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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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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1)工作人员必须会—至两种外语,会标准的普通话和多种地方话等;

(2)电话总机i作人员要求声音清晰,吐字清楚,注意语音语调,使人感到婉转动听;

(3)接听电话与客人会话时,要注意态度诚恳,使对方感到你乐意为他效劳;

(4)熟练掌握电话总机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版权所有

(5)熟悉酒店全部内线电话号码;

(6)熟悉酒店总经理、部门经理的电话号码;

(7)熟悉各大机关。公司、交通部门(如铁路、轮船、民航、客运等)、海关、公安局(如消防队等)、医院、供电局、各大酒店总机等单位的电话号码:

(8)熟悉世界各地的国际时间与北京时间的时差;

(9)熟悉各地长途电话的收费标准。

2.电话服务的项目

(1)接转内部电话

内部电话指由外部挂进酒店的电话,接转时必须注意:

①挂给客人的电话必须问清挂电话人的姓名及挂电话的事项,然后核实住客是否是挂电话人要找的,若是,则征求客人意见是否可转给他,客人表示可以时才转给他,若客人表示不接时,可向挂电话人婉拒;

②若挂电话者查询住客时,也要征询客人意见,经同意后才告诉挂电话者:

③若客人表示不听电话或不在房间时,可将挂电话人的姓名及电话内容记下来转告客人;

④职工工作时间外面挂来给职工的电话,一般不转,若有急事可转有关部门办公室或其顶头上司代职工接听。

(2)挂长途电话

①必须详问清客人的姓名、房号、接电话单位的名称或接话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

②电话接通后,要迅速接到客人房间告诉客人,请客人讲话,客人讲完话后,要告知客人通话时间;

③客人通话后,总机人员要及时将电话收费单转交给总服务台收款处,为客人记账;

④一家酒店可能同时有许多人要挂长途电话,对此都要—一登记好,在线路比较忙的情况下妥善安排。

(3)电话咨询服务版权所有

①若客人电话询问要在酒店开房时,要及时与客房预订处或总服务系,并及时答复客人;

②若客人询问酒店可以提供的服务设施及项目时,要向客人热情介绍。详细解答;

③若客人想了解本地区的游览胜地、商业中心、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情况时,要尽可能向客人介绍。

(4)电话叫醒服务

①客人申请叫醒服务,均要将客人的房号、叫醒时间登记好,记录在“住客叫醒登记表”上,夜班和早班人员要交接好班,根据“住客叫醒登记表”上的时间准时叫醒客人。

第2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

(五)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县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入,国库管理已经逐渐成为财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我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作用,促进我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创新。本文就对我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国库支付制度下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策。

关键词 国库支付制定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 对策研究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指与财务管理工作相关的一系列的财务处理、结算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它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有着直接性的联系。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从而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实施国库支付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顺利展开。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全面预算和预算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县在财政体制改革之前,政府部门的全面预算,存在着预算范围不全面、不精细的问题。传统的政府部门预算,是基于各个部门功能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的部门预算编制,具体的预算编制,由部门代替下属单位代为编制,这种体制下的预算编制是较为粗糙的,不精细的,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而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是手工缴拨款的方式,并没有采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缴款和拨款,因而,会存在着全面预算执行过程人工失误、缺乏相应的科学化、规范化的执行操作流程,给不法操作行为提供一定的可乘之机。

2、财政集中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

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方面,改制之前,使用的是分散化的支付模式。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商品和服务的供应者的付款,是通过事业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办理,不经过国库环节,而这种支付方式,会由于余额的不足,而产生无法直接兑付的现象,造成银行的呆账、坏账的发生,不利于建立起良好的、长久的政、银合作关系。

3、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方面的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之前,传统的政府采购模式是分散型的,各行政事业单位自己决定所需的采购用品,方式较为灵活多变,但同时,它也存在着主诸多的弊端,如在采购价格的制定方面,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确定,也就无法实现规模效益、取得价格优势。而新的财政体制要求事业单位对于采购模式进行相应的转换,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该种采购模式要求政府财务人员直接参与进政府采购活动中,并担负起相应的职责;政府财务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的采购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以适应改革的需要。而公务卡的结算方面,也存在着滥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报销程序不规范、不流畅的现象。

