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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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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法规

第1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关键词:传统村落;重要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A

1.当前我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必要性

我们国家几千年的中华文明是农耕文明,根基在农村,传承了非常丰富文化遗产的传统村落是我们民族的魂、文化的根,是国家的财富、世界的瑰宝。它不可再生,但是现在也面临着危机。特别是随着前二三十年我们国家快速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全国经调查上报的12000 多个传统村落,它们仅占我们国家行政村的1.9%,自然村落的0.5%,其中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村落已经不到5000 个。

传统村落具有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多元价值。传统村落是我国文化遗产信息量最大也是最后一块阵地,它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保留着中华文化的多样性,是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的根基。目前, 我国大多数传统村落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既有独特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又有科学史考的见证价值、研究价值,史鉴的学术价值、教育价值,史貌的审美价值、欣赏价值;还有发展旅游的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传统村落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价值,是维系华夏子孙文化认同的纽带。可以说,传统村落是我国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也是中华民族创造的人类与自然结合的共同作品和东方文化的精神家园。

2.当前我国传统村落的现状

2.1我国传统村落数量众多。

我国大多数传统村落始建于明清时期,有的可追溯到南宋时期。当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约有40多万处,其中近7万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半数以上分布在农村乡镇;还有很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在传统村落里,尤其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地域性和创造性都体现在传统村落里。

2.2 传统村落消失现象日益加剧

长期以来,伴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传统村落不断遭受破坏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近年来传统村落大量消失。相关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在2000年拥有363 万个自然村,但到2010 年只有271 万个,十年共消失92 万个自然村,可见自然村落消亡之快。2012 年,全国传统村落调查汇总的数字表明,我国现存村庄又缩减为230万个,两年多时间消失了41 万个,令人触目惊心。

3.当前加强我国传统村落保护与规划发展的对策

3.1 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责任制

各级政府应建立保护责任制,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政绩考核中。一是端正决策指导思想,确立保护传统村落就是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文化软实力,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并将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改革“政绩考核”弊端,把传统村落保护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并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目标中;要完善保护责任追究制, 绝不能以牺牲宝贵的传统村落资源为代价,为眼前的经济利益或自身的政绩服务。三是创新保护与发展双赢新路。要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加快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发展的关系;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探索创新保护与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双赢新路。

3.2加强传统村落申报与定级,实行分类保护与分级管理

地方政府应全面调研,加快传统村落申报公布,实施分类保护,分级管理。一是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地方政府应采取全面、规范、有序的方法和步骤,对辖区内传统村落进行三不漏(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项目)的全面普查,对传统村落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古祠堂宗庙、古树、古墓、古桥、古塔及历史名人、风俗习惯、民间传说和自然生态环境等进行调研,全面掌握本区域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价值及其历史和生存状态,为制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提供依据。二是加快传统村落申报公布。建设、文化、文物部门应尽快联合组建多学科专家队伍,深入传统村落实地调研,系统清理传统村落遗产,高标准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价值评估工作;并对传统村落进行甄别、分类与评级,建立名录档案,确定保护范围与对象;公布传统村落名录,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3.3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不同传统村落应有区别地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一是对价值较大的实行原真性保护。对一些古民居分布较多、乡土建筑价值较大、自然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落,要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施原真性保护,规范乡土建筑修缮、拆迁、新建建筑用地审批等,做到先规划再建设。二是对价值一般的实行风貌性保护。对一些规模较小、乡土建筑价值不大的传统村落,坚持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优先,处理好改善村民生活居住环境与保护乡土建筑的关系,结合村庄整治、农居改造、灾害避险、农家乐休闲旅游等编制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3.4 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法规,强化有效保护与科学管理

完善管理体制,加强传统村落遗产的科学管理。一是加强科学管理,分级保护。对不同价值的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制定详细的保护档案,分等定级,运用微机进行管理,跟踪其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二是重点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加强发掘、研究、展示、传承、利用,建立保护数据库,利用微机建档,方便查询。三是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保护管理,建立“政府为主、企业为辅、社会参与”的传统村落保护新机制,把传统村落保护开发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5传统村落有效保护利用要与“整治、开发、发展旅游”相结合

传统村落大都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和现代生活不协调。要改变这些贫困落后面貌,就必须加强传统村落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处理好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关系,既要高度重视乡土建筑的抢救保护,又要热切关注群众民生,合理安排保护利用项目;既要科学整治村落格局风貌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又要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传统村落贫困落后的面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使生活在乡土建筑里的村民同样能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传统村落的乡土建筑、民间文化、民风习俗、自然环境、优美生态、天然景观等,实际上都是城市所不具备的稀缺资源,是城市居民所向往的生活场景。地方政府应出台政策措施,将引导居民自保获益与传统村落保护开发有机结合起来, 达到既保护好传统村落遗产,又充分发挥其历史、研究、教育、审美、观赏等价值和作用。

3.6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须尊重村民自治,让成果惠及全体村民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必须依靠村民,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村民认识到保护传统村落的价值意义以及与其切身利益的关系,引导和鼓励全体村民参与保护与利用。尤其是乡土建筑保护与村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没有村民的积极保护与维修,乡土建筑也就失去生机和人气,必将加速消亡的过程。因此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的保护决不能采用迁走民众、建立全封闭博物馆式的保护方法。地方政府应充分尊重原住民的知情权、自治权、参与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不应以各种形式取代村民权利的行使,使村落文化、民族文化在政府包装与商业运作中失去它的本色和原生态,更不能一味地想着开发和旅游,把传统村落变成纯粹的赚钱工具。旅游开发不可干扰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应维持农村宽松、安静的人居环境。

4.结束语

未来十年, 我国传统村落将面临新一轮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乡村旅游开发的多重挑战,如不及时加强保护规划,分散在全国各地、各具特色的传统村落及乡土建筑,将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改、并等种种危险。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切实加强我国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保护,迫在眉睫,意蕴深远。

参考文献:

第2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 文化产业 问题 对策

一、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一)实现了各区域文化产业趋同发展到差异发展的转变

文化产业发展初期,各省市在依靠国家政策基础上制定的发展战略思路单一、产业雷同,区域特色不够明显。认识到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后,差异化的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应运而生。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中心的东部发达地区发展“高技术含量和资本密集”的文化产业类型。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则发展“高传统技能含量和劳动力密集”的文化产业类型。

(二)实现了国家财政资金大量拨款到有效投资的转变

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头几年,国家对文化事业财政支持力度和文化设施的投入力度需要不断增大。据文化部计财司统计,2001年全国文化事业财政拨款达70.97 元,比2000年增加7.81亿元,增长12.4%,这一数据逐年递增。然而近几年,政府动辄直接上阵举办豪华文化工程,反而扰乱市场发挥作用,削弱产业竞争力,引发企业与政府的不良博弈。

