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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本行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农业部的中心工作,在综合部内行业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报部常务会议或部领导审定后。
项目投资指南应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向和项目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原则,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控制规模等。
项目投资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直属直供垦区,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由各单位内的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会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审查,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第七条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估(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制定项目立项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会同行业司局统一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工作。包括统一从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评估专家,统一评估细则、时间和地点等。
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评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
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担。
第八条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进行初选,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意见及初选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详细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与来源、建设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投资可能、项目评估结果和行业司局的初选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对限额以上或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审定;对由农业部审批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主办,有关行业司局会签,报部领导签发,以农业部文件下达。
第十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司或委托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农业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办公厅文件下达。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农业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二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农业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十三条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五条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农业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年度投资。
关键词:工业投资 项目审批 管理
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在投资领域一直采用的一项制度,它要求一般的工业投资项目都要经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实施。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亦即通过政府干预投资项目来实施对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应该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政府干预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能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或者说,这种政府干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许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当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向以后,仍旧沿袭这种比较僵化的同时又是带有浓厚计划色彩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将不利于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也有悖于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因此,应当对我国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工业投资项目的概念
工业投资项目系指企业以固定资产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它是将一定量的资金直接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形成实物资产并能产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工程项目。这是在给定的期限和地点内,按照设计规定的质量要求与预算范围一次完成的为某项开发目标而规划的投资、政策以及机构等活动的综合体。包括:对土建工程和设备的投资;提供有关设计和工程技术、施工监督以及改进操作和维修等服务;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对人员进行培训;改进有关价格、补贴或成本回收等方面的政策;拟定项目实施计划等五个要素。投资项目是在技术、经济和组织上独立的投资单位,根据我国目前的投资管理体制,工业投资项目可分为基础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二、当前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的现状
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是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行政审批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近年来国内开展了大量的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活动,但由于种种阻力,审批改革的效果不尽人意,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实地调研及访谈,将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的不足之处归纳为如下几点:
1. 审批机构与审批事项繁多
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所涉及的部门包括了发改委、规划局、建委等 10 多个政府机构,对于这些政府机构,审批成为其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导致政府的服务、监督职能转向过多的直接干预。此外,过多的审批机构直接导致了繁多的审批事项,同时,审批机构的过多设置使得多头审批、多层审批、重复审批等现象长期存在。近年来,各地政府都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式”、“一站式”审批方式普遍运用,并且,这种审批方式将诸多“串联式”审批整合为“并联式”,一定程度上缩减了审批程序。但由于未对审批流程进行彻底再造,并且各机构及机构内部职能科室缺乏协作,信息共享程度在机构之间相当低下,因此,多头审批、多层审批、重复审批的现象没有彻底杜绝。
2. 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审批是一种事前监督手段,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政府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监管问题。因此,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事后监督不能忽视。工业投资项目审批实践中,各审批机构往往只重视事前审批,而对项目开工后的过程监管却不加重视。这一方面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将诸多企业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对于准入的项目,在施工许可之前的各项审批流程被层层严控,项目的迟迟不能开工,部分项目从立项备案至施工许可所耗费的审批时间达半年甚至更长。这对于实施中的工业投资审批项目无疑为一重大打击,企业投入巨额资金,并且很大部分资金为银行贷款,如何尽快完成项目迅速回笼资金显得尤为重要,项目因审批问题而耽误的时间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挫伤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由于企业在前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项目开工后,便出现了重工期轻质量的后果,此时政府的事后监管又缺乏力度,从而使大量的低质产品进入市场,对社会产生了负效益。
