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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和原则性的特点。尽管现有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破产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粗略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涉及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条款仅有第38条、39条和第40条;而专门规定撤销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也只有38条。再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条件是“己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而如何判断却并无具体明确的标准。可见,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接管、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在定义、程序、条件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缺乏能够明确指导实践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商业银行之间并购等主动型市场退出方式,我国现行立法尚没有规定,这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即将退出市场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人利益,也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依据竞争和发展的需要开展战略性重组。
其次,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呈现出混业性的特点。例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不是针对某一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而是同时针对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多种类金融机构。很明显,这与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的现状不符。
再次,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呈现出低层次的特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层次仍然很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步骤、法律责任等内容,涉及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常常散见于不同部门、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或部门规章中。而且,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之处,使相关主体在具体适用时感到无所适从。
最后,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立法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由于银行危机极具扩散性和破坏性,所以,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方面都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制,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我国当前尚没有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有待完善。
二、完善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应该分三步走:
第一步,完善已出台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正在起草中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着手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金融机构并购条例》和《金融机构解散条例》,使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理问题银行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步,适时地制定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单行法规,如《商业银行撤销条例》、《商业银行破产条例》等;然后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再将这些单行条例进行整合,使其更加系统和完善,如制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条例》,从市场退出的方式、方法、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对市场退出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如债务的清偿顺序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第三步,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法规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如制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使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最终能够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二)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配套机制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是密切关联的,都是围绕着实验室安全工作展开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在实验室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考虑如何维持常态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而应急管理则是对实验室事故的应对和管理。所以,安全管理做得好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应急管理的难度。二者明显的区别在于,安全管理的重点是确保安全,不让事故发生,重在预防;应急管理则是在事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如何应对,把事故的破坏降到最低[7]。
2一些高校实验室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08年12月29日,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年仅23岁的学生SheharbanoSangji在实验过程中发生火灾,因应急处置失当,造成三度烧伤,18天后死亡。2011年12月27日,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判决Sangji的导师PatrickHarran和UCLA有罪(罪名为“故意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致人死亡罪”)。这可能是美国第一例因科学实验室事故而受到的刑事指控。UCLA的事故将为更多的科学家和实验室管理者敲响警钟,更加严肃地对待实验室应急管理问题。在2010年12月期间,黑龙江省某农业大学动物医学学院27名学生和1名教师因使用4只未检疫山羊进行实验而感染布鲁氏菌病,2011年1月已有部分学生出现症状,因应急处置不当,直至3月校方才检查,确诊感染了布鲁氏菌病,直到9月5日,该校才向媒体通报此事。黑龙江省教育厅最后确定此次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是校方的责任。这2起由国内外媒体分别披露出来的高校实验室事故及处理结果,不仅为高校的实验室安全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凸显出高校实验室应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应急管理理念的缺失
高校实验室的应急管理存在着许多理念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1)缺少危机意识,不能做到居安思危,认为只要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做得好,就不需要进行应急管理;(2)对实验室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关注度不够,不愿意投入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3)把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过程当作应急管理的全部内容,忽视了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4)认为应急管理只能是被动式管理。正因为如此,使得实验室管理者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准确地处理实验室事故,从而造成事故的恶化,加大了处置难度。
2.2应急管理体制不健全
大多数高校内部虽然也成立了正式或临时性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了职责、认定了分工,但是多数没有考虑实验室应急管理的特殊性。实验室安全的应急机构不应该是松散型组织,在机构设置、工作内容、人员构成上应该具有相应的稳定性、专业性和延续性,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吸取事故处理后的经验教训,避免应急机构形同虚设,仅仅充当了上传下达“接线员”的角色。
2.3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
通过政府主导的应急实践,现有应急机制已基本包括预防机制、预警机制、信息报送机制、信息机制、善后恢复机制、调查评价机制、应急保障机制等。目前,各高校实验室一般都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普遍存在预案雷同,如出一辙的现象。究其原因,这些应急预案多是在北京奥运、国庆等特殊时期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下仓促制定的,这就造成可操作性不强,而高校内部各部门出于各自利益和责任的原因,相互推诿,缺少配合,不能有效地整合应急资源,也给事故的预防、处置留下许多“三不管”地带[8]。在实验室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和方面,许多实验室也没有明确从制度上规范化,善后恢复和调查评价方面,往往只重视事故的处理而轻视了事故后的恢复、评价、总结,这也使实验室再次应对事故的能力无法得到提高。2.4应急事故专业性应对的欠缺虽然高校是对公民高等教育的单位,但并不等于就自然掌握了正确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能够正确处置实验室事故。实际上,很多教师、学生虽然长期在实验室工作,但是对实验室的安全以及防护缺乏了解,因为实验类型的复杂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无所适从,缺乏专业应对、处置。
3完善高校实验室事故应急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应急管理安全教育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危机意识是应急管理的起点,作为高校的实验室管理者应该把危机意识融于日常的实验室管理工作中,同时,还需要培养师生进入实验室的危机意识。通过对师生危机意识的灌输,来提高高校师生对实验室事故发生的警惕性,真正做到居安思危,防微杜渐。作为实验室管理者应该充分重视实验室事故危机意识的普及教育,部分高校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准入机制,对拟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安全教育的基础内容是自我防护、救护知识和技能,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的基本技能,这对于应对实验室事故及减少事件的负面影响至为重要[9]。
3.2健全实验室应急管理体制
高校实验室事故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一般由决策系统、实施系统、咨询参谋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应急管理的决策中枢系统应由学校的党政领导核心成员组成,其职责是针对突发事件进行决策并统一指挥。应急管理的实施系统应当包括各院、系以及相关的行政部处,必要时还应联合政府的组织和力量,职责就是具体开展危机控制及善后处理等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实验室管理部门承担,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实验室开展风险评估、危机预警、危机应对演练和危机预案制定等工作。应急管理的咨询参谋系统,其职责主要是发挥其高校的专业技术优势,对应急的决策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应急管理的辅助系统主要是指高校内部那些提供辅助支持的部门,如后勤部门、校医院等,由它们提供后勤保障。一些高校在健全实验室应急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做了一些很好的实践。部分高校成立了实验室安全防护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的无缝管理,避免事故发生时相互推诿,还分别设立了如辐射安全、生物安全、试剂药品等专业安全防护技术小组,加强对实验室专项安全的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3.3健全高校实验室应急管理机制
3.3.1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是否得当,很大程度取决于应急预案的完善与否。好的应急预案能够控制事故的发展,同时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根据高校实验室事故多发的类型,可以分别制定火灾类、触电类、中毒类、爆炸类、放射类、生物感染类、物理伤害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内容应该涵盖事故发生后的应对措施,需要联系的关键机构和人员电话,平面图等内容[9]。应急预案的重点是可操作性。校、院、实验室应该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制订相对应的应急预案,确定“3W+2H”原则,即由谁负责(who),在哪里集中(where),做什么(what),需要多少人参加(howmuch),怎么做(howdo),都应该具体明确。所有人员根据应急预案各司其职,按照预案进行处理[6]。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3.2提高应急演练的实效性
