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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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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

第1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当我国宏观调控进入第三年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开始步入了实质意义上的战略转型期,这个转型期首先表现为住宅正从商品向公共产品的属性转变。住宅是有别于其它商品的具有双重功能的产品,但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过分强调了住宅的商品属性,忽略了其公共产品的属性。住宅的社会功能被其强大的经济功能所掩盖而被忽视,或者没有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其结果是廉租房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缺位、资金缺位和管理缺位的问题,使之成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障碍所在。其次,这个转型期表现为住宅从投资功能向使用功能转移。住宅的投资功能不可质疑,这取决于不动产与金融的高度紧密联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使用功能是住宅的根本所在。这次的宏观调控更加强调住宅的使用功能,对住房的面积和房型的控制成为关键,就是强调从使用功能来规划设计住宅,实用性和合理性成为了新的理念。原来的投资功能被控制了,投机功能被限制了,使我国住宅从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产业转移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二、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以抑制房价

经过数十年“先工作,后生活”的传统观念束缚,我国居民形成了巨大的改善居住环境的客观需求。但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价格已经严重超越了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为了实现居住环境改善的愿望,相当部分的城市和居民只能加大储蓄力度,这成为抑制我国居民消费的关键因素之一,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障碍。如果房地产调控不能落到实处,将严重制约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就必须明白价格最终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

为了形成合理的价格,我们一方面需要引导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就是要大力增加有效供给。首先,要进一步加快已有土地供给的住宅建设速度,大力打击同积土地行为。在土地利用招拍挂等方式正式出让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建成达到可入住标准的住房,一旦超过期限可从受让之日起征收高额土地闲置税,极端情况下可以采取收回土地及附属建筑物的措施进行惩罚。其次,要大力加强廉租房的建设,在新建住宅中廉租房的住宅面积应达到二成以上,以确保中低收入的居民的住房也能得到与社会发展同步的改善。

三、房地产全国摸底预示深层调控措施仍将推出

“国六条”实施后持续半年的新一轮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已经进入全面的效果调查阶段,由建设部牵头组织的调查组,正分兵八路在全国范围内调查各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反馈情况,这些专业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已于9月末分别开始了对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重庆、深圳、天津、杭州等地的摸底调查。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在积极筹措,亦将从宏观调控的不同角度和不同范围对此轮楼市调控的效果进行全面的调研。各地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投资规模、土地出让的招拍挂状况、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二手房的网上备案制度以及开发商经营秩序的监管实施情况。继建设部组织调查后,国务院办公厅也将在近期组成调查组,在全国调查房地产调控效果。涉及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江苏、陕西、广东、四川、江西、山东、湖北、内蒙古等。由此可见,紧锣密鼓的宏观调控已经进入质量检验阶段,各地能否在检查中过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楼市的政策走向,中央正通过一系列信号传达将调控深入到底的决心。随着全国性调查的展开,各地房地产开发中的违规建设与调控不力等情况将逐渐浮出水面,而各地房地产业的深层调控也将加快步伐并努力使之落到实处。

四、房地产招投标市场和房地产经济市场将成整顿重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建设部近日颁发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招标检查工作的通知》,称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行动,在年末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其中的重点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情况。这次检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在政府指定的媒介;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和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将分两个环节进行:首先是部门检查阶段在11月底结束,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其次是联合检查工作则在12月进行,由上述各部委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自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联合进行检查。

为了规范各省市二手房市场的房地产经济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等有关委办将针对今年合肥、南京和天津等城市发生的多起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案件组织专项调查,整顿房地产经纪市场,加强房地产业经纪监管。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等还于日前颁发了《关于规范和整顿房地产经纪市场的通知》,着重就房地产经纪领域的九大问题进行规范和整顿。一是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和全面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二是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和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三是规范房地产经纪信息;四是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监管;五是规范房地产经纪合同签署;六是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七是创新房地产经纪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能;八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公示制度;九是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与此同时,还将要求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积极会同工商部门进行一次房地产经纪机构调整摸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曝光。