3、审批时限规定不合理,工作效率长期低下
在调研和资料查阅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同一审批事项在不同地区的审批时限规定不尽相同,而且较少有明确的法律或规定对审批时限进行核定,部分审批流程的审批时限在不同地区相差甚大。通过调研部分审批程序的审查内容及过程,审批时限过长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审批一般需通过科员审查科长复核分管领导审批三步骤完成,而实际过程中,科长与分管领导工作较为繁忙,特别是分管领导常出差在外,并且未将审批权限下放;其二是部分审批流程需经过多名不同专业和技能的科员审查,且审批责任划分不明确,科员之间出现相互推诿审批流程的现象,审批时限因此而不得不延长。
4.审批流程不规范,需进一步完善
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要做到公平、公正,必须明确每一审批流程的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然而,实际情况是多数审批程序不透明,自由裁量权过大,这种审批的随意性,既扭曲了政府职能和社会经济结构,也容易引起权力寻租,滋生行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这一规定虽然可以提高审批事项的公众认可度,但并没有完全改变政府在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上的不透明性。
三、改进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方案
要改进当前投资项目审批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要从以下方面来考虑:
1. 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压缩审批事项
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项目审批。同时正确界定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投资者行为和行政行为。取消属于投资者行为的项目审批环节。对于国家、省市区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各市规定的环节和程序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对各类投资项目,非投资主管部门(除土管、规划、环保部门外)一律通过参与主管部门牵头的联合审批、联合审图或采用非审批方式参与管理,取消独立项目审批环节。其中无基本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他环节取消项目审批;由政府连同方案招标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投资项目(相关控制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管理目标在评标及修正方案中实现),取消所有环节的项目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
2、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监管
将事前审批转变为日常监管、事中检查,事后稽查手段,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当然对于一些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企业经营自,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这样既能够节约大量的审批时间,也不会发生一些因为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可能出现的问题。
3、推进项目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充分授权服务窗口
首先要推进项目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项目审批职能向科室集中,部门项目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项目审批项目进政务服务中心落实到位,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授权到位。对此市委、市政府应归并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职能,在不增加内设结构数、中层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将过去分散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到行政许可科。其次要充分授权服务窗口,提高审批效率,结合部门的实际工作与政府下达文件提出该部门授权一级审批硬性指标,单位领导要以委托书或发文的形式对窗口项目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充分授权,除需要技术论证,听证、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上报审批的项目审批外,其余是审批事项都要依法授权窗口直接处理。最后要全力贯彻项目审批“一事一地”的原则。凡是进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在中心之外受理、办理,从源头上切断审批件“两头受理”和“体外循环”的链条,防止政务服务中心被架空。再次是制定部门领导现场办公制度,窗口负责人必须由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各主要审批部门各派一名副局长一年中至少半年常驻政务服务中心,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现场办公一天。
4. 完善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尽快督促、落实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包括“一窗受理,告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流程等,落实好每个环节,提高审批效能,加快项目落地速度。
5、规范审批程序,加快项目落地
首先要简化土地、规划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首先对需市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建议调整为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对需由国家和市区审批的用地项目,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另外简化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办理程序,对涉及部门内部 2 个以上科室审批的事项交与行政许可科统一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审批环节,缩短办结时间。其次对办理时间过长的一些事项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实现项目审批与技术审查完全分离,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做好专业审图中介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工作,行政机关只根据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签发格式化的审批意见书,也为下一步网上审批奠定基础。最后要建立项目前置审批协调组。参照并联审批的做法,成立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由各个部门涉及项目审批环节的科长组成的项目前置审批协调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尽量压缩项目前置审批时间,提高项目前置审批效率。
参考文献:
[1] 张辉.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J]. 浙江经济. 201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倩钧烃”为你整理了这篇政务服务近五年以来和2021年工作总结以及未来五年和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情况汇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近五年总体工作情况
一是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县两级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级划转25个部门195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二是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市县乡三级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和政务服务“好差评”,所有社区和1638个有条件的村达到“六有一能”标准,“一站办”“就近办”能力显著提升。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分别向各县、三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44项、65项;建设、应用市县一体化审管联动平台,实现审批、监管有效衔接,累计推送各类信息13.6万余条;深入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承接了政务服务标准化、“一链办理”、告知承诺制等15项国家及省级改革试点,实现“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开办企业更便利,实现照、章、税、保、金等8个事项1个环节0.5个工作日办结,平均提速3倍。今年1—10月,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27.47万户(同比增长32.1%),市场主体总量128.49万户(同比增长33.4%),增速均居全省第一。建筑许可办理更高效,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无纸化”审批,推行“拿地即开工”、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等改革措施,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65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低风险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6个工作日以内。招投标服务更优质,公共资源交易更加便捷高效,主要类别交易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电子保函累计为投标人节约资金流10亿余元。