好的应急预案,需要放到实际工作情境中去检验、评估、完善。这就需要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的目的就是:考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对于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修订;评估演练中的缺陷,提高应急管理实战能力。为了达到应急演练的目的,在准备阶段,应该结合实验室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制定演练方案。演练避免形式主义,找出实际存在的问题,演练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思,找出原因,及时整改。
3.3.3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应该作为高校实验室应急管理的首要环节。对于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验事故的危害系数,实行不同级别的准入机制。准入对象应包括所有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诸如教师、学生、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实验室应组织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应急演练,使师生掌握自我防护和应对事故的能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不同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可以各有侧重。据了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已成为美国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等高校强制性专业安全课程,所有学生必须经考核合格、签订安全承诺书、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品方可进入实验室[10],在制度上保障应急管理理念深入人心[10]。
3.3.4健全应急管理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因为实验本身未知性、探索性的特点,造成实验室存在一定的危险,需要实验室管理者,特别是实验室主任,必须组织制定成熟的实验操作规范,特别是对于初次实验需要进行安全风险预评估,对实验对象、实验环境中的相关指标等因素进行分析,科学评估安全信息、评价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拟定出相应对策[11]。
3.3.5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畅通的信息系统可以有效传达准确的真实信息,为学校领导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协调各方力量,及时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在实验室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与师生以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通报相关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避免事故扩大化、复杂化。
3.3.6做好应急管理调查评价
实验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原有的教学科研秩序,特别是对放射类、生物安全类实验事故处理完毕后,作为管理者应该及时对事故后实验室恢复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还可以请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检测,确保恢复到正常水平,避免因没有完全恢复而造成二次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12]。应急管理调查评价不仅包括事故本身原因的调查,还包括对实验室应急管理的评价[13]。发现实验室应急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使应急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完善。良好的应急管理评价是应对实验室事故处理能力的总结和提高。
4结束语
关键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完善措施
现阶段,国内地方金融业的发展速度较快,其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国民收入,同时也关乎着各地方发展经济的程度高低,是影响作用着我国地方资本是否能够得到合理地投资运用的因素之一。近几年,国内地方金融的发展势头与影响力度,逐渐影响着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以及行政做法,使他们不断加大对市场经济的关注力度,可是现今国内各个省市的金融体制构建程度不一、地方金融管理程度各不相同。所以,要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实施地方金融改革显得尤其关键,其也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现阶段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国内地方金融机构一直处于快速进步与发展的状态,可是其仍然要面临着金融深化改革的社会挑战,这就需求我们按照现阶段地方金融管理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更深入地研究探索。所以,要更快、更好地推动地方市场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就务必要更深入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让其成为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基石。自从我国规划纲要的出台,国内金融管理工作的负责者开始由中央转变为地方,国内各个省市都已经制定了相对应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众所周知,我国各省市的发展程度以及金融环境都不太一样,所以也难以制定较为统一协调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从而很难以相同标准实施金融管理工作。现阶段,国内金融管理工作还采用原来传统的以“一行三会”作为管理内容的管理方法,在整体上进行全面的宏观管理,从而确保国家所颁布的货币政策等宏观措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是事实上其却缺乏针对于地方金融的管理策略,难以适应各地方的经济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对象与主体的确定不清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可依循的法律制度较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地方金融管理的能力。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需要时常作为出款人或者出资人,进而大大增加了地方金融管理风险指数,所以,需要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通过制度来约束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为,尽可能降低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系数,确保地方金融机构可以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保留自身的一席之地。
除此以外,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呈现出垂直的管理局面,中央掌握着较大部分的金融管理实权,部分市级、县级的金融管理力度仍然不足,从而极大可能地阻碍着地方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处于这样的经济状况下,各省市就较容易出现金融服务不到位、金融服务主体不清晰等问题,可是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都比较注重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益相比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是可忽视的一项。因为目前国家的金融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想推动当地经济与金融的发展,却因无实权而有所限制,从而使得各省市出现地方金融资源运用不平衡的问题。所以,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不仅能够提高地方政府推动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展现地方政府金融资源的作用,实现最优化的地方资源配置,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金融业的进步与发展,是目前金融业管理工作的关键步骤。所以,本文就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实施状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能够解决问题的措施,望能够对往后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构建工作有所帮助。
二、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
发展的要求。伴随着国内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部分地方金融机构也开始将创新元素融入至地方金融改革项目当中,可是由于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急于创新而导致了经济市场产生混乱的问题,从而令目前所构建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难以适应地方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没有较好地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科学合理地沟通交流工作,使得金融管理工作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方针,没有体现两者的一致性。目前,国内各个省市都开始出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平台,比如典当行等,可是因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没有较好地沟通交流,使得国家相关部门较少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从而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出现一定的缺陷与危机;第二,国内各个省市的发展状况与经济能力存在差距,使各个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除此以外因为现阶段地方经济发展较好的金融体系或者金融机构逐渐摆脱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管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风险系数。除此以外,市级、县级的金融管理部门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两者间的合作交流意识较为薄弱,县级的金融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较好地监督管理,使得工作缺乏一定的可信性,最终导致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构建不完善。并且,现在许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之际,一般会是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强调大项目的投资贷款,如此做法不但会影响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还会阻碍了当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国内地方金融管理机制所对应的主体对象不明确。现阶段,国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各个省市自行制定的,并且每省市各部门的配置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甚至有的省市因为地方经济问题或者实际情况而没有配置专门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除此以外,各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名称以及职责不明确,时常会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出现交叉的问题。而且部分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自身作用、职能的定位存在偏差,比如一些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趋向于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经济发展计划,而一些金融管理机构却是趋向于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以上的职能偏差问题,非常容易形成交叉管理的现象,比如部分省市按照职能不一的地方金融机构来制定不相同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例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主要是受到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上分散化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是难以推动地方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而且非常容易导致各个部门、机构相互推脱责任的问题,进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难以继续进行地方的金融管理,从而破坏了地方金融业发展的社会条件,使金融业失衡。所以,务必要按照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的对象主体以及其职责,比如清晰指明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任务与工作职责等。
