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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诉讼范围 问题 完善
一、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直接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4、对申请领发许可证、执照要求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5、对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6、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提起的行政诉讼;7、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行政诉讼;8、对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概括性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根据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目前我国其它的行政诉讼受案主要有:1、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中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做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4、对行政关依照职权做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5、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6、对专利主管机关确认专利等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或该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管理行为;4、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进一步明确下列行政行为不可诉: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行为。
从以上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解读中,我们不难看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是控制行政诉讼的范围,将其限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权范围。这样就必然留下一片权利救济的空白,亦即对于非具体行政诉任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以及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是没有途径取得诉讼救济的。
二、国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及经验
(一)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排除司法审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司法审查。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假定属于能够审查的行为,这个原则称为可以审查的假定。除例外情况外,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律有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法律无规定时,进行非法定审查。
第一,成文法规定的排除司法审查
1、明文排除。国会有权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限度内,在法律中规定对某一事项排除司法审查。国会为了确保达到排除审查的目的,往往在最终条款后加上禁止司法审查的明白规定,当然,此类规定必须是明白确定的,不确定的词句往往不发生排除的效果。法院从行政行为可以受审查的假定出发,对排除条款采取严格解释。同时,对国会法律明白禁止司法审查的规定,法院也会限制性解释为:部分禁止或某方面禁止,而不是表示全部禁止。当然,涉及到宪法的问题,更不能禁止审查。然而,法律有时不采取禁止性规定,而采取限制审查的时间、方式、理由的办法作限制性规定。通常法律中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这样的词语,往往不会发生排除司法审查的效果。特别是当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时,法院不会放弃司法审查的职责。美国法院认为,所谓最终的决定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而言,即行政决定不能再依行政程序改变,不包括司法程序在内。此外,法律规定对某个问题不能进行审查,不能认为和该问题有关的附带问题也不能进行审查。
2、默示排除。默示的排除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禁止司法审查,但是法院根据这个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律的整个体制,立法精神,立法过程,认为这个法律在某方面排除司法审查。美国法院对于明文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已经采取非常严峻的态度,对于默示的排除司法审查更难承认。
第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基于自我克制,对某些自由裁量行为不进行司法审查。这种排除是部分排除,而不是全部排除司法审查。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专横的、反复无常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其他的不符合法律的行为,法院仍要审查。遇有自由裁量行为,法院通常考虑三个因素:(A)问题是否适宜由法院审查;(B)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法院进行监督;(C)审查是否会影响行政机关完成任务。但是也有批评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本身已包含了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在内,即法律的理由、政策的理由或其他的理由,如行政行为涉及事项需专门知识和经验、职务性质涉及到范围广泛的管理计划、司法干预不适宜,必须用非正式程序裁决、法院审理不能保证正确结果、国会计划需迅速执行、可能请求审查的案件数量太大、存在其他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方法等。所以,对自由裁量权行为原则上排除审查,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法院审查范围以内。
第三,问题本身的性质不适宜司法审查
有人称之为“行政机关绝对自由裁量行为”。包括:1、外交和国防。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问题涉及的秘密性质的情报不宜公开,或者外交政策的决定本身是政治的,而不是司法的,包含大量复杂、微妙和不可知因素,对这类问题,法院没有责任、条件和能力予以审查。2、军队内部管理或其它行政机关纯属内部的问题。3、总统任命高级助手和顾问。4、国家安全,不包括驱逐出境或拒绝入境等小范围安全问题。5、追诉职能。
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看,一切行政行为均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只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即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和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才放弃审查。即使如此,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法国行政法划分行政审判权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形式的或机关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进行审判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在行政审判范围之内。另一个是实质的标准,即在行政机关范围之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审判范围。其顺序是先说明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然后说明行政审判的范围,最后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一,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1、私人行为。通常情况下,私人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无涉,但下列私人行为引发的诉讼例外:⑴法兰西银行和职工之间的诉讼;⑵矿业受特许人和矿藏发现之间,因报酬问题的诉讼;⑶公共工程承包人,因施工而对私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⑷公务受特许人以及公务受委托的私人团体的某些行为,如果行使法律所给予的公共特权时的诉讼;⑸私人作为公法人的人和其他私人所订立的行政合同。
2、立法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的行为一般也不能视为行政行为,例如⑴立法行为本身。⑵国会议员的选举;⑶全民投票;⑷议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例外情况是:议会行政部门所缔结的合同,以及由于公务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议会行政人员关于个人地位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
3、司法机关的行为。司法机关的行为通常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如⑴司法机关的组织活动。包括法院的设立、合并、停止、废除、法官的任命、晋升、纪律处分等行为。例外情况是:法院本身所采取的内部组织措施,如法官轮流值班制、请假制度,适用内部行政措施原则,不受行政法院管辖。⑵司法机关的执行。⑶司法警察活动,不受行政法院的管辖,但有可能由普通法院依据行政法的原则处理这类案件(赔偿责任),但行政警察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
4、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5、政府行为。
第二,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
法国是按实质意义的标准来划分行政审判的范围的。该标准经过了几个阶段,由最初的国家债务人和公共权力行为标准到公务标准,再到目前多元标准。即除了公务标准外,还有公共权力标准,但公共权力标准观念范围扩大,新的公共权力标准认为只要不是适用私人相互间的一般法律制度的活动都属于公共权力的范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规则的性质标准,属于公法关系和适用规则的公务活动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属于私法关系和适用私法规则的公务活动属于司法审判范围;私人活动相似的标准,凡是和私人活动以及和私人情况相似的公务活动属于司法审判范围,否则属于行政审判范围。
第三,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由于法国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套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所以,行政机关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当它依照私法规则实施私法行为时,其行为引发的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
1、私产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私产管理行为通常情况下属于普通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况例外:⑴行政机关制定私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行为。⑵私产上面所进行的公共工程和建造的公共建筑物所产生的损害,由于公共工程诉讼管辖权的特殊制度,受行政法院管辖;⑶私产管理所缔结的合同如果是行政合同,受行政法院管辖;⑷国有不动私产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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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活动的私管理方式。私管理的行为和私管理的公务均由普通法院管辖。
3、普通法院司法审判保留事项。有关个人的身份的诉讼属于普通法院管辖,包括家庭地位、能力、住所、国籍、姓名、身份登记和身份证书的制作。例外情况是:外国法人的国籍诉讼,关于归化的行政决定,允许变更姓名的行政决定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行政主体侵害个人自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普通法院管辖,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除在暴力行为外普通法院不能判断,必须作为审判前提问题,由行政法院裁决。
关于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问题。判例表明:行政机关没有合法根据,或者违反合法程序而侵占私人不动产的行为,包括永久性的或暂时占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严重地、明显地违反法律、损害公民的财产权的和基本自由的执行行为,属于普通法院管辖。
此外,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属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事项:如间接税,邮政运输,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运输工具的事故责任,发明专利证,市镇由于社会骚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军队驻扎、宿营、演习。射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国家代替公立学校教员负担由于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等。
总之,从法国行政法的规定来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对剩下的有关行政机关行为的诉讼又划分了行政法院管辖的范围和普通法院管辖的范围。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采取实质意义的标准进行划分,而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多用法律明确规定或判例形式。从实质意义的标准看,关于法国行政法院管辖的范围,有一些已经超过了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的行政行为;私人行为中涉及公权力的行为也受行政法院管辖。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以列举的方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必须导致法律救济的真空。列举的方法固然简单明了,便于掌握,但是法律无论列出多少可以受理的案件,社会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新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断出现,这样必然会出现遗漏。以这种不科学的方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他们提起诉讼,给法院受理案件带来不便。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应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就是所谓合法性审查原则。以目前看,合法性审查原则基本排除了合理性审查。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局限性,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情况都毫无遗漏地详尽地规定下来,因此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大量存在。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拘留(15日以下)、罚款(200元以下)和警告。公安机关可以在三种罚则中选择其一,然后在罚则幅度内选择处罚。但是行政自由行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由行政机关任意做好,它仍应遵循一定的规则,主要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公平、客观、公正、适当、符合公理。如果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界于自由和随意之间的一道防线,默许了主观随意产生的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其结果与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仅局限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应当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的所有合法权益,既包括宪法权利,也包括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赋予或者保护的权利。如果只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保护其他权利,那就意味着其他权利和利益是不受司法保护的,是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置而不承担责任的,显然这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四)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制约了行政诉讼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中,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更多的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侵害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实际上致使大量的主要的行政侵权行为处于司法审查真空地带。另外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变更后,作为该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依然合法存在,并可能被反复适用,其结果必然导致相同的违法行为的再现,从而达到诉讼的效果,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思考
(一)应当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即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不应排除合理性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应接受司法监督。我国行政诉讼虽然也有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变更的规定,但该规定范围太小,也很单一,远远不适应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广泛存在的实际需要,这也在较大程序上制约了行政审判作用的发挥。
(三)摒弃《行政诉讼法》保护权利的限制,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如前所述,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还享有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相对人的所有这些权利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而行政法律救济机制是所有保护机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保护的权利仅限于目前汉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显然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要求相矛盾。因此,为适应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应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摒弃权利保护的限制,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
(四)取消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限制。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仅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规定已越来越不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国际范围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判机关的监督范围,从国内看,人民法院在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明显力度不够,狭小的受案范围把大量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严重影响了行为审判作用的发挥。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审判工作得失的基础上,已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行政诉讼法》应尽快做出修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实现前法的统一和协调。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年
3、《行政诉讼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0月
关键词:行政诉讼 调解 可行性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传统制度,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在我国调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虽然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有过曲折的发展,但调解意识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审判形势和社会形势下,正在逐步强化。行政诉讼法上的调解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二者都具有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行为的双重属性①。行政诉讼中采用调解是当事人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处分标的合意行为,调解协议或文书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当,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②。因此行政调解制度的构建必将顺应司法为民的历史要求,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妥善解决纠纷和矛盾,平衡各方面社会关系,保持和稳定社会秩序,是任何社会都必须解决的课题。回顾我国司法调解的历史可以看到,建国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时间,调解是审理民事纠纷的主要主式,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20 世纪90年代以来,审判方式的改革,使调解制度得到了规范并发挥了其优势,为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机制,消化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党和政府重视调解工作,对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出了重大部署,近一个时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继出台,使我国调解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各种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解决者,诉讼调解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作出的调解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规则之治,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调解的积极作用表现在③:1、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诉,能够实现纠纷和矛盾的彻底解决,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目前,在我国诉讼量增长,判决比例提高的同时,审判的上诉率、再审率居高不下,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社会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而调解则可以极大地减少这种现象。2、调解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难以克服的痼疾之一,已显得积生难返,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原件外,真正的难点在于义务人没有执行能力,以及由于信用金融体制不健全带来的技术性难题,在目前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因调解有便于履行的好处,调解的促成便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减少了上诉环节,避免了执行难的现象,虽然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不能保证债务人即时履行或者自觉履行,但调解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3、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调解与效率的关系与法官和当事人情况直接相关,特别是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此外,调解可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一并解决更多的争议,而不必另案处理,符合法院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主题。4、调解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稳定。保证审判的效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法院保护自身的需要,调解能够达到当事人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的结果,是法院的理想境界,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既然调解有上述之优点,我们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也在法理与情理之中,理论固然来源于实践,但其一旦形成,则可对实践发挥能动的指导作用。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发挥上述调解的积极作用和行政诉讼的特殊作用,是解决行政争议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而在此之前的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已经规定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正确,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此规定说明,调解的实质是参与调解的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作出实质上的处分,以牺牲一定的权利为代价求得争议的解决。
