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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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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第1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第2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一、充分认识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国家统计局市县调查队是政府统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调查的范围不断扩大,统计调查的内容日益丰富,涵盖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主品产量、规模以下工业和部分服务业增加值、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畜禽监测,企业景气指数等常规调查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文明城市测评、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专项调查。

(二)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统计调查为中央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性信息,发挥着重要的信息支撑作用。同时统计调查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翔实的数据、基本情况,还为量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综合评价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供了基础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与方法

(三)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制度方法为统计调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具有设计的科学性、执行的严肃性、程序的统一性和行为的法定性。各级调查队必须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制度方法的执行能力。

(四)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国家抽样调查任务以及相关的全市性调查任务。除直接负责市区调查任务外,还要对各县市区的统计抽样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市县区各调查队要充实调查力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查方案和原则组织实施。

(五)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市县区各调查队承担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并对调查数据采集、上报、审核、加工和实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大力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

(六)部门配合,加大调查网点的行政支持力度。调查网点的代表性与数据质量对总体推断十分关键。各类调查网点的基础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财政、民政、公安、工会、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做好调查工作宣传和调查点、调查户的慰问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实调查补贴,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度。

被抽中的样本企业、个体户、以及城乡住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办、社区(单位)要自觉接受和落实调查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调查,同时,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抓,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的工作。

(七)精心组建辅调员队伍。要高度重视辅调员队伍建设,选配好辅调员,加大培训力度,落实必要待遇,支持统计调查机构配齐、配强调查网点的辅助调查队伍,确保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八)着力提高数据采集手段。要把提高源头数据的采集手段和工作条件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加快利用手持电子终端、卫星遥感技术、其它电子技术采集并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工作的步伐。市县调查机构要建立调查网点电子名录库、原始数据库以及电子技术采集系统。

(九)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要支持统计调查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联网直报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改善市、县队网络接入方式,促进网络应用技术的提升。

四、积极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要面向社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广泛开展《统计法》、统计调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十一)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统计执法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对瞒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的调查对象和篡改、干扰统计调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工作。执行市县统计调查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加强重要调查数据与实际情况的协调性评估,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要理顺调查队和统计局的关系,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建立重要数据协调机制、资料共享机制。

(十三)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要不断创新统计调查服务的方式方法,增强统计调查数据多样性、方便性,提高进度分析的及时性、规范性和专题分析的针对性与深度,重点围绕宏观调控、结构调整、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展研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六、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十四)加强对统计调查业务的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五部委关于调查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政府序列进行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统计调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落实统计调查改革的各项措施。

(十五)支持统计调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建设一支和谐、规范、有为调查队伍的各项工作。要支持调查队领导班子建设,把调查队干部纳入地方干部交流、调配、培训等序列予以考虑;加强对调查队辅调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在人员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3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可以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环境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九条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章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各类环境保护考核,需要使用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环境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使用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各项环境管理考核评比,其结果需经同级环境统计机构会签。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环境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提供《统计法》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环境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第4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1.严格人口计生统计调查审批管理

    人口计生部门是人口计生统计调查的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开展人口计生统计调查,人口计生部门开展人口计生调查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原则和标准。责任单位报请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的目的、内容、方案等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说明。相关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实施,对不符合规定的统计调查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需要责任单位修订完善的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关于人口计生统计调查的审批管理,国家计生部门和地方计生部门都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应当严格遵循。需要注意的是,当今经济社会,受各种利益驱动,个别地方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借助人口计生部门的资源,组织开展所谓的有关统计调查,极易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必须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同时,如果责任单位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不合理,按照该方案调查可能出现错误或失实的结果,也将不能科学指导工作开展,可能还会带来负面作用;此外,我国人口计生工作是一个敏感问题,有关工作搞不准、搞不好,极易引发国际有关媒体的负面报道。所以,对人口计生统计管理不能有任何松懈,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2.严格人口计生统计调查组织实施

