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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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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第1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结算、管理、总结算、表格设置、编制流程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众所周知,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总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也会发生很多变化,这些变化同时给工程结算的办理带来各种各样的难度。但是就总结算编制而言,其表格形式应该可以相对固定,编制方法亦可程序化处理。因此截止到2012年8月,南方电网公司先后了2个版本的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还同时了工程造价作业指导书。这些管理办法和作业指导书,有力地推进了电力工程造价的规范化管理。2013年南方电网公司又了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项目造价信息化规约(电网工程部分),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系统和规范管理及信息化管理作出了安排。本文试图通过珠海供电局十多年来的工程结算管理及总结算编制积累的经验,与同行交流学习,以便在电力工程造价规范化管理过程中能够顺利过渡和接轨。对于工程总结算的数据处理,在未来的工程造价系统和规范管理上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使用价值。

2 工程结算管理

2.1 工程结算的划分:工程实施过程结算(又称阶段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总结算,我们在这里主要谈的是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竣工总结算。

2.2 工程结算的条件: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完工,经发包、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并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

2.3 工程结算的作用和意义:

2.3.1 厘清与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等有关各参建方的经济利益关系;

2.3.2 编制的竣工总结算是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的投资总结性文件,它反映了工程建设总的投资效果,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和办理交付使用的依据,是提供给财务部门编制财务决算的依据和参考;

2.3.3 是项目主管上级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造价指标考核监管的依据;

2.3.4 作为工程造价的总结性文件,可以为今后的项目建设提供造价借鉴与参考。

2.4 工程结算依据:

2.4.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4.2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2.4.3 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2.4.4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2.4.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或安全措施计划,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2.4.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2.4.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2.4.8 工程概、预算书及批复文件;

2.4.9 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如施工记录、材料进场申请检验报告、桩基或基础检测报告、监理日志、月报等。

一般地,与各参建单位的结算,由承包方编制结算书,报送发包方组织审核。发包方可以直接审核结算,也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经整理后加盖资料收讫确认章,双方经办人要签名并注明收讫日期,再由发包方提交给第三方审核。结算审核过程中,由发包方传递的资料才是有效的结算资料。一般不受理后补资料,避免过程中的弄虚作假。

结算审核过程中,一般都有一个四方共同核对数据的过程(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其实这个过程就是“结算谈判”。因为这个过程往往是对结算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协商并确定最后的结算原则。如果涉及重大问题争执,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领导都应参加,才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这个过程中,承包方要进一步举证。发包方、监理和造价咨询方要核对新的举证资料,对新的依据资料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因此,造价咨询方应根据会议确定的原则整理“结算协调会议纪要”经三方(或四方)签字确认,作为造价咨询方进一步审核和调整结算的依据。

经第三方审核的结算书应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正式生效,作为支付结算的依据。工程审核结算书由经办各方签字盖章的常用表格格式如下:

工程预(结)算审批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审核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审定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资格证号:

认定意见: 认定意见: 认定意见:

审核人:

资格证号:

报审价: 元

审核价: 元

甲供主材: 元

施工费: 元

增减额: 元

审核价大写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工程竣工总结算表格设置与编制流程:

3.1 工程竣工总结算:表格设置和总结算报告

工程总结算书的编制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可以自己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

工程总结算的表格设置,以满足财务使用和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需要就可以了,不必要设置大而全。如果需要,详细的数据有地方查就可以了。如果太细或过全,就会显得篇幅太大和累赘,徒增重复工作量而没有太大用处。所以,对电力工程总结算而言,使用五类表就可以满足编制和管理需要了:

第一类表格:总结算编制依据清单。编制人可根据依据清单先梳理编制结算的依据。这类清单可考虑设置一个 “金额”栏,使用EXCEL电子表编制。编制总结算过程中,还可以用它很方便地核对单项工程总结算表内的部分数据分解后汇总合计是否正确,如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第二类表格:总结算汇总表:可同时用于单项工程总结算表和总结算汇总表,只是粗细不同。所有单项工程总结算表的数据最后汇总到总结算汇总表。

通过总结算汇总表(类似于总概(预)算表),可以看出各单项工程的总的实际开支情况,以及与概算对比的情况。它的数据从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汇总链接过来。如果发现有超支或过度结余情况,就可进入单项工程总结算表查看,进而还可以进入更详细的工程结算书内查看,或同时查看相关结算依据资料。