(三)实现了文化产品地区竞争到走出去发展的战略转变

WTO 以来,我国逐渐开放了文化服务领域,但由于工作重点一直落在国内文化产业内部发展与竞争上,造成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差别高度悬殊,这种形势一直到2005年才开始出现转变。2005年,先后举办了700余场演出的“中法文化年”在金秋北京落下帷幕,成功举办此次活动标志着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种方式运作”文化产业战略机制的形成。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问题

(一)文化体制改革仍不到位

由于我国不同领域里的现行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政策主要是由政府的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政府的名义的,因此,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保护色彩比较浓重。这样一来,在整个政策的价值规定、功能及政府对社会文化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中,应有的公共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就比较差。

(二)文化产业政策不完备

我国实施文化产业战略后,制定了许多文化产业政策,鼓励、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然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前瞻性不足,在文化产业这样一个发展瞬息万变的新兴产业里,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必然很多,这就要求产业政策一定要有前瞻性,否则将不能适应实践的变化,造成产业发展中的问题,甚至成为产业发展的阻力。

(三)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我国现存法规体系与WTO 对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更加凸显我国对知识产权和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法制的不完善。1999年美国电影《花木兰》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的文化资源已经由国际传媒资本之手转化为文化产品,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界的强大竞争对手。

(四)文化产业规模较小

现有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文化产业还处在一种低水平供求平衡和非对称结构性矛盾的状况之中。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文化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缺乏市场竞争力:目前中国现代大型文化企业寥寥无几;文化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约化程度低;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专业化水平不高,市场运作能力较差,自我发展能力薄弱,效益低下。

三、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

2010 年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会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发展文化产业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正确的对策,努力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一)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当前,文化产业发展最为关键的是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而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打造现代文化企业,培育文化市场竞争主体,真正把文化生产经营单位搞活。这首先就要求政府转变文化管理职权,为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文化产业发展环境的优化还需要政府承担大部分改革成本,要舍得花大力气把文化体制改革进行到底。

(二)加强文化立法,建立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

文化产品是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政府必须要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文化繁荣的大局出了,加强宏观调控。一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从事文化生产、文化经营的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办证程序。二是强化监管,除发挥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多种监督作用。三是经常开展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三)开发传统文化资源,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对我国的文化产业来说,传统文化资源最大的现代价值就在于它具有“原创性”。开发传统文化资源至关重要的就要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创新,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有机结合,生产出既融合传统文化元素又体现现代精神的文化产品,这样才会得到人们的认可。同时,要积极拓展对外文化交流要创新文化“走出去”的形式和手段,在国外举办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和文物展等,提升我国的文化影响力。

(四)以科技创新推进文化产业升级

我们要大力发展与高新技术密切结合的新兴文化产业,要积极推动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文化建设,大力发展各类与高新技术密切结合的新兴文化产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文化产品,用高新技术提升我国文化产业质级。如数字化、网络化、多媒体化技术应用于广播、电视、电影等;要力争在网络报刊、电子出版、游戏、动漫等新兴文化产业领域中抢占先机,使我国的文化产业在开发、制作、传播等各个环节上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以实现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目标。

四、结论

发展中国特色文化产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健康地发展我国文化产业已经成为进入新世纪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认识到,发展文化产业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发挥自己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也需要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长期共同努力。只在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通过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才能锻造与我国经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文化软实力,才能使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吴倩茹,彭中强.文化产业发展报告——中国文化产业现状[J].安徽文学.2010.

第3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一)加快政府保护方式的改革

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是文化艺术保护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多年来,我国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均将其职能设定为行政上"管"文化与业务上"办"文化,这种一统的全包方式导致我国文化艺术团体的人员严重膨胀、机构重叠臃肿,以及只讲"政治任务"而不顾经济效益的观念误区。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主要是改变政府文化部门的职能,注重于文化艺术整体发展的宏观管理与保护。这种保护首先是逐步建立文化艺术的宏观调控机制,主要运用政策的倾斜来实施文化保护,并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文化保护的法律、法令和法规。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不断增长和社会配套资金的到位与筹集。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均不设文化部。美国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与国家人文基金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两个特殊部分,以资助方式影响和引导国内文化艺术事务。德国采取各级地方政府管理文化事业的分权管理体制。政府不设文化部,只设文化司,负责文化体育方面的原则性大事,不管具体文化事务。英国文艺管理体制中的最高层次是政府艺术大臣和艺术与图书馆部,但主要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总的经费划拨。法国设立文化部主管全国文学、艺术、电影、戏剧、音乐、博物馆及保护名胜古迹等门类,但主要采取统管财政的资助方式,辅之以行政和立法手段。借鉴世界各国的管理方式,我国的政府保护方式应着重从具体的"办"文化、"管文化"和统文化中解放出来,那种甚至管到某一节庆的某台节目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美国、英国等国采取由专家组艺术基金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直接面对地方委员会以至艺术团体或艺术家个人,避免了对艺术事业的过多行政干预,也简化了大量中间环节,避免了臃肿的行政机构和巨大的行政耗资。

其次是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实际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实际增长。目前在我国现有经济状况远远无法满足文化发展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借鉴英国、意大利等国的做法,先在一定范围内试发国家彩票,用于筹集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这类大型文化项目的建设。英国皇家歌剧院因经费不足,扩建计划被搁置20余年,后来就是在国家彩票发行后他们通过申请获得了巨额资金,才开始大规模扩建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国家投资预算与地方投资预算的同步增长。这就需要借鉴美国等国家实行的文化资金配套投入制,国家投入最多不超过30-50%,项目的地方投入不得低于1:1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到1:3的比例,以充分发挥地方文化建设与文化保护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严肃的资金管理法规。

其三,政府保护方式还应包含对民族传统文化,濒危艺术的特殊支持,对高雅艺术的大力资助,和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扩充与维修。

(二)尽快建立完善法律保护方式

当代艺术保护中依靠法律形式进行保护成为各国注意的焦点,法律方式保证了当代艺术保护的法律地位与运作程序,也保证了艺术保护的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其根本意义是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以达到文化艺术总投入的实际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出台了《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重要文化法律法规。199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在"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就文化立法现状看,还很不完善,从现在正在实施的近300件文化法规性质看,部门规章占80%,行政法规占8%左右,法律、法令仅占2%左右,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前文化艺术保护的一些重要方面,则尚无完善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如文化产业中不同艺术门类中的差别税率调控,艺术团体或艺术家艺术活动的营利与非营利的界定,以及相应的减免税收法规,向文化艺术事业捐赠或赞助的减免税收问题,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事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等等。有些行政文件的通知或规定,如开征文化建设费、鼓励对文化的捐赠、财税优惠等,虽已下达,但并无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地方部门往往择利而从,甚至"视而不见"。

