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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safety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the principles of
Qi man gu li・A bu dou ke li mu
(Xinjiang Kashgar River Basin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Kashi 844000)
Abstract: The objective of reducing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hazards, reduce and control the accident, try to avoid the production process due to an accident caused by bodily injury, property damag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other damage. Safety management, including 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safety law,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management, operations management,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s. The basic object of the basic object safety 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safety in all aspects of the management of an enterprise employees, design firms, all personnel, equipment, facilities, materials, environment, finance, and information. Content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nclude: safety management and safety management agency personnel, safe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safety in production planning, safety training and education, safety production archives.
Keywords: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principle; principles
1.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
1.1系统原理
系统原理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最基本原理,它是指人们在从事管理工作时,运用系统理论、观点和方法,对管理果冻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以达到管理的优化目标,即用系统论的观点、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2人本原理
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1.3预防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该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这就是预防原理。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以及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4强制原理
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这就是强制原理。所谓强制就是绝对服从,不必经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2.1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
(1)动态相关性原则
动态相关性原则告诉我们,构成管理系统的各要因素是运动和发展的,它们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显然,如果管理系统的各要素处于静止状态,就不会发生事故。
(2)整分合原则
高效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有效综合,这就是整分合原则。运用该原则,要求企业管理者在制动整体目标和进行宏观决策时,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在考虑资金、人员和体系时,都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考虑。
(3)反馈原则
反馈是控制过程中对控制机构的反作用。成功、高效的管理,离不开灵活、准确、快速的反馈。企业生产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所以必须及时捕获、反馈各种安全生产信息、以便及时采取行动
(4)封闭原则
在任何一个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廖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这就是封闭原则。封闭原则告诉我们,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各管理机构之间、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之间,必须 金木的联系,形成相互制约的回路,才能有效。
2.2运用人本原理的原则
(1)动力原则
推动管理活动的基本力量是人,管理必须有能够激发人的工作能力的动力,这就是动力原则。对于管理系统,有3中动力,即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
(2)能级原则
现代管理认为,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的能量,并且可以按照能量的大小顺序排列,形成管理的能级,就像院子中电子的能级一样。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一套合理能级,根据单位和个人能量的大小安排其工作,发挥不同能级的能量,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的有效性,折旧数能级原则。
(3)激励原则
管理中激励救赎利用某种外部诱因的刺激,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使其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穿造型,这就是激励原则。人的工作动力来源于内在动力、外部压力和工作吸引力。
(4)行为原则
需要与动机是人的行为的基础,人类的行为规律是需要决定动机,动机产生敬畏,行为只想目标。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2.3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
(1)偶尔损失原理
事故后果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随机的、难以预测的。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生产完全相同的后果,这就是事故损失的偶然性。偶然损失原则告诉我们,无论是古损失的大小,都必须做好预防工作。
(2)因果关系原则
事故发生时许多因素护卫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是要诱发事故的因素存在,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只是时间过迟或早而已,这就是因果关系原则
(3)3E原则
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无得不安全状态的原因为4方面: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和态度原因以及管理原因。针对这4方面的原因,可以采取3中防止对策,即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即所谓3E原则。
(4)本质安全化原则
本质安全化原则是指从一开始和本质上实现安全化,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目的。本质安全化原则不仅可以应用与设备、设施、嗨可以应用于建设项目。
2.4运用强制原理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工作时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折旧数安全第一原则。
关键词: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作用
引 言
近年来,建筑工程工程安全事故越来越多,人们发现仅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管理活动。而最直接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参与者,则非工程监理莫属。监理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无论是从国家和社会的需求,还是从监理单位的发展,以及对预防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都有非常明显的作用。
1 国家对建筑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建筑工程安全职责纳入到了监理的工作范围。《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内容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就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新的监理规范在修订时,也专门增设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化。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当中,应审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从业人员资格、专项施工方案,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巡视,以及发现施工过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等等。