因此,调解只适用于那些有完全处分权利来处分自己的褓和程序权利的诉讼形式,而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不是该项权力的绝对所有者,无权自由处分本质上属于国家的行政权,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调解的方式,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不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④。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显而易见,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基本上得到了贯彻,然而,在贯彻行政诉讼的立法精神的同时,大量行政案件变相地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默许或者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事实,已经悄然升起,不允许调解的规定已名存实亡。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能调解却可以和解。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已成为必要。
1、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建立有决定性的必要。
不容置疑,制度的内容及形式决定了制度的目的,行政诉讼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而言,其作用的发挥应倾向于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而不是维护,这是国家权力之间互相制衡的需要。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应当是正义和平等价值在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具体体现。行政诉讼只有保持与法的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定位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补偿的基点上,才是符合正义的有价值的良法。行政诉讼的运作过程和处理结果,从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来说,其直接动力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是行政相对人追求的诉讼目的,及时解决纠纷和矛盾是行政相对人的需要。因此,行政诉讼的这一目的,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建立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2、行政诉讼的实践表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已成为现实的必要。
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诉讼活动,与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一样,当然可以适用解决纠纷的普遍方式――调解。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过于刚性,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做法,实际上把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视为不可调和的双方,使得行政诉讼缺乏人情味,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得到解决,有的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原告撤诉的结果,有的因法定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是诉讼外被告给予原告某些好处而使原告撤诉,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几乎对申请撤诉的都予以准许。审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些说服教育工作⑤。与其让这些变相的调解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准予当事人调解、协商,由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不违反当事人自愿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方式。
3、行政法理论的研究使行政诉讼调解的建立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现代行政权的行使和对行政权力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入,主张行政机关绝对不能处分行政权力的观点已不能自圆其说,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自主权,行政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较大自由裁量权。行政过程中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以“公权不能自由处分”为由排斥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已经缺乏理论的支持。因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无疑是羁束性权力和裁量性权力,虽然行政机关对羁束性权力不能自由处分,但是,裁量性权力使行政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从解决争议的诉讼目的来看,正是由于存在行政裁量行为,法律禁止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政府的公权力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行使,而作为私权利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就可以处分⑥,况且公权力无论是在行政程序阶段还是诉讼程序阶段,均存在一个自由裁量的幅度问题,所以,公权力的处分仍然可进行调解并做适当的让步,行政机关的自主权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4、域外行政调解的运用使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成为可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对我国行政诉讼的调解建立有借鉴意义,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中,都不同程度地允许当事人和解或者法院进行调解。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7条规定:“审判长或其指定之法官,为使争诉尽可能一次言词辩论终结,于言词辩论前有权为必要之命令。其有权试行参与人为争讼之善意解决之和解⑦。”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问诉讼程度如可,得随时试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第三人经行政法院许可,得参加和解。行政法院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第三人参加⑧。”日本、瑞士等国虽然未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进行调解,但从有关法律条文中仍可以推知,允许法官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解,在域外,既有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明确规定,也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在采取行政诉讼调解的国家,虽然存在着行政处分权有限,调解可能冲击依法行政原则的顾虑,但行政诉讼调解的正面效应决定了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域外审判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成功范例,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消除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尴尬,应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现实国情所需。
三、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途径⑨。应当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调解不同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相互让步以终结诉讼、解决纠纷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诉讼中的调解具有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的双重含义。笔者认为,调解在行政诉讼中不应作为一项原则,而应作为诉讼活动中的审理和裁判方式。从调解制度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分析,行政诉讼的调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调解应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为前提。调解是终结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调解合法成立后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效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要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同时能够保障原告有与被告平等协商的能力,坚持合法性调解应确立为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很多情况下,依法调解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这里的合法性说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用调解,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志,行政机关不能在调解中超越或者放弃法定职权,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的低成本、高效率,达到纠正违法或不合理行政行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调解适用的范围应当采取有限原则。
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看,行政诉讼中并非任何争议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适用调解,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处分行政权能,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使行政诉讼的调解受到限制,而且,如果不对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作出限制,可能会导致滥用调解权,影响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实现,因此,笔者建议行政诉讼应建立有限的调解制度,法律中明确限制性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调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说明,有的行政行为使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行政行为因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使行政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适用调解解决的行政争议有:(1)因行政主体的非强制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适用调解。在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进行判断并进而作出是否服从的选择自由,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主体不能因此而给予其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实现是以相对方的认同为前提,如行政合同争议,行政指导引起的争议等。(2)因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调解。社会分工的细化,必然要求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中,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的权利。行政主体对具体案件行使自由权也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并无掺杂个人因素,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仅是行政程序中,行政诉讼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是顺理成章之事。(3)因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也许调解已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作为行政补偿,理应允许调解,对具体补偿数额达到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目的。
3、调解模式的选择应借鉴民事诉讼调解模式,结合行政审判的实践确定。调解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判决是以强制为特征的,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使二者的特长得到充分发挥,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应选择调审合一模式,在目前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值得我们借鉴,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协调作用发挥已证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解不论是审前还是审判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当然,调解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行政诉讼调解的确立已给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调解,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中华民族讲究 “和为贵”,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优势和长处,有的善于依法裁判,有的善于说服调解,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努力成为一个审判和调解的多面手。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最高法院已经根据行政审判实践提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法院可以就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之方式进行探索和实践,总结经验。笔者通过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行性的探讨,以期我国《行政诉讼法》能尽快修改,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审判工作需要。
注释:
①吴庚:《行政争讼法论》 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17页;
②乌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6页;
③范愉:调解的重构,中国民商法律网;
④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
⑤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⑥王振清:《行政诉讼的前洞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页;
⑦同⑥;
⑧同②;
关键词:卫生 许可 窗口 风险 防范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和制度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卫生自身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监管职能领域日益扩展,一方面卫生行政权力增大,促使卫生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卫生行政责任的风险增加,对卫生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规范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就卫生部门在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防范方法进行分析及初步探讨。
1.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的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的风险产生的因素按其来源划分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类。
1.1来源于外部的风险因素的主要表现
第一,等候时间过长,引发申请人不满情绪,办理过程中对窗口工作人员出言不逊。
第二,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收件要求时,意图通过闹事的方式压制窗口接收材料。
第三,申请人到办证窗口申请办证时被告知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合理。
第四,申请人因对窗口人员工作态度不满意,当场或电话、信件、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1.2来源于内部的风险因素的主要表现
第一,系统内部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许可进程,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计算机、电子审批系统、叫号机等硬件设施故障。
第三,窗口人员业务不熟练,产生疏漏,使申请人额外奔劳,引发不满。
第四,更新文件及标准为及时公告,使得申请人产生延误。
2.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分析以上具体表现,我们归纳得知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目前所遭遇的主要原因集中表现为:
2.1法律法规变动带来潜在执法风险
现行卫生许可法多为90年代初制定,随着医疗领域改革的发展变化,各级各部门了各种类型和范围的卫生许可规范性文件,有卫生部下发的;有省厅下发的;有市局下发的,数量繁多、内容重迭、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具体操作中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窗口人员确实不明白时才逐级反映上报,等待答复。这就给窗口人员适用执法依据带来潜在的执法风险。
2.2窗口管理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一是改革力度大,规章制度变化快,但窗口人员培训学习机会少,力度不足,无法跟上改革步伐。一方面,窗口人员偏少,工作时间难以脱岗培训,每次集中培训只能派一名代表参加,知识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另一方面,由于公文系统流转等原因,一些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没有及时送达到基层,加大了工作中的执法风险。
二是窗口人员心理压力过大。由于办证大厅的工作大多是重复、机械操作,长期座姿,与计算机、数字及形形的纳税人打交道,容易产生疲劳、厌倦、消极等情绪。
三是办证大厅属“窗口单位”,日常检查多、考核多、要求高,造成工作人员压力增大。
四是硬件设施故障引发矛盾。由于叫号器、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置出现故障,使得申办人等待时间延长或者推迟,引发申办人的不满。
五是窗口职权不明确,收到上级部门人情件的请托时,无法直接拒绝,窗口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2.3依法办事与服务两难矛盾引发的执法风险
一是申请人对公务人员缺乏理解,在众多关于公务人员的负面社会新闻影响下,申办人先入为主地对公务人员有了不好的看法,在遇到申请人签章不全、手续资料不全(不符)或不带身份证等情况,因而无法予以受理和办理时,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引发口角。二是由于行政审批程序复杂、人手不足,导致窗口人员工作的效率有限,长时间的等待使得申请人产生不满情绪。
3.规避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的风险主要防范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以防范以上风险:
3.1进一步加强窗口管理制度建设
完善公文上传下达各项流程,明确各项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建立合理的培训机制,落实办证人员首问负责制及一次性告知制度,针对不同的执法风险设立应对机制。明确窗口职权范围,形成工作条例,明确窗口权限,确定哪些是需要与上级沟通解决的问题,哪些是可以自行裁决的问题,确保窗口工作人员在遇到请托时,可依法处理,不受干扰。
3.2健全窗口硬件设施日常维护
在计算机、电子审批系统、叫号机故障时,应及时通知技术部门尽快修复。短时无法修复时,应及时向申请人解释,请申请人耐心等候,维持现场秩序。
3.3不断升级软件建设
积极参与信息化建设,建设卫生行政许可“网上预申报”系统,使申办者可通过网络办证,减少申请者上门办证时间和次数,方便群众;利用微信、微博等公众信息平台即时为申请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4注重建设窗口文化,营造温馨有爱的服务氛围
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科室文化建设,增强窗口人员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营造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推行“微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声暖语、一腔热情的接待每一位前来办事的群众。
3.5增强公务人员自身的素质,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
杜绝利用职权收受服务对象的好处的行为,不利用职权收取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等。不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等各种形式的消费活动。不从事任何有偿咨询和顾问服务,不得指定或介绍中介机为申请人提供有偿服务。
3.6建立窗口应急机制,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一是如果在办证现场,出现申请人情绪激动、闹事的情况。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应镇定应对,尽量安抚申请人的情绪,了解情况,安排专人将申请人引至会客室或会议室,避免影响正常办事秩序。如发生群体性的事件,应请对方派出代表陈述观点,引导申请人说清情况,找出申请人急需了解或解决的问题关键。
二是事态较为严重的,应迅速向分管的领导汇报,请领导协同化解申请人的矛盾。若发现申请人有暴力倾向或行为时,应及时暗中报警求助。
三是应向申请人详细解答,耐心疏导。了解情况后,如属申请人误解的,要耐心解释有关行政许可政策,化解申请人的疑虑。如属工作人员失误的,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致歉,并承诺解决问题的时限和方式。
四是对需要跟进的许可事项,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避免因拖延处理时间而再度发生冲突。
4.总结
当下,医疗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通过改变思路,不断创新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的新方式,不断探索卫生许可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的新路径,以此适应新时期日新月异的工作需要,并最终达到提高工作效能与降低卫生行政许可窗口工作风险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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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煜.浅析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1(7)222-223.
