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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安全检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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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安全检查制度

第1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港口安全;安全管理;安全机制

中图分类号:U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11-0034-01

1 港口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港口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所改善,港口的安全管理措施取得了预期的好效果,发生港口重大事故出现工伤的数量大幅减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全行业千人死亡率的平均水平已经与国外基本持平。在港口机械化、自动化的形势下,需要高技能的操作人员来控制机械设备,同时需要升级对这些工作人员的管理体制。此外,由于机械设备容易受到风暴、台风、雷电等自然条件的破坏,间接影响到港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随着石油化工类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行业的发展,增加了危险发生的风险、加大了港口安全的难度洗漱。在经过了国家在2002年对港口体制的改革后,执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能的主体也发生改变,从原来的交通部改成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安全管理不够完善的方面凸显出来。有必要重新建设并完善港口安全管理体制,组建执行力强、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队伍。这些新的安全管理问题必须得到有效地解决,管理机制不断进行完善才能避免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港口效益。

2 问题剖析

2.1 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队伍,相关责任不明确

作为专业性、技术性都要求较高的职业,港口安全管理队伍必须要有高标准的素质和实力强的专业技术。如果港口的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港口管理的专业人才,就必须熟悉港口的工作内容。但是各个港口在组建安全管理队伍之处有很多形式,有很多管理人员并不了解港口的相关工作内容,以前在港口安全管理工作过的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占比较小。在港口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的专业程度不断提升的情势下,需要更高的港口储存、运输以及装载技术,这些因素使得港口的安全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千头万绪,也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更强的港口安全管理人员。

2.2 缺乏更加系统、更加标准的安全检查

对于安全性不同的货物,所需具备的安全设施等级也有所不同。港口的储运涉及到许多危险性的货物,安全检查时就会涉及到更多复杂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港口的装卸、储运等程序涉及较多的工作人员,货物的种类也比较繁杂,加大了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的力度;②安检工作比较主观,工作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关系到检查的质量。如果在检查时对具体的指令处理的不坚定,制定的整改方案做不到量化和细化,就不能保障整改的效果。

3 完善港口安全管理机制

3.1 开展港口安全课程教育

法律法规对港口安全管理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港口安全人员应该明确自己的管理职责,这就要求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必须过关。组建港口安全的管理队伍时,应当开展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加强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在安全技术以及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

3.2 安全检查制度进行系统化、标准化完善

由于港口管理的复杂性,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不应完全雷同,而是应该有所针对性,符合企业自己的相关情况,并且应该具备系统化、标准化的特点。安全检查的第一步就是要详细分析检查对象,在安全检查表中将不安全的因子进行分层次、分级化列举;然后核对检查每一项,及时发展问题、不足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责令其整改; 对于及时不能整改的企业,应该在整改措施或方案中写明责任人,保障不足的方面能够被改正。

3.3 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应该具备相应资质

当前对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应该从行业的角度出发,建立经营许可制度,对港口经营人或者装卸储运企业进行行业管理,才能保证港口的安全生产。当相关企业或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技术条件时,才能达到本行业的从业资质。当然也要及时识别并评价所有风险场所的风险源,加强审核并管理其安全环境; 尚未建成的港口在进行长期或短期规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港口周边的居住人员以及对周边的环境是否有不良影响。

4 结论

在港口安全管理不完善的情势下,本文认为港口的安全管理应该构建起长效的机制,该机制主要分为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加强管理队伍的教育课程及培训,二是要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三是要将港口的安全检查制度进行系统化、标准化完善,四是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应该具备相应资质,此外还要完善港口的预警机制,通过这一系列方案来完善并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第2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五条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来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二)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三)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和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

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二十八条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侯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央带危物品。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格套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套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介,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抢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控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务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予以处罚介,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侯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第3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彻底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时间

2013年7—9月

三、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一)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责任制、“一岗双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三)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建设和开展情况;

(五)“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六)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

(七)事故查处、问责情况,事故教训的吸取情况。

五、检点内容和要求

(一)内河水上交通方面

1.渡口

⑴渡船配备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数量不低于乘客定额数;

⑵渡船船舶、船员证书证件有效情况;

⑶检查渡船是否按规定标明了船名、乘客定额、载重线标志,保持客渡船技术状况良好、设备完善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客渡船是否责令停航整改;