(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范畴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实情难以
适应。目前,我国金融行业所采取的“一行三会”作为管理内容的监督方式,在监督管理一些地方金融体制运行状况之际会趋向于监督管理地方的金融风险,而且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与运行的检查都严格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来实施,从而使得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且阻碍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可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可以较快较好地推动经济运行,就迫切想对地方金融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太过严格的准入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当地政府的发展方向,阻碍地方金融的发展,从而导致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范畴与地方金融业发展事情难以相适应。国家中央为了能够较好、较快地对各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通过“一刀切”的模式,让许多地方政府预先制定的金融规划难以进行,从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现阶段,国内各个省市所拥有的金融资源情况出现了较大的偏差,部分地方的金融资源倾向于集中化,而部分地方的金融资源却出现匮乏的现象。所以,务必要根据当地金融的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对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坚持完成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管理层面所规定工作内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许可一些创新型的金融管理行为的出现。
(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专业人才匮乏以及监督管理能力
不足。与其它地方性管理职能相比,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对人才的专业水平要求偏高。这是因为地方政府一般是提供群众一些综合性较高的服务,比较少会接触到金融方面的知识服务,所以就导致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人才较为匮乏,人员配置难以适应当前地方金融业的进步与发展。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负有相应的指导、监督责任,不但要促进它的发展,而且还要监督管理其操作行为,从而预防其存在的风险管理。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会着重强调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而较少关注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因此就呈现出了“关注发展、忽视管理,强调审批、忽略监督”的局面。而且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漏洞,很多国家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项目上。
三、如何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
(一)转变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指引科学恰当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时代的变化,需求地方政府也适当地转变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渐进地指引科学恰当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地方金融资源能否可以获得最优化的资源配置,直接影响作用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是权衡地方金融管理模式采用得是否科学恰当的标准。所以,地方政府在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时应当同时参考当地金融管理机制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具体务实地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地方金融发展战略,进行合法合理的金融管理行为,保证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能够得到较好的效果,建立和谐美好的地方金融发展环境。指引科学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国家中央应当尽快颁布有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内容以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与职责,尽可能采用统一标准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除此以外,中央还可以通过较为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来实时地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限制地方金融管理模式中的越界行为,增强地方金融的综合实力,促进地方金融全面进步,更有利于从中央向地方转变的职能变化。
(二)清晰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的界限。众所周知,地方金融管理是属于较为繁杂的工程项目,要使得地方金融管理获得较佳的效果,就要清晰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的界限,中央的监督管理确实能够指导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实施,提高地方金融管理的专业含量,从而通过一定的界限来增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的一致性。当中央对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时,务必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基本准则,开展具备专业化与一致性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例如,中央在对地方金融实施具体化的工作项目时,地方应当实施一系列服务协调项目;中央在落实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政策时,地方应当实施相关的落实反馈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应当严格坚持“主管负责制”,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能任务与职责,切实地作好有关地方金融长远发展计划、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中央金融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地方金融管理的日常工作灯,从而不断推动地方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
(三)坚持统一的监督管理标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项目应当坚持统一的标准,确立相同的监督管理主体,在各地方配置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除此以外还应当清晰表明其需监督管理的项目。除此以外,按照各地方经济发展以及金融的实况,清晰指出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与职责,且把位于本地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纳入管理范畴,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来尽可能地展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可是,就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而言,每个地方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都需求将其细分化,从而更快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对规模大小不一的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细分化工作,需依据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同时还要实施价值评估,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监督管理准则,有效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形,采取各种方法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总而言之,在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时,务必要做到全面地考虑,不能忽视任何一项细节或者风险要素,准确地了解与掌握地方金融机构的整体发展情况,并且融入当地经济发展特色,动态化地实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让地方政府可以拥有更大的监督管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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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80-04
接管是国际上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通行方式,由于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性和破产倒闭的破坏性,各国都对出现财务危机、濒临破产但有继续经营价值的金融机构予以接管挽救。以使得其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本文通过对美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金融机构接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一、美国银行机构接管法律制度特点
目前,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最大债权人接管倒闭金融机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1864年美国《国民银行法》第五十条首次规定了接管制度,授权货币监理署来指定银行的破产接管人,而这一职权的传统行使者本来是法院。在美国,只要一家投保机构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就可以被接管:该银行资不抵债,已构成破产:该银行的资产或收益由于违反法规的行为,或由于任何不安全或不稳健的做法。已经遭到实质性浪费:该银行在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情形下运营;故意违反禁止令;隐藏银行文件或者资产;无法满足正常的提款要求;巨额亏损使得资本全部或基本耗尽。无法自己补足;该银行违反了法规,或从事了不安全或不稳健的做法,有可能导致倒闭或资产或收入的实质性浪费,或者有可能削弱该银行的实力,或者有可能导致严重损害存款人或存款保险基金的利益:经董事会或股东的决议,同意被接管;该银行被终止了存款保险;该银行资本不足并不能补足。或者未能递交可接收的资本恢复计划,或者实际上不能执行已递交的资本恢复计划:该银行资本严重不足或者实质上不具备充足资本的其他情况;该银行犯洗钱罪。当然,产生上述情形时,可以实施接管,而不是必须实施接管,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其它治理措施。
在美国,在有问题金融机构由其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关闭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接管处置。FDIC在必要条件下也可以任命自己为参保机构的接管人或清算人。注册登记机构或FDIC之所以作出接管决定,主要基于其日常的监管判断。在美国,所有银行都受到其联邦或州层面上的发照当局的监管。如果取得存款保险,则该银行会受制于《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的某些条例规定,同时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根据联邦法律,对银行的全面现场检查至少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当然,根据不同的银行规模和状况,银行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有所变化。有问题的银行会受到更频繁的现查检查,许多机构甚至一年多达两次。根据1991年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案》(FDICIA),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建立从资本充足到严重不足的五级资本分类,并将每家银行纳入五个资本等级中的一个,作为及时整改行动实施的依据。当一个机构的资本下滑时,相关的监管当局必须采取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措施。当一家银行资本严重不足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时,必须在90日之内给这家机构任命接管人。如果认为延期能更好地保护保险基金免受长期损失,则监管当局可以同意给予两次90天的延期。