五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在全省首创上线“政企直通车”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网通办、一键兑现”,目前,已上线惠企政策1100余条,为1.22万家企业发放补贴4.42亿元,为13.26万家企业减免费26.56亿元,为2.1万家企业批准缓缴费用45.76亿元。
二、2021年工作情况
聚焦“政务服务、开办企业、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四大领域,深化“一网通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商事登记及“一业一证”、“一链办理”、“双全双百”、“全域跨域通办”、惠企政策兑现等七大改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群众满意率99.99%。
一是丰富服务模式,打造政务服务新生态。推动集成服务,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事项,深入实施“双全双百”工程,打造林地集成审批、“物流一件事”等230余个服务场景并全程网办。推动跨域服务,确定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开发上线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与苏浙沪等26个省市343个地区建立跨省合作关系,累计办理跨域通办业务1.1万余件。推动“无证明”服务,印发《临沂市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实现19个部门单位、468项政务服务事项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推动网上服务,市县两级依申请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市级网上可办率达99.96%、全程网办率达98%。推动掌上服务,“爱山东”APP临沂分厅注册用户突破700万、上线事项3000余项,数量均居全省第一。
二是聚焦企业需求,打造商事服务新高地。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综合许可证发放范围扩展至建筑、检验检测等50个行业,累计发放6.83万张,数量全省第一。实施企业证照“三联办”改革,首批53项事项开展企业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开办、变更、注销“三联办”服务。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在全省率先实行企业“休眠”制和“代位注销”,解决困难企业“复苏难”和特殊企业“退出难”问题。
三是再造审批流程,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新模式。创新推出“我要立项”等11类工程建设项目“一件事”情景式主题审批,办理各类“一件事”审批710件,项目开工时间平均提前20余天。实施“拿地即开工”项目350个,开工时间平均提前3个月;区域评估总面积969平方公里,受益企业791家;实施“多评合一”项目90余个,每个项目评审费用节省2万元以上、时限压缩50%以上。
四是提升交易平台,打造公共资源交易新格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实现交易环节全程网上办理。开通运行“标证通”系统,交易主体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即可办理业务。,电子印章领取率达50%以上全市各县分中心全面启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实现土地交易市县一体化。积极开展省远程异地评标省市一体化试点,与省内外13个地市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多CA全省共享并率先开展交通领域远程异地评标试点。
三、未来五年和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未来五年工作思路:紧扣“政务服务更精准”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坚持线上线下双向发力,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工程建设、政务服务、招标投标四大领域改革,不断强化标准化、集成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更加注重党建引领、改革驱动和法治保障,持续降低审批门槛、提升服务效能,着力打造精简高效、惠企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确保营商环境牵头指标评价成绩和政务服务专项考核排名逐年提升,力争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明年工作安排
一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市县同权”,试点开展“县乡同权”,推动更多事项就近办理;完善审管联动平台,落实联合踏勘评审、告知承诺制衔接办理、业务函询机制,推动审管无缝衔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丰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承接开展同源改造省级试点,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跨域通办”服务水平。力争2022年底前“一窗受理”通办率达90%以上,新推出不少于10项“一链办”主题式场景服务,100项高频事项由“全程网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二是深化商事领域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市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提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改革事项占比;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持续优化线上申办系统和线下办事流程,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优化“一窗通”系统功能,力争新开办企业登记全程网办率达99%以上、年底市场主体突破150万,简易注销全程网办率达95%以上;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开展商事服务领域营业执照印章档案电子化融合应用国家级试点,力争电子营业执照领取率达60%以上,电子印章领取率达50%以上。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区“奋战五年、再造”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服务和推进全区项目建设的工作大局,着力打造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投资环境优的政府形象,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便民、快捷、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二、服务范围
(一)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区领导联系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投资额在5000万元(外资企业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浙商、浔商来浔投资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服务内容
(一)企业(含外资企业)审批、登记过程项目核准中,名称核准、合同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代码证、批准证书等审批环节;
(二)项目备案或核准过程中,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或规划条件、环评批复、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用地规划、消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安全生产、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工程、有线电视、卫生设施、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环节。
四、工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
1.各职能部门窗口在受理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后,应立即进行项目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周报制;
2.由区发改经信委牵头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协调会。不能确定主审部门或有交叉的,由“中心”指定,并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3.各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的原则。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
4.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在申请人对有关事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工商窗口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