当代世界各国的文化发展事业和艺术保护无不依赖文化的立法。用法律的方式来进行文化艺术的保护,具有导向性、全民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美国自1965年实施《国家人文及艺术事业基金法》以后,对于鼓励艺术团体及艺术家个人的创造性和推出优秀艺术成果、保护现存文化遗产、普及艺术事业、促进企业或私人机构对艺术的捐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英国国会84年批准的《刺激企业资助艺术的规定》对英国开拓文化发展与艺术保护的资金渠道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所采取的"陪同投入制"大大激发了英国国内企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

相比之下,我国的文化立法是相当滞后的,我国至今尚无对文化艺术赞助予以税收减免的明确法律。从1985年起,我国就着手开始论证和制订《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至今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其中《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在1996年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见时获得了很高评价,但至今尚未颁布实施。因此,必须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加强文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和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逐步与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接轨。

(三)迅速建立市场保护体制

在当代多种因素的综合保护方式中,市场保护具有核心地位。这是由我国转变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基本事实出发的。文化艺术的市场保护包含两大方面,其一为努力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的一批大型文化产业,依靠市场方式,通过文化产业自身的扩大与积累来改变我国过去文化保护的单一的输血模式,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当代西方不少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美国影视业,已成为全美居于前列,可与航空航天与现代电子业并驾齐驱的换汇产业。而迪斯尼娱乐业等文化产业已进军世界大型企业500强,并曾居97年世界企业前10名。而我国对世界经济的产业下游化(即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向第三以及科技文化产业的转化)、经济文化化的趋势尚缺乏明确的意识。

从我国艺术家个人来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然固持传统经典艺术的观念,而西方许多艺术家的观念已发生根本转化。据瑞特娃.米切尔夫人在欧洲文化信息与研究中心(CIRCLE)同欧洲文化协作理事会(CDCC)联合发起的一项问卷调查的综述,现在西方的许多艺术家已经把自己视为商人或企业家。我国的一部分文学家艺术家也已精通契约、广告、传媒炒作、工业化复制与品牌效应。

其二,对于那些不能以产业形式发展的文化艺术,则必须去通过市场,寻求企业资助的道路,除了前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外,从企业赞助保护方式来说,要想使其发展起来,必须保证企业投资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空洞笼统的表彰鼓励已不能奏效。这包括:

1.将艺术作为一种投资载体。现代艺术,尤其是通俗流行艺术,往往是高风险、高利润的产业,有可能获得高额回报。如风行世界的雅尼音乐会。

2.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好处,以冲抵经营成本。

3.对文化艺术事业的捐赠和资助可以获得上佳的广告传媒效应,使赞助者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前已述及,为鼓励企业资助文化艺术事业,许多国家从政策上采取了"陪同投入制",这种方式将市场因素与文化因素予以全面考虑,既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又使艺术资助活动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成功率,降低了企业投入的风险。

为了沟通并保证企业对文化艺术的赞助,还须建立相应的非政府的民间性机构居间运作。除了前述半官方的由专家组成的艺术委员会外,近年来,世界各国还相继成立了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日本在1990年成立了"日本企业支援文化事业协会",有成员170余个,均为日本大企业。英、法、韩等国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1991年欧洲成立了全欧洲的"欧洲企业资助文化事业委员会"。这些组织设有相应的机构,对企业资助文化有明确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并对资助与被资助双方进行严格监督,以保证双方各自的利益不致受到对方的损害。如在英国,企业资助文化艺术事业由"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来执行。它负责制定资助办法,接受研究申请,直至拨款。它要求接受资助的文化艺术组织必须是法律认可的非营利组织或团体,资助的审批则由"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这就大大杜绝了"长官意志"、"行政干预"、"走人情、拉关系"等计划体制的弊端,鼓励开放、竞争、公正、互利的新型文化保护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干预"并不就是"中国特色",在西方许多国家中,也存在着"行政干预",并将这种干预与艺术质量联系起来,而将市场方式与艺术的粗制滥造等同起来。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西方不少有识之士亦对此有相当深入的认识与研究。艺术批评家布鲁诺.弗莱就指出:

"必须澄清一种常见的误解。人们通常认为艺术的内容完全取决于政策的选择,尤其认为没有政府的干预,只会有低水平的艺术活动与成果;而那种依靠市场价格体系作用的特定措施似乎只能同质量低劣的艺术相联系,其实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许多事例证明,最高水平的艺术往往是通过市场活动方得以完成的。同时,政府的资助既可能产出高质量的艺术,也可能产出质量低劣的艺术,这取决于政府究竟采取何种类型的干预激励方式。"

96年以来北京音乐厅对高雅艺术进行的市场化操作,97年中演公司对芭蕾艺术的市场运作都证明,高雅艺术经典与中国芭蕾艺术都可以通过市场方式获得艺术的成功与大众的支持。浙江小百花对民族艺术的市场化运作也证明市场保护的方式是完全合理,并切实可行的。

(四)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全民保护

当代艺术保护中的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具有最广泛也最强大的力量。当代社会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现代传媒营造保护文化艺术的社会氛围与社会舆论,培养和涵养一代代懂得艺术的文化大众,这是保护艺术的最浑厚的社会基础与心理根源。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取决于这个国家人民对文化艺术的态度。象德国、奥地利、俄罗斯这样的文化艺术古国,人们对艺术的崇敬向往之情历经各种磨难执着不改。德国战后,人们首先重建的不是什么市政厅或购物大厦,甚至也不是急待开工的工厂车间,而是艺术馆、博物馆和剧场等传统建筑。而在美国、英国、奥地利等国,普通国民对文化艺术进行赞助则是司空见惯的事,有些赞助可能数额极小,但却表明了人们对文化艺术事业的内在理解和支持,这是文化艺术保护的根本力量所在。

第4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急遽变化,新媒体的快速崛起,传统社会话语场域中的主流话语、精英话语、大众话语三者之间的整体性被强烈地解构着,传统自上而下的话语体系逐渐被当下愈加明显的众声喧哗的“三权分立”所取代。如何既能保证因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而带来话语自由、社会民主等方面的进步与提升,又能消除自由过度所产生思想混乱,成为各界所共同探讨的话题。

就目前社会话语态势来看,受益于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在主流话语的夹缝中顽强生长,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主流话语的挑战。而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信息渠道成为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对抗传统媒体的主流话语的重要手段。基于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的话语争论,成为三种话语博弈的新常态。

在众声喧哗的时代中,不同话语主体间平等的讨论是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表征。而“民主式的社会中,必须有自由讨论的习惯,有肯与他人调和的性格,有在真理面前自甘让步的气量,有据理力争而不伤和气的胸襟”。①可以说,法治与理性应该成为话语讨论的重要规训手段,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治比理性更应该成为维护话语平等、和谐交流的重要手段。而不论是主流话语、精英话语,抑或是大众话语,每一种话语都有其适用范围,如果超出了其适用范围,那么将构成约翰・密尔所说的社会暴虐。从法理上明确划定三种话语间的适用范围与作用机制,能够有效实现话语间的平等对话状态,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应该成为话语博弈的真正裁判。

