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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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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

第1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凡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装饰、设备安装、市政设施建设、勘探等建设工程或与国内企业合作承包工程(以下统称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程发包单位应督促外国企业及其雇员照章纳税。

第四条  外国企业应自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持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到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的雇员应自随同其在所在企业从业之日起7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国企业及其雇员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和征税方式等事项,核发纳税鉴定书。

第六条  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 凡变更企业名称、迁移驻地、终止业务活动或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证明文件(副本)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缴清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批准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核发结税证明。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应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并持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或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发包单位为外国企业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人和指定外国企业代其雇员办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条  外国企业或其税款代扣代缴人, 必须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和下列规定,计算申报其应纳税的收入额、所得额和车辆情况。

1.外国企业每期应纳工商统一税的收入额,以当期实际取得的收入为准。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向工程发包单位开具的请求付款书和中国银行对外付款凭证。

2.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财务核算地点,有健全的企业会计帐册,能提供全部结算凭证并采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记帐的外国企业,按实际收支计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用核定利润率办法计算。

外国企业分别承包几项工程,并设有管理机构统一核算其各项工程收入的,可由其管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每期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领取车辆牌照并实际使用的车辆为准。第一次申报时,应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车执照。

第九条  外国企业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之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凭证的使用批准手续,凭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支付工程款和列支企业费用。

第十条  工程发包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从工程款中扣除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引进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五)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负下列责任: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拟建项目的劳动保护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保护专篇》、《建设项目劳动保护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五)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改进意见,应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负下列责任:

(一)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予以解决;

(五)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实行监察。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进行“三同时”审验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或投产。

第九条  初步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执照,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银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劳动部门不得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劳动保护监察由与审批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实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3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8-01-01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诚信方面存在的缺陷

造成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的原因。外部环境原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转型、道德秩序失衡、政府行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自身内部的原因包括经营者有不诚信的动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薄弱、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等因素,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下面两点:

1.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工作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

2.合同管理跟不上时代步伐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改制的推进,加之投资体系的市场化,工程项目竞争日趋激烈。网络和电子时代的到来,对仍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上的企业而言,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将无法生存下去。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表面看已经完全市场化而且公平、公开和公正,如专家库的建立,公开招标信息,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专家们对工程的了解、对企业的了解、评标时间的影响以及专家责任心都会对选择的中标单位造成影响;施工企业中标后,若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转,业主的责任如何落实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客观而言,诚信谈不上,合同管理基本上就是没有管理。

(二)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条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后,根据业主的附加条件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被迫与业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指定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肢解中标工程指定分包等方面。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程度低、索赔难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筑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目前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环境。

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于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四)建设工程合同不规范不统一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对于业主主要是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买方市场中施工企业所谓的适应市场要求基本上可等同于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而建设单位本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普遍存在着违背客观规律、随意压报价和减工期的现象,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分担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强加给施工企业。甚至有的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并以此作为对外发包工程的前提条件。这样便搅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二、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所存在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工程进度控制计划的合同立项预警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应以合同为核心、以进度为主线,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进度控制计划为合同管理系统的工作启动提出时间约束。如果缺乏相应的提示机制指导管理者应及时地进行合同立项,否则可能导致工作瓶颈出现。

合同立项预警系统是指系统通过科学的决策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进度控制系统中获取工程关键线路信息,形成合同启动报告,按设定的时间给出立项提示,并将项目金额、工期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部门工作安排影响了工程关键线路,则用户需要调整合同计划信息以满足工程要求。

(二)解决措施

1.改革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办法,维持建筑市场的供求平衡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

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消除“阴阳合同”。

2.推行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FIDIC合同条件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学会应用

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经验基础上编制出来的,也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高水平的、规范的合同条件。这些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它的优点是对参加投标与招标的各方具有公平性,标价合理,风险责任分担:合同条件条理清楚,逻辑性强,使用灵活,可操作性强,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3.严密制订合同主要条款,保证合同履行的规范化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不能仅仅满足于重大偏差条款的审慎,同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结合工程的实际细化工程计价规则严密制订。