单项工程总结算表,这张表的表头与总结算汇总表一致,但深度类似于概预算表的建筑或安装工程费汇总表加其它工程和费用汇总表。它包含了概算和结算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如线路工程)投资分析数据、结算与概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投资对比数据。通过这张表,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它工程和费用的实际开支情况,是否超概算等等。如果有超支,就可深入查看该分部分项工程结算的详细资料,分析其超支的原因,判断该超支原因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就可将该项超支原因在总结算编制说明内列出;如果不合理,就要当即决定处理办法:处理还是不处理,视问题大小和是否有违规、违法以及是否有可能来进行判断。如果要处理,又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工程造价的消缺处理方案了。

第三类表格:工程概算和投标报价分析表。这类表格与后面的第四类、第五类表格都是单项工程总结算表的附表,所反映的是概算和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分析数据,类似于草稿,是单项工程总结算表的的一部分数据,最后是通过公式链接形式汇总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数据到单项工程总结算表。

第四类表格:设计变更结算汇总表,也是单项工程总结算表的附表,它所反映的内容是每个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摘要)及审定的造价情况,以及该变更属于哪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数据分解。它的数据和第三类表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数据一起链接汇总到单项工程总结算表。对于电网输变电工程,可以根据单项工程个数设分区,在一张表上搞定。

第五类表格:甲方供应设备材料清单。它也是单项工程总结算表的附表,它只需要反映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设备价合计、材料价合计就可以了。同时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变电站工程)或单位工程(线路工程)分类汇总后,链接进入单项工程总结算表。

以上数据处理完成后,可结合电监会或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每年的数据上报要求进行补充或引用其表格,按其要求分析计算填列即可。

最后,就可以根据总结算表和各单项工程总结算表编写总结算编制说明(或称工程总结算报告)了。

总结算报告可按如下格式:

a.工程建设规模(可参照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相关内容,尽可能完整);

b.项目开、竣工日期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c.编制依据;详见“工程总结算依据清单”。

d.工程概预算审批情况;

d.1概算情况

d.2预算情况

e.工程结算情况

工程总结算情况:×××工程概算批复总投资……万元,结算总投资……万元,结余……万元,结余原因如下:……

其中:

e.1×××1单项工程概算批复投资……万元,结算投资……万元,结余……万元,结余原因如下:……

其中:

建筑工程费:概算批复投资……万元,结算投资……万元,超概算……万元,超支原因如下:……

安装工程费:……概算批复投资……万元,结算投资……万元,结余……万元,结余原因如下:……

设备购置费:……概算批复投资……万元,结算投资……万元,结余……万元

其它工程费:……

本单项工程超支与结余相抵后还须动用预备费……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实际开支……万元,结余……万元。

e.2×××2单项工程……概算批复投资……万元,结算投资……万元,超概算……万元。其中:

建筑工程费:概算批复投资……万元,结算投资……万元,超概算……万元,超支原因如下:……

安装工程费:……概算批复投资……万元,结算投资……万元,结余……万元

设备购置费:……概算批复投资……万元,结算投资……万元,节约……万元

其它工程费:……

本单项工程超支与结余相抵后还须动用预备费……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实际开支……万元,结余……万元。

e.3×××3单项工程……

……,……

f.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4. 工程竣工总结算编制流程

根据上述“3.1 工程竣工总结算:表格设置和总结算报告”的描述,我们已经很清楚工程竣工总结算的编制流程了,如下图示:

第2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控制; 施工企业;结算

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管理成本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尺,通过工程结算,可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期间管理存在的问题,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供经验。所以,必须重视工程结算工作。笔者认为,施工企业领导重视是做好工程结算的重要前提,结算管理的过程控制是工程结算的关键,要注重合同条款及其相关文件的学习 研究和应用,认真对合同单价进行分析研究和应用,加强图纸 设计变更的可结算性审查,及时有效的现场签证,特别要加强与设计人员的交流、合作,正确处理好与相关企业及人员的关系。 1 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几个关键环节

1.1 配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造价人员

要做好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就要求造价人员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对该调费用进行调整;能正确理解定额内容,准确套用定额项目;能对定额项目单价进行必要换算;及时掌握计价信息,准确运用 此外,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掌握各分部工程的构造做法及施工工艺,进行必要的签证和费用计算;能主动把握索赔起因,根据索赔程序,利用索赔技巧进行索赔,同时应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为其服务;针对新材料 新工艺,能利用定额原理自行组价等 为实现以上要求,就需有高素质的专业造价人才队伍。

1.2 注重合同条款及其相关文件的学习、研究和应用

要求工程开始就将合同、招投标文件初步设计等相关资料、发至各项目管理者手中,并认真组织学习。要求经营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条款,能够发现施工过程中超出或不符合合同等相关文件范围的项目、事件,并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业主,并就此与业主或设计院进行协商或向业主提出书面索赔报告。