⑷严厉查处非法载客、代渡、超载、违章夜渡、恶劣天气冒险航行和强行横越他船船头等违章行为;

⑸《渡口告示牌》是否设立,水上搜救电话和海事监督人员姓名及电话是否标明;

⑹渡船船员(渡工)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是否开展;

⑺渡运秩序是否良好,定期监督检查船舶签证的办理情况。

2.水上风景旅游区

⑴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经营资质是否符合运输许可条件;

⑵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⑶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有否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⑷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有无在旅游码头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⑸涉水旅游经营运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⑹有无“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⑺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⑻船员安全教育制度及落实情况;

⑼船舶配员及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情况;

⑽船舶安检和定期签证情况;

⑾旅游船舶活动水域是否划定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道路运输方面

1.道路客运安全

⑴长途客运安全,检查客运班车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开展情况,运营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⑵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客运站驻站监管和巡查、客车安全例检、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等制度执行情况;

⑶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人员资质、车辆动态监管等情况。

2.城市客运安全

⑴公交车灭火器、消防锤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情况等;

⑵公交车、重点公交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城市客运企业针对车辆起火、运营事故等不同类型的公共交通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检查安全标志标识设置,应急通道通畅情况,确保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疏散人流并有效处置;

⑶公交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动态监控和实时视频监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⑴对危货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达不到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⑵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专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集中审查,确保符合规定;

⑶督促企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管理,确保专用车辆悬挂或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运政稽查工作

⑴加强路面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和频率,重点抽查“三品”是否上车,是否存在城区站外上客携带危险品的情况;

⑵强化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巡查,重点抽查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及人员资质情况;

⑶重点检型半挂及大型运输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

⑷严厉打击违法从事旅游、包车客运以及无证经营车辆情况。

5.驾培行业监管

⑴结合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年审工作,对教练车的行驶证年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教练车全省统一标识以及副制动、副喇叭、副后视镜、灭火器等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严格审验、清查;

⑵对驾校安全管理制度、台账、教练员安全继续教育情况及日常工作进行核查;

⑶结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收回注销使用期限超过10年的教练车《道路运输证》;

⑷组织人员对每期从业资格开班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行为。

6.机动车维修行业风险管理工作

重点结合维修企业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工作,逐家现场检查,重点督查安全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配备情况;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公示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安全评估情况、维修企业资格条件达标情况。

7.加强普通货物运输的管理。

对所有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摸底,重点摸底调查自有车辆50辆以上的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大件运输企业及自有车辆100辆以上的道路普通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安管人员相关情况,为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公路方面

1.检查路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道路标志、标牌、标线管理等综合动态监督情况,严格许可程序和搭接道口标准进行许可情况;

2.检查公路养护畅通情况,一桥一档等日常维护情况,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3.公务车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情况,车辆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路政人员着装整齐上路穿反光背心、施工路段安全管理人员穿反光背心情况。超限运输查处情况。

(四)航道方面

1.检查航政审批、行政执法、航标管理等工作的综合动态监督情况,严格许可程序和通航标准进行许可情况,落实航政管理季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制度等情况;

2.检查航道清障扫床情况,航标日常维护使用情况,航道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3.公务车船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情况,车船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上航人员穿着救生衣作业情况等。

船闸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1.“船闸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7月份全省正式推广);

2.船舶登记、待闸和过闸秩序维护情况,特别是危化品船舶过闸管理情况,船闸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船闸机电设备保养情况,新建复线船闸安全运行管理情况等;

3.各种应急预案完善、防汛物资落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等;

4.南水北调后高水位运行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5.盐河、淮河航道开展“三超一无”船舶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6.公务车船消防安全设施齐备情况,车船证书、机驾人员证书完备情况,上航人员穿着救生衣作业情况等。

航道在建工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以“平安工地”创建标准为基础,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三类人员持证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消防和危险品管理情况,现场防护情况,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检查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工程施工安全应急处理准备情况,检查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交通工程施工方面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2.对照“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评价标准对内业工作和施工现场相结合检查情况;

3.本年度“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和治理、“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活动、“平安工地”创建、“三化两创”等活动开展情况;

4.应对汛期、异常天气准备工作以及夏季安全生产计划和落实情况;

5.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审核和支付情况;

(六)港口方面

1.重点港口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检查情况;

2.危险货物码头安全设备设施及危险货物码头现场作业安全检查情况;

3.石油化工码头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4.安全大检查期间港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管理情况;

