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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公平正义与制度的关系,针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公问题,运用质量管理方法,设计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关键词:公平正义;制度;质量管理;基本公共服务
一.公平正义是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应有之意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2],并提出了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这个原则着重于解决分配平等问题,以来保障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后来罗尔斯强调社会的制度安排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底层最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以便使该社会制度安排产生最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实际效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的社会公平正义。[4]我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渐缩小地区、城乡和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公平正义与制度的关系分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5]他形指出制度是一种“游戏规则”,目的在于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组成。我们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总和。
1、公平正义是制度设计的根本依据。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良序运转。社会中无数不同利益的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一种合适的制度来分配,以维护社会稳定。此外制度的设计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的涵义。
2、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制度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6]制度赋予社会成员基本社会权利,这就能保障他们拥有基本平等的发展起点。制度能够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制度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游戏规则,奖励规范行为,惩罚违规行为。制度整合人们的心理,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使公平正义价值观深入人心。制度能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首先,制度对现有社会资源初次分配,保障社会成员公平发展起点。其次,对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的资源再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正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严重不公平问题,我们必须建立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二.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质量管理引入公共部门,用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并成为公共管理趋势。ISO认为质量管理是“组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7]。
(一)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原则
1、以公众为导向。公平正义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归依。政府部门要鼓励公众表达利益需求,了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内容,应首先考虑弱势群体的服务需求。
2.全员参与。罗尔斯的公平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原因在于政治领域的权利是实现公民在经济领域利益的基础。参与权是公众基本公共服务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重要条件,为人们提供平等发展机会。政府部门须保障公众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另外,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要重视领导作用,鼓励全体人员参与。
3.明确职责与权限。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公正性,体现其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明确合理的职责与权限划分。划分职责与权限也就是分配质量管理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管理需要,合理规定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同时,还要明确各个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4.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政府部门面临的环境比较复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得到不同的服务质量结果或与质量目标存在偏差。所以,必须对质量结果进行改进,保证服务的公平性。此外,要根据变化的服务需求,不断改进质量管理标准。
(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总体规划设计
(1).统一思想,培训宣传
服务部门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要对质量管理理论有明确认识,遵循公平正义的质量管理原则。领导者要起到模范作用,深刻领会质量管理精髓。全体员工学习先进质量管理理论与方法,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
(2).收集需求信息,制定质量方针目标
收集公众需求信息,了解公众需求,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方案的前提。因此,政府部门须加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了解社会底层公众的需求。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的制定,要以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质量管理方针以公平正义质量管理原则为基础。质量目标的制定以质量方针为依据,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1.确定服务实现过程,明确职责
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公共服务所需全部过程,以及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具体职责配备相应资源。同时,根据标准对各个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和分析,以保证服务结果符合标准。最后,根据评价和分析的结果对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2.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的具体安排
在我国,政府部门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公共服务实现经过以下过程:(1)政府部门分析公众需求,评估服务能力,制定总的方针目标,对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总体布局;授权下级,配备活动所需资源;(2)具体公共服务部门,如社会保障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总体布局,对本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规划;(3)具体服务单位,如医院、学校等,执行本领域服务任务;(4)一线员工依标准,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如医生、老师等向公众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3.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
政府部门虽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价主体,但政府部门也需拓展参与渠道,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内外结合的监督评估方式,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社会公众监督可通过社会群众组织和政府部门设立的反馈机构,实现监督。提高公务信息的透明度,是确保社会公众监督效果的前提。在政府部门内部建立服务监督机构,保证它的相对独立性。评估应以公众满意度为首要内容,注重对公众公平感的调查,调查可通过问卷调查、与公众直接沟通等方式进行。
4.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必须要以群众需求为客观依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持续改进,要本着全员参与原则。首先,必须重视领导的作用。领导者要树立质量改进的意识,提供相应的资源。其次,必须提高下级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5
[2][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167.
[3][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8-61.