5.“中心”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书面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告申请人。
(二)流程
1.委托:由投资者自愿委托所在镇(开发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提交委托文书及有关证件;
2.受理:对投资者委托的事项,员均应受理,并出具受理的有关手续;
3.:对投资者委托的有关审批办证事项,由所在镇(开发区)员负责到省、市、区相关机构代为办理;
4.回交:对投资者委托的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员办结后,必须迅速回交委托人。
五、工作机制
(一)完善服务机制。继续推行和完善联合审批、一审一核、现场踏勘、全程等服务制度。继续深化网上审批工作,扩大网上审批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相关制度。继续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等服务形式,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试行“四证联办制”。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为投资企业实行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
(二)实施督查监管。凡列入“绿色通道”审批服务的工业项目,由“中心”进行全程监控,对将要超时的,提前“红灯”警示;对工作质量要求有差距的,随时提醒告知;对并联审批等操作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及时进行协调或报告,力争服务再提速、效率再提高。
(三)增强平台功能。利用审批事项专项清理的成果,落实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进尽进”的原则,对涉及工业项目审批的部门,“中心”将进行书面对接,由部门确定进“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各有关部门对进“中心”的审批事项要明确,不进“中心”的必须说明理由。加强对窗口充分授权管理,使窗口既受理又办理,进一步增强窗口的办事能力。
关键词:土地审批 制度改革 征转分离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b)-0243-01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地少人多的国家,一方面,为确保国家的粮食供给必须对耕地进行严格的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飞跃式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向乡镇、农村扩展,在全国各地大兴土木的过程中,建设用地骤然紧张,人地矛盾也在不断升级。在这一背景下,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就成为了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的关键环节。
我国现行的土地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审批及征收审批等内容。以农用地转用为例,审批通常包括拟定申报、审批批准、及组织实施等三个步骤。作为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征地审批制度是满足我国基本用地需求的重要保障,为使征地工作有法可依且运转顺畅,2010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部署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试点城市的制度改革,为建立更加科学、完善、长效的土地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1 当前土地征收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土地审批过程中,对建设单位使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情况,往往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审批这两项手续,然而,这两项审批的目的分别是为了保证农民生产生活和保证农业耕地不随意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因此在审批程序与审批数量上宽严标准不一。且从实践上看,审批的步骤繁琐、效率低下、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建设单位需要征收耕地时缺乏自主性,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必须在当年下达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范围内提出方案并向上层层申报审批,而有些程序必须在多个部门中反复办理,在层层上报的时间里,相关规定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使征地方案不得不一改再改,不但费时、低效,更可能引起征地过程中合理性、合法性等问题的产生。其次,相关法律的操作性不足,可行性较低。很多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脱节,且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审批程序与材料要求,对于审批中涉及数据的真实性、各种标准的填写规范等具体操作的,往往缺乏明文规定且常出现变化,使审批人员缺乏操作依据。再次,项目审批中具体情况复杂,难以统筹兼顾。由于土地审批涉及的地域广、人口多,常常出现难以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加之目前土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往往不能满足建设用地的发展需要,农田补划与征地补偿的资金压力又常令征地方案规划左右为难。基于上述种种现实问题,一些项目就发生了将不具备造田条件的土地报为补开发的基本农田,或伪造数据、提前开工等等违法用地行为。
2 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具体措施
2.1 “征转分离”的土地审批制度的实施
要改变目前土地审批制度中操作性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就必须以“征转分离”为核心思路,不断健全和完善征地审批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农村城市化统筹安置农民的需要,将重点发展区域内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建设需要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况适时实施。审批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征后转前的土地不撂荒、统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等原则进行。
2.2 审批程序的规范化
审批中,应加强对征地规模、占补平衡、安置补偿等程序的规范和细化,并对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给予严格控制。以征地规模为例,要确定合理的征地范围,及土地的面积、权属、界址,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城乡建设规划情况,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计划为前提进行规划,避免多征滥征。占补平衡的审批要保证补充耕地面积、质量均符合标准,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影响。补偿安置方案须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放在第一位,充分听取农民意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必须完成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的兑付工作。在安置方法的选择上应赋予农民自,将农民长远生计一并纳入安置考虑范围。最后,土地征收后要适时依法转用,通过用途控制避免土地撂荒、征而不用。
2.3 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还需要充分完备的法律支持、安置资金、以及监察机制作为保障。在修订《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各级部门都应对各审批环节中的资料要求及填写方式等细节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以统一的标准提高审批的可行性。对于成区连片实施的征转分离项目,由于没有确定具体的用地单位,因此征地时大量的补偿安置费用和税费需要政府或授权机构垫付,其中经营性用地也可采取债券、股票、合作等面向社会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从而缓解被征地农民安置房滞后,就业难度大,保障制度不健全的突出矛盾。此外,还必须加大对土地利用状况的执法监察力度,不允许违法建设,并制定最长分离周期,对批准征地后长期不办理转用和供地的项目要撤销批复。
3 结语