5.港口安全应急、保障、救援预案的完善情况。

(七)企业方面

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标准为检查依据。

六、检查人员及分工

(一)领导带队检查

大检查期间,局领导实行“领导包干制”,负责对督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督查不少于3次,排列组员单位最前的负责联络工作。

(二)县(区)互查

各县(区)局8月份开展一次互查,具体时间由县(区)局协商安排。请各单位分管领导带队,抽调安全专家或具有安全监管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市局安全处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具体分工如下:

(三)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督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组织行业专家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进行检查。要对所有长途客运班线、重点客运站、重点风景旅游区旅游船舶及乡镇渡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地、长途客运车辆每月至少暗访一次。

七、检查要求

(一)强化领导,统一认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各类隐患,从严、从紧、从快落实安全措施,要按大检查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过细、不留死角地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和相关的台账资料)。

(二)精心组织,全面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开展检查,检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综合相结合以及杀“回马枪”的方式进行。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登记建档,下达整改督办通知,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制定落实防范措施;要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确保不走过场、不留后患。要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报告和备案、分级治理和监控、挂牌督办、统计报告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4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海上运输;问题;对策

在国际上海洋运输作为一种最为普遍的运输方式,往往借助于天然航道,通行能力较强,不受任何道路的阻碍。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造船技术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并且船舶也变的不断壮大。比如我国的巨型油轮已经达到了70万吨。集装箱船的运输能力已经达到了5000TEU。笔者根据自身教学实践就海上运输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海上运输业存在的问题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会直接增加港口营运成本

港口行业是个特殊行业,企业耗油的主要设备为:港作船舶、集装箱场地龙门吊、叉车、装载车、牵引车、自卸车等港区内动力机械。其耗油性设备的活动范围局限在港区内,在码头和港内场地使用,拖轮、浮吊等港作船舶主要在港区内水域使用。燃油成本一直是港口企业的主要成本之一,约占港口企业营运成本的15%左右。由于港区作业的机械与设备本来不需要缴纳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燃油税费改革后,港口行业也享受不到与取消六项收费相关的政策优惠,反而会直接增加港口的生产成本。以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07年公司共消耗柴油3.07万吨,汽油0.05万吨,燃油成本支出为1.44亿元。根据此次汽油消费税单位元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消耗燃油量以2007年消耗燃油量为样本,可测算出宁波港股份公司要多支付成品油消费税2189万元。

(二)海损事故溢油对海洋污染

我国的油轮以单壳船、小船、旧船居多,这些油轮因船型结构不合理、管理操作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淡薄、技术水平低下等原因,极易发生灾难性船舶溢油事故。另外,船舶因碰撞、触损、搁浅等事故引起的油箱泄漏也会造成海洋石油污染。

(三)海上运输集装箱较少

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全球主要海上运输工具,集装箱船舶的安全管理是集装箱海上安全运输的保证。但是目前我国海上运输业的集装箱较少,集装箱较紧张。比如在2013年我国的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达到了世界上的前几位,实现了快速增长,特别是与2007年以及2008年等金融危机年份相比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2013年,全国集装箱的吞吐量已经达到了1.5亿TEU,增长了20%之多。如果我们与2007年和2008年相比分别增加了接近28%和14%。其中,沿海港口完成1.31亿TEU,比2012年增长19.3%,比2007、2008年分别增长25.5和12.6;内河港口完成1468 万TEU,比上年增长20.3,比2007、2008年分别增长50.7和26.8。面对如此大的集装箱的吞吐量,这使得集装箱的使用越来越紧张。

二、应对海上运输业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安全检查力度

安全检查包括很多方面,比如我们船舶本身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排污方面的安全检查等等。海洋运输业的主力在于船舶。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船舶安全进行检查,这个检查必须全方位进行,比如我们必须检查船舶的防火设备以及其他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具体问题。同时,我们应该对船舶的污染等进行重点检查,比如我们要对船舶的性能以及结构等进行严标准检查,防止船舶污染。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对船员和水手进行安全教育,让他们更加熟悉船舶的操作和有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

(二)实行港口铅封管理制度

污染是全球运输业最大的发展阻碍,为了防止港口的污染,许多的港口运用了铅封制度来加强港口污染的管理工作。比如我国的上海港、深圳港等就专门制作了规定,对于在港口进行作业或者停靠的船舶如果具有污染方面的缺陷,停靠港口的时间超过了30天以上,港口变对其实行铅封管理,这样就可以对船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理。这样不断遏制了船舶的操作违规还防止了其进行任意排放的现象。因此,要想获得海洋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必须要进行铅封管理。