1.3 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

要搞好结算,施工企业除充分考虑自身因素外,还应正确处理与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具体包括业主单位、监理、设计、造价审核等单位。

2 结算前期准备工作

在项目投标阶段,应暂定项目管理部,投标预算最好由参与施工的预算人员及核算部人员( 既懂施工又懂预算的熟练人员) 共同编制,要做到心中有数,拦标价公示后能做到不盲目调标,要从工程可能变更的部分着手压价。

3 控制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措施

3.1 加强设计管理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设计质量的高低,对工程造价有着直接影响,目前设计管理仍比较薄弱, 一些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有的甚至互相矛盾,这样不仅影响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而且会使施工企业在设计漏洞上作文章, 趁机高估冒算。所以保证设计质量,才能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

3.2 加强工程计量控制

工程计量不仅是控制项目费用支出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当前承包的主要形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做为工程款结算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因此,要重视并加强工程计量控制,明确工程计量原则,计量的项目必须是合同中规定的项目, 计量项的质量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计量项目的申报资料和验收手续应该齐全。

3.3 加强索赔额度的核算

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费用索赔都是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根据索赔原则,严格审核开发商提出的索赔报告。通过严格的核算,正确地计算出承包商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或工期延长。

4 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风险及措施防范

4.1 结算风险的类型

4.1.1 结算文件资料不全 依据不充分的风险

竣工结算资料是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和业主单位审核结算的重要依据。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或业主的委托方等多方)会依据施工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因此结算文件资料的合法完整性、真实合理性和准确有力性将直接影响结算的进程和结果。

4.1.2 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时间的风险

一般而言,工程合同结算条款会约定结算编制完成和提交业主(发包方)审核的时间要求,施工方必须满足其要求,否则,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权利,甚至影响到谈判的氛围和结算的主动权。也有些情况是合同中结算期限约定不明,从项目合同签约时开始潜藏着结算延期的风险。

4.1.3 竣工结算周期漫长的风险

结算拖期有发包方有意(恶意)拖着不办或授意委托方(监理 造价咨询机构)故意拖延的原因,同时更有施工方结算资料积累不充分等自身原因或留待最终结算审核敲定的事项太多导致的。既有影响工程尾款回收的风险,也有工程后期业主相关管理人员的人动离岗导致的结算风险,甚至重新审核或过去已确认项目被重新否定等更大的结算风险。

4.2 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施工合同的签约管理,根据工程规模合理确定施工方报送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和发包方审核结算的期限,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隐含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受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约束和调整;(2)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报送必须及时,并签收手续齐全有效。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并要求发包方依法签收。接收记录要妥善保存,若发生结算争议时作为支持合同结算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3)竣工结算文件递交后的跟踪督促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很容易造成结算延后,影响结算结果,导致工程尾款不能及时回收。

5 结语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反映技术经济综合能力的工作。同时工程竣工结算也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搞好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人员要本着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建筑施工企业除充分考虑自身因素外,还应正确处理协调好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具体包括业主单位、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实施中所确定的组织结构关系,同他们建立必要的经济合同关系,在工作中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在各方面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合同履行上诚实守信,树立企业良好的自身形象和信誉,从各个环节为搞好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3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结算纠纷,防范对策

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回事。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款,届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结算纠纷已经肇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所非议,另外,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进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03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届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两点。

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2、按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作出放弃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权的承诺有效”,因此,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被解释为对其来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天+56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28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28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规定的56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述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菲迪克合同条件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北京环境项目监理部,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编,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年版。

第4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5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造价咨询服务业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经编制、审核、批准签发等工作程序。各程序应由具有资格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证后生效。该流程文字资料应和咨询成果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条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正、诚信、独立、客观地开展造价咨询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造价咨询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操作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应收集和整理下列资料:

㈠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㈡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特别是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价格;

㈢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㈣同期有关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

㈤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㈥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文件;

㈦同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㈧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概算

㈠概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估算内。

㈡概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估算;

2.各类设计文件:

⑴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⑵初步设计图纸;

⑶工料规范说明。

3.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概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概算;

2.对初步设计提出调整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概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和设计修改意见调整概算。

㈣咨询人在概算调整后应编制完整的设计概算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6.单位工程概算表;

7.工程量和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

10.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量汇总表。

第八条预算

㈠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㈡预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3.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

㈣咨询人在调整预算后应编制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预算书和各专业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6.建安工程费等单位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汇总;