综上所述,与现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相比,“征转分离”的审批制度更适用于目前市场活跃、用地需求量大的客观环境。由于具有补偿安置先行、避免土地闲置、科学分配用地指标等种种优点,目前“征转分离”的审批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一大趋势,实践中,还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并确保项目资金切实到位,使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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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丁小炎同志为组长,监察局领导为副组长的*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在此之后,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切实保证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健全制度扎实推进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按照我县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在实施阶段,重点抓了八个制度的建立:《城乡规划听证制度》、《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城市规划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县规划局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和查处制度》、《*县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并通过与监察部门的联合监督,形成了抓制度建设与抓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使得各项制度的落实效果十分理想,效能监察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
三、认真履行职能,逐步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的编制是规划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我局除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外,还完成了19个示范村的规划编制工作。城关肖李、建新、黄湖、辛李、群力等几个城中村,作为城区的一个重要部分,正在编制详细规划。同时我县将重新测绘60平方公里的地形现状图,除城区外,覆盖了“一主两翼”工业走廊和相连几个镇区。测绘工作已经委托于省测绘二院进行航测,年底将出成果。四、强化依法行政,树立勤政、廉政意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行《城市规划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以来,我局干部职工责任感明显增强,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过去是领导管人,现在是制度管人、管事,真正建立起了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都严格按办事流程办事,环环相扣、层层相关,避免了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现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五、转本文来源:变思想观念,增强管理即服务意识通过开展城乡效能建设,不断改进了工作作风,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工作人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建设项目报建、选址、放线、办证过程中,采取承诺时限、超前介入、全程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方式,优化了服务质量,有力推动了文明机关的创建,提升了社会公信力。
六、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管理的效能今年我县在规划项目审批上,严格实行了相关制度,坚决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和“四线”规划管制。对于重大的城市规划、建设实行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在其它规划项目审批上落实批前、批后公示制度,采取利用公众场所、新闻媒体、*规划网站等手段进行公示的办法,让广大群众对规划审批有了参与权和知情权,使规划审批更加公开透明、合情合法。
[关键词]行政审批;程序理性;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5-0031-05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是横跨法学、公共行政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一个当下热点问题。在各界的讨论中,大多聚焦于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的精简、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审批职能归并和体制机制调整等实体问题,而对审批制度改革中本身的程序理性却少有涉及。同样,在有关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讨论中,学界和实务界也多关注标准在控制公权力滥用中的实体,而忽视了标准制定、实施以及标准化运动本身的程序内涵。事实上,无论是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还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中,改革的程序理性都绝非无足轻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可以促进实体理性的实现;二是可以缓解实体上部分无法解决的难题;三是使改革过程获得自我正当化。总之,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社会之主要手段,将经常性地面临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难题,因此在改革的制度设计上要求相当的灵活性和实效性,这往往使得对治理的实质理性的追求变得困难,此时,我们更应将视野转向程序建制和程序理性的实现,[1]为此,本文将立足于审批标准化改革,以行政程序的三大价值元素——“参与、透明、集中”为检视标准,阐述当前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蕴含的程序理性及其意义。
一、 规则制定的参与化
(一)审批标准制定中的正当性问题及参与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往往较为原则、模糊,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时,也给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实践中,具体实施行政审批的地方政府或者职能部门往往需要进一步细化标准以更好地回应实践,这一标准形成的过程,在学理谱系上可以归入“规则制定”的范畴。在现代国家,作为规则制定的标准细化行为,势必面临两个彼此关联的问题:一是正当性问题。理论上,在代议民主的框架下,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则,行政机关执行规则,这符合民主的基本原理。然而,当行政机关参与规则制定,这一框架便被局部打破,因为行政机关通过规则制定不仅将在实质上创制新的规则,甚至将创设公民的权利义务。比如,在某些执业证的审批标准中,对公民获得从业资格进行条件限制。这在性质上无异于立法行为,由此正当性问题便不可避免。二是科学性问题。审批标准内容的形成,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如何决定各个行业的“合理布局”标准?特别是涉及重大复杂的审批项目,无论规定多么详细,都不可能完全简单地根据形式逻辑推导出最终结论,现有的审批标准在面对经济社会的多元需求时都会暴露出滞后性与不适当性。因此,审批标准制定的科学性难题,也常常成为制约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又一门槛。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都是服务于政府审批权行使之正当性的提升。
如何解决审批标准制定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以通过“沟通、协商、对话、互动”促进政策形成为核心内容的公民参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可能的最佳方案。[2]通过参与程序的设计和实施,一方面可以补强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标准的民意基础,增强其正当性;另一方面,则可以吸收来自其他行政机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尽可能消弭规则制定和标准设计中的盲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拍脑袋”决策,提升政策制定的“质量”和“可接受性”,[3]从而增强其科学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参与民主发展的具体形式中,所谓规则制定的“参与化”,不仅是通过征求意见、公告—评论等常规程序提升规则的合理性,还包括更深层次的“协商性规则制定”,后者是参与的一高级形态,也是协商民主理论辐射于行政改革的一个崭新成果。
(二) 标准制定中的常规式参与
从各地的审批标准制定实践来看,制定过程中一般吸纳来自三个方面的参与:一是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二是行业专家;三是社会公众。同审批事项及其对应的行政事务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助于标准制定者从“上下左右”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协调性;而行业专家的意见,至少可以在理论上提供一种相对客观和中立的标准设定认知;至于社会公众的观点,则可能在局部提供“地方性知识”而对标准的周延性、科学性有所裨益。当然,立足于前述正当性和科学性的双重维度,以上三种参与主体的参与,都有助于审批标准及其制定活动本身的正当化证成。