4、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方式的转变

财政体制改革之前,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模式所采用的是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预算资金由原来的国库层层下拨到地方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改为统一保管在国库单一本账户中;新的财政体制制度中,要求财政部门给下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由行政事业的单位报批上级财政部门,而不是直接将资金拨付给事业单位。

二、国库支付制度下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和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体制

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新的预算编制方式采取由基层单位逐级编制、逐级汇总,实行零基预算、细化预算支出行为、以实现强化预算的目的。而在具体的预算编制手段方面,则要体现时代的进步性和变化性,实现信息化的预算管理模式,提升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工作性能,为预算提供稳定、可靠的运行环境。

2、优化财政集中支付方式

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所采用的财政集中支付方式,要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为主,以达到控制部门预算的目的。采用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每年年初将各事业单位的预算指标纳入到国库的信息管理系统之中,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直接完成年度执行中的预算指标的调整、分配和下达任务,实现工作流程化;而在资金的各个使用环节中,如资金的申请、下拨及追加中,也必须体现出规范化和流程化。要严格按照预算工作的管理要求,加强预算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对于超出预算的各类突发性、应急性事件的额外追加性拨款,要进行适当的控制,按照预算审批规范流程,及时的将超出全面预算的各种开支,上报给财政部门审批,以保证各单位的业务正常运作,实现财务资金的有序性操作。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模式的科学化

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要建立在科学、合理的采购制度之上。要实行组织形式管理、采购审批制度、验收清查制度等,加强对于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中,要建立起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而不同的采购方式,也要制定出不同的采购流程,以保证采购工作从是申请、批复到最后的验收和付款,都是按照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进行的。

4、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务工作要由报账型向管理型转变,变单一的、手工化的资金管理方式为多样化、信息化的资金管理方式。优化财政资金的管理模式,就必须重新设计和建立起一套新的资金管理流程,可以按照构思设想、启动项目、分析研究、设计工作流程、重建工作流程、监督评估的模式,实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优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根据财政改革的现实性需要,充分运用信息软件系统,编理完整有效的资金管理模式,实现资金上缴、费用报销、资金支付、资金申请、采购等事业单位具体工作流程的系统化和信息化,以加强对于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从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中,发掘出既有的问题,并就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革管理措施,唯有这样,才能够不断的深化事业单位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实现财务管理改革的目标。

参考文献:

第4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资金拨款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简称。在这一制度下,国库将直接控制从预算分配、资金拨付、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和劳务提供者账户的全过程。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单一账户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和各部门账户两大部分,前者由财政部进行国库财政资金管理,后者是由国库为政府的各个支出部门设立的,一方面直接划款,一方面便于反映不同部门的预算情况。

2、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体系

(1)支出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可以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通过开具支付命令的方式,将指令下达到国库单一账户系统,把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账户。其中职工薪金支出,购买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资金等是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转移支出,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出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出的购买性支出和零星支出。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事先取得财政部门的授权,再自行开具授权支付令,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支付具体流程。通过图1和图2可以直观地看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流程,这两种支付都是建立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的基础之上的。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

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已经日趋深入,改革过程中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建设也日趋完善,这些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上的进步也对我国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我们的行政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在工作方式和服务理念上进行转变。具体来说,国库改革对单位财务管理所带来的挑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理念的挑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集中管理,各个单位不再拥有资金分散保管的权力,所获资金的数量需要由单位的预算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来共同决定,这种严格的拨付制度给之前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浪费等现象敲响了警钟。可以说,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规范了财政管理,强化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时所受到的约束,维护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些管理上的规范化无疑要求各单位转变先前落后的财务管理理念。

2、资金支付方式的挑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这种集中式的管理是建立在先进的信息系统技术的基础之上的,必须通过申报用款计划、各单位账户管理、支付中心管理、银行资金清算等环节,把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给收款人,有效地避免了中间环节中发生的资金流失,而且剩余的财政资金也将重新回归到国库的单一账户之中,可以说国库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预算单位原有的资金支付方式,也要求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转变观念。

