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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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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第1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燃气企业是经营易燃易爆介质的高危行业,它对安全要求十分严格。为了确保安全平稳供气,企业必须对供气管网、供气设施进行日常性、周期性、长期性维护管理使其做到安全过行。燃气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检验企业安全工作是否真正落实的重要手段。

2.安全检查分类

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总体可分为四大类: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检查;防火防爆、消防灭火器材管理工作检查;燃气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检查。

2.1基础管理工作检查

基础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制度建设、规程建立、处置预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制定的规范、制度是指导约束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依据。安全工作必须从基础抓起,安全检查也就应该从基础工作查起。

(1)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

企业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在很大程度上与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关。在制度检查考核方面主要应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各岗位部门、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接警处警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等制度的建立情况、执行情况。

(2)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建立

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范生产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准则,操作规程制定要充分体现安全性、规范性、合理性、操作性。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主要检查:《乙炔、氧气瓶存放及使用规程》、《电焊工操作规程》、《气焊(割)操作规程》、《燃气管道及设备安装施工操作规程》、《调压箱检修规程》等操作规程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和处理意见。

(3)查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是处置突发事故发生时详细的抢险施救方案,它必须实用、快捷、有效,应急救援预案要通过平时的演练来检验修改预案的实用性、可行性、快捷性。预案主要查《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预案》、《防洪防汛预案》、《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报警报修处置预案》、《库房防灭火预案》、《档案室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等预案的建立实施记录和演练记录。

2.2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检查

储供气设备、输供气管网是燃气经营企业的心脏和血管,保持设备管网长期安全运行就是保持企业长期低成本稳步发展获得效益。要充分认识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在确保长期运行工作中的重要性,把设备管网维护保养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必做项目,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1)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情况

检查一年一度的设备设施大、中、小修计划执行情况,有利于了解设备的周期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有利于评价设备的安全运行周期。

(2)检查设备报修的及时性和维修质量的可靠性

生产中经常突发一些设备故障要维修,有的必须及时维修,有的暂可缓时,要保持设备完好率100%就要求及时处理,对这类工作的检查考核,主要是查故障发生日期与维修投运日期的时间差,由此检查及时性。查维修验收单维修责任人的工作签字和维修质量验收人员的签字,只有质检验收人员的签字确认,才是对维修质量的认可。高质量的维修结果是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的保证。

(3)检查在线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完好性

生产现场中不管是正在运行的设备、还是备用设备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故障缺陷设备和正在抢修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反映,确需报废的设备应该挂牌或拆离生产现场,对没有投运的备用设备,应抽检运行,检查其运转是否正常。

2.3防火防爆消防灭火器材管理检查

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生产场所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分严格,对燃气企业防火防爆和消防器材的检查是考核的重点。防火防爆工作主要查消防工作巡查记录是否连续完整,是否作为日常工作项目在落实。查巡查记录填写内容是否真实。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主要查灭火器材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查灭火器材的维护清洁工作是否到位,查灭火器材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2.4燃气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查

燃气安装工程大部分涉及埋地隐蔽工程,其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管网的安全使用寿命和事故发生概率。

建设工程过程质量控制主要应查(1)是否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书面文件;(2)施工现场的管道埋深、防腐、焊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管道吹扫试压有无记录,有无验收人员责任签字;(4)安装工程气密性连通试验有无记录,有无验收人员责任签字;(5)管网回填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5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检查

安全教育培训是燃气行业不可缺少的重点工作。企业安全靠职工努力创造,确保安全靠职工安全意识的强化,安全意识强化靠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培训宣传实施靠制度的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主要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三级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安全技术定期培训教育情况,社会安全宣传活动和媒体安全宣传组织情况等工作记录和有关简报。

