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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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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第1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八条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

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规范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

《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许可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和定位,并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灰线检验申请,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验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单,验线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灰线检验:

1.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的;

2.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规划告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

4.现状地形与地形图严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线检验的情况。

第十二条房产、大型公建项目完成±0.00施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0.00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0.00复核。复核合格的,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在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工业项目逐步实行±0.00检测报告和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每个建设项目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跟踪检查,并将建设项目落实规划情况及时填入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表。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抄告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有关竣工规划核实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规定的资料,同时对建设项目中一些疑难情况,建设单位还应向规划分局提供说明材料,并经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署意见,竣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竣工规划核实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经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审批要求;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公共配套有无实施;

5.征勘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的建筑和违法建筑;

6.涉及房产项目的物业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是否落实;

7.其它涉及规划审批时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所需各类实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由具有相应资质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第十九条临平副城所有建设项目和其它地区的房产、大型公建项目,绿化部分的竣工规划核实由余杭区建设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前单独核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竣工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为3%;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2%;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由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对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区之外,局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的电梯房、设备房、楼梯房和屋顶水箱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误差。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且周边存在日照间距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景观控制地带还需提交景观分析报告。多层低层建筑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其间距应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如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先接受国土余杭分局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规划分局在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实,处理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经规划分局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划分局和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完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责任分工机制和联动机制。

第2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关键词:点位中误差 间距中误差 高程中误差 条件点 地物点 要点分析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建设规范性的保障,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城市规划监督测量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手段,在城市建设中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城市规划监督测量主要包括放线测量、±0层验线或灰线验线测量、验收测量。

放线测量是依据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红线图、总平面图、施工图以及《建设工程定、验线记录册》等资料,计算符合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按建(构)物外墙角点坐标进行放线。放线后经校核检查,将放线点坐标、附图提供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放线核实。

灰线验线测量就是核实建(构)物是否满足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条件、条件点坐标、及建(构)物与四至的关系。如果建(构)物的位置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及时上报规划主管部门。

±0层验线测量是在建(构)物基础施工完成后,根据工程放线或灰线验线测量的成果,测量建(构)物验测点坐标和±0层的地坪高程,供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

验收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建(构)物的高度测量、竣工地形图测量、地下管线探测和建筑面积测量等。竣工地形图测量的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法,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地面建(构)物、道路、植被、地下管线、地下空间设施等要素。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要求,确定周边建(构)筑物、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渠、古树等地物待测点,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差异的条件点,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实。

2 资料收集的内容及要点

内容:

资料收集的内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红线图、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方案或施工图;(4)《建设工程定、验线记录册》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意见或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5)收集测区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资料、已有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等资料;(6)有关图件dwg格式的电子数据;

要点:

1.在收集资料时应注意红线图、总平面图、施工图三者纸质件和电子版件数据的一致性和正确性;要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与建设工程建(构)物的内容是否一致。

2.在收集控制点资料时应注意坐标系统的统一性;控制点精度和实地点位的完整性;测区内转换参数;测区内网络RTK和GPS-RTK

的信号情况;已有地形图的现势性和精度情况。

3.在接受委托后,要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及其它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条件及竣工测量的范围,编写技术设计书。

3控制测量的内容及要点

内容:

1.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GPS测量、网络RTK和GPS-RTK测量、导线测量、边角组合网测量等方法。

2.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GPS高程测量等方法。

要点:

1.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相应条款执行。(1)平面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2)各等高程控制网中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3)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4)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的特征点坐标或高程应标注在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上。

2.采用GPS测量按照《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 二级GPS控制测量技术要求执行,GPS测量(包括网络RTK和GPS-RTK测量)的方法。

3.单基准站GPS-RTK方法进行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GPS-RTK测量时为求解转换参数,应至少联测3个高级控制点;(2)高级控制点所组成的平面图形应对相关的RTK流动站点有足够控制面积,并对GPS基准站坐标系统进行有效检核;(3)GPS-RTK基准站作业半径不宜超过5km;(4)GPS-RTK流动站不宜在隐蔽地带、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观测;有效观测卫星数≥5颗,PDOP值≤6;对每个控制点独立观测2次,2次测定的控制点平面坐标分量较差不应大于2cm,垂直坐标分量较差不应大于3cm;(5)开始作业或重新设置过基准站后,应至少检测一个已知点或重复测量点,检测点的平面较差不应大于5cm;