明确分析各种话语间的实际状态,应当是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法律实践的先在条件。就目前的话语态势来看,各方话语针对某一公共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主流话语力图实现舆论整体化,而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则以碎片化方式进行抗拒,且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间也同样存在着日趋明显的话语隔阂。受传统落后新闻传播策略的影响,主流话语中自上而下的信息传达所夹杂的某种不透明性与垄断性,在遭遇新媒体技术的冲击时,深陷“塔西佗陷阱”的泥淖难以自拔,无论主流话语力图进行何种议题的讨论与形成何种基调的舆论场,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都下意识地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距离。精英话语的审慎态度、大众话语的群氓特性,都表征着传统意义上的主流话语权威已经式微。

对精英话语来说,其本身在逻辑上意味着少数群体,大众话语则体现着某种数量优势。任何话语主体本身并没有天然的等级,“把社会区分为大众和少数精英并不是社会阶级的划分,而是两类人的划分,不可将这种区分与基于阶级出身的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的划分混为一谈”。②消除这种思想观念中的话语等级观念,不仅有助于构建平等的新型话语体系,更是实现法治社会总体目标的重要前提。就目前的社会话语态势而言,精英话语多以就某一社会议题展开分析与批评作为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证。而对于批评本体来说,它应该“首先是一种富于担当、良心和勇气的志业。因为批评不是简单的表扬修辞学,不是内容空洞、辞藻华丽的文字表演,更不是摇摆于权力与金钱之间的奴婢乃至。它是一种直接的介入、敏锐的判断,甚至是深刻的灵魂反哺”。③这需要从法律的顶层设计上就予以法理支持,明确法律范围里各种话语的性质。

而对于大众群体而言,因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语境的影响,大众从身体与思想上始终是纵、被塑造、被规训的。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大众群体从被规训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却遭遇了另一种极端境况――话语权的巨大提升而带来的桀骜不驯。而实际上大众所存的群氓特性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群体总是被极端情绪所左右,它会表现得反复无常,时而无法无天,时而卑躬屈膝”。④而随着传媒技术的快速发展,大众获得了过往遥不可及的发声渠道,借助于虚拟网络所形成的话语场域开启了一个众声喧哗的时代,并且对主流话语与精英话语形成了明显反叛。而“在现实生活中,反叛越来越被大众文化所吸收,已变成时尚标签,融入消费主义商品化的浪潮中,缔造出自由的幻象”。⑤反叛成为一种话语惯性甚至是下意识选择。新媒体不可遏制地崛起,对大众形成了某种话语权赋予机制。

在某种程度上,大众话语的解放并未如期望那般直接造就一个民主与自由的言论环境。消费主义置入文化领域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社会话语场域中感性冲动的强化和理性认知的退潮。“传媒文化为大众提供了某种接近权,却在不经意间篡夺了大众接触精英文化的时间,进而在客观上剥夺了大众的理解权。”⑥于是大众在面对充满爆炸性信息时表现出的是本能性的焦虑与非理性。对于大众话语而言,消费至上所表征的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带来的文化渎神已经成为日常,传统文化也因为丧失了终极意义的给出而变得毫无意义。“由于缺少坚实的锚点以及权威感,除了求救于自我,个人不得不转向大众或者市场寻求对自己的想法、感觉和行为的确认。这就形成了当今人们寻求自我认同的两大歧路:一是自恋,二是从众。”⑦这构成了大众话语在当下话语体系中的野性状态,也同样是形成合法有序的新型社会话语体系的重要障碍。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音响起,将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的困境。出台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将具有长远的现实意义。而考虑到当前现实的环境,加快新闻立法,尽早出台有针对性的新闻法规应是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在社会话语场域中的具体实践。根据社会话语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新闻法律法规应体现于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1.继续深化新闻体制改革,整合社会多方话语平台。传统媒体所带有的强烈的主流意识形态性质与新媒体的自发性质有着明显差别,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主流话语与精英话语、大众话语之间的巨大差异。而传统媒体所面临的发展困境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都表明加快新闻体制改革,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话语体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从法理上明确规定各种话语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进而依法构建能够保证三方话语基于同一话语平台的对话沟通机制,依法加快媒介融合,实事求是推动传统媒体向新型主流媒体转型,以此为契机整合多方话语,在保留各种话语特性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统一的话语场域。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话语作用机制。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兴起,机械复制时代消解了传统文化的光晕,比特技术让一切都变得唾手可得,这也助长了新媒体时代中的话语失范现象。事实上,在新媒体时代更应该加强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监管,确保各种话语机制能够以合法的渠道发声。一方面,要加强传统媒体的监督管理,杜绝文化消费主义所带来的主流话语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更加贴近新媒体发展规律,加强对新媒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排除虚拟网络所掩盖的话语暗角,使一切话语都被纳入到法律的监管之中。

3.强化法律意识,形成法治氛围。加强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更为根本的是法律意识的强化与法治氛围的形成。“一切政体的腐化几乎都始于原则的腐化”,⑧而形成对于法律的信仰,应该成为“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内涵和应有之义。法律从根本上不能以惩罚作为最为有效的作用机制,而应是法律意识。“它构成了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⑨应加强社会话语领域中的法治宣传,使各方话语明确法律意识,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项目编号:13BA010)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张东荪:《理性与民主》[M],岳麓出版社,2010年版

②【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③朱崇科:《南阳纠葛与本土中国性》[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④【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⑤李彬:《公路电影:现代性、类型与文化价值观》,中国电影出版社,2014年版

⑥时统宇 吕强:《收视率导向批判――民主的视角》[J],《现代传播》,2006年第6期

⑦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⑧【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第5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具体来说,权利意识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自觉地把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

德国的鲁道夫・冯・耶林指出,权利仅凭法的抽象的保证是不充分的,需要权利主体的具体主张。对向人格挑战的不法卑劣的行为,换言之,对其行为实施方式带有无视权利、侮辱人格性质的权利侵害加以抵抗是义务,它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它既是为了争取物质的利益,维护人的生存权,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保护精神生存条件;它在主张个人的权利的同时,也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利益,以此来维持社会的正义。可见,为权利斗争是对自己的人格、名誉、自尊的保护,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它是正义的、神圣的。完全放弃权利是一种懒怠的道德,也是一种精神上的自杀。我们所有受法庇护的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贡献。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现状及其原因探析

根据以上关于权利意识的定义,如何评判当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现状呢?可以说,就个别而言,当代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参差不齐,有的具备了较强的权利意识,有的则很淡薄。这主要可以通过一些实例加以说明。比如,权利意识较强的有诉讼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公务员时存在身高歧视,争取平等权的蒋韬;教育部在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的招生计划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的青岛三考生;维护自身人身权利的钉子户、外出打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他们不仅仅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打官司,而且的往往是权威部门或垄断企业,他们的诉讼目的就是要改变社会的不公正或者侵害公共权益的行为。