7.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

㈠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收集有关招标项目造价基础资料;

2.了解建设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3.熟悉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并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技术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确定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2.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其内容为:

1.封面;

2.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6.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第十条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

㈠最高限价不应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投资额。

㈡预算控制价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3.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4.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控制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预算控制价;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控制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控制价。

㈣咨询人在调整预算控制价后应编制完整的预算控制价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计算表;

13.最高限价确定表。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报价

㈠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以下依据进行编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国家、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4.图纸、变更;

5.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

6.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7.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依据;

8.其他相关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2.应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㈠咨询人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价款增减计算审核工作。

㈡审核工作前,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为: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工程变更价款申请程序和时效。

㈢咨询人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工程变更在确认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咨询人可予以提醒。

㈣工程变更引发的价款变更申请,咨询人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咨询人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3.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变化,该材料(设备)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

㈠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应包括:

1.招标文件;

2.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3.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4.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5.工程签证单;

6.工程竣工图纸;

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8.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主要材料汇总表;

10.发包人供料、设备明细表;

11.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2.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13.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㈡咨询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做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和批准概算等;

2.工程项目涉及的设计人、施工总承包人、主要专业分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单位名称;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分析结果及其审核意见;

4.竣工结算书与审核结算书对比表(限政府投资项目);

5.《工程造价审定单》(见附样5)。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四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由市造价站监印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编制咨询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咨询成果专用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概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唐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造价站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唐执业。

第十九条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唐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唐山市外埠进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市建设局[2006]122号)规定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进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参照执行《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完成咨询业务后30日内,应按《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市建设局[2002]117号)进行咨询成果文件备案。不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相关计价规范性文件、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咨询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核准事实,取得证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8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号)第20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二)有意抬高或压低预算控制价幅度超过5%;

第6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1.及时签订分包合同,防控合同法律风险

如一时无法订立合同的,要先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或意向书,对安全、质量、定价等有关事项原则进行初步约定,以降低风险。分包合同签订后,应由合同管理部门对相关人员、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交待各分包单位的分包范围,承担的施工任务,材料、设备的供应、需注意的事项等,便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施工生产,采购物资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实时监控合同履约情况,评估履约不符的风险和风险受控状态。及时提出防控风险建议和措施,切实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2.按期分包结算,加强资金支付控制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做结算,抓住合同要点,即合同的分包方式、合同单价、物资设备的供应。各种主材的损耗率及超耗的约定按照现场工程量签认单进行结算,经过审核双方确认的进度款结算单,作为中期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及时建立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台账,反映项目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额、结算额、材料领用、设备租赁、支付额、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全面、动态的反映分包工程合同状况,有效监控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避免超结、超付。

3.加强日常计量管理,为工程顺利进展提供资金保障

合同管理和计量人员应熟悉合同文件,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关于计量与支付(即与业主的验工计价)的规定,以及业主或监理下发的有关计量支付的管理规定,了解掌握计量与支付工作程序及要求,以保证计量与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计量工作不仅是计量人员的事情,它需要我们整个项目所有人员配合。项目领导应重视计量工作,制定计量管理办法,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专人分别负责质保资料、签证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的整理与归档。通过制度管理,大力促进项目计量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

4.注重变更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为竣工决算做准备

工程项目因建设周期长、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纸不同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会有现场变更、设计变更等。但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的不确定,或变更项目工程数量及事项的确认周期长等,导致变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计量困难。需在日常做好资料收集、签证等工作,加强与业主、设计、监理相关人员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为顺利进行竣工结算工作准备完善条件。

5.加强项目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项目施工成本的控制管理,掌握各时期项目部的生产经营情况,真实、准确的反映各个时期的盈亏情况,项目部应在开工初始就制定成本分析管理制度。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财务、计合、物设、工程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提供资料,共同搞好成本费用分析工作。在成本分析过程中注重工期—成本同步,因为成本是伴随着工程进展而发生的。如果成本与进度不对应,项目成本会出现虚盈与虚亏的不正常现象,真实成本将得不到体现。成本分析完成后,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对项目部成本进行分析、讨论。根据成本分析各项资源使用的节约或浪费情况,及时有效的对成本发生情况进行控制,并对下一步的施工做出指导作用。通过分析找出项目管理中的漏洞,做到项目成本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改进措施,加强成本控制。做好成本的分析工作,无疑将促进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完工后的各项工作收尾,竣工阶段

1.尽快完成竣工结算,回笼工程价款建设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符合合同要求并通过了交工验收后,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通过审计部门审核,然后拨付工程价款的过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总价合同或者单价合同,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一般包括这样几点。

