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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人防工程的建设量也越来越多,但是从总体方面来看,我国的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水平并不乐观。因此,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要非常重视其施工质量管理,将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看做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努力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为国家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四大类。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平时为经济建设服务,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人防工程在建设前都经过了可行性论证,既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又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同时人防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从土建到装修都注重质量。建成投入使用后,能取得显著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1人防工程建设体制中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加上传统型的管理模式,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闭管理,致使许多工程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缺乏人防工程的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这种管理格局,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监督体系,很难实行严格、公正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机制。
1.2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性强,市场准入中人防专业设计单位缺乏,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掌握的人防工程设计知识参差不齐,造成人防工程设计问题较多,设计质量审查把关难度增加,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1.3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持续低下,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1.4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我国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相对固定的编制、专业人员配备和其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较落后,难以适应我国这些年来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大、标准高、分布散、专业性强、工程项目多的现状,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由独家人防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认定的状况,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2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资质审查管理
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措施。受资质审查的参建单位有: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供应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核查项目部成员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查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且监理单位要用经过人防监理培训的监理员担当人防总监。
2.2 开工前抓好图纸会审工作
由于人防工程具有防护功能、密闭性能等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殊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工作;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重点审查关键部位和主要分部分项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质保体系。
2.2.1 建筑:设计任务书,建筑专业有关人防工程的内容;平战功能、战时防护级别、标准,防化级别、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防护设施的位置、规格等;进排风、给排水系统有关设备房间的布置、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防火标准的要求、战时转化设计位置及主要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2.2 结构:结构计算书,主要设计参数选用,等效荷载的计算及主要荷载的取值,地下水位较高时的结构抗浮计算,主体结构和主要构件的计算简图,主要结构、构件(底板、外墙、门框墙、临空墙、顶板)及孔口防护计算结果,电算结果,伸缩缝、抗震缝和沉降缝的设计位置,主要结构材料的选用,防护设计及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
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合格的由审查技术人员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在施工图上羞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审。
2.3 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对有密闭性能要求的阀门可采用强光照射的方法,检查阀门关紧后是否出现漏光、透光现象,合格的才准予安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2.4规范人防专项验收程序,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所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强调和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是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保障措施。附建式防空地下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因其附建于地面建筑之下,是地面建筑的一个功能区(同时相当于建筑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应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之前进行人防专项验收。这样能促使施工单位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不过关,则不能进行地面建筑的竣工验收。
3结语
只有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其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作用,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阶段的验收工作和维护工作,增强国民的人防意识,才能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才能建设高质量高水准的人防工程,才能保证在未来的灾难和战争中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开发项目的筹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用地手续,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委托具有相应项目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现有建设,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可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
1、项目立项,国家计划管理机关和有关政府机关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立项的审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出具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相应的意见。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进行条件审查。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用地条件。
三、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根据已审批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条件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涉及的专业内容进行专项审查。
7、建设管理机关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向施工图进行审查。
四、规划报建审查
1、公安消防支队和人防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和人防工程进行审查。
2、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3、规划部门复核经要求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报建登记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审批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拟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需提供的验收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
3、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
第三部分 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技术报告;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 A
关键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一、前言
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的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1]。人防工程同时应该满足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和防细菌武器等要求;有些还要求防常规武器(如炮弹、炸弹)的直接命中作用,因此对其设计和建设的要求非常高。人防工程是国家国防工程的重要部分,工程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这就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把关,做好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不合理。人防工程不同于其他的建筑工程,它的特殊性使得它对设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但是,现有的设计单位中专业设计人防工程的很少,而非专业设计单位中设计者对人防工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同,对设计规范理解深度不够,导致设计出的图纸问题较多。比如设计图纸中平战转换布局不合理;图纸标注、文字说明不清晰甚至错误;或者未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方便。设计的不到位、不合理影响了人防工程的质量。
2、施工单位技术不到位,施工质量不合格。大部分的施工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规范不了解,加之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工程的施工要求不同,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往往按照普通建筑的施工方法进行,结果就是出现一些不按人防工程规范要求导致的后果。如有些出现渗漏现象;有些漏埋或少埋各种系统的套管;再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不合格,科技含量较低,致使整个工程质量水平下降,削弱了防护能力,起不到应有的防护作用。
3、上级监督单位监管不到位。我国人防建设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和人防工程质量检查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比较落后。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技术能力不强、缺乏监管经验和责任心,与当前我国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大、标准高、分布散、专业性强、工程项目多[][2]等实际状况不能和好的配合起来。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不强,检查手段落后,在某些关键环节上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
4、人防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我国自1988年起已经开展了工程建设监理,在20多年的时间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发展时间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从事质量监督管理的人员较少;其次,有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人更少。虽然国家有人防工程方面的培训,但是参训人员底子薄,教学内容笼统,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3]。另外,监督管理制度与实际情况脱节,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控制力度不够。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首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产生和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懂专业、懂技术的监理人才比较少,对人防工程施工的规范性不清楚、施工的关键点不重视,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
