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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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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

第1篇: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基层、环境、统计

环境统计简介

环境泛指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环境,是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天然的自然因素称之为原生环境,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和人类建造的社区等称之为次生环境,原生环境和次生环境共同构成了人类以外的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周围客观要素的总合。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就着手研究环境统计的方法,并出版了《环境统计资料编制纲要》。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环境指标框架模型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压力―状态―响应框架。其中:环境压力指标是指对资源环境造成影响的人类活动、过程和行为方式,如温室气体排放量;环境状态指标是指在压力作用下的资源环境状况,如污染物浓度、空气污染指数;社会响应指标是指针对资源环境状态变化所采取的政策选择和其他社会活动,如环境政策、环保投入。这个环境指标框架已经成为各国确定环境指标的基础。在我国,环境统计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目前,初步建立了以反映工业污染及其防治为主体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现行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工业污染及防治,下设五个系列指标,即工农业环保基本情况、“三废”( 废水、废气、废物)排放、“三废污染治理、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染事故;第二部分是自然保护,下设三个系列指标,即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生态试点;第三部分是环境管理,下设十个系列指标,即环境法规标准、征收排污费、“三同时”(污染控制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情况、限期治理、因环境因素关停并转迁情况、目标责任制、环境科研、宣传教育、工作和环保档案;第四部分是环保自身建设情况。这套环保统计指标体系中未包括自然资源的内容。

环境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在环境管理中要作出正确的决策,编制合乎实际的规划和计划,搞好科学分析预测,以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和检查。必须掌握准确、丰富、灵通的环境统计信息。

环境统计的发展

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中国就有国土、气象、矿产等方面的统计。1979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了对全国3500多个大中型企业的环境基本状况调查。1980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建立了环境保护统计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排放治理方面的统计,涉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统计的内容较少。此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如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的统计制度中也陆续添加了有关环境保护内容,并逐步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各地方、各部门除执行国家的统计制度外,还搜集一些本身所需要的其它有关环境统计数据。

自1989年起,国家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始编制和《国家环境状况公报》。1995年6月15日,国家环保局颁布了《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环境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之后不久制订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内环境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加强了局内各职能机构对环境统计工作的管理。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重新修订局内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环境统计调查的主要手段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了缩短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提高数据质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都要定期召开环境统计会议(统计报表布置会和统计资料年审会)。

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和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十五”环境统计报表扩大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改进了统计指标体系,调整了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办法,适当增加了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统计调查频次,提高了数据的质量和分析利用水平。“十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情况、年度环保计划完成情况、“两控区”污染控制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情况以及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情况等内容,其中指标有所删改或增加,反映了“十五”期间环境管理的发展进步。

2003年12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3]356号文,对信息统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例如,修订《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三表合一”试点工作(为统一企业污染源调查数据,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将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污染源调查合并进行)等。

环境统计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环境统计工作已经开展二十多年,取得了重大发展,但环境统计的改革与进展相对较慢,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数据动态更新不及时:新建项目没有及时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导致统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区域污染物排放及变化情况。

2、环统分析报告质量不高:报告中对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的不够深入、缺乏对年度间数据变化的原因分析,没能提炼出为管理所需要的有用信息,不能充分发挥环境统计为管理服务的作用。

3、数据准确性不高: 现行的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收费三套报表数据之间差异较大。统计数据是对全县污染情况的统计,侧重于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治理情况,应该与企业缴纳排污费等承担的责任关系不大,与排污申报的作用不尽相同,但企业顾虑较大,造成参加统计的积极性不高,或者在统计中虚报或瞒报,数据失真。

改进基层环境统计的建议

1、提高基层环境统计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制定统计工作培训计划,坚持每年对从事环境统计的企业统计员实行不低于2次的集中业务学习, 要使基层环境统计人员对各类排污行业的工艺过程、产污环节及特点有所了解, 不断提高统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2、要加强环境统计数据审核,严格审核环境统计数据来源,通过了解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特点,对企业的原辅料用量、产污环节、取得污染物种类与数量的同时,比照排污系数测算,统计数据测算数据,综合判断,最大限度获取真实排污数据。

3、严格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加强往年统计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档案。保持环境统计数据的连续性,防止统计数据异常波动,杜绝人为造成的重大失误。