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诉讼法上的调解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都具有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行为的双重属性。行政诉讼中采用调解是当事人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处分标的双方合意行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当,从而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行政调解制度的构建是顺应司法为民这一历史要求的,应当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笔者试从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上论述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在与法学同仁进行商榷的同时,也希望在今后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能将在现实实然中早已存在并应用的行政诉讼调解不再是停留在实际操作层面而是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建国前有效地解决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在1991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时间时里,调解是审理民事纠纷的主要主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审判方式的改革: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使调解制度得到了规范并发挥了其优势。
人民法院作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解决者,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在坚持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秉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所最终达成的调解,既体现了法治精神要求,又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是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诉,能够实现纠纷和矛盾的彻底解决,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的发生。我国目前诉讼每年都呈增长趋势,案件判决率,上诉率、再审率居高不下,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社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一定的信任危机,而调解结案则可以极大地避免这种现象。调解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除了信用金融诚信体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原因外,关键点还是在于义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但调解的结案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能自动履行,很少有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调解与效率的关系与法官和当事人情况直接相关,特别是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而且,调解可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一并解决双方更多的争议,而不必另案处理,符合法院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主题。保证审判的效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法院保护自身建设的需要,调解可以达到当事人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的最佳纠纷解决效果,是司法的理想境界。
理论固然来源于实践,但其一旦形成,则可对实践发挥能动的指导作用。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是解决行政争议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消除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尴尬,应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现实国情所需。
二、在法律上确立行政诉讼调解的必要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已经规定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正确,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此规定说明,调解的实质是参与调解的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作出实质上的处分,以牺牲一定的权利为代价求得争议的解决。因此,调解只适用于那些有完全处分权利来处分自己的褓和程序权利的诉讼形式,而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不是该项权力的绝对所有者,无权自由处分本质上属于国家的行政权,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调解的方式,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不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在贯彻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立法精神的同时,大量行政案件变相地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已成为我国当下行政审判当中公开的秘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默许或者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事实,已经悄然升起,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规定早已名不符实。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能调解却可以和解,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通过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原告撤诉而结案。据此,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已成为必要。
(一)域外行政调解的运用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中,都不同程度地允许当事人和解或者法院进行调解。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7条规定:“审判长或其指定之法官,为使争诉尽可能一次言词辩论终结,于言词辩论前有权为必要之命令。其有权试行参与人为争讼之善意解决之和解。”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问诉讼程度如可,得随时试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第三人经行政法院许可,得参加和解。行政法院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第三人参加。”另外从瑞士、日本等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也可以推知,他们在行政诉讼中是允许法官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解的。在域外,既有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明确规定,也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据此,域外审判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成功范例。
(二)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与行政诉讼调解的建立具有统一性。
行政诉讼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而言,其作用的发挥应倾向于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而不是维护,这是国家权力之间互相制衡的需要。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应当是正义和平等价值在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具体体现。行政诉讼只有保持与法的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定位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补偿的基点上,才是符合正义的有价值的良法。行政诉讼的运作过程和处理结果,从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来说,其直接动力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是行政相对人追求的诉讼目的,及时解决纠纷和矛盾是行政相对人的需要。
(三)实践表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已成为我国的现实必要。
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长期以来过于刚性,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做法,实际上把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视为不可调和的双方,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有居高不下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以原告撤诉的方式得到解决,有的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原告撤诉的结果,有的因法定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是诉讼外被告给予原告某些好处而使原告撤诉,而作为解决纠纷的主导者法院对申请撤诉的一般地都予以准许。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能限制和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些说服教育工作。与其让这些变相的调解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准予当事人调解、协商,由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不违反当事人自愿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诉讼工具。
(四)对行政权力的不断深入认识使行政诉讼调解的建立具有理论上基础。
随着现代行政管理权的在实践中的不断行使,人们对行政权力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入,主张行政机关绝对不能处分行政权力的观点已不能自圆其说,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无疑包括羁束性权力和裁量性权力,虽然行政机关对羁束性权力不能自由处分,但是,裁量性权力行政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则是可自由处分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享有自,行政法规也赋予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程序中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公权不能自由处分”排斥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已经缺乏理论的支持。正是由于存在行政裁量行为,法律禁止行政诉讼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政府的公权力在法律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行使,而作为私权利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就可以处分。但公权力无论是在行政程序阶段还是诉讼程序阶段,均存在一个自由裁量的幅度问题,所以,行政主体对公权力的进行处分并做适当的让步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自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三、如何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途径。但应当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调解不同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相互让步以终结诉讼、解决纠纷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诉讼中的调解具有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的双重含义。调解在行政诉讼中不应作为一项原则,而应作为诉讼活动中的审理和裁判方式。从调解制度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分析,行政诉讼的调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行政诉讼调解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下进行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调解就是解决纠纷并终结诉讼,调解合法成立后具有与裁判等同的效力。行政诉讼调解要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要同时能够保障原告有与被告平等协商的能力,坚持合法性调解应确立为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很多情况下,依法调解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志,行政机关不能在调解中超越或者放弃法定职权,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的低成本、高效率,达到纠正违法或不合理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调解适用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定。
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处分行政权能,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看,行政诉讼中并非任何争议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适用调解,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使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受到限制。而且对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作出限制,可以防止调解权的滥用,保障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实现。因此,在行政诉讼应建立有限的调解制度:在法律中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在法律中没有限制性规定的,调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说明,有的行政行为使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行政行为因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使行政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据此,适用调解解决的行政争议可以有以下几类:
1、对行政主体的非强制行政行为提讼的行政争议可适用调解。
在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进行判断并进而作出是否服从的选择自由,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主体不能因此而给予其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实现是以相对方的认同为前提,如行政合同争议,行政指导引起的争议等,故对此类案件的诉讼理应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2、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讼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调解。
日益精细化的社会分工,必然要求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行政主体对具体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也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能认为掺杂入了个人因素。据此,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仅停留在行政程序中,在行政诉讼中也应让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3、对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提讼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调解。
对于行政赔偿,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允许在行政诉讼当中进行调解,但对于行政补偿,我国法律尚没作出规定明确许可能进行调解。从理论上来说行焉得虎子补偿理应允许调解,可以与行政赔偿一样允许当事人对具体补偿数额达成调解。