(三)给予港口相关补贴

由于我国燃油税费的相关改革,造成了我国的港口支付的各方面的费用较多,增加了我们港口的成本。因此,我们要减少燃油税费改革对港口企业巨大影响,我们各级政府可以给予港口企业相关的补贴,比如我们可以从征收当中的成品油的消费税专项资金当中进行划拨,这样不但利于我们的港口建设,也利于海洋运输业的不断发展。

总之,海洋运输业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问题,运输的时间也较长。但是其通过能力十分大,不受道路的阻碍,并且运量也较大、运费也较低,基本上所有的货物都能够进行运输。海洋运输的这些优点已经使他成为了国际上最为主要的运输方式。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的货物运输当中有80以上的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的。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兴起,这不但保障了货物的安全,也保障了运输的集合化,节省了货物运输的时间以及保证了货物的不受损坏,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可见海上运输的优点较多,因此我们一定要积极的了解海上运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找到对策,为海上运输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冬姣. 海运海洋平台时最大惯性力的计算[J]. 中国海洋平台. 2005(03)

[2] 徐邦祯,杜嘉立,姜华. 木材运输船不同装载状态时船舶稳性的调整[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5(02) [3] 林宏惠. 浅析海洋拖船稳性和抗倾覆安全性[J]. 船舶工程. 2004(06)

[4] 陆丛红,林焰,纪卓尚,蔡尊德,王敏,贾芳民. 超大型海洋结构物海上安全运输绑扎件设计[J]. 海洋工程. 2004(04)

第5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港口安全涉及对象众多,包括货物、船舶、车辆、人员、重要设施(包括起重装卸、趸船、锚地及河下设施等)、场所等,涉及相关部门复杂,包括港口运营方、船货公司、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海事等多个部门。近年来,港口企业高速发展,货物吞吐量逐年攀升,现有的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已无法满足日趋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如何解决隐患处置不及时、安全信息不对称、目标责任难落实、安全考核不准确、缺乏系统风险管控等问题,是港口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建设项目视频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指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作正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已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明确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和应急救援、监管监察能力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全局并作出统筹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编制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也把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系统工程来推动。其中,2016年的项目建设重点,将聚焦信息化建设和智能执法,在建设范围上,也延伸到了港区安全监管机构。

为实现“健全完善以责任体系为灵魂、以保障体系为支撑、以技术体系为手段、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事故预防核心、以文化体系为根本、以标准化体系为基础的安全生产体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目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下属的北京中安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国际”)共同组建了课题攻关团队,全面梳理了港口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管理问题和核心安全业务流程,探索采用最新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方法来解决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建立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安全管理信息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系统功能

课题组通过对港口各作业岗位全面的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了港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库和事故风险库,研发了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港口隐患排查与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

该系统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为核心的安全隐患知识库和风险数据库,通过专项安全检查和常态巡检,将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与标准化的隐患库及风险库相对接,利用移动智能终端(手机或平板电脑)和移动互联技术,全员参与完成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审核整改、验收和管理等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实时搜集、自动推送、智能分析、预测预警和安全绩效管理。

系统移动端具有隐患排查、隐患处置及管理、检查计划制定、统计分析、自动提醒、风险预警等功能。系统自动将安全隐患转化为安全风险值,实现定量化的风险分析与评估、预测报警等功能。实施分级管理,满足各管理级别对安全隐患及风险的监控。对安全隐患、风险等不同纬度的统计分析。

以港口员工隐患检查为例,系统自动以消息、短信或邮件等多种形式提醒检查人员按期开展隐患排查,自动匹配本次检查需要开展的各方面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要求和方法,依据系统或终端显示的内容,逐项检查,发现隐患可利用终端进行现场拍照,终端自动显示隐患坐标和位置、发现时间和发现人,有效保障隐患排查工作的真实性。

对于隐患库已有的隐患,输入关键字,终端自动匹配相关的隐患信息,包括隐患类别、隐患后果严重性(默认值,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事故发生可能性(默认值,可调整)、隐患审核人(默认,可调整)、整改方式等信息描述。