[4]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上)[J].与现实,2006(1).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取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拆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所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权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新《规范》,使城市管理部门及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有效促进《规范》的实施和执行,本刊特别邀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管理处负责人进行解读。
Q1、修订实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意义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首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9类20 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解决目前城市道路上各类设施存在的数量偏多、分布不均、占地偏大、影响通行、规格多样、缺乏美感等问题,有利于创造更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对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Q2、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哪些问题?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空间,为公众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也常被称为“城市家具”。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是城市景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政府发挥城市功能、服务民生的水平,同时也是城市景观品味高低的体现。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如下问题。
(1)分布不均,数量偏多。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区多、郊区少;主要大街,繁华地区多、偏僻地区少。
(2)占地偏大,影响出行。有些公共服务设施占地偏大,且占据位置不合理,造成人行交通拥堵,甚至完全堵塞了行人通行、或者占据了盲道,既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性化要求。
(3)设施损毁,影响使用。通过调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管理不善、疏于维护,污秽、损毁、破旧问题突出,有的已经完全失去了服务功能,失去了使用价值,却没有及时拆除或更换。
(4)规格多样,造型繁杂。在同一条大街或同一个地区,同一类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形式多样、色彩不一、材质各异, 既缺乏统一性,也影响市容景观。
(5)缺乏美感,视觉污染。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在整个城市中是小品,但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容忽视。北京目前就缺少高质量的让人们的审美情趣向上的“城市家具”, 缺少世界上先进城市“城市家具”应该具有的透明、单纯、实用、美观、广受欢迎的特性。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深入贯彻落实《规范》,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让首都的市容环境面貌再上一个新台阶。
Q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一般要求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中对每一种设施的尺寸、颜色、材质、设置进行了规范。
Q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中心城区指城六区,新城指十个郊区的建成区。建成区,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Q5、《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按照哪些规范性文件修订的?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修订、颁布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9个文件:
国家标准: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国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国家标准: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行业标准: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行业标准:YZ/T 0067 信筒
地方标准: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地方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地方标准: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地方标准: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Q6、什么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答: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Q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
答: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Q8、《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包括什么内容?
答: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
Q9、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包括六项内容。
(1)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2)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3)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5)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国标 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 的相关要求。
(6)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Q10、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以下十五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2)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3)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5)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 1 的要求。
(6)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7)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8)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9)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10)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11)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12)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13)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14)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15)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Q1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包括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应急维修三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2)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3)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
一、基层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一)观念转变问题。总体而言,在长时间计划经济的影响下,所生成的保守观念,并未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改变,所以诸多基层财政干部任然保留着陈旧的思想观念与权利观念等问题。此外,这对我国整个会计管理工作而言,对其中民营性质、新兴产业不予重视,使其成为整个管理架构当中的薄弱一环。(二)基层会计管理工作者观念与自身素质问题。当前,许多基层会计管理工作人员在观念要求与自身素质上仍未达标,如业务素养无法跟进,对会计审计行为以及基层会计人员造成严重影响;基于观念角度来考量,未能与时代跟进,无远见。(三)较弱的监督$指导与服务结合实践性。尽管诸多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已经意识到转变观念的重要性,认识到在管理当中融入服务与指导理念的紧迫性,但却未能作出实际意义的探索与行动。此外,我国所具有的特殊国情,造成无合适借鉴模式,使得部分基层工作者无可借鉴元素,使得自身工作停滞不前。
二、基层财政会计工作当中监督、指导和服?盏囊庖?