通过实施接管来整改银行问题,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在银行系统中进行整改,尽量减少给保险基金带来的最终成本;--是通过在较长时间的恢复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倒闭银行现有的特许权价值。基于以上考虑,FDIC被授予恢复银行营业所必要的广泛权力。具体来说,FDIC的接管权限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范围广泛。作为接管人,FDIC就倒闭银行以及资产,有权获得银行股东、银行成员、存款人、管理层和董事的所有权利、法律地位、权力和优先权。它可以控制并运营银行,回收银行被拖欠的债务和现金,以及所有与其职责相符的、旨在保护和保全银行资产的权力。为了使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最小化,FDIC还拥有诸多不同与通常情形下的特殊权力。例如,接管人认为在其被委任为接管人之前,银行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或者租赁协议过于繁重且这种拒绝履行有助于接管人管理银行事务,只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对方,它就可以拒绝履行。对于拒绝履行而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仅限于直接损害赔偿。接管人还可以宣布倒闭银行的不正当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并享有“特别抗辩权”,如倒闭银行任何表述不当的协议既不能被用来对接管人主张权利,也不能被用来对接管人的权利主张抗辩等等。
第二。手段多样。接管的过程中,FDIC采取的处置方法主要有五种:一是收购与承接交易。这是FDIC较为喜欢采取的一种策略,其基本做法是一家健康的参保机构收购一家倒闭银行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至少承担其全部的受保存款,也可以承担其所有债务。二是存款偿付。这种方式通常运用于中小银行,主要在收购与承接交易方式成本太高情形下使用。在这种处理方式下,FDIC会亲自或委托行向倒闭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支付其受保存款额的存款。三是银行持续经营援助。指的是FDIC向被救助机构提供贷款、资助、存款、资产收购或者承担债务等形式的资金支持,被救助机构的大部分资产都不发生变化。FDIC并不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以“被救助机构的股东从政府援助中获益”的理由遭到反对。尤其1991年通过的FDICIA提出,FDIC必须在事前证明银行持续经营援助是对保险基金成本最小的处置方式。因此,自1992年以来,这种方式不被采用。四是搭桥银行接管。美国1987年颁布的《银行公平竞争法案》(CEBA)允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搭桥银行。搭桥银行由货币监理署特许成立,在FDIC任命的委员会管理下经营,接管倒闭银行并提供银行服务。从银行倒闭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完成令人满意的第三方收购之前,填补业务经营活动的空白。对于重大而复杂的银行倒闭事件。搭桥银行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倒闭处理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它为控制倒闭银行业务。稳定局面,有效地营销该银行的特许经营权,及最终确定一个合适的处置办法提供了必须的时间。五是分支机构分拆。指的是FDIC向一个以上的买方出售倒闭机构一定比例资产的战略。这主要适用于大型机构濒临倒闭。很少有收购方愿意承担这类大型机构的存款的情形。这种分拆交易方式较好地发展了FDIC的处置方式。
第三,讲求成本。讲求成本这一理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FDIC实施接管时,自身要受成本最小原则制约。根据FDICIA的规定,如果FDIC不将濒临倒闭的机构进行清算,它必须采取其他的成本最小的处理手段,成本最小处理手段必须在所有的可能手段进行了比较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这促使FDIC必须考虑更多处置方法和交易策略,以确保所有的低成本处置
策略均被考虑到。二是为使接管具备高效率和低成本的优势,FDIC的处置决定不必获得股东、法院和任何监管机构的许可。在美国,除非基于理事会主席的请求,法院不能采取任何限制接管人职责的行动。反之,FDIC行使接管权力,并不需要受制于法院的事先批准或监督。这使得FDIC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最佳的处置方案,而不必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干预。
以上的论述。都是从FDIC作为接管人从恢复银行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倒闭银行现有的特许权价值的角度进行阐述。但恢复银行经营的努力有可能遭遇失败,在找不到合适的购买者、倒闭银行存在欺诈、拥有大量债务基于成本考虑无法挽救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时,FDIC作为接管人。就要向破产管理人的角色转变。FDIC就需要使用清算的方式处置破产银行,为了自己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各种方式确定、管理、回收资产,然后按照债权的优先次序偿还债务。破产银行资产一旦处置完毕,对所有债权人的最终分配也即完成,FDIC的接管使命也宣告完成。
二、我国现有银行接管制度概况
接管在我国通常是作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前的过渡措施,目前立法对接管没有给出相应的定义。我国现有接管制度不足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条文简单而分散,可操作性差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接管做了规定,但多为原则性规定,有关规则缺乏详细准确的表达。如《商业银行法》对接管的前提、目的、时限和终止只作了概括性的表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甚至连“接管”这一词语也未涉及,只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的合法稳健运行”这样的弹性条款;《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第38条也只是重申了接管这一制度,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接管权。关于接管的具体操作还须依照国务院的特别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也缺乏规范行政接管的相关具体条款。
(二)接管程序与权力范围缺乏明确规定
从现有立法看,我国的行政接管疏于对授权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监督,对实施行政接管的程序没有统一的、详细的规定。并且对接管组织的权力范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接管程序和权力范围而言。以银行机构接管为例,《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这样的立法。导致接管组织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程序性规范而无法合法、合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既容易发生滥用自由裁量权、侵犯被接管单位利《上海金融》2009年第12期益的现象,又不利于实现预期的行政目的,对恢复银行经营、维护社会稳定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实践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冲突不断
我国现有立法虽已将接管定义为行政接管,但是在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法院随时会介入行政接管过程。具体有:被接管金融机构对金融监管部门接管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时进行引发争端;被接管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司法权优先”被质疑;其他机构或个人与被接管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引讼,对是否中止接管产生争议等等。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导致法院介入,接管过程中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并存,势必引发冲突。实践中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企业,对于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金融机构进行挽救,必须及时进行,否则极易导致公众恐慌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稳定。
三、完善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应树立接管制度在银行挽救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目前我国金融风险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六种:接管、停业整顿、并购重组、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关闭、破产等。整体来说,可以分为挽救措施和退市措施两大类。其中,接管、停业整顿和吊销业务许可证应归属挽救措施;撤销关闭、并购重组、破产则属于退出措施类别。笔者认为,在银行挽救制度体系构建设计时,应确立接管制度的核心地位。与接管相比。停业整顿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所给予的惩戒,其不直接介入经营机构的日常经营,只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吊销业务许可证是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机构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是一种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剥夺其某种特许权或取消其某种特定行为资格的处罚,仅是针对某种权力而言的。这两种挽救措施的弊端在于:一方面,没能介入有问题银行的经营,制止可能存在的不正当或不合理行为,从而不能真正在源头上挽救银行;另一方面,这两种公开性的行为,对还能营业、不一定会倒闭的银行极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容易导致存款挤提,最终造成不必要的银行关闭。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有关立法,高度重视接管在银行挽救制度体系的作用,尽快健全接管法律法规,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从而达到恢复信心、维护稳定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同时,接管决定的作出,应参照美国立法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则,监管机关要在评估比较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证明实施接管是当前所有处置措施中是最有效率的。
(二)应培育一套相互协调、讲求实效的接管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根据立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问题银行实行接管。接管过程中,具体接管组织是临时性机构,其人员组成、职责权限等方面的规定都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这些都是造成接管实施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另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接管中垫付了大量的成本,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通胀风险。
在美国,多家监管机构之间开发了通用的现场检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州立银行监管机构经常与FDIC和联邦储备银行分担州立银行的现场检查责任;注册登记机构在关闭银行前,会先通知FDIC着手准备接管工作。并秘密协商接管事宜。FDIC构建了一个多家监管机构承担检查、享有广泛权力,具有丰富成本核算经验的专业群体、处置手段多样化的完整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下,快速处置成为了可能,并在整个体系中发挥着灵魂作用。
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不足与金融风险长效处置机制缺失问题,增加新的机构并赋予一定的风险管理职能并不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成员机构已有职能的削弱,而是从整体上增强了金融安全网的风险管理功能。因此,我国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并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必需的收购兼并及业务转让给与资金援助,让其成为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又一参与者。之后,在接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规定存款保险机构首要和基本的接管权,保持其相对独立的地位,赋予其实施接管的必要权力,有效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并做好配套制度的完善。
(三)接管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定位和协调有待完善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风险建议
一、国有企业财务风险及其意义
1.国有企业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融资安排、会计核算与管理以及会计或财务报告失误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常见的财务风险:现金流风险;财务报告风险;应收帐款风险;委托理财风险;对外担保风险。