采用网络RTK作业时,作业地点应位于连续运行参考站网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精度与校核要求参照单基准站GPS-RTK作业的相关规定执行;(6)在网络RTK和GPS-RTK均可作业时,优先考虑使用网络RTK的作业方法。

4.采用全站仪测量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闭合环或闭合线路边数不大于10条边。控制点的校核限差: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应满足1/4000,边长小于50m的,应在±20mm之内;校核坐标与条件坐标的点位应在50mm;高差校差应在±10√n mm。

5.采用GPS高程测量方法时,要求该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达到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

4竣工地形图测绘内容及要点

内容:

竣工地形图测绘的内容应包括:(1)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2)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以及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和计算;(3)±0的高程、楼高测量以及建筑面积计算等附图、附表;(4)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核实内容。

要点:

1.竣工地形图测量范围包括建设用地红线外50m范围内的地

形地物(若遇道路应测完整)。

2.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直接法或(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

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主体建(构)筑物主要拐点及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的距离,所测量的距离、坐标或计算的数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需在竣工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3.对建(构)筑物的室内、外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测

量要求:(1)室外地坪高程一般应为建(构)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室内地坪高程一般为一层地面高程,对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所测位置及高程值应在竣工图中标注;(2)楼高测量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对于平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对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至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至楼顶,楼顶至±0,±0至室外地坪的高差。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的应按要求测量。对于阶梯式建筑要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都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并应在测量报告立面图中分段标注。(3) 当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出入口小间占屋顶面面积不超过一定比例(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且高度不超过一定高度(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空调冷却塔等均不计入建筑高度。(4) 层高一般为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5) 净高从楼地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4.建(构)筑物的高程测量,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测定。水准测量方法时,宜将±0层的地坪高程点联入水准附合线路内,线路总长一半不大于8km,结点间路线长度不应超过附合路线长度的0.7倍,支线长度不超过4 km,视线长度不宜超过100m,观测中丝读数法。附合线路闭合差不大于±10mm(n为站数),线路中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以30 mm估算,也可从不同的起算点测量两次,高程较差在±30mm之内时取用中数。采用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时,宜从不同的起算点测量两次,高程较差应在±30 mm之内,且高程成果应取中数。

5.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用手持测距仪、三角高程法、前方交会法或用钢尺实量法。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cm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6. 建(构)筑物层数的计算(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自下而上以自然数表示;地坪±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2.20m(含)以上的,计入地下层数。房屋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小于该房屋室内净高的1/3,且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2)复式房屋、跃层建筑按实际占有的自然层数计算;(3)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层数;(4)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0m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5)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技术层,建在自然层内的,不计层次;建在自然层之间的,并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可利用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2.20m的,应计层数。

7.面积测算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分类进行,按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8.建(构)筑物的四至距离的计算,采用实量法:即在实地采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丈量法进行间距测量,也可采用光电测距解析法,根据GPS-RTK、全站仪所测的坐标进行计算,计算可在计算机图形软件中进行。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中要详细载明竣工规划测量

的内容与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比对等内容。其他规划竣工验收内容的测量应在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划验收的要求实施。

10. 制图标准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5精度分析

1.平面精度

竣工地形图地物点的平面精度以地物点相对于邻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5mm;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4mm。在数字化测图中,图上地物点中误差mW的来源,主要由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mt、图根点至地物点的测距中误差mj、方向中误差mf所构成,即

mW=m2t +m2j +m2f

现将各项误差逐项分析如下:

(1)按照1:500比例尺地形图,图根点的位中误差mt取图上±0.1mm为5 cm。

(2)图根点至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mj是影响地物点点位精度的一项主要误差,如采用全站仪实测,按照二级测距仪测距中误差为10mm。