4.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住时机,积极组织宣传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加强。此外,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包括用一些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违约等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教育。

5.建立国际化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应改进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调控行业总量,优化行业结构逐步发展智力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施工企业,形成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组织结构。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分包合同条件,制订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分包合同文本,建立和完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制订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健全工程总分包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第4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总承包企业;分包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目前,伴随国家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这就造成建筑业市场普遍存在不规范行为,如:建设单位为降低造价和运营成本普遍采用垫资、压低造价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使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低。分包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来降低工程成本和规避风险成为分包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随着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持续加剧,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由于受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垫资、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不规范市场行为的影响,束缚了专业施工企业的发展,使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未能起到预期的理想效果。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选用大量的外部劳务队伍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会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已成为众多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共同课题,尤其在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上,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降低分包成本,是当前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一项难题,我们必须在如何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机制上进行探索,并在实践中形成一些管理制度。

一、如何优选施工队伍

1.施工队伍的选择上明确标准。

规定选用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必须满足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公司组织的竞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接公司的工程项目分包任务。

2.实行竞标制度。

建立工程分包评标小组,以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评标结果的真实有效,对新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根据中标工程特点及总包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总包单位所掌握的合格分包商中进行筛选,选出3~5家分包队伍对其发出邀请,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上报标书,通过评标小组人员的综合评定,最终确定中标的分包队伍。

3.坚持标准,不受干扰,集体审定。

总包单位评标小组成员应认真对投标企业资质、施工业绩和标书进行评定,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首先看他们的业绩、信誉、能力,综合素质是第一位的,从好中再选优,报价并不是最主要的标准。参加评标的人员背靠背地对分包队伍进行打分,最后集体评议确定。实践中,分包队伍招标会受到一些来自内部或是外部的干扰并不奇怪,但只要坚持标准,控制质量,对不合格的队伍,关系再好也不招用。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好的履行合同,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

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业主处于主动地位,我们承包方很难得到公平、公正,更不奢望对我们明显有利的合同。这就要求我们将项目管理的重点放在分包合同的管理上,通过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分包人由于急于签定合同从而放松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合同条款未作详细推敲,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及工程款的支付,工期和安全的规定,各种验收和保修责任、违约责任及违约后的索赔费用等等,特别是违约责任及索赔依据,这样直接导致了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要求分包人就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因素,将其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总包单位应加强对经济索赔的条款的研究和其使用技巧等措施来“扬长避短”取得我们应得的利润。

三、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合同确定了工程施工的总体和详细的目标,而工程施工是在履行合同,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目标,因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证合同的实施。

1. 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项目部设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

2.强化制度管理。

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劳务队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健全劳务分包合同内容。

总包单位与分包队签订分包合同,要做到“全、细、实”。所谓全,就是合同中的分包内容要全;细,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不能缺项,漏项;实,就是合同中对分包队的要求要实事求是,便于操作。明确分包内容及其承包范围,特别要注明现场内不发生其它用工,各种迎检用工及文明施工均包含在其价格内,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降低人工费的支出。

4.提高分包队伍管理能力。

分包队应培育适应市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分包企业逐步进化为专业施工企业的必由之路,但是,就目前建筑市场分包队伍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职工素质还远远不适应市场竞争力的要求,差距甚远。总包企业必须花大力气加强对分包队伍实行全方位管理,督促帮助分包队提高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实现总包方项目管理目标提供保证。

5.加强施工现场跟踪管理。

总包项目部要配备强有力的管理班子,对口管理,对分包队的施工过程要跟踪检查、监督。

6.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管理。

总包项目部要每天检查掌握分包队人员进场情况、施工进度、流程安排、质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工期拖延,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分包企业用工管理。

分包企业必须向总包项目部报送进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每一进场人员必须与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经过三级教育且持证上岗,持证率必须达65%,特殊工种持证率必须达100%。在日常工作中,要不定期开展用工检查,监督分包企业实行 “月清月结”制度,严格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杜绝劳资纠纷上访事件的发生。

