一理论集大成者的登哈特夫妇更是阐述了新公共服务的理论内涵: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责任并不简单,并非是单一的;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重要。〔6〕新公共服务所倡导的维护公共利益和强调尊重公民权利,以及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实现“政府―公民”共治的价值追求基本上迎合了全球化进程中公民对权利的“呐喊”。反映到绩效评估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绩效评估在价值追求上也经历了从新公共管理的“效率至上”向新公共服务的“公正”过渡,绩效评估更加注重吸纳公民参与,重视公民权利,践行民主价值理念。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目标追求就在于实现社会的民主政治,公民权利得以依法维护,开展对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理应在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价值理念引导下,注重民主和公民的参与,实现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公正”。

二、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三维立体逻辑框架的构建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和框架的确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和细致的工程。付子堂教授认为开展地方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可以在地方法治的“文本―行动―观念”三个层面和框架内进行法治指数的具体设置,以评价地方法治的整体性和具体性。而基于平衡计分卡绩效维度的区(县)法治建设应主要包括公众(顾客)、成本(财务)、内部管理(内部业务流程)、自我完善(学习与成长维度)等几个方面,平衡计分卡的测量维度基本上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区(县)法治建设的诸多内容归类为顾客、财务、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等四个维度。但依据这个维度来设计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容易造成指标混乱,不易调查、研究以及后面的验证等工作的开展。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该坚持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对法治建设开展绩效评估,很大程度上是需要依靠评估主体的价值取向来维护和实现的。

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遵循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原则的前提上,综合考虑区(县)法治政府建设的绩效维度、层级特征与内容体系等三个维度,来构建区(县)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模型。如图2所示。 图2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的

三维立体逻辑框架

在图2所表示的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的三维立体逻辑框架中有三个重要维度,即区(县)层级性、法治建设内容体系、法治建设的绩效维度。

在整合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三维立体逻辑框架和地方法治建设评估的“文本―行动―观念”框架的内涵,以及参考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区(县)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估目标分为民主政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完善、公民普法等五个次级目标,并对每一个次级目标提出了开展评估的详细指标。具体内容见表1所示。

三、区(县)法治政府绩效的模糊综合评判模型构建及有效性分析:以江苏省苏中、苏南和苏北地区为例

目前开展区(县)绩效评估的过程中,许多评估指标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是不很清晰的,公众对之的测评很多时候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对此作出明确的满意度评测。模糊综合评估方法主要用来测评被调查者对评估对象的模糊评估。事实上,公众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实际评价在各满意度等级上并不存在明确的清晰的界限,相邻等级上存在事实上的逐渐过渡。公众很难给予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指标以明确的定义和确定性的评估标准。尤其是对难以给出量化标准的指标,引入模糊综合评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主观判断给测量结果带来的误差。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综合指数的模糊综合评价过程如下:

1.确定指标集:U={U1,U2,...,Um}和指标权重集:W={w1,w2,...,wm}。

2.构建评语集:V={v1,v2,...,vp}如{很好,好,中等,一般,比较差,差,很差}。

3.构建各项指标对应于评语集的数值论域:Am={am1,am2,...,amp},每个指标都有一个对应的数值论域,用来给实际指标值划分等级。

4.计算各指标对应的数值论域,并计算各指标对应于评语集的隶属。

将此因素权重分析的结果作为模糊子集A的集合,则A=(0.038,0.099,0.171,0.502,0.149)

此时,当因素重要程度模糊集A和综合评判矩阵R已经确

定时,通过R做模糊线性变换,把A变为评语集上的模糊子集进行广义模糊合成运算。 B=A*R

则B=(0.037,0.1,0.129,0.164,0.073)

