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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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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

第1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1、留下历史, 保护古迹。

2、千年文化博大精深,后人爱护薪火传承。

3、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历史。

4、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5、保护古迹,是时代和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6、提高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增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8、穿越时空的魔法武器——文化遗产。

9、保护文化遗产,我们仍需努力。

10、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11、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12、我们的古迹,我们的祖国,你不爱护,我不爱护,谁来爱护。

13、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14、文化遗产保护:尊重历史,造福今天,开创未来。

15、保护古迹,责无旁贷。

16、文化遗产日:一天的提醒,每一天的行动。

17、祖先的 、我们的 、子孙的——请保护文化遗产。

18、古迹属于你,属于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19、有历史才有现在,唯遗产才知兴衰。

20、纵有金山银山 , 难买文化遗产。

21、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22、破坏古迹,就是破坏你的未来。

23、宇宙好汉,生命短暂;传承文明,文化遗产。

24、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第2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唐山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3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可移动文物,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文物局负责本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古城办、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园林、教育、房管、公安、宗教、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可用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文化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损害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的保养、维修和安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健全保护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监督、指导管理使用单位(人)做好保护及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科学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原使用用途,变更使用范围。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一)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

第二十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文物等级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

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他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强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方案,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

(七)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八)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4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前言

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所以说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等同于保护人们对城市的记忆。一个城市的发展就如同一个人员成长,会经历出生、成长、消亡的过程,城市文化遗产正是记录了这个过程。不仅体现了各个时期的特别风貌,而且表现出不同时代人们的遗物和生活足迹。

一、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分析

(一)城市文化遗产能够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对于城市来说,文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对于许多大城市来说,文化都是促进地方和谐发展、社会均衡、经济进步的重要力量。见证了城市发展的文化遗产资源,在多个方面都具有资源效应,在建设和谐居住环境、建设生态环境、文化身份认同、维系乡土情节、推广历史文化、宣传城市形象等方面都有较大的价值。我国在“十五”期间对于文物系统的拨款达到了当时GDP的0.018%,但是全国文物系统对国家经济的贡献大概是GDP的0.123%,对经济的贡献是当时财政投入的八倍多,可见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1]。

(二)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是发展城市特色的前提

城市的特色指的是其外在和内涵不同与其它城市的个性特点。城市特色可以说是一个城市的生命,是展现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一方面要有时代的活力,同时还需要具备历史文化传统,并且形成自己的独特记忆。比如说起海口,就会想到骑楼古街;说起北京,就会想到故宫;说起杭州,就会想起六和塔和西湖;说起苏州,就会想到那里的古典园林建筑。对于一个现代化城市来说,具有自己的个性和品牌,就是一种财富,就是建设和创造现代化城市的前提。那些轻视本地区、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隔断历史的态度和思想,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体现。我们需要珍惜前辈所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进行精心的保护,同时还有加强研究和学习,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推陈出新,建设现代城市的特色。

二、在城市规划中保护文化遗产的策略分析

(一)应用有效的城市文化保护措施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上进要发展新区,还需要做好对旧城的保护,要加强对城内传统建筑的修复、并且积极改善其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通过动员各方面资金,以自助的方式来改造和整治。对于城市的重要文化遗产,需要建立保护缓冲区,并且做好对周边建筑高度的管控,实施控高计划,进而维护城市原有的形态,保持完整的城市景观。在道路建设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对原来路网格局的保留,加强对具有历史价值街巷肌理的保护,防止出现大规模相仿的街巷。避免城市快速路的穿越,进而保护原来的路网格局。

(二)明确城市定位,确保地区的协调发展

当前,城市的竞争力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上,同时也体现在文化上。将来城市之间的竞争将变成文化之间的竞争。因为文化是城市品牌的核心内容,所以如果缺少了城市文化,城市的生活和经济将无法长远的发展。在城市文化中,城市文化遗产是必不可缺的部分。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实施区域规划措施,进而确保城市的定位、功能具有符合城市战略发展路线。具有丰富文化遗存和文化底蕴的城市需要从工业中心、经济中心向着文化中心发展,关注对城市特色的发扬和保持[2]。