8.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杜绝现场清工的发生。

分包人为了承接工程往往压低报价,但在结算时要求项目为其出具清工明细来增加分包人利润。这就要求总包单位项目部应提高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及相关施工协议,在合同签订之前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用工,将其融入合同或协议中。如确有合同以外用工,项目应派专人记录分包人每天的出勤人数计出勤时间,以便结算时做到“有理有据”。

四、施工过程中分包管理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

在合同中已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创优目标,施工前总包方已作技术交底,但分包队质量意识淡薄,操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策:加强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指定改进计划,下达整改通知单,对照合同要求和质量管理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实施和监督劳务队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质量要求不得进入下步施工。

2.施工现场劳动力影响。

劳动力不足,各工种配合施工方法不当,造成工期滞后。对策:及时与分包队沟通,限期增加劳动力,并督促实施,协助分包队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流程,并作出弥补工期承诺和措施。总包方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实施奖罚措施,确保工期。

3.分包方无安全意识。

分包队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施工,违规操作,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线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等,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对策: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脚手架搭设拆除、塔吊安装拆卸、现场安全防护等重点项目施工要有专项施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专职安全员要跟踪检查、监督,对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要督促分包队加大培训投入或调整作业人员,对不戴安全帽和不系安全带的工人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手段,强制督促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4.施工交点处扯皮现象。

分包队逃避自身义务,主体施工与装修施工未完工作量交点扯皮。对策:对照合同,分清责任,对应完成施工的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总包方有权将未完工作量另派员施工,其费用在未完工作量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分包队大局观念淡薄。

分包队大局观念淡薄,只顾强调自身管理,并且总是内敛的,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对策:对照合同中要求分包队承担并服从配合总包工作义务条款,现场管理采取奖罚措施,以强制性手段强化劳务队主动配合,服从总包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队内敛行为,以文件和教育形式提高分包队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6.分包队管理能力不足。

分包队内部管理不力,造成施工现场材料浪费,丢失现象严重。对策:工程分包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工程所用材料由总包方供应至现场,分包队实行限额领料,超耗自负,节约有奖,工程竣工盘点后,对分包队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也不可忽视材料的管理,一是加强教育,制止工人操作过程中的材料浪费现象,二是加强值班保卫人员教育,协助分包队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材料损失。

五、对未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展望。

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高,国外投资商和承包商的进入,建筑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逐渐国际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分包体系,优化分包结构,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将会逐步促进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分包企业的发展。不善管理,不求发展,单凭有人就能承接工程分包任务低劣素质的劳务分包队伍将会逐步被市场淘汰。

随着市场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总承包企业将走专业管理的道路,总包对专业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施工任务要寻找专业化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其专业核心竞争力和利润率

第5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石化建筑 工程管理 挑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石化建设工程项目相较于其他行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如随着石化行业的发展,石化项目工程逐渐大型化、规模化,且石化企业的生产往往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甚至有毒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了石化建设工程项目专业交叉更多、技术更为复杂、投资额度更庞大、项目质量要求更为苛刻,项目建设完成所需要的时间更长、投资风险自然而然也更大。

但通常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业主往往会要求尽量压缩建设工期,降低项目的投资成本,却又要保证项目的质量标准,因此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引入并采用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才能对工程项目进行总体的控制和协调,才能保证工程项目高质量、高时效的完成。而如何更好地运用工程项目管理,是当代石化企业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石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理论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工程建设,是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得到的理论方法;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则是指把管理的对象作为单个系统,利用组织、管理办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抓好项目管理组织建设、注重工程前期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优化计划、管理过程控制、追踪确认已定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等。