五、土地资源法律法规趋于完善和调控力度逐步加大

“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基本建立,国土资源管理法制环境明显改善,这是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明确的工作目标。根据这项规划,国土资源系统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资源法制意识不断强化,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意识和集约节约用地观念明显增强,土地市场秩序稳定和规范,违法案件明显下降和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针对当前经济运行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责任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调整了审批方式,简化了审批秩序,强化了地方责任。

国土资源部认为土地管理面临的

矛盾和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通知》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为指导,按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需求,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着重从利益机制和法制方面解决当前土地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措施的及时有效原则和突出措施的针对性原则。针对土地调控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力求消除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经济动因,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六、工业地产将成为新一轮的房地产调控重点

从住宅到商办物业,再从商办物业转至工业地产,伴随着显而易见的投资路线,政策盲点也在相应凸现。虽然,宏观调控开始的住宅和商办楼的建设成本大大上升,进入门槛也不断提高,但是现在各地工业地产的政策限制仍宽严不一,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地产政策相当宽裕,给投机者有可乘之机。精明的发展商往往利用当地政府急于吸引投资的心态,通过许诺可以顺利完成招商引资计划,同时利用工业或科技园区的土地的名义对外进行招租,从而顺利获得工业或科技园区的土地开发权限。

由于工业地产的开发可以起到吸引投资。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因此各地政府通常会采用较为优惠的政策进行鼓励。由于工业地产具备较大的投资价值和上升空间,从去年开始便已成为海外投资基金的投资热点。与住宅和商办用地相比,工业用地在出让价格上的相对低廉,成为了开发企业赚取利润的巨大空间。开发商在招商计划完成之后,盖好工业厂房,然后将工业用地转化为商业用地,以工业园区配套的名义建造写字楼进行出让。新一轮的房地产调控中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的遏制。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委将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侧重于工业用地项目的调控,从根本上制止工业用地低成本的过度扩张和违规发展。

七、高品质办公楼将成为上海和北京市场需求的热点

宏观调控时对整个房地产行业而言,影响是首当其冲的,但就房地产行业本身而言,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冲击最大,工业用房和别墅次之,而甲级办公楼和酒店公寓则影响小的多。尤其是上海、北京和天津的高品质办公楼的需求随着世博会、奥运会和北方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而不断升温,高品质商业办公楼的租售市场价格不跌反涨。这些城市高品质办公楼的售价正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继续增长,而租金则以每年近20%的速度不断上涨,空置率一直保持在5%左右的合理水平,并且这种情况将在整个“十一五”期间得以延续。如此良好的发展前景吸引了更多的海外资金和个人投资者,全新的酒店式办公概念也应运而生。随着全国中心城区打造中央商务区CBD效应的不断扩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天津区域金融中心的加快建设,高品质办公楼的供不应求现象将更加突出。

第2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政府采购以其庞大的交易规模,购买行为和购买资金的公共性,购买过程的高度组织性,以及对市场秩序建设的导向性成为各国家或地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金融遭受重创的情形下,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日益凸现出来。这些公共政策功能能否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贯彻和落实,是实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目标的关键。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政府采购组织模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管采分离”管理体制设置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法定执行机构;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等各项公共政策功能,体现国家政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根本职责之一。