4、尽量将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收费三表合一,能真实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5、做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衔接工作,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与环境形势的变化,真正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服务。

总之,环境统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基层的基础数据统计,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统计结果能不能更好的为决策部门服务,能不能更好地起到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基础。

第2篇: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省与各地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河南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燉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燉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燉鞋燉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及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0月—*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年6月20日前,各省辖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国家上报。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省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负责农业源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务部门配合做好商务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负责提供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基本信息;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负责省辖市和县级普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骨干以及各省辖市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辖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省普查的质量控制工作。

全省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设备购置,检查、验收和表彰,对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等。

各地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当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第3篇: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全省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建立省、州(市)、重点县(市、区)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滇池流域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我省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我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3)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滇池流域内的工业污染源按上述重点污染源与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方法进行分类普查。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和其他作物种植业(包括谷物、油料、豆类、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园艺作物种植业、茶果类和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普查针对流域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和抽样农户,主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源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主要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2)具有非社会化运营的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包括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的供暖设施;(3)以州(市)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4)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5)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镇区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的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6)滇池流域城镇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滇池流域主要普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置)场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州、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

对工业源中占省、州(市)、县(市、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生活源

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年2—12月):成立省、州(市)、县(市、区)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对普查对象组织摸底调查;州(市)与县(市、区)签订责任书(报省普查办备案);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培训;发放普查表,组织部分地区开展普查表试填报演练。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7月):各县(市、区)组织对排污单位和企业进行清查,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收集、校核与录入,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各州(市)和省污染源普查办组织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与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3.总结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上报普查成果;研究开发和利用普查成果;迎接国家验收;表彰奖励。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指导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培训;

4.对各州(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分工协作。

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工作培训,组织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计划,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院污染源普查。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登记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有集中供热锅炉的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农垦部门配合做好本系统农场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省军区和武警****省总队按照总后勤部的统一部署,负责驻滇、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1.培训对象

包括省、州(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普查培训教师等。

2.培训分工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省级负责培训省普查办管理人员,州(市)、县(市、区)普查办负责人及骨干,省、州(市)普查培训教师等。州(市)负责培训州(市)、县(市、区)普查办管理人员和普查培训教师,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等。县(市、区)负责培训其余普查人员。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3.培训内容

****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包括普查范围、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组织及实施等内容),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4.普查人员的组成

普查人员原则上由专业公职人员担任,也可临时聘用部分工作人员。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源的普查人员可从环保、建设、农业、统计等部门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源的普查人员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教师、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

(五)污染源监测

污染源监测工作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和抽样监测。

1.重点污染源监测

严格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1号)和《关于污染源普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普查办〔20****〕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2.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监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20****〕37号)、《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1号)和《关于印发〈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普查办〔20****〕4号)要求进行。

3.抽样监测

主要是针对一般工业污染源、农业源、生活源的监测,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比例,进行分类抽样监测。

(六)宣传动员

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定****省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明确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省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采取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落实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为入户普查登记做准备。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级经费主要用于:国控、省控重点工业及生活污染源监测,重点放射性污染源监测,省级技术培训与宣传动员,数据库建设,全省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州(市)、县(市、区)经费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宣传动员,普查培训,普查人员聘用,入户登记,数据录入、校核等。

各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质量保证及考评验收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手册和相关规定,制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监测、培训、登记工作的指导,审核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各州(市)、县(市、区)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为确保普查任务的完成,各州(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与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对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摸底调查、现场监测、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重要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州(市)普查工作进行考评。

七、预期成果

(一)全省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

(二)省、州(市)、重点县(市、区)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三)滇池流域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第4篇: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州、地)级人民政府(行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调查单位发表调查测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业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八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市(州、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

第九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条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按照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烟草制品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非农业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各地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省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市(州、地)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上年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我省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指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与工作。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和省监控的占全国和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分别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和市(州、地)级人民政府(行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火力发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放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或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市(州、地)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配备和充实相关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短期专业技术提高培训、设备能力建设的购置补充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交通工具的供给、工作必须的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要切实保证直接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费用,补助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做好数据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五年削减目标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削减计划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备案。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责任书,每年进行考核。