2 国内石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概况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寻求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实现项目投资的效益最大化,然而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很长,包括很多错综复杂、相互影响的环节,涉及到技术、经济、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现代项目管理有着很强的整合能力,因此做好各个部门和专业的协调沟通相当重要。有的国外工程连项目前期的工程选址、工程方案、可行性分析、勘探测量等都由总承包商一同负责,即便设计施工分开招标的项目也大多由咨询公司提供前期的方案图纸,施工图设计大多由施工单位来做、咨询工程师审批,这样施工方在工程中的主动性大大增加,能更多的参与到工程中去,尤其对于设计变更等需求更加主动,比国内工程设计与施工完全分开的方式沟通效率要高,不至于造成国内常见的设计出来的图纸施工技术难于实现或者因设计人员不懂施工造成设计方案与施工原理相违背等情况,导致大量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浪费人力和财力资源,耽误施工进度。这种状况让施工单位很头疼,解决这个弊病也是提高当前石化建筑工程管理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

3 我国石化建筑工程管理面临的挑战

3.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

在石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立法在引导市场进步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石化建筑法》提及到“提倡对石化建筑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但是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而难以实施。以后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实际推进力度不够。比如说在现行的工程招投标办法中,大都是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投标,没有专门对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规定。由于配套改革滞后,我国工程项目业主大多采用自筹、自营、自建、自管的小生产方式,从而造成我国不规范的石化建筑市场。

3.2人才结构不能适应工程管理的需要

国际化在全球越来越明显,我国的国际合作项目也越来越多, 不仅是大型项目,一些中小型项目都呈国际化趋势,尤其是加入WTO 后呈现国内市场国际化和国内外市场全面融合的局面。就工程建设领域而言,外资利用进一步增加,海外建设市场逐步向中国开放, 我国石化建筑企业的国际工程项目不断增加,面对变幻莫测的国际竞争市场,我国在工程管理上与国外的差距实际上是人才缺乏的具体表现。当前,我国石化建筑工程市场人才结构不能适应工程管理的需要,尤其是缺乏国际工程承包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前我国的工程管理人员多为技术人员出身,技术能力一般较强,但综合素质普遍不高,组织、协调、沟通能力不够,而且欠缺系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观念。在市场竞争中,纯粹的技术是行不通的,技术管理必须融入到项目管理中,才能实现项目的最佳目标。

3.3信息化管理滞后

国内工程量堪称世界之最,积累了数量庞大的图纸,如何快速进行组织、归档、分类、查询、检索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现代的项目管理将更多的依靠电脑技术和网络技术,新世纪的项目管理必将进入信息化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石化建筑业开始了数字化、信息化进程,首先表现在各大设计院推行计算机画图。从20世纪末起,我国政府部门的数字化、信息化进程加快。目前人们把它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用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管理,使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益大大提高,并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用互联网进行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信息交流,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4 完善工程管理的对策

4.1建立健全政策法规、规范市场

为了给石化建筑工程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其市场行为,首先要修订、充实、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加有关工程管理条款,尽快出台严密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等规章制度。对于项目管理国际上有一套全面完备的法规,我国可以参照引用,做到与国际接轨。在现有的规范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石化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和遗漏空缺。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石化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

4.2加大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各高校采用企业与学院、科研的合作教育模式。英国大学的工程管理专业做到了在学生投入实际工作之前就完成了从学校到实际岗位工作的过度。在加拿大,很多学校工程管理专业都设立了大学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项目。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开阔学生视野、将理论运用到了实践中,解决了教育人才与企业对综合管理人才的需求脱节的问题。重视将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引入教学过程,大力推广多媒体、可视会议、互联网等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电教手段为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如有的高校系统地收集整套的工程实施过程录像和工程文档资料。

作为石化企业而言,更应该重视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外出与同行业人士交流学习,同时聘请石化建筑业的专家教授为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传授先进管理经验和工艺流程。鼓励员工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专业管理的综合技能,为企业的项目发展建设作出最大的贡献。

4.3 进行技术革新,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该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国际项目管理机构和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加强项目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建立自己的项目管理体系,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国内大型石化建筑业企业和有关专业机构引进、开发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软件,并大力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管理软件的集成化水平,促进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5 结语

鉴于石化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工程项目管理在现代显得越来越重要。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也需提升至更高的水平才能适应。故石化建设工程急需要引入项目管理的精髓---系统思考的理念和全新的、全方位的方法。对于石化建筑企业而言,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争取以最低的项目成本和最短的项目周期,完成高质量、高效益的工程项目。企业只有拥有和掌握了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理念,才能在激烈的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4月.