(1)工程量增减调整

这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即所谓量差,就是说,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2)价差调整

根据合同文件约定,对可调差的材料,按照造价部门的信息价,进行调差。

(3)变更、索赔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文件的约定,应由业主承担的变更、索赔事项。施工单位提供详实的资料及报价,经业主审核批准的合同外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是施工单位经营活动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预算人员的一项重要而细致的工作。预算人员只有做好工程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才能将竣工结算这项工作做好。从而帮助缩短竣工结算的审查时间,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重视完工后的成本核算,分析项目整体盈亏状况项目竣工后,各部门要及时整理本部门发生的各项成本,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成本,和工程收入(业主最终确认的竣工结算值)作对比,反映工程的整体盈亏状况。再具体分析赢利点、亏损点,各单项工程完成的工作量、收入与主材的消耗量、机械费、人工费等成本支出是否匹配,并分析原因,最终形成竣工工程成本核算资料。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工程提供成本资料,促进下一个工程的成本管理工作。

3.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为以后类似工程提供参考信息预算人员每负责一个项目,在完成后都要及时将该项目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可以为以后类似工程提供参考信息,并且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对于新工程建设项目,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可达到造价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

三、结语

第7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水电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一、现今水电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中存在的不足

由于水电站项目投资工期比较紧,建设内容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复杂,工程面临问题多,各建设单位在电站项目完工交付后会存在暂时松懈状态,而单位内部工程部和财务部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有时存在脱节情况,财务处在工程建设的被动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电项目工程的资料不齐全,导致竣工的财务决算不完善

对于水电项目工程来讲,其竣工的财务决算根据具体包含:我国相关法规标准、获取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初步的设计图纸、概算的文件资料,历年制定的年度投资规划、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管理的资料、招投标的相关文件、工程合同、结算相关信息、其他方面的信息等。依据财政部门的相关标准,各个施工企业在编订工程竣工财务的决算内容期间,应保证内容精准、计算正确、信息全面、时间及时。各个建设企业需要加大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编订工作。然而,当前各个施工企业在进行水电项目施工期间,并没有关注施工质量、施工时间、环境保护等工作,忽略了建设期间各环节的资料整理,并且施工项目资料的整理人员较少,员工变动较为频繁,导致在编订竣工的决算内容期间,经常因为信息不全面而使竣工决算书出现漏洞。

(二)资金账目同物品的交付、应用相分离,发生物资管理真空问题

因为水电项目工程的施工时间较长,涉及的内容较多,一般在单一的项目完工后,就能够投入应用。当前,部分施工企业的资产管理没有采用暂估入账的措施,而是待工程审批结束后,在进行核对入账。这种方法可能造成项目由完工到决算审批之间出现一段时间间隔,少则一年,多则若干年,从而使资产的管理工作存在一段时间的真空,甚至造成部分已经报废、拆除的项目依旧没有在财务处进行入账,导致资金流失,为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三)财务的决算方法较为粗糙,交付清单没有进行细化

现今,水电项目工程的立项较大,规模较广,工程的主体为电站大坝、厂房等实物形态,又有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临时设施等工程,由于工程的财务决算批复比较粗犷,没有对单一的资产项目实行细化,导致财务在决算审批以后,应用企业极难创建分割资产,对其进行高效核算及管理。

(四)财务竣工决算工作滞后,阻碍水电项目审计工作的及时开展。

根据财政部财办建〔2008〕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竣工的财务决算标准,我国对一些大中型的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推行“先审核、再审批”的原则,就是先对委托财政相关部门及投资审核机构对需要审批的施工项目进行编订竣工决算的审核,然后再遵照相关标准对工程的财务竣工决算进行批复。如果没有尽快实行竣工决算,对水利项目的审计开展工作造成了影响,无法使施工企业及时找寻施工期间出现的问题,埋下安全隐患。由于水电项目建设期所设机构多为临时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大多不稳定,变动频繁,若不及时进行竣工审计及决算,较难获得符合建设情况的结果。

二、增强水电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方法

(一)应增强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认知

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核定水电固定资产,总结项目施工成果、财政情况,考核项目造价及投资情况,检查项目设计概算落实效果的等都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要系统、全面、综合反映工程全貌和经济评价,对编制人员专业素质、日常工作积累和有关法规执行要求极高,需要建设单位及早筹划和准备,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在工程开工时就要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料整理收集方面下功夫,为今后编制竣工决算创造有利条件。