(3)地物点的方向中误差mf包括:照准误差及全站仪测角误差等,其公式为:

mf=mr/ρ×S

式中:mr――测绘地物点的方向中误差(″);

S―测绘地物点的图上最大视距长度。

ρ=206265

其中mr随视距的增大而减小,但视距大到一定限度后,其减小的速度就会缓慢下来,因此,对于竣工地形图测绘应参照大比例尺测图所规定的视距范围,一般取用mr=±6″。按上公式结合《城市测量规范》的视距长度计算得下表:

综上所述,将各项中误差数值代人公式:mW= m2t +m2j +m2f就计算出测绘地物点最大点位中误差为5.12cm,取值为5.0cm 。所以竣工测量地形图的主要地物点(涉及规划条件的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cm,次要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 2为7.0 cm,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5.0cm;困难地区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和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 cm(限差为2倍的中误差)。

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拨地定桩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也不应大于5.0cm。对于细部点坐标的检核,可采用重复测量、间距量测等方法。重复测量的点位较差应小于7.0cm。两相邻细部坐标点间,反算距离与检核距离较差的限差不应大于7+S/2000(注:S为两相邻细部点的距离,以cm为单位。)

2.高程精度

竣工测量地形图在城市建筑区不用等高线表示的平坦地形,地面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5m。测图比例尺为1:500,等高距为0.5m,要求图根点的高程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等高距的1/10,则为5cm。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mp应按下式计算:

mP=h/4+0.8m×10-3×tana

式中:h-基本等高距;

m-测图比例尺分母;

a-地面倾斜角;

其中,等高线的高程中误差取值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2。

6结语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核实)测量,在城市规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想做好核实测量工作,就要以城市规划的原则作为指导,并合理所利用的测绘仪器、设备、技术方法。在进行竣工地形图的核实测量时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法,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核实测量时利用CORS系统网络RTK的作业方法,在网络信号较弱时使用 GPS-RTK的作业方法,对建(构)筑物的高程核实测量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测定。对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督(核实)测量中的各项限差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相应条款执行。对于建(构)筑物的规划核实测量,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汇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才可继续实施。

目前,对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督(核实)测量,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的技术规范,同时各地实施的内容及要求有所差异。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测量的技术要求,确保测量成果和成图的质量,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待尽快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参考文献

[1]《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2]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测绘综合能力》,2012版

[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73-2010

Analysis on Contents and Key Points of The Building Engineering Planning and Supervision Survey

Ma Xinyun

(Urumqi Urban Institute of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Surverying and Mapping,Urumqi 830000,China)

第3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管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申请书中附有在城建档案馆取得的施工地段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地段现状地下管线、管位地形图。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条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的放线定位,并在地下管线覆土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报告。

市规划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地下管线工程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抢修,需要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绘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并输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第5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关键词】竣工验收;测量

一、引言

竣工验收测量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一项具体工作,主要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各项指标是否按规划审批的要求施工。批后管理的一项重要程序,竣工验收测量的成果报告更是规划竣工验收审核的重要依据,竣工测量成果的质量,不仅影响测绘部门掌握现状地理信息的正确性,而且涉及到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审批监督管理,因此,竣工测量成果的质量是关系到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实施、落实的一项重要测绘工作。

二、竣工测量的内容

竣工测量的内容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地形测量和竣工要素测量。

1、地形现状图测量是对该工和及周围已经变化了的地形、地物,采用数字全站仪重新进行数据采集。根据外业采集的数据,利用CASS等内外业一体化软件进行编辑,生成满足要求的图件数据。

2、竣工要素测量是对筑物的长度、宽度、高度、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进行实地测量,同时在地形图上标注建筑物与规划控制条件地物的距离、建筑物与界址线、规划红线等的关系。

三、技术要求

1、测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

2、坐标高程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采用92厦门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图幅分幅及编号:按厦门市现行规定执行。

4、测量要求:

主要采用《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技术标准执行。

四、外业数据的采集及测算

竣工测量外业数据的采集及测算包括控制测量、现状数字化测图、数据测算三个方面。

1、控制测量:为确保测量精度,每一宗地的周边必须布设不少于三个固定点的城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导线控制点;导线可布成结点网或附合路线,按照规范要求埋石,在城市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可以刻石代替,精度要求按规范相应规定。一、二级导线点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测定,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导线测定,高差应对向观测,仪器高、觇标高量至0.001m。精度要求按规范相应规定。

内业平差前应对原始观测数据进行200%的检查,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后方可进行平差计算,同时应对原始观测数据进行备份。成果取位:角度的各项改正计算和方位角取至秒,边长和坐标取至0.001m。高程取位:三角高程取至0.01m。

2、数字化测图:(1)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按照1:500数字化地形图的要求详尽测绘表示。地上、地下停车泊位应逐个测绘表示。成图软件采用城市测绘与管理系统软件UDSMS编辑。

(2)范围:除了建设用地范围外,还应包括与建设用地范围线相邻的地物、地貌,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a)相邻的是街道的,将相邻的街道施测完整。

b)相邻的是巷道的,施测相邻的巷道及靠巷道一侧建筑物的轮廓线。

c)相邻的是建筑物,则施测相邻一侧建筑物的轮廓线。

d)上述情况除外的,测至建设用地范围线外30米;当有斜坡、人工坎等地貌存在,测至其顶部即可。

e)分期建设的项目,测至主体建筑外轮廓线外30—50米。

(3)注意事项:

a)主要地物点在一、二级导线及图根布设时,应尽量考虑直接引测。

b)宗地内所有地物、道路,有宗地界址作用的围墙、人工坎等及邻宗主体建筑,一律按一级界址点精度要求准确测定和详尽表示,且必须从所布设的控制点上直接引测。

d)立尺点应保证与图式符号的定位点或定位线严格一致。为了减少棱镜常数对细部点的误差影响,应根据棱镜规格不同在全站仪加常数设置中考虑加入棱镜改正常数。亦可采用特制小棱镜或免棱镜全站仪施测,以保证点位精度。

e)高程注记应均匀分布、合理选注,要求注至0.01m。

f)为保证精度,每天上午、下午第一测站作业前必须检测仪器2C和i角一次,并重新设置于仪器内。

3、数据测算

(1)建筑面积测算:建筑面积测算,目的是为了反映建设项目的布局与规划设计是否相符合,了解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违规的问题,是城市管理时的重要依据。面积测算的内容主要依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 6-2000)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按照房产测绘“双线图”的形式,详细测绘体现房屋分层平面布局、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核心筒、停车泊位等内容,并形成分层平面图。

边长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等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底层骑楼的面积、层高小于2.20米(含2.20米)、架空绿化、消防通道面积均应将面积数在备注栏单列并准确描述。

(2)建筑高度测算

a)平屋面建筑高度: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屋面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下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物位于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位应计算建筑高度。

b)建筑高度测量要求:使用手持式测距仪逐层测出各层层高,将汇总高度与全站仪测量高度比较,误差在±(0.03*层)m以内; 各栋建筑主要室外出入口地坪高程及室内1层地坪高程均要实测,标注于总平面图上。当建筑物位于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其建筑屋顶标高应采用全站仪实测表示;因地形、地貌影响,个别建筑室内地坪高程不一致,在总平面图上应合理标注,详尽表示。

(3)建筑间距测算

a)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裙楼部分以裙楼的外墙面为准,裙楼的外墙面和主体楼的外墙面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分别标注,如果相邻建筑物两侧间距不一致的应分别标注。

b)建筑间距量算采用1:500数字地形图成果为依据,结合该项目规划总平布置图,按CAD分层、颜色设置及样示要求,准确标注于竣工总平面图上。

(4)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测算

a)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指建筑物的外墙面与红线的垂直距离。如果两侧退让距离不一致的必须分别标注;裙楼的外墙面和主体楼的外墙面退让红线的距离应分别标注。

b)将项目用地红线图上用地折点坐标,展绘至竣工平面图上,按要求标注出建筑角点或外墙面至红线垂直距离。

(5)建设用地面积

第6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关键词:医院;基建档案;评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卫生、医疗事业的不断重视和投入的加大,医院的建设工程逐年增多,随之出现了大量的基建档案,这些档案涉及到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的大量文字和图纸资料,整体反映了建筑工程的完整面貌。如何完整、规范、妥善保管及有效开发使用这些档案,关系到建设工程的百年大计,对医院的全面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可能出现的产权、经济纠纷起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为促进医院的现代化建设及正常的医疗、科研等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

