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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________
投诉部门:________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发公司,对我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工程,承诺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等级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六)门窗为1年。
(八)卫生洁具、配件、给水阀门、水嘴1年。
(九)灯具、开关、插座1年。2016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2016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
(十)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本公司承诺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在接到用户保修通知后,七天内进行保修。
(二)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漏水、燃气泄露、电器、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承包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本公司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三)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或保修期内,应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五)《住宅质量保证书》未尽事项,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
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小学生假期安全保证书)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2016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2016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书。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
投诉部门:*********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1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网络
1.1企业领导重视,并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做好工程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
1.2遵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档案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主管档案管理工作,成立档案管理室,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档案员,形成全公司的档案管理网络。
1.3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岗位责任制及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职责分明,层层把关,保证各类文件、材料、资料不疏漏、不缺失。
2采取措施,对燃气工程档案进行超前管理
2.1拓宽档案收集渠道
燃气工程建设内容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市政管网、各类场站及大型住宅小区的燃气工程建设周期长,从项目申报到工程竣工的程序比较多,这些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涉及面广、内容繁杂,涉及部门和人员多,经历时间长、稍有疏忽就可能遗漏;而商业用户、工业福利用户及小型住宅等工程大多建设周期短、形成的文件数量不多,不易引起档案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为了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档案管理人员应首先了解燃气工程建设工作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对每一阶段工作中会形成哪些档案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收集方法:
2.1.1追踪收集。适用于工程周期短,形成档案材料快的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可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工程通气、点火信息,有针对性地收集档案资料。这种方法收集速度快、档案资料齐全、质量也比较高。
2.1.2分阶段收集。适用于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如市政管网、各类场站工程及某些跨年度工程),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加强催收,尽力避免原始资料的遗失,这样才能保证工程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
2.1.3强制性收集。对某些人员分散、临时机构较多的施工单位,可采用收取档案资料押金的做法。当一项燃气工程报建后,施工单位先交纳一定金额的资料押金,直到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档案部门后才可退回这笔押金。以保证档案资料不因人为因素而流失。
2.2科学系统地分类,使燃气企业工程档案管理专业化
根据燃气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使得档案管理工作稳定有序的延续下去。按照分类大纲、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等方法,可将燃气工程档案分为十类:①技术管理档案;②场站档案;③市政管网档案;④工业用户档案;⑤商业及福利用户档案;⑥民用户档案;⑦工程设计档案;⑧设备及仪器仪表档案;⑨影像档案;⑩科学研究档案。并在每一类中确定基本归档范围。在此基础上,坚持以规范化的作业方式,把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出预备案卷。对具备条件可以装订成正规卷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把它们装订成正规卷;对市政管网、庭院管网,应及时地补充完善到电子版资料中。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电子化。
2.3依据国标、行标,使归档燃气工程文件材料规范化
结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制订《燃气工程文件归档规定》,对燃气工程竣工资料中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确定燃气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并对归档的文件质量做出明确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时,力求做到归档的燃气建设工程文件内容真实、齐全、系统,并保证归档的文件质量符合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为日后档案利用提供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
2.4利用计算机为档案工作服务,使燃气工程档案利用达到原文级水平
档案利用服务的具体内涵是:对查找信息的求全和求准需求,对利用速度的求快需求,对利用途径的求易需求,对检索和咨询的求助需求,因此相对应的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重心应当确立为:建立完备的档案检索体系以及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
目前检索速度最快、储存信息量较多的是计算机,比较快速而准确查询档案的理想模式为:档案利用者可通过计算机查看到所查档案案卷的卷内目录及卷内包含文件的内容;如果想复印档案,则由档案工作人员到库房调卷;如果不想复印,则不必调卷,也可从计算机直接输出打印,这样可节省调卷时间。这是最佳的档案利用服务方式,要想达到这一要求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①配置计算机,应用档案管理方面比较方便、快捷、安全的城建档案系统管理软件。②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③配备相应辅助设备(如扫描仪),尽可能对档案文件进行扫描,储存进电脑里。④档案信息的输入要完整、准确。⑤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3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由于燃气工程建设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使得燃气工程档案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客观上对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应比一般单位的档案人员更全面,不仅要熟悉文书档案,还要熟悉科技档案;不仅需要掌握档案专业的知识,还需要掌握计算机管理档案的操作技能,而且还有必要了解燃气专业方面的知识。可将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工程建设技术培训相结合,避免管工程不管资料或不懂资料,管资料不懂工程的现象。从而提高工程档案管理水平,为确保燃气工程档案的归档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依法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和防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协调。