3.安全检查应抓的重点

3.1接警报修工作落实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受理报警报修事务是常见的工作内容。但受理报警报修工作频率高低,则是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的反映,安全管理工作抓得落实的企业,接警处警的次数相对较少,安全工作做到了预防阶段,隐患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发生接警报修事务本身就是安全工作没有做细的表现,所以对接警报修工作能否做到及时快速反应,是企业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认识深度、预案演练熟悉度的综合反映。

3.2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检查

通过日常、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其整改工作落实得怎样,也反映出企业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安全隐患整改检查应从隐患登记立案,隐患整改期限,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落实,整改结束验收人签字销案等四个方面着手,一环扣一环,缺一不可。

3.3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制度是约束和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的文字条款,它只有通过严格执行制度的管理者,才能赋予制度的约束力。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归根到底与安全工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严格执行制度,有利于安全工作开展,在制度执行检查方面要查违规、违章事件记录和相应的处罚文件,是否严格按制度处理。

3.4安全预防措施落实检查

企业安全预防措施多种多样,但目的是为了安全,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预防措施,是从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入手,强化安全意识,预防麻痹思想产生,增强职工安全敏锐度和安全应变能力。

安全预防措施落实,主要查年初计划实施预防措施完成的记录资料汇报,工作总结,如查教育培训次数,受教育人数,教育普及率,培训考试记录。查巡检工作日常记录,查维护保养制度实施情况和相关记录。

第2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县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检查要求

各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亲自部署,亲自带队,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不留死角,务必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查到易发安全事故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找出漏洞和隐患,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特别是市、县督办的安全隐患,要跟踪落实。

三、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及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安排是:

第一组:负责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剧毒化学物品的检查。由县公安局牵头,工商、商业、消防部门配合。

第二组:负责酒店、宾馆、歌舞厅(卡拉OK)、影剧院、录映室、酒吧、网吧、商场、市场“三小”、“三合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外资、非公有制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县消防大队牵头,县供销社、工商、教育、卫生、物业部门配合。

第三组:负责成品油仓储设施设备、加油站及各类企业的安全检查。由县经贸局牵头,工商、引进办、消防部门配合。

第四组:负责道路交通和农村横水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加强对运输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和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运输车辆检查、检测及汽车修配厂的检查工作,坚决取缔无牌无证、报废车辆非法参与营运。由县交通局牵头,交警部门配合。

第五组:负责燃气市场和建筑市场及公产房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气库、燃气储存点、经销点、燃气运输工具和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由县建设局牵头,质监部门配合。

第六组:负责采矿场(点)、采石(采沙、采土)场清理整顿和安全检查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林业、公安、环保、工商、安监部门配合。

第七组:负责检查和清理危房校舍(包括幼儿园),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由县科技教育局牵头,建设部门配合。

第八组:负责清理报废和超期未检液化气钢瓶、电梯等起动机器和锅容管特设备的安全检查。由县质监局牵头,建设部门配合。

第九组:负责食品卫生检查,防止有害有毒食品上市和传染病流行,同时做好职业危害普查处理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配合。

第十组:负责检查小水电和水利工程设施隐患,落实兴修水利工作,确保防风防洪措施及早到位。由县水利局牵头,供电部门配合。

第十一组:负责电力运行设备、设施(发电厂、电站、电网线路)、“三线同杆”的安全检查。由县供电局牵头,电信、广电部门配合。

第十二组:负责剧毒农药、剧毒鼠药市场的清理清查整治。由县农业局牵头,工商部门配合。

第十三组:负责营业性网吧的消防安全的检查整治,督促业主落实安全措施。由县文化局牵头,工商、消防部门配合。

第十四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由县安监局牵头,工商、质监、消防部门配合。

第3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安全评价危险危害因素

中图分类号: TU99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就是把“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把可能发生事故的人、物、事、时等诸多因素处于受控状态,这样把静态的、被动的、滞后的安全管理变为动态的、主动的、超前的安全管理,变事故的事后处理为事先把关,使安全工作成为企业内激的和自发的行为。