1 医院基建工程档案特点

医院基建工程档案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累积成套的资料。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围绕一个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活动形成了一个互相之间密切联系的基建档案背景。基建工程档案伴随着工程的实施过程按一定的内在规律产生,并被传送到相关的部门和资料的需要者,形成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除具有一般信息共性特征一一价值性、滞后性、共享性外,还具有工程技术个性特征,它具有原始数据来源的分散性,加工处理的多样性和其时间、空间的差异性,以及基建工程档案要求的事实性、专业性和重复使用性。

2 医院基建工程档案的构成

医院基建工程档案构成内容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档案、工程设计档案、工程施工档案、工程竣工结算经济档案和工程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改造档案五大部分组成。根据基建档案形成的特点,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系统性,应实行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管理的原则。①工程准备阶段档案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立项报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文件,批准的医院规划图,有关部门测绘的地形图、用地红线图,以及开工前必须的各种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②工程设计档案包括委托设计合同,地质勘探资料,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通知、竣工图纸等。⑧工程施工档案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钢筋、混凝土、砂浆及各种材料检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

3 医院基建工程档案的作用

要搞好医院基建工程档案的建设,首先要全面、深入地认识医院基建工程档案的作用,建档的目的是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档案离开了“作用”其价值就无从体现。对日常维修具有参考借鉴和利用价值高校基建工程档案对日常维修中的实用价值在于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中最富有活力的一个环节。每年年初医院对修、购专项资金投资估算和立项申报,维修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竣工价款的结算等均需利用基建工程档案,基建工程档案的利用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利用工程竣工结算档案中的工程结算书中相关工程项目造价加以调整,就是一份准确的投资估算;利用设计档案的竣工图纸对维修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就是一套完整的维修施工图纸;利用工程竣工结算经济档案中的工程量计算书和审计工作底稿,维修工程价款结算可以做到快速准确。

4 医院基建工程档案的建设

医院基建工程档案具有历史凭证作用、重复利用作用和日常维修作用,必须搞好基建工程档案的建设,要把基建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整理摆到重要的工作EI程上,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档案意识要增强档案意识,改变“在档案收集时你送我要,在档案利用上你查我调”的状态,档案人员不能仅仅是档案材料的保管员,而应是档案的形成者、管理者,要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较强的立卷意识、管理和利用意识并逐步将这些意识形成习惯。

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岗位责任制在重视基建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环节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基建档案管理的有效机制。由于医院基建工程档案冗繁的特征,它的内容多、种类杂、收集时间长,故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分工合作,奖励先进,鞭策落后,这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管理工作,它需要多方配合方能落到实处。施工单位应做好收集和提供原始凭证工作,包括开工、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图纸会审纪录,设计修改通知、定位放线测量记录,材料出厂合格证,材料质量鉴定书,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应收集在监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件,如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竣工令、工程大事件、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材料,包括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记录、现场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监理指令,沉降观察记录各种验收文件等。基建部门应收集作为基建职能部门在进行建设过程中与有关部门之间产生的相关工程建设的文件、函件,如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文等。医院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要明确将档案工作纳入基建各科室的工作职责范围,对于施工过程的经济技术资料不能一味依赖施工单位收集提供,形成人人关心档案,自觉收集、保管、爱护档案的习惯。

第7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一、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相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依法办理建设手续。本意见所称住宅配套设施是指小区内的道路、路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邮电通信、有线电视、环卫、园林绿化、居民活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等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