不过,实践中审批标准制定的常规化参与设计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参与主体的覆盖面往往具有选择性和偶然性。一些地方在制定审批标准时,往往只象征性地征求某一参与主体群的意见,而并没有考虑部门、行业专家、社会公众的整体参与需求;更有甚者,会将标准制定视为行政系统的一项纯“技术性工作”,而忽视任何参与。二是参与形式单一化。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方式,目前最多停留在公告(上网)征求意见、函询(针对其他行政部门的一种参与方式)等形式,较少考虑其他更具有法律化和论辩化的参与机制。事实上,对于一些涉及利益关系较为重大或者多元的审批事项,其标准化制定过程中似可考虑引入密度更高的其他参与形式,如公听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三)审批标准创制中的“协商性规则制定”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所谓“协商性规则制定”,一般系指将受影响之当事人的参与提前至政策制定程序的启动计划阶段。不同于传统的公告—评论程序,这一安排存在着更多平等协商活动(参与发生在程序的早期,且参与协商的人数较少),进而希望当事人能够和来自行政机关的代表就被提议的规则达成一致的意见。[4]由于具有充分的平等协商和参与,此种安排下形成的规则极大地消解了利益相关者的抵抗情绪,即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也让最终形成的规则更多地吸收了利益相关者所掌握的资讯、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说,这一程序建制引入中国行政审批领域具有其先天的困难,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一般都是法定的,理论上不能通过“协商”、“讨价还价”来加以改变和调整。但是,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裁量权来实施“协商性规则制定”的空间仍是存在的;另一方面,中国幅员辽阔,各种复杂情况层出不穷,有必要在规则的统一性、僵化性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之间进行适度调整,因此,一定形式的“协商”又是必要的。
事实上,在我们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实践中,上述“协商性规则制定”程序建制的雏形已经在成长的过程之中。以某县的农家客栈审批标准制定实践为例,“协商”已成为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词。近年来,该县各类农家客栈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如何对其加强审批和管理也成为摆在当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就审批而言,其中一个突出的两难是:一方面由于农家客栈是一个新生事物,专门针对农家客栈的审批标准存在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尽管农家客栈与旅馆业有相似性,但由于农村家庭环境特殊,以旅馆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审查,往往是强人所难。换言之,如果相关职能部门机械套用旅馆业的审批标准,农家客栈与观光农业将难以得到发展。
鉴于上述两难,该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标准创制中开展了两个层面的“协商”活动:一方面,县审管办召集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药监、公安、卫生、环保、消防等窗口负责人现场考察农家客栈的营运情况,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创新审批方式,适度降低审批标准(对消防、公安、环保等条件,由村统一增设相关设施满足整村农家客栈的营运需求,对户的要求,以安全、卫生的审批要求为主),会商制订联合审批的标准,推出了《关于规范农家客栈审批的实施意见》,由县政府转发各审批职能部门实施。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召开由各部门、村级组织和农户参加的座谈会,各部门整合相关意见,逐个对村级组织和相关农户进行意见反馈,由村统一增设相关设施完善农村农家客栈硬件,以确保农家客栈符合行政审批要求,一次性通过申请并验收。[5]
这样一种协商性规则制定,较好地平衡了“合法性”与“最佳性”之间的关系。亦即,针对审批标准僵硬化和生活现实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充分运用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一方面,行政部门借助法律拟制技术合法地降低审批要求;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协商和农户参与过程,让农户符合降低后的全部审批要求。这样一个过程,已具备协商性规则制定的基本形态,当然,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上述案例还更多的是一种非自觉的行动,尚可有更多的改进空间,比如参与协商的主体、参与协商的时机,等等。
二、标准实施的透明化
(一)审批标准实质公开度不足及其透明化需求
前有《行政许可法》,后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说,随着行政法治的健全,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也越来越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所公布的上述信息,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梳理和罗列,其在两个维度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一是公开的不彻底性,行政机关的具体审查标准仍由其自行掌握,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二是公开的阶段性和碎片化,行业准入的过程,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审批,但审批事项和标准等信息的公布是以单个许可为限,以各个部门为主体进行的,相对人常常无法知晓整个行业准入的过程,需要办理的证照以及各项条件和标准的总和。由此,可能造成信息获得的碎片化。这两项缺失,也是不少地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最初动因。以浙江宁波为例,2010年初,该市领导在现场考察某区工作时,发现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大型洗浴场,因为审批手续不齐全(其他众多审批事项均已履行完毕,仅缺消防许可),在行将开业时被迫停业,因此造成了业主的不满。由此引发出该市领导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一个行业的准入需要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只满足于某个部门各自的规范,要有综合的规范标准,并加以公示,以清楚明白告知投资创业者和老百姓各类标准要求和需要办理的各种证照批文。
因此,加强行政审批标准的实质性公开力度,是当下的重要任务。政府公开其所拥有的资讯,直观上是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而在此基础上更是为公民监督行政机关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提供了便利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公开与透明又是公民参与的一项前提,通过对政府资讯的掌握以及之后的参与活动,公民在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无疑能够协助行政机关作出更为科学、民主的决策和审批。当然,在当下的时代背景下,行政审批标准的公开不应仅仅停留于初级阶段的法规条文公开,而应包括标准梳理基础上的系统公开和更深度的“资讯照顾”。
(二)标准梳理之上的主动、完整公开
提供各种便利以方便公众获取政府资讯是透明化过程中一项相对简单的工作,但前期的梳理、简化、整合等信息处理工作才是资讯公开难度更大、更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工作。就行政审批标准的公开而言,以审批标准的整理为起点,并将梳理细化后的标准予以公示,这是在对政府信息进行深度处理后的公开,是审批标准实施透明化的基础性工作。这方面,宁波的实践也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本。
简单地说,宁波在标准的公开上做了两件事:一是主动编制并公开单项审批标准。回顾宁波市对审批标准的梳理以及之后的公布过程可以发现,其均以方便公众获取并掌握审批标准为导向,不同于“冰冷”而“被动”地公开信息,而是充满温情地为公众提供服务。2002年,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编制了行政审批事项运作规范(“一事一表”),之后又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共20卷本的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是由市级44个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分别编制完成的,包括564个事项1028个子项目。在每一个审批事项中,就证照批文的办理条件、程序、审批流程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文书格式等作了规范、梳理和公布。二是在单个事项审批标准梳理的基础之上,全面整合和细化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为相对人提供行业准入所涉部门的各种基本要求,清清楚楚告诉相对人进入某一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必须领取的证照批文。在公布的联合审批办理指南的主体部分,就申请条件、联合审批流程、申办所需表格样本、各环节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作了详细说明,综合了规划、消防、卫生、治安、环保等各方面的要求。
(三) 深度的“资讯照顾”
如果说,一般的信息公开是满足较低程度的合法性要求,那么,以服务型政府为理念,为相对人提供行政审批中各种过程性信息和咨询性信息的活动,则是一种积极的给付行政,我们借用大陆法系的用语习惯,将之描述为一种“资讯照顾”。[6]
这一“资讯照顾”理念,在各地的行政审批改革(包括标准化建设)中多有采行和创新,但其具体载体则较为多样化。以宁波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为例,其将“资讯照顾”的内容内含于所谓“6+1会商制度”,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参加会商制度的主要有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环保局、节能办和审管办等部门,其目的旨在从产业政策、规划建设条件、用地政策、环境影响、节能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对基本建设项目作出评价,定期考察项目审批推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并在此过程中为项目单位提供前期分析、联合咨询。该制度的一大亮点是:将资讯的分析与交流活动提至正式受理之前,同时又将多家职能部门集中起来一同为审批相对人提供相关信息,前者使得资讯获得时点更为提前,后者使资讯的来源更为广泛而获取的方式更为集中。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公众和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明显,越早弥补这一差距对项目业主而言越有利,对相关资讯的提前掌握,使得项目单位大大减少了办事成本和因不熟悉法规政策而造成的无谓损失。