一、燃气企业安全评价范围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系统安全是指在系统寿命期间内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和管理方法,识别系统中的危险源,定性或定量表征其危险性,并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危险性最小化,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可接受安全程度。因此,在生产中为了确保系统安全,需要按系统工程的方法,对系统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固有的和潜在的各类危险和危害,提出应采取的解决方案和途径。燃气企业至少在以下方面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1、燃气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

2、燃气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定期安全评价;

3、运行20年以上的在役埋地燃气管道安全性能评估;

4、重要燃气设施、设备检修作业;

5、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停气、降压、动火、置换、通气以及施工作业;

6、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投入使用;

7、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符合性评价;

8、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人员配备以及应急预案的符合性评价;

9、异常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对燃气设施运行的影响;

10、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11、发生事故、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为以及潜在的异常和紧急情况;

12、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条件;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发生变更;

13、其他重要供用气场所、重点工序、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

14、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安全事故的燃气设施;

二、安全评价方法

在进行评价前,必须明确被评价对象及其影响范围,选择恰当评价类型,明确评价内容,找出评价依据,认真收集被评价对象的技术资料和队伍的管理状况、人员素质等资料,确定安全评价标准。如果没有危险性标准,定性和定量将失去意义,也将使评价者无法判定评价对象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

1、安全评价方法选择

2、工作危害分析(JHA)

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制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

第一步:分解工作步骤,把日常的工作分解为几个主要步骤,即先做什么,其次做什么等等。

第二步:识别每一个步骤的主要危害和后果。识别思路:谁会受到伤害(人、财产、环境)?伤害的后果是什么?找出造成伤害的原因。

第三步:识别现有安全控制措施。如果这些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应提出建议的控制措施。

3、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拟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

安全检查表的编制程序:(1)确定人员,建立一个编制小组,其成员包括熟悉系统的各方面人员;(2)熟悉系统,包括系统的结构功能、工艺流程、操作条件、布置和已有的安全卫生设施;(3)收集资料,收集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度及本系统过去发生的事故资料,作为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依据;(4)判别危险源,按功能或结构将系统划分为子系统或单元,逐个分析潜在的危险因素;(5)列入安全检查表,针对危险因素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往的事故教训以及本单位的经验,确定安全检查表的要点和内容,然后按照一定的要求列出表格。检查项目和检查标准列出之后,还应列出现有控制措施。

4、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检查表法(SCL)风险等级判定

三、危险危害辨识注意事项

危险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因素。

危险危害辨识通常是为了区别客体对人体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分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和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有时对两者不加以区分,统称危险危害因素。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和能量超过临界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成为危险危害因素。只要存在危险源就有可能构成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风险、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因而查找危险源是搞好安全风险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评价过程中必须深入现场实地勘察,不仅要从气象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现有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状态等技术方面,还要从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措施贯彻执行情况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风险辨识能力等方面对存在的可能导致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力求辨识全面无遗漏。并根据辨识结果编制成评价表,根据各种因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出现频率、危害程度进行定量化,最后根据得出的部分确定出不同的级别。

在危险危害辨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危险、危害因素的分布

为了有序方便地进行分析,防止遗漏,一般按厂址、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物质、生产工艺及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公用工程)、作业环境危险等部分,分析其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列表登记,综合归纳,得出系统中存在哪些种类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分布状况的综合资料。

2、伤害(危害)方式和途径

(1)伤害(危害)方式。指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坏的方式。例如,机械伤害的挤压、咬合、碰撞、剪切等,中毒的靶器官、生理功能异常、生理结构损伤形式(如黏膜糜烂、植物神经紊乱、窒息等),粉尘在肺泡内阻留、肺组织纤维化、肺组织癌变等。

(2)伤害(危害)途径和范围。大部分危险、危害因素是通过与人体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爆炸是通过冲击波、火焰、飞溅物体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造成伤害,毒物是通过直接接触(呼吸道、食道、皮肤黏膜等)或一定区域内通过呼吸带的空气作用于人体,噪声是通过一定距离内的空气损伤听觉的。