2.国有企业实施财务风险的意义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已经清晰地突显出来,财务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企业及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企业是经济活动的载体,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企业的经营现状及资源配置效率,从根本上决定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水平。有效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对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有着多方面的影响,而企业通过采取积极主动而又有效的风险管理,并通过对风险的防范、控制,从而可以促进企业及整个社会投资活动及消费活动的高效运行。
第二,提高股东价值。在国有独资企业或以国有股为主要股东的国有企业中,其一切经营活动均是围绕增加国家作为大股东和其它股权持有者的企业价值来进行的。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减少风险损失从而提高股东的价值。
第三,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企业无论是因为市场风险、制度缺陷或决策失败等原因,陷入财务困境时,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扭转这种不利状况,就有可能因现金支付困难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破产或被收购兼并重组。而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可以起到预防及化解财务失败,降低财务成本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财务风险存在的问题
1.财务风险意识淡薄且债务负担过重
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甚至资不抵债,这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比如银行利率的上升,企业的债务成本就会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利润就会减少,当利润不足以抵偿债务成本时,企业则陷入亏损状态,严重的会导致财务危机的发生,甚至破产;另外,由于债务负担过重,使企业对银行借款的依赖性较强,当国家实行银行紧缩政策时,企业的再融资就受到限制,企业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金,资金供应链一旦断裂,其后果就会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2.我国没有形成内部控制的统一概念
没有内部控制的统一概念,不利于进行企业风险管理我国权威部门还没有内部控制的统一的概念。我国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一般认为内部控制是在内部牵制的基础上,由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创造,并由审计人员理论总结而逐步完善的自我监督和自行调整体系。这一概念强调了内部控制的建立主体是企业管理人员,至于由谁对管理人员进行控制没有明确,从而为内部控制的落实和执行留下了隐患。综上所述,在我国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企业风险管理,必须在理论上对内部控制有正确的认识,在实践上落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其作用,实现其目标。
解决企业的风险问题,必须从防范系统风险开始。而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解决系统风险的一个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手段。首先,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里面,董事会要能够真正地履职。所谓真正的履职就是遵守严格的战略制定的程序,实施规范科学严谨的投资规划和项目,有效地做好风险制度的安排,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严密的监控和严格的考核。
3.缺乏健全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建立起了经营、生产、技术、管理、分配等各种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但是组织化、制度化的风险管理控制结构仍没有建立起来,国有企业各部门、各员工之间的风险管理的责、权、利不明确,一旦风险发生,互相推诿,逃避责任。
4.没有设置和启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我国国有企业对市场运作、资金运营、投资经营、对外经营中的风险因素缺乏科学的分析预测;没有建立一个便于风险信息传递的规范化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信息源、风险信息传输系统和风险管理者之间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往往不能正常运转,风险信息失真、延误严重;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风险管理的超前决策,对风险征兆反应迟钝。
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很多国有企业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活动无章可循,企业对人、财、物的管理失控,导致企业整个运营过程中面临重大风险。另外,有些国有企业在购销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企业的采购员与销售员与供货方或购买方串谋起来,欺骗企业,从中获取高额“回扣”,从而抬高其采购价格或压低其销售价格。在日常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纳与会计等不相容岗位没有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导致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出现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贪污与舞弊等犯罪行为,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三、对加强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的进一步思考
1.树立风险管理意识
即在风险发生前,企业全体员工对风险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足够认识,将风险预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管理程序;面对风险,临危不惧,积极主动迎战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消除风险。实施企业风险管理,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内每一个员工的责任,战略制定过程只有在对岗位上的员工有意义时,才会增加竞争优势。因此,风险管理不应仅仅成为企业内每一个员工的工作手册中的一部分内容,而且应该通过建立一种机制,使其能够主动提供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风险、有责任向上报告风险。实践也说明,一些企业的财务舞弊多是由企业内部的群众举报才暴露出来。因此建立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培育职工风险管理观念并给予一定的激励是十分重要的。
要对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状态。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密切注意与本企业相关的各种因素,如环境因素、技术因素、目标因素和制度因素等变化发展趋势,从对因素变化的动态中分析预测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建立一个便于风险信息情报传递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这样一个“绿色通道”,使企业各部门、各员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都有途径将情况迅速上报给有关决策者,从而保证风险信息传递的真实、准确、快捷、高效。再者要有对风险的超前决策,尽可能使风险消除在潜伏期。
2.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主体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种经济性权利,它必然要求产权明晰化、资本化、人格化管理。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应具有多元性。现代国有企业的财权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不同的主体间分割。其中,前两个主体性质相同,属于出资者主体。而经理以下又可分为多个财务主体:如财务计划员、现金管理员、信用管理员等。这四个主体的权利是《公司法》规定的,他们的界限应是明晰的,责任是明确的。根据企业法人管理的要求,强调在国有企业财务主体的多元性,其作用主要是有利于国有企业财权分工合理和责任明确,在利益关系上推动与约束并存,既保证经理人员放手理财,又不失去法人的最终控制。
3.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外部监督体系
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如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样,是公司高效运作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的概念模糊,再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很多物业企业还停留在职务分离和账户核对的层次土,尚未认识到内控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刻内在联系,自然也就未能意识到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物业企业要在风险管理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就必须在不断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在内部人控制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之前,扩大国有物业企业投资决策权,有可能加大国有资产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除了完善投资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外,还需要利用市场规律,从外部对国有物业企业法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同时还要发挥,发挥董事会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至关重要。公司的战略规划是由公司高管制定的,执行战略规划的各个职能部门是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在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守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具有表率的作用,如果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过大,过于追求自身利益,但外部约束乏力,则公司治理流于形式。特别是在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集于一身,而且独立董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要求发挥董事会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无论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还是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都应由董事会参与进来,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在选择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或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时,应注意其专业知识结构应有助于其职责的发挥
4.建立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现代企业预测和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在收集大量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借助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概率论和模糊数学等方法,设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其与警戒线,捕捉和监视各种细微额的迹象变动,对不同性质和程度的风险及时发出警报,提醒决策者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可见,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立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预警的指标和判断预警的警戒线。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正确的风险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机制,通过不断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实现财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素质,达到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5.加强公司的宏观监管力度
【关键词】 证券市场;监管
一、完善政府的监管
正如中国的资本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漫长发展一样,中国证券市场是“拔苗助长”的产物,没有经历自然的生长过程。证券市场是比实体经济更复杂的经济形态,在中国实体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环境下,证券市场很难自然地成长。中国的证券市场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来培育。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的新兴市场,政府在证券市场的演进中一直起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从起初的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划的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未离开政府的直接干预。