2 监理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2.1 监理能够降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安全事故方面一直持重视态度,为杜绝不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有利的措施。
政府为了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允许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筑单位来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关,所以说工程监理是工程建筑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2.2 监理可以提高施工行业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现在的施工现场发生不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施工单位不达标的生产行为以及生产的安全观念和安全管理力度不足等。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行为是迫在眉睫的主要任务,这时候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就非常突出了,国家允许它作为建筑单位的代表来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它的监管无疑是最为直接最有效果的,因为监理员工都是专业的工程监管人员甚至是监理工程师,它比建筑单位更加专业。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促使施工单位能够老老实实地进行安全生产,而且还可以促进施工单位本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提高。
3 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的措施
在建筑工程建筑过程中,做为监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它不单可以让监理单位幸免于难,也可以让自己全身而退。上海的倒楼事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据说监理工作做的还好,如果她把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的文字及时向政府监督部门报告了,不能说全身而退吧,可能就没有牢狱之灾了。那么我们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如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呢?笔者根据自身工作经验以及理论知识总结出以下几点措施:
3.1 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不只是负责安全监理的人员的事,要有全员参与的思想与意识,所以要认真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配备相关资料并认真学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地方文件,并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认真研读,做到读通读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建筑工程项目,项目监理部就配备《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地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等等。
(2)项目监理部定期举行安全知识培训。在各施工工序前期,为使项目部全体监理人员能够深刻的了解即将进行的工序上安全检难点,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需要对项目部全体工程师进行工序的重点、特点以及监理工作内容的培训;另外为了提高项目部全体成员的责任感和安全知识水平,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指派其他监理人员在学习某专项安全知识后进行专项安全讲座的方式,从而在督促监理人员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同时创造项目监理部的学习环境并起到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作用。
3.2 组织周期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有必要组织周期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如每周组织一次,月末进行评比,做到该奖的奖,该罚的罚。检查的内容包括内业和外业两方面,外业方面主要针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对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如“三宝、四口、五临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区和生活区)、机构设备及其它设施的状态安全与否及施工人员的行为安全与否等等;内业主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从针对性、符合性、程序性三方面进行审查,还有机械设备与其他施工设施的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纪录等等。当然对监理内部也要进行检查,是否及时编制了相关细则,是否进行了审批等等。以上工作做的过程很重要,更重要的是要留下文字纪录,并督促整改,把发现的问题处理后也要及时纪录在案,这样在工程资料上就形成了闭合。
3.3 落实总监理程师权责一致的原则
在整个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并且依附于业主的授权,这不单单体现在监理单位同业主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也是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筑工程合同内容之一。而工程监理的全部工作都要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是向监理单位以及业主所负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应该全面领导整个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其中主要包含主持建筑工监理规划的编制,以及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并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总结。
为了更好发挥监理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监理工作首先应该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权、责、利关系,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健全项目监理机构,与此同时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科学的运行制度,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真正让监理工作为项目管理乃至整个工程起到监督、服务的作用。
3.4 秉持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理工作
为了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各级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合同标准等严格控制建筑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实行严格的监理。另外,监理人员在秉持热情服务和勤奋谨慎的工作态度的同时,还应科学合理的运用相关技能。因为通常情况下业主对技术业务与建筑工程管理都不熟悉,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多层次、多方位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监理人员也不能因此而将风险一味的转嫁给向各承建单位,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4 结束语
工程监理人员要真正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但要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行动上监管,还要充分发挥监理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预控作用,真正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消除建筑工程的各种安全隐患,实现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雷金.浅议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控制措施及方法[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3(9).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 A