3、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对导致事故发生条件的直接原因和诱导原因进行重点分析,从而为确定评价目标、评价重点,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和采取控制措施计划提供基础。

4、重大危险、危害因素

分析时要防止遗漏,特别是对可导致群死群伤的危险、危害因素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不得忽略。不仅要分析正常生产运转和操作时的危险、危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设备、装置破坏及操作失误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危害因素。

5、危险辨识结果

危险辨识活动的结果,通常是可能引起危险情况的材料、设施或生产条件清单。分析人员可利用这些结果确定适当的范围和选择适当的方法开展安全评价或风险评估。总的来说,评价的范围与复杂程度,直接取决于识别出危险的数量与类型以及对它们的了解程度。如果有些危险的范围不清楚,则在开展评价之前需要开展另外的研究或试验。

四、结束语

第4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一、建筑安全检查情况

(一)排查范围:全县121个建筑施工项目(含中小学危改工程项目81个,住宅等工程项目30个),其中,中小学危改项目中,已有68个工程项目基本完工;住宅等工程项目中,有13个工程项目全面完工,有3个工程项目停建,在建项目14个。

(二)检查的重点:1、未办理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的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3、对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深基坑、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不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履行审批手续或不认真落实的;4、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不按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的;5、施工现场生活、办公等临时设施选址不当或安全状况较差的,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质量低劣的等其他安全隐患。

(三)检查方法:1、企业自检自查:9月初,将安全检查文件下发到各施工、监理企业,要求各施工、监理企业自检、自查、整改安全隐患,并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交我局。2、全面检查:在企业自检自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各在建工地于国庆节前进行拉网式的检查,现已检查部分工地,通过检查,各施工工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生产隐患,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6份,经济处罚3家。自9月份以来,对所有在建工地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安全生产检查,共发出限期整改41份,并记录在案,跟踪整改,消除隐患。3、集中培训学习:2009年9月16日,我局组织了××县城的在建工程的所有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监理企业的总监及监理工程师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等200余人参与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现场观摩培训会,安全生产重点参观学习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搭设。

(四)存在问题:一是贯标力度仍须加强。这次检查发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在少数施工企业贯彻落实的力度还不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标准理解不深,没有完全按标准规范施工现场。二是文明施工水平不高。个别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兼做宿舍,材料乱堆乱放,食堂和厕所卫生不符合标准要求、场地未硬化等。三是安全管理内部资料质量不高。四是建筑安全生产通病依然存在。五是部分企业监理单位尚未真正履行安全监理的责任,监理的安全意识及监理水平还须提高。

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一)强化管理、定期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

(二)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加强岗位职责学习,全面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并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理论培训,并按照防汛应急预案要求,对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保证一旦发生安全意外,就能够及时有效的组织科学施救。

(三)落实整改、消除隐患。共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大小检查12次,经检查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完好,运行正常。

(四)问题及处理措施:

1、丹凤路下酒厂低洼路段及文笔二号小区存在积水和排水不畅,下水管道堵塞等问题,立即采取疏通排水沟措施,确保城镇排水设施安全度汛。2、北门街、文华路等排水沟堵塞的,已实施清除沟内淤泥、改造排水设施并更换安装沟盖板9处,正常维修12处。3、文化路、漾月路、文笔二号小区实施管道维修养护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确保安全了清除堵塞管道及沉井13处,更换井盖2个,雨篦子17个。4、文化路、漾月路、通源大街、丹凤路等修补路面13m2(共10余处)。5、对在建的污水处理厂,严格要求按照《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执行,并要求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后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同时进行联合检查,对有令不止的行为,实施了处罚并处罚金3000元。6、对拟新建、扩建、改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严格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收集、输送城镇雨污管网等设施,并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三、市政公用事业