第八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区政府负担,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工程、疏散干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公共连通道等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化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三)人民防空重大演习及专业队伍演练补助经费;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及装备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九条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对超过应建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选定重点防护目标,经军政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市政府公布,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对于重点防护目标,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预案并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制定防护方案,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纳入市、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实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金融、信息、通信、教育、科研等单位应当将重要信息库或者数据库纳入重点防护目标管理,并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灾害备份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广播电视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地下交通干线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等地下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会同本级军事机关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经上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下列工程: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工程、疏散干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公共连通道等工程;
(二)卫生、医药、公安、城管、建设、环保、民政、交通、贸工、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配套工程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单位自行修建的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四)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
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
(三)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具备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附近人民防空通道相连接。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
(二)应建防空工程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难以处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深小于三米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九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二十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应当用于统一就近修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市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及易地建设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二十三条 实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按照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或者计划以及有关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易地修建。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禁止非定点企业生产和安装防护设备。
定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组织生产和安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防护设备和非定点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并出具人民防空专项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等,与工程同步验收。未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在办理竣工验收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十米内的区域划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并告知市规划部门。在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人民防空规范和开发利用要求的,应当责令使用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使用易地建设费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和维护,其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战时或者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管理和调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登记制度。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统一进行分类登记,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的显要位置设置标牌,注明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名称等信息;使用或者管理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标牌内容。
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效能。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部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提出补偿方案和措施,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应当合理开发利用。
市、区政府应当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防灾救灾防恐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现有人民防空资源可以满足防灾救灾需要的,市、区政府不得投资新建功能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工程。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效能,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改造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监管部门及运营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机构等单位应当保障人民防空的通信信道和无线频率。
第三十七条 每年9月7日,市、区政府应当组织防空警报试鸣。试鸣时间临时变更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主要媒体应当在试鸣五日前刊登播放警报试鸣公告。电视、广播应当在试鸣过程中插播警报的动态信息;在战时,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要占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属的建筑物、附属物或者需要与电源、电话等相连接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应当按照防空袭方案确定的比例组建和扩编。
下列单位应当在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建设、交通、城管、水务、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承担公共设施的抢险抢修等任务;