首先,为深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需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政府架构。所以,对于政府而言,需积极转变原有落后观念,从管理至上转变为服务至上,从政府优先转变为市场优先。至此,基层财政会计管理工作除了要开展必要性的监督工作,还需将指导与服务理念融入进来。其次,对会计审计信息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实施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切实落实,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乃是整个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核心人物。为达此要求,在管理时,需基于宏观角度,积极落实法规制度的执行,基于微观上,需通过服务与指导,实现监督。最后,针对基层财政会计管理工作当中所充斥的监督,现实上乃为一种会计行为、管理会计人员的基础行为。为能够更好的更加切实的落实上述权力,并将其作用最大化发挥出来,便需得到被管理者的支持与拥护。所以在实施管理时,经监督、指导与服务三方结合,会更为被拥护,且与人性化要求相符。
三、强化基层财政会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与服务
(一)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对于基层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而言,其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为能获取良好效果,可通过继续教育及开展各种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技能。(二)规范会计基层工作。为了能够更好的对会计基础工作无序混乱状况进行合理化、彻底性整顿,需规范会计的基础工作,另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指导,此乃整个基层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重心。(三)会计人员管理。对于基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而言,其对会计人员所开展的管理工作,主要包含有继续教育、上岗证办理及岗前培训等。所以管理人员需积极转变传统的监督观念,将服务、指导理念加入其中,另外,提升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技能水平。(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在经济繁荣的基调下,多种价值观念的融合,使得一些人的在价值观念上受此带来的不良影响。此种不良影响往往会造成一些人员在职业道德上偏离方向,所以,基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需强化教育与宣教工作,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从服务、指导与监督等方面,加强会计管理。(五)健全监督机制。完备的监督机制乃是实现基层财政会计工作的提升保障,便于管理人员审核管理财政工作,且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所存纰漏与疏忽,并有效规避资金损失。至此将此方面给予完善,以便其职能的更好发挥,为据侧这提供更有价值、更为丰富的运行支撑,规避各种财政风险。
关键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 会计工作 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国库单一账户制度[1],其指的是将我国政府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和预算内资金,集中在国库指定的行或者国库开设的账户,与此同时,所有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外和预算内支出,均统一通过此账户进行拨付。通过近几年的试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现已经从上到下在县域经济之中全面展开,并且对公共财政经济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和影响。学校财政作为我国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会计工作伴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也受到了十分显著的影响。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学校财务管理及会计工作的影响
1、对学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
在之前的分散支付制度下,各级学校可以将自身财政专户中的预算外和其他资金申请调拨至支出账户内,当学校的预算资金余额缺乏时,可以非常方便的用其他资金去垫支费用开支,能够相对比较灵活地调拨使用资金[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按照其要求资金的使用一定要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来执行,每一项费用开支之前,必须要审核预算中是否已经安排了此项支出,并且当有预算项目,但是无资金使用计划时也不能用来调拨使用其他资金。这样就要求各级学校的财务管理要更加规范化,否则会影响到正常经费的运行,必须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相应的预算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2)学校财务管理职能的改变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各级学校财务管理的任务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工作方式的变化,其具体的表现为财务人员要依据部门预算来申报每月用款计划,在进行申报时要预计财政授权支付和本月财政直接进行支付的金额,每一笔资金的支付都必须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的操作系统上实现网上实时操作,要时常核对用款额度,学校财务管理从以“管钱”为中心转移到以“管额度”为中心。就我们学校而言,年初编制好年度预算,每月下旬由会计主管编制好下月用款计划表,送交街道财政所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具体有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往来款支出五项经费申请数额。这样就要求学校财务人员应当尽快地熟悉相应业务,增强自身责任心,确保每月按时申报用款计划,每项用款计划申请的数额要适当、准确、合理,不能因为不熟悉相应的业务给国库集中支付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的影响。
2、对学校会计工作的影响
在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对学校会计工作的首要影响为会计核算科目的增多,虽然当今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坚持了不改变会计核算的主体、不改变预算执行的主体、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的“三不变”原则,但是相应政府部门对各级学校的管理也顺理成章地由间接性管理转化为直接性管理,从而造成各级学校将失去对自身大部分资金的使用权,也降低了各级学校可以支配的利息收入,这对学校办学自也有极大的影响。
二、强化各级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议
1、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国家相应财政部门要增大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宣传,通过各类途径促使各级学校和相关人员,尤其是各级学校领导认识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目的和意义,并且通过对此项制度的宣讲,让各级学校的财务人员更快更好地熟悉相关程序以及政策[3]。再者,各级学校应当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自觉的理解和支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 强化学校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由于改革后和改革前,各级学校帐务处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为了适应新的要求学校要自觉强化学校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各级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学校支付方式以及会计核算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这样就要求各级学校的财务人员不仅应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以及扎实的财务理论功底,还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学校方面要不断地进行学校会计人员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应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国库支付工作不断完善、强化学校财政经费的管理、提升资金支付的效率提供人力资源的有力保证。
3、 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先进的网络信息化系统是确保整个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高速交换的基本手段,因此应当逐步的提高和完善各级学校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给予技术方面的支持。
4、 需要进一步推进各级学校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要求了预算的执行,并且明确要求了要按预算支出,不能进行擅自改变相应预算渠道的规定。因此如果学校的预算环节没有完善,集中支付的环节就必定会出现较难适应学校实际需要的状况,这就要求各级学校必须大力改进预算工作,有效预防预算工作不足而带来的相应风险[4]。
总结: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其指的是将我国政府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和预算内资金,集中在国库指定的行或者国库开设账户,与此同时,所有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外和预算内支出,均统一通过此账户进行拨付。因此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于各级学校的财务管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各级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和任务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并且其对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当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学校要自觉强化学校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且应当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自觉地理解和支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参考文献:
[1]江苏省财政厅国库处.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0,(9):26―28.