结合我县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9月14日-29日对全县燃气市场、出租车、公交车及水厂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现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燃气市场:我县共有燃气销售点24家,其中县城11家、乡镇有13家。9月14日对全县24家燃气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在这次检查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店内安全警示标志乃不明显(彩云销售点);二是销售燃气点存在燃气钢瓶并与杂物存放在一起;三是仓库贮存量过大并与人员密集居住区在一起;四是在这次检查中查处1家从事非法燃气储存、销售。

(二)气站检查情况:主要存在:一是消防池水源不足;二是消防栓内无水;三是堆放空瓶处有杂物;

(三)公交车、出租车的检查:全县共有公交车29辆、出租车120辆,有三个出租公司,经检查主要存在:一是公交车杜绝了不到站停靠、在站点范围外上下客、滞站揽客和乱停、乱放;二是出租车全部实行二级维护,按期进行营运证年审;三是出租车无服务资格证驾驶的有3人;

(三)自来水厂的检查:主要是值班人员和水源的管理,最主要的是技术人员在使用消毒剂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消毒,严格控制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或过量使用消毒剂,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国家规定以外的消毒剂。

第5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着力开展反恐和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及时传达区反恐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应对措施。4月14日,区反恐会议的当天,吴建林局长立刻召集局领导班子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传达反恐会议精神,并明确强调:既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又要在工作中狠抓落实,特别要加强供水、燃气、公交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要加强泵站、桥梁、涵洞、环卫等设施安全检查,保障反恐装备的落实。同时,局立即成立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总负责,分管局长具体抓,落实局指挥中心做好每天涉及反恐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二是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人动,及时调整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与各科室中队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4月初,根据市局工作要求,又下发了《区城管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二、深入分析,把握重点,全力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城市供水、燃气、公交、市政、环卫等重要基础设施,和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做好这些领域的安全保障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一件大事,也是反恐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加大对用气、供水安全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今年,我局各城管执法中队、公用事业管理处及安监等有关部门,多次对各燃气储灌站、换气站、供应点和个体代充户进行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理,今年1-4月,共查处燃气类案件11起,暂扣气瓶50余只,教育纠正违章行为118次。特别在元旦、春节、五一等节日前后,各执法中队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如庄市中队对管辖范围内的三家燃气代充点进行每月两次的定期检查;蛟川中队于1月15日-2月1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节前节后燃气安全检查,共检查了7个村、43个代充点,对于代充点存在的车辆进出站安全措施不落实,消防设施不完备,抢修、抢险预案不健全的,中队当场责令有关企业立即整改。对无证代充点,中队要求立即停止充气业务。

二是开展蹲点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根据区“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安排,4月中旬,吴建林局长到**区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期一周蹲点调研,就全市公交综合改革及我区公交职能移交以来公交运行情况作详细了解,特别要求对公交场站和枢纽设施、企业内部油库、运营车辆的易爆易燃有毒等公交设施和运营安全进行排查。

5月6日,李小坤副局长带队对兴光燃气**门站、俞范和半路涨两个储气站以及各煤气代充点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防范方面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措施比较到位,但也存在一些治安防范方面的隐患,如燃气储灌区无安全监控系统、夜间值班人员力量薄弱。

4月28日,我局与市城管监管中心对**区九龙湖水厂、蟹浦水厂两乡镇水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供水企业执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水质检测,对水源地保护措施情况,供水企业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净水剂、消毒剂质量,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及有关水质检测制度、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落实等情况。通过检查发现:供水企业加氯车间没有配备自动泄氯报警装置,供氯管采用明管铺设,材质为普通塑料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员配备不足;两个水厂都已是超负荷运作,远远超出日供水万吨的设计能力。

4月21日下午,我局对城区范围内的泵站、闸门、涵洞等防汛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仔细查看了城区濠桥、吉庆、东门等排水防汛设施。4月25日下午,我局专门召集监理单位及市政、园林、环卫等三个养护中心召开监理安全专题会议,对节日期间工地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要求,对庙前路、宁波帮文化公园、向辰园南绿地等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就工地材料仓库、围栏、施工区域的用电、用水等安全措施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将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改正,以监理纪要方式监督限期整改。