(二)卫生、医药、医疗等部门和单位组建医疗救护队,承担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任务;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承担治安保卫、交通管理、灭火救援等任务;
(四)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组建运输队,承担运输人员、物资等任务;
(五)环保、卫生、安监、公安、核电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化防疫队,承担对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的监测、侦察、化验、消毒、洗消等任务;
(六)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承担通信保障等任务。
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组建新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承担人员搜救、平战转换、信息与网络防护和伪装设障等任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特殊专用装备和训练器材,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平时由负责组建的单位训练、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组建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或者演练,组建单位应当为训练和演练以及执行任务提供相应条件,并保证参加人员在脱产训练、演练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与在岗期间等同。
第四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训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组织单项或者综合演习。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平时纳入应急救援体系,担负抢险救灾任务;战时担负人民防空任务,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第四十二条 鼓励义工等志愿者队伍在战争、恐怖袭击、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同、配合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进行应急救援、秩序维持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教育坚持国防教育与普法教育、防灾减灾救灾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计划。
第四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编制防空防灾具体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师资队伍,解决专用教学器材和教具,普及人民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防灾防恐教育训练基地。
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分别由下列单位组织实施:
(一) 在校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 国家机关公务员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三)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 其他人员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居民疏散掩蔽方案,明确疏散掩蔽的人员、集结地点、行动路线和场所。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疏散掩蔽演练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指导、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补建或者未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
(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
(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六)其他严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修建或者未按规定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无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
(七)未经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八)未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补缴易地建设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的;
(九)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市政府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控制要求。
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占用尚未形成的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以外用地的,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城市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抄告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提出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遵循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运行需求,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对不能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工程,开展有计划的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控制道路挖掘规模和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超出前款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已规划的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横穿道路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随同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的建设工期;
(二)向城市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时,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城市地下管线单独施工时,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信息,设置城市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三)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四)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不得擅自掩埋或者进行临时处理后回填,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
敷设燃气、热力、高压电缆等高危地下管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施工许可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实施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与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施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要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井室封填。
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拆除或者封填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四章 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
第五章 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警示标志,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进行及时修复更新;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核实和处理举报;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根据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地下管线事故抢修;