首先,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否有效发挥,与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密不可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变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变零星采购为规模采购”,能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和规模效应,大大增强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力度,效果更显著。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信息类产品的采购中,加大对国内产品和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网络交换机和路由器为例,民族品牌所占采购份额从2006年的19%上升到2008年的37%。其次,与社会中介相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公共服务的属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依法集中采购行为,能有效防止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些不合理或者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如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对采购计划的审核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规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指定品牌、指定型号、行政干预或诱导评标专家等不规范行为,约束供应商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标行为等,这些制约作用是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不可替代的。另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使得监督的对象由多头转为单一,通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监察等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既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便于对公共政策功能的落实进度和落实程度进行及时监管。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的落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肩负着重任。但是由于“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以及《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集中采购定位的不明确,导致目前集中采购机构处境困难,掣肘了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中采购机构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五花八门,使得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各自为政,不仅提高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也不利于采购规模的形成。二是由于《政府采购法》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定性为“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等同,造成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驾齐驱”的局面,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甚至完全委托社会中介公司。社会中介以盈利为目的,政府采购预防腐败和落实政策功能等目标无从谈起。 三是集中采购机构一般只能从事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而“特殊需求”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得实际运行中大量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之名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制度规模的基本功能落空。如2007年全国集中采购额仅占当年政府采购总额的65.5%,仍有34.5%的政府采购处于分散采购状态。

在国家刺激经济计划资金陆续下达,并能引导更多公共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情况下,急需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的步伐,理顺运行机制,坚定不移地依托集中采购机构走集中采购为主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落实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的主力军作用,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

准确定位是集中采购机构发展的关键。应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 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同时改变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法人性质,而将其定性为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这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的政府采购实施职能是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和延伸,理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承担和完成。同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必须以政策约束力来执行,必须由具有行政执行力的公务员队伍来完成。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采购制度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新加坡、韩国,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均为行政机关,人员均为政府公务员。如美国国会1994年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 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Service Act ),依据该法设立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执行机构,负责联邦政府的采购工作。我国山东省济宁市一年的政府集中采购金额高达到10多亿元,比有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规模还要大,这与济宁“在集中采购时,市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中心行使采购人权力”的定位密不可分。

第3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形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

第一,要深化财税改革,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推动科技进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财税体制。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财政体系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主要内容包括: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要逐步做到把政府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和各类基金、收费)统统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界定,为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奠定基础。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大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改善民生,逐渐做到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饮用水安全、公路与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廉租房供应、治安、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税收政策如出口退税政策等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断提高转移支付的有效性,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减少管理层级,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县级政府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做到保底。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清理、规范非税收入,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收入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纳入“费改税”范围,增强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开征物业税,充实基层财力;调整资源税,增加地方税收。

第二,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稳步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之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加大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力度,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发展金融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保险市场。稳步发展货币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培育外汇市场。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的市场化定价。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境内企业、个人使用和持有外汇的限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国家对大型商业银行的控股地位,加强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等金融基础建设,确保对外开放格局下的国家金融安全。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同时,顺应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趋势,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和业务属性实施的功能监管,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建立健全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建立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第三,要推进国家规划改革,完善国家规划体系,使国家的发展规划和地方的发展规划相衔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审批,需保留审批的要规范和简化程序。按照科学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发挥国家发展规划如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和协调作用,并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为国民经济的运行提供稳定的环境。在调控方式上,逐步做到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总量调控为主,努力保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也要促进重大结构的优化,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4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摘要国家在管理宏观经济时会采取许多经济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两种,两者间相互配合、相互依托,以此来调节我国宏观经济沿着正确、健康的道路快速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现实实际,分析货币市场与财政政策这两种经济管理手段的相同点和异同点,并且对当前两者的配合情况进行概述,找出问题并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货币市场 财政政策 互相配合

宏观调控是我国最为基本的经济政策,既可以调整国民经济的走势,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又能够赋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参与体最大的自由,而货币市场与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两大方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货币市场与财政政策相关理论概述

所谓货币市场,是指由政府、银行及工商企业发行的短期信用工具所构成的金融市场,国家对于货币市场的调整,主要依靠调整货币供应量、银行利率、信贷规模调整、收放现金供应和存款准备金等手段实现。

相比货币市场,财政政策的概念更为广泛,主要是对于社会的总需求进行调节,其主要手段是政府预算的调整、税率变化、税种增减、公债、刺激性财政支出、专项补贴等等。两者中货币市场一般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财政政策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而且其财政资金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在非经济领域亦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由于货币市场的对象是单纯的经济领域,所以其起效时间短、效果直接,但是从长远来看,货币市场更应该侧重于调整,暂时的维护经济的稳定,但是无法真正解决我国宏观经济中所存在的问题。财政政策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改进产能结构、调整收入分配、调整国民负担,能够在本质上解决经济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是一种能够治本的经济手段。