三、严格防范,关口前移,积极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针对城市供水、燃气、公交、市政、环卫等重要基础设施安保工作的各个环节、重点部位,我局切实加强监管、加强防范、部门协作,做好“关口前移”,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针对存在问题,切实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1、燃气安全方面:一是对**炼化厂至半路涨输烃管线拱跨拉索进行加固,防止管道破裂引起燃气泄漏。二是把三官堂燃气装卸码头卸货管线由原普通静电接地线更换成可报警式的静电接地线,防止明火产生。三是对兴光公司下属的燃气供应站内消防水带老化,消防水带、灭火器等进行更换。四是把三官堂油库输烃管线部分进行挖沟、防腐、埋地处理。

2、城市供水安全方面:一是责令乡镇水厂加强对水源地日常巡查力度,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做到24小时检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要求水厂配备2-3名水质检测员,对化验药品、物品要做到专人管理保管。三是责令供水企业安装液氯综合回收装置,供氯管道采用暗管铺设,确保安全供水。同时,我局于4月30日分别发函致区安监局、蟹浦镇政府、九龙湖镇政府,请各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两家供水企业尽快安装液氯综合回收装置,完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市政基础设施方面:(1)对防汛设施安全落实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吉庆桥等河道的清理,清除箭杆桥下面防碍排水的混凝土梁;二是落实对泵站设施的维修,对运行有问题的泵进行了修复;三是做好防汛设备的增添,准备了编织袋3000个、汽油泵9台、安全帽约70顶,铲、雨衣等设施都已准备充分。(2)加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将所有立项改造项目打包并引入工程监理,强化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使我局的工程建设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也促进了我局的工程廉政建设。(3)加强公园等游乐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对公园水面、沿河增设警示牌;对园路、假山、亭廊、儿童游乐等设施进行维护,确保五一假日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

4、行政执法方面: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储存、倒灌液化气窝点,暂扣非法倒灌煤气瓶40只、计量小磅秤及连接管等倒灌工具。针对**区域外来人员众多的现状,各中队在执法管理过程中,主动出击,全面防范,加大日常巡查管理力度,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对象,发现不良苗头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特别是新疆羊肉串、兰州拉面等少数民族经营者,抓好宣传与预防工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文明执法,防止各类矛盾的激化、升级。

六、落实预案,处置有力,切实做到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和救援水平;严格落实抢险物资、设备的储备、抢险队伍人员;建立健全节假日值班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是根据市政、园林、环卫三个中心工作特点,加强对维护、维修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维护、维修作业前开展好安全预想,搞好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维护、维修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是加强车辆管理,防止交通事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车辆管理规定,对车辆设备定期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车况,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遵章守纪,杜绝违章。

第6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县安监局(双安监发[20*]50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活动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张博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二、加强燃气检查,确保人民安全

在“安全生产月”中,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燃气私人用户、餐饮用户、工矿企业、学校、娱乐、服务场所等用户的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燃气检查组对全县液化气充装站、配送点、CNG充装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等进行了认真检查,对检查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登记,并下发限期整改书,对能够现场进行整改立即督促整改,对不能及时解决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要求限期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一)精心组织开展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8日,我局安全领导小组带领7名工作人员前往永兴镇簧筱新村,在当地广场设置“全国安全生产月”城管局咨询点,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详细解答有关用气、户外广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问题。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6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并展示了安全宣传展板。

(二)充分利用LED显示屏进行宣传。为营造“安全生产月”良好氛围,在更大的范围内树立安全生产生活意识,我局充分利用LED显示屏这个宣传平台,每天滚动播出“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标语,让广大市民了解“安全生产月”活动,起到了更广泛的宣传效应,营造了全民共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广泛宣传,加强检查。在本次宣传月中,我局共悬挂宣传标语5幅,张贴安全宣传画15张,出黑板报2期,举办知识竞赛2场,开展安全咨询33次,出动宣传车共计65台次,培训职工479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5000份,通过广泛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了干部职工和广大市民的安全生产、生活意识。同时,我局加大检查力度,共组织执法安全检查70次,参加检查人数达600余人次,共检查企业60余家,发现大小安全隐患421处,均全部进行了整改。