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型加转轨的阶段,政策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市场出现逆转的最大因素。当前,有关证券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察权、询问权、查询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等重大权力,就是为了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中国政府应努力建立证券行业信用制度、统一监管标准、严格执法、科学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充分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应有的审查监督管理作用,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管对象的监督。
二、发挥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证券监管工作极为艰巨,仅依靠一个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以提高市场管理效率。我国的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其中担任主要角色的是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随着《证券法》的颁布,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组织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其职责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作为一线监管组织,处在证券市场的第一线,加之其本身又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变化,监管的范围更宽泛,在执法、监控等方面更有效率,也更具有灵活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这样就可能将某些违规案件的发生结束在初始阶段。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的监督。
三、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证券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实体,其所掌握的信息要比普通投资者全面和准确,其所参与的经营管理、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内外部因素均具有不同于一般实业企业和银行等金融业的特殊性。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券商能否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在中国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中,部分证券公司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严重背离审慎、理性的经营理念,合规管理意识缺失,合规风险不断增大。建立符合市场环境和行业规律的合规管理尤为重要。
由于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和金融环境都较为悲观和复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将控制业务风险尤其是自营业务风险放到首要位置。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更为重要。
四、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道德风险是人们违反道德规范,或从事不道德行为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证券领域从业人员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证券从业人员违反金融行业职业道德和金融行业内部管理制度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无法预期的损失。证券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道德规范建设,敬畏法律、严守规则,把外部法规和公司制度作为最低行为标准,自觉遵守,决不逾越;诚实守信,公平正直,无比珍视公司声誉和个人职业形象,始终如一地体现出高尚的职业道德;为客户着想、对社会负责,永远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捍卫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天职。
证券市场是最富魅力的经济领域之一,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并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要达到和谐完善的境界,仅靠以上的一些措施和建议,还是远远不够,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完善法制社会,整合有用的社会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其它机制来协调和配合。
参考文献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各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认识上更加清晰深刻,在措施上更加具体明确,在效果上更加显著有效。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这些情况表明,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问题也已成为企业经营和发展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风险面前,企业并不是只能束手无策、被动防御、事后救济,而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是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防范、管理、控制的。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企业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提升应对金融危机能力的需要。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不断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完善防范管理措施,为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企业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目标,紧紧依附企业经营管理具体活动和业务,从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出发,积极借鉴国内外企业的成功做法,以实行全面合同管理为核心基础工作,以建立健全“目标明确、体系完备、防控并重、响应迅速、保障到位”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为方向,着重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文化,保障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企业面临的风险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首先要充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杜绝、避免因企业自己违法、违约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企业遭受损失;同时也要避免因企业防范不足而受到违约、违法及犯罪行为的侵害,使企业遭受损失。
二是管理风险的原则。企业在对法律风险进行积极预防的基础上,应更加注重对法律风险的主动管理,善于通过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判断,从源头上找到产生法律风险的源点和环节,不仅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风险的发生,而且善于从风险中寻找机遇,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是做好防控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风险的原则。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和所有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突出做好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形成有效、具体的制度、措施和机制。
四是以企业为主的原则。企业是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主体,鼓励和倡导企业借鉴国内外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和措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因企制宜,把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提高到更高水平,进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三位一体”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是促进企业全面贯彻法律法规,更好地守法经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好地自觉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防止因非主观故意而触犯法律受到制裁的事情发生。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减小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不利影响。
二是促进企业科学管理,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担保、财务、投资、并购、产品生产、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业务中,要全方位、全过程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的完全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充分的有效保障。
三是促进企业完善防控措施,更好地防止损失事件发生。加强法律风险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发展战略,采取相应策略,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尽最大可能防止损失事件的发生。
四是促进企业有效解决经济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超前做好相关工作,在发生经济纠纷时,采取和解、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坚决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防范管理法律风险的基本流程是:
(一)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
(二)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设定的目标,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防控的风险。
(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应对策略。
(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综合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措施,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企业应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重点,对风险管理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关键控制活动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各种方法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根据变化情况和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
四、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
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按照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由大到小的程度,可以将法律风险分为特别防范管理、重点防范管理、加强防范管理的“三类”法律风险。企业在加强全面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过程中,应突出做好生产经营中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看,应突出做好12项具体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同时,由于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从实际出发进行调整、补充。
(一)应特别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1、重大决策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1)重大决策的范围要明确。要切实做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把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资产抵押和质押、重要资产租赁、大额资金使用、改制重组等纳入重大决策的范围。