(二)做好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工作思路。

1.尽快、精准、科学、高效的编订财务竣工决算,是施工企业需要履行的责任。在普遍重视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竣工决算,切实理解竣工决算的重要意义,必须加强领导,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标准要求,创建于企业向吻合的财务管理标准,同时予以落实,创建完善的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核算体系、账务核算处理流程、内部掌控、初始记录、资产检查、计量验收、对工程资金进行审批、对工程投资进行核算、对工程经济进行分析等管理标准。增强会计基础核算的管理力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此外,应加强实物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完整真实。

3.根据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能源经〔1992〕960号)的标准,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等纲领性指导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总则和编制依据。

在总则中应明确竣工决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编订的时间。

在进行编订工作期间,主要包含的编订依据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编订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应根据有权机关最终批准的概算为依据;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应以正确的会计账面数为依据;各项技术经济制标,应以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实际数为依据;各项计划指标应按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工程质量应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书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对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应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设计文件及建成后的实际经济效益和作用为依据。

(2)竣工决算前平时资料的积累和要求。主要包括:确定建设全过程中各部门统一名称和工程内容的核算项目(账户设置);建立设备、主要专用材料台账或卡片登记薄;建立其它基建支出费用(包含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用、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等)登记簿;切实掌握好总概算;积累编制竣工决算所需的各种文字、资料等。

(3)编制竣工决算前的准备工作。成立竣工决算领导小组和计划、财政部门、物资、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士构成小组,将任务分解,划分责任,增强协调性,互相进行配合,保证有关从业者各自履行责任,增强同施工、设计、建立等人员及企业的沟通,尽快整理、分析相关信息,共同做好编报工作。

(4)资产价值的确定、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内容及编制步骤和方法等。

4.推行施工项目跟踪审计、防范风险、转化体质。施工项目跟踪审计能够全面掌握施工的整体过程,特别是设计变更部分,及时发现项目管理漏洞和问题,加强风险控制和投资控制。在前期工程基本完工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竣工审计的标准,以抽查部分典型的合同的方式进行审计,查找缺漏,举一反三,尽早补漏消缺。

5.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基建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概预算、招标与投标、审计等有关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沟通。每个一段时间组织财会从业者讨论真实工作期间遇到的问题,汇集大家的力量,找寻合理的处理措施;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交流方式,取长补短,加以借鉴,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管理水平。

(三)在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方面开展的准备工作。

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纲领性指导文件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有针对性地注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1. 规范、有序进行财务核算工作。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工作,以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完整,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认真开展竣工决算前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

(1)会计科目的设置:为更详细的反映在建工程的各项经济业务内容,管理局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工程概算的项目分类保持一致,即在建工程一级科目项下设置为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等,以便随时将各项目实际发生数与概算一一对应、比较、分析,及时的控制概算外支出,同时也为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造价经济活动分析打下基础。财务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认真执行工程概算规定的项目划分、编号及项目名称等内容,并与计划合同部门保持一致。

(2)做好实物资产清理工作,确保各类资产安全有效。

应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或电子表格序时登记完办公、生活家具、专用施工设备等台账,包括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商、单位、数量、金额、领用部门,验收入库时的会计凭证等,并每年要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逐项清点核实,细致管理,保证各项物资的安全。另外,还需要做好剩余物资、建材原料的回收工作,遵照财政部相关标准开展工作,不可以随意挪用、侵占,严格遵照相关标准进行入账。

(3)因为水电站内包含的建设项目较多,施工周期较长,财务的竣工决算工作可以应用“先单项、后整体”的措施。每一个单项竣工结算完毕的项目的合同及最终竣工结算书必须存档,序时登记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合同价款、最终决算金额、支付时间及凭证号等内容,加强单项竣工项目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单一工程完成,具有交付应用条件的,可以先编订单一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等到所有项目全部完成后,在编订整体的财务竣工决算。然而,单一工程的财务竣工决算不可以代替整体项目的决算。已经编订竣工财务决算的单一项目,需要将其资产遵照交付、应用进行处理,其应用的资产总值遵照项目总竣工决算的审批内容为准。

(4)尽快做好项目结算工作,对项目的预算收支进行核实。财务的竣工决算能够整体、全面的反映出项目工程的投资情况。所以,需要依照往年设定的投资计划,对项目的拨款数目、贷款数目等进行核实,把各个投资方的资金数目分列明确。另外,对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对。