最后得出模糊综合评价集B(4)=0.164=Max{0.037,0.1,0.129,0.164,0.073}

所对应的评语“4不满意”就是综合评价的结果。所以从调查的数据来看,公众对“区(县)法治建设绩效评估”的满意度为不满意。

绩效评估方法没有十全十美的,本文所运用的模糊综合评估方法,一方面能较好地规避测评环境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并且综合模糊评估没有严格的等级观念,在对各种信息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进行整体性的评估。但是模糊综合评估数据的采集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评估者的公正意识和评价能力,尤其是当绩效培训不到位的时候,往往出现评估者的“情绪化”评估,并且在“理性经济人”“幽暗意识”的潜因素影响下,评估主体利益的差异也会使得评估结果出现偏差。因此,只有将主观定性评估与客观定量测评相结合,既能客观、直接地衡量出本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的绩效,又能衡量出公众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满意度,从而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绩效作出全面、科学、精确的评估。

四、中国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构建:讨论与结论

(一)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构建要以我国国情和法治政府建设实际进展来运行

区(县)作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基层单位,是观察法治建设和公众满意的“窗口”和“前沿阵地”,在这一层级开展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更能直接测评出法治建设的成效和公众满意度。但由于我国区域内部以及区域之间历史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地方法治建设呈现地方特色,因此在开展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必须与本地实际相结合。

(二)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是一个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制度安排在内的有机系统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是一个有机系统,应遵从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合理构建和配置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内部结构要素,进而对其进行合理科学的整合,发挥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整体性能。

(三)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安排需要在完善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基础上,从制度的价值意蕴、绩效评估的宏观环境以及具体的制度供给等方面着手,通过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推进基层法治政府的建设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必须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运行才能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同时其制度建设,必须在尊重中国不同地区实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先进经验,突破制度变迁的路径,在法治政府配套制度的辅助下,实现扩大公众参与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民主化,并通过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加强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具体制度供给。

五、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创新的策略安排

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安排和建设并不仅仅是着眼于制度安排的价值预期,也并不停留在宏观层面的制度架构和宏观背景的制度环境的营造,而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法治建设实际提出完善本地区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具体对策和建议,以推动本地区法治进程和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落实和发展,最终实现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对地方法治建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推进公众参与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民主化与制度化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众参与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民主化,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注重通过制度确保多元主体参与本地区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尤其是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参加。通过在政府内部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职负责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领导小组,或依靠大学和研究机构来独立承担对所在区域的法(治)绩效评估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地区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民主化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地区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科学化、精确化的工具价值。

其次,打造透明法治政府,提高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法治政府绩效评估过程的透明度。透明是反腐败最好的良药。提高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透明度,一方面是在制定本地区法治政府绩效评估规划时,邀请公众和专家学者参与,为决策规划提供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支持。另一方面做好本地区法治政府绩效评估过程的管理,绩效评估进程参与主体、指标标准体系、评估方法和方式以及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来自社会大众的监督。

(二)加强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供给

一是建立和完善针对区(县)层级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工作制度。上级法治建设部门尤其是省级政府部门,考虑组建专门的法治建设绩效评估领导小组这一临时任务型组织,统一领导、组织安排针对本省区域内的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能够包含各个不同的评估主体,既有领导主体又有公众代表主体。同时制定专门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规章,将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评估主体以及指标标准体系在本省内做出统一的安排,并在实际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估中不断完善和修补制度体系。

二是要建立针对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约束机制,使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化。评估主体要善于利用有效的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评估方法和技术,对相关地区的法治建设绩效信息进行客观、精确化的处理,保证做出的有关地区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公众的检验。同时建立法治政府绩效评估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针对评估主体和评估客体不依法、不依规章制度、不按规定的程序开展绩效评估进行责任问责,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完善区(县)层级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激励机制。应通过奖惩机制来督促区(县)主要领导和法治建设部门领导重视法治建设绩效,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法治建设绩效的改进,对法治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定期了解和审查法治建设的绩效和成果。同时还应定期公布不同地区的法治建设绩效排名,将法治建设绩效与领导者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晋升与政绩考核相挂钩,促使法治建设部门切实承担起应负的法治建设责任。

(三)加速区(县)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进程

对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来说,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内容,可遵循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建设的路径,来规范专门领域――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估全过程。首先通过立法来确立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地位,树立绩效评估的权威性,颁布绩效评估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其次是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应包括的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绩效评估多元主体参与、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程序、法治政府绩效评估报告撰写、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公开和使用等内容,还应包括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责任机制以及申诉制度等,力求通过立法来规范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第3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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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 试论治理的革命[M]. 高凌瀚,译.香港:三联书店,2005:11-12.