第五条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行署)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主要考核指标、指标定义及数据来源见附件。

第七条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

第八条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在国家审核确认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后,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州、地)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

第九条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脱硫机组在线监测年均脱硫率超过95%的火电企业,省有关部门应适当予以奖励;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需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指标定义:指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与总量控制目标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责任书》任务分解工作

指标定义: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总量控制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污染物总量削减工程落实到具体项目和重点企业。

数据来源:以上级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总量分配文件和政府向企业分配为准。

三、总量目标考核制度

指标定义: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和重点工程完成情况的考核制度并据此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以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结果文件为准。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指标定义:建立本地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台账,动态跟踪本地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情况

指标定义:根据《责任书》要求,完成对排污单位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发放。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六、信息上报

指标定义:按时上报总量控制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年度执行情况。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建设部门。

七、重点脱硫项目按期开工率

指标定义:列入《责任书》的重点脱硫项目按期开工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八、重点脱硫项目按期投运率

指标定义:列入《责任书》的重点脱硫项目按期投运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九、小火电机组按期关停率

指标定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录和核准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中,按期关停的机组比例。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

十、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同步投运率

指标定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同步投运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一、火电厂和重点水污染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安装率

指标定义:按规定安装了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企业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二、火电厂和重点水污染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率

指标定义: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三、钢铁、有色、化工和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

指标定义:钢铁、有色、化工和水泥行业中实现二氧化硫排放稳定达标的企业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四、城市气化率和沼气增加率

指标定义:每年城市气化率和沼气的增加率。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农业部门。

十五、重点减排项目按期投运率

指标定义:各地重点减排项目按期投运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建设部门。

十六、跨界断面水质目标综合达标率

指标定义: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责任书》要求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十七、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指标定义: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日处理污水量与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总设计能力的比率。

对投运一年以上的项目进行考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指标一年内日均值有20次不达标的,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按零计算。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十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定义: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日均污水量与城镇日均排放总量的比例。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十九、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

指标定义: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达到《责任书》规定标准的情况,以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

数据来源:物价部门、建设部门。

二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关闭情况

指标定义:《责任书》中规定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淘汰关停完成情况。

数据来源:经贸部门。

二十一、清洁生产审核率

第5篇: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监测

环境统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用数字反映并计量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变化和环境变化对人类影响的工作。是各级环保部门了解各地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环境统计工作是由基层环保部门层层上报统计,基层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环境统计的最终结果。

1.环境统计的重要性

1.1环境统计直接客观的反映了当地的环境质量水平。环境统计从污染物类型(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和污染源类型(工业企业、生活和农业)详细全面的概括了环境情况,定性定量的分析了环境质量状况。

1.2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环境统计工作,充分掌握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了解当地的经济结构形式,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制定宏观调控措施。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太劣,不仅没有使用价值,还可能误导领导层的决策,整治环境力度出现偏差,歪曲了环境保护的工作方向。

2.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基层环保部门存在的问题

2.1.1环境统计人员缺乏、统计工作量增加

县级环保部门没有固定的环境统计机构,大多数统计人员都是兼职的,不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环境统计工作中,且人员偏少,队伍不稳定。“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增加了对农业源、生活源及机动车的统计。并将水泥、钢铁行业等重点行业进行了分离。工作更加细致,对统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更加严格。

2.1.2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视不够

基层环保部门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在完成工作中或多或少有应付了事的态度。统计人员辛辛苦苦忙几个月完成的统计资料,各级领导不从严把关,草草签字了结,没有把环境统计放在应有的位置。在硬件配置和资金投入方面不够。环境统计人员参加省级以上环境统计知识培训的机会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参加。造成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不上去,统计工作还停留在简单的汇总上报,对统计数据的分析能力欠缺。

2.1.3缺乏必要的技术保障

环境统计要运用大量的环境监测数据,而基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监测设备、监测经费不足,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频次低,污染源在线监测不稳定,导致所报数据缺乏环境监测等必要的技术保障,采用物料衡算和排放系数进行核算的基础数据和方法标准未能随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及时更新。估算成分较多,真实性差。