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自8月中旬正式启动。近2个月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纠风办的精心指导下,通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积极参与和协同配合,圆满完成了民主评议学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政风如何群众评、行风如何大家议”正逐步成为全系统上下的共识。概括起来,主要是做到了“三个及时”、“三个狠抓”和“三个注重”。“三个及时”:一是及时研究,层层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2009年全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印发了《2009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各司法所依据县局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层层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民主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议对象、评议内容、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使全系统上下目标任务明确,思想认识统一。二是及时动员,层层进行了思想发动。省、州、县动员会议召开后,我局于8月中旬组织司法所长、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召开了动员大会,迅速传达学习省、州、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动员部署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为顺利启动民主评议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三是及时安排,层层加强了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一名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政治处,并从局机关抽调了3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的同志为工作人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为民主评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三个狠抓”:第一,狠抓自查自纠,切实找准问题。坚持以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目标,强化评议重点,突出“五查五看”:一查依法行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看是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二查法律服务依法执业、规范管理情况,看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是否真正做到诚信执业,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重收费轻服务等现象;三查推行政务、事务公开情况,看是否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四查服务承诺措施落实情况,看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及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是否存在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等问题;五查群众的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看是否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回复、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通过“五查五看”,着力解决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和干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一是面对科学发展观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着力解决在把握发展定位、谋划发展思路、推出发展举措上思想观念不够解放的问题;二是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司法行政工作带来的新机遇,着力解决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上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到位的问题;三是面对我县跨越式发展为司法行政工作确立的新任务,着力解决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基层基础、提高服务效能上发展变化不够明显的问题;四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向司法行政队伍发出的新要求,着力解决在提高队伍素质、转变机关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上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的问题,并坚持有什么问题就查摆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着重从思想认识上深挖根源,结合工作实际找准解决对策,真正使民主评议的过程,成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正确认识自己、自我教育提高的过程。第二,狠抓开门评议,广泛征求意见。以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为载体,通过召开群众会议、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共征求意见、建议11条,涉及机关作风、依法管理和业务工作三大方面。第三,狠抓整改落实,务求评议实效。坚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均给予了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都认真做好记录和说明,取得群众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待事后研究作出解释,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对确实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耐心向群众说明,为群众指明反映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截止目前,仅我局机关就对今年自查的6个问题、征求的11条意见都认真研究,逐一提出了整改措施,落实了责任股室和责任人,明确了整改原则和期限,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三个注重”:一是注重学习教育领先,提高了带头参与、认真评议的自觉性。为深化对民主评议工作的认识,我局坚持把学习、教育和讨论贯穿于民主评议学习动员阶段始终,采取领导带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评议文件与明确岗位职责要求相结合等方式,着力抓好强化认识、带头参与、认真评议等三个重点环节,有效提高了全系统上下积极参与、主动投入评议活动的自觉性,较好地使全体司法行政干警把思想统一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廉洁、效能型政府部门的目标上来,把合力统一到县委、县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二是注重立足本职,提高了服务大局、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坚持把积极参与民主评议工作作为落实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具体行动,转化为立足岗位、强化职能、服务崛起、促进和谐的强大动力,推动今年上半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三是注重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了转变作风、树立形象的主动性。在民主评议工作中,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自我加压,自我提高,使学习教育的过程成为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的过程,成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能力素质、创新工作发展的过程,焕发出新的精神风貌。
二、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我局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实践上,在优化政务环境的工作中较好地做到了“四个强化”:
1、强化职能发挥,着力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突破。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自觉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较好地营造了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服务承诺,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讲究工作效率,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整合职能、加快发展,为促进全县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2、强化职能转变,着力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改进。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顾全大局、围绕中心、面向基层、心系群众,按照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努力转变工作职能,切实创新服务方式,着力提高工作效能,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3、强化形象树立,着力在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上有新作为。坚持执法为民,热情服务,不断强化服务理念,优化政务环境,有效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形象。
4、强化规范运行,着力在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上有新成效。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坚定不移;从严治党,惩治腐败坚定不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落实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学以致用谋思路的力度不够。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虽有思考、有研究、有目标,但落实工作举措的力度不够,致使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够快。
二是改革创新求发展的力度不够。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的改革,成效都不够明显,工作还未到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三是拓展业务强职能的力度不够。如何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大局中全面思考、全面部署研究不够。
四是深入基层办实事的力度不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环境和条件虽有很大改善,但仍有很多困难,基础差、条件艰苦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县局在争取县里支持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争取到了许多政策,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大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帮助基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方面,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方面,许多工作还做得不够。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教育,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坚决按照县委县政府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留死角,不留旁观者,使人人都成为受教育者和积极参与者,从根本上解决极少数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认识模糊等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教育氛围,不断增强大家参与政风行风建设的自觉性。
(二)强化整改,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在搞好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查摆整改工作,既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又要实事求是,把问题找准。并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归类梳理,分析原因,逐一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三)强化制度,在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针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内部管理等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措施。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从根本上防止执法权力滥用,保障和促进诚信执业。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行政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任务也越来越重,只有找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才能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加强对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委、政府权威,保证各项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是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一是对一些重大决策和措施出台后,及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抓好督促落实,如在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改制、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实施后,县纪委、监察局及时跟进,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纪律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守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保证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二是对防汛抗旱、非典防治、教师竞聘、事业单位改革等一些突发、重大事项,积极参与,认真应对,今年以来派出10多个督查组巡回检查督促,通过书面督查和口头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如汛期督查实行一日一次督查专报,排除了许多安全隐患;对防非典不力的二名干部给予了纪律处分。三是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情况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近年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先后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等35个项目进行了执法监察,立案查处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各类案件74件,挽回经济损失980多万元,为正确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
2、积极培育市场运作机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发生的有效举措。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我们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成立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交易等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针对少数领域和行业市场秩序较混乱的情况,我们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新干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新干县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监督管理操作细则》,规范了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实行了建设项目招投标告知制度,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仅今年1-10月就有25项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告知了县监察局,均在交易中心进行了招投标,成交金额1777万元。为整顿农资经营秩序,杜绝损农坑农事件发生,我们对农资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印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实施办法》,并对全县农资市场进行了拉网式检查,重新确定了78家经营主体,取缔无照农资经营点120户,使我县农资经营市场秩序走上了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3、全力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行政”平台。过去由于政务不公开,一些公务活动实行“暗箱操作”,办事不公、吃拿卡要,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以及权钱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形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公开政务的同时,结合优化投资软环境,有20个与投资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向社会作出了公开承诺,为保证公开承诺兑现,县纪委监察局多次组织有关人员明查暗访,及时纠正和处理公开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问题,使政务公开落到了实处。如我们发现在土地审批、办证过程中,县土管局、建设局存在收人情费、办人情事的问题,对此及时进行了处理,除对两单位少收规费处予3倍的罚款外,还在全县进行了通报批评。我们还以此为契机,对全县土地市场开展了集中整治,清查违法用地598宗,收取规费和罚款80多万元,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规范土地市场运作的三个有关规定,积极推行“阳光行政”,近几年来,我县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23宗,总面积6.41公顷,土地出让金收益1435万元,在供地过程中没有出现一起投诉举报,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不断引深和推进行政监察工作
在实践中,我们深感行政监察工作头绪繁多,任务艰巨,要求我们既要拓宽视野、总揽全局,又要把握关键、突出重点;既要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更要言行果敢、讲求实效。对此,我们在工作中力求突出“三个强化”,不断将行政监察工作引向深入。