[2]叶靖,黄志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学校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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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飞.从服务心理学谈图书馆读者服务[J]图书馆界,2013.(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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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河.让读书成为时代风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6-04-29(003).
(一)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石狮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彰显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石狮市城郊及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农村人口受利益驱动,为获得征用土地补偿及相关福利,大量涌入石狮市谋求发展却不愿迁户口,所以他们的长期居留地和常住户口地往往不一致,即存在人户分离现象,这种人户分离现象进而导致大量的“空挂户”出现[2]。调查数据表明,石狮市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但户籍人口增长缓慢,从1988年建市至2012年增长不足8万人(图1),主要为户籍人口的自然增长所致。这就更说明了石狮市流动人口的总体落户水平不高,长期存在着人户分离现象,导致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石狮市城市管理体制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户籍管理制度影响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既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3]。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具有学历较高、收入较高等特点,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内容越来越多,层次也越来越高。但在石狮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由于户籍尚在农村,无法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表2),特别是在技术培训方面,最大差距达到34.1%,在电视录像厅、图书室、文艺活动以及免费或便宜的电影等方面的差距也都超过了1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石狮市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虽然有很大改善,医疗普及率较高,但医疗设备差、卫生技术人员短缺。据统计,农村卫技人员仅仅相当于城市的12.8%;公路交通虽然实现村村通,但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交通运行不正常。由此可见,石狮市虽然城市化进程较快,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深刻影响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水平。
(三)户籍管理制度导致社会保障不到位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无差别的所有社会成员效用最大化,即要无社会地位区别地保障各个社会人群的相关权益。据统计,在石狮市流动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分别占流动人口总数的18%和16%,而新农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以户籍为基础,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不能参加这些保险。在教育方面,因大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在石狮市区,市区现有学校难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的需求,学校的班级规模和学生数量均严重超标,长期超负荷运转,这些问题都表明石狮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到位。
二、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取消户口性质,建立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
即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石狮市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在2001年底就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由公安机关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并核发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薄,彻底消除城乡之间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差异形成的“二元”户口结构,实现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二)推进信息管理,实现“一站式”户口迁移登记
2008年以来,石狮便依托省级人口信息平台,取消了以前省内迁移户口须到迁出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的环节,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在省级人口信息中心数据库进行网上“一站式”户口迁移,构建了科学化、高效率、城乡一体的户籍登记、迁移、管理体系。该举措极大地方便了石狮市民跨区县迁移户口,不用再为往返两地办理迁户手续而耗时耗力。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30日,全市共办理网上迁移户口5570人,其中迁入2614人、迁出2956人。
(三)调整户口政策,低门槛汇聚劳动力资源
石狮市自2009年以来,实行户口迁移人性化管理,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推出投靠配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未婚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移落户等8项户口迁移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了便利。同时,石狮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户籍管理方面推出鼓励农村人口在城区购房落户和在集镇建房落户,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经商创业落户以及各类人才和大学生就业落户等多项优惠政策。此外,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落户。据统计,近年来石狮市共办理购房、人才引进、经商务工等落户3922人次。