二、货币市场与财政政策配合中的问题

由于货币市场和财政政策的不同属性,所以两者之间虽然能够互相配合,但是由于两者的属性、方法不同,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必然具有相互间的矛盾和阻碍。

1.关于货币市场与财政政策之间“松”与“紧”的问题。任何政策都必然具有“松”与“紧”的问题,且都是由现实的环境和政策的最终目的所决定的,在经济生活中,对于“送”或“紧”的要求更为严格,否则极易引发经济过热或经济减缓,所以,两者之间必须掌握平衡。比如,当社会经济膨胀时,便需要实行紧的货币政策和松的财政政策,而在税收、公债等问题上,两者也有着一定的矛盾。

2.财政透支引起的矛盾。目前,我国财政透支总额较多,这就导致了流通总量的增加,继而影响了和商品供应的平衡,引起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的产生,这就导致了货币市场的虚假繁荣。但是财政政策一旦收缩,货币市场极易产生泡沫,或者大量带有投机性质的热钱流入实体市场,对我国的经济基础造成一定的损害。

3.财政信用的发展不利于两者相结合。近年来,财政信用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即财政所无偿集中的资金以信用的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这样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资金的可用性,也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无法保证预算资金的平衡,进而将这种不平衡转移到了金融机构,极大地影响到信贷的平衡,间接地导致了通货膨胀的产生。

三、对于处理财政政策和货币市场相互配合问题的建议

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市场的平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于两者的有效配合,应当有以下几条途径:

1.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货币市场和财政政策从本质而言,是国家为了调控宏观经济而采取的一种以经济方式为载体的行政手段,其本身有着很重的政策趋向性。但目前我国对于货币市场和财政政策的立法相对不完善,导致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的做法不一致,不能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正常局面,这无疑不利于经济工作的展开。所以,国家必须加快有关货币市场和财政政策的立法,使得政府采取这两种手段时能够有法可依,进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两者的配合。

2.做好协调工作。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之一,故对于货币市场和财政政策这两种主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财政和银行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做好协调,并且树立确认职责、分口使用、分开管理、自我负责的观点,不能各行其是,更不允许互相推诿情况的发生,使货币市场和财政政策这两种手段能够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3.坚持财政自我平衡。财政的平衡是货币市场平衡的基础,不能或者少用从银行借款、透支的办法来解决财政问题,否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甚至有可能导致财政愈穷、货币越热、通胀越重的恶性循环。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的就是不能实施“赤字”政策,应当加强税收管理、节约不必要开支、优化产能结构,做到量入未出,将赤字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此来维护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货币市场与财政政策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两者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因此,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做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两种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协调和配合,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毅.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

第5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兴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与不足。从央行宏观调控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行为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完全独立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而孤立存在,但经济法的整体主义视角,又使经济法行为必然能够超然于具体的或单个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从而表现出其独有的价值魅力。

行为理论在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属于未垦的荒芜之地,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行为之研究刚刚起步,还没有从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固有思维模式和巨大影响中走出来。笔者认为,从宏观上架构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固然重要,但对经济法行为的微观性解剖同样十分必要,这种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对经济法行为特质的进一步提炼和发掘。基于此,本文拟以中央银行(简称央行)宏观调控行为为视角,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以求揭示经济法行为特有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存在。

一、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属性分析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控制货币和信用,从而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行为。

中央银行基于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对经济的调节行为,从形式上看类似于行政行为,因而被不少学者简单地视同为行政行为,但是从性质上来看,其与普通的行政行为是不相同的,当然,与民事行为的差别就更为明显。下面我们着重就其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差异性作一比较和研究。