3、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挑战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以后,单位会计人员也应与时俱进,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自己在学识水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都能达到相应的要求。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基于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长期没有明确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在财务管理方面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对从业人员的水平要求很高,不仅需要熟知《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内容,还要有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然而这是我国当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所不具备的,他们缺乏基本的理财观念,整体财务知识的素质偏低,还有些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一人身兼数职,没有良好的工作团体,也没有专门的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即使有新的制度和规定推出,也难以得到合理有效的实施和推行。另一方面,财务管理水平上的问题导致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中仅仅是针对账表进行处理,没有形成财务管理人员对风险和资金流问题进行监管的职责习惯,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有的行政单位甚至没有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这就造成了单位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财务状况十分的混乱,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让一些单位内部存在着有账不报,公款开销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财务问题。

2、预算管理不够细化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重收支,轻预算的现象,有些单位甚至严重忽视预算编制和财务评价等内容,造成单位许多资金在使用时发挥不畅。在财务收支情况中,有的工作人员单纯的认为就是向财政部门“拿钱,用钱”的过程,因此对资金的具体预算上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许多单位在工作中形成了跑财政的不良作风,在预算上的缺失也让单位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没有形成良好的纪律性和科学性,常常是脑袋一拍作出决定,随意性大,管理上不仅松散,而且混乱,这都大大降低了具体的财政资金的执行效率。

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好自身的职能所在,导致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偏低,流失情况严重。由于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没有形成很好的合作关系,导致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上发生脱节。具体而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财务监管制度,加上对预算编制工作的缺失,造成其只负责日常账目上的收支,而对单位未来资金发展和资金使用的效率不予考虑;资金使用部门在资金使用后也对资金使用的情况没有很好的认识,这种财务管理上的混乱和失职,让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存在责任不清和账目不明的情况。另外,有的单位讲究面子效应,在行政办公条件上讲究豪华,铺张浪费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没有运用到能真实改进国家经济的地方,有的单位在处理单位资产的时候没有委托专业的资产价值评估机构,而是擅自定价处理,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还有些单位的负责人通过贱卖国有资产来收取回扣,这些都是由于财务管理上的缺失以及在管理内容上没有做出合理的判断所造成的,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大量浪费财政资金,还会造成行政单位声誉的败坏。

4、内部控制不健全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缺乏效率。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造成的,外加职责不明确,一人身兼数职等现象的存在,让财务管理中的审核监督问题浮于表面,有的单位干脆没有建立内部控制机构,有的虽然建立了却没能够有效的发挥其控制功能,导致在出现具体问题时没有一个完整严格的控制系统来进行规范化的处理,单纯的讲究灵活处理更多的是让管理人员搞一言堂,缺乏基本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措施

1、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能力,并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因国库集中支付体制改革而减少了可自由支配的资金量,这一方面削弱了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自身管理的积极性,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自有资金的减少也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自身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当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当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辅助措施,严格地控制资金和管理,从基层自身管理开始,加快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自我管理的能力,将约束转化为动力,为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条件。

2、严格划分国库收支范围和支付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国库支付管理,设置专人对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进行管理,并按照资金的性质进行分配,可以纳入国库支付的资金只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业务,其它业务必须通过其他类资金中进行支付。从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来看,主要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模式,对于单位具体采用哪种模式进行支付,相关部门在资金使用范围以及财政科目上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根据相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款、项的财政拨款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方式来对各类资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方式进行划分,并以此制定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方案,根据不同类型财政预算拨款的用途和功能对资金管理权限和支出渠道进行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在确定了支付范围后,应根据自身项目体系的具体请款,构建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项目体系,确保财务会计活动的正常进行。

3、编制完善的内部用款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更加注重内部资金的管理,并建立完备的资金使用申请和批复体系。根据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库资金支付范围内逐月上报该月的用款计划,另外为了适应实行财政国库支付的实际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应以细化预算编制为基础,以季度为限编制用款计划。为了配合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以及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运用能正常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不仅要对内部各部门下达预算通知,还应要求各部门依照年度事业计划和任务,以行政事业单位下发的预算数为基础来编制季度用款计划。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应该遵循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该遵循进度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则应该按照各部门的季度用款计划,以季度为单位为各部门划拨资金,且应该与财政下拨的国库零余额计划相符。

第5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陈某与某房地产信息发展公司1994年7月25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9月15日,陈某因生育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发给陈某的产假工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陈某产假期满后要求公司补发所欠工资,公司以职工生育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的产假工资是公司的规定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为此,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按规定发给其全部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解,被诉人按国家规定补发了申诉人产假工资。