(三)维护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公共形象

保护文化遗产是一个公共事业,所以需要注意外在的公共形象吗,并且让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惠及广大的人民群众。在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不能把文化遗产单独的孤立出来,使其远离社会。而是应该利用这些文化氛围和文化气息来为人们带来启迪、熏陶和愉悦。推进博物馆的免费开放,推广“文化遗产保护日”,扩充社会大众参加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加强相关宣传力度,进而发挥出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的积极作用,最终形成整个社会爱护、关心文化遗产保护的气氛,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

(四)完善当前的法制体系

我国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到现在,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到环境保护、村镇发展、城市建设、人文历史和自然山水等多个方面。所以在保护过程经常会出现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产生了管理混乱、利益冲突、权限不清等局面,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所以,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文物、城建、园林、规划等多个部门的合作与努力,彼此之间需要相互协调、加强沟通[3]。

(五)同时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人民大众是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的动力和源头,因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息息相关,是我们共同的事业。所以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民众的收益权、监督权、参与权和知情权,促进文化遗产融入社会的发展、融入人民的生活。在进行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深层的发掘文化遗产的内在文化内涵,发挥其社会价值,促使文化遗产融入现代城市民众的生活里。结论综上所诉,城市文化遗产具有巨大的价值,是创建现代化城市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部分。同时,文化遗产事业并不是政府的财政包袱,而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备的事业,对子孙后代的生活有较大益处。城市需要保护并且利用好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文化遗产资源带动相关产业,将其转化为经济生产力。

参考文献:

[1]梅联华.对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1(01):68-69.

[2]张林鹏,王新文.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初探[J].丝绸之路.2010(24):75-76.

第5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一、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在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中,都展出了大量的实物,所以有人就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保护这些实物,把实物收集来就是做好了“非遗”保护工作。同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人口头传授的,与物质关系不大。二者都有偏颇。所以必须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物质介质来保护和传承的,并非全是通过传承人口头传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保护这些物质介质,更要保护传承人,实施活态保护。今年6月6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命名了一批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6月9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些都是实施活态保护的重要举措。在工作中,要注意文化遗产的不单一性,防止单纯文化碎片的保护。注重文化整体性理念,不要人为地把它撕裂开来,单独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一种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那样,形式上实现了保护,实际上却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遗产的价值。

二、原生态和发展的关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持原生态呢,还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呢?这是我们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现代化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是难以阻挡的,现代的交通、通讯工具,大众传媒带来的通俗文化,现代的生活方式不断地改变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改变,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实用价值”。有了机器纺织的价格便宜的棉布,谁还愿意手工纺纱织布?手工生产的粗棉布,除了用来制作工艺品,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什么用处?在现代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不再是主流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不再是表达思想感情的主要方式。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在保护与发展之间需求一种平衡。既要尽可能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又要适时进行改进和发展,因为原生态是相对的,而且原生态未必就比次生态好。《井陉拉花》等民间舞蹈就是在保留传统特点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才更加熠熠生辉的。

三、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6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对中华民族而言,这次京张申办冬奥会的成功,是继2008年北京承办奥运会后的又一次百年盛会,它将带给我们中华民族,首都北京和我们张家口市,以文化、体育、经济等多方面的巨大收获。这种遗产既包括奥林匹克精神传承,也包括奥运场馆的后续利用;既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与奥运精神间的交流与对话,也包括奥运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保护;既包括我们看到的体育竞技奖牌与荣誉,也包括美仑美奂的体育场馆和各种配套兴建的雄伟壮观的城市建筑。这是一笔丰厚的精神文化遗产,是改善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笔重要的遗产。奥运文化遗产一方面因其不能再选取,一旦破坏,将无可挽回;另一方面,奥运文化遗产因其稀缺性而具有永恒价值。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体现着一个民族独特的、对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运精神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的认同和保护,是历史的纪念碑。它的传承保护和利用,是经过漫长的历史隧道而沉积下来的,各个承办过奥运会的国家在奥运会筹办期间,就已经开始考虑怎样做好后续利用工作了。作为成功承办过一届夏季奥运会的中国来说,成功申办冬奥会对于首都北京和张家口市,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奥运文化遗产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象征,对于其保护、传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建立2022年奥运文化遗产保护评估体系