    人口计生统计调查项目得到审批后,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一是严格统计调查的原则要求。要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不能超出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中收集到的,不进行重复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进行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能与已制发的统计调复、交叉、矛盾。二是科学设计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包括内容:(1)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内容、资料上报、调查结果运用等;(2)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和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3)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来源;(4)抽样调查的抽样方案等。特别需要注意,各类报表、调查问卷指标的计量单位和编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确定,没有颁布标准的,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原则相矛盾;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报表、调查问卷,在标题之前标明相应的密级;报表、调查问卷的名称与主要内容要一致,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明确,各项指标要有相应的计量单位。三是注意有关人口计生统计指标意义。在统计调查过程中,需要用到有关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而有些指标只在特定环境或一定人口规模才有实际意义,需要科学把握和应用。例如性别比指标问题,只有在较大人口基数范围内计算才有意义,有些地方对乡镇计算这一指标是不够科学的;再如人口自增率指标问题,是从宏观上分析人口变动的重要指标,这一项指标也要在人口规模较大的情况下才具有现实意义,规模小了不能反映一个地区较长时间的人口变动规律。像这样的具体问题,责任单位要进行具体认真研讨论证。四是认真组织实施人口统计调查工作。实施调查是关键环节,是统计调查项目能否实现目标的保障。责任单位要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层面等各方面进行充分准备,全力予以保障,并对调查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纠正偏差,确保调查科学到位,达到预期目的。要加强调查人员队伍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工作负责的高素质人口计生统计调查队伍。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

    3.严格人口计生统计调查结果应用

第5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3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3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发挥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制定本实施方案,目的在于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在原有的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促进服务业各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做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度、统一口径、统一方法,及时交流、完善、丰富统计信息,从而全面、及时、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提高国民经济核算质量,预警和监测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进程,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升宏观经济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统计服务。

二、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市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完善相应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配合市统计局开展所管理行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财务统计调查,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统计局或视情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数据共享制度。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调查实施方式和数据交换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与统计部门要共同做好主要业务报表数据以及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数据的衔接、交换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顺利实施。

(四)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三、实施办法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根据*市统计局制定的《*市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月报制度。1月免报,自2月起报送当前累计数,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错季报制度。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本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组织模式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各镇(街道)负责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审核、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配合市统计局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把完善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落实统计保障。各镇(街道)要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统计职能单位,落实人员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及资料报送。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分工协作。统计局作为政府的综合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在明确部门行业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职责分工的同时,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本着“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总体要求,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服务业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强化统计基础。由市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数变有因,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第6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2011年,内蒙古调查总队、旅游局联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工作并提出四点要求:

进一步提高对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区旅游业的发展情况。

严格执行2011年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有效方案,畅通调查渠道,保证调查样本的随机性和准确性。

加强调查员的培训工作,要进行现场直接调查,认真核对内容,加强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的检查工作。

加强原始数据的审核、评估。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国内游客的不同职业、年龄等在填报时要注意其指标的合理性,分析指标反映出的发展趋势和逻辑关系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根据以往经验进行对比并重点关注。

陕西总队五方面落实统计设计管理重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设计,优化统计管理,推动和服务四大工程建设,陕西调查总队围绕《2011年全国统计设计管理工作要点》精神,制定下发了《2011年统计法制和设计管理工作要点》,要求落实好统计设计管理重点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调查企业联网直报;认真贯彻《服务业统计基本规范与职责分工》,稳步推进房地产价格调查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各项民生调查工作;积极开展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标准等的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地方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做好申报和审批;调查总队通过社会监督、统计巡查、工作调研、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落实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和《县级调查队考核评价办法》。改进市县调查队考核办法,加强对市县调查工作的考核。建立交流平台,重点推广各市县调查队在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有突破性进展、有创新举措的经验,组织开展观摩交流活动。

加强统计设计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统计设计管理业务骨干的管理和培训,积极参加国家统计局举办的统计标准、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一体化培训。