首先,中央银行与普通的行政机关不同。一般的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自该组织设立时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目标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项立法赋予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职责和权利,以确立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观调控的权威地位。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上一直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当然,中央银行的这种独立性一直是相对的,即相对于政府或者说是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而且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应该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内活动。

其次,从行政权力运用的角度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尽管这些行为方式有的看似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可被视为是行政行为,如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和执行;但有的行为方式则采用的是纯私法的手段,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如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既不在于实现一般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实现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获取利益,这些行为方式都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和发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异质性。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可以采取多样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复杂性。如央行采取的强制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对违反规定者采取惩戒措施等行为会在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央行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也同样会在央行和相对方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我们想强调的是这种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调控行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进而求得总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样,就会在行为目标和单个行为意思表示之间产生一定的悖离。其所产生的行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所表现出的单一性。这种行为效力的多重性我们在后文中将作进一步详尽的阐释。

由上可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呢?

我们知道,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方式,可以说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行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约方式,相对方的意志必须要在该法律行为中体现,并且需要双方的合意。央行进行宏观调控所追求的货币政策目标无法在意思表示中体现,只能在效果的实现中体现出来,所以就央行的整个的宏观调控行为来看,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的双重特征。

行政行为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然而很显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缺乏这样的强制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手段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商业银行不执行,可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当,但是,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都是以引导的方式进行的,相对方即使不执行,也并不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有可能会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法律来实施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服务,但是这种服务的提供则包含了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对于相对方而言,就是以一种等价有偿的方式来实现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成立要件还是从特征上来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为,其具有的复杂的行为方式、双重的法律属性,使调控行为本身很难纯粹归属于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中的任何一类。它已经超越了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而引发了经济法上的相应效果,并受到经济法的相应规制,从而转换为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即经济法行为。

二、央行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基于具体行为样态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能够较为迅速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但是,这种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对于整个市场信心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中央银行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方式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从作出到实现,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就决策层面来看,由中央银行采取公法上的强制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变动的存款准备金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行为,从特征上看,具备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行为的构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别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中央银行实施,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运用这种法律授予的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并且该种行为也具有为相对方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义,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在该行为作出后的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这一部分类似于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该行为效果的实现,可以通过相对人——商业银行的相应的法律行为予以直接实现,即由商业银行按照变动后的存款准备金率主动交存存款保证金,此是通过行政相对人以自己主动实施的法律行为实现了该抽象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须注意的是,该行为内容的实现需要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中央银行对于相对人未按照该抽象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而对商业银行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予以处罚,则相应地就会出现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就决策层次而言,可以说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就执行层次而言,可能会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但是,这两个层次的内容是不应分离的,决策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决策的实现,二者的整体构成了央行这种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整体。

2.中央银行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

中央银行的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包含了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了证券市场的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几种。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则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动资产比率。

中央银行的这种信用控制行为方式,从特征上看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相似的,实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对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无需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相对人未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该内容,中央银行对该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置,才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

同样的,就该行为方式的实现来说,也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的内容。虽然这一行为方式中决策的意义要更大一些,但是执行层面的意义同样不能够忽略,否则同样会难以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3.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这种行为方式是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来指导其信用活动,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会也不能为相对方创设权利义务。从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倡导、劝告、号召或者建议。但是相对方接受中央银行的指导或者劝告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这种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银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看,窗口指导或者道义劝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二是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对于金融调控目的的实现具有间接性。三是这种行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简便性。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对相对方权益的影响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较为简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主要是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