[3][4]苏明,贾西津等.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J].财政研究,2010(1):9-17.

[5]詹姆士・Q.威尔逊.美国官僚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430-431.

[6]广东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3.

[7]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0.

第4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关键词]法治传播;评估;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19 ― 02

① Geoffrey de Q.Walkerr,The Rule of Law: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1988,9-11.

② 参见[英]汤姆.宾汉姆:《法治》,毛国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收稿日期]2014 ― 09 ― 20

[作者简介]李朝(1985―),男,河南驻马店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国法治建设,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光景。在这段时间内,中国法治从最早期的移植型法治逐渐走向自生长和自我配置的法治建设格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蓝图也逐渐走向自我发展与完善为主的法治渐进模式。尽管如此,当前中国法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仍然是变法后的普法之要,如何将书本上的法治、规则上的法治转变为生活中的法治、行为中的法治,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会使中国法治发展的重中之重。法治评估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创新与方法创新,业已引起学界的重视并在地方法治建设实践发挥重要的纠错和预测功能,而法治传播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面向和基本维度却往往被研究者们摒弃于法治评估项目的宏大蓝图之外,这种忽视法治传播重要性的作法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利于中国法治的现实推进。由此,笔者提出应当从法治传播评估的价值入手,讨论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可行性,提出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现实路径,对中国法治普及与法治建设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价值与意义

(一)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法治应该服务于致力一个自由的社会,创造使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价值和理想的大众福利①。要达到此目标,法律系统必须提供相对稳定的关系与结构,使人们能够为自己计划,选择适宜的生活方式,保证他们享有参与法治的机会与权力。法治传播作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公开权和参与权的主要平台,至少在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一是法治讯息的获知;尽管社会流动的增强使得人们能够实现大范围的横向活动,但是法治信息的获知然而主要依赖电视、新闻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通过媒体对法治决策与举措、法治事件与行为的宣传,使人们对中国法治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其二是舆论监督;法治传播提供监督严格立法、合理司法与依法行政的平台,使中国法治进程不断接受到公众的质询和检验,不断结合社会公众的现实需要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进。而所有的法治传播功能是否起到预期效果却无从考证,也无法确定法治传播的建设与工作开展是否能够助推中国法治抑或相反,这就使得中国法治传播评估显得格外有意义。通过法治传播评估,能够清晰地反映中国法治传播软硬件建设的不足,以及法治传播在树立公众法治信仰、培育法治文化方面的不足,为法治传播力度和方向的明确奠定基础。

(二)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地方性需要的必然选择

创设法治术语的功劳通常归于戴雪,而在戴雪提出法治概念后,不同学者对法治都作出相应的解读,法治往往变得空洞而无确定性的实际意义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人民对法治的理解存在着差别,甚至在一国或一地区内部,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也存在差别。中国法治建设有自身独特的制度需求,而法治传播则承担着中国法治的普及与推广之责。特别是在国家格局下各地法治的不断推进,如何保证中国法治传播能够准确的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划蓝图,甚至能够为各项变法实践的推广提供保证,法治传播评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法治传播评估,既可以了解各地法治传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更好的发掘各地法治传播实践应当尊重的地方性规律,做到有的放矢,使法治传播落到实处而不至虚悬,保证中国法治传播能够迅速、有效的在公众群体中的到实现。