其次,在城市建设中民用建设项目获利多,施工设备先进且建造经验丰富、各项监管制度完善,愿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少。而参建单位由于人员储备不足、专业知识较少,有些单位甚至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因此,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从设计到施工再到监理存在诸多问题。
最后,没有有效的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来增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四、解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加大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审批。
1、要把好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关,强化质量监管力度,就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最高准则来加强质量监督。而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也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以国家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不断学习最新的行业知识,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运用国家法律手段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监督氛围。
2、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责任心的高低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因此,在选择承建方的时候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及防护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审查[][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参建单位都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1、端正态度,改变认识。要端正心态,重视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富有责任感,不能像以前一样对人防工程质量抱以漠然的态度,制定并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从质监申报、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都要按要求进行,使整个质监过程达到规范化、程序化。
3、对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采取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对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以便约束个人行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对人防工程施工图中涉及防护结构安全、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重要方面进行技术审查。
(三)、努力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最后一个阶段。它关系着人防工程项目是否尽能快投入使用,是否能发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备战效益,是考核、检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把好工程竣工验收这一关,对保障人防工程质量起了关键作用。检验人防工程是否符合竣工条件,主要看以下几点:
1、有否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是否符合设计竣工标准;
2、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等文件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认真完成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及消防等检测,检测结构是否出现违背各项规范或标准的情况;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各项工作验收完毕之后,是否给出质量检查报告[][5]。
只有符合以上4点要求,才能达到竣工条件。
结语
如何更有效的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就目前来说,加强监理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对承建方的施工质量严格把控,才能最大限度提供人防工程质量,使其在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程亚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探析[J].科技视界,2014,2,13.
[2]李六义,晋龙.浅议人防工程质量管理[J].决策参考,2010,9,200.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结建范围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除军事设施、厂房及构筑物、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以外的城市民用建筑都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二、结建标准
在结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标准如下:
⑴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⑵新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物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⑶城东新区、七星新区、高新技术园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一律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3%结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⑷新建和危房翻新除(1)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以及农改居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⑸对8月1日前企业因产业调整需要(政府要求限期搬迁),并通过政策性置换取得的土地,在该土地权属、地类、使用权面积等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新建民用建筑不结建人防地下室而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可暂按县府办3月21日第83号抄告单确定标准的50%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⑹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防部门确定。
三、结建审批
⑴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先办理人民防空“结建”政策审批手续。未经县人防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⑵县人防部门要依据《*县人防建设总体规划》,向建设单位提出该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意见,及时抄送县规划部门,县规划部门在该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中写明“按照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⑶建设单位应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签章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等资料报县人防部门审查。对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项目,县人防部门要及时办理“结建”手续;对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规范的项目,县人防部门要在建设单位依法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及时办理“结建”手续,县人防部门将《建设项目人防审批情况表》抄送县规划、房产登记部门。房产登记部门对未收到《建设项目人防审批情况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给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四、结建验收
⑴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人防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⑵结建人防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县人防部门要及时组织人防专项验收,未通过人防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人防专项验收合格的,县人防部门发给《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经限期整改达到规范要求的,县人防部门发给《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无法整改的,在建设单位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县人防部门出具人防易地建设费补缴手续。
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由县人防部门确定。
⑶未结建人防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县人防部门应参加规划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因建设项目实际建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过规划部门允许的合理误差,造成应建人防面积增加的,以及建筑实际用途与审批情况不相符的,建设单位都要根椐人防结建政策要求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未经县人防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不能通过规划验收。
⑷未取得县人防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人防验收证明》的建设项目,房产登记部门不得发给产权证,建筑业管理部门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部门不能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五、有关要求
⑴提高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增强城市人民防空能力,有利于增加城市人员与物资掩蔽面积,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⑵加强协调。对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县人防部门要会同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切实抓好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建设、规划、建筑业管理等部门要认真按照政策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把好建设项目结建工程的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
⑶严格实施。县人防部门要按本意见规定,切实抓好结建工作;建设、规划、建筑业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结建工作,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人防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建设系统各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开成了大量的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资料,它们移交至城建档案馆后统称为建设管理档案。这些资料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于建设部门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它们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新修改制定的《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第五条规定:“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所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此可见,这些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它们是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性文件
这些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含了建设系统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是建设系统各个专业内容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凭证。它们包括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做出决策的前期依据性资料、研讨过程、专家结论等等。同时也是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在监督、指导建设项目各个环节依法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它们对工程档案的收集、审核具有指导性意义
这些建设管理档案的进馆,一方面是改善了馆藏结构,另一方面对城建档案馆收集、审核工程档案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通过采集这些档案中包含的信息,使得城建档案馆在收集、审核工程档案时更具有针对性,还有主动性。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建设信息,能够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就有效地介入,开展业务指导,为以后形成高质量的工程档案打下良好地基础。
二、城市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的特点