山西总队AA标准推进基层基础建设

山西调查总队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在开展基础工作达标升级A级标准的基础上,创建《统计调查基础工作达标升级AA级标准考核细则》,进一步推进全省系统基础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认真制定AA达标标准,量化考核细则。结合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考核评价办法及总队实务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等相关内容,从基础工作、数据质量和统计调查服务三个方面制定了基础工作AA级达标升级考核标准,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在市县调查队上报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经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测评等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市县调查队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第7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由于服务业分工细、差异大、单位多、分布散,各行业经营性质不同,管理体制分散,加之会计核算方法各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调查体系不够健全等原因,造成现行服务业统计工作难以完全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省成立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各州(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构,充实调查力量,努力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和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实施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要加强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建设,认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的检查督促工作。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作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对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统计调查,积极配合、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全省所有调查对象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义务,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体系

加强服务业统计,必须按照既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又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要求,立足体制机制创新,深化统计改革。重点是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有机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所需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基础指标相结合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的服务业统计体系。

四、分工协作,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全社会服务业的综合统计调查,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采用部门分工协作的方法实施。

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组织协调,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任务。要切实加强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建设,搞好对各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业务培训,指导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管理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要制定部门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质量审核验收制度,规范调查数据的程序。要认真组织好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分工,负责对部门所管理的行业内所有单位实施基层统计调查,并按照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和内容汇总上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加强业务统计的基础上,在所辖业务范围内,逐步建立经常业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统计制度。要积极研究和探索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并根据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法。

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还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五、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抓好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第8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老龄问题;老龄统计调查

老龄统计调查是围绕老龄问题展开的专项统计调查[1]。老龄统计调查本质上属于人口统计调查,但是在统计调查对象上,虽然主要是老年人,但是还包括老龄工作组织、涉老组织机构、养老服务及其福利设施等,因此老龄统计调查既有一般人口统计调查的特点,也有其特殊之处。老龄统计调查涉及的统计调查理论、方法和资料分析的统计技术,与其他成熟的调查研究有相同之处,因此老龄统计调查的研究可以借鉴一般的统计调查技术和经验。老龄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从2004年起,老龄事业统计表纳入国家民政部民政事业统计制度。

1 我国老龄统计调查的发展概况

我国老龄统计调查是伴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而逐步兴起的。1982年以前,我国政府还是没有正视老龄问题的存在,因此没有老龄统计调查正式称谓。1982年,我国应邀参加第一届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政府开始重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转变的后果――人口老龄化问题,老龄问题和有关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始得到认同和重视。在老龄统计调查开始流行之前,我国老年人的资料主要来自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和户籍统计资料,专门的老年人调查并不多见。1982年,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成立,之后各省市县老龄工作机构也相继成立。专门老龄工作机构的成立直接促进了老龄统计的发展。1989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成立。调查研究作为该中心的一项基本科研职能和任务,相继进行了多项有关老年人口的专题调查,并建立了老年人口信息数据库。2000年以来,各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于宣传和开展老龄工作的需要,相继创办了自己的老龄工作刊物,有关老龄工作、老年人问题的调查论文亦是其刊登的重点。

2 我国学者对老龄统计调查研究探索

当前有关老龄统计调查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专门研究老龄统计调查的书籍极少。从目前比较有代表的研究成果看,1992年,莫龙编著《老年人口统计学》,比较系统地研究了老年人口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但此书的局限性在于人口学研究的视角,没有涉及老年社会经济、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方面的指标体系的研究;2002年,李宝库主编的《新世纪老龄工作实用全书》,其中由徐勤撰写的“老年统计调查工作”一章,介绍了80年代的我国已有的老年人口调查概况;2003年,徐勤在《老龄统计指标体系初探》一文中,论证了老年统计工作的意义和建立老龄工作指标体系的必要性,以及初步地构建了老龄统计指标体系的框架和统计指标的口径;2004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编的《老龄工作指标体系》和《老龄工作指标手册》两本书中,比较详细地勾勒了老龄事业、老龄工作、老年人口等统计指标体系以及老龄信息管理等框架。2004年,源于此两本书中的部分表格已被国家民政部采用,已经成为我国老龄事业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2]。2002年~2006年期间,华龄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老龄工作年鉴》中,收录了部分省市的老年人口、老龄事业、老龄工作的调查数据;2003年和2009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分别出版了“中国城乡老年人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集”、“中国城乡老年人状况追踪调查数据集”。这两本数据集全面地展示了我国城乡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状况方面的数据。