二、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可行性论证

(一)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评估系统的重要面向

法治评估是对评估地区或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进行衡量与评价的系统工程,当前中国进行的法治评估大都是针对特定地区的全面性法治评估,但是围绕着局部法治现实进行评估,或可体察与发掘地方行为模式或典型事件背后蕴含地方法治伦理价值与法治资源①,是十分有价值的一种尝试,而法治传播评估恰是符合这种思路的作法。无论是清廉国际还是廉政透明指数对法治评估的面向选择都在表明这种以特定法治面向为重点进行评估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特别是法治传播构成中国普法之路的重要内容,是中国从法制走向法治的基本途径,不同地区的法治传播状况和法治信仰实现程度也成为各地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表征,由此建立法治传播评估并开展相应的实践,不仅可以深度了解中国普法进程,还可以丰富与完善中国法治评估的复杂系统,使得法治评估契合中国之道而富有建设意义。

(二)法治传播评估具有评估技术方面的支持与保证

在法治概念和形式可按照要素或指标划分的前提下,如何将法治传播的各种属性和特征抽离成各种可测的、可数据化的指标进而构成评估指标体系,需要具有可行性的技术支持。首先,法治指标具有认知功能;法治指标作为一种测量尺度,能够准确的描述、反映、比较和评价法律现象及其发展与变迁的规律②,能够实现对已定制度目标的明确和可测,能够准确反映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缺陷。认知功能强调法治指标具有可计量性、概观性、现实性,通过对法治传播概念的层级操作,使抽象概念下降到经验层次,形成可实际测量的法治传播分析指标。其次,量化方法与技术的成熟与进步;在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以统计分析为核心的定量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研究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实践,量化技术包括指标操作、抽样策略等都较为成熟,统计应用也从最早的简单百分数等统计量发展到回归和方差分析,再发展到多元统计分析、结构方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等。这些技术手段从经济学、社会学领域逐渐扩展至法学领域,白建军以“死罪”案例为样本进行法律解释学的实证研究,作出死刑阶梯与关系的分析就是很好的例证③。随着统计分析技术在人文社科领域的推进,通过计量与统计技术把握研究对象的共性问题成为现实可操作的方法,为法治传播的评估量化研究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三、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实现路径

每一条法治之路的背后都有其一贯的法治之道,每一种法治之道也必然指向其特有的法治之路④。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实现必须遵循中国法治的发展规律,必须遵循传播学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中国法治现实的真实处境,才能使法治传播评估真正的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作出努力:

(一) 法治传播评估主体多元化

从已有的余杭、成都等地推行的法治评估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法治评估者多为政府部门级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而这种作法的缘由多为大量讯息为公权力机关所掌握,独立的第三方缺乏完整资料的收集和获取能力。但是,法治传播评估的对象多为社会公众、社会媒体机构,其咨询的公开性和可获得性较强。而且,普法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对话、交流、沟通、学习的过程⑤,普法主体应当是法治传播评估主体,而普法的对象也可以作为法治传播评估的主体,进而审视和体察自身在法治传播过程中的不足。所以,法治传播评估主体应当走向多元化,包括舆论媒体、社会公众及中间组织都应当成为法治传播评估的当然主体。

(二) 法治传播评估内容丰富化

由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性需要,法治评估多选择遵循制度性进路而建立法治评估指标。法治传播评估内容主要体现为指标内容的丰富与全面,具体包括:其一,普法宣传教育指标;在此项指标栏中包括对法律的宣传与学习,也包括对公众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的培训宣传情况的评价。其二是法治传播载体指标;该项指标既包括对评估地区的媒体建设、教育基地的发展状况作出评价,也包括这些已有硬件设置与机构在功能实现上的评价与衡量。其三是法治传播保障指标;该项指标包括法治传播的领导组织指标,即党委、人大及政府组织在法治传播中的组织和实施职能履行情况评价;同时包括相应的法治传播管理机构的配置与职能履行情况评价,还包括法治传播的社会参与指标,及社会各方面参与法治传播的积极性、参与力度和参与成效等。

(三) 法治传播评估方法与技术多样化

评估技术本身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法治评估也应当具有多样性的选择。作为法治评估的重要面向,法治传播评估的方法与技术也是十分丰富的。其中最主要适用的方法仍然是指标量化技术,通过将法治传播转换为主客观测量指标,例如,法治新闻的数量、种类及法治信仰与法治意识的实现程度等指标,并通过描述性分析技术进行解读。此外,定性方法也是法治传播评估的重要技术,通过法治传播叙事的过程性分析,也可透视评估地区的法治传播的状况,查找法治传播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事实上,法治传播评估对公众群体的偏重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对公众的调查,才能更好的得出法治传播程度的真实样态。