(一)系统性:因为这些文件是在城市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由产生单位直接移交给城建档案馆,没有中间其它环节,因而使这些城市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具有较好的系统性。它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在行政审批、业务审查等方面工作的全过程。
(二)时效性:这部分档案对城市建设活动有较强的参考意义,由于大部分档案是采取每隔一年移交一次,甚至半年移交一次,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这些档案的时效性,从而提高了档案的利用率。
(三)专业性、综合性: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包括了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因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一般工程项目建设的时间跨度为1-3年,而这些已归档的施工许可申请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对建设职能部门在监督、指导工程的施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排水、供水、供热、煤气、交通、消防、电力、电讯、路灯等,这些设施大部门是埋在地下的管网工程,与城市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收集市政公用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养护、维修等的重要的参考凭证。又如:城市违法建设档案是反映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划,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的内容记录,也是城市政府有效行使管理城市职能,指导城市有秩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记录。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则是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时的必备的证明文件等,因此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三、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的种类和归档内容
目前,我馆保存的建设系统管理、业务技术档案和种类及归档内容主要有:
(一)种类: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申请文件;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监理文件;城市违法建设档案等等。
(二)归档内容: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包括选址申请及规划意见、用地申请报告及建设用地的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2、勘察、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地形测量成果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以及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文件、人防、环保、消防、园林、环卫、市政等部门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等。
3、招投标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监理招投标文件及委托合同等。
4、开工审批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及批复文件、规划审批申请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申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桩基工程先期施工核准单、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鉴定书、施工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监督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申请表或安全生产管理申报表、监理合同、银行资金到证明、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固定资产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新建房屋白议预防处理协议书、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资金减免申请表、外来建筑企业承包工程注册申请表等。
6、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许可文件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勘察成果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抗震设防审查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和评估报告、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地基基础及结构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竣工测量资料、竣工档案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四、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的整理方法
大部分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的归档整理,应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城市建设档案质量规定》(建办[1995]697号等规范或文件的规定,由城建档案部门按照城市建设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审查的前后顺序进行组卷、分别采取装订或不装订两种方法进行整理。
本文参考泉州市建设局印发的《泉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泉建办[2002]17号),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整理为例、简单介绍一下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 组卷原则和排列顺序
1、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2、组卷时要保持原审批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如:同一事项的文件材料按照审批文件在前,附件及申请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3、按照市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的办事程序,来排列文件材料的前后顺序。
(二) 整理的具体步骤、方法
按照档案的整理规范去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进行修补及编写页码。卷内目录按照本馆设计的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直接输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数据。
1、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内容应包括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单位(即立档单位)名称、事项(即文件材料内容)。
2、编制单位(责任者)与日期:单位填写案卷内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日期填写案卷内文件材料的起止日期。
3、案卷装订:(本馆)采取不装订的方法。根据文件材料的利用率和实际情况,本馆收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采取直接装袋,后装盒的方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秘书处(法规处)、人事宣传教育处、工程处、指挥通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3、人防工程报废许可
4、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5、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9、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10、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批
1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12、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甲、乙级资质审查
13、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二)行政监管(共十一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6、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7、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8、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9、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备案
10、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11、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十六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11、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12、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13、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4、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15、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16、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两项)
1、加收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1、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三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复议
3、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4、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5、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6、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7、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8、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9、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
10、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11、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招标;现场管理
1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
1.1 项目立项: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申请政府立项报告。
1.2 建筑方案确定:
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单位正式立项后,应立即进行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质优价廉,高效实用的原则,可分别采取招标选择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为使规划设计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项目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地形地貌、地质勘查报告、周边环境状况、整体规划要求、功能及使用要求、投资规模及其他技术要求。
1.3 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提交正式成果。
1.4 报建手续办理:
在政府机关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批、规划审批、招标、质检、节能审批、办证及缴费等相关手续。
2 建设工程招标
2.1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选择应遵守国家招标法规定同时适应当地政府规定的基础上,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节约、省时并能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选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少于7家,邀请招标时,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票邀请书。
2.2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文件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3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包括:
2.3.1 投标单位投标合法性审查: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3.2 投标单位投标能力审查:了解投标单位的概况,审查投标单位与本工程类似的施工经验,实地考察投标单位信誉、业绩情况、设备情况及技术能力情况。
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并制作标底。标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2.4 开标、评标及定标
2.4.1 开标会议基本程序:介绍招、投标单位的与会人员。
说明开标会的主要程序、评标办法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由监察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检查结果应向与会人员宣布。
开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票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等级及承诺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标底。开标时应有1人唱标,1人记标,1人作记录,2人监督唱标和记标。