三、程序执行的集中化
(一)分散审批或者形式性集中的弊端及其改进方向
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证中心、审批中心)兴起之前,行政审批的申请及其实施多以部门为单位分散进行,各自为阵。这样一种模式,首先带来的是效率上的制约,行政相对人要获取开展某项活动的资格,往往需要“流转往返”于各个部门之间,极端的例子甚至是跑几十个部门、盖几百刻章,这显然与现代公共行政的“顾客导向”南辕北辙。效率之外,还有很大的问题在于,由于部门分散审批,涉及审批前后置关系、相邻关系的各部门之间,并无制度性的衔接和沟通机制,如此一来,往往造成如下一种现象:相对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获得了一项或者数项审批,但在另外一项(甚至是最后一项)审批上遭遇障碍,由此导致前功尽弃。这样的故事在以前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常见性。为了解决部门分散审批所带来的上述困难,从大的方向看,国家这些年一直在推进大部制改革,并通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应该说都是颇有绩效的制度努力。不过,在早期甚至发展到今日的许多行政服务中心,更多的仍停留于将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物理集中”,这固然在提供审批效率方面有其意义,但“形聚神散”的组合方式离“整体性政府”的建构仍有相当的距离,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后的工作模式是各家“背靠背”地自行审查,有机的“化学反应”并未完整形成。
面对上述弊端和局限,在大的行政体制未作变革之前,技术上的改进方案是通过各种制度设计直接或者间接地实现“程序集中”,以实质性的程序集中打破部门藩篱,建构整体政府。[7]在各地的实践中,具体的方案包括联合审批、联合会审、模拟审批等各种模型。
(二)行业联合审批运作机制
行业联合审批一般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通过程序设计适度打破行业内各审批职能部门的界限,以实现各审批事项之间的“同类项合并”和同步审批、并联决策。以宁波的实践为例,该市的行业联合审批流程可概括为“一窗受理、一表申请、联合审图、联合踏勘、信息资料交流共享”。这一系列制度都是以行业主管(在没有明确行业主管时,则为行业管理最为有效的部门)为主导而展开的。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使得相对人提供之材料被简化,并通过资料共享平台将申请材料和各部门意见在政府内部进行流转。联合审图和联合踏勘将原本由各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的具有重复性的审查与勘验工作集中到一个审查活动中,对这一流程的集中,大大压缩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所耗费的时间。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及其运作机制所实现的审批流程的优化和审批程序的集中,完成了角色定位上从部门角度向政府全局角度的转变,在大部门体制格局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以程序再造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部门的虚拟合并。这一运作机制和程序建制的直接效果是审批提速,即审批时限的进一步压缩。以该市的文化娱乐业为例,在实施行业联合审批之后,该行业的审批时限从各审批部门分头办理需要的100多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而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从各审批部门分头办理需要的58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
(三) 联合会审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审批部门和审批事项尤其多,且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更为广袤。因此,如果说,前述一般性的行业联合审批机制更倚重于技术审查集中和信息资料共享,那么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批则应更深一步 ,更注重审批程序运行中的集中性、协商性。以宁波的实践为例,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引合会审机制,以推动程序集中和动态协商。该项会审机制被命名为“‘9+X’会审制度”,是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进入受理环节之后,由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节能办、公安局、城管局、人防办等与基本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对项目进行具体审议,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手续报批前的准备工作,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会议制度。会审制度采取的是各审批部门“面对面”进行“会诊”的“化学”上的联合,各部门在此过程中进行协商,甚至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审批条件作出适当变通。会议过程中,项目单位汇报初步设计方案后,各职能部门就其无法达到审批条件的地方分别提出修正意见,这实质上将各部门分别审查设计方案的过程集中到了一个会议程序中。
这样一种程序建制,在外观上已具有先进法域实施的“计划裁决程序”的某些因子,后者是指在事涉大片国土开发的项目审批中,实施多部门集中裁决,并引入公众参与。不过,与后者相比,所谓联合会商,显然还具有改进的空间,特别是计划裁决程序的精髓——“所有决定一次性集中作出”、“公众参与”等在联合会审机制中尚未有充分体现。
(四)模拟审批
模拟审批在各地的实践不太一样,但其大致的逻辑思路和操作模型是:投资项目在还不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使项目早日开工,对于拟取得土地的投资项目,由该投资项目主体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报批资料,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出具模拟审批意见。模拟审批意见可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流转,事实上起到正式批件的法律效力,当该项目主体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对土地取得前的模拟审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这样一种程序创新的实质,被推动者概括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适度超前、交叉审批”。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可以解决项目办理中个别环节的瓶颈制约和被动等待,提高项目办理效率。
四、程序理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保障
以上三个方面,是在以宁波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为主要考察样本的基础上,对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彰显的程序理性之片段化揭示。当然,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程序理性及其辐射下的制度创新,仅仅是构成整个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程之中的部分内容。因此,以包括这些理性规律在内的程序法理为指引,对整个行政审批流程进行“法”的塑造,当是一件有益的工作。当下,全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行到第六轮,审批事项的削减、调整,审批环节的减少一直是多轮审改的核心内容,只是,在这样的看似以实体为主的主旋律之下,程序理性仍大有用武之地,在作者看来,这至少包含两大方面的内涵:一方面,审批事项的削减、审批裁量权的限制、审批环节的整合等实体改革的推进,需以程序理性为基础性保障,如此方能确保实体性改革的正当性、科学性。另一方面,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程表明,审批事项精简也好,大部制也罢,都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但社会的呼声和改革的紧迫性并不因此而稍有缓和,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审批程序的改革来对冲实体改革缓慢推进造成的社会风险和社会成本,不失为一条可能的路径。本文的论证,或可为这样一种路径的可行性提供局部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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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审批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上,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大厅集中、授权到位,整合进厅单位、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领域实现“一窗通办”“一链办理”,建立涉及多部门事项的并联审批制度,持续深化“一业一证”改革。
二是积极推进审批改革。
在现有改革基础上积极推进商事改革,在“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上做文章,做重点。积极推动“电子两证”应用,开展业务流程优化,持续开展相关应用需求梳理及接入系统优化改造工作,不断拓展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在更多的领域实现应用。