2.1.4统计工作中受到人为干扰

各种考核干扰了环境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成考、创模、总量控制、减排等考核都与统计数据挂钩,有的地方为了考核取得好名次,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人为的调整,同时准备了几套数据应付各种考核。有的地方为了完成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总量控制计划,给企业分配污染物排放量填报指标。甚至有一些已停产一年多的企业,还按上年度的排污量上报。

2.1.5缺乏可靠的质量保障体系

现行的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对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准确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审核方法,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现行的环境统计软件校验程序不科学,校验过程出现的有些逻辑错误不合理。比如有些企业有废气排放量但不一定有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校核的过程中就会出现错误提示。统计软件校核程序不能分行业类别进行校核。

2.2企业存在的问题

2.2.1环境统计人员变动频繁

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统计人员。统计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或借调人员。统计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而且环境统计人员不具备环境统计专业知识,统计业务素质低,企业统计人员调换频繁,难以严格执行各项统计制度。

2.2.2企业上报不及时

部分企业不能按照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年报及统计分析报告,给基层环保部门的环境统计人员带来大量的催收、反复统计更新工作的困难,又给统计工作及时性上报带来了影响。

2.2.3部分企业的报表数据质量不合格

部分企业统计人员不理解报表的各项指标解释,加上填报过程中不够认真,导致数据出现错误;部分企业对报表指标填报不完整,数据不完整,就不可能反映研究对象的全貌和正确认识现象总体特征,最终也就难以对现象变化的规律性做出明确的判断,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企业填报的材料,有烟尘的产生量和去除量,却没有粉煤灰的产生量,这明显是错误的,因为烟尘的去除过程必然会有粉煤灰的产生。统计分析报告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引起大的波动的原因为进行分析或分析不透彻。

2.2.4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一些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于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减排任务,不是采用清洁生产和积极治理的有效措施,而是采用虚报和瞒报手段,甚至针对不同的用途,用不同的数据敷衍环境统计人员,致使环境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2.2.5统计手段、方法还相对落后

目前许多企业统计工作仍处于手工状态,还不能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作的统计分析也局限于事后分析,即对统计数据进行单纯的讲解说明;不能利用网络技术实行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事前分析和预测。换句话说,“统计预测”这一职能根本没有发挥作用,缺乏对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系统化。统计计算方法每年改变,引起各年的统计数据相比出现大的波动。

3.对策措施

(1)基层环保部门从人员编制、科室配置、硬件配备、资金投入、业务培训等各方面加强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强、善于分析、热爱本职工作的环境统计队伍。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真正提高统计工作地位和统计人员待遇。

(2)环境统计工作者应提高自身素质。环境统计人员要掌握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相关知识,掌握统计法律及基本知识,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应跟上时代及时进行知识储备及更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环境统计业务素质和水平,杜绝因业务不熟悉而造成的数据质量问题。

(3)企业对环境统计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配备专门的环境统计人员,尽量保持人员稳定性,如人员有变动,及时向环保部门上报,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力度,真正的做好污染源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工作,力保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

(4)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应加强对在环境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一些单位虚报、瞒报环境统计数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有效遏制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健.云南省环境统计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J].环境科学导刊,2008(S1).

第6篇:污染源统计调查制度范文

计划要有科学性、严肃性。在计划面前不断的妥协,会让人丧失信心和斗志,会形成松散的工作作风,会养成没有责任感的不良品质。所以,重视计划的人,一定是工作出色的人;一定是目标明确、有事有条理的人。让计划和管理来规范我们的工作,我们就是一道美丽的风景,因为计划让我们知道大海的方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乡镇统计工作计划范文合集,供大家阅读。

乡镇统计工作计划范文一

一、着力打好科学统计、依法统计攻坚战,实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xx经济社会发展实效。认真组织实施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投资等重点行业常规统计调查工作,以地区生产总值为核心,加强重要数据评估和质量管理,切实做到应统尽统;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统计力度,为”应统尽统“、一套表”网上直报“工作服好务,提供法律保障。

二、围绕城乡一体化和建设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着力深化统计优质服务,全面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和水平。重点围绕”xx“规划、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以及城乡一体化、功能区建设等,做好经济运行中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跟踪调查,组织开展专题分析,加强对月度、季度主要指标监测,做好统计预测预警分析,充分发挥统计参谋作用,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统计支撑。