再贴现政策调控信用的主要机制是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自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控制其超额准备金的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1]。再贴现政策实际上也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决策和执行。就决策层面言之,中央银行为了进行金融调控而对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利率进行调整,该利率只能够约束中央银行自己和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商业银行,对社会大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变动,是该行为方式发挥调控作用的关键因素,所以中央银行拥有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调整的决策权。就该行为方式执行层面而言,其与公法手段不同,仅仅能够通过规范约束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种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利率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再贷款或者再贴现说到底是一种契约行为,只不过是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契约行为。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这种利率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一般的解释规则。除此之外的双方行为还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这种调控的行为方式整体上还是属于私法手段的。但是,为了达到金融调控的目的,则带有某些强制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资产,以此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这种调控方式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证券或者金融资产的买卖来实现的,因此从行为方式外观上来看,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公开市场业务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单个的或者说少量的证券买卖合同的实现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必须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大量的证券的买卖合同才能够实现其对市场的调控的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的一个初步的结论是,作为后生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经济法,在行为理论上是无法摆脱传统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理论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效果的取得依赖于具体行为的实施,而就具体的行为来看,其很难超越已有的行为样态,而呈现出新的行为模式。随之而来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困惑:既然在具体行为样态上,经济法行为无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那么经济法行为又何以能够存在或者基于何种目的而存在?即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价值何在?这是我们所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具体的行为样态可能没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经济法行为就没有在理论上或制度上存在的价值。这种价值集中在间接行为效果的合法性评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与间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因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间接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我们完全可以从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们应看到具体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单个行为之间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间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从已有的传统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理论中去寻求解决,而后者则是经济法更应该去关注和思考的,因而对经济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横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因为其行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纵向上又可以分为决策和执行两个层面的内容,由于其决策和执行对于相对方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在决策层面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而且在执行层面又主要依靠相对方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的方式(自觉履行)来实现决策层面所确定的内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解释之。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内容上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内容。就公定力来说,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其确定力是指宏观调控的行为一经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对于相对方就有约束的效果,相对方不执行、不服从宏观调控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执行力是指对生效的宏观调控行为要求相对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采用的具体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行为实质上是合同行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来说,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为合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此我们不再赘述。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观调控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具体的调控行为方式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的区别: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这种法律效果具有间接性、群聚性、终极性和非强制性的特征。

所谓间接性是指,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这种法律效果是通过追求或者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间接实现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但法律效果则不具有直接的行为依据,无法以行为责任来保证其实现。

所谓群聚性是指,单个的行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过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为方式的结合,才能够达到或者实现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

所谓终极性是指,对于宏观调控行为来说,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终意义,而一般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该法律行为效力实现后的结果。

非强制性是指,这种法律效果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很难以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进而保证最终的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行为不能仅仅关注和考察单个具体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更应该分析和考察具有行为整合后所产生的群聚性、终极性的效果,这种将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分别考察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间接效果之分野应成为经济法关注的重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法行为的特殊性,并进一步折射出经济法的高一层级性和现代性。

四、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的多样性与双重性

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对应,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两个层次。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宏观调控行为的双方主体,在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中,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具体的责任,包括了中央银行作为调控主体的责任和相对方作为被调控主体的责任。这种具体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径予以实现。具体行为在直接的法律行为后果上会因行为性质的差异而使其责任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可以采取各种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同时,就中央银行而言,这也是其职责所在。但如果由于其决策失误、程序违法等未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即无法达到宏观调控行为法律效果,中央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姑且可以称为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本文提出特殊意义上的责任这一提法,是因为目前政府对宏观调控不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明确,不能体现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员承担引咎辞职等相应的政治责任[4]。至于这种责任究竟应定性为责任还是经济法责任则可另作研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无论最终体现为宪法责任或是经济法责任,都会与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处于不同的水平线上,不会属于同一层级的责任,应该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阶位法上的责任。相对于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言,具有层级性的特点。

注释: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页。

第6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和谐社会;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83-02

作为一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要的法律体系,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当今的美国金融危机的下经济法在调和经济矛盾,缓解经济压力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实中经济法的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本文从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以及金融危机引发的对经济法制的思考诸方面来浅谈经济法在现实社会中的积极运用。

一、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及作用

1.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经济法是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和谐社会的提出,要着重解决经济问题。经济法调整对象都是一定的经济问题,也就是说,两者有共通性。这种共通性不是在非根本属性方面的共通性,而是在决定他们根本属性方面的共通性,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