[2],赵璐.加强石化建筑管理迎接入关挑战[J].基建优化,2000月10月第21卷.

[3]杨春.浅谈石化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0:49-50.

[4]张猛.谈网络时代的工程项目管理[J].石化建筑经济,2003.

第6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室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质量监督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负责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四)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监督建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八)负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从业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并组织初审和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资格;(九)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并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十)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中央、省驻菏单位及市直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菏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之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 放开建筑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建筑市场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除外。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工程活动内容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批准权限对已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需终止、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外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办理准入登录,然后再参加工程承发包活动,承揽工程后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管理备案。省外进菏单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到市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其外出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需要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和单位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市直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介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外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本市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备案和人员暂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四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要求承包方垫付建设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经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三十七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支付价款、材料供应、交付日期、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与务工人员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严禁使用童工。

第四十条 建设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除按国家、省规定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强制监理外,在我市辖区内所有开发工程项目、住宅工程及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渠道和规模如何,也必须实行监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监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发包给中标单位。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发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施工单位为确保施工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当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按有关规定,专项计提。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相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加以维护。

第五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资质。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准开工。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消除。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坚持文明施工。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其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施工现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有关记录。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施工企业宣传、培训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努力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7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着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

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

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请记住我站域名/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3.4.4 逐步推广建设单位、管理运行单位及养护单位招投标制

第8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建筑施工补充合同范文一甲方:(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根据双方签署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本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保证金的支付达成补充合同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机械设备(包括塔吊安装)进场,支付首期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整。

二.工程项目完成招投标程序,甲乙双方签署正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支付剩余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整。

本补充合同只是对工程保证金支付时间节点的补充说明,关于工程保证金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仍以双方签署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准,双方遵守执行。

本补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等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署时间:

建筑施工补充合同范文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开发建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承建。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一致同意在原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签订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并且标准合同文本与本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 ㎡

4、层 数:

5、工程结构形式:

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院设计的本项目工程施工图中所包含的建筑物2m以内的土建、给排水、采暖工程。

甲方分包的范围:人防防爆门、单元进户电子对讲防盗门、楼梯间单元防火门、住户防火单开防盗门;电梯;塑钢窗;幕墙;外墙瓷砖或涂料、装饰石材、设备,消防水电工程。

7、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合同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验收。

8、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

9、质量标准:合格,主体工程市结构优质奖。

10、合同价款: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 写 元。

第二条 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

一、计价依据

本工程为定额计价,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结算。

执行20xx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省定额》和《费用定额》。

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计取规定: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取费基数为53元/工日。1、通用措施费:建筑工程为3.63% ;装饰工程为2.86%;安装工程为2.82%。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由甲方统一缴纳,不再扣除乙方费用。

2.企业管理费:建筑工程为16%;装饰工程为11%;安装工程为16%。

3、利润: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为20%。

4、乙方在工程总结算时按工程总造价税前让利3%,但甲方指定的材料价差、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不计入让利。

三、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找差规定:

1、 人工费价差: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人工费价差按当年省、市结算文件执行。

2、材料费价差:

钢筋、砼、苯板、预拌砂浆、砌块、水泥、电线、水暖管件等按该种材料施工期间《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的当月下浮2%进入工程结算,不再计取采保费。

3、机械费价差:执行定额价格,不找市场差价。

四、总承包服务费:

1、甲方另行分包的项目甲方按费用定额规定基数的4%计取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单独结算,不参与总价让利。