四、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安全

第7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一、思想政治方面:

本人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德、能、勤、绩、体,各方面发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定自己的政治立场。在工作中,团结同事,做到与同事之间相互帮助,相互支持,从没有发生过与人争吵的现象。日常工作中,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用强列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主要工作方面:

在安全专职岗位上主要对分局内各所,站的春,秋查,小型作业现场的消缺检修现场安全检查,对农网工程,机井通电工程、大修、中小修等外委施工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全年检查97次,发现并纠正违章缺陷415项,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检查的施工工作有:(1).机井通电工程(河南镇华施工队,陕西久益施工队)现场检查11次,发现并纠正违章缺陷37项。(2).农网第二批10KV及以下配网工程(准格尔旗永诚电力施工队)现场安全检查11次,发现并纠正违章缺陷48项。(3).专项工程(大北夭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公司托县分公司、北京合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托克托公司、新营子碱沟东梁村国土开发项目、星连星富泉牧业有限公司、永圣域缸房沟村王引弟15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五申镇董家营村张利15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内蒙古新圣燃气管道有限公司、托克托工业园区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洪亿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益世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园区污水管道技改项目10KV配电安装工程、内蒙古蓝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0KV用电工程、枳芨壕村回迁小区、托克托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创新创业产业园、托克托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火车站新建10KV配电变压器安装工程)、土右旗双龙镇路山圪堆村委会一间房食用榨油厂、托克托裕民农贸市场、园丁小区南区、双河明珠二期、内蒙古和创华源新能源有限公司(5.4KW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舒居雅苑二期)、现场检查23次,发现并纠正缺陷144项。(4).供电所春,秋查检查17次,发现并纠正违章缺陷54项。(5)老旧计量(安徽昆宝施工队)现场安全检查10次,发现并纠正违章缺陷42项。(6).110KV东胜变2#主变间隔工程(光源施工队)现场安全检查1次,发现并纠正违章缺陷3项。(7).110KV伍什家土建设备安装(光源施工队)现场检查1次,发现并纠正违章缺陷4项。(8).35kv新营子变电站构架做防腐(河南大洋施工队)现场检查1次,发现并纠正缺陷5项。(9).大型用户安全检查(神舟生物、德元肥业、金河环保、融成玉米、中石环保)现场安全检查5次,发现并纠正缺陷36项。(10).110KV伍什家变电站扩建托克托压气站110KV出线间隔工程(光源施工队)现场检查1次,发现并纠正缺陷4项。(11).110KV南坪变设备区道路硬化电缆盖板整修(供玺物业施工队)现场检查1次,发现并纠正缺陷2项。(12).联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联创施工队)现场检查15次,发现并纠正缺陷51项。(13).变电站节日检查3次,发现并纠正缺陷3项。通过大量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有效的减少习惯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经过经常性现场安全检查守住安全底线,就要使终围绕“安规规定”相关内容,以及“三措一案”审批环节,认真执行好三措的各项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在具体施工中运用好。重点把两票三制和危险点预控与分析,即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转移,间断、终结制度和对各专业施工作业的危险点进行分析与预控等措施把控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停电、验电、装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等工作在现场施工前认真执行,规范操作不发生违章操作的现象。总之在分局领导带领下,部门负责人的相互支持指导下,需要电力员工共同遵守好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在今后工作中的不足通过不断学习,积累经验,提高自身能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8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市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资源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资源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资源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其中,设立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设立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应当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五)对用户提出的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安全用气条件的需求,应当提供指导服务。