一是立竿见影抓突破,强化行政监察的权威性。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行政监察从何抓起?如何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行政监察工作必须打破情面,敢碰“”,找准抓住群众关注,同时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寻求突破,以树立行政监察的权威。为此,今年上半年,县纪委、监察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单位将公有店面以福利名义低价处理给干部职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重拳出击,对“福利店面”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清理,县委、县政府对清理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县委常委会先后三次开会研究部署,二次下发常委会议抄告单。经过历时二个多月的清理,共清理出14个单位将203间公有店面低价处理给个人,共涉及205人,其中科级干部48人,对此,我们委托有关机构对店面价值进行了评估,责令受益者补交店面差价款,共收缴店面补差款350多万元,在此基础上,我们还举一反三,见微知著,起草并由县委下发了《关于禁止利用国有资产变相为干部职工谋取私利的若干意见》,杜绝了此类问题的再发生。这一举措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以实际成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维护了行政监察的权威性,迅速打开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围绕中心抓重点,强化行政监察的针对性。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我们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抓住关键,把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监察,推动了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为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实施了“民营推动”战略,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此,县纪委、监察局全力跟进,大力创优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通过实施挂牌重点保护、个私业主测评部门和对投诉案件实行现时处理等制度,优化了发展环境,带来了个体私营经济的飞速发展,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达到44.6%,受到广大个私业主的好评。
三是服务群众求实效,强化行政监察的鲜明性。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等错误思想和不良作风,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稳定制造了障碍,埋下了隐患,对此,我们在实施行政监察的过程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今年暑假期间,我们接到不少教师举报,反映在教师竞聘上岗过程中存在处事不公、暗箱操作等损害教师利益的问题,我们随即组织人员到相关学校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少数校领导确实存在执行制度走样、把关不严、甚至借机打击报复等严重问题,我们向县教育局下达了《监察建议书》,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学校重新组织教师竞聘上岗考核、考试,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建议书下达后,引起了县教育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除重新组织了公开、公平的考核、考试外,还处理了4名负有责任的校领导,其中2人被免去校长职务,教师们高兴地说:“过去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吃哑巴亏,多亏了纪检监察干部给我们主持公道!”
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行政监察工作新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又为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创新思维,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不断探索和实践行政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途径。
1、坚持在服务中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我们在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开展行政监察的实践中感到,在服务中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并不是直接去做具体经济工作,而是充分运用教育、惩处、监督、保护等职能优势,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今年初,我们在以往开展对部门形象测评的基础上,为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彻底消除“股梗阻”现象,开展了民主测评股级干部活动,测评的对象为20个执收执罚单位的股级干部,每年测评4-5个单位,分5年测评完毕,对首次测评不合格的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重新测评仍不合格者,将就地免职或换岗。今年首批测评了48名股级干部,对其中6名反映不够好的干部,我们进行了诫勉谈话,此举在广大干部中引起了很大反响,达到了搅动思想、教育干部、改进作风、优化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建筑管理;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意识;精细化管理;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4-0139-03
1 加强建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建筑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是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基本力量。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筑业在得到飞速发展的同时,建筑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建筑管理的好坏,一方面影响着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也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管理者如何做好建筑管理工作,提高建筑企业管理层次和水平,对于促进我国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建筑管理工作中,管理者持续做好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层次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管理者重视每个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扎扎实实地做好各方面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积极作用,进而激活企业竞争力,才会使企业管理水平得到质的飞跃,迎接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2 目前建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施工进程不及时
一是工资支付方式影响施工进程。在建筑业内,对建筑工人的工资的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按工程量计算”,它是指工人工资的支付采取以工程完工量为标准支付,也叫计件工资:另一种支付方式就是“以天数计算”,即工人工资的支付实行干一天支付一天工钱的办法。在后一种支付方式的影响下,大多数建筑工人在工地上懒散,效率不高,工作不积极这样往往会影响施工进程。二是建筑商诚信意识影响施工进程。大多数建筑商承接建筑任务的时候都会给予一个确定的工程截止期,即合同工期。但是,由于建筑商自身管理、协调、资金以及现场施工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工程往往不能按时完成,再加上建筑商对建筑合同不够重视,往往使得委付方碍于人情方面的问题不得不同意建筑商推迟交付日期的提议,从而导致建筑工程经常延期交付。
2.2 工程质量不达标
大部分的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不当造成的。分析其中原因,一是建筑技术落后。就目前我国的建筑承包商来看,超过50%的建筑商均为非建筑专业出身。这些建筑企业都保留和沿用着旧有的建筑技术,抵制新的建筑技术的引入,唯恐新技术不能适应建筑工作的需要,再加上出于建筑成本的考虑,这样就造成这些建筑工地上建筑技术的落伍,施工质量较差,不能适应高质量建筑物的建筑技术要求。二是建筑设施落后。建筑设施耗资巨大,这是造成建筑商迟迟不引入先进建筑设施的重要原因,在现有建筑设施的施工环境中,建筑工人不可能完全按照图纸进行施工,这势必会导致实际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设计质量的要求。三是建筑商偷工减料。偷工减料是建筑商谋取暴利的主要手段,这也是建筑业中存在已久的问题。对于建筑商而言,偷工减料的主要手段有:选用低标号的混凝土,选用横截面小的建筑钢材,选用小厂家生产的低质量建筑钢材,减少配筋,用表面的优质掩盖内部的粗劣。
2.3 管理制度不到位
我国在建筑工程管理的问题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最突出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完备的建筑行业管理制度要配备功能全面的项目管理机构,还应根据实际施工需求有针对性地配备不同数量的工作员工,从而满足管理过程中各项运行作业的需要。可是在我国,大多数建筑项目想要节省员工开支成本,都是采取大量削减建筑项目管理机构,删减员工数目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做会使得管理部门跟员工严重不足,甚至有可能使一些管理人员要身兼数职,才能让整个项目正常运作。缺少了完备的管理制度,那么建筑管理作业根本无从说起。现阶段,我国市政建设管理机构庞杂,既有代行政府职能的若干事业单位,也有行使政府职能的各市区街道管理部门,责权划分不科学。直接行政干预过多,审批手续繁杂,带有极强的计划性和行政色彩,扰乱了现有的市场秩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4 安全意识不深入
近年来,我们国家对建筑安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一些标准规范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得到加强,安全管理水平大幅提高。但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在建筑管理过程中,管理工作的重点基本在施工项目工艺性、技术性、施工进程、质量、成本造价等重点上,而忽视掉建筑项目管理的安全性。我国大多数施工队伍都是由农民工团队组成的,他们基本上没有受到过相关知识的教育和专业化技能培训,致使其整体安全技能跟意识相对薄弱。在整体的施工过程中,大多数情况是因为施工人员自己做出带有不安全因素的错误行为,而引发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另外,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很难拿捏好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成本效益、施工进度间的联系,当施工质量、成本效益、施工进度跟安全管理作业间产生矛盾的时候,施工单位通常会采取安全让步行为,这样就会留下很多的建筑施工不安因素。
3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变不良现状
3.1 加强施工进程管理
一是尽量采取“按工程计算”的方法结算工资,以杜绝建筑工人挣“日子”拿“工钱”问题的出现。二是要加强建筑工程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效、科学的工程管理队伍。做好加入项目组织人员工作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频繁的人员流动,积极发挥个人在工程管理中的潜能与才能。三是应以经理为责任制的中心,将具体责任细化分配到个人,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人员开展一定的奖惩措施。通过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向管理要工期、要进度,保证预期目标按时完成。四是实施进度全程精细化管理模式,在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应制定其他的计划。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承包方应拟定一份精细化的进度计划,再根据进度计划制定其他方面详细的计划,如劳动力、材料供应、质量保证、资金管理等方面。
3.2 切实提高施工质量
一是加大法律监督和整治力度。要逐步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实实现法律的监督职能,加大对于偷工减料的惩治力度,让建筑商认识到偷工减料进行建筑的严重后果,从建筑商心理上入手,让其对偷工减料产生恐惧,这是杜绝偷工减料现象的有效方法。二是加强建筑商及建筑人员技术培训和道德教育。要对建筑商和工人进行必要的公民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让其认识到公民利益的相互性以及公民利益应该得到彼此尊重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够使得建筑商时刻考虑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并且通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施工水平。三是要提高建筑设施水平。加强对施工企业建筑设施设备的监管,对质量不合格、设备老化情况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设施水平,为提高工程质量打好基础。工程造价与施工期明显低于一般水平的工程,都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四是完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对工程施工情况的一个最终检测,在建筑投入使用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留下后患。所以,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十分重要,建筑工程管理者应当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使工程真正让人满意、放心。
3.3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营造公平的企业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合理的政策,简化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加强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管,努力创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二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法律、法规和条文。我国加入WTO后,为了更多地吸引国外资金,政府部门也应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不断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设市场体系,将建筑建设市场管理活动全部纳入法制轨道。三是企业内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划定具体职责,落实管理责任与义务,明确管理岗位,锁定人员义务,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并要对企业制度进行全面清理,然后将有效文件汇编成册,形成一套管理体系文件。从而实现用体系来完成管理,用程序来指导工作,有效避免管理中的很多人为缺陷。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筑行业是一种分工细致和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建设工程从立项到设计、施工,从成本分析到竣工验收都依赖数字化的信息。利用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电子商务手段来管理是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提高管理质量的必然要求。而我国的建筑行业的信息化管理起步晚,发展缓慢,应用范围有限,因此必须加快建筑行业的数字化进程和信息化进程。
3.4 增强安全责任管理
一是强化目标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在加强对工人安全教育的同时,施工企业应加大检查力度,使各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引起重视,并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者,企业应死盯不放松,采取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二是强化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坚持以安全法规为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行标准化作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三是强化领导管理。要使建筑商给予重视。建筑商应该从施工环境方面入手,投资建设安全的施工环境,投资引进具有应急能力的设施。要把施工安全问题作为建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四是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政府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监管,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工作,使企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企业切实将施工人员安全和社会安全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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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3月中旬以来开展的全区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是区委、区政府积极应对新的形势,从加快夷陵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全面准确总结今年集中整治活动情况,对进一步推进全区干部作风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洪星同志通报了民主评议结果和十佳典型事例。丹昱同志宣读了表彰文件。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以此为镜,认真对照检查,更加注重和加强干部作风和发展环境建设。下面,我根据区委常委会讨论的意见,讲三个问题:
一、全区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的主要成效
全区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经过了充分酝酿和精心准备。整个集中整治活动按照学习动员、统一思想,征求意见、查摆问题,集中整改、建章立制,公开承诺、阶段小结个阶段积极有序推进,最后通过民主评议,让人民群众对干部作风和发展环境建设情况作出评判。
总的来看,在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1、思想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这次集中整治活动虽然时间很短,但却产生了很大震动。应该说,这项活动最直接也是最大的收获,就是让广大干部受到了一次普遍而深刻的教育,思想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通过集中整治,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进一步解放,认识进一步统一,观念进一步更新;通过集中整治,全区机关干部的发展意识、大局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共谋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通过集中整治,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的理念、求真务实的作风、清正廉明的纪律进一步增强;通过集中整治,全区上下“人人关心环境,事事关系环境”、“一切围绕发展干,一切围绕中心转”的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增强。
2、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一是机关作风有了明显转变。普遍实行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相关制度和文明办公、文明用语等有关规定,“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现象有了很大改进。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全区认真组织开展了“千名干部万户行”活动,促使广大干部不断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为广大群众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办了一大批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二是一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开通书记专线、区长热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区作风整治办公室举报电话,受理各种投诉和来信来访932件次,办结927件,办结率99%o三是一些影响环境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力查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一批涉及群众利益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严肃认真地进行了处理。目前,全区已处理56人,其中组织处理45人;纪律处分11人;刑事处理4人。四是一些反映强烈的不良风气得到了有效扼制。“学风不浓”、“玩风太盛”、“奢风太重”的现象已得到很大的改变,机关干部抓学习的紧了,钻研工作的多了,节俭办事正在成为广大干部的自觉行为。五是行政效率得到明显提高。今年来,全区上下以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四个中心”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目前,进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20个,审批项目211个,受理行政审批事项51118件,已办结50095件,办结率98%。今年,我区探索实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使得审批环节和办事时限平均减少和缩短三分之一以上,政府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3、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作风整治以来,各级各部门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环境,一手抓项目、一手抓作风,以作风整治促进发展环境改善,以发展环境改善促进项目建设,以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认真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整改,不仅使集中整治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而且也让招商引资和项目工作有了一个有力的抓手。全年共引进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46个,投资总规模49亿元,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3个(过10亿元的2个),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11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5个。四大项目区建设全面启动,大同水泥、嘉源食品、永固制罐等一批重点工业项目落户园区,雅倩二期、粤海纺纱等一批项目如期投产,掀起了全区新一轮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热潮。
4、全区对外形象明显提升,经济发展步伐明显加快。这次集中整治活动,在全区上下特别是在外来投资者中产生了良好反响,进一步增强了外来投资者在夷陵区投资兴业的信心和决心。全民参与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亲商、重商、安商、扶商”意识大大增强。全区金融信用等级不断提高,整体对外形象得到了明显提升。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20__年,全区经济实力增强,财政收入增长、农民收入增加、社会就业增长,呈现近些年来少有的大好形势。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可实现78亿元,比上年增长12.5%,财政收入突破5亿元,达到5.05亿元,在全市县市区中规模总量列第一;农民人平增收400元,创历史新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
5、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初步形成。集中整治期间,区委、区政府在不断规范完善“四个中心”建设的同时,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建立抓落实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加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展环境民主评议暂行办法》等制度,通过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初步搭建了一个结构比较严密、权责比较明晰的作风建设制度体系。全区各级各部门也都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模范执行规章制度,把各项制度、措施真正抓落实,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机制。
这些成果,对全区干部作风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对我区加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全区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的主要特点
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强势宣传发动,迅速统一思想认识。一是召开千人
大会深入发动o3月12日,区委、区政府召开了1000多名机关干部参加的全区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暨项目工作动员大会。会议阐释了为什么今年要下大决心、坚持高标准、采取硬措施,并以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作保证在全区开展这项活动,强调了在新形势下抓干部作风,抓发展环境的现实意义,指出了集中整治要着重治理和解决的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倡导要全面树立六种作风,提出要通过集中整治,在全区上下形成“一切围绕发展干,一切围绕中心转”、“人人关心环境,事事关系环境”的社会氛围,达到干部作风明显好转、服务质量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的目的。对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整治重点、工作措施、组织领导提出了十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现在回过头来看,这次大会对统一全区上下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二是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活动全过程,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学习讨论,达到了人人受教育、个个有提高的目的,促进了广大干部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更新,为集中整治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发挥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导向作用,及时宣传集中整治过程中涌现出的正、反典型,充分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干部作风和发展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2、坚持依靠群众,认真查摆突出问题。一是区作风整治办公室通过发放近千份《征求意见表》、从三峡夷陵网摘录《访客留言》、召开外来投资企业、本地民营业主和老干部座谈会等,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710条。经过汇总整理后,原汁原味地向各单位进行了反馈。二是开通专线电话、设置意见箱、举报箱,广开言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各部门各单位召开座谈会200多场次,组织调查走访3000多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1536条。四是各级领导带头,带领广大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单位按照“只谈问题,不谈成绩;既摆现象,更挖根源”的总体要求,坚持不遮掩、不怕丑、不怕痛,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通过领导带头自查、干部自我检查、单位内部互查,对照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摆出在本部门、本单位和每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明确了整改的重点。
3、注重实际效果,狠抓整改措施落实。各级各部门坚持把整改作为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抓落实,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的要求,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
焦点问题,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及自身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了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由于各单位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保证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群众所提意见绝大多数得到了落实,一些严重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一些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得到了及时处理。
4、坚持取信于民,广泛开展公开承诺。区直84个单位分别采取发文件、发公开信、通报情况、设置公开栏、张贴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20家与发展环环境关系较为密切、人民群众予以较多关注的重点单位,就工作范围、工作职责、服务措施等内容,并对单位、个人查摆出的问题和自身工作实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了公开承诺,接受监督检查,使人民群众看到了集中整治的成果,增强了加快发展的信心。同时,各单位认真制定有效措施,以实际行动实践承诺,努力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和广大投资者的信赖和支持。
5、力求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集中整治期间,各级各部门坚持把完善工作机制和机关制度建设作为治本之策,贯穿于作风建设始终,从实际出发,从管用出发,从长效出发,以基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使长效机制的逐步建立。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共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260多条,其中新建420多条,修改完善840多条,有力地推动了机关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6、坚持公平公正,精心组织民主评议。检验集中整治活动的效果如何,必须把评判权交给投资者、基层和人民群众。因此,区委、区政府决定在集中整治结束时和今后每年年底,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单位发展环境建设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制定了《发展环境民主评议暂行办法》。今年集中整治活动的民主评议工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组织专班考评的基础上,组织社会各界对区直84个单位的干部作风和发展环境建设情况进行了集中测评。测评的结果表明,人民群众对这次集中整治取得的成果给予飞’充分肯定,在84个单位中,得到的“优秀”和“满意”票数绝大多数都超过了80%,最少的也超过了65%,这一结果在作风整治以前是很难达到的。在征求意见,查摆问题时有3000多条意见和建议,但在民主评议时,却有如此高的满意率,说明我们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绝不是走过场、搞形式,而是动真格的,也是能见实效的。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感受到来自于群众的压力和希望。
干部作风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是一项永不竣工的系统工程,是保证夷陵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必备条件。要清醒地看到,这次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是初步的,是阶段性的,与加快发展的要求相比,与群众的期望相比,都还有很大的差距。从目前我区的发展环境现状和近期明查暗访的情况来看,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动员大会上所讲的六个方面问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还一定程度的存在,有些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措施、公开承诺和制定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机关干部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各种影响发展的体制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予以解决。从群众投诉的情况来看,“三难”现象、“三乱”问题及反映有关部门或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投诉仍然时有发生。从集中整治白勺整体工作来看,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总之,集中整治活动虽然告一段落,但发展环境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才刚刚开始,任务还十分艰巨。因此,干部作风和发展环境建设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只 有起点,没有终点;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采取过硬措施,一以贯之,常抓不懈。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作风建设的工作重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作风和发展环境建设应突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巩固成果,进一步强化认识。
全区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对此,我们必须倍加珍惜。今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构建了一个新的较高发展平台,这既是区委正确领导、全区人民努力的结果,也与全区干部作风的不断转变、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密不可分。20__年,是在新的平台上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区委提出了“四坚持、四提升”总体思路,号召各级各部门和全区广大人民群众振奋精神、自我加压,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提速。实现这一目标,良好的干部作风是基础、是关键、是保证。为此,大家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整治经济发展环境的思想认识。广大干部群众在充分肯定集中整治成果的同时,也普遍表现出对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干部作风“回潮”、各种影响发展环境现象出现反弹的担心。我们绝不能对干部作风集中整治的阶段性成果估计过高,必须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复发的老毛病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这次会议是一次回顾总结会,更是新一轮干部作风建设的动员部署会,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做到“五个必须”,即,思想认识必须进一步提高;领导力量必须进一步加强;出台的政策必须认真执行;公开承诺的事项必须坚决兑现;没有解决的问题必须切实解决,更加到位地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措施,努力把我区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持之以恒,进一步强化教育。