    专家评析:

    本案中该房地产信息发展公司在陈某提出补发其产假工资时,以只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是按公司规定执行为由予以拒绝,是非常错误的。公司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不得与国家法律相违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规定是无效的。以工资报酬为例,有的企业规章规定,职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在生产中出现次品的全部扣发工资,探亲假无工资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企业按照自己制定的这些规定执行必然引起劳动争议,其结果企业只能是败诉,这是毫无疑义的。

第6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

目前,济南市有300多家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着500多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任务物业管理类型很多,包括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写字楼、工业区、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商业街和农民房共11大类。我们要研究的只是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中档案管理的问题。目前,济南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从来源上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承担小区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物业部门分离出来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另一类是直接独立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无论其来源如何,他们都以独立法入的形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者主要以原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为服务对象,虽然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但与原所属开发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后者与开发企业没有传承和从属关系,一般是经房管部门鉴定取得资质,通过招投标等形式获取对某一小区的物业管理权限。

2004年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加强管理。一方面这是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的参考依据。因此,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任务时应尽的义务,也是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必须。

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管理现状

住宅小区物业档案从形成过程看,大体可分为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两大阶段;从内容和来源看,又可以分为基本建设工程档案、公共配套设施档案、物业服务管理档案三大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形成者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部门所属部分企业、电力和通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拥有者应该是小区业主的代表组织―_业主委员会,但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管理者、使用者和部分档案的形成者主要是为业主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1.基本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形成和管理情况

在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档案的流向应该是:开发建设企业保管一套,移交城建档案部门一套,同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套,保证日常维修维护需要。

济南市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情况是:以实施城建档案“两书一证”制度为界,在这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数量只能占到总数的5%左右。在这之后,移交给城建档案部门的数量则提高到85%以上。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2010年住建部颁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都明确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就目前情况来看,这个要求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少能按规定把相关档案完整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有些能做到部分移交,有些根本就不移交;同时,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也不力,原因是一方面多数住宅小区人住之初,业主委员会尚没有建立或不够健全,没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行使维权监督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不具备承担民事主体法律责任的资格,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如何成立并行使权力大都处于探索阶段,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终止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档案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2.公共配套设施档案内容、形成和管理情况

所有住宅小区都必须有公共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通讯等,多为地下隐蔽工程。这些工程项目,一般是由住宅小区开发企业与供电、供水、供热、通讯等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协议。这些项目,从设计、施工到日常维护、维修全部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同时,这些公共配套工程的档案也分别由以上各部门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据了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通讯等这些企业,对档案管理都有较好的基础,管理制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保管条件比较健全和完善,上级主管部门对这些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都有比较规范的业务标准。公共配套设施档案虽然分别存放在相关部门和企业,但需要使用时,一般也是由这些相关的部门或企业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基本能满足小区内水、电、气、热、通讯等各种地下隐蔽工程维修维护的需要。

3.物业服务管理档案内容、形成和管理情况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企业管理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及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制发的各种文件材料等;(2)招标协议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招投标等文件材料;(3)检查维修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主管部门对各种设备检查记录(消防、电梯、二次供水等)、动用维修资金批准手续、业主信息资料等文件材料;(4)日常记录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有关收费记录、出入库记录、物业采购记录、小区访客登记和投诉处理记录等文件材料。

调查表明,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管理比较薄弱,基本处于“四无一不”(无管理制度、无专用库房、无专门橱具、无管理人员和档案不齐全)状态。少部分物业企业重要的档案文件相对集中在综合部门保管,其他则散存在各部门;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几乎全部档案材料都散存在各部门,而且大多未经整理。有些经初步整理的也只是按照不同内容相对集中存放,没有检索工具,档案装具也很杂乱。

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管理的思路

1.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社会宣传,引起社会对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广泛关注,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大家都来监督,让各方面尽职尽责。另一方面通过不同形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宣传和业务培训,明确标准,提出要求,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自觉性。

2.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业监管力度

通过与建委和房管部门合作,可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的行政管理。通过联合物业服务企业协会,可开展一些相关

的活动,积极引导住宅小区物业档案工作的健康开展。同时,要发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小区业主委员会要行使好业务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监管,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