这些措施给流动人口创造了更好的平台,吸引更多流动人口扎根石狮,使得更多高素质流动人口不断融入本地,在众多的工作岗位上稳定就业,逐渐改变原有的“候鸟式”“两栖式”就业生活方式,从而为石狮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三、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存在的现实困境近年来,石狮市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与户籍地相比,石狮城镇户口吸引力相对有限。城市流动人口为保留原户籍地的既得利益,再加上自身流动性较大,多数不愿在城镇落户。对部分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显示,愿意在石狮落户的仅占被调查总数的15%,这种消极的落户意愿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石狮市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另外,石狮只针对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以及计生管理等的限制也造成了在石狮落户的高层次人才较少,人口素质相对较低。这些都给石狮的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题。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
尽管石狮非常注重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但因大部分流动人口集聚在市区,现有学校规模又无法满足,导致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减少。再加上自2014年起,福建省出台新规,凡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福建省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这虽然给流动人口以政策倾斜和教育关爱,但在拥有大量流动人口的石狮市,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高考,使得原本就不足的教育资源将有可能更为紧缺,如石狮市的教师编制缺口加大,教育用地等更为紧张,难以满足现实要求。另外,在石狮,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较为落后,优质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市区。如此看来,基于户籍基础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也成为石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大困境。
(三)社会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石狮市自2001年开始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但至今部分职能部门尚未修订相关规定或出台配套政策,仍然按照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办事,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产生冲突,如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城镇户口只能生一胎而农村户口可有条件生二胎;在人身伤亡赔偿上,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于是,农民在进入城市后,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收益权等三项权益的同时,却不能转而拥有就业、教育、社保、住房、医疗等配套权益,违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初衷,加大了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困境。
四、城市化进程中深化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为响应党的十关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四化”协调同步精神,福建省政府在《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将石狮市全域城市化改革试点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石狮作为泉州环湾发展中心城区的重要组团,开展全域城市化改革,符合建设厦漳泉大都市区的总体趋势,也符合石狮城市化发展的实际。对此,石狮在着手拟定的《石狮市全域城市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全域城市化改革的一大主要内容。
(一)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建设流动人口服务平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等有效服务。(2)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流动人口就业培训,积极推进对流动人口职业技术、创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3)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规定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其基本的经济收入;畅通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开通用工投诉、工伤认定、工资清欠等绿色通道,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如此,在保证流动人口基本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落户意愿,使其能更为主动地融入城市生活。
(二)与居住证制度挂钩,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一直是政府不断努力和追求的目标。为摆脱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的束缚,目前石狮市政府着力于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凭借居住证享有均等化的公共资源,进而实现石狮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1)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计划,继续落实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本地生同等待遇的就学政策,拆掉门槛、规范收费、敞门接纳入学,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2)流动人口凭借居住证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重大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卫生服务。借此,在方便流动人口在石狮市享有户籍地的相关政策的同时,石狮市政府能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保障其权益,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三)与居住证制度挂钩,健全社会改革配套制度
[关键词]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动态管理
[中图分类号]C9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9-0119-03