今年以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为主线,更深层次推进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更大力度推动各项政务服务便民举措落实落地,全力打造“有尺度、有温度、有速度”的清廉高效政务服务环境。一季度,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1167件,实际用时1346个工作日,节约用时37%,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帮办代办服务400余次,免费邮寄200余件,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刻制服务和“一链办理”服务151次,提供延时服务80余次。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市场主体活力持续迸发。3月底,共新登记市场主体434户,注册资本(金)67344.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6.90%、144.63%。其中,新登记企业151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4.08%,新登记个体工商户278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3.93%,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登记数量实现“双高增长”。市场准入环境更便捷。积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办”,推广不见面审批,新登记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418笔,全程电子化率96.31%,比去年提升68.24个百分点,其中“爱山东”APP全程电子化办理129笔,占全程电子化登记的30.86%。退出机制更完善。2月1日起,企业简易注销可实现“全程网办”,公告时间从45天压缩至20天,实现企业退出无障碍。通过简易注销登记企业28户,占注销企业总数的68.29%。
(二)疫情防控常态化推进。一是严格场所管控。重新修订政务服务中心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全面落实绿码进厅、体温检测、信息登记、消杀通风等预防措施,各项防控措施横到边、纵到底,做到没有盲区不留死角。二是设置“无健康码”绿色通道。对无手机、无微信、使用老人机等无法提供健康码的群众,利用“威海市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系统”通过身份证查验健康码,有效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亮码难”问题。三是疫苗接种应接尽接。加大疫苗接种宣传力度,第一时间响应省市号召进行疫苗接种,我局工作人员31人,完成疫苗接种25人,接种率达到80.65%。
(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审批流程,提升群众获得感。
一是以超前服务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速度。1.深化工程建设“一窗受理”改革。区建设局规划与国土管理科整建制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链条进一步补齐。2.实行重点项目手续办理清单化管理。逐个梳理38个省市重点项目和14个区级重点调度项目的审批手续,倒排审批进度,制定审批方案,一季度共办理各类工程建设审批手续67个,其中立项手续15个,施工许可手续13个。3.强力化解项目手续办理“卡脖”问题。牵头召开项目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在深入研究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等情况的基础上,规避不利因素,充分挖掘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产业支持政策作为相关依据,第一时间为利东装配、振泰装配、江河液压办理立项手续,为鑫鼎建材和多晶钨钼办理施工许可手续。4.做实做细做深帮办代办,创新“中介式”集成包办服务。4月2日,与广泰空港、江河液压、利东建筑、台基智能、博世特精密机械等5家企业正式签订项目手续集成定制包办服务协议,为项目启动管家式服务。
二是以全方位标准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1.推行“综合柜员制”无差别集成受理,在完成受理人员四轮轮岗培训的基础上,正式启动“一窗受理”,首批打通局内社会事务、市场准入科室内所有事项办理链条,目前已试岗运行。2.制作统一的无差别受理模板和审核审批细则,完成85项高频“一窗式审批”标准化事项清单、50个行业综合许可证、85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零基础模板”梳理,动态更新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涉及我区1100余项政务服务事项的2万余个要素,为一窗受理提供制度保证。3.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后台对网上办件情况进行关键节点提醒,政务服务平台效率进一步提升;运用电子视频监察系统对大厅实行全天候监督管理,通报窗口作风纪律违规情况12起;对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暗访,通报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物品摆放杂乱、防疫措施不到位等5个方面的问题。
三是以抓实“跨域通办”“一业一证”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1.“跨域通办”方面。在全市率先尝试与五省16县市共同签订《鲁苏冀豫甘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合作协议》,建立健全“跨域办理”的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联席会议、沟通协同、学习交流等机制,首批确定82个事项,全面缩短异地办理审批时间,经授权我区可实现证照异地打印,实现企业群众异地当场领证,有效解决“来回跑”“时间长”等问题。徐州威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开办,是我市首例实现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跨省证照”“一链办”“当场取”的案例。2.一业一证方面,在原有餐饮、便利店、药店等20个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建筑、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等30个行业,全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扩面提质,让更多企业收获政策红利。为迎顺建设集团核发全市首张“建筑业行业综合许可证”;为嘉禾牧业提供上门服务,一次性完成该公司旗下7家企业的养殖业行业综合行业许可证核发。
(三)以问题为导向,攻坚突破,促推规范建设见行见效见实。一是查摆问题。按照“规范什么”“怎么规范”“规范效果”的思路,围绕思想、作风、状态、工作四方面查摆问题14项,向其他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建议7条,通过短信评价、电话回访、调查问卷、二维码扫码评价等方式,继续做好政务服务意见建议收集工作,一季度电话回访1082件,好评率99.8%;短信回访3367件,好评率100%。二是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行政办公制度32项,政务服务工作规范18项,工作流程规范38项,从制度上、流程上确保查摆问题得到整改,工作水平得到规范提升。三是攻坚突破。深入剖析问题根源,确定了7个政务服务攻坚突破项目,分别组建了创新突破、一窗受理、审核审批、帮办代办、督察考核、精致服务、文字提升攻坚团队,每月一个攻坚题目,每周一回头脑风暴,每天一次工作复盘,稳扎稳打提升全局整体战斗力。四是创建“党建+政务服务”品牌。从局机关、个人和具体业务工作三方面,谈认识提建议,全局共收集意见建议72条,制定了创建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将学习党史、创建精致模范机关与党建+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有机融合,以党建引领打造我区精致政务服务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
1.亟待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一方面协调推进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项目准入论证工作,加速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另一方面解决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梗阻点,通过快速会商决策推进审批。
2.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一链办理”改革方面,缺少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相关机制尚不健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手续集成定制包办服务方案》,全面启动项目帮办代办服务,为我区签约的项目配备专职管家,订制审批服务方案,我区产业类项目全面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进行服务,并用好用活告知承诺制,在运行中探索可承诺的次要要件,在依法依规的大前提下,进一步缩短项目取得开工手续的办理环节与时限。
2.以“综合柜员制”无差别集成受理为目标,在综合受理商事登记和社会事务窗口业务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人员进行一个月不间断全链条强化业务培训,打造一支“受理员”“审批员”“代办员”三员合一的全能队伍。
3.制定我区“一链办理”工作方案,并形成线上、线下材料的流转和归档机制,联合区建设局共同出台《临港区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梳理自2016年至今国家和山东省出台的政务服务有关文件(约17个文件),逐条逐项对照检查,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促进我区政务服务工作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