隐患提交后,隐患自动推送到隐患审核人,隐患审核人通过审核确认为有效隐患,则自动(可调整)推送给相应的隐患整改部门和人员;整改人员接收到信息后进行整改,则进入隐患验收阶段,相关的消息自动推送到验收部门和人员;验收人员验收完成后,则隐患关闭。

至此,隐患实现实时的动态全过程闭环管理。隐患各阶段情况全部自动实时同步到后台系统,所有完成的检查人员情况、隐患状态等信息均可追溯、可查询、可统计分析。

港口隐患排查与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可包括现场作业员工、班组成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委办、公司各级领导。

系统特点

隐患信息录入快速化、标准化、智能化

系统具备规范完整的隐患数据库,支持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录入、隐患快速便捷智能联想与录入、及时更新的法规标准资源库、统一的事故、隐患分类、统一的绩效考评体系等功能。

风险管控前置化、透明化

根据定制好的检查清单,执行安全日常和专项检查,各级安全管理者可以通过系统主动获取实时安全数据,随时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状态,利用数据分析企业安全状态,得出安全趋势,并进行科学的安全决策。

技术实现移动化、定制化

系统信息录入快捷,智能匹配、信息自动推送;检查地点适应性强(有无网络环境均可);安全检查、培训和考核随身化;实时预警提醒服务(APP\短信\邮件等);分级管理,按需分配功能和管理权限。

系统应用成效

通过港口隐患排查与智慧化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成效。

港口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效率显著提高

利用移动智能终端(有无网络均可)可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实时、动态、全天候进行,可以高效、快速便捷地完成安全检查、隐患上报、审核、整改、验收等工作,实现隐患处置管理随身化,统计分析智能化、多元化和高效化,全过程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同时,由于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和PC端,所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等工作都有迹可循,无法作弊,通过分级管理,可以实时有效监督各级安全检查工作的执行力度和效率,显著提升安全管理效能。

港口现场隐患排查广度深度及专业性明显增强

移动终端安全应用APP,由于具有标准规范的隐患数据库、安全检查内容和依据等知识库和资源库,用户(包括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只需按照软件智能提示下的“傻瓜式”操作,即可完成以往只有专业人员才能完成的各项安全检查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从而有助于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的专业化、全员化和全覆盖化。

安全绩效考核客观性和合理性持续改进

所有人员所做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工作均自动积分,有量化指标且可实时追踪和考核,因此,安全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得到改进。

港口员工安全意识和自主学习积极性有效提升

系统中的移动安全应用APP具有隐患闯关等多种寓教于乐的方式进行安全学习和培训,结合相关激励政策,利用积分兑奖等方式,可极大地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自觉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港口企业安全趋势分析和风险研判科学性大幅改善

通过系统可以将企业内的各类事故隐患等转换为实时量化的风险,可方便快捷地实现安全趋势分析和安全状态的预测预警,有效开展风险研判,辅助企业管理者制定安全相关决策和方案。

第6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今年以来,在省交通运输厅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港航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港航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们水路运输面临形势严峻,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

一、港口发展大型化、专业化、多元化,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加大

我省港口逐步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装卸储运工艺及设备设施的技术含量与复杂程度增加,特别是危险品码头,港口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二、水路运输旅客量增多,保障出行安全面临新挑战

冬季是我省旅客水路运输的高峰期。特别是即将到来的元旦、春节“双节”,旅客运输吞吐量将达到高峰,客运码头、旅游码头的安全生产存在巨大压力。另外,三亚天涯海角、海口红树林等水上旅游项目仍存在一定“三无”船舶,码头无证经营情况,给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三、中小型航运企业效益低下,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部分航运企业受利益驱使,存在随意变更经营航线、超越核定航线范围航行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等情况,船舶管理方面“托而不管”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四、船舶进出岛数量增加,船舶航行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我省部分沿海、沿河在建项目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船舶航行安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另外,春运期间,船舶进出量较大,由于我省沿海航道多为单向进出航道,船舶调度面临较大压力。

五、渡口渡船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在近期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我省部分渡口渡船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涉及的渡口多达×个,渡船多达×艘。集中表现为:部分渡口未经审批,“三无”渡船非法渡运现象严重,渡船超定额载客、部分渡口没有层层签订20__年安全管理责任书以及部分渡口未设置渡口管理人员。