流动人口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从公安人口管理角度看,流动人口通常是指未依法改变法定住址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滞留的移动人口[1],滞留超过3天者,也被称为暂住人口。有的学者也称之为“城市外来人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逐渐成为常态。据调查,我国流动人口1997年为7000万[2],2013年我国已达2.6261亿人。中国流动人口数量多、规模扩张快、流动随意性强,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写进报告。党的十召开后,其更成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破解城镇化发展的重点工作被密切关注。
一、转变管理理念,管理与服务并重
管理模式是包括管理理念、管理内容、管理工具、管理程序、管理制度在内的完整的管理体系[3], 动态管理模式要求管理者根据管理进程与管理环境间的关系及其变化,预测外部环境、分析内部数据,及时调整管理理念与管理手段,使管理体系能够适应不同环境的管理模式。[4]人口流动包括了人口在不同地域间的流出、在途、流入与返回的过程,是个动态的过程。随着人口流入后重返乡村或扎根流入地,这一人口流动的动态过程更显复杂,其动态化特征更为明显。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模式,要求创新服务管理制度和手段,使公安机关能够全面掌控人口流动的动态过程,发现和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并使其常态化、持续化、主动化,实现以动态管理模式进行流动人口管理,有效解决人口流动动态化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
现有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严格管控的思路。静态的、防控型的管理模式使公安机关面对流动人口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而被动应付。多年来,人口流动由个体流动向家庭式迁移转变,由候鸟式流动转向扎根城市,并在流入地聚居,有的已成为事实移民。[5]在改革开放之初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模式及暂住证制度等虽对流动人口管理效用明显,但都属于“以静制动”的属地化管理,不能适应人口流动的动态复杂状况,谈不上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必须看到,合理的人口流动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能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为开拓新型农业化道路创造条件。[6]人口流动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流动人口盲目、无序大规模涌入城市,一旦超过城市的容纳力,管理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负面效应,甚至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已有人口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需要。这一背景下,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主体——公安机关如何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针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模式,如何全面提升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成为提高管理服务效能中的当务之急,也对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流动人口问题非单纯的社会治安问题。做好流动人口工作应以人为本,逐步由社会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转向综合服务管理,由重管理轻服务转向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保障流动人口的安定。
管理者必须正视城乡差别对人口流动带来的深刻影响。美国学者唐纳德·博格 (D.J.Bogue)上世纪50年代提出的“推力—拉力理论”对于人口流动的原因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人口流动实际上就是流出地的推力(push factors)与流入地的拉力(pull factors)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差异特别是实际收入差异的缩小,将是劳动力流动变慢的方法之一。提升农村的城镇化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通过服务手段逐步缩小影响人口流动主要因素的推拉力量,无疑能够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
新公共服务理论也认为,管理者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主动承担为民服务的职责。[7]管理者特别是公安机关要针对不同户籍身份、不同人口特征、不同流动状况的人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采取不同服务管理方式,推进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的融合度;围绕流动人口的切实需求组织发挥基层警力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升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水平、效率和质量。
二、克服单一模式,推进管理的整体性与多元化
流动人口问题是社会整体性问题,也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形势下的重要工作,单靠公安机关独立支撑,难以取得效益最大化。流动人口管理应当合理协调条块关系,积极探索管理主体从公安机关为主向综合性政府管理服务部门为主的新格局。如安徽省铜陵市已经出台了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建立起“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学校主导、家庭配合、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机制,建立学习生活保障体系”。北京丰台区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城乡结合部地区一元化管控模式,理顺“流出地及流入地政府统一领导、综合指挥协调,各管理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整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在管理主体上实行一元化管理 ,政府设立区域综合治理办公室作为指挥协调中心,联合村委会、居委会,及属地公安、城管、工商、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人员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综治警务站、警民联调队、群防群治队,共同开展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上海则成立了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由房管、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民政、统计、计生(含流出地、流入地)组成的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按照人口居留、就业、生育、子女入学和医疗等划分不同的管理内容实施流动人口管理。这都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上如何强化政府作用,实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流动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做了积极探索。浙江省某市的街道办事处在当地派出所的推动下,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单位进行服务管理,通过“融入式”、“联动式”模式推进流动人口的再组织化,提升其城市归属感,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有学者提出,流动人口管理必须要积极培育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意识。公安机关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运用社区的管理机制和手段,充分发动社区居民及自治组织[8],通过警察与社区的“合作式治安” [9],做好针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公安、民政、社保、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公安机关需重新定位自身的职责权限,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优化各部门资源配置状况,实现“合作式管理”,将人口管理力量形成合力。