(七)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完工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由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及时恢复道路原状,保障道路通行,所需费用由破路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掌握城市地下管线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网的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和要求,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地下管网信息采集、监控和数据应用服务等多种功能,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网信息数据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所属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或未建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不明城市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权属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测量数据。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监督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好无损。
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专业图上,并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其有关档案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管网工作。对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部门的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建设、维护地下管线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协调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的,处预埋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工程造价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较大的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他建制镇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用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计划用20xx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还包括:20xx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各地由地下管网问题引发的城市内涝、道路塌陷、管线爆裂等事故呈高发态势。由于不掌握地下管线的基本信息,城市道路屡屡开膛破肚,不少城市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马路拉链。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构成状况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到底是什么样,目前看,恐怕没有哪个城市能完全说清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贺明说。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约资源。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
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贮存、使用的水泥。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
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
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建设和发展需要。
第八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逾越三十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第九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依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维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
第十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规范。
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料理通行手续,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并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和规范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依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管辖范围征收。项资金。
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
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原始凭证等资料,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料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对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未依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六)代收手续费;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逾越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惩罚、奖励。第二十五条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效果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奖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限期补缴专项资金,责令改正。并依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并对建设单位依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未依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按日加收未缴局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电网建设;参建单位;内外部协调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电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具有周期长、专业多、流程复杂、安全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等诸多特点,同时在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大量内外部协调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中央对三农问题的进一步重视、老百姓维权意识越来越敏锐以及国网公司依法治企的要求更加严格等趋势,电网建设的协调难度进一步加大,使得工程按期投产变得越来越困难。可以说,协调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成败。
下面,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站在地市公司建设部(业主项目部)的角度,谈一谈如何搞好电网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一、工程参建单位协调工作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元素,也是实施主体,构成了基建工作的主要链条。作为建设部(业主项目部),必须提出明确要求,统筹协调好三方推进工程建设。
1 设计单位
设计是工程质量的源头,也是电网建设协调工作的初始。
(1)初设审查。初步设计图纸出版后,地市公司建设部应组织开展初设内审。在内审会议前,应提前将相关技术资料提交运检、调控、安监、营销部和运行检修单位审查,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签版会议纪要,作为内审依据上报省公司。经研所作为初设的技术和技经支撑。
(2)施工图会检和技术交底。在施工图出版后,地市公司建设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图会检,在工程进场前再次审查图纸,避免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可由设计单位组织,必要时可以分专业开展。
(3)设计工代过程服务。主设人员应对施工单位复测资料进行确认。重要隐蔽工程回填前、重要设备开箱、重要受力或其他关键项目实施时、分部分项工程转序前,相关设计人员应至现场核实技术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实现设计意图。建设单位应定期督促设计单位开展物资提报、技术协议书签订、出版图纸、现场技术核实等工作,要求相关设计人员做好设计工代服务。
(4)设计回访。工程竣工投运一段时间后(一般在一年以内),建设单位应组织或督促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回访,对运行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加以分析,在今后的设计工作中进行提高和改进。