3 我国老龄统计调查实践和研究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第一,老龄统计调查的概念、任务和作用尚未得到社会认可。除我们这些处在老龄工作系统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外,老龄统计调查在国内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有学者至今没有区分老年人调查和老龄统计调查。我们认为老龄统计调查应指老龄工作机构、老龄科研机构、老年学会/协会、从事老龄问题研究的学者个人等,为了解老龄工作状况或老年人口状况而组织的专题统计调查活动,而不仅是老年人问题调查。

第二,老龄统计调查与老龄调研不分。老龄统计调查不同于老龄工作调研。老龄工作调研主要是通过访谈、实地考察和听取工作汇报方式,了解老龄工作情况或老年人生活状况的工作方法。老龄统计调查特指以普查或抽样手段,通过调查问卷专门收集老龄工作情况或老年人生活状况的社会调查方法。

第三,老龄统计调查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调查没有得到系统的研究。20多年来,老龄统计调查报告数以千计,但是我们发现可能由于问卷设计不科学、未使用科学抽样方法、调查实施不严谨、数据分析的粗略以及调查报告撰写的不规范等原因,相关论文的质量存在瑕疵。其根本原因在于老龄统计调查作为人口统计调查的新分支,其理论研究和调查经验的总结还不够。就已经发表的众多调查分析报告看,还普遍存在以下需要规范的问题,诸如统计口径、统计时点、资料来源、计算方法、预测参数、指标定义等等。

第四,与国外在老龄问题方面的调查所涉及的调查丰富内容比较,国内有关老龄统计调查内容还比较浅薄,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方法简单。2000年,徐勤在《中国老年人口问题调查概要》一文认为,中国老年人口问题调查对老年人口各方面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文化、意识等背景了解不够;对老年群体中的特殊群体调查少,如高龄老人、长寿老人、孤寡老人、老年妇女、少数民族老人、贫困老人[3]。2001年,陶立群在《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对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综述》一文中,认为与国外老龄问题调查比较,中国老龄问题调查缺乏专题性的、深入的、高层次的、动态追踪调查[4]。从《老龄问题研究》(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刊登的调查研究报告看,使用比较复杂的统计分析方法极少数,绝大多数论文仅仅是简单的统计描述(列表形式)。进入21世纪后,我国老龄问题显性化,同时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学术交流日益增多,国内的老龄统计调查频次急剧增多,内容也趋于丰富,调查方法和技术不断提升、多元化指标体系走向完善。

4 我国老龄统计调查研究方向

由于中国老龄工作的管理体制的特殊性(综合、协调、监督涉老工作部门联合体制),直至2004年才建立全国性的老龄事业统计调查制度。目前我国取得的老龄统计调查研究成果,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全国性的、统一的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奠定了基础性的技术和理论基础,但是在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老龄化态势监测指标、老龄事业发展评估指标、老龄工作考核评估指标研究,以便建立老龄事业信息支持系统和老年人生活质量综合监测和评价体系。2010年1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启动了“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项目”,首次提出要加强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研究,这是加强我国老龄统计调查研究的新推动力。

参考文献:

[1]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对“老龄问题”进行了表述,即由人口老龄化而引起的社会经济问题,包括各种影响到老年个人的问题以及与人口老龄化有关的问题,前者为人道主义问题,后者为发展方面的问题。

[2]中国人口年鉴(2004年),2003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概况“九、加强老龄工作,启动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中国统计出版社。

[3]徐勤,中国老年人口问题调查概要,老龄问题研究,1990年第4期。

[4]陶立群,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对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综述,清华大学老年学研讨会主题报告,二十一世纪的挑战――银发中国:中国老年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会议报告来源:省略/zjlt-t62.htm。

第9篇: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统计现状 统计制度改革

一、我国政府统计现状

自从1978年国家统计局恢复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逐渐建立起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一局三队”的组织结构系统。根据我国行政体制的划分,从中央政府到乡镇政府一共分为五级政府,根据《统计法》规定,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实践当中,很多乡镇设立了统计站(所)进行统计工作。由此可以发现,我国政府的统计工作实际上实行“五级管理”设置,即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受本机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实际上形成了统计机构是随各级政府层层设置,“一级政府一级统计”的现状。