三、深化户籍等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手段
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在提供人口信息、控制人口盲目流动、平衡城乡人口和劳动力的总量、结构、布局、防止城市膨胀、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二元户籍制度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已逐渐消失。人户分离、户口空挂、重登、漏登的现象使户籍登记已不能准确反映人口的真实信息,公安机关通过户口登记、调查、统计、查验的行政手段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弊端越来越明显。[10]原有户籍制度的功能异化并导致人口管理上种种失当遭致了很多诟病。2013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全国政法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让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镇和农村安居乐业、各得其所”,虽然提出要统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但释放的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流动人口管理进行改革的积极信号。
无疑,公安机关要完善制度设计的整体要求与框架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一步规范服务管理,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工作,改变单纯依靠管控行政手段盘查人口管理方式,建立人性化管理机制。现行城乡二元分治的户籍管理是一种防范型的静态管理模式,不适用动态的流动人口管理。户籍改革就应当还原户籍人口登记和统计管理的基本功能,建立能覆盖所有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比如可以实现身份证号码为唯一代码,完善身份证电子管理系统,统一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控制手段调节人口流动。在现阶段,可以放宽城市迁入门槛的限制,逐步解决流动人口定居落户问题。门槛准入机制作为调节人口流动的手段要承认地区差异,根据城市等级、现状从小城市到中、大、特大城市分时间段循序渐进地放开,在社会经济发展达到较高程度、各种相应条件都已经具备时,取消二元制户口划分,实现城乡一体化,完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人口流动机制。如银川市就规定今后农村户籍人口均可无条件申请转为城镇户口的新户籍制度。其次,可以尝试打破户籍管理的“属地”界限,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将居住证登记与就业、社保、住房信息、房屋租赁、公共服务、教育、医疗、计划生育等服务管理功能融为一体,赋予居住证广泛的公共服务功能,并将居住证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使居住证具备基本的身份识别功能。应该提示,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核查等制度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比如公安机关应将以房、业、证、站等管人模式融入到以网管人模式,将信息化手段与其他手段相结合,流出地与流入地相结合,综合“网、人、房、业、证”,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社会化,以信息化警务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水准和要求,通过细化责任制度、量化考评机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列入民警的考评体系,促进保证警察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及服务主动性。无疑,只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才能打破流动人口管理的瓶颈。
中国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且处于不断上升趋势。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人口与人口流动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口的盲目无序流动引发了治安、犯罪等一系列问题。党的十后,如何加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管理并服务好流动人口,成为政府普遍关注的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创新成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的转变,折射出城镇化进程中国家与地方、社会与个体等诸多关系的变迁。公安机关面对问题与挑战,既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更要应对人口流动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寻求对策。如何妥善解决人口流动过程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应对新的突发状况,自然还需要开展更多实证研究。但是,构建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模式,对于破解城镇化进程中的难题、消除流动人口中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应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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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珍妮特, 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0.
[8]伍先江.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2).
[9][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M].郑戈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5.