2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直接实施单位,其能力高低直接决定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也决定了工程能否按期投运。
(1)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是施工单位按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建立的工程施工管理单元,是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主要责任。施工项目部与业主项目部之间是代为履行合同关系,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项目部协调最紧密的就是施工项目部。业主项目部代表业主,严格要求施工项目部切实做好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协调、技术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要求施工项目部立即整改。
(2)施工单位领导。建设单位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领导确保施工安全资金的投入、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组建合理的施工项目部、选择高水平的分包商。出现安全质量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时,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相关领导进行约谈,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整改,切实提高现场安全质量水平。出现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时,依据法律法规和网省公司相关规定,依据《承发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及时处理。
(3)施工单位职能部门。在施工项目部管理力量较弱时,业主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部做好施工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安监部做好工程现场安全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经营部做好工程技经和档案管理工作。
(4)分包队伍。在施工单位施工力量不足时,必然会产生工程分包。建设部(业主项目部)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国网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册,重点审查分包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把好入口关。建设部(业主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劳动力组织、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协调能力和工作态度、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检查,把好过程关,一旦发现分包商不满足安全质量要求,应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如果分包商整改不到位,应要求总包单位立即更换分包商。建设部(业主项目部)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分包商综合资信评价,对不合格及能力低下者列入黑名单清退出场,形成综合素质高的稳定核心分包商,把好出口关。建设部(业主项目部)应督促总包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的签订,适当提高安全保证金额度,实行分包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监督总包、分包单位为现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禁止工程转包和对主体工程专业分包,杜绝分包人员不按方案盲目施工。必要时,业主项目部可将分包商主要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纳入业主组织的安全质量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相应技能水平。
3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选择能力强、负责任、人员配备合理的监理单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业主压力。
(1)监理项目部。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依据监理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业主项目部对监理项目部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监理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有关要求,对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实施中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工作关系)”的管理。业主项目部应严格督促监理项目部对重要辅助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对重要工作和关键工序全过程旁站监理,定期开展平行检验。
(2)监理单位领导。建设单位检查和督促监理单位领导组建合理的监理项目部、选择高水平总监理工程师。出现安全质量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时,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相关领导进行约谈,督促监理项目部进行整改,切实提高现场安全质量水平。出现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时,依据法律法规和网省公司相关规定,依据《监理合同》及时处理。
二、工程外部协调工作
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大量外部协调工作,该部分也是整个协调工作中最艰难的部分。
1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以上两个职能部门是政府对电力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设置了电力科和能源办对电力公司进行监管和协调。发改委重点在大中型电网建设协调。从工程规划和立项开始,电力公司就应加强对两个职能部门的沟通和汇报,阐明工程意义和紧迫性,将工程列入当年市重点工程,最好列入市督查办进行督办,以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电力公司应定期与市职能部门沟通,汇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力争取得市政府政策上的支持。
2 市区国土部门
国家对于征地更加严格和规范,必须提前一年将相关资料和用地需求计划报市区国土局,第二年工程开工建设才具备条件。
3 市区规划建设局
近年来泸州市城市扩张迅速,市区两级规划频繁调整,导致已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工程被迫调整站址或改变线路通道,调规手续繁杂,工程无法按期开工或工程延期。其中,220kV泸杨线因政府调整线路通道导致工期延误半年。110kV城北输变电工程因绕道玉蝉山风景区导致工程规模超可研,初设难度加大。建设单位应加大与市区规划建设局的协调力度,将电力规划和市区政府规划有机联系起来,规委会上一旦明确变电站和线路路径,则不能轻易做调整。
4 县区政府、管委会
在工程开工前,联系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使其充分认识到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获得理解和支持,明确县区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协调工作。
5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工程外部协调的直接一级政府机构,也是外部协调中在一线起决定性作用的政府机构。目前,老百姓对房屋拆迁、青苗附着物赔偿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对电磁辐射误解依然很大,阻工现象愈发突出,政府保护性施工数量上升,工程建设协调工作难度加大,负面舆情难以控制,对现场安全作业和施工进度造成极大影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联系乡镇政府,通过公众媒体加强工程建设正面宣传,编制大型工程《宣传手册》和持续发放电磁辐射科普光盘,减少老百姓对输变电工程的误解。在房屋拆迁、青苗附着物赔偿中,应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标准。
6 消防支队
在变电站开工前,将相关消防设计图纸报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申请消防验收。
7 主要交叉跨越主管单位
工程建设中涉及跨越或邻近铁路、高速公路、通航河流、地方输电线路等,应在可研阶段即取得其主管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并在施工建设前提报相关安全技术方案,按规定开展方案评审,审定合格后签订相关协议。
由于外部协调工作量大、难度大,业主、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之间应明确相应工作界面,齐心协力共同搞好外部协调工作。业主协调重点为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施工单位协调重点为各乡镇、街道以及县区职能部门,分包单位协调重点为现场各村社。
三、工程内部协调工作
电网建设过程中,除参建单位外,还涉及许多工程内部协调工作,对工程能否顺利推进意义重大。
1 发展策划部