在视察崇礼时,为我们做好冬奥会场馆和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工作指明了方向。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合理谋划,充分利用已有的场地、设施等各类资源,统筹考虑赛事服务与赛后利用,高质量完成场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市委、市政府和有关承办单位部门,要遵循来张家口视察时给出的重要指示,科学地设定我市承办奥运的思路,既要办好一届冬奥会,又要做好高质量的评估工作。作为承办奥运的城市和地区,要让奥运文化,成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中又一璀璨的奇葩,与我市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一样,得到良好的保护和传承利用。要不断地汲取历届奥运遗产保护评估体系的标准,对奥运设施、奥运媒介、奥运景观、奥运文物、奥运公园等,进行可行性分析,比如制定《奥运会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和保护管理办法》,将其科学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冬奥会的未来建设规划,开展对冬奥文化建设的普查登记;按照评估标准,经专家对奥运设施建设进行认真评估后,将重要资料建档纳入档案馆保存的范围中,使其成为后奥运时代珍贵的文化遗产。

三、形成奥运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体系和法律规范

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是承办好一届奥运会必要前提,而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和管理规则,是办好奥运会的必要保证。对于奥运后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善、可行的奥运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咨询机构和科研机构,组织成立一些专门从事研究和传承文化遗产保护的社团组织;同时还要加强对本地居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教育,通过组织参观、讲解和宣传等手段,引导社会各界、民间组织、市民个人,更多地认识和了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树立起保护和传承的强大法律意识,有意识、有目的、自觉地、主动地,做好日常宣传、保护工作。形成奥运文化遗产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和思想,为后奥运时代保护传承奉献智慧和力量。

四、重视奥运文化媒介的保护

媒介就是传递大规模信息的载体,保护奥运媒介,也是奥运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媒介的传递,不断扩大奥运会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一来媒介可以从多领域、多学科、多产业方面,发挥有效的传播作用。二来媒介作为国家舆论的工具,承载着保护与传递文化的功能,它可以全方位、多视角、广渠道地对奥运会文化遗产进行国际化传播。三是媒介在奥运会开始前,就已经开始对这个全球性体育盛会展开铺天盖地的宣传报道了。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后,各媒介还会以极其敏锐的洞察力,对奥运会形成的文化魅力、经济价值、美学享受进行宣传报道。这种不遗余力的大肆传播,对奥运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起到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五、让奥运文化遗产真正融入到现代城市的现实生活中

第7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关键词]青城;文化遗产;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22-0044-02

青城又名一条城,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北部崇兰山下,,地形呈狭长地带,黄河流经北部,属典型的黄河谷地。青城历史悠久,历代文人墨客荟萃,商贾云集,会馆林立,是西北商贸集散地和黄河上游边防军事重镇。

据史料记载,青城建于宋仁宗宝元年间(1038~1040),由宋代大将狄青巡边时所建。据《兰州府志》载:“一条城本名垄沟堡,宋狄青巡边所筑。明万历五年,兵备张栋疏请改名。” 青城《罗氏族谱》载:“宋宝元时,狄武襄公擢秦州刺史。有豫章罗月泉先生者,为宋儒从彦之曾祖,武襄聘为幕客。狄武襄公巡边至定远,筑一条城。月泉襄办屯田事宜,因侨居一条城。后还豫章,至裔孙柄之复迁于条。”此外,《甘肃通志》、《榆中县志》、《皋兰县志》和《金县志》均有“一条城”的记载。由此可见,青城距今已有970余年的历史,是名副其实的黄河千年古镇。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从此世界各地文化遗产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当时,《公约》对文化遗产作了三方面定义:一是文物,二是建筑群,三是遗址。这三者其实可以用一个“大文物”概念来概括,即“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 。①然而,“大文物”的概念只停留在物的方面,文化是多样的,它既包括有形的文化,也包括无形的文化,这样“大文物”概念又升华为如今“文化遗产”概念,即把人类口头和非物质的文化都囊括其中。但这种分类法又不免陷入人为的分割,因为所谓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对立统一体,它们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因此,研究青城文化遗产,我们在对其进行二性分类的同时,还要注意二者的联系。

一、 青城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有形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文物:从历史、艺术和科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群、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部件和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组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和科学的角度来看,在建筑形式、统一性及其与环境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体。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自然与人类结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的地区。②