近年来,我国公立医院在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机制创立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在社会公共医疗服务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服务压力和经营管理风险。在此形势下,作为现代服务业组织核心业务环节的服务管理日显重要,并决定我国公立医院的竞争能力。本文力求通过对现存问题的分析,寻找迅速提升我国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水平的现实路径。
一、医院服务管理的功能与重要性
服务管理是确保组织员工通过与客户沟通及时发现客户需求并满足的过程和制度。服务管理具有发现客户需求、为产品设计提供信息、整合技术产品与服务、促成交易等功能,决定了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的成效。医院只有通过服务管理才能够不断发现并满足客户需求,只有医院服务质量长期符合客户要求时才能持续运营和生存。所以,服务管理是医院持续经营的基石。
我国公立医院面对的是一个日益开放和竞争激烈的市场。医疗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医疗企业产权制度和医疗产品市场等领域的改革为我国公立医院经营提供了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但不能保证其运作和经营的成功,也对其公共服务产品提供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我国公立医院必须发挥与客户关系悠久、规模大、基础设施好、技术产品起点高等已有或潜在的服务管理优势,短期内避免与其他类型的医院拼资金、拼价格、拼推销投入,才能获得竞争优势和生存空间。因此,为达到“构建合格公共医疗服务产品提供主体”的公立医院改革目标,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公立医院服务管理工作。
二、当前我国公立医院服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忽视客户需求
我国公立医院尤其是大型公立医院普遍忽视营销,即使有一些营销举措,重点也放在具体医疗产品和服务的推销上,而对如何在员工—客户沟通中发现客户需求重视不够,造成了医院员工对具体医疗产品的过度推销和对客户需求的冷漠同时存在。而当客户安全、平等、效率等基本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时,医院是很难提升客户价值和关系水平的。
(二)医疗产品研发与客户服务脱节
在医疗产品研发过程中,我国公立医院迅速引进了国际先进的科技及相关人力资源。这些举措对于提升我国医疗产品数量和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各医院中新产品的设计思路很少直接来自于客户服务环节顾客,甚至极少征求一线客户服务员工的意见。而不同文化、国家、区域顾客群体的医疗需求差异明显,我国医院如果长期根据国外客户的需求特征、理论及相关假设进行产品研发,则不仅会延长产品设计过程,增加试错成本,而且也丧失了我国公立医院在客户信息上的巨大优势,最终沦为医疗产品与服务设计环节的跟随者。这已经集中反映为我国公立医院产品与服务自主创新能力与其规模发展极不相称,新产品缺乏特色和区域优势。
(三)医疗技术和产品创新缺乏服务支撑
医疗产品虽与金融、物流、IT服务等具有不同的形态,但其实质都是服务契约。与工业企业的有形产品不同,成交不是客户关系的结束,而是医院提供服务产品的开始。由于对于服务管理的忽视,使得我国公立医院员工往往认为成交就代表服务的成功,至于后续服务的提供、客户需求的变化、服务环境的变化则不在医院员工的考虑和权责范围之内。近期为社会所关注的医患纠纷问题,起因之一就是医院将其产品与后续服务相分离,客户关怀不到位,一旦治疗效果达不到病人预期,很容易出现医患对立。
三、我国公立医院服务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公立医院服务管理中存在以上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未认识到客户服务的重要性
在原有医疗体制中公立医院基本不存在竞争,即使有,由于都是事业单位,竞争水平和范围有限。这导致各家医院管理松懈和服务质量失控,对服务管理长期忽视。即使在当前医疗领域逐步市场化、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由于前期改革还集中于市场放开、新市场主体构建等层次,公立医院对于服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仍较低,没有认识到其政策意义和战略意义,仅将其作为医务人员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
(二)组织结构不符合服务管理基本要求
我国医疗机构组织结构基本沿用传统的直线—职能制。在这一组织结构中,一线医疗人员虽然最了解客户需求,但由于距离决策层最远,对决策的影响最小,拥有的用于满足客户需求的资源也最少。“了解客户需求的一线医疗人员没资源,拥有资源的管理人员不了解客户需求”这一现象就极大地阻碍了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进行。
(三)缺乏必要的绩效管理制度
我国公立医院缺乏必要的绩效管理制度保证服务战略的实施,在私立、外资医院都将市场营销作为战略关键时,公立医院还无法通过健全的绩效管理制度将一线医疗人员客户服务水平与其收系起来,公立医院的整体发展战略、员工服务水平和收入三者依然相互分离。
四、建议
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整体目标下,公民获得高水平公共医疗产品的需求必将日益迫切,公立医院服务管理必将面临日益巨大的压力。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和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提升我国公立医院的服务管理水平,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人为本,改造公立医院组织文化
客户服务人员的行为是受其组织文化约束的。我国公立医院原有文化强调责任、纪律和行为规范等核心价值。这种文化帮助我国公立医院成功草创,全面履行国家赋予的各项职能,并成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典型行业。但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条件下,我国公立医院必须强调创新、服务、沟通、客户价值等核心价值观,塑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激励医疗人员迅速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二)建立与服务管理需要相匹配的绩效管理制度
首先,将客户服务水平作为医院绩效目标而不是员工行为规范进行考核。其次,将加大客户服务在各级机构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应将其作为基层机构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其三,引入第三方客户服务调查机构,在绩效指标体系中应以客户满意度指标替代客户投诉次数或投诉率指标。第四,在进行绩效结果管理时,将医疗人员服务水平与其可获得的组织资源、收入相联系,对可户服务水平提升给予及时的激励。
(三)调整组织机构,实现扁平化和流程化管理
当前,我国公立医院应积极下放与客户服务有关的决策权力和组织资源,进行医院流程梳理和优化,最终转变为根据客户需要设立的扁平化、流程化医院。这在服务管理上表现为:客户不再面对医院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审批手续,医疗人员提供客户服务不再需要进行复杂艰难的内部沟通、协调和报批,医院的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客户服务的高效进行。
(四)建立学习型医疗客户服务团队
要实现高水平的客户服务离不开高水平的客户服务团队。因为我国公立医院客户服务问题是普遍而长期的,所以实现客户服务水平的跃升既不能依靠现有服务团队,也不可能单纯依靠从外部引入人力资源。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比较可行的客户服务团队构建思路是:立足现有人力资源,加强客户服务技能培训,在高端医疗岗位和医疗岗位引进一定比例外部国际化人力资源,从组织和文化上构建市场导向、面向问题、积极创新、不断进行知识积累的学习型客户服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