发展策划部负责工程前期工作,建设部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两者是电网建设的两个阶段、密不可分。发策部应进一步加强工程可研管理,使可研深度达到初设深度,确保前期支撑材料齐全,提前一年报送次年用地计划。两部门应紧密配合,合理缩短建设周期。
2 物资中心
物资供应是电网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物资中心应配合建设部开展物资ERP审查,按时间节点向省公司报送物资需求计划;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参加省公司物资集中签约;负责物资合同管理,设备监造管理,负责物资资金拨付。按规定组织开展物资和非物资类竞争性谈判。与建设部商定物资到货时间表后,负责组织物资按时到货。负责联系物资供应厂家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对物资存在的瑕疵和质量问题进行专业管理,并按规定报省公司。
3 各县供电公司
县公司要逐步成立发展建设部,35kV基建和农网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公司建设部负责全面指导和牵头管理,合理分配目前繁重的建设任务,实现了工程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县公司应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配合发策部、建设部开展大中型电网项目前期和电网建设工作,切实履行属地协调职责,积极发挥属地协调优势。
4 经研所
经研所是电网建设的支撑机构,对工程可研、初设、施设等环节技术和技经进行审查把关,并在设备物资提报之前对其准确性进行复核。
5 其他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加工程各环节技术审查,并结合电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专业意见;参加主要设备、材料技术条件书审查,并签订相关技术协议;参加工程建设过程中和投运前质监验收,共同推动工程按期投产。
6 生产运行单位
参加工程建设过程中和投运前质监验收,共同推动工程按期投产。做好生产运行准备工作。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运行单位应及时向专业主管部门汇报,由专业主管部门联系建设部进行消缺。
7 中介评审机构
建设部(业主项目部)应在建设过程中联系中介评审机构开展过程结算、分部分项结算,缩短工程总体结算时间。对于概算中漏项、缺项和子项超概算的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必要时向省公司建设部汇报,明确处理意见。
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大量内外部协调工作,特别对于各级政府相关协调工作和村社协调工作,难度非常大,存在许多不确定、不可控因素。建设部(业主项目部)应调整好工作心态,结合作风建设的开展,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执行依法治企相关规定,主动担当、积极进取,努力提高工程建设内外部协调能力。电网建设工程协调是项目管理知识的具体应用,存在大量与不同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工作,毫不夸张的说:好的电网工程,是管理出来的,是建设出来的,也是协调沟通出来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财政投资;工程造价;造价控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8-0116-03
1 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是部分或全额利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为规范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提高财政投资效益,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使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严格规范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同时,各地政府相继颁布了诸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详细规定了财政投资项目的总则、立项、计划、项目监督、处罚等内容,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全过程作了法律规定。这些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申报,并通过制定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有效地使框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使项目投资不随意突破控制目标;对于突破造价控制目标的现场变更等内容采取层层申报、层层审批、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办法,多重控制了项目造价,实现了对项目全过程的动态控制。下面结合具体实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2 工程概况
湖南某办公综合楼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政府财政投资,占地面积约46000m2,总建筑面积约35000m2,整个项目主要包括主楼、会议中心、人工湖、广场、道路管网及景观绿化等单位工程,其中主楼为框剪结构,地下1层,地上12层,涉及桩基、土建、水电、消防、暖通、智能化、网架、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10多个专业,项目总投资约12450万元。通过实施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比计划投资目标节省资金约1550万元。
3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分析
3.1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成立全过程造价控制小组
首先,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全过程造价控制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的职责、服务范围和内容。然后,根据服务内容及工程特点,组织相关专业业务精通以及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成立该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小组,并以通知的形式抄送纪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及项目控制组成员。
3.2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首先,按照单位工程划分,在参照以往类似单位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上,协助业主确定各单位工程的合理投资控制目标;然后,将整个办公综合楼建设费用划分为土地征用及服务类(包括设计、咨询及监理)、主楼工程、会议中心工程、环境工程4大项;最后,按照专业将各项费用进行逐项分解并提留基本预备费用。按照这种分解、汇总、再分解的方式,最终确定行政办公中心建设项目的计划总投资目标为12450万元。
3.3制定工程配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协助业主制定该项目的工程配套管理办法,并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工程建设招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设备材料采购制、投资控制全程制、结算审计听证制、廉政建设责任制。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需严格把关的重要环节。如变更事宜的确认、工程款支付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3.4参与设计与施工招标的全过程管理
积极参与设计与施工招标的全过程管理,从招标准备、资格审查、制定招标文件到开标、评标、定标,每一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坚持阳光操作,竞价择优选择设计与施工单位,累计完成的招投标标段共36个,总招标金额达8524.00万元,与标底价9624.98万元相比,节约资金1100.98万元,节约率为11.43%。
3.5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把好施工合同签订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性文件,是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最主要的依据。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并结合招标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其调整方法、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工程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就其他细节性问题达成的补充条款等严格把关。对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做出合理解释,尽量避免和减少合同中的活口,以免在工程结算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或纠纷。
3.6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把好工程款支付关
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及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书,报建设单位确认。每月根据工程实际进度以及工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分析进度和投资偏差,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工程款支付,对施工单位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提出的付款申请,逐项审核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理支付。