2、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分包的分包商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和配合费包括分包工程质量管理、整体工期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施工配合管理、脚手架的正常使用、所有专业安装后的正常堵补及找零、现场垂直运输、分包材料的堆放场地、成品保护、分包单位工程资料的盖章、整理、收集等费用。

五、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动态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现场甲方预先搭设的砖及彩钢围挡、大门、门卫室、宿舍、食堂、农民工学校、医疗室、淋浴间、开水房、盥洗设施、公厕等临时设施等。按实际发生乙方支付(不能超出临时设施费)。

六、规费: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包方规费标准计取。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七、税金按省、市相应结算文件规定执行。以上没有提到的费率均不计取。

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设计变更计价:按主体工程的取费进行计算。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不予确认,并不予结算。

九、定额中没有的项目,而实际工程发生的项目执行省、市造价管理部门认定的补充定额,无补充定额的,该项目开工前报甲方协商定价,未经甲方定价的,不予结算。

十、其它费用约定:

1、乙方“水费、电费”结算办法:水费、电费由甲方向供排水、供电部门缴纳,费用由乙方

塔吊基础及越冬维护必须有监理及工程部认可的施工方案并有经上述部门按施工方案进行验收的合格单后方可列入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塔吊基础可以按本条标准计取费用,越冬维护只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第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与程序

一、本工程不支付预付工程款。

二、基础及主体工程按形象进度的50%拨付,主体封闭后付主体的70%,装饰按形象付50%,装饰完成后付85%。工程竣工,经过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乙方承建工程实际完成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并经过质检站验收合格,除质检站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外,工程款累计支付乙方承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7%。 拨款阶段:地下阶段:第一次:土方施工完;第二次:桩基础施工完;第三次:施工至主体正负零。

主体结构正负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安装工程、装饰工程阶段:按月进行结算。

三、质量保证金返回时间为5年,质量保证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1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回50%,在质量保证期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回40%,在质量保证期满5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回10%。

四、每月25日前,由乙方向甲方经济部报送甲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的月形象进度申报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经济部提供统一格式。

五、如处于冬季施工期,乙方于冬季施工开始和结束后3日内向甲方经济部报送冬季施工期形象进度申报表。

六、每月30日前,由乙方向甲方经济部报送经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合格工程的月施工进度结算报表一式贰份。甲方经济部造价工程师于10日内审核完签字盖章,并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审核后的当月工程月进度结算款。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甲、乙双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保证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负责。

三、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及监理同意,或者与甲方认定的样品、品牌不符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乙方应立即运出施工现场;已经运用到工程上去的,应当推倒或拆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且要求乙方重新订货安装,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负责就设计问题与设计方及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甲方负责审批乙方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实施验收。

三、工程施工前,甲方应监督、检查乙方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四、甲方负责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五套(包含竣工图两套)、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五、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和甲方另行分包的配套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助关系。

六、甲方负责设计变更、承包范围之外的现场签证,进度拨款、竣工结算工作的审批。

七、甲方另行分包的工程,需甲方协调分包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服从乙方管理。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定要求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合甲方现场项目工作,做好现

场的自身管理工作,并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和指挥,遵守甲方、监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年、季、月度施工计划报甲方审定;按甲方的要求上报月进度计划和进度结算报表。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操作人员进场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必须负责监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

发包人: 承包人:

年月日:

建筑施工补充合同范文三发包方:承包方: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了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责任,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补充合同,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承包内容形式:除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和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外,其它设计图纸内的所有施工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总承包。

二、承包工期:

总工期 420 日历天,工期以甲方下达通知书的开工时间为准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为止。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否则工期每拖延一天应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

三、工程质量:质量等级为经有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

四、工程造价与结算方式:

1、一般土建与桩基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用《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xx版》,装饰工程套用《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xx版》和参照永安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定额站的相应月份信息价进行按实结算。

2、安装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xx版》和参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20xx年版省造价站的信息价进行按实结算。

3、工程计价类别按建筑工程实际类,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按甲类计取。

4、人工费调整按20xx年《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最新文件执行,之后的各种政策性调价文件跟着调整。