青城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文物类

文物类遗产主要包括砖雕、木雕、传统服饰、明清家具、碑刻、农业生产工具、水烟制作工具、乐器、传统生活用具等。这些遗产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保护现状各不相同。砖木雕保护大都附属于古建筑和民居,对于某些重要的残损砖木雕进行了局部修缮或原址复原。传统服饰除了在罗家大院陈列室里有收藏外,还有很多精品散存于居民家中,有待进一步整合资源。明清家具除了在罗家大院、高家祠堂、青城书院等大型建筑群集中收藏和展示外,有部分散存于居民家中,尤以方桌、条案、钱柜、衣柜、茶几、首饰盒等居多。农业生产工具设有专门的陈列室集中展示,收藏种类比较齐全,但在展示手段上尚缺乏情景配合。在民间,仍然有部分工具在生产中使用。乐器主要是指配合演奏青城小调的各种乐器,包括唢呐、笛子、云锣、扇鼓、大铙、二胡、三弦、板胡、扬琴、梆子、撞铃等。这些乐器很多传承有序,有的使用了两三代人,大都保存在演唱艺人手中。传统生活用具内容较杂,如水烟瓶、烟杆子、鼻烟壶、针线盒、首饰盒、调料罐、黑瓷油瓶、酒瓶、陈设瓷器以及各类工艺品等,从不同侧面反映着青城民间生活文化。这些传统生活用具除少部分陈列收藏之外,大多数散失在民间,缺乏整合。

(二)建筑群类

建筑群类遗产主要包括明清民居、城隍庙及其附属建筑、青城书院及其附属建筑、高家祠堂及其附属建筑、罗家大院及其附属建筑等。明清民居以清代四合院式形制居多,砖木结构,古色古香,大部分民居仍然在居住使用,政府对部分典型民居进行了修缮和保护。青城书院、高家祠堂及其附属建筑保存比较完好,是重点修缮和保护的建筑。罗家大院及其附属建筑,除了进行原貌修缮外,将部分居室改造为陈列室,并专门设置了水烟制作场景和作坊,再现了民国时期罗家水烟作坊的兴盛场景。

(三)遗址类

遗址类遗产主要指尚存争议的闯王李自成墓及其故居,现已有《李氏家谱》进行相关佐证。这部分遗产有待进一步论证和保护。

二、青城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③其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青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传统手工技艺

传统手工技艺主要包括水烟制作技艺、陈醋酿制技艺、织布技艺、长面制作技艺、剪纸技艺、刺绣技艺、砖木雕刻技艺等。水烟制作技艺因水烟经济衰落而逐渐消亡,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人能够比较详细地描述其制作工艺。陈醋酿制技艺在民间具有深厚的基础,大部分居民都能自己酿制陈醋,世代相传。织布技艺因外部环境的变化已丧失生存的土壤,传统木制织布机因结构复杂、产品过时,现只能进入陈列室进行展示。长面制作技艺和酿醋技艺一样,深植于民间生活,成为青城妇女的必修课。剪纸技艺出现了以康月玲为代表的融入传统山水画特色的地方剪纸艺术,并受到政府的扶持与保护。刺绣技艺在青城民间生活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但相对于清代传统刺绣,无论是在技术还是内容上,都有一定的差距。砖木雕刻技艺仍然延续着传统,但由于木结构房屋的减少和机器砖雕品的出现,砖木雕工艺受到一定的冲击。

(二)民间游艺

民间游艺主要包括道台狮子、青城高跷、城河抬子、火狮子、英雄舞鼓等表演活动,这些活动属于青城民间社火的表演内容。这些活动通常在重大的节日庆典集中表演,并组成一个庞大的社火队集体演出。这些活动表演难度较大,对表演者的技术要求较高,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武术功底,否则难以胜任,这应与青城的尚武精神息息相关。

(三)民间音乐

民间音乐主要指青城小调,它是一种集歌唱、表演与器乐演奏为一体演述短小故事的音乐形式。相传清代末年青城人张海润创建,20世纪40年代刘自重搜集整理两册曲本,命名《西厢调》,使青城小调增添了一份雅气,与眉户等乡土气息的地方曲子区别开来。有关青城小调的整理和研究成果,现已有郇芳、铁燕合著的《青城小调》面世。

(四)民俗活动

民俗活动比较典型的是城隍出府。据说青城的城隍爷大有来头,他本是省城兰州的督城隍。雍正年间,因与新修的城隍庙尺寸不匹配被淘汰,最终落到了青城镇。按照惯例,城隍爷每年出府两次,即清明节与农历十月初一,巡视民情,办理案件,消灾去祸。城隍出府阵势庞大,号称“半銮驾”,即皇帝出巡人数的一半,少则100多人,多则300多人,成为青城民间传承已久的地方民俗活动。

[注 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文物”辞条,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②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③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版。

[参考文献]

[1]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2]金吉泰.李自成的最后归宿在甘肃青城[J].丝绸之路,2006 ,(8).