本市推进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安全地向用户配送瓶装燃气,并建立配送业务查询系统,供用户查询配送信息。瓶装燃气统一配送的具体推进计划和管理规范,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用户对用气量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当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用户或者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材料齐全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燃气器具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市燃气管理处。

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目录,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许可情况、质量检测情况、气源适配性检测情况、生产者和委托的经营者以及售后服务信息等。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备案产品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情况或者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二)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安装维修的委托书及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其中,跨区、县范围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县范围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七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确需改装燃气器具的,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燃气企业组织改装;非居民用户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后的质量,应当符合燃气器具气源置换的改装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已到判废年限的或者非安全型的燃气器具,用户应当更换。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燃气企业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大宗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在沿河、跨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业的除外。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照该保护方案予以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解决。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或者水平净距,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查询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燃气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建筑物、构筑物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企业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

第四十四条 燃气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

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燃气企业应当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按照市燃气管理处的要求实行电子标签与信息化管理。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可对气瓶检测、充装、运输、存储、销售、配送等环节实行追溯、识别的信息系统,并与市燃气管理处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

燃气企业对于非本企业的气瓶,不得擅自回收或者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气、公安等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作业。

第四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燃气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者未定期检测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燃气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物品,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暂停供气、降低燃气压力或者未按规定抢修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普遍供气服务义务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或者气瓶充装重量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对用户设施、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报修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通知燃气企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气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许可证;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用户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装置和用户的燃气管道、阀门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燃气的站点、中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设施的改动,是指燃气设施的拆除、改造和迁移。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四)燃气供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市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二、将第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其中,设立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设立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应当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对用户提出的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安全用气条件的需求,应当提供指导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本市推进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安全地向用户配送瓶装燃气,并建立配送业务查询系统,供用户查询配送信息。瓶装燃气统一配送的具体推进计划和管理规范,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

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其中,跨区、县范围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县范围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七、将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可对气瓶检测、充装、运输、存储、销售、配送等环节实行追溯、识别的信息系统,并与市燃气管理处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

原第四款改为第五款。

九、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

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燃气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将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将第五十条第十二项修改为: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许可证。

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中的市燃气管理处均修改为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

第9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商店、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中心小学、中学、村级小学、农贸市场等;

2、道路交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施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繁荣木材加工厂制胶高压锅炉以及各村茶树菇生产者使用的高压锅;

3、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2家经营农药店以及__卫生院;

4、非煤矿山(引导和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的江背石料厂;

5、烟花爆竹(零售、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等各个环节安全监管),主要指辖区内1家天禧烟花爆竹经营公司__销售点;

6、建筑安全(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道路施工工地、建筑行业等;

7、城乡基础设施安全状况,主要指__村土楼仔下新村点和__敬老院工程建设;

8、食品卫生、电力、燃气等行业的安全状况,主要指辖区内食品销售店、__变电站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一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对职责范围内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生产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二是要尽量采取专业人员参与检查的方式,进行科学检查、细致检查。确保通过检查能真正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和盲点。三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盯牢看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做到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和经费,并制定必要的应急方案和具体的防范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停业整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建筑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要求:政府督查、分级管理、分口负责、重点整改、跟踪督办。

(一)政府督查

乡政府办将以抽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结合有关检查及其他有关内容进行督查。

(二)分级管理

各村、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分口负责

1、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由乡派出所、

工商所、安监站负责;2、民爆器材的安全检查,由乡派出所、安监站负责;

3、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由乡派出所、工商所、安监站负责;

4、道路交通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养路队负责;

5、城乡基础设施安全检查,由乡规划所、城管队负责;

6、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派出所、土管所负责;

7、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工商所负责;

8、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负责;

9、石油加油站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派出所、工商所负责;

10、建筑施工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规划所负责;

11、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检查,由乡中心小学、中学负责;

12、食品、药品和医院的安全检查,由乡卫生院负责;

13、水利设施的安全检查,由乡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

14、森林防火的安全检查,由乡林业站负责;

15、农村防火安全由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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