3.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大业务指导力度

业务指导应当把握以下重点:一是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纳入档案业务培训范围,对各单位档案人员开展集中业务培训。二是从管理比较正规,档案工作基础较好的龙头企业人手,加强宣传引导,增强档案意识。

4.针对物业管理特点,加大业务规范力度

国家档案局针对企业制定的《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规则》等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尚不能完全适用。物业服务企业有着明显的自身特点,―方面它是管理、服务型的企业,所以,档案内容、形态等,完全不同于生产型企业;另―方面它的档案来源和形成过程比较复杂。一般的企业档案形成者和利用者是统一的,先有单位再产生档案,档案是企业各项活动形成的真实记录,且谁形成谁利用。但住宅小区物业档案不同,有一些档案不是物业服务企业自己形成的,而是从相关单位接收的,在自己承担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利用,并在管理服务中继续补充和丰富。这就打破了原来的企业档案管理的传统思路。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行业特点,摸索创新,制定切合物业服务企业特点的档案工作规范,使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据可依。

5.从业主利益出发,加大档案移交力度

住宅小区物业档案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档案的二次移交。一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相关项目建设档案移交给承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另一次是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撇出前,应当把小区建设、小区管理过程形成的所有相关档案移交给业委会,在下一期承包物业服务的企业进驻后,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产权归小区业主,而不是归物业服务企业,但承包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管利用好和丰富好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责任和义务。

第7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人对物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油田是典型的独立工矿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立的、完善的生活后勤服务系统,油田物业管理是从依附于企业的生活服务系统转变而来的。与其他物业企业不同,油田物业管理有着独特的特征:一是由于油田生产的特点,油田小区比较分散,人员较多,物业管理具有点多、面广的特征。二是油田物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从一般的后勤服务到离退休、社区文体活动、医疗卫生等都广泛涉及。三是在油田企业改制过程后,分流的大量职工都被安置到物业管理企业中,冗员较多,管理难度大。在计划经济时期,油田物业企业为油田企业的发展和居民的衣食住行等提供了巨大的后勤保障。

二、提高油田物业企业管理的措施

(一)规范服务、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一是不断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油田物业企业要坚持以服务油田生产和职工生活为中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物业服务需求。二是积极推行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通过实施ISO9001质量认证标准,在油田物业企业中形成一个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实现事事有标准、考核有奖惩、岗位有责任的机制,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增强企业在物业管理市场上的竞争力。三是开展达标创优活动。

(二)加强物业管理队伍建设。一直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油田物业企业承担着职工安置的重要职责,接纳了大量不具备物业管理知识和能力的人员,这些人员在文化素质、年龄结构以及服务意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油田物业管理的需要。因此,需要我们加强对油田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一是通过思想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传统的铁饭碗思维,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能够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断创新物业管理手段和方法,来提高竞争力。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物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

(三)延伸物业服务、推进产业化发展。一是房地产开发,油田系统青年职工居多,有着庞大的购房刚性需求。二是家政服务行业。三是园林绿化、建材等行业。

(四)加大油田物业的投入力度。

(1)加大对物业基础设施、设备技术改造的力度,加大物业服务系统跑、冒、滴、漏的改善、治理,努力减少系统损耗和流失,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2)加快完善水、电、气、暖等计量设施,加大老基地计量、收费等硬件设施系统的改造、升级力度,推进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水、电、气、暖的智能化控制,做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为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3)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有计划地完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小区净化、绿化、美化水平。

结语:

第8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纠纷问题现状

在我们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取得如此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随之而来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观念问题,有些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缺乏物业管理相关知识,还有些企业的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不够高,对业主的服务态度不好;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较低;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并包括物业服务费收费难,房屋维修资金的问题等;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体制的不健全导致自己的工作严重受阻,影响业主的满意度以及召开业主大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等等。虽然物业管理在中国起步较晚,但是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只有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社区建设这项重要的任务圆满的完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纠纷问题类型

1.物业服务收费纠纷

物业收费纠纷是物业管理纠纷中的重头戏。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一是因为部分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收支不够透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够明确,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不相符等,据此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二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相互间缺乏信任,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致使物业服务费难以收取;三是极个别业主有意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等情况,从而引发纠纷。