评标。评标小组应由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宣布中标单位。
2.4.2 起草中标公告,接受监督。
2.4.3 实行量化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脱标时,主管部门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标底。若审定标底有误,可重新编制标底,重新招标。若标底无误,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转为议标。
2.4.4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评标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2.4.5 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3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3.1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人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了解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协助设计院和勘察院做好设计和勘察工作,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控制设计变更,控制项目投资。
3.2 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提前做好地下管网会签、改造、保护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预留工作。
3.3 项目负责人参与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完成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协助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项目负责人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了解工程的各项施工计划。
3.5 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组织设计交底,做好开工前的最后技术准备工作。
3.6 根据国家规范,将工程主要环节、关键部位、主要措施及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的水电设备作为重点管理内容,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3.7 做好建筑材料、设备的选型认价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现场材料及设备的到场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
3.8 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务必明确变更的原因、类别。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工程专题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按时参加监理例会。
3.9 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针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抽查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
3.10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4.1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消防、人防、防雷电、电气、电梯等其他专项验收。
4.2 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3 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移交申请报告。
4.4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验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使用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首先检查主要材料和设备及各种装修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复试报告,施工中各工序、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文件合格后,对工程装修、设备运行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看其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使用功能是否满足用户需要,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签验收意见。
4.5 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工程验收文件。
4.6 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签订工程资料移交书。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保修工作,及时回访维修信息,监督落实维修情况。
以上四个方面是对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的管理,抓住这四个方面的管理,整个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就会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秘书处(法规处)、人事宣传教育处、工程处、指挥通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3、人防工程报废许可
4、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5、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9、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10、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批
1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12、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甲、乙级资质审查
13、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二)行政监管(共十一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6、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7、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8、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9、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备案
10、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11、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十六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11、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12、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13、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4、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15、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16、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两项)
1、加收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1、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三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复议
3、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4、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5、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6、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7、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8、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9、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
10、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11、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
12、组织实施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13、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五、履行法定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具体执法行为的执法要求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一)履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公开,并公布依据和办事流程,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三)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给予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处罚人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两次(或以上)相同性质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四)履行行政强制的要求和标准
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严格控制行政强制的范围。行使强制职权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行使其他救济权。发现不符合行政强制的条件或没有强制必要的要及时解除强制,因违法实施强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确认对象的条件,严格遵守确认程序,依法确认相关事项,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六)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明确行政征收的标准,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向被征收人出具全省统一的收费单据,所收费用按要求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人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财务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七)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诚信,对于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追究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六、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办对各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各执法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执法机构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相一致;
(二)行政许可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行政监管、行政征收和行政确认的情况;
(五)罚没款的收缴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七)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权限内、遵循法定程序,有否、索要财物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并考核。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本办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1.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2.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否被撤销;3.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适当;4.行政许可、征收、监管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履行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现象;6.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维持率;7.行政赔偿情况;8.其他需要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宣传教育处按年度对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报办务会议审定。办务会议讨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结果应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纳入部门岗位目标管理,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中止其执法资格,并进行执法培训,视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法资格。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应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办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宣传处查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实施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