学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贯穿于干部作风建设始终。各部门各单位要拿出学习教育具体规划,与即将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全区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动员会上提出的大力倡导六种理念结合起来,与区委二届二次全会上提出的努力提高六种能力和水平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地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和政策法规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能力。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影响形象、态度蛮横、法制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的,要严肃查处。要把中层干部和窗口工作人员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制定严密的教育培训计划,稳步实施,注重实效。要加强对学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检查督导,通过学习教育,在全区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服务和参与发展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三,严明纪律,进一步强化查处。
抓查处,是贯穿干部作风建设全过程、促进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深化的重要手段。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做到立说行、令行禁止。刚才,区委、区政府对重点单位民主评议综合得分情况进行了通报。这次大会之前,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已对排名靠后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谈话。今后,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最近,吴官正同志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领导务必做到“五个不许”,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和凡是参与赌博的,作出了“一律先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的严格规定,并强调指出:“好风气是抓出来的,也是带出来的”。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吴官正同志讲话精神,坚持从我做起,既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又要敢抓敢管、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加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抓好查处工作。当前要突出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明察暗访巡视工作机制。要把明察暗访作为对今后干部作风、发展环境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作为一项重要措施长期坚持下去。区纪委、监察局要定期组织区委党风监督员、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及相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确保抓出成效。二是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人民群众的投诉分四种类型归口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即涉及干部作风和环境问题的投诉,以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为主处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日常问题,由办负责;涉及违纪政纪的问题,由纪委监察局处理;涉及刑事案件方面的问题,由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督查工作机制。重大问题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落实。四是严格执行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落实。
抓好落实,是转变干部作风的迫切需要和关键所在。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抓落实始终摆在重要位置。要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为内容的五个制度为着力点,着眼于突出问题的解决。从集中整治期间发现和掌握的情况来看,极个别的部门和干部,不研究新的形势,不学习新的知识,把一些条条款款、甚至已经废除的“规矩”作为借口,导致在同样政策、同样背景、同样条件下别人很容易办成的事,在他这里却很难办,甚至办不成的现象仍然存在;极少数单位出现了“门易进,有凳坐,有茶喝,满脸笑,就是事难办”的怪现象;极少数单位仍然有私设小金库,挪用、占用项目资金的行为,甚至存在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用公款游山玩水、用公车走亲访友、接送家属子女等现象;个别单位不讲诚信,把承诺喊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个别单位领导在服务发展上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会上表态快、会后落实难;部分单位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招待费管理混乱,机关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上班时间打牌赌博;极个别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方式野蛮、态度粗暴,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违规错误执法、办人情案、办交易案,甚至收受他人贿赂;个别党员干部干扰、阻碍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工作,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对此,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反映也很强烈。这些问题的存在,进一步说明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必须采取更力口强有力的措施,狠抓整改落实。
第五,构建合力,进一步强化领导。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干部作风建设,要从集中整治活动逐步向经常化、规范化的干部作风建设转变。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纪检、宣传、组织及经济发。畏环境投诉中心等部门要保持密切联系,形成工作合力,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后期干部作风建设。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担当起本级本部门干部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重任,要始终坚持把干部作风、环境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不断深化干部作风建设内容,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和“改进作风、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工作主题,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环境、一手抓项目、一手抓作风,将作风整治的工作热情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上来。
同志们,以一流的干部作风、一流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
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 升提速,是夷陵区在新的平台上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区人民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区委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抢抓机遇,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过硬的作风,努力开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我们深信,有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支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全区的干部作风和发展环境建设一定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最后,就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再强调几点。
刚才,作佩同志宣读了区委、区政府《关于宜昌市夷陵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对实施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工作步骤、组织领导已经提出了
十分明确的意见,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就如何抓落实我讲几点具体要求:
第一、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这次改革,虽然机构变动不多,不同于以往那种在行政机关中全面铺开的改革。但这次改革职能调整比较大,涉及的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门,理顺部门间的事权关系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仍然很重。改革调整的部门和与改革相关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抓好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全区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决策上来,积极支持区政府机构改革,改革调整的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抓落实的责任,确保区政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要加强配合,扎实工作。
对于改革调整的部门职能调整和划转,区委、区政府印发的《意见》已作出明确规定,有改革任务的部门,要认真依照文件精神,做好本部门“三定”方案拟定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抓好机构三定方案的审核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调整工作,切实保证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到位。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虽然涉及少数部门调整,但在改革中,将要根据现有机构运行情况,对有的部门机构编制进行适当调整。凡涉及的部门必须服从编委决定,绝不允许人员编制划不出的现象存在。
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机构改革涉及到机构、职能调整和人员安排,难免引起部分干部职工的思想波动。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大家对机构改革的思想认识,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在机构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要教育干部职工识大体、顾大局,以党的事业为重,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动,遵守纪律,服从安排。
第三,要强化领导,严明纪律。
要加强组织领导。机构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细致的作风,认真扎实的工作,确保改革圆满成功。特别是有改革任务的部门,明确的牵头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机构改革负总责、亲自抓。要在认真抓好机构改革的同时,统筹安排好其他方面的工作,做到机构改革和其他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关键词:中国画市场;赝品;作伪手段;市场管理
近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画市场的拍声迭起,文化企业、大小画廊也如鱼得水般地活跃起来,就连书画报刊也蜂拥而起,民间的流通更是热闹异常。尤其近三四年,中国画收藏热几乎达到了“全民皆画”的地步,每年的中国画展也成了市场的先锋亮点,大小名家精英被一批批先后地推出,因此,繁荣的中国画市场着实让爱好收藏者个个满面春风。但是近几年,由于名家多于名画,洋务创新多于民族出新,不少中国画藏品能否经受时间的考验,这在多数收藏者眼里较为模糊,随之而来的风险不知不觉地在市场与藏品中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随着中国画市场行情的不断升温,同时伴随着的许多问题也相继出现,但是中国画投资中最大的风险——赝品的困扰已越来越成为了有关人士关注的焦点。赝品的大量出现,无论是对作画本人还是文化市场秩序的规范都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当今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合理规范的市场秩序尤为重要。
一、中国画市场中赝品问题的现状和危害
自古以来,由于中国画收藏界普遍地崇尚名家,行内承认名家,中国画交易市场只认名家,因此名家作品一向价格坚挺且高昂,从而致使市场上往往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而市场上的供不应求且价格甚高,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包括名家中国画在内的任何伪品出现的基本条件之一,而现今中国画作伪售伪之风,可以说是已经达到了触目惊心和极其泛滥地程度。
(一)目前中国画市场中赝品问题的现状
近一个时期以来的中国画市场可以说是表面繁荣,其实危机四伏。本来对于一个新兴行业,我们更多的是应该采取鼓励的态度,然而,目前在一些拍卖行出现大量赝品,甚至拍卖画册封面和主打拍品中都掺杂着赝品的现实,却使我们无法回避负面的评论和资讯。赝品的大量泛滥对艺术品投资市场的破坏力和伤害是巨大的,无论是在现在还是未来。在目前我们国家馆藏真迹的研究和展出还不能跟上时代和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首先是造成了人们对真迹认知上的困扰。有的拍卖过程中出现在相近价位条件下伪作成交、真迹流拍的现象,就是个很好的说明。更有一些拍卖行主管人员利用自己企业所拥有的知名度,内外勾结,造假贩假,组织基,垄断市场,以中饱私囊,甚至造成“真迹进门难,伪作卖的欢”的怪现象。[1]
1.无处不在的中国画赝品泛滥现象
目前在全国各地的大城市中,尤其是在名家书画创作和交易的重镇,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西安、天津和成都等地,你如果想要买到一幅既货真质优,又价格合适的当地大名头书画家的书画作品,恐怕并非易事。反之,如想要买到几幅甚至几十幅当地大名头书画家的赝品,可以说是轻而易举之事。[2]
在上述地区的收藏品交易市场、书画展销会、画廊,甚至在大型书画拍卖会或国营文物商店里,假冒的名家书画屡见不鲜。例如,在京城的一个颇具规模及在海内外极其著名的收藏品交易市场,就可以很容易找到仿造地惟妙惟肖的“启功”、“溥杰”、“吴作人”、“范曾”和“刘炳森”等名人中国画赝品;再如,数年前有人在南京的江苏省文物商店以4500元的购买了一幅发票上写着“程十发人物立轴”的画作,后来经过几位专家的鉴定,证明此画为赝品(商店后来也承认此画为赝品),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店以“售出文物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最后只能落到诉讼法庭去解决的境地。
2.作伪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地域性流派
在我国古代的中国画作伪时期,形成过众多的伪造名家的“流派”如“广东造”,“开封货”,“长沙造”,“后门造”(北京),“苏州片”(苏州)和“皮匠刀”(扬州)。而今,自上世纪90开始至今愈演愈烈的书画作伪热中,由于造伪者大量地利用了现在可以临仿的名家书画真迹甚多,及发达的高科技手段,其作伪的规模、数量和品种都要远远地超出了古代,同时也形成了颇具鲜明地域性的“伪活”,如多产于北京的徐悲鸿、齐白石、李可染、黄胄、范曾等人伪作的“北京活”,多产于天津的陈少梅、刘奎龄、刘继卣等人伪作的“天津活”,多产于杭州的黄宾虹、潘天寿、陆俨少等人伪作的“杭州活”,多产于上海的吴湖帆、朱屺瞻、程十发等人伪作的“上海活”,多产于南京的傅抱石、钱松岩、亚明、宋文治和魏紫熙等人伪作的“南京活”。据此可见,作伪的地域性流派,即是各地造伪者均以伪造曾经在当地生活或者进行过书画创作多年,且在全国有着极大影响力和卓越成就的书画大家们的伪作为特点的。
3.大、中、小书画名家的作品均被仿冒
名家书画作伪之风气盛行的另一大特点,就是不仅许多已故多年的近现代大师级书画家如傅抱石、齐白石、李可染、黄宾虹、潘天寿、张大千、徐悲鸿、陆俨少、钱松岩和林散之等人的伪作在各地画廊和拍卖会均屡见不鲜,就是当代还健在的或刚过世不久的大画家如朱屺瞻、亚明、宋文治、唐云、关山月、黎雄才、程十发、陈大羽和傅小石等人的作品,都有不同程度的被仿冒造假现象,甚至在国内有了一定知名度的一些优秀的中青年画家们的书画赝品也层出不穷。例如,数年前在南京的一场“迎新春书画精品无底价拍卖会”预展上,在308幅预拍书画作品中,赝品所占的比例就高达一半以上!且其中大多数仿造的都是目前在南京有一定影响的中青年书画家们的作品,并由此随后发生了“14位画家集体当场辨假案”的事件。总之,当前被伪造画家的名头和数量之是前所未有的,即只要是画坛上稍有点名气的画家,当其作品一旦在书画市场上能够一定的价位后,随后而来的就是中国画市场上便会出现其画作的赝品了。[31]
4.赝品销售市场的扩大化
与上世纪90年代大部分伪品一般仅在制造者当地销售的情形大相径庭的是,目前中国画赝品已打破了地域的局限,于临近地区甚至远在上千公里以外的异地中国画市场上登台了。笔者就亲眼目睹了新金陵画派诸位大家如傅抱石、钱松岩、林散之、亚明、宋文治、魏紫熙等人的中国画赝品,出现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和哈尔滨等地的市场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售伪者利用了中国画投资收藏者,甚至普通的中国画鉴定家,仅仅是对本地中国画家们的作品熟识,而对外地画家们的作品特别是其赝品的特征不了解的特点,以及中国画投资收藏者往往误认为外地画家们的作品,在当地的售价要远高于异地,故可以利用地区间的差价进行投机,至使其误购了外地画家们的赝品而上了圈套。[4]
5.中国画的作伪历史由来已久
中国画的作伪由来已久,早在宋人米芾的《画史》中,便有大量这方面的记载。这其中最为著名者是李成的画“伪者见三百本,真者止二本”,故米芾欲作“无李论”,可见当时已经赝鼎泛滥,造假成风了。唐宋时代,绘画商品化现象虽已滥觞,但远不像明清时代和现在这样普遍和繁盛。时序进入明代,尤其是明代中期以降,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原来寄情山水,以画自娱的观念开始动摇,而以鬻艺为生,追求功利性目的的职业画家队伍迅速扩大,作为这种在商品经济的催化鼓荡之下所形成的新的价值观念的负面效应之一,便是艺术品消费市场上“伪逸品”的疯狂肆虐和名家赝作的极度猖獗。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书画艺术品的价值被长期严重低估的现象逐步得到了改变,其本身存在着一个很大的价值认同和理性提升的空间。20多年来,经过发育初期的画家、画商“走穴”,到后来的画家、画商同进艺术品拍卖市场“操作”,再到现今的画廊和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中国画市场自2003年“非典”后,完成了能量的累积过程,像脱缰的野马一样,连续3年实现了非理性的快速发展——拍卖价格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上翻;纪录不断地被创造和刷新;中国画市场本身固有的上升能量被超前、过度地释放;连业内人士也连喊“看不懂”了。[5]