5、土建与装饰工程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依据施工期间,参照永安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定额站的相应月份建筑工程信息价,各个分部工程按月平均价格进行计算。安装工程主材按20xx年省版信息价计取。主材由甲方认厂家、品牌、规格。

五、甲方自理项目和甲定(甲供)材料

1、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和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甲方按税前总价6%支付乙方配合费,乙方必须提供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机械及水、电。

2、甲定材料有信息价的套信息价,没信息价的材料按市场上浮15%。

3、甲供材料:a、土建工程按市场价上浮15%;b、安装工程:按市场价上浮30%。

4、甲供材料甲方货运至工地,乙方负责验收并保管,采保费由乙方计取。

六、工程款支付:

1、乙方应对所完工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其工程量由甲方现场指定人员和监理签字确认,最后由甲方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工程量。

2、基础工程(含桩基工程)验收后,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合格工程量80%的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完地下室工程至±0.000施工,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合格工程量80%的工程款给乙方;上部工程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80%的工程进度款给乙方。

3、工程落架后应付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85%进度款;单体工程验收后应付完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90%;甲方须在结算审计结束30天内付至97%工程款;余下3%做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两个月内全部退还。

七、工程结算:

1、乙方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60天内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含统一编号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甲方自接收之日90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但乙方须在此之前完成工程及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审定后结算书做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2、在核对结算过程中,若乙方不积极配合审计,使结算审计不能时完成,甲方可不予拨付工程款。此时若乙方结算低于审计价值,则按乙方预算结算;若乙方结算高于审计价值,则按甲方审计后价值结算。

3、如乙方所做的竣工结算比甲方审计定案总价高出10%,则乙方应按超出结算部分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除负责无偿返工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2、由于返工造成楼房逾期交付,按工期延误处罚。

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甲方没有认可情况下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如擅自转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及时发放工人的工资,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所欠的工人工资,并代为发放。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申请。监理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初验小组进行初步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在7天内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甲方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到场验收。

6、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应提交完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图一式叁份。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档案馆手续。

二、甲方责任:

1、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完成“三通一平”达到可开工的基本条件。

2、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损失。

3、工程由于设计变更造成返工,甲方应赔偿乙方返工费用。

九、安全责任与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安全法及有关施工安全规范、规程规章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在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自负,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必须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否则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保险金代为办理。

3、乙方承诺工地现场确保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十、廉政条款:

1、乙方不得为业务、结算等事项对甲方、监理有关人员宴请、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好处,否则不论数额大小,乙方应按10万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条款若已发生,如果乙方应主动或在甲方提示下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的全部违约事实以及有关证据资料,则甲方可免追究以上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本补充合同为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若有相抵触或矛盾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为主。

十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充分理解、友好协商为原则,协商不成可提请永安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三、补充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章)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和竣工工程款结算完毕,保修期满且乙方解决完全保修问题后自行失效。

十四、本合同壹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发包人:(公章)

第9篇: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人机材;财务管理;管理制度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涉及面较广,内容较多,数额巨大,其主要的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见下图1所示:

图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

其建筑施工成本: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的总和:

(1)消耗的原材料、辅材、构配件等费用;

(2)周转材的摊销费或租赁费;

(3)施工机械的使用费或租赁费;

(4)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

(5)进行施工组织与管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项目施工工程的管理是全过程、全员和动态的管理。它贯穿于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每个方面,从项目中标签约开始到施工准备、现场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工作。

2.项目施工成本管理办法

2.1 加强项目成本管理组织机构建设

(1)分公司要建立健全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有生产部门、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参与的项目施工成本管理小组。制定成本管理措施,编制成本管理制度,形成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制度管理体系。负责对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方案或单项施工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需用计划、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机械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施工承包单价、项目开支等实施审核审批并监督执行。成本控制职能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和材料、劳资、设备等各管理部门;成本核算职能在财务部门。