建设监理工作在我国正式实施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期间也出台了不少与监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但随着2004年2月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增加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业内对此一直存在着争议,而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对监理工作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其中专门增加设置了一个章节----第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规范了监理的安全工作。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带有政府强制性,加之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要求监理人员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不仅是政府对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要求,也是监理从业人员无法逃避的责任所在。鉴于此,只有积极应对,按照新规范的要求,结合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从而帮助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化解监理责任风险。
1 重新调整、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新规范第5.5.1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同时在第4.3.1条也明确:“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因此,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对照住建部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调整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
同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还必须注意符合地方的有关规定。例如,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政府第278号令《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即要求“在《监理规划》中编制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理工作专篇”,并且对临时设施、消防管理、外墙脚手架、围挡等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再如,某地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及时规范》(GB50720-2011)颁布实施后,要求监理单位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上述两个地方的规定,均已将监理工作范围从工程实体本身扩大到了对施工临时设施的管控,应当引起监理单位的重视。
2 应当重视对施工单位人、材、机的审查和核查工作。
新规范第5.5.2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2.1 施工单位现场应当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涉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上述14项制度的书面文件,并在监理过程中督促落实。
2.2 落实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2.2.1 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新规范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的基本内容中即包括了对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的审查。
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当前吊篮租赁单位尚未被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对于吊篮的维修与保养责任也不明确,或规定由租赁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如《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因此,吊篮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的制度漏洞。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电梯安装企业。住建部办公厅(2008)38号文明确了“电梯安装企业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注意其符合性和有效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部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还提供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查询平台(如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监理人员在审查时应注意核对。
2.2.2 审查施工企业的人员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即取得A、B、C证。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注意依照各地方的有关规定审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例如,《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14类特种作业人员。
审查安全考核认可证时,应注意其证书与所在单位必须一致;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时应注意其证书应当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同时应注意其有效性。部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提供了相应的查询平台(如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监理人员在审查时应注意核对。
2.2.3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当前我国对施工起重机械实行“三项制度”,即“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三项制度。
施工单位应使用经产权备案的设备,并提权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施工单位在进行安拆告知时,应提供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方案、安拆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和管理人员的C证。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验收合格并经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监理单位在审查上述验收手续时,除符合规范要求外,应注意必须符合地方有关规定。例如,杭州市对于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的人员数量有明确规定“塔吊安拆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施工升降机安拆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
2.2.4对钢管、扣件等材料进行验收把关。
2009年11月住建设部的《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规定,“对承重支模架杆件…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则规定了钢管的规格和允许偏差,即48.3×3.6mm的钢管,外径允许偏差±0.5mm,壁厚允许偏差±0.36mm。JGJ130还规定“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
因此,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涉及施工安全的材料验收工作,并收集有关的质量保证资料。
3 应当重视对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
3.1 程序性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3.2 完整性审查。
完整性审查主要是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审查。一般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其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
完整性审查应注意结合有关技术规范或地方规定的要求。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给出了承重支模架施工方案的内容要求,包括:模板及支架的类型、材料要求、计算书和施工图、模板及支架安拆技术措施、施工安全和应急措施(预案)、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则给出了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基本内容要求。
3.3 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对方案实质内容的审查,监理单位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
符合性审查首先应对照设计文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加以审查。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规定“单根立杆轴力标准值不宜大于12kN,高大模板支架单根立杆轴力标准值不宜大于10kN”,审查计算书时就应予以关注。