(2)做出重大决策的主体要合法。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市直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明确和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和决策事项和决策权限。
(3)重大决策的程序要规范。要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法律评估论证的机制和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权限的,要报经批准。
(4)重大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2、担保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作为担保人时)
(5)被担保人的资格要合法。企业在提供担保时,被担保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被担保人条件的有关规定。
(6)担保决策的做出要符合规定程序。担保决策要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
(7)担保额度要在限额之内。担保额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8)提供担保应有反担保。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9)落实担保的有关管理规定。企业要加强担保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担保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开展担保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担保情况。
(作为债权人时)
(10)审查担保人主体的合法性。担保人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的机构和单位。
(11)审查抵押财产的合法性。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审查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物、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抵押物是否设置过抵押或被依法查封、是否不能变卖等,明确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12)审查抵押财产的真实性。通过审查抵押财产是否真正为抵押人占有及控制、有没有其他法律负担、有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价值有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等,明确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13)审查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要确保抵押财产的变卖能力,一般不要接受变现难度大的财产。
(14)谨慎选择担保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具体担保方式,选择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保证方式,并切实办好相关法律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及进行公证等。
3、企业财务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15)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行为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政策规定。
(16)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17)实施授权审批控制。要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18)实施会计系统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数据。
(19)实施财产保护控制。要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20)实施预算控制。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21)实施运营分析控制。要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22)实施绩效考评控制。要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23)建设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政策,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4、合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4)把合同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要积极实现全面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25)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要推进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规范合同审查程序、标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审查质量。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6)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对重要合同法律事务机构应先期介入、全过程参与,充分发挥好把关和服务功能。
(二)应重点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5、战略规划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7)战略规划要符合政策。战略规划要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6、生产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8)确保产品质量。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9)实现清洁生产。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资源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政策,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30)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7、投资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31)充分掌握投资环境情况。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法规、人文环境、资源状况、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情况。
(32)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要对投资的前景、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现投资目的。
(33)加强对投资实施情况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8、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34)要符合政策和规定。并购行为要符合目标企业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避免发生市场准入障碍的法律风险。
(35)对目标企业进行充分调查。对目标企业的产权、资产、债务、担保、税费、职工安置、企业文化、法律纠纷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防止目标企业的资产存在瑕疵、存在较大或有负债、产权(股权)存在争议、欠缴税费、财务报表虚假或对重大事项虚假陈述、商业秘密泄露、高管违反竞业禁止或忠实义务以及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等法律风险。
(36)精心设计并购的法律文本。要合理选择采用协议收购或者要约收购的方式,科学细致设计并购的相关法律文本,通过各种条款、约定或措施保障并购的顺利实施。
(37)做好报批或信息披露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购的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保障并购行为的合法有效。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并购的信息披露或者报告工作。
9、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38)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时申请商标、专利注册,规避商标被抢注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依法维护权益。
(39)规范知识产权使用制度。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使用等制度,使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实现。
(40)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措施。要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制定并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防止和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41)防范知识产权被侵犯。完善市场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采用各种有效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授权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42)建立完善授权制度。要编制授权的权限指引,明确重要业务企业内部的授权范围、权限及类型,明确企业外部业务代表和的授权范围、权限及时限。
(43)授权的程序要规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授权。
(44)明确授权的责任。授权要明确责任,做到权责利相结合,对在授权中可能存在的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45)对授权进行监督。要做到有授权有监督,建立完善授权监督约束机制。
(三)应加强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11、企业设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46)签订规范的书面设立协议。公司设立时,应遵守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起人应签订规范的书面设立协议,明确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划分,防止因缺少书面协议或约定不当引起纠纷。
(47)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起草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必须经所有发起人同意。
(48)出资到位。公司注册资金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进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指定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确定相应的价值,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49)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公司设立时,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人力资源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50)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有关政策。要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把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一)加强法制教育。要扎实开展普法工作,不断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机制和核心理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意识,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就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和能力。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共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专业队伍保障,市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岗位的设立,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开展有针对性地专业培训和人员培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用人环境。
[关键词] 社保基金 投资效益 投资渠道 投资监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中央政府集中的国家战略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所获资金和股票、划入的股权资产和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社保基金也因为是“打理”保障未来居民生活基本开支所需要的“养命钱”而备受关注。截至2006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总额2827.69多亿,并且正以每年10%―15%的速度贬值。根据《2001-2005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五年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成本计量方法核算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71%、3.32%、3.12%,略微高过近5年的通货膨胀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收益率。因此,如何提高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回报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以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危机的提前到来,以及自然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是我们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现状