3.7做好工程变更管理
所有工程的变更必须填报工程签证单,履行申报程序。设计变更必须由相关设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因业主使用功能要求发生的变更必须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字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经审核后应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后,报财务总监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从而实现项目投资的动态控制。
3.8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报送
①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和有关变更的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②定期报送有关工程建设及造价控制情况;
③及时整理归档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采购合同;
④根据施工进度及时编制建设资金的需求计划;
⑤及时向建设单位申报资金计划;
⑥定期报送建设资金的使用状况;
⑦及时报送工程项目的变更申报单;
③及时报送工程项目中的暂定项目和甲供材料清单,提请业主及时考察和采购,确保工程进度:
⑨汇总整理甲供材的签收手续;
⑩按时报送有关工程造价控制及其他资料。
通过资料的及时收集和整理,一方面可以为开展工程造价控制的动态分析提供基础数
据,另一方面可以使业主方掌握整个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和使用状况,为其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服务和依据。
4 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重点
4.1设计环节的把关
设计费用虽占工程投资的比例很小,但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达70%以上,因此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关键。以办公楼装饰工程为例,造价控制目标为1185.68万元,设计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的方案设计需遵循节约、简洁、时尚、实用的原则,并以新颖美观、功能合理、造价节约作为评标的重要因素,实行限额设计,成功地将投资目标控制在1100万元以内。通过设计与施工的招投标,实际中标价为1058万元,节省了工程投资127.68万元。
4.2工程款的支付审核与批复
工程款是否及时、准确的支付直接影响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因此在工程款支付环节,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支付。根据委托合同,工程款支付票据一律需经我单位鉴证后,方可付款入账。为防止不具备条件或手续不齐付款,每次付款前,均认真检查相关手续,对于金额较大或重点部位的付款,还视情况检查工程分项、分部验收资料。根据工程合同付款要求,建立付款档案,每次付款情况均填入付款档案并进行公示,接受建设各方的监督,有效地防止了超前付款或无故拖欠付款现象的发生。如2006年春节前,主楼土建施工单位提出500万元的付款申请,而按照合同工程款支付条款,2006年春节前付款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由于土建工程因施工单位原因实际工程进度滞后,导致未能按时开展竣工验收,故对该付款申请不予批准。
4.3暂定价的市场调研和询价
在工程编制标底时,对部分暂不能准确确定价格的项目以及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均以暂定价列入,因此整个项目的暂定价材料、设备和项目较多,且占合同价的比例较大。在对暂定价部分进行政府采购或定价时,积极配合业主方做好市场调研和询价工作。如暖通工程中因设计原因,铜芯灰铸铁阀门由原来1.0MPa调整为1.6MPa,原标书报价为110万元,在采购过程中几家阀门厂商报价均在180~200万元左右。我们根据业主方确定的需采用知名品牌的要求,通过市场询价、网上查询、电话联系和传真等方式,咨询了上海多家阀门有限公司,就他们的报价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提供给业主进行参考。该项材料的最终定价为140万元,节约投资约50万元。
4.4工程变更的管理措施
凡工程变更必然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化,变更发生得越早,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在实施前变更,只需更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发生变更,不仅增加变更工程的有关费用,还会浪费已施工的人工、机械、材料等费用并增加拆除费用,势必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我们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必须认真消化图纸,对设计不合理以及各专业施工可能发生冲突的地方及早提出,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实施前,以减少损失。如主楼过道部位吊顶标高定为2.4m,而层高仅3.5m,在过道顶部,有消防喷淋管、通风管道、空调水管、强弱电桥架、过道照明管线、背景音乐管线等,由于各专业工程非统一设计,安装位置重叠较多,如果各专业施工单位配合无序,势必会造成严重的返工浪费现象。为此,我们及时提请业主由监理单位统一做好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在实施前确定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并按方案进行实施。此项建议为业主减少可能因工程返工、误工造成的损失约100万元。
4.5方案变更部分造价的比较和分析
对于业主方提出的拟变更项目,及时作出造价比较和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意见,供业主方参考。如主楼土建施工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内隔墙材料用MUIO级多孔砖(240×115×90)替代原设计的加气混凝土块(600x240×115)。在综合考虑圈梁、构造柱加固以及其他专业可能因施工难度增大需增加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详细测算,原加气混凝土块84.4元/m2,而多孔砖62.1元/m2,采用替代方案可节约费用22.3元/m2。该方案经设计单位进行荷载验算后得到认可,报业主方确认后实施,计节约工程投资约15万元。
4.6工程价款的核实
按照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原则,对工程价款进行反复核实、论证,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予以驳回,累计节约资金约280万元。如土方大开挖的护坡已包括在施工单位的措施项目费中,而施工单位却将该项费用18万元进行了申报;风机盘管布管穿线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而施工单位又申报该项变更增加14万元;如在前面所述主楼过道部位的专业工程施工中,消防施工单位为方便自己施工和节约人工费用,未执行预定方案,造成其他单位施工困难或无法施工,业主责令拆除后,消防施工单位又骗取签证并进行计量申报等。对于这些投机取巧、巧立名目、故意重复计价等行为,我们在对施工单位作出解释后坚决不予计量,并提请业主暂停该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支付,督促其立即纠正。
4.7隐蔽工程变更部分的复查
对符合规定变更的隐蔽项目,在对变更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初步审核后,还提请业主、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如在主楼内装饰施工封闭前,我们及时对安装工程(主要是暖通和消防工程)中隐蔽部分的变更工程进行了初步审核,并由上述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分成3个小组会同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的工程量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从而避免了在竣工结算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或进行破坏性检验。
5 造价控制效果分析
本行政办公综合楼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2450万元,通过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的招投标,材料和设备的政府采购,造价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预计整个项目的投资将控制在11000万元以内,较控制目标节省1450万元左右,节约率为11.64%。这个成绩的取得,关键是在业主方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使得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避免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因施工合同签订质量、工程变更的随意性造成费用增加,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6 做好政府财政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思考及建议