今年以来,我们在安全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布置做好全省港航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是针对交通运输部联合检查组对我省琼州海峡重点“四客一危”船舶及港口进行交通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通知,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全面做好整改工作。

四是切实做好防台防汛及大运会期间水路交通的安全保障等专项工作。

五是组织编制我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前初稿已完成。

下阶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特点,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冬春季节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期,春运工作更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省厅抓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港航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事故责任追究 “三个工作力度”,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岗位落实、应急落实、查处落实,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严格监管

坚持从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等方面入手,加强港航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水路运输安全。

一是重点加强客运码头、客滚码头、危险品货物装卸区域等关键场所安全监管,督促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着重抓好琼州海峡等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客货滚装运输安全。加大对海南炼化码头、八所港化工危险品码头等危险品码头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加大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加快渡口渡船改造步伐,及时更新老旧船舶,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术水平;另一方面,要强化渡口渡船及渡工监管,打击非客船载客及超载行为,维护渡运秩序,确保当地老百姓出行安全。

三是进一步强化水运市场监督。各市县港航部门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水上旅游客运管理,打击“三无”船舶、随意变更航线、超越核定航线航行等违法行为,确保水运市场经营有序。

四是开展全省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按照省厅的部署,与海事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个月的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对辖区内的船舶管理企业和接受委托管理的船舶进行筛查,加强对违法从事船舶管理行为的监督处罚,建立并完善船舶管理公司动态管理,完善监管措施,提高准入门槛,提高船舶管理企业的技术水平。

五是加大航道巡查力度。加强与市县交通部门沟通联系,开展跨河临河在建项目监管和通航桥梁安全方面合作,督促业主按照程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设置施工标、警示标和桥涵标,完善通航桥梁防碰撞系统等。

六是抓好元旦春节期间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加强对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联合各市县港航管理部门,对全省港航企业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客运

(旅游)码头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应急措施和客运站点应急演练等情况,全面排查各种事故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检查,落实整改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要根据春运和冬春季安全工作特点,要对港航企业开展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突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安全检查。

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对客运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客运(游)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并督促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坚决停业整顿,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7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全市安全检查主要是夏季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高发和安全管理薄弱的几个重点方面:

(一)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交通、消防安全;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

(三)接送学生车辆和单位自备客车交通安全;

(四)交通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

(五)民航机场、车站、港口、渡口渡船、桥梁防撞安全;

(六)水上船舶运输和海洋渔业生产安全。

二、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的工作措施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的情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平安创建和安全教育、培训,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的方案、计划、预案及落实的情况;有关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运输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执法管理措施情况。

(二)各类运输企业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类道路、内河、海上运输、航空运输、海洋渔业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情况,对机动车辆、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驾驶人、船长、船员等提出的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组织、监管、救助和考核奖惩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内部员工违章生产、违法驾驶、盲目施工、冒险作业的处理和安全教育情况;企业为车、船等安全运行依法配备的通信指挥、AIS、GPS监控、安全检测等装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

(三)排查治理各类运输安全隐患情况。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排查出的内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输工具安全技术状况不好的企业和单位,明确整顿的责任部门、单位、人员和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区域性强降雨和洪涝灾害,以及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对易积水、漫水、塌方的路段、桥梁、涵洞、航道组织排查的情况,制定的应急处置和治理方案,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措施和期限;道路、桥梁、航道警示标志、桥梁的防撞设施和民航机场飞行区标志标识等设置情况,对设置不到位、缺失损毁的整改情况;组织企业、学校或单位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客渡船、海洋渔船和危险品运输船等重点交通运输工具全面安全检查,其中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和单位自备车辆重点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技术状况是否完好,灯光、燃料箱、燃料管路、电路及手动开门器等有无故障或隐患,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备有效。民航机场油库安全情况,民航机场公共区域以及候机楼等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和值勤情况,机场围界、道口管理情况等。

(四)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执法管理情况。各地针对夏季安全事故特点,开展防火灾、防追尾、防爆胎、防台风事故的宣传教育情况;加强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超员超载、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农用船非法载客和私渡载客、渔船非法出海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情况;危险品码头防污梁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五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即:查证照是否齐全;查转向、制动、油路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查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备;查疏散通道、逃生门窗是否通畅;查载客是否超员。执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和应急体系,严把航空货物收运、安检、监装等安全关口的情况。