从统计调查体制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全面调查、全面报表、全面上报”的体制。目前,我国的统计调查形式是以全面调查为主,辅之以非全面调查的方式。统计数据上报的方式是以统计报表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这种方式下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并按月、季度填报统计报表,然后再由基层单位按照行政层级层层上报统计报表。因此,政府的统计数据是通过基层向上级逐级汇总就可以得到最终相对比较真实的统计汇总数据。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干部考核制度需要量化的数量来支撑,因此统计数据作为一个现有的数据,成为干部政绩的最主要量化指标。因此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确的现象频繁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统计法规体系不完善。就目前的《统计法》的内容来说,统计部门的经费保障、统计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新增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2、统计标准尚未统一。《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此阿勇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但是在实际当中,除了统计编码和分类目录是统一的之外,其他的标准尚未建立起高度的统一性,这也是造成目前不同统计数据之前出现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3、“统计过剩”。“统计过剩”是指统计量远远超过了统计这自身承受能力的限度和社会利用者实际需要的限度,出现了太多的剩余统计。由于重复统计、多余统计、过时统计现象的不断发生,“统计过剩”成为阻碍统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统计制度改革建议

目前,我国政府统计体制改革模式比较常见的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二元体制”、“一垂三统”模式、“上划下管”模式等。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前两种模式。

1、“中央和地方二元体制”。这种模式是指分别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统计体系,二者相对独立,互不隶属。在此基础上,再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统计体系的调查内容、职责和范围。这种体制模式可以避免地方再统计上各自为政、制度不统一等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会造成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

2、“一垂三统”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国家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统计机构,在业务上面实行垂直领导的方式,而在统计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是国家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这种方式下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对统计数据的干预,各级政府的权、责、利明确清晰,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促成良性循环机制。但是这种模式的统计经费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而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

基于以上的认识,对于统计体制改革的建议如下:

1、确立统计体制改革的目标

政府统计体制改革应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改革措施,建立一套符合经济发展的统计体制,达到全面、及时、准确收集、统计数据的目标,将“信息、咨询、监督”等统计功能发挥的更好。

2、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联合推进”的改革原则

既要满足当前统计工作的需要,也要考虑未来经济发展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在统计制度改革上将这两者相结合。将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充分结合,有效利用现有的形成资料和数据,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确立统计体制改革的重点

哲学上要求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要抓住主要矛盾,因此在统计体制改革上要抓住改革的侧重点,对改革进行深度上的调整和改进。

(1)统计报表制度的改革。经济内容的不断变化使得统计调查内容的不断增加,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对企业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口径范围不一致、计算方法不统一、报送次数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了基础统计数据的失真。因此建立一套统一的统计报表成为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针对基层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通过优化设计、重新整合、规划化培训等形成一套针对基层上报统计报表的制度。

目前,部分省市探索实施统计制度来进行制度的改革。统计制度是统计机构根据被企业的委托,在权限范围内以被单力企业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由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单位的一种新型制度。这种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产生的中介服务。对于部分统计实力薄弱的企业来说可以更好的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的有效性。

(2)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基本模式应该是以完善基本单位的名录库为前提,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适当采用全面通缉、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断和分析评估等多种方法体系相结合。因此,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规范化的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体系是提高统计调查效率和数据准确性的必然选择。

周期性的普查在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应该突出“准备充分、分工明确”的原则。普查方案的设计要统一、简洁地整合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在整个过程中注意普查与常规统计报表的衔接统一问题,避免出现组织方式、划分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抽样调查具有灵活、精确、高效的特点,因此可以积极采用新的统计技术不断的改进抽样统计的方法。将抽样统计应用到不同的领域,比如农业、服务业等。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可以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采用抽样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更好的发挥抽样调查的作用,不断扩大抽样调查面,尽可能的降低误差,提高精确性。

参考文献:

[1].廖海容.试论我国政府统计现状及其制度改革――以统计数据研究为角度[D].上海:复旦大学.2010.10.22.

[2]施东惠.我国地方政府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2011.9.

[3]周志洋.我国政府统计体制改革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2005.7.10.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