总之,法治传播评估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法治评估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实现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尽管现阶段法治传播评估指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法治传播评估实践尚不成熟,但是就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局而言,法治传播评估的推广仍然是十分有建设性的工程,也必将随着中国法治三位一体建设方略的落实而得到更为圆满的实现。

① 参见张德淼、李朝:《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② 冉井富:《论法治指标的认知功能及其局限性》,《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2期。

③ 白建军:《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第5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内涵;指标体系

1.引言

贵州省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矛盾呈现上升趋势,社会冲突日益显性化。构建平等、互助、协调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和谐社会一直是贵州人民坚持不懈的追求。因此,构建贵州省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可以评价贵州省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进程和状态,为科学地规划和推进贵州省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谐社会的具体含义: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四是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五是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党的十六大将“社会更加和谐”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并明确阐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总书记对和谐社会的内涵做出了精辟的论述,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此内涵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和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故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梅松、齐心(2006)分析了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从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社会活力、社会治理、社会意识、人与自然6个方面选取了25项指标组成大城市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社会公平选取了城乡消费水平对比、登记失业率等5个指标;社会稳定选取了刑事案件发案率、交通火灾事故死亡率等4个指标;社会活力选取了整体创业活动率等4个指标;社会治理选取了民主满意度等5个指标;社会意识选取了主观意识形态地位等4个指标;人与自然选取了生产总值能耗、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城市绿化覆盖率3个指标。陈钰芬、苏为华(2007)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公平、社会稳定、资源环境五个方面选取了25个指标构建出浙江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经济发展选取了人均GDP、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个指标;社会进步选取了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每万人拥有医护人员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6个指标;社会公平选取了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等5个指标;社会稳定选取了城镇登记失业率、每万人立案数等5个指标;资源环境选取了森林覆盖率、人均水资源量、废水排放强度等5个指标;陈黎明等(2008)从人口和谐度、经济和谐度、社会和谐度、环境和谐度四个方面,选取了18个指标构成我国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人口和谐度选取了人口自然增长率、每万人医生数等6个指标;经济和谐度选取了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5个指标;社会和谐度选取了城镇人口比重、城镇登记失业率、城乡居民收入比等4个指标;环境和谐度选取了单位GDP能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森林覆盖率3个指标。

2.建立贵州省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和谐社会是一个广泛、综合、系统的范畴。它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和人民生活等多个方面。所以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要从整体出发,多角度、全方位的反映社会和谐发展水平。

(2)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的选取、指标权重的确定、数据的选取等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上。

(3)代表性原则:选择最有代表性的指标,力求精简,使用尽量少的指标尽可能准确反映出实际情况。

(4)可行性原则。指标数据容易获取、便于操作分析、易于理解,实现定量反映社会和谐状态的要求。

(5)可比性原则。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既要符合国情,能反映中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实际,也要考虑能够在不同地区间进行比较。

3.构建贵州省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的理解,在总结和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贵州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从人口和谐、社会和谐、经济和谐、环境和谐四个方面,对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了1个总目标系统,4个一级指标和18个二级指标。具体如下:

3.1 人口和谐

人口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和谐社会最基础、最根本、影响最深远的奠基工程,故选取了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人口预期寿命、城镇人口比重、每万人拥有医护人员数5个指标来反映人口和谐。

3.2 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包括社会进步、社会公平、社会稳定3方面的内容。因此选取了城镇登记失业率、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每万人立案数5个指标反映社会和谐。

3.3 经济和谐

经济和谐就是生产发展,社会富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因此选取了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第三产业占GDP比重4个指标反映经济和谐。

表1 贵州省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总目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人口和谐 人口自然增长率(%)

人口出生率(%)

人口预期寿命(岁)

城镇人口比重(%)

每万人拥有医护人员数(人/万人)