1.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方针是“安全至上,控制风险,拓宽渠道,提高收益”。因此,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2001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且不允许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种投资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基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资产过于集中,长此以往,不仅基金增值目标无从谈起,养老基金的偿付能力无法保障,安全性目标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主体与投资主体权责不清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投资主体应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即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我国目前有10家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和10家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机构。他们应该是社保基金的投资主体。但事实情况是,根据《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2827.69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1771.05亿元,占比62.63%;而委托投资资产仅1056.64亿元,占比37.37%。根据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作经验,有效的基金运作应引入竞争,由多家非政府部门依法经营,而国家管制型的基金运作,因为权责不明晰,难以有效防范基金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骗、侵吞、挪用及滥用现象。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基金运作的低收益率。我国养老基金管理主体与投资主体的权责不清以及管理主体越俎代庖的现状是导致基金投资效益低下的重要制度因素,不利于我国基金投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3.行政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削弱了社保基金的统一管理
当前我国社保基金实行的是区域性分级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处于三级地方(省、市、县)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由于三方责、权、利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制约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老百姓的养命钱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违反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意挪用、挤用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按时偿还,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极大的损害了广大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增加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提高了支付风险;另一方面,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亏空大多由中央政府“买单”,这种责权脱节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容易滋生等不正之风。
二、调整和优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路径
1.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
(1)国债和银行存款。这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常规性投资渠道,尤其是国债,它一般可以认为是零风险的,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在收益性上优于银行存款。但是我国现在的国债品种比较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并对利率风险很敏感,收益率也较低。因此,我国应充分发挥国债和银行存款在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上的特殊作用,将二者投资比例总和控制在5%以内。
(2)股票市场。2001年7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参与了中石化A股的申购和配售,业界专家称此举表明我国社保基金已“悄然入市”。2001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投资比例可达 50%,这一规定为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和商业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社保基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额度不断扩大,投资范围几乎覆盖了中国资本市场所有符合养老金机构投资特点的投资品种,包括企业债、金融债、股票组合、回购组合、稳健组合、指数基金和参股非上市企业等。2006年,全国社保基金实现投资收益195亿元,其中50%来自于股票市场,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已经达到全国社保资金总量的34%(不包括股权投资),全国社保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市场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且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可供养老保险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种类少。因此,我们可参照国际惯例,采取由少到多、逐步推进的战略,允许养老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的进入证券市场,主要购买风险小、收益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新股。待条件更加成熟以后,再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3)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随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社保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可以为社保基金提供固定的资金存变量和长期稳定的收益。但是,我们这里说的将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国家长期基础建设并不等于购买国债,因为购买国债的结果是基金投资的项目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经验表明,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效率较低,容易造成浪费,这对于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10家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个过程。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投资要重点关注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应该成为今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重要发展方向。
(4)海外投资。由于受信用风险、外汇管制、产业分布及养老金投资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养老金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涉足国际投资的。1970年的时候,只有英国和荷兰的养老金把少量的资产投资于境外。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出于分散风险和获得更高利润的需要,各国纷纷加大了养老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的比例,主要是投资于海外股票和债券。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18%为国外资产,法国为5%,德国为7%。在发展中国家中,2003年智利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产比重已上升至18%,而秘鲁已经将养老基金海外投资比例的上限从10%提高到20%。这些数据表明,海外投资已经成为国际上养老金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保障基金投资安全的前提下,从2006年年底开始,社保基金开始委托10家机构在海外进行投资,目前投资规模达16亿美元。投资产品主要分5个类别,包括全球股票(除美国以外)、美国股票、香港股票、全球债券和现金管理,投资收益率为12%。 使我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开展,不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快海外投资的步伐、扩大投资比例,更应加大对海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2.明确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社会性公共基金,目标是由社会自治性机构组织管理,避免各级政府及任何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和干预。而我国当前的投资机构主要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因此应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经营方式 (基金管理中心不直接进行投资),通过竞争,明确高资信、高效益并经过基金理事会资格认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的投资主体地位,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逐步退出投资领域,回归其管理主体的位置。同时,基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有必要考虑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投资银行。为避免重复投资,国家应对养老保险投资银行的投资工具、投资收益和投资渠道有一个不同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性商业银行的规定,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以促使其努力开发新型投资工具,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益。
3.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统筹层次,降低运行成本
截至2006年,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社保基金省级统筹。针对我国当前社保基金区域分割和行政干预严重的现状,我们应加强制度设计的力度,协调关系,尽快建立社保基金垂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由当前的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发展,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以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同时,应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风险分担和权利制约机制,实现集中管理,避免“隐性债务”的进一步增加,减少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此外,在统筹层次上移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中央、省、市、县四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4.强化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
一方面要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基础上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对基金投资主体、投资结构、投资方向、收益程度、风险管理等做出规定,使基金投资及其监管和保护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监督机制。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设立独立于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督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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