但这只是一部分。就整体而言,尽管我国的法律赋予了人民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在制度上保证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但在观念层面上仍然存在着人际间的等级差别。有些人似乎并不把自己拥有的权利当回事,甚至不关心、也不知道自己究竟拥有哪些权利,更不用说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而对于别人的权利就更不会加以关心了,有时甚至还会随意侵害到他人的权利。所以说,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还比较淡薄。这使得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社会的建构难以实现。

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这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可以说,其个体之间的差异主要与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个人所受教育程度、个人的性格等因素有关。但全国范围内整体意识的淡薄还是存在一定共同根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因素

我国古代社会的组成基础是以情感为纽带而构建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一种尊卑有差、长幼有序、上下递沿的身份关系。它是一个“人治”或者“礼治”的国家,形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形式。在这种环境下,形成了所谓的“官本位文化”,一切国家要事都由政府来做决定,大包大揽,不顾及人民的想法和利益。基于此,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极度压抑,主体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也就无从产生了。

我国传统的义利观强调“重义轻利”,向人们-灌输了“只讲付出,不求回报”这样~种思想认识。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传统文化更多地强调为他人奉献的集体意识,人们的个体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忽视,其权利意识也因此而被埋没。

2.个人因素

人们对权利的消极态度无疑与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的负面影响相关。可以说,这一点是历史因素的影响结果,或者是其延伸出来的另一原因。

在中国“官本位文化”和“传统义利观”的影响下,人的个性被尊卑贵贱之间等级分明的社会现实所吞并,形成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立形势。由于长期深受这种“臣民意识”的渲染,许多人头脑中缺乏“主体意识”,比如有的人认为那些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个人哪管的过来啊!况且面对有权有势的公家单位,普通老百姓根本告不赢。也有人认为,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因而,他们“惧怕”权贵,“惧怕”政府,不敢行使自己的权利,更没有勇气通过诉讼去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也正是我们当前所说的“公民精神”的缺失。

3.法制因素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淡薄还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密切联系。由于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性,人们普遍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认识,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即使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也缺少一种法律信仰,没有把法律内化到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中去。这样当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他们很难做到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几千年的历史造就了我国专制和“人治”的传统,虽然制度早已改变,但作为深层的文化、心理因素,其影响仍在,而且程度还很深。这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中必须要加以警惕,并要努力加以改变的地方。我们应该逐渐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他们的权利意识,以利于公民社会的建设、发展。

三、加强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若干建议

笔者认为,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那种以公民个人名义提起的以维护自身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正是公民精神的重要体现。如果大家都怕麻烦,或者都想大方、洒脱一点,完全不顾得失,就无法营造一个主张权利的环境,更无法促进法制环境的改善以及公民社会的建立。因为如果公民不能主动主张和维护权利,那么不仅仅是其个人权益受到侵犯,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而且,从已完成法治现代化的国家的实践看,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与其说是法律知识的普及还不如说是权利意识已经植根于公民的观念之中。事实证明,一个国家要真正走上法治道路,除了需要完备的法制和高水平的执法司法人员而外,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是绝对重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加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对此,主要建议如下。

1.政府做出努力,警惕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

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和“义利观”对我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尤其体现在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的现状上。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应该努力减少传统文化中不利因素对我们的影响。“政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辨明其公民不同的而且有时是相互冲突

的权利和利益,并决定如何最好地调整这些权利和如何最佳地实现这些利益。”因为权利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民主的环境氛围,政府必须认真对待权利,给予并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建设、文化倾向等方面做出相应的努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消极因素在当前的应用。比如,在组织建设上,我们应该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构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机构;决议决策上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文化取向上应该加大对人的“权利”的强调。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为权利意识的培养创建民主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人们才有可能做到为权利斗争。

2.普及法制宣传,加强人权教育

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公民对自身拥有哪些法定权利还只有一个模糊认识,更不用说怎么去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以及如何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了。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法制教育的普及面,尤其是对中西部边远落后地区的人民,更应该加大这一工作力度,以使我国的全体公民对此有一个全面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做到胸中有“法”。

还有一些人,他们尽管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法定权利,但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却采取忍气吞声、默默无闻的态度。针对这一现象,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强法制教育中关于如何维权,维权的程序、途径、方法方面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掌握主张、维护权利的具体程序,提高法律意识,以做到在被侵权时能够有序地合法地按照相关程序办事;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强化公民的维权意识,让他们认识到维权对自身、对社会的意义所在,并成为其内在的意识,以使得公民在遇到被侵权的情况时,能够外化为自觉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的行为,从而保障自身的权利。比如,我们可以扩大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生活的程度,使其以一种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参与进来,以此来培养其主体意识。这样,他们一旦受到侵犯,就会以积极主动的态度给以反击。而且,在他人有难时也会给予援助之手,帮助他们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认真对待权利,为权利而斗争

如前所述,一个人为了保护其权利免遭侵犯而进行诉讼_的目的,并不在于其微不足道的物质利益,而是为了自身的人格、尊严。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所带来的一切牺牲对他来说,都显得无足挂齿。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权利遭到侵犯时,能够做到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保证其不受侵犯。

以上这些还涉及到了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公民教育的终身化问题。因为公民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中,为了让大家对自身及他人的权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了解维权的途径、方法,我们有必要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以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进行公民教育。当今的中国社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正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完备工作。其中,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快法制的发展进程,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完善工作,同时也在大力培养公民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其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和维护以及对他人权利的理解和尊重。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我们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归根到底是,如何将业已存在并初具规模的静态的法律法规制度内化为公民的自觉意识,而后再将其外化为个人行为的过程,即如何做到“有法必依”。

第6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近一个世纪,法律实践活动经众多比较法学者的不断研究,曾分为多种研究范畴,这些研究成果对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及法律文本翻译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以“法统”为标准,对世界范围的人类法律实践活动进行时间和地域差异性的科学分类,可分为东方型法律文化和西方型法律文化两大类型。东方型法律文化重视在社会整体利益背景下个人形象的塑造,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个人为集体缩影的法律文化体系,藉此可见集体与个人的关系赋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东方型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支配民族区域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对国家发展,宗法社会安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西方型法律文化则注重个人权利多于社会整体利益,并以维护个人政治、经济方面上的一系列权利为制定法律的价值。以“法体”为标准,可将世界范围的法律实践活动分为成文法型法律文化、判例法型法律文化、混合法型法律文化三大类型。成文法型法律主要是由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文字形式的法典、法律、法规等来体现,并将法律行为、实施程序及性质进行了详细规定。成文法律不适宜于现实生活,“大陆法系”属于此类。判例法型法律是以民族正义精神或习惯为表现形式,具体体现为法院对一系列案件做出判例,法官借由以往判例中某种抽象的法律原则来协调现实案例中的正义精神及道德的不和谐,“英国法系”属于此类。混合法型法律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以某种方式的结合,在具体案例应用中,既可避免成文法不能随机应变的缺陷,又能避免判例法无序的不足。在判例法逐步抽象的过程中,成文法典汲取其可见成果,并形成新的法条,在国家法律尚未涉及的领域中有现实作用。