4.每年不定期的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建设或部分单项合同完工决算项目等进行审计。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了纠正和调整,保证了竣工资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水电施工项目来讲,财务的竣工决算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只要建设单位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给与高度关注,项目工程的参见人员细致认真、保证项目管理方法合理、科学,那么,水电站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一定会做得更好。(作者单位: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能源经[1992]960号)(颁布日期:1992.9.29 实施日期:1992.9.29)

第8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在航标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注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1.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建设超概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分项内容的投资情况是衡量工程完成的控制指标。应主动做好工程造价审核,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概算,从施工图设计开始就着手控制工程造价并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一是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不扩大建设规模,不提高建设标准,施工图的预算不突破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二是通过招投标,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合理价格。三是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对确实需要变更和增加的项目严格按程序申办,避免变更和增加的随意性。四是加强工程结算工作。坚持结算原则,仔细检查结算资料,认真校对工程量,复查定额,检查计算方法和过程,防止计算错误而多计工程量;并实行初审、预审二级审核。

2.加强工程质量的控制:一是按照国家和交通音}濒布的规定,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建设单位自检”三级质量保障制度,严把质量关。对于航标工程项目,由于专业特殊及项目投资较少,加上工地偏远,环境艰辛,在监理费用较少情况下,作为业主单位应当选派单位的基建人员作为现场管理员直接参加工程的现场监管、把关,在监理费用允许的情况下,要聘请专业的监理进行工程的现场监管、把关。二是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建立工程管理工作责任制,每个工程指定一名现场管理员或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跟踪监控,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一方面,对进场材料的登记和检查,检查材料的规格、品种是否与使用的相符;检查质量合格证、代验单是否与材料实际质量相符;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场。另一方面,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关键部位、工序加强现场的监督,实行旁站管理。三是要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进人下一个施工工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3.加强工程进度的控制:由于航标工程项目多数在海上孤岛、礁石、海呷,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较多,尤其是天气、海况的影响。像汕头航标处的半潮礁灯桩、三冲岩灯塔等这些海上海岛项目,一旦错过时间,就会延误一两个月,甚至一年半载,因此抓好工期控制非常重要。一是积极协调,理顺工地内外关系,完善报建手续,做好“三通一平”工作,为施工创造良好条件。二是及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督促其严格落实。三是参加工地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要认真执行《交通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等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支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确保投资资金既不超付,又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每一笔工程款的支出,都有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或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字、财务部门领导的审查签字和单位分管基建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核准签字,手续完备后才支付。

二、加强航标工程的事后管理

在航标工程竣工后,认真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重点注意出口强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二是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条件的有效性。三是审查招标小组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评标办法是评价投标单位的综合指标,应分析其是否涵盖了业绩、信誉、工期、施工能力(装备、技术、方案、管理、安全)、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关键内容。四是审查工程标底的客观性。对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独立费用的确定、取费标准、材料调差等内容严格把关,以确保其客观、合理。

2.加强对工程合同订立的审核:一是严格审查工程建设是否遵守“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有无无合同施工现象。二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以招标为依据,有无超计划、超标准擅自订立工程合同现象。三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谨,对于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供应、质量标准、工期进度、安全施工、结算方式、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3.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的审核:一是审查工程管理部门、中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二是审查工程管理部门、中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工程施工期间各环节的衔接畅通。三是审查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在施工阶段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如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施工条件等变更)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程序等。

4.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一是严把工程量计算关。如:审核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方法是否与定额要求相一致;核实图纸及有关现场签证的施工是否真实。二是严把定额套用关。首先,要关注结算选用的定额是否正确;其次,要审查相关的定额子目套用是否合理,有无高套定额现象;第三,要格外关注“定额缺项”的相关造价确定是否合理,有无利用缺项子目套取投资的情况;第四,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结算,要严格核实结算单价是否与中标时的报价相一致。三是严把工程取费关。结算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比例、计算基础是否符合规定等,也是该阶段的审计重点。四是严把材料价差关。工程用料在工程造价中占较大比重,也是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项目健康运行的关键。因此,应注意审查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市场指导价和预算价是否正确。总之,对于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含糊,认真校对资料,复核数据,做到有依有据。对重要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还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要通过不懈努力,保证航标工程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期的控制、完工率等方面情况良好,不扩大建设规模,不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预算数以内,确保航标工程完工率都达到100%。

三、总结

第9篇: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预结算;全过程;控制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xiste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budget management,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of the cost managemen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rom the decision to complete the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settlement control.