社会和谐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乡居民收入比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每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件)

经济和谐 人均GDP(元/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第三产业占GDP比重(%)

环境和谐 万元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

COD排放量(吨)

城市绿化覆盖率(%)

3.4 环境和谐

环境和谐是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包括自然资源、环境状况和人居环境3方面的内容。自然资源包括资源的承载能力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选取万元GDP能耗,可以说明经济发展中能源的利用程度;环境状况包括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两个方面,选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这一指标可以从侧面评价环境状况的优劣;选用城市绿化覆盖率这一指标可以反映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的质量。近年来,有机物污染普遍而严重,COD排放量是反映有机物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所以在环境和谐度方面与现有研究成果不同的是增加了COD排放量这一指标。

参考文献:

[1]梅松,齐心.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北京社会科学,2006(01).

[2]陈钰芬,苏为华.江苏省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实证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05).

第6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二、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以深入开展“两治理一推进”创建最佳服务型机关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到依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正确处理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着力构建教育、预防、监督、奖惩并重的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有效且简便易行的评议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与公务员的奖惩、晋级、晋职挂钩。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积极实施重大事项法听证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持证执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及证据收集、法律运用等实践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规范执法能力。

五、参与法治文化建设,认真研究法治文化理论,丰富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拓宽法治文化传播途径,推进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企业。着重抓住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普及两个环节,积极参与县第四届“法治文化节”,引导机关干部职工与法治文化活动,使其享受法治文化成果。

第7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治理、发扬民主,统筹协调、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重本兼标的原则,推进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县进程。实现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基本覆盖,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基本建成,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基本健全,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全镇社会安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矛盾化解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镇、村(社区)、社三级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村(社区)严格执行每月排查机制,强化特殊敏感时期集中排查,灵通情报信息。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建立台账,准确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明确化解责任和时限。

2、建立健全研判制度。全面推行矛盾纠纷三级研判制度,镇安全稳定科每月汇总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报送信息,将村(社区)上报的矛盾纠纷进行整理分类,并牵头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3、着力强化综合调处。进一步健全“大调解”衔接机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接访、走访、下访工作,充分发挥“大调解”平台维稳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镇安全稳定科作为调解中心,负责衔接各村(社区)、各单位、各科室联动联调,综合施治,认真化解市、县交办、督办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

4、着力强化源头治理。全面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凡属重大决策,事先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不予审批,稳定隐患未消除的不予实施。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治理行动,依法规范行为。镇办公室做好下访、接访工作,做到专人负责、记录齐全、分流处理、责任到人。

(二)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

5、强化群防群治。壮大群防群治队伍,落实村(社区)专兼职治保主任和人员。整合民兵预备役人员、网格管理员、治安积极分子、保安人员等力量,铁炉坝村、焦家河村建立一直不少于30人,其他村不少于20人的群众性义务巡防“红袖标”队伍。

6、强化技术防控。完善桃园景区、农家乐、酒店等重要场所扩大视频监控和联网报警系统,完善企事业单位、重点场所和旅游景点的技防设施建设。

7、强化巡逻防控。全面加强重要路口、重点路段、重要部位、重要时段巡逻防范。加强治安联防的学习教育,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全面开展治安巡防工作。

8、强化特殊人群管理。强化社区戒毒工作,杜绝农民种植罂粟等植物,主动排查收治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警示教育、依法打击、帮扶转化、实现“零上访、零进京、零事件”的“三零”目标。

9、强化实有人口管理。完成“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规范全镇房屋门牌号。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村(社区)干部兼任流动人口协管员制度。

10、强化依法打击。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治枪缉暴、“扫黄打非”和制假售假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两盗一拐卖”、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传销、“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经常性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景区资源保护执法,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11、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六五”普法宣传工作,丰富法治宣传内容和载体,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实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

12、依法执政行政。聘请专职法律顾问,落实乡镇法律顾问制度。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风险分析的评判标准、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全面清理旅游景区管理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审批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规意识。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法律顾问聘请制度等。