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及功能对等翻译

(一)法律文本的特征法律文本是法律内容的载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律文本翻译一直是翻译界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法律文本的严肃性需翻译达到法律效应上的对等,因此其翻译的严谨性不容小觑。法律文本因其自身的专业性特点以及法律句式的严谨规范性,实属一种特殊文本。为了使法律概念表达精确,法律词汇多采用英语古旧词汇,且表现形式复杂。因此使得法律文本翻译极为艰涩枯燥,对于译者而言难度较高,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要统揽全局,亦要把握原文的法律功能及源语法律条文细节,并依据功能对等理论进行翻译,实现源语信息的功能对等转换。

(二)法律文本的功能对等翻译在法律文本翻译实践活动中,功能对等理论对其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实现法律功能对等性,即源语与译文在法律上效果及作用的对等,是法律文本翻译的长期目标。如此正好印证了奈达的“功能对等翻译”理论,奈达曾提出,译文接受者与译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应与原文接受者和原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不同国家区域之间本就存在法律文化的差异性,从比较法律文化学的角度来看,之所以能够比较、分析不同法律文化中的专业术语及概念意识,在于人们从中可以找到相互间的“功能对应物”(functionalequivalents)[2]。这给法律翻译带来了启示,翻译者需在法律领域与其他国家区域有更多的接触和互动,不仅要有扎实的语言功底,而且还有必要涉足比较法律文化学,以求在更广阔的背景上把握法律翻译内容。

三、比较法律文化视角下法律文本的对等翻译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对应及其翻译从比较法律文化学的角度,不同国家区域的法律文化各有差异,法律文本相互间的“功能对等物”是不同法律文化之间交流的媒介。就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对应关系而言,结合法律翻译,可分为“重叠对应”、“间接对应”和“零对应”三种对应关系[3]。在中西法律文化中,所谓的“功能对应物”有呈现交叉的现象,即“重叠对应”。如法律中的“人权”(humanrights)概念,之前词汇的意义为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通过与世界法律文化的长期交流,而后形成人权独立的概念[4]。对人权概念的跨文化理解,需将其语境扩展到“人治”和“法治”的外延上。虽然传统中国社会并未实现过真正的法治,但法律存在于传统中国的道德体系之中。“人治”这一概念,所主张的是君主个人的贤明治理,属“为政在人”这一思想范畴。在法律翻译中,跨文化法律翻译作用在于“理念援助”,可在不同文化语境中,将“人权”这一概念做相关的一系列翻译,如freedomoftheperson(人身自由),rightofpersonality(人格尊严权),personalright(人格权),rightofpersonalliberties(人身自由权),personallibertieslaw(人身自由法)等。再者是“间接对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制”文化与西方法制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自汉代独尊儒术后,法制文化更是欠缺,因此中国文化与西方法学中基本概念的“对应物”不易寻见。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在西方,“法”更强调的是权力和规律,中文“法”则侧重于制裁和惩罚。因此,中西传统法律文化虽有差异,实则是侧重点不同。最后是“零对应”,中西法律文化内涵的不同,导致文化意识的缺项。如西方法学各个派别所提出的“民主”、“自由”、“人权”、“社会契约”、“自然理性”等,已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常用语[5]。而中国,法律制度主要源于政治,权力制衡概念空缺,如parityofpowerandresponsibility(权责平衡),systemofseparationofpowersintolegislative,executiveandjudicialdivisions(三权分立),judicialindependence(司法独立),separationofpowersandfunctions(全能分立)等,这些用语常引起功能对等翻译的困难。当然,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如“礼”“仁政”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原则等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也属于“零对应”。

第7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化产业    发展。

文化产业发端于西方国家,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也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有发展前途、最具增长潜力的“朝阳产业”。

我国的文化产业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中兴起和发展的。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文化发展百舸争流、各显神通,文化产业迅速崛起。但不可回避的是,我国文化产业还处于起步、探索、培育的初级发展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只有清醒地认识我国文化产业的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对策,实现较快的发展。

一、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1.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态势良好,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国际国内的良好发展条件,我国文化产业获得发展,日益表现出持续增长的强劲发展势头,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对提供就业机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自2004年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均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平均年增加值1000亿元左右,增长幅度15%~20%,占gdp比重年均提高0.15%。2007年我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有1132万,占全部从业人员比重为1.48%,占城镇从业人员比重为4.0%。2004年至2007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文化产业普遍快速增长,其中北京市年均增速17.4%,上海市年均增速15%,江苏省年均增速24%,湖南省年均增速20%左右,山西省年均增速24.5%,安徽省年均增速20%以上,各地方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均高于gop的增长速度,呈现出总体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基本实现了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这种全面的增长势头雄辩地说明,我国文化产业己经成为地区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2.党和政府的文化管理方式逐步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机制基本形成。

近年来,根据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在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推动下,党和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机制和途径,着力在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功能和加强宏观指导上下功夫。党和政府逐渐放松了对文化行业微观领域的直接的、行政性的管理,逐渐放权给企业,逐渐放权给市场,通过市场去建设文化,提升文化,政府的引导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政府开始进行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机制的建设,向开放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

3.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高新技术推动新兴文化产业的形成和传统文化产业的升级。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与高新技术日益融合,特别是与信息产业相互关联,已成为世界性潮流。近年来,信息技术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的日益融合,在我国的文化产业中造成了引人注目的产业关联效应:信息化突入传媒领域,引发“传媒热”,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传统大众传媒部门迅速“触网”,出现了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大汇流”

的壮观景象,启动了一个又一个的消费市场,如网络游戏、手机内容产业等,推动了产业结构重组和优化升级。从相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到,以互联网信息为主的网络文化服务,以旅游、娱乐为主的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以广告、会展、文化商务为主的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正在成为文化产业增量提升的重要引擎。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文化产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以及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1.文化体制改革仍不到位。

1978年以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解放了思想,创新了观念,改革了机制,抓住了机遇,成为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变得更为复杂、更为艰巨,传统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我国现行的文化管理体制基本上还处于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管理部门之间普遍存在着条块、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管理分散,使文化企业在实践中感到难以适从,还容易产生谁都管不着的灰色地带,使得几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同时,我国文化投融资体制落后,未突破投资主体单一的政策桎梏,多元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文化投融资渠道严重不畅,导致外资及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2.文化产业政策不完备。