(二)中国画市场中赝品问题的危害
当今国内中国画赝品泛滥的现象,可以说是不仅使中国画收藏爱好者和中国画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了打击,使画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同时也严重危害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在国际上也影响到了中国画的声誉和价格,因此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应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赝品使中国画收藏投资者受到“双重夹击”
例如1997年在南京发生的一位市民在省文物商店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幅发票上写着“程十发人物立轴”的画,后经过多次鉴定证明此画为赝品(商店也承认此画为赝品),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店以“售出文物概不退换”为由而拒绝,该市民由于难服心中不平之气而诉讼法庭,但是在区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告方忽然提出了所退之画非原售赝品而败诉。其后他再次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又遭遇到了久审不判的状况。而在此两年间,他和他的家人为此所付的精力和财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他曾十分伤心地说,从此后再也不敢投资名家书画了。[6]
2.影响了中国画在国际上的声誉和价格
伪劣的中国画不仅对艺术市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也是对中国艺术家的声誉、对整个中国书画界的声誉的损害。因为在国际艺术品市场的拍卖行情中,中国画的价格与西方艺术品的价格一直相差甚大,这当中既有经济实力和东西方文化方面的差异等原因,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国人不自爱造成的因素,假画充斥市场,扰乱了书画艺术品的正常价格,甚至“假作真时真亦假”,无奈地让某些真正优秀的中国画艺术品的价格下降,从而使得市场失去了稳定的价格标准,最终影响到了中国画在国际上的声誉、地位和交易价格。[7]
3.导致真品不为人认知而被市场湮没
大量赝品当道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真品不为人认知而被市场,甚至以假当真、以真为伪,而且对中国艺术品在国际上的信誉也带来负面影响。有时拍卖行会根据市场动态引导性的推出概念化的新产品种类。[8]这样无疑会使赝品的销售更加泛滥和的大胆,许多收藏者对真品和赝品的区分更加困难,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真品的湮没。
4.造成中国画市场的混乱
中国画市场的有序进行不仅依靠于文化部门的有效监管,同样赝品的出现给管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真假作品难辩,不仅给买方和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使他们的信心下降。中国画市场的正常秩序被赝品在无形中打乱,给买卖双方和管理部门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9]
二、目前中国画市场中赝品问题的原因
据考证,中国画作伪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一千多年以前就有人临摹前辈名家的作品,不过那时只是为了广为流传,供学习、欣赏和传代之用。可是,自宋代和明国时期作伪以后,现今愈演愈烈的中国画作伪之风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而其目的则与先人的初衷大相径庭,纯粹是为了欺世骗人,谋取不义之财。现今假画频频的出现存在着多种原因。同时赝品的出现,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针对高仿技术,缺乏高新防伪和鉴定手段
当前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中国历代中国画作伪的手段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完全的作伪,其手段是摹、临、仿、造;二是部分的作伪,其手段有挖款、添款、改款、挪移题跋、拼凑画心和长卷割裂分段等方法。另外,现代作伪者还可充分地利用当今社会非常发达的资讯,如利用名家的个人传记,来了解其主要的生活经历和艺术创作历程;还可以通过观看当代中国画名家作品展览会上公开陈列的中国画真迹,面对原迹来揣摹名家极具个性的笔性墨韵,用以提高赝品的仿真程度。[10]
现代中国画作伪的手段除了具备上述方法以外又有了另一个大的特点,这就是充分地利用高科技产品去做“高仿”,即对原作去做逼真的临摹。如用宣纸珂罗版印刷,用激光照排技术仿制印章。再者就是与古代摹临是先用透明隔水纸覆在真本上,然后又覆一宣纸勾描或对原画直接临写的方法不同的是,现代作伪者可以利用高聚焦幻灯机或高倍实物投影仪,去投射用照相机拍摄原作后得到的反转片,或者投影印刷品以及原作的相片,并且可以任意改变原作的大小尺寸,再由作伪者按照投射的影像去勾临;还有一种类似的方法,即采用灯箱映出书画真迹的原尺寸透明正片(胶片),然后再用宣纸蒙上去,仔细勾描而成。上述手段,不仅使得伪作在构图上可与真迹完全一样,而且还使得作伪者的笔墨较为流畅,常令局外人无从置喙、难辨真假。[11]
假画的泛滥成灾,存在着多种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缺乏防伪和鉴定手段来统一裁定艺术市场上书画售品的真伪性有关,这也是使得制假售假者有隙可乘的因素之一。
(二)相应管理机制的缺失
现今,中国画赝品的销售者可以说是费尽了心机,他们采取了各种前所未有的五花八门和千奇百怪的卑鄙手法,妄图将“老母鸡变成鸭子”。因此,中国画收藏爱好者了解一些他们的各种销售手段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列举现今中国画赝品销售的几种常用手段:第一,在一些仿制的大名家的书画作品上,伪造这位大名家赠友的题词,即故意题上双款,其中不乏题上高级领导干部和著名书画收藏家的名字,妄图增加赝品的仿真程度。第二,售伪者对某些不同寻常的大师级的仿制品,常常会编出一些传奇性的收藏故事,如上述曾提及的“蓝田山房”主人收藏的伪制“傅抱石金岗坡时期”作品的事件。第三,一般而言,经过出版发表过的名家书画作品的可信度较高,进而它在艺术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也通常要高出50%以上。因此,那些高级的名家书画仿冒品,往往是先通过在著名的艺术刊物上出版后,再在大型的书画拍卖会上以参拍方式进行售伪。[12]
出现上述销售渠道的繁多和泛滥现象,无疑与当前相应的管理机制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相对于各种的违法销售渠道有相应的管理机制,对违法的行为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就会使那些售假者提高警惕,打击他们售假的积极性,这样就可以规范市场的合法化。
(三)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市场的变化
实在是因为市场情况太复杂,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机制上还跟不上市场的变化。比如,文物法规定,一切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个人和团体不得买卖和占有。但在市场上交易的文物,哪些是出土文物,哪些是传世品,有时就不易界定,管理上自然也就难以到位。又比如,文物艺术品拍卖,只要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就可以免责,不负担保责任。再比如,政府的文物鉴定机构,一般都是专为出入境文物的把关而设,基本不受理私人鉴定,更不受理交易纠纷中真假文物的裁定,除非当事人把事情闹到法庭上。[13]
(四)部分画家诚信、道德缺失
实对作品真伪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画家本人,但他们在打假活动中却屡屡受挫,如史国良的打假,非但没有奏效,还遭到北京轲尔多拍卖公司的“杀”。对于画家涉足鉴定的行为,也有人说,画家本人出于种种原因有时也会把真画说成假画,其鉴定结果也并非完全可信,这就与画家本人的诚信问题有关。对于不少被仿冒的画家来说,他们在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伪造之后,虽然也想去追查案源,讨回公道,但是又生怕陪不起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于是就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对策,不去出面指证,也不去欲予追究了。
再有一些画家往往出于所谓的“好心”,对于门生古旧、亲朋好友仿售自己造画赝品的行为,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违心地将伪作认可为真迹。更有甚者,还有极个别画家往往为了某些原因,繁于应酬而授意别人作画,但是又落上其本人的真印款,给鉴定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使得对其作品的辨假、定假进而打假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了。[14]
(五)鉴定缺乏权威性
目前,各地有一些活跃在社会上的所谓“中国画鉴定家”,他们对中国画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并没有下过大的工夫去钻研,却凭借着种种缘由,不懂装懂,仅以自己对中国画艺术一知半解的水准去对书画作品随意地说长道短,胡乱鉴定。[15]
还有一些过去在博物院工作多年的老年书画鉴定家,由于过去把绝大多数的精力放在了对古代书画作品的鉴定上,而对目前社会上伪造假画的现象、手段和水准不甚了解,因此他们在对当代中国画作品的鉴定时,误假为真的情况时有发生。
再者,另有部分学有专长的专业中国画鉴定家,在现代社会功利氛围甚浓的状况下,在鉴定时也会因为受到著名书画鉴定家启功先生在其“书画鉴定三议”一文中,总结的那八类“世故人情”的干扰,而“屈心”做出不实的结论。例如“挟贵”,即指对某些领导、某些社会名流、某些财大气粗的企业家,就不便说上使他们“扫兴”的话;“挟长”、“尊贤”,就是说对书画鉴定权威或前辈、甚至对著名老一辈书画家的意见不能轻易否定;“护短”,意思是书画鉴定家误鉴后的面子问题;而“远害”,则为书画家说真话,得罪了制贩假画者并与他们结仇受到报复,只得对请他鉴定的人敷衍了事,“环顾左右而言它”了。[16]
(六)部分投资收藏者的心态不正确
应该说,许多艺术品收藏者都是有相应鉴赏知识和操作技巧的,但时常仍有人会误买赝品,这也许是造假者的高明,但笔者认为与收藏者的心态也有关。有些收藏者痴迷于某类题材的艺术品,只要一见到该类藏品就会操之过急,唯恐失之交臂。即使心有疑虑,也经不起卖主的诱导,或误信其来源之显赫、流传之有序;或误信藏品的难得与未来的发展空间。有些收藏者对某类艺术品一知半解,但却自恃高明。每看到某件藏品有某些传神之处或与真品有相吻合处便断为真品。有些收藏者迷信于“捡漏”或迷惑于低价而轻易上当。有些收藏者则误把收藏视同股市,总是追涨杀跌,某类行俏货行情走涨时,就不顾自身是否对该类藏品有所了解或具有相应鉴赏知识而倾资抢购,殊不知越是行俏货就越多赝品。[17]
三、赝品泛滥问题的对策
针对中国画市场的混乱,许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艺术家,连续几年在全国政协会议签署提案,呼吁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就此完善法律,组建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保障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但遗憾的是,目前,这些提案都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艺术市场仍然是“一锅粥”的状态。笔者通过调查和查阅各种资料,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解决办法,来对中国画市场的有序进行加以借鉴,有效杜绝赝品问题。
(一)提高防伪和鉴定手段
随着当前科技的发达,当前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中国画的制假和售假技术的提高,但是相应的防伪和鉴定手段也应当有所提高。那么,提高鉴定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当加大相应的投资力度,引进国外更加先进的技术,完善鉴定的设施,加强有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有关鉴定人员的素质。利用当前先进的技术,来防止赝品在市场中更加肆虐的流通。也只有跟上当前的发展趋势,鉴定的技术要先进于防伪技术的发展,这样才能抑制赝品的流通,对制假和售假者起到防范作用。
(二)建立法制化的信用管理机制
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国画市场法制化信用体系建设,有人建议建立原创作品的自愿登记制和交易强制登记制,艺术品来源的保障可以通过登记制来实现。笔者表示赞同。建立对艺术品的创作者、经营者和经营价格进行登记的数据库,是监控艺术市场、抑制假画、遏制恶意炒作行为的有效措施之一。采取此种方法,便于对原创作品进行跟踪,有利于遏制目前猖撅的造假活动。在提高效能的要求下,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网上登记,从而达到逐步净化艺术市场。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为艺术品建立相应的档案。当画家卖出一幅作品时,就把作品的尺寸,画框、买卖时间、地点、价格、买卖双方的签名制成表格,加上作品照片,一份交与收藏家,画家自己留下一份。当这幅作品再次转让时,再相应增添内容。这样,不管作品如何流通,都能跟踪追溯到源头。同时,对艺术品经营企业也可以实行信用管理,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艺术品交易信用记录数据库,从而形成良性的艺术品市场信用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应当加强行业监督管理,遏制艺术品拍卖业的违规行为等不良现象。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打击对古近现代中国画的造假行为,以保护国家和民族及世界文明所共有的文化财富。[18]
(三)加强法制建设来完善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加强监管,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艺术品市场的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如《拍卖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但从法规本身或配套执行情况来说,还远远不够。近几年,由艺术品交易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因赝品的泛滥显得相当重要。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国情,若制定的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就有可能形同虚设。在完善中国画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增强从业者的法制意识,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9]
1997年的《拍卖法》除文物等特殊商品外,并没有对文化艺术品拍卖做出规定,2003年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了文化部门对艺术品拍卖企业和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职能,文化部实际上丧失了艺术品拍卖的管理职能。文化部曾与商务、工商部门多次协商,一再强调艺术品的特殊性,希望将艺术品拍卖作为特殊商品,制定关于艺术品拍卖管理的细则,但一直未成达成一致意见。[20]
建立中国画拍卖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拍卖公司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所以能够恶意炒作,虚假成交,主要原因是暗箱操作,企业经营行为不透明,造成拍卖记录不公开,拍卖佣金收取的实际情况都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尔无法得知,这就给认为操作留下了空间。如果建立拍卖公司必须定期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披露经营信息制度,至少拍卖公司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和拍卖协会披露经营信息,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暗箱操作。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披露不仅可以监督拍卖公司诚信经营,也可使拍卖公司共享各种影响行业发展的信息,如无诚信买家或多次毁约赖帐的无诚信者,就可以全行业限期拒绝入内,对拍卖公司减少损失,规避风险都是有益的。
(四)提高画家和鉴定家的职业道德修养
信为立地之本,诚信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画家和鉴定家的职业道德问题,也关系到中国画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实际的拍卖市场中,有许多的造假和售假现象都和画家本人有关。他们为了自己自身利益和面子问题,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企业要建立诚信品牌,一方面必须建立规范的市场操作秩序;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一批眼力极佳的鉴定队伍。公正、科学的艺术品评估鉴定是建立诚信品牌的保障。这支鉴定队伍不仅能够识别出市场中的假货,将其拒之门外,还要能够挖掘出那些极具市场潜力的艺术。那么,这就需要画家和鉴定家能够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建设,只有树立自己的形象,信誉,品牌,为合理的市场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21]
(五)建立专业鉴定机构
国内各地的中国画艺术市场至今缺乏一个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如今文物鉴定在我国已成为一门专业,专职从事这一行的人大都集中在各地政府所设的文物鉴定机构里,他们有些人过去在国家开办的文物商店工作,有古玩经营经验,一般又都经过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具备责任鉴定员资质。有些地方的政府鉴定机构不同,多数文物考古鉴定所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市民提供鉴定咨询服务。有些收藏爱好者可能不了解,有些文物鉴定的整体实力还是比较强的。[22]
专业人士建议有藏品要鉴定,最好不要找个人,也不要到那些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什么“鉴宝大会”上去鉴定,还是找政府的专业机构最可靠。因为专业机构是代政府行事,与藏家不存在利益关系,鉴定上是负责任的,也更容易做到客观准确。
同时,国家有关权威机构也应当适当介入艺术品拍卖的鉴定和审查,起码对高价拍品进行核查,同时完善监督机制,防范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六)投资收藏者应树立健康心态
作为管理部门,扶持民间收藏活动的最好方式,就是正面引导,做好服务,如向收藏爱好者提供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经常举办一些文物讲座、鉴定培训活动等,以提高他们识别真伪的能力。同时新闻媒体可对重点高价拍卖的中国画应当跟踪报道,深度监督。对天价成交的艺术品,不能仅仅停留在提出问题的旁观者位置上,必须深度报道,专题跟踪,给社会公众一个公开透明的答案。这样对投资收藏者对市场的行情就会更加的了解。艺术品收藏除了投资增值外,更主要的还是陶冶性情,所以良好的心态十分关键。提高收藏者本身的素养也可降低狭义赝品的危害。有时对拿捏不准的藏品慎重一点,或许会错过一些藏品,但却避免了惨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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