三、进一步深化统计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提高适应发展的能力。切实履行统计管理职能,稳步推进大统计网络建设,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强化部门统计职能,健全部门统计网络;结合xx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城乡统筹整县推进、功能区以及”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统计监测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增强统计工作保障能力。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继续加强镇乡(园区)、村(居委会)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扎实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建设、联网直报系统建设。

五、扎实推进人普工作,认真做好常规调查。继续紧紧围绕上级人口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推进人口普查的各项后续工作;认真完成好省、市统计调查系统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专项调查任务。

六、切实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认真研究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统计水平,制定、实施系统业务培训计划,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加强统计文化建设,以行政效能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乡镇统计工作计划范文二

XX年,统计工作将紧密围绕镇党委政府的需求,并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总体要求,严把统计质量关,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的同时,努力做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我们重点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严格考评程序

为了促使统计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转变,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并落实责任制,确保统计报表的按时上报和统计数据的质量。一是落实责任到人。针对任务重与人手少的矛盾,我们坚持"一岗多责,一人多职"的工作模式,特别是从XX年开始,我们对各类各项报表要进行考核评比,通过细化任务、量化指标、强化措施、严格奖惩,把每项工作任务都落实到人到岗,确保每项工作都做到有人抓、见成效;二是不断完善各项统计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好的工作效率要靠好的制度来支撑,所以要制定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度、培训制度、工作业绩评比制度、报表报送制度、村xx考核制度等;三是严格执行奖惩制度,今年我们将对各xx村的报表进行综合考核评比,从报表的及时程度、报表的数据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年终评比出报表及时报表质量高的xx村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二)规范统计基础台帐,努力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逐步建立起“农村牧区住户基本情况台帐”,重点保存好夏季普查台帐、全国人口普查台帐和农业普查台帐,建立健全农调户台帐和个体工商户台帐,努力做好今年的经济普查工作和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这些基础台帐要同时建立在镇和各xx村,以便镇村两级能及时、准确掌握农村牧区的基本情况。这些工作将充分显现它的优越性,在一些专题调查和临时性调查中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涉及到象母猪补贴和煤炭补贴这样的惠农资金发放上起到决定性控制作用,而不会出现象现在这样老百姓闻风而动,一哄而起,让政府在对待这些事情上很被动,最终还不能真正体现党委政府的意图。同时还能给xx村一年的工作省一半力。

(三)加强统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做好统计工作,队伍是关键。只有提高基层统计员业务素质,保证基层统计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才能保证基层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严密性,才能保证统计基础源头数据的质量,才能促进统计工作朝着“快、精、准”的目标不断迈进。为此xx年我们将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对村xx29名统计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指导全体统计工作人员立足本职干好工作。

(四)以《统计法》为保障,努力营造和谐的统计环境

依法治统是我们做好一切统计工作的前提和保障。XX年我们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这一中心环节,以《统计法》为保障,以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目标,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要努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统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做好统计工作制度是保障,队伍是关键,更与领导的支持与关怀密不可分。XX年我们除了要做好上述工作外,还要继续做好各项常规性调查工作,部分法人单位、企业、个体户统计证的办理工作和验证工作,以及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等。要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提升统计影响,为xx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乡镇统计工作计划范文三

一、加强宣传统计法规,增强企业依法统计的观念。确保40余家企业按月按时完成一套表月报工作,按季度按时完成服务业抽样、商业抽样、工业、建筑业、事业等单位季报工作,保证数字真实、无误。

二、根据区统计局的要求,完成好东江道、棉四一两个社区月度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以及就业需求调查工作。全面做好审查,并提高对统计法律、保密要求等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配合度,切实完成好调查工作,确保每月及时准确上报数据。

三、根据区统计局的名册,及时更新维护企业名录库,认真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对新增的一套表单位要严格把关,真实反映区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存在的问题,为经济普查工作做好服务。

四、迎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做好全面准备,目前,名录库里有2600多家法人单位、400多家产业单位,单位多集中在东江道社区,需要和社区密切配合。前期摸查清底,全面核查企业状态,后期开始统计相关数据。东江道社区需作为重点,要合理安排好相关工作,及时跟进工作进度。按照上级传达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