(2)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组织机构,它包括项目经理、项目预算员、项目财务人员、项目材料员、项目劳资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实现分公司下达的项目成本责任指标为目标,做好项目成本计划,并按成本管理组织机构成员分解成本责任指标,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奖优罚劣,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成本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2加强建筑施工前期招投标预算管理

在投标预算阶段,分公司应选择确定拟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应参与项目的投标标书的编制和投标工作。在投标报价阶段搞好成本预测,确定工程的单位成本或总成本。

(1)工、料、费用预测。首先分析工程项目采用的人工费单价,再分析工人的工资水平及社会劳务的市场行情,根据工期及准备投入的人员数量分析该项工程合同价中人工费是否合理。材料费对比实际使用量与定额用量的差异、汇总分析预算中的其他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投标中的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一般是采用定额中的施工方法套算出来的,与工地实际施工有一定差异,工作效率也有不同,因此要测算实际将要发生的机械费。

(2)施工方案引起费用变化的预测。工程项目中标后,必须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上先进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项目所在地的经济、自然地理条件、施工工艺、设备选择、工期安排等实际情况,比较实施性施组所采用的施工方法与标书编制时的不同,或与定额中施工方法的不同,以据实作出正确的预测。

2.3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有效实施项目施工成本管理

施工成本控制要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围绕降低工程成本这个目标,从预算收入和实际成本两方面,努力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以求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具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项目的工程规模、性质和特点,考虑施工成本节约因素,在合同谈判时争取选用合适的合同形式。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和劳务包干合同。

(2)对合同条款的研拟应仔细考虑影响成本和效益的因素,特别是潜在的风险因素。在合同条款中,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确定应按照实际计量;当材料单价超过施工当期的信息价或者市场价,材料价差应可签证;允许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变更洽商并增加相关费用;争取合同预付款,争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避免承包单价下浮(让利)和垫资情况或减少让利和垫资的比例;避免出现甲供材料和业主分包情况;以定额工期作为合理工期,避免因工期延误而造成工期处罚;对引起成本变动的风险因素采取必要的风险对策。

2.4选择最佳施工方案,控制工程施工成本

(1)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主要管理成员认真学习理解施工图纸,在领会的基础上抓好施工图纸会审工作,结合施工经验和市场环境,针对项目的实际施工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设计意图。

(2)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主要管理成员考虑施工成本节约因素,提出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认真编制最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单项施工方案,要求达到思路清晰、措施得力、组织得当、技术先进、操作性强、施工方便。

2.5加强分包管理,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

分包工程价格是否合理,必然对项目经理部的施工项目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对分包价格的控制。项目经理部应在确定施工方案的初期就要确定需要分包的工程范围。决定分包范围的因素主要是施工项目的专业性和项目规模。

2.6加强项目的变更签证管理,及时做好增减帐

项目的变更签证包括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和工期变更的签证。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发包人的变更指令、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使用、法律法规和政府对项目的新的要求。

一旦出现变更,工程量、工期、成本都必将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施工成本控制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施工成本管理人员就应当通过对变更要求当中各类数据的计算、分析,随时掌握变更情况,包括已发生工程量、将要发生工程量、工期是否拖延、支付情况等重要信息,判断变更以及变更可能带来的索赔额度等。

3.结语

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首先应从培养和锻炼项目经理的成本意识着手,不断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做到成本管理人人有责,形成成本管理的全员意识、全过程意识和动态管理意识;加强成本管理的核算,应确保成本管理的核算不能流于形式,项目预结算员不能只是按图按现场指令算量,而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成本预算和成本核算结合起来。严格控制成本失控、乱挤乱摊成本的现象,有些项目已经预期可以完成公司下达的利费指标,就随意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以不实发票以假当真,甚至在项目中以材料费等名目报销各种支出。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应走上精细化管理的道路,任何微小的成本、任何的成本要素都应该纳入成本管理的范围。

参考文献:

[1] 席一凡,聂兴信,王超.工程项目风险评价模型研究[J].灾害学. 2009(03):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