(五)重大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对今年以来交通行业发生的重大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有无组织责任倒查,对失职、渎职的有关管理部门责任人员、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的情况;对违规操作、违法驾驶的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制定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预案,是否明确了有关责任主体,处置的措施和方法是否完整、具体,应急处置的专用设备、专业队伍是否齐备到位,对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开展演练情况。

三、工作目标

这次安全大检查的总体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竭尽全力遏制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力争不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这次安全大检查的具体目标:

(一)交通运输的企业负责人、各类驾驶人员、操作人员都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切实增强主体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意识。

(二)各级政府、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和相关生产企业单位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执法、教育、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并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考核、奖惩的工作措施。

(三)交通行业影响安全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点得到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帐,逐一落实整改治理的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责任人员及督办人员。

(四)各级政府和企业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和平安发展的重要性,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各类装备设施的投入,按照行业标准和企业评定等级的规定要求,应当配备的安全装备全部落实到位。

(五)交通各行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安全评估的操作规程和标准,逐步建立一支社会化、专业化的安全咨询和安全监理队伍。

(六)违法、违规生产作业、驾驶行为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有影响的群死群伤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交通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民航站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交通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民航站要分别成立由局领导带队的检查组,市公安局负责检查县、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县、开发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检查县、区,海事局负责检查县、区,民航站负责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检查。检查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协调。各地也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二)坚持求真务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检查不留空隙、整治不留后患的要求,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拉网式、全方位大检查。要发扬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保持严谨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企业、机场、车站、港口、渡口、路面等交通运输生产一线监督检查。检查中,要落实“三个签字”制度,即在检查的记录上检查组负责人要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当地政府负责人要签字。

第8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权。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业应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禁止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实行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

(一)高速公路客运;

(二)跨省和跨设区市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配载货运线路专营;

(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经营。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第十二条经营者变更经营类别、范围、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经营许可手续。

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三条以招标投标方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营。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从业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证件,方可上岗。

汽车驾驶人员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报考驾驶证。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章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运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运载旅客的活动。

第十七条固定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非固定班线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旅客需求,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运行。

第十八条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营运标志牌,公布票价,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旅游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旅游运输标志牌。

第十九条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站经营,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客运车辆途经城区需要设立路边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城建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载货车辆及其他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车辆不得经营旅客运输。

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员、超载;

(二)兜圈绕行,招揽旅客;

(三)以欺骗、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四)无故终止运输或者中途更换车辆,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因行车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行包灭失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并采取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

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汽车客运站候车、乘车。

第四章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货物的种类,提供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车辆。不得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运输业务。

第二十八条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必须签写货物运单并随车携带。承运人运输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承运人不得承运国家明令禁运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运行,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运危险品,承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安装危险品运输标志。

第三十一条货物运输期间,因承运人的责任而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车辆维修及检测

第三十二条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术类别挂牌经营,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

第三十三条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

第三十四条车辆维修实行维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质量保证期制度和竣工质量检测制度。维修的车辆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故障的,承修人应当无偿返修;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营业性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营运。

第三十六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和检测技术标准,对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第六章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十七条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搬运装卸人员作业不当造成货差、货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搬运装卸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专用设备操作证。

第三十九条客运、货运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网络建设规划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立。

客运、货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文明经营,不得拒绝经核准的营业性车辆进站经营。

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旅客携带的危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汽车客运站对危禁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客运、货运站(场),未经投资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运输信息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及辅助工具。

第四十四条客货运输、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在发生运输商务事故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承运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汽车清洗、装饰的经营者,应当有专用场地和专用设施。

第四十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执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并按核定的教学范围培训驾驶员。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应当主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进行。

根据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上路巡查,但是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上路巡查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扣押营运车辆,并将其停放到指定地点:

(一)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扣押当事人车辆,必须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扣押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当日退还扣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帮助承运人联系车辆,对被扣押的车辆的乘客和货物及时转运;承运货物属于易腐烂、变质的,应当妥善处理;属于危险物品的,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处理。扣押车辆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扣押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当事人在九十日内不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拍卖被扣押的车辆。拍卖所得,抵交罚款后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当事人;不足抵交罚款的,应当予以追缴。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和投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未随车携带的;

(二)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的班次、站点运行的;

(三)承运人不签写货物运单或者不随车携带的;

(四)客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放置营运线路标志牌、张贴票价表和未标明经营单位、举报监督电话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维修经营者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不按规定与托修人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车辆的;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者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三)客运车辆超员、超载,兜圈绕行或者以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招揽旅客;