(二)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安排,与主体工程同步组织规划、设计、报批和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项目,在核发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时,同步审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外部环境工程。

(四)建设单位报审住宅工程施工图,应同时报审各单项配套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和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审查。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同时将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等配套设施作为许可内容。凡配套设施工程未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开发立项手续、未委托工程监理、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加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

(一)加强规划监管。经规划许可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前的各个阶段必须接受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每个阶段经规划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加强建设监管。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协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开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配套设施施工计划,由委托银行按照协议和批准的配套设施施工计划向建设单位支付储存的资金。建设单位要切实保证承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接受开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加强质量监管。

1、实行监理制。配套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否则,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配套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签订合同,并报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必须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筑施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配套设施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冒用资质签订合同。

3、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有关质量文件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对进入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严禁无出厂合格证、无实验报告、无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使用。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具体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满后,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产权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四)建设单位是住宅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者,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出现漏项、自行降低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配套设施验收和备案管理

(一)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规划验收。

1、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2、对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经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并履行完毕,达到要求。

3、配套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委托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勘察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完成竣工图编制。

4、配套设施竣工档案材料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对配套设施项目不健全、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住宅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工程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组织招标,完成不健全的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同时监管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二)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竣工验收。

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供热纳入热电管网或区域供热系统,并实现并网。

4、民用燃气纳入城市供气网络,并实现户外管线对接;

5、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6、所在区域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

7、完成区内道路和软硬铺装。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区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时,绿化配套和小区围墙应全部建成;

8、完成区内环卫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纳入城市清运排放系统;

9、住宅小区应经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三)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竣工验收执行建设部规定的基本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部门作为验收组成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含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住宅工程,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确认手续。

第8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地上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科学、高效、节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配套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建、交通、环保、公安、城管、人防、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等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管线的规划编制和设置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第八条市规划局根据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第九条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各管线专业部门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送市规划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设于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地下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等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

第十一条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支管让干管;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一级公路的快车道范围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本市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广电)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的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第十五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的井框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七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置。

第三章管线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市城建档案馆、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等平台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第二十一条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住建、交通、公安、水利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市规划局现场确认、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到市规划局备案。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标系、比例尺为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地下管线竣工图(纸图)及图形数据文件、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和成果数据以及其他法定资料。

第二十八条未经规划许可或者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由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9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范文

1)一般而言,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要求具备较高的精确度,建筑物规划条件地物点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地物点之间间距中误差及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对于建筑物边长测量应该使用手持测量仪或者钢尺进行测量两次,两次测量绝对值较差不能够超过5mm。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主体配套附属设施,它的测量精度应该达到1∶500地形图的精度。2)符合《城市测量规范》9.3.19款第3条竣工房屋的实测边长(不含抹灰和装饰厚度)与建筑施工图标注的对应边长、分段边长和总边长的较差绝对值在(0.028m+0.0014×D)之内(D为边长,单位为m),分层图房屋边长按审批的建筑施工图边长制作;局部分段边长的较差绝对值不符合(0.028m+0.0014×D)的要求,分层图按实测的边长制作和计算面积。3)建筑各标准层层高测量误差限差不大于3cm,±0地坪高、屋面地坪高误差限差不大于5cm,北檐口高、屋脊高误差限差不大于10cm。

2建筑物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实施流程

2.1测量前准备工作

在进行测量之前,将本项目与之相关的图件资料进行收集是很有必要的。为了保证测量精度,实现高效作业,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后制定详实的作业计划。

2.2控制测量

1)平面控制:合理布设图根基础控制点,采用福建CORSRTK及全站仪加密图根(支)导线的方法测定平面坐标。2)高程控制:图根控制点的高程采用福建CORSRTK、附合图根水准测量或全站仪三角高程方法测定。

2.3地形数据采集

地形图测量应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的要求,按照1∶500数字化地形图要求施测,宜采用极坐标法和解析法进行地物数据采集。主要内容为实地采集待验收的建筑物及周边建筑、道路、绿地、停车等地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数据。