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为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依靠法律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发展。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和规制性经营关系,具有竞争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的特征。经济法的健全完善是落实宪法中人民经济权利的关键,是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制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内容就是通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维护经济建设健康运行,而调整这一领域的经济法的发展恰好包含了这一方面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秩序,规制不公平竞争、限制竞争和其他违背实质正义原则的经济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实质正义,从制度层面提供公平正义的保障,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个基本要求就是公平正义。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具有平衡协调和规制的功能,经济法维护正常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的竞争机制,目的是促进和激励横向经济活力,抑制扰乱横向经济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经济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但当这种经济关系的发展足以负面影响整体社会经济进程时,符合经济法制调整的规则要件,则也应依法进行干预,起到维护经济活力而不是支配经济活力的作用。必须加强经济法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强对市场竞争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查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的作用还体现在保持政府经济管理的规范、有序与稳定,这与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要求是不谋而合的。此外,经济法从来不忽略对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从来都是走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建设前沿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五个统筹,对于人和自然的关系,应当重视经济法的规范;经济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人与自然的理念,更多地体现在事前调整而不是事后救济,更好地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矛盾解决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从上面的论述当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构建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

2.经济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在宏观调控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增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经济法意识到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因此,宏观调控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和再生产各环节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而这些比例关系又受到人口、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制约。因此,通过宏观调控法,运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才能保持这种比例关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好经济发展中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协调的基础之上的,宏观调控法就是要协调各方面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宏观调控不到位或不能有效地协调好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宏观调控就很难获得持续稳定和协调的发展,也就谈不上实现公平正义,从而也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法与和谐社会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法是分不开的,两者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在当今的世界中,特别是在美国金融危机的波及下,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法制的角度上看,现在实行的经济法制是有不足的。

1.金融危机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根据总书记所指出的,所谓和谐社会,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是中国新时期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是,现在的金融危机却给我们的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机。

中小型企业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的影响。由于中国经济的增长由出口贸易来拉动的比重占了很大一部分,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数是出口外向型,由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美国国内的影响巨大,而美国为中国最大的出口国,美国的经济危机对中国的外贸出口企业影响是巨大的。许多企业、特别是东南沿海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的数量在剧增。再者,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运行数据显示,2008年前三季度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9%,比上年同期回落2.3个百分点。如果这种局面持续发展,金融危机引发的实体经济动荡会大大影响中国就业的增长空间。中小型企业是提供大学生就业岗位的主要机构,中小型企业的倒闭剧减了其可以提供的岗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逐渐浮现出来。而大学生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本身所具有的知识与认识正是新时期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元素。大学生就业问题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是否能够顺利建设。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就业的稳定,而就业的稳定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

2.金融危机下经济法的漏洞。各利益主体的法律激励存在偏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过多地偏离公平正义的要求。我们的法律在现代社会形式平等而实质并不平等的背景下,可能会过度保护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另一方的权利。而这种偏离达到一定程度就孕育着危机。因此,华尔街的金融危机是一场法律危机:是在纯粹实体经济下制定的法律不能适应虚拟经济要求而发生的危机。当今的经济法制并没有完善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法规,这也就解释了当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无法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金融危机源头的复杂程度,我们的经济法制并没有预测到,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来监管,以至现在对于其的评定还没有一定的法规可以实施。这样的法制监管漏洞带给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有负面作用的。法制的不健全,对社会的和谐有着不利的影响,它直接影响到法律主体的利益博弈的问题。

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法制的漏洞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有极大危害,也正是因为这点,国际各界都在努力制定法制监督机制,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发现经济法制的漏洞并且及时完善经济法制体系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必须要考虑的方面之一。

三、总结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市场与国家的法,它的本质是平衡协调各经济利益主体的关系。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经济法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并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经济法的保障经济利益主体的本质和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地位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的主体之间的多元化利益以及提高执政能力的理念和客观要求之间不谋而合,而正是这种天然的契合,决定了经济法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经济法制在当前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的不足之处,监管不善导致的全球性的经济伤害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如何合理全面制定和完善经济法规是我们必须要深入考虑的事实,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雷红丽,王菁.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功能探讨[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0.