符合性审查还应注意地方规定的特殊要求,例如《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对于承重支模架搭设的一些构造要求就严于规范,如“立杆的纵横杆距离不应大于1200mm(规范为1500mm),超限工程不应大于900mm。”
3.4 针对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方案中应针对本工程的有关特点进行描述,以便于发现一些特殊情况。仍以承重支模架方案为例,方案应列明主要梁构件的跨度、高度、截面尺寸,如下表所示:
序号 构件位置 截面尺寸 跨 度 高 度 集中荷载情况
1 地下室顶板 1.2×0.70m 8.0m 7.9m 无
… … … … … …
对于表中1号梁构件,应考虑混凝土容重为24 kN/m3,一般适筋梁的钢筋含量为1.5 kN/m3,则该梁的线荷载为:1.2×0.70×25.5=21.42kN/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进行专家论证。
4 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巡视活动。
新规范规定:监理“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巡视,是监理的基本手段,一定要有的放矢,针对现场施工内容,事先制定巡视计划、表格,带好图纸、工具,有针对性地开展巡视工作。
例如,对于基坑工程的巡视检查,可参考下表,逐一检查,并做好记录。
深基坑巡视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一、支护结构情况
支护结构(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等异常情况 未发现肉眼可见裂缝; 以下位置发现裂缝:
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未发现肉眼可见变形; 以下位置发现变形:
查对监测报告,下列点位变形较大:
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未发现; 以下位置发现开裂、渗漏:
围护体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未发现; 以下位置发现异常:
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未发现; 以下位置发现异常:
二、施工工况
基坑开挖是否与设计及方案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 未发现; 以下位置发现异常:
地表水、地下水排放是否正常,基坑降水等设施运转情况 正常; 发现以下异常情况:
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无; 以下位置堆载过多:
三、周边环境状况
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未发现; 以下位置发现异常:
周边建(构)筑物有无新增裂缝 未发现; 以下位置发现新增裂缝:
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未发现; 以下位置发现新增裂缝、沉陷:
四、监测设施状况
基准点、监测点状况 完好; 以下点位发现异常:
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无; 以下点位发现异常:
采取措施及处理情况:
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5 应当重视相关资料管理工作。
监理资料是检查考核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保护监理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反映监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凭证。
5.1 总监负责,专人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资料应由总监负责,由专人具体落实日常收集、保管、整理、归档工作。监理人员应坚持日事日结,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理资料文件,必须及时发送、落实。
5.2 勤于动笔,细致工作。
总监对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机械验收手续、签发监理通知单、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均应坚持认真、细致的态度,勤于动笔,千万不能马虎应付,简单地签署“同意”或“情况属实”等。特别是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逐条审查修改情况。
对于监理日志和签发的监理通知单,内容务求详实、具体,坚持用数据或图片反映问题,并且要做到收发有记录,整改有时限、有复查,及时闭合或追踪。
查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认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时,应注意核对有关信息,有条件时一定要坚持上网查询相关信息。
5.3 台帐管理、定期检查
5.3.1 市场行为资料台账。
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总分包合同;安全监督交底记录;安全保证体系审查表;安全管理协议等。
5.3.2 监理单位资料台账。
包括监理企业资质;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岗位职责;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通知;旁站监理记录;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监理报告;监理总结等。
5.3.3 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台账。
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类人员考核认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工程开工报审资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资料;进场人员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资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资料;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拆、使用登记资料;施工机械维修保养记录;涉及安全的材料报验资料(钢管、扣件、安全网等);安全周检记录;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检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资料,应坚持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确保相关资料字迹清晰,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资料应为原件,当采用复印件时,复印件上应注明原件存放处,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6结语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要求,同时,不少地方还出台了相应的规程或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只有认真学习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在工作中积极应对、细致工作、用心做事,逐步实现监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才能不断推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为落实安全与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安全、环境管理现场检查。
第二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的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各生产单位及项目部负责所属部门的安全、环境管理现场检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公司级季度联合检查及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
(二)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对所属项目部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
(三)项目部组织实施每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项目部通报。
(四)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实施日巡检查,现场制止、纠正违章;发现、排除隐患。
(五)机(队)长或带班负责人要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和环境隐患的自我检查工作,尤其作业前必须对其作业场区的安全及环境状况、重点部位进行认真检查;分包及租赁方负责人应进行安全和环境隐患的自我检查工作。
(六)各级管理部门还应根据安全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专业性、季节性及节假日等专项检查。
第三条
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件事故处理等。包括:
(一)检查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如对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把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放在第一位,是否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等。特别应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及贯彻执行力度进行严格检查。
(二)检查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目标建设,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活动程度等。