从以上阐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投资的基建工程的资金额大,中间环节多,程序复杂,专业性强,是一项融经济、技术、管理、市场等多方面知识为一体的工作,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与管理可以对投资造价进行有效控制。但现阶段政府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投资控制与管理中也存在如决策机制有待健全、资金来源有待拓宽、管理职能划分有待加
强等诸多问题。决策机制不健全极易导致新上项目决策失误:资金来源的高度集中和单一反映了当前基本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缺乏统一性、协调性、调控性管理;而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也缺乏有效的外在管理和制约措施,部分项目自行扩大建设规模、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项目投资一超再超,建设工期一拖再拖;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制推进缓慢等等。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从而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具体思考及建议如下:
6.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制化建设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确立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的原则,强调项目与规划整体的有机衔接,注重规划对具体项目实施的约束力。同时,要加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着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功能定位与建设规模、规划选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公益性重大项目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要建立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做到规范运作。在民间投资“放活一片”的同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管好一线”。就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立项、投资计划、建设审批、招标投标、规模调整、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做出科学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投资控制和审计监督,并加大公众参与及公共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透明度,使政府投资项目成为“阳光工程”。
对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监管重点是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避免政府资金的浪费和流失,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评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6.2拓宽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渠道
在现有政府基建资金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基建资金的基数,保证每年的政府投资与财政收入实行同步增长,以确保政府投资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需要。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原则上由企业或私人投资并自担风险,政府不再进行直接投资。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解决政府资金不足与公共投资需求上升的矛盾。具体作法如下:
1)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放开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限制,积极尝试和推广国际通用的融资方式:如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T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ABS(资产收益抵押),盘活存量和低效率资产,加大国有资产的变现力度,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2)盘活土地资产,拓宽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建立完善的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监管制度,调节土地供应,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形成供给引导需求的用地新机制。一是把握好土地供应总量,营造卖方市场;二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搞好土地的综合开发;三是推行竞价拍卖,提高土地融资效益;四是加大对闲置和划拨土地的回收和二级市场土地的收购力度,增加政府土地储备。
3)政府适度负债经营,多方筹集基本建设资金。鉴于地方政府没有权利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通过政府担保和转贷获得国际组织贷款,以及利用国债转贷资金成为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应适度、有效利用现金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投资效果。
6.3建立新型的投资管理体制
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减少和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实行三类管理方式:1)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2)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规范的核准制;3)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和不在政府核准目录内的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采用简易的备案制。
6.4强化项目后评估工作
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是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活动规范化的重要环节。政府要抓紧确立后评估的法律地位,制订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以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要建立后评估计划、组成后评估小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选择方法和比较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总结反馈;应规范后评估方法,总体上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科学分类、管理规范的后评估项目数据库,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后评估信息系统,提高后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作用。
6.5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风险约束机制
加强政府融资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地方政府的借贷担保,形成了大量不确定的隐性债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的融资负债风险管理制度,增强投资风险意识,积极防范财政风险的发生。
6.6推广“代建制”投资管理模式
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管理模式。代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实现了专业化的相对集中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分散性、临时性的状况,消除了机构临时拼凑、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悉、管理不到位、教训多经验少等诸多弊端。二是投资效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三是“三超”痼疾得到了抑制。四是“双拖”问题受到更大制约。
7 结语
总之,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是涉及众多相关部门协调作业的系统工程,它将大批设计、技术、经济、项目管理人员纳入统一的造价控制与管理队伍之中。在对项目各个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时,应将技术与经济相渗透,使投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监理等方面的管理与造价控制密切结合起来,动态控制,严格审核,使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得以合理有效的控制。此外,可适度进行制度建设,使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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