Key words: budget; the whole process;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预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筑行业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在建设项目中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最终导致工程投资严重失控。这样仅在编制施工图的预算和竣工的决算就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程量多估冒算

由于建设单位对编制报表的误差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加上施工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从而造成了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多估冒算的现象。建设单位如审查不到,施工单位就谋取非法之财,这样就出现了比较普遍的将工程量抛高计算的问题。

(二)预结算编制考虑不全面

建筑工程材料费一般占工程造价的50%~60%,占工程直接费的70%~80%,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建筑材料价格由当时的市场价格决定,如果合同未能充分考虑主要材料价格的变化,就必然导致工程结算出现误差。

(三)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大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设单位在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之前就急于开工,因此,对投资额度的要求,建筑标准的把握,设计深度的审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合理与完善程度没有严格把关,在施工中对工程不是随意改动,就是对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进行科学性分析,这样必然会造成工程预算管理的混乱,进而造成工程预算成本的增加。

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的必要性

就目前的体制和现实而言,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就是预决算,即预决算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施工签证记录等资料编制竣工决算。然而这种造价控制是不全面的,这是因为当预决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竣工决算时,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都已经是确定了的,而施工是以按图施工为原则,那么这时预决算人员所做的工作只是计算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以及防止高估冒算,而一旦工程项目决策存在失误;或设计方案没有最优化或行不通,那么预决算人员则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控。

三、从建筑工程全过程对预结算控制的措施

如何做好预结算管理工作,除有相关管理办法之外,再就是抓好每一个工作环节,工程预结算管理始终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自工程招投标开始,至整个工程竣工结算为止。

(一)立项与设计决策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立项决策阶段,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决策阶段最重要的是做好可行性研究,使投资和效益就能够形成良好的比例关系,以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在设计阶段要把限额设计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限额设计是按照投资或造价的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得突破其限额。当然限额设计决不是简单地一味为了节约投资,而是包含了尊重科学、注重实际、精心设计的内容,只有做到了更科学更实际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二)招标阶段

招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合法竞争来获得实时项目的权利,这样就能够按照招标的实际阶段来准备相应的工作。建设单位通过造价的比较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抱着工程造价的预算达到相应的要求,企业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对应的决定,以保证招标达到满意的结果。在招标时期要坚持公平原则,保护好每个投资者的自身利益。在招标阶段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内容要全面;工程量清单必须科学合理,工程量计算准确,内容明确,客观公正;宜在一定时期内设立招标上限控制价。最高限价水平的确定应详细地进行大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行情调查,并掌握较多的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比较计算,将工程最高限价控制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

(三)施工阶段

1.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管理

考虑资金的周转时间和速度,减少资金占用时效,合理确定进货批量和批次,尽可能降低材料的储备。采购前应掌握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和用量,采购时要及时认真地分析材料市场的价格走势,对水泥、钢材、砂石料等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多家比选,大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组织供应商进行招标,在质量、服务、价格方面反复比较,从中选优。控制运费,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合理组织运输,就近购料,以降低运输成本。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各班组只能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如超出限额领料,要及时追究责任和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2.严把变更关,将工程预算控制在概算内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做到不准随意变更批准图纸,不准随意提高设计标准。即使是必须进行的变更,也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对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尤其是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实现这类型变更,减少损失,且要经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因此,建设单位有必要指派预结算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

3.严格现场签证管理,掌握工程造价变化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对涉及费用的签证,要及时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费用,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的签证,要在隐蔽之前核定,避免事后扯皮。签证应尽量做到有据可依,尽量把签证图纸化。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只有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计量核实的工程项目进度款,造价工程师才审核支付。

(四)竣工阶段结算管理

1.抓好工程竣工结算管理,促进资金回收

建筑工程竣工后,要做好工程结算。不但要搜集整理好结算资料,还要认真审核工程量和套价取费,确定材料价格和正确处理好材料价差的调整问题,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后,必须在15 日之内,根据其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各类经济签证、工程承包合同等,编制出工程竣工结算书。整理后,上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初步审定之后,还要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和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单位复审,最终审核定案生效。而后会同财务部门,及时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竣工结算和拨付款手续,做到工完帐清。

2.建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完善合同跟踪管理

承包方应及时依照合同条件及竣工资料以及有关签证变更等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应及时组织造价人员对结算进行审查,完毕后连同竣工资料、合同、签证及变更手续一并送到造价管理部门进行最后审定备案。这样也有利于造价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承发包双方的履约情况及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职业道德情况,统计各类工程造价经济指标、价格信息,更好地制定和完善造价管理制度,及时工程造价调整规定,价格指数使用说明等。

四、结束语

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管理与控制,不仅需要造价工程预结算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觉悟。准确、合理地确立工程价款,既减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纠纷,也维护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有序的控制工程造价成本,使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