(三)检查应深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作业条件、施工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具体内容应包括:
1.现场安全环境管理书面交底内容,培训教育方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2.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以及对外宣传等。
3.临时用电系统和设施的合规、有效性等。
4.现场人员“四宝”佩带保护及“三违”行为情况等
5.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坑边、孔口、平台面板、围栏、上下通道、燃料储存与使用、泥浆排放及安全警示标志有效性、完整齐全程度等。
6.设备、机具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等。
7.抽检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过程及活动等。
8.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防护措施情况;锅炉、受压容器、气瓶的安全运转使用情况;易燃易爆物质的贮存和使用情况等。
9.是否进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宣传等,现场文明施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四)检查各级管理者对各类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组织处理。在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处理的事故,要重新组织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检查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重点,做到“五定”即:定重点排查内容和方式、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第五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被检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六条
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重大环境污染等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七条
凡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根据《管理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各类检查表,并及时进行汇总、总结、分析、通报。
第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秉承“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坚持“零事故”目标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施工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实施施工生产安全预防措施,保障员工施工生产安全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由公司、生产单位、项目经理部三个管理层次构成。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总体协调工作,安全生产部履行安委会日常管理职能,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各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根据生产规模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协助项目经理部抓好本项目安全生产管控工作。
1.1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1.1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1.2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2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2.3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另发)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县)、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隶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负行业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自然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两部分组成。区(县)、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以《**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确认。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特、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应当认真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御能力;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知识竞赛和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等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事故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事故各项指标有效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区(县)、部门的具体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安全事故指标的考核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在96分以上(含96分)的区(县)、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突破下达的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区(县)、部门。
第九条区(县)、部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奖罚规定:
(一)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1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8000元;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5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4000元;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区(县)处10000元、部门处8000元的经济处罚。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5%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5%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区(县)、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县)、部门自行解决。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一、20*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安全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永恒主题,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提高的宗旨,狠抓三个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到位、安全直接责任人到位、专责及班组长到位};重点加强九项管理{“二票三制”管理、两措管理、班组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工用具管理、消防设备管理、配电线路及保护区管理、低压配网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南方电网公司“三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生产管理工作的中心和目标
安全工作中心: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增效益。
安全工作目标:
(1)控制轻伤和障碍,重伤和人身伤亡事故为零;
(2)人为责任的大面积停电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为零;
(3)重大火灾事故和负同等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4)配网线路跳闸事故率小于0.15次/公里。年
(5)实现三个100天无考核事故安全记录;
(6)力争全年无责任考核事故安全记录
二、工作内容
(1)负责制10KV及以上配网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电力设施的保护。
(2)负责供电区域分级漏电保护装置的检测和维护管理;
(3)负责供电区域安全用电的宣传普及和客户用电的安全管理;
(4)负责对本所人员安全知识、技术技能的培训和安全生产业绩的考核。
三、工作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标准和制度。
2)建立健全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技术资料、台账、记录,按规定及时编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