13、推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深化法务、警务公开,落实法律工作惩戒机制,建立执法档案和错案追究责任制,全面开展执法巡查专项行动。

14、法治示范建设。启动法治建设,建立健全依法治镇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依法治镇专项方案。深入开展法治村(社区)示范建设,开展法律法规进村(社区)活动,组织1-2个法律小分队深入8个村6个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法律宣传、法律援助。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15、综治维稳阵地建设。整合资源,充实力量,进一步健全各村(社区)综治机构、群众工作网络体系建设,落实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办公设施等保障,建立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完善运行机制,促进综治和群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

16、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铁炉坝社区、桃园社区、槐树社区、大坝社区、魏家坝社区、大江口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完成社区网格化服务信息库、三级管理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套机制。

17、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以平安和谐创建为重点,促进四个平安和谐村(社区)建设,深化二个平安和谐网格建设,认真完成县下达的“三级联创”活动创建任务。

18、强化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督查检查,狠抓“打非治违”;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抓好省级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项目,巩固和提高省级安全社区建设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治理年”活动各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核。镇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各村(社区)、镇辖各单位要把社会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活动各项工作保障,确保组织健全、专班专人。

第8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一、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在社会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传统的人工档案管理模式效率低、存储空间有限、管理成本较大,纸质文档随着时间推移会出现纸张变脆、破损和字迹蜕化等现象,长久性、安全性存在先天不足。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使得档案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及管理模式等技术环境发生了深刻变革。信息一体化的档案管理模式集各种档案信息于一体,方便进行综合管理、开发,具有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信息贮存的集中性、信息内容的全面性、信息输出的综合性等特点,更加适应时展,满足工作需求。

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队伍建设有待提升

据有关调查,档案管理人员系统经过专业培训的不到30%,参加过相关档案知识入门培训的仅有77%,48%的对计算机软件操作运用不够娴熟,还有34%的身兼数职,对档案管理工作精力投入不够。部分单位甚至缺少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研究性人才少,档案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业务难以提高,培训赶不上形势,导致档案材料不能及时补充完善,档案业务水平的提高和信息化建设速度也受到影响。

(二)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档案信息化是指档案部门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对档案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整理、开发和利用,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应用和共享程度,从而全面提高档案信息化和档案处理的效能、效率。但受限于编制、经费等客观因素影响,不少部门和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存在看轻、看淡、因循守旧等错误认识,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动作不够、力度不大。

(三)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

除了建立电子档案、对纸质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外,在推进档案管理制度改革中也会出现如何确保原始性、真实性、安全性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档案工作如何与时俱进,又好又快地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实际工作服务,都需要给予足够重视和及时研究。

三、对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注重法治为本,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科学筹划,努力加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围绕中心工作,调研制定相关业务文件,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档案法治建设,依法加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注重加强网络档案防护力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制定中长期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懂法用法能力,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大力推进档案治理法治化,基本形成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档案法治体系,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档案的能力与水平。

(二)注重安全为要,守住管理安全底线

依法保障和落实档案工作职责,强化单位负责人对档案工作和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负责的责任机制。要加强档案馆室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先进的安全保密技术、设备和材料,加强科技支撑作用,切实改善档案保管保密条件;建立健全“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推进建立档案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制度,落实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加大档案实体与馆库、档案网站与信息系统,以及安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规范档案中介服务,确保档案安全可靠、可控、可信赖。

(三)注重创新为基,把握正确发展方向

第9篇: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范文

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强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会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飚,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作了重要讲话。林祥国介绍了江苏坚持率先发展、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的情况。他说,江苏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包括法学教育和研究在内的法治建设,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江苏”已成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品牌和一大亮点。刘�对六年来法学教育研究会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说,研究会6年来努力奋进,开拓创新,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计划,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研究会的自身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相信新一届理事会一定能够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继续奋进,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不断发展做出更加出色的成绩。