2.物业管理日常服务纠纷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公司也会与业主之间发生各类纠纷。一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从而引发的纠纷。二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不合理行为管理不善、调解不利而引发的纠纷。例如,有的业主侵占共用通道、任意丢弃垃圾、噪声扰民等,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居住,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纠纷。三是因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修缮不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时价格不满意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四是因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不善,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从而引发的纠纷。

3.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侵权纠纷

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侵权纠纷占纠纷总量的第三位。但此类纠纷是物业管理公司最棘手的纠纷,处理难度较大。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侵权纠纷主要是一些物业管理项目,尤其是旧住宅区共用部位产权归属不明确,收益分配不合理。从而出现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出租,甚至出售公用部位,擅自改变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用途、结构等,引起业主对这些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产权的强烈主张,从而导致矛盾冲突。

4.物业管理装修纠纷

一是物业管理装修认识纠纷。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装修管理认识不到位,认为房子怎么装修是业主自己的事情,不愿服从管理,因此产生分歧引发纠纷。二是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建筑物结构或造成渗漏等,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居住而引发纠纷。三是业主在居住过程乱搭乱建,例如搭建私家花园、车棚等,其他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出面制止。如物业管理公司查处乱搭乱建行为,则存在无行政执法权的越权行为;如仅对乱搭乱建的业主进行劝阻而不拆除违建物,则可能造成大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由此引发纠纷。

三、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纠纷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进行服务和行使自己的有效权利的重要依据,业主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自己主人翁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而物业服务企业更要以《物业管理条例》为服务依据,借鉴国内先进的服务经验来规范自己的管理,从而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让物业管理活动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下去。

2.完善市场机制,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

为了防止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纠纷,确保行业的持久稳定发展,政府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准入机制、物业管理市场退出机制。为了确保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企业的行为,防止或减少纠纷的产生,政府还应该在透明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则,监督其实施。对于退出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程序退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小区内张贴退出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告,并把相关资料一同移交。另外,主管部门对于那些擅自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3.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管理,培育良好职业道德

物业服务企业不仅要有管理企业的意识,同时要有为业主服务的意识。只有全心全意地为业主考虑,对业主真心、细致、热情,视业主的事情为自己的事情,做好全方位的服务,让业主有一种归属感和家的温暖,这样一种良好的关系才会让业主有什么好处都会想着物业。

4.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及时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沟通是解决一切复杂问题的钥匙,只有进行有效的沟通,才能使矛盾缩小化。在沟通的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都要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业主多为物业服务企业着想,物业服务企业多为业主着想,做事前,勤沟通,注意语言用词,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要及时了解业主的内心诉求,在进行不断地交流之后,了解业主的真实想法,找准重点,及时准确地为业主解决问题。

第9篇: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班,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车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按照上述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社区安全秩序服务机构,其中公司总部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即安全管理部,管理处设置提供社区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工作的部门,并配备服务人员及设施设备,以确保社区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工作的有效实施。

从监管部门职责角度来看,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社区安全秩序维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全公司各个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秩序维护服务组织,实施安全秩序维护服务。总经理作为全公司安全秩序维护事务负责人,根据业务开展社区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制订安全秩序维护服务政策、安全秩序维护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秩序维护服务目标和指标,以及各种安全生产、安全秩序维护、消防、应急的规程规范,制订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方案等安全措施,全面推行实施。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社区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工作,加强企业对社区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宣传,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基本知识、安全工作知识,教育员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时刻警惕和及时排除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范自然灾害损失和人为破坏事件的发生。根据客户对安全秩序维护服务要求的提升,定期评审公司的安全秩序维护服务管理体系,不断调整、修改、完善、改进安全秩序维护服务技术措施,修订安全秩序维护服务管理计划,并在各级监督实施,使公司的安全秩序管理跟上时代步伐,适应变化着的新环境。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工作检查和工作研讨会议,排查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对重大安全隐患不惜人力、财力和物力限期整改,对于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制订相应的强化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期安全。其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指导管理处做好“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工作。

2、负责管理处安全、消防工作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3、负责本部门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4、负责制订安全秩序维护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考核。

5、负责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方面事故/案件的调查、分析。

6、负责管理处安全秩序维护人员人数变动情况的统计、分析。

7、负责受理护卫员投诉、意见、建议。

8、负责公司管辖范围内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

9、协助管理处进行安全岗位编制设置。

1O、协助顾问管理部做好项目考察工作。

11、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