(2)严格界定设备的产权分界点,依产权归属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3)按有关规程的要求,对供电区域内配电线路及设备设置明显的标志,主要内容如下:
1)配电线路名称和杆塔编号。
2)配电台区的名称和编号。
3)相位标志。
4)线路开关、刀闸的调度名称及编号。
5)变压器、电容器、电缆端头、杆上开关和刀闸、户外配电箱(柜)以及配电设备经过特殊地段的警示牌。
(4)对供电区域内设备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设备的巡视、检查、试验、维护和检修。对设备缺陷要做好记录,并按缺陷等级,分类处理。
(5)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电区域的客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督促限期整改。
(6)按照《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漏电保护器进行巡视、检查、测试、维护,保证各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达到部颁标准的要求。
(7)加强配电网电压管理,采取措施提高电能质量。一般客户端电压合格率要达到底95%以上。
(8)加强设备的负荷管理,防止设备过负荷运行和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运行。
(9)宣传《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安全用电知识的普及工作。
(10)对供电设备进行操作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工作票、操作票应按月统计,妥善保管。“两票”合格率应达到100%。
2)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由上级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并发文公布。
(11)按“择优选购、按需配备、登记造册、定期检验、坏的封修、缺的补齐、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的三十二字原则,搞好安全工器具的施工工具的配备,检验、使用和保管。
(12)根据设备状况和检修计划,编制备品备件的计划,并进行择优选购,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13)发生生产和电网触电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立即组织事故处理。
1)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上级部门搞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2)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事故扩大。
3)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对已停电的用电客户尽快恢复供电。
一、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准备情况 二、专项效能监察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和要求,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其他相关领导对照《**热电公司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效能监察表》,认真开展了自查。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以及发电一部、发电二部、各检修分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及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管理职责范围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查的重点是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是否达到制度规定的要求及取得效果。宏大热电公司也认真组织进行了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查。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了效能监察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效能监察小组对此进行了检查和督促,经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都重视做到了自觉认真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效能监察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良好。
三、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检查阶段工作情况
由监察审计部、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计划营销部等部门组成的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部门自查结果进行了对照检查,主要检查了各部门制度管理中基础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缺位、越位、不到位的问题;部门间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问题;检查在执行管理制度过程中是否科学严谨;奖惩适度是否还存在不全面和漏洞。根据检查发现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较好,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大胆管理。
四、监察建议
监察小组通过严格、认真检查,也发现了不足之处,通过汇总、分析,提出监察建议:
1、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归档工作;
2、进一步落实好各级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安全长效机制。
3、个别部门之间工作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问题要彻底解决;
4、各部门继续加大对危险点分析预控,加强两票三制、技术监控、点检定修工作;
5、进一步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做到与责权利管理机制相统一,以责论处、奖惩分明。
五、整改提高情况
公司各部门根据效能监察小组发的《监察建议书》,将问题细化分解到专业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做到了各项具体工作有人负责,有人检查,有人监督、有人验收、有人考核,形成了闭环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了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力水平。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目标有序进行。确保整改取得了实效。
1、加强两票管理,规范人员工作行为。针对两票在执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公司重点加强了“两票”的管理工作,先后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集团公司与****热电公司《两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针对两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具体情况专门组织了14次讲课,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对两票的理解和认识。效能监察小组、公司领导和各级管理干部深入班组,组织学习各类事故通报及集团公司下发的《事故案例培训教材》,监督检查学习情况,切实提高了全体员工对无票作业危害性的认识,落实“两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两票管理低标准、执行随意的问题,把集团公司两票执行“三个100%”落到实处。 3、技术监控方面,我们召开了各专业技术监控会,参加**分公司召开的技术监控
会,完成了技术监控星级评定工作。
4、春季安全大检查,结合实际,从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隐患着手,对照本岗位职责,重点从防人身伤害、两票三制、重大危险源监控、防止全厂停电、设备治理、节能降耗、提高人员思想认识和安全整改工作的整治等各方面扎实开展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动态、闭环管理,力求取得实效,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5、在防汛工作上,重点从机构的组织、人员的配备、物资的储备、预案的制定完善与演练、防汛制度的修订方面入手,做好日常防汛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立足防大汛、防洪水、防局部大雨,确保汛期安全生产的“三防一保”。并要求各部门做到防汛物资专用,储备充足、通讯24小时畅通、人员随叫随到,确保安全渡汛。
6、针对目前发承包工程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加强了对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随时纠正不安全行为,规范人员作业行为,使我公司的发承包工程的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
公司还先后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改造,加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加强设备消缺管理,修订完善《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做到节能降耗,改善运行人员的工作环境。以便达到通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效能监察,提高公司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增强公司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