[3]玲.青城古建筑的砖雕装饰艺术[J].甘肃科技纵横,2007,(3).

[4]刘栋,曾红兵.青城民间艺术[J].丝绸之路,2004,(3).

第8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自2016年开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提高至2万元。这项补助主要用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看似经费数目不小,但是就笔者对传承人的采访得知,很多手艺人收不到学徒,原因是民间工艺造价高、卖价高,老百姓在审美水平、接受水平上有差距,关键是即便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美,但是价格偏高老百姓的购买能力偏低,也就是说销售不好就没有收入,无法靠“非遗”项目生存,而每年2万元的经费仅仅能够使用于原材料的购买,根本无法解决关键问题。近年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美术系开设了非物质文化蒙古族头饰手工制作班,由专业的老师带领学生们学习制作蒙古族头饰,这种以一带多的教学方式完全可以在全国普及。既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少的问题(可以作为工资发放),也可以解决收徒难的问题,有利于传统工艺制作手艺的广泛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问题

就笔者所知其他地区,云南就走在全国的最前列,杨丽萍创建的《云南印象》首演于2003年,整整过去了13年,现在整个演出团队系统完备、剧目也在不断更新,他们把美丽的云南各少数民族的歌舞与当地美丽的自然环境旅游资源整合在一起,在带动当地演艺事业的同时,也很好的提升了当地的旅游业和地方文化艺术、民间手工艺制作,并在潜移默化的经济提升中带动了民间传统艺术的市场化。云南的非物文化质遗产保护搞得很好,既没有破坏原生态,也没有创新到面目全非,《云南印象》票价与演出精彩度成正比,“非遗”产品也没有有价无市。此外张家界的《魅力湘西》,用舞台表演手段表现当地各民族的传统民间故事、婚丧嫁娶等民俗文化,让观众在音乐舞蹈舞台美术的变换中感受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风俗,也相当有震撼力。而很多地区原本有很肥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壤,却没有很好的耕耘利用!比如三大少数民族地区,民歌种类丰富、舞蹈、民族服装、手工艺、当地的特色美食,一个自治区就不下近千种,可是为什么形不成气候呢?这就需要当地的文化界领导给予重视扶植了。比如可以借鉴《云南印象》搞具有本地特色的大型演出,带动当地旅游业,再通过旅游业带动非物质文化产品及其各种衍生品的市场。任何投入与产出都是成正比的,一个产业真正达到了市场需求、符合观众口味、吸引观众眼球,既没有丢失传统的原汁原味,又可以在声光电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又可以更好的帮扶传承人,形成良性循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创新化方面,笔者也有一些担心。所谓的创新,是在原有的美学基础上做稍稍的改良(更加精美考究),而不是搞大刀阔斧的彻底改造,用新面料、新创造搞出来面目全非的新物种。比如蒙古靴,科尔沁蒙古靴讲究绣花,一双纯手工绣制的蒙古靴价格昂贵,但是买的人极少,因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族服装平日很少穿着,一双靴子一生大约只能在节日婚喜、孩子的成人仪式上穿着,没有市场的产品就会被时代淘汰,有些传承人就会自然的放弃这些不能养家糊口的手艺转而创新一些廉价的相关产品搞创收,于是好的传统的东西遗失了,被廉价的机器流水线生产的东西所取代。包括一些民间乐队,歌声优美实力强,但是融入不了被西方文化、流行文化占领的青少年人群,只能靠一些高大上的大城市白领和一些有一定文化底蕴的极少数人群赏识、邀请,在极少数观众群里获得狭窄的生存空间。民间特色食品也一样。南方少数民族以水稻、糯米、蔬菜、水果为主要食材,比较符合占人口大多数的汉族群众的口味,在当地有一定的销售市场。但是以内蒙古为代表的蒙古族饮食更接近欧洲的饮食,以肉、乳、酪为主,并不符合占13亿人口之多的汉族群众的口味,那么具有内蒙古非物质文化特色的奶食、奶酒、黄油、牛肉干等民族食品想要顺利的打开国内市场也并非易事。