不可否认,我国实施文化产业战略后,制定了许多文化产业政策,鼓励、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114号文件),标志着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日益完善。然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前瞻性不足,在文化产业这样一个发展瞬息万变的新兴产业里,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必然很多,这就要求产业政策一定要有前瞻性,否则将不能适应实践的变化,造成产业发展中的问题,甚至成为产业发展的阻力。另外,规范文化产业市场运行的政策也不完备。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还处于对文化市场的规范管理阶段,制定政策的原则仅仅是对文化市场进行有序化的整顿,而对于文化产业发展中,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投资融资、市场管理、税收等各个方面少有足够吸引外来资金和资源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也就是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诸多优势在文化产业政策上还没有体现出来。

3.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在文化保护领域我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我国的文化产业法规主要是由政府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政府的名义的,条块分割的痕迹仍然明显,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保护色彩仍然浓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虽然又根据wto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办法,但我国现存法规体系与wto对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更加凸显我国对知识产权和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法制的不完善。

4.文化产业规模仍较小,整体实力差,竞争力弱。

从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来看,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竞争力主要表现为若干文化企业集团的竞争力,大的文化企业集团以雄厚的资本、技术和人才实力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文化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缺乏市场竞争力:从数量上看,目前中国文化企业虽然数量很多,但仍处于行业、区域资源与市场分割的“围棋”状态,现代大型文化企业寥寥无几;从规模上看,虽然我国目前文化企业较多,但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约化程度低,规模经济的影响力甚微,缺乏市场竞争力;从发展质量上看,今天,全球的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已经普及,高科技与文化产品结合更加紧密。而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专业化水平不高,市场运作能力较差,自我发展能力薄弱,效益低下。

三、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建国以来,我国文化产业从无到有,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打断了中国经济在惯性发展路径上的进程,文化产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再次凸显。因为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物质消费会抑制,而精神消费会膨胀,这往往是文化产业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机遇期。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1.在发展认识问题上,树立科学的文化产业发展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崭新的思维理念,发展文化产业同样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文化产业要做到科学发展就是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文化产业既有产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的特殊性,既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又具有精神功能。文化产业的从业人员在追求合理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注重提升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功能。文化产业的发展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在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实现经济利益。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在发展文化产业时,就是一定要坚持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要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服务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繁荣城乡文化市场,不断推出既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又反映时代精神的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需求。

文化产业要做到科学发展就是要坚持各地区的全面和协调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总体上看东强西弱。东部具有明显的产业优势,如资金、技术、人才等,西部发展文化产业尽管面临种种劣势和困难,但也不乏其特长和优势,比如,一些地方比较完整地保留了反映古老文明的遗迹;一些城镇包容着丰富的人文内涵;一些乡里村落拥有丰富的民间艺术品种等等。这种独特的文化资源条件是一些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发达地区所无法比拟的。因而我们应该以东带西,一方面可以有效配合中国目前己经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与东部的互补,便于东西部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整体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2.在发展战略问题上,坚持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

我国文化产品目前占有世界市场19%的份额,这说明我们已经具有相当成熟的文化产品加工能力,但是在文化创造力方面,我们与文化产业强国仍相距尚远,创新意识、创造能力仍有待提高。以动漫产业为例,我国动漫企业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原创能力弱,产业素质不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很少,在全球产业链中仍处于下游,85%以上的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创新是民族的灵魂,是文化的生命,是文化资源开发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文化产品的生产是智力创造活动,文化产品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具有普遍的、永恒的价值。

要提升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必须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我们要充分注意高新技术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加强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用高新技术手段改造传统文化,开发新兴文化产业。加强文化产业和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建设,要运用现代市场经济信息和营销方式,促进文化产品的流通。我们不仅要制定路线图,而且要制定时间表,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努力把创新理念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推动文化产业升级。

3.在发展策略问题上,坚持推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与吸收世界优秀文化相结合,走中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道路。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国各族人民对人类文化的重要贡献。丰富的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走向世界的立足之本。面对世界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强势文化的大举入关,只有立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优势,充分开发宝贵资源,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创造出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才能获得真正的市场竞争力。

中华文化千娇百态,博大精深,独具神奇的东方特色,我们不仅要以热情的姿态与世界文化交流,更要让东方文明走向世界,力争在世界文化市场中争得我们的一席之地。因此,我们要追求人类文化消费的普适性,让中国的文化产品打开国际市场,走向世界,为全人类服务。具体而言,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大力支持国内的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加大我们文化跨国公司的建设;完善我国的外贸政策,鼓励各种文化力量按照国际惯例开展国际间的文化和中介服务,利用我们庞大的海外华人团体促进中文语言的国际传播;要鼓励文化企业发展外向型产业,鼓励国内优秀的文化企业与国际知名文化企业合作,积极开展与世界跨国媒体的合作,利用他们先进的技术和全球性的网络市场开拓国际市场,真正实现中国文化的成功远航。

4.在具体实践中,一是要坚持文化体制改革,走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扩大产业规模,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完整的政策和法制体系,保证文化产业的顺利发展。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文化体制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将成为我国下一步文化产业体制改革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因而,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今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需着力抓好以下工作:第一,积极调整结构,培育市场主体,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构建产业发展的基础。第二,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要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逐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第三,通过重组、兼并、破产等形式,整合产业资源,盘活存量,提高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争取规模效益。为此,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纲要》指出:

“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统筹规划,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才能得以实现。消费者、生产者法制观念淡漠,管理者对依法治文、依法行政的认识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完善积极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构建既与wto原则相适应又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发展需要的文化产业法律系统。一是加强立法。为了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有序、健康的宏观环境,就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来规范文化市场,重塑文化市场秩序。二是严格执法。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版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盗版、伪造、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运用严厉的制裁措施。按照“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要求,通过依法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健康运转,使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蔡尚伟,温洪泉等。文化产业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晓明等。文化蓝皮书:2006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范周。2009全国文化产业发展调研报告[eb/ol].cnci.gov.cn/content/200969/news_47172_p2.shtml.

[4]张晓明等。文化蓝皮书: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5]欧阳友权。文化产业概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

[6]李思曲,李涛等。文化产业概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第8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关键词】韩国;中国;文化产业;启示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识码】A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这表明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不断加大。利用好政府政策,抓住市场机遇,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以借鉴的经验,改变自身存在的问题,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方面。韩国与中国同属于东方文化范畴,地域上也非常接近,韩国文化产业成功的发展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文化产业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通过开发利用文化内容知识产权,生产有形或无形的艺术产品和创意产品(或服务)的新兴产业。各国在界定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时都有自身的特点和角度,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共识。

韩国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动画、音乐、游戏、出版漫画、卡通形象、电视、电影等内容。随着数码技术的兴起,文化产业的行业范围进一步拓展到电子书籍、互联网信息和手机内容等具有高附加值和高增长潜力的领域。

2003年9月,中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所以,中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

二、韩国文化产业发展历程

韩国文化产业相对于其他国家发展较早,在1960年前后韩国政府出台了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韩国政府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的战略提出。在此将韩国文化产业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前期阶段:1986-1998年。1986年,在韩国政府的第六个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中为“文化立国”战略奠定了基础而提出了“文化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化”。1990年,韩国政府在新的规划中提出来了“文化要面向全体国民”的方针。1993年,韩国政府把文化产业开发作为重要目标之一而审议通过了“文化繁荣五年计划”。1994年,韩国政府设立了文化产业政策局归文化观光部所辖。