(四)未经审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五)营业性车辆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或者技术等级评定的;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终止运输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的;

(七)不如实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一)变更经营或者停业而不办理变更、停业手续的;

(二)经营者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线路、类别的;

(三)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货运输的;

(四)擅自改变客运、货运站(场)使用性质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货物运单的;

(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的;

(八)危险品运输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车辆的;

(九)经营者垄断货源,强行代办运输业务的;

(十)客货运输、联运经营者,将其受理的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一)汽车客运站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不符合技术等级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

(二)承修报废车辆的。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

违法行为已作处罚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对责令停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罚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索贿受贿、,擅自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运输的;

(三)违法设站、设卡、拦截车辆滥施处罚和处罚明显失当的;

第9篇: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一)

为加强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安全管理部制定2019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到具体员工。

2、各责任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该安全员责任心强,具备相当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3、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检查通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保存两年。

4、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要求有会议纪要,写明上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本次安排的工作。

5、各责任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轻微事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较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抢险,对缓报而贻误救援时机、致使事故扩大者,通报处罚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6、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包括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会议纪要、员工违章、违规处罚等资料,归档后妥善保存。

7、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在公司内住宿的员工安全负责,职工在外租赁住房时,公司须书面告知其安全责任自负。

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每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无使用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材。

2、消防设备存放得当,位臵显眼,无堆放杂物,道路通畅。

3、每年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确保职工能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4、禁烟区域无游烟现象,公司宿舍内无违规使用明火、电炉和电热棒。

5、责任单位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无发生火灾事故。

三、治安管理目标

1、本年度内发生的员工治安纠纷案件,每300人少于1件。

2、本年度内未出现录用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现象。

3、本年度内无发生财物(含现金)被盗案件。

四、货物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年度内报案的商务事故损失与本单位总营业额的比值少于34%,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表2。

2、对已发生的商务事故案件及时总结,防止同类案件发生,损失超过3000元的案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及时通报处理。

3、各责任单位加强预防货损货差发生的培训教育,积极宣导货损货差判定规则,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题培训或讲座,减少商务事故的发生。

五、行车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对集团公司调拨给责任单位使用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对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召集司机举办1次安全教育,书面记录培训内容和签到记录。

3、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聘用司机的管理,无发生酒后驾车、无关人员搭乘顺风车等严重违规违章现象。

4、责任单位干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每公里 0.01元以内,配送车辆控制在每公里0.008元以内,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表2。

六、劳动安全管理责任

1、特殊工种持有效证件作业,如叉车和电工作业等。

2、搬运工上车装卸货物时,必须穿胶鞋,佩戴安全帽。

3、未发生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冒险指挥事件。

4、责任单位人员劳动安全事故损失与本单位营业额比值小于0.0075%,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履行处罚,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和表2。

七、实行安全绩效考核

1、实行年度安全绩效考核,集团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实行2019年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详见表1。

2、推行月度安全绩效考核,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集团安全管理部及时统计,按照表2考核。

3、各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推行《安全管理违规处罚标准》详见附件,对违规现象及时处罚,对检举违章行为兑现奖励。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签字生效,有效期 20**年1月 1日至 20**年12月 31日。

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 字:

任职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二)

为惯彻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工业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留史镇及企业的财产和员工的安全健康,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与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一、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无重、特大及死亡事故发生。

2、工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为零。

3、火灾事故为零。

4、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交通事故及刑事案件。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遵循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遵守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等法规,宣传惯彻执行国家、留史镇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认真落实和部署各项工作,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3、检查、督促本企业的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在工作中自觉履行的安全职责,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不违章、不违规。

4、定期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对无力整改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报镇政府安监所。

5、组织新招员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和外来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考核),员工上岗前、工种转换的安全培训以及安全宣传工作,做到有培训、有记录、有效果。

6、负责搞好食堂、员工宿舍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7、在本企业内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搞好事故预防及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8、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计划,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与检查制度。

9、组织落实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与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10、组织落实对本企业的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消防设施、安全标志不被破坏,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1、加强对本企业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登记存档工作,并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培训,做好危险源登记工作,并做好防范措施。

12、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做好本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13、如实向镇政府或上级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接受安全生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xx镇人民政府:(盖章) 镇长: (盖章)

-----------------公司:(盖章) 负责人: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