2.4建筑物竣工数据采集

1)主体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物及距四至关系的测量。测量主体建筑物轮廓线的平面图形、悬挑部位的投影点以及建筑物外轮廓的拐点等。对于每栋建筑物都应该通过解析测量法测定最低两个点的建筑物坐标。采用解析法计算建筑物和四至边界的距离,严格依据所测量出的坐标并辅以计算机软件进行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利于规划管理人员对数值进行横向比较。2)室内外地坪高程的测量。应该采用附合图根水准测量的方法来对室内外地坪标高、地下室地坪标高、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地坪标高实施测量。通常情况下,室外地坪的高多为建筑物散水坡脚地面的高度,同时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存在高差的应该进行分别测量。3)建筑高度、层数及层高测量。在墙顶层屋面直接用RTK测量各建筑主体屋顶结构面地坪高程,用钢尺丈量女儿墙的高度,各层及阁楼北檐口高、屋脊高、各标准层层高、架空层层高、地下室高等要素。对于弧形或倾斜建筑的屋顶,从建筑外墙和屋顶的交点测量到±0位置。同时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高度的建筑物,进行分别测量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每栋建筑物的高度都应该将本栋建筑±0地坪作为基准来进行计算。4)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测量。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属于规划部门进行核查工程项目是否按审批计划执行以及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是否合格的基本指标之一。因此,建筑物竣工测量过程中面积测量非常关键。面积的测量包括实测建筑的基底总面积、工程总建筑面积和分幢分层建筑面积几部分,所以,在对建筑物进行测量的时候,采用钢尺以及手持测距仪对建筑物的边长以及每栋建筑物的边长进行两次独立测量,误差应小于5mm后取平均值,并且需要对楼层的功能以及边长进行记录,从而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加以区分。此外,基本测量结束后,还需要注意可能存在的隐蔽结构的面积,例如夹层、暗层等。5)绘制竣工图。a.应严格按照《城市测量规范》中的规范进行地形图的绘制,要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同时,要标注出各建筑物外廓角点坐标、建筑间距、标高及其他规划要求的内容。本次验收项目竣工图的比例尺为1∶500,采取任意分幅的形式,其中图廓坐标取整至1m的倍数;b.绘制建筑物分层平面图及计算各分层,各项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附建筑分层平面图(不同的线条形状表示不同的面积部分),同时标注其他内部结构等。其殊结构层的面积需要特殊处理;此外,尤其需要注意对结构较为复杂的建筑物进行现场复核,以免发生差错。6)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a.测量报告文本包括:建筑工程性质、竣工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裙楼高度、标准层层高)、建筑立面、绿地面积、地面停车位面积或车位数,非机动车停车面积、社区用房、物业用房、设备用房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情况;b.竣工总平面图应标明:建设用地范围、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退让道路、退让用地红线(标注的位置应与规划批准的总平面位置一致);地下室边界、地面停车位位置、绿地位置,主要出入口位置(地下室出入口),地面标高,小区道路宽度等;c.竣工建筑面积包括:竣工总建筑面积、商业、办公、住宅、地下室等分项建筑面积,各分层平面图的尺寸和面积,公共用途的架空层面积,阳台面积(封闭、未封闭、不超过或超过套内使用面积15%)等;d.测量成果表:总体指标、数据;建筑单体指标、数据;建筑单体尺寸数据;配套设施数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以上给出的指标数据需要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对照核实。

3竣工测量复核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成果是为最后规划验收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规划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项测绘成果数据与原来审批过的图纸对照验证相关指标后出具项目《核实意见书》。复审建筑规划许可各项内容包括:建筑平面位置、建筑间距、建筑立面与色彩、各单体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内部使用功能、绿地率、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物业管理设施、社区用房及临时建设设施拆除情况等。《核实意见书》的结论通常是以列表或者综述报告的形式列出。目前,南平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维护和处理由南平市城乡勘测大队负责,对基础测绘数据和各个规划竣工项目的平面布局、空间布局等各项技术指标的图表数据进行实时维护和更新。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