第二阶段,快速发展阶段:1998-2008年。期间经历了两个重要的政府时期:金大中政府时期和卢武铉政府时期。1998年,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韩国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波动。在金大中上任后,韩政府正式提出了“文化立国”战略,即最终目标是把韩国建设成21世纪文化大国、知识经济强国。在卢武铉政府时期,韩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支持,此外还提出了“援助但不干涉”的原则,针对这一阶段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原则指导。

第三阶段,稳定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虽然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这对韩国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有所放缓,但是韩国文化产业还在保持着增长。

三、韩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经验

(一)政府层次

1.韩国政府在战略上高度重视文化产业。韩国政府在1998年提出“文化立国战略”,即21世纪韩国的立国之本,是高新技术和文化产业。这在国家战略层次方面为文化产业进行了定位,使其在发展政策上能够得到更多的政府支持。

2.韩国政府完备了文化产业法制管理。韩国政府把发展文化产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韩国政府于1999年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奠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基石。为了适应数字化信息时代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需要,韩国政府还对以前有关文化的律法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为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韩国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产业在财政上的扶植力度。韩国政府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对文化产业都进行了支持,这也刺激了一些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市场壮大了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此外这也解决了文化产业研发及海外推广等方面的资金困难问题。

(二)企业层次

1.做强自己,提高文化的产业化程度。在全球竞争不断激烈的背景下,文化产业发达国家通过各类兼并来不断巩固其市场垄断地位。面对如此巨大的外来压力,韩国文化企业也提出“做大做强”,通过规模效益来提升竞争力。一些大财团在韩国政府的政策鼓励下对投资文化产业具有巨大的热情,像三星等所投资的文化产业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这都实现了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创新,为财团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走出去”。韩国利用东亚共同的文化背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其国际化程度,以此增强其知名度,为其文化产品发现消费者。当今“韩流”风靡亚洲正是这一战略的结果。通过“韩流”使更多的东亚国家的消费者投入到消费韩国产品的热潮中去。

(三)国民层次

韩国的国民对于韩国的传统文化非常热衷,在吸收其他国家先进文化的同时,非常注意对韩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正是由于这种民族危机意识和保护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抵御了西方文化的侵略,这为韩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同时,韩国的高素质人才储备比较多为韩国文化产业提供了人才上的支撑。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一)从战略上重视文化产业发展

十提出:“要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中国正在大力推进以文化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造先进文化为核心内容、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的文化建设和改革,这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加强文化体系建设

法律的保障能够使文化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维权可用、违法有法可惩。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坚实主要包括文化立法和执法两大方面。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关于文化产业的立法相对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文化法律体系。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多个执法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文化产业主题的利益,挫伤了文化产业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创新融资渠道

资金的支持是一个产业能够取得长足发展的动力。文化产业的发展虽然需要政府资金政策上的支持,但是更多的应该进行市场融资,利用市场资金,让更多的企业和财团投资文化产业。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应该完善文化产业市场的融资环境及政策,根据文化产业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特点制定出符合文化产业自身发展的渠道,形成多渠道、多方面、多层次的融资途径。

(四)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中国应该借鉴韩国人才培养的模式,把企业需求放到人才培养中去;引进国外文化产业方面的先进人才;派遣国内文化产业方面的人才到国外进行交流学习。这样培养出适合市场需要、满足企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

第9篇:传统文化法规范文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加强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唯有全民自身法制观念得到强化,能够把自我活动全部自觉的纳入法定模式和法制轨道之上,才能形成优良社会发展秩序和优异的社会环境,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法制观念;和谐社会;法律权威

引言

我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任务,这是顺应时展潮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战略决策。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变革的实际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内涵的延伸,有助于夯实我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要实现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全面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法治自觉是重要前提。

1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1.1和谐社会要以法制观念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规范人们的生活、工作、交往等行为,需要民主与法制,需要社会各元素的和谐相处,需要社会个关系的和谐有序,需要社会动力、组合机制的全面建设发展。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法制观念为基础,法治参与为路径。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现实的保障性作用。

1.2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细胞。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法制社会,而构建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执法体系,合理的执法章程,更需要公民有强烈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公众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最佳动力,是法制生效的重要保障[1]。增强法制观念,法律就不会被亵渎,会成为信仰,成为公民行为的内在标杆、根本尺度,会让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遵循法律轨道,在法律受到侵犯时,能够挺身而出,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直至社会恢复良好秩序,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1.3法制观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治,传统文化中缺少法制民主意识,导致我国社会发展即便到了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仍然较为薄弱,造成有法不依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经常出现。而和谐社会必须要稳定、规范的社会秩序,而这又需要法制方能形成,因此,必须把法律规范转化为人们的法制观念,把法制作为行为规范和动机、模式。

2增强自我法制观念的要点

2.1强化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的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强调法律权威,能让人们支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服从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强化法律权威的观念,是法制建设的首要内容,是法律践行的效果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而人治与法治的最大区别即在于社会对于法律的权威的认可。

2.2强化权利的观念:法制观念的首要内容就是对于权利的认知,权利观念包含对于权利的本质观以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树立权利观念,明确公民享有的权利,并以法律来捍卫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是要求人们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2]。每个人都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也不必承担无限的义务,这是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内涵。

2.3强化合法性的观念:合法性是每个公民必须树立的思想观念,它要求人们行事必须遵法守纪。合法性是国家行为、私人行为的基本要求。法律是一切公权和私权运行的根本依据。法律既是公众必须服从的行为规范,更是权力运行不可触碰的底线。所以,一切权力的运行和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

2.4强化普遍守法的观念:普遍守法是法制的基础,是法治秩序形成的保障。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做到“有法必依”。公民守法是法治社会中的必要准则,公民守法要如同享受权利一样主动自己。普遍守法的观念,可以让公民遵守法律而不是受制于法律的强制力,让法律成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3增强自我法制观念的途径

要增强全民的自身法制观念,归根结底还是要教育人。我国缺乏执法与守法的历史传统,而由于部分群众的文化意识过低,违法乱纪的现象仍然大有存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强调教育。提高全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加强法制教育,逐步改善全面法律素质,提高法制观念。建议从义务教育开始,把法治教育纳入全民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基本内容。要增强法制观念,其次要加强普法宣传,树立法律的权威,让遵纪守法的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让法律的威严震慑违法分子,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提高法制观念。我们中学生可以经常关注、收看CCTV-1台中午12:30的“今日说法”栏目或普法电视剧等,从中了解法律、理解法律,从而知法、懂法、守法。

4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依法治国的支持,而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社会改革的新阶段,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全面法制教育,让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加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