传承人的择优选择定点培养的问题

内蒙古的民族服装制作传承人有很多,按地区内蒙古蒙古族分为22部49旗,每个部的服装都不相同。每个部的服装制作传承人又有一个至十几个之多。那么如何分配非物质文化培养经费呢?笔者考虑就是选择有家族制作历史的、在文化上懂得这些文化传承的历史脉络、文化意义的、能够认真负责以手艺、技能传承为事业的,则应该侧重扶植,给予经费上的重点帮扶,有利于传承人传、帮、带。其他项目以此类推。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生存的问题

众所周知,文化的传承离不开社会民众。如何把这些与传统文化渐行渐远的年轻人拉回来,就需要在小学就应开始普及传统文化知识,不仅仅是戏剧进校园活动,而是通过学校附加一门业余爱好课程,把非物质文化课程请进校园,让孩子们懂得什么是民间、民族传统文化,让他们既了解本民族的文化知识,也了解国内其他民族的文化传统,释放孩子们的心灵打开孩子们的眼界,让孩子们在业余时间动手动脑,在游戏中学习到更多的非物质文化才是重点。

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的素质问题

第9篇: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在科学、持续发展阶段仍需做好细节工作

目前,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越来越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律。总体上来说,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科学、持续发展的阶段。但也不得不看到目前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接受采访时曾说:“虽然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逐步得到了扭转,但有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仍旧理解得不够。有些地方申报成功省级项目,还想申请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入选后,还想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当然这些愿望是好的,这些做法也是好的,但是在重申报的同时,必须要更加重视保护。”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国家也需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的困难,特别是重视基层传承人的困难,要通过一些具体措施来解决他们在传承方面和生活方面的困难。针对这个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也说:“我们的艺人没有科学支持,没有保护,而且只有开发。开发的目的是为了经济,不是为了精神、文化的传承。”看得出,委员们苦恼的是中央再有决心,但工作开展到基层时还是存在诸多计划以外的困难。

文化保护靠自觉而非喊口号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令全世界惊叹,但我们自己对于本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却面临巨大的考验。首先,西方思想的注入让国人“自觉”摒弃了很多本土文化行为。其次,全球一体化的到来让我们不得不与世界接轨,接受外来文化。当然,文化的传播与交流是促进世界文明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是在这其中我们有些顾此失彼,利用先进科技的同时也一步步离自己的传统文化越来越远。

全国政协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田青说:“我想我们取得这样巨大的成就之后,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丢了一些东西,有些东西丢了之后再也捡不起来了。而且也出现了传统文化的中断,出现了对传统从文化到精神、到民俗等各种方面的丢失现象。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说是我们民族文化自觉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也是我们这个中华民族在现代化奔跑的过程当中必然要走的这一步,就是我们不能光往前跑,我们应该想一想,也应该回头望一望。在这个过程中,近十年来,在全社会掀起了非遗保护的热潮。这样一个非遗保护的热潮,包括非遗保护的十年的工作,我个人认为这是我们文化系统做得最有光彩的一件事情,也是最得到民众拥护的一件事情。”

传统文化不仅要“活”起来更需要普及、亲民和延续

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总是处在不断产生,又不断淘汰的过程中。因而,并不是所有在历史上出现过的文化都可以称之为传统文化,而只有那些具有重要价值,具有生命活力的文化才得以沉淀、保存、延续下来。而能够具有足够生命力的文化形态必将是得到广泛普及的文化。故宫博物院有三项世界之最的文化资源:一是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宫殿建筑群;二是拥有世界上收藏数量最多、价值最高的中国历代文物;三是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文化多元的观众群体。即便如此,观众也无法看到故宫藏品的整体面貌。原因是开放区域、展览场地、社会宣传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未能克服。面对日益增加的参观人流和安保压力,故宫如何应对?将故宫里的文物更多地展示给观众,让传统文化活起来,故宫又有何考虑和规划?这也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

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了“平安故宫”工程的发展情况,以及故宫未来的发展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