张文显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报告,对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论述和部署的解读,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解读,给与会者学习、理解和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法学教育的创新和发展以极大的帮助;对2007年教指委在深入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法学教育的思想理论,修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探讨法学教育的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估,积极参与国家精品课程推荐和评选工作,参与组织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积极开展法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法学教育论文集、法学教育通讯等,以及教指委自身的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他代表教指委提出的2008年主要工作计划包括,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重要思想理论;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重大战略部署:各个专门委员会要在工作中有所作为;推进法学教育教学分类指导的调研工作: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在2010年以前尽快制订出法学专业规范;继续研讨示范性法学院标准以及确定示范性法学院的工作程序,拟定示范性法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将示范性法学院建设列入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建议:完成教育部高教司等布置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等。会议批准了张文显教授的工作报告。

大会听取了曾宪义教授所作的第一届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报告。报告中说,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教育部、司法部的指导和中央各政法部门的支持下,与法学教指委紧密配合,依靠和团结全体理事和全国法律院校,广泛联系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的同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此期间,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全国各个学科中,法学学科是发展速度和改革深度最快最好的学科之一。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启动了“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完成了《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繁荣法学教育研究、促进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教学评估体系、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拓展了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空间,扩大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报告提出,做好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一要团结和依靠全国法律院校,与法学教指委密切配合,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交流合作;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法律实践,密切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会代表完全赞同曾宪义会长的工作报告,高度评价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

会议期间,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终身教授李龙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祥教授作为特邀报告人就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发表了精辟见解。李龙教授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里程,新时期、新世纪面临的三大矛盾,着重强调要关注法律学生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制,强调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的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教育、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建设。朱苏力教授围绕什么是合格的法律人、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这一法学教育的重大主题进行分析,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中国意识、法律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公丕祥教授从法律职业素质的能力和法律教育的要求角度,阐述了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改革发展的步调。在大会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基于自己的亲身经历,畅谈了大学管理的理念以及如何当好法学院院长的体会,对与会代表深有启发。

教育部高教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李静调研员介绍了“质量工程”的概况,特别是教育部高教司实施“质量工程”法学教育领域中有关特色专业、精品教材、人才培养、教学团队、双语示范课、第三届教学名师奖、国家精品课程、工程重点教材等项目的情况。法学院系如何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她还就法学院系如何做好“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工作作了说明。她建议,在教指委2008年的工作中,应加快法学专业规范的制定工作,确定工作时间表和相关计划;同时要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形成对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财经类大学法学教育、理工类大学法学教育、农医类大学法学教育和其他大学法学教育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丁露司长总结了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六年来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经验,分析了司法考试面临的突出问题,并从政法队伍建设、社会需求,优秀法学毕业生选拔、司法考试的定位和司法职业准入标准层面,探究了司法考试的许多重大实践问题,并就法学教育如何加强法学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基本素质教育提出了鲜明的反馈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会议期间,法学教育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曾宪义教授再次当选为会长,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一批年轻的学者、法学院院长、系主任当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使研究会增添了新的活力,更有利于法学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协调发展。

会议,举行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颁奖仪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报告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的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评选结果。“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全国性法学教育研究奖项。根据申报成果的学术性、创新性、独创性、代表性、对法学教育实践的指导意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布局等诸多因素后,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一等奖获得者王健教授、霍存福教授、孙笑侠教授向大会汇报了法学教育研究的心得。

会议组织了四个分论坛的讨论。第一分论坛的主题为法学教育的理念,涉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学院的国际化以及如何看待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等问题。第二分论坛主题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讨论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机遇和挑战、教学与学习方法的培养、诊式教学模式、学生读书、写作和学生就业等问题。第三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主要讨论了加强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必要性(如法学教育的泛化、实践教学的弱化、法学教育教学缺乏质量标准)和如何建立健全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要进行法律专业的评估、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调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进行分类监控。第四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提出了由于司法职业需求的模糊性对法学教育带来盲目性、法学教育忽视质量产出、陷入功利化困境、与立法和司法实际脱节等问题,强调要科学界定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要建立法律本科教育刚性准入机制的合理机制、强调法律本科教育要加强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强化技能教育等建议。

会议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开展广泛交流,增进了友谊,扩大了联系,增强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