[2]杨爱仙.论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时代商业,2009,(36):17-19.

第7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中信证券:适度降低股票配置比例

中信证券对后市的判断没有国泰君安那么乐观,中信证券认为,未来短期内市场下行风险要大于上行风险。因此,适度降低股票配置比例依然是风险控制的首要选择,适度调整持仓结构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即对获利边际较高的品种适度减仓,并将资金转移到更具抗跌性的品种。

在调整的过程中,应当坚守两个原则:第一,尽管面临调整压力,但应坚持基于价值投资的行业基本配置;第二,仓位调整中应该从高波动品种向低波动品种转移。

中信证券认为,当前应该结合行业属性和投资主题两条线来寻找低波动品种。 从行业属性上看,交运、煤炭和电力等板块虽然业绩较难超预期但估值水平比较明朗,恰恰是调整市况下的低波动品种。

从投资主题看,资产注入、整体上市、管理层激励、中小盘行业龙头股、业绩超预期股和高分红送配股等都是当前比较抗跌的品种。

国泰君安:防御同时选择持续成长的行业

王成认为,对于持有好股票的人,不用理会市场调整;仍然有资金的人,选准好股,逢低吸纳;而多数聪明的机构需要做的是趁调整进行调仓。在牛市背景下,他不建议投资者以斩仓的方式进行调仓。

谨慎的投资者可以买人防御性的股票,比如公用事业类股票、高速公路类股票、机场类股票等,这些股票牛市涨幅落后市场,但是一旦市场调整,它们绝对具有防御特征。

“投资者不可能把股票全卖了,因为现在还是牛市大背景,卖了股票踏空风险更高。”王成认为。 而机构投资者的调仓和市场结构密切相关。比如银行和地产股,在指数中权重很大,基本上它们的涨跌左右着指数,因为考虑到年初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和国家调控房地产的一些措施,这两大板块短期压力明显,但是这两个板块大幅下跌的可能性不大,也许调整时间更长一些,以震荡为主,因此指数也会出现这个特征。

另外一类股票是值得担心的,比如钢铁、水泥等周期性行业,前期涨幅巨大,如果面临宏观调控,它们的下跌空间明显大于上涨空间。比如水泥行业,现在市场都在看行业复苏,实际上大幅度上涨的股票价格早已经反映了这个预期,而现在如果政府宏观调控,它们业绩下降的风险更大。

在牛市中,周期性行业整体长期肯定是落后市场的,并且目前也并不符合国家战略的支持,未来一段时间周期性企业调整的力度可能会更大。

对于积极换股的投资者,未来一段时间主要的投资机会更多集中在:中小盘成长股;防御同时能够持续成长的行业;一些重组预期比较明确的股票;今年符合技术创新类型的股票和行业。比如中小盘股票,一季度的普涨在调整后会出现分化,成长明确的股票仍然继续上涨。因此,目前在市场结构变化中寻找机会更重要。

申银万国:买入相对便宜的股票

申银万国建议,在市场对于指数快速下跌产生恐惧感的时候,投资者可逐渐考虑提高仓位,购买足够便宜的股票。

“因为,长期看,乐观于市值规模的扩张和估值水平的提高;短期看,在估值风险逐步消化过程中,乐观于业绩超预期和经济的强劲增长。在市场快速下跌过程中,这种乐观甚至会逐步转变为贪婪。”

申万认为,在整体市场估值达到33倍的时候,确实难以找到便宜而合适投资的品种,但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却可以逐渐发现一些相对便宜的板块。

分析师建议从年报预期中找线索。业绩超预期存在于医药商业、化纤、元器件行业,超预期的年报可以刺激股价表现。

寻找市场预期相对实际业绩的误差。实际的预期增长几乎清一色大幅高于市场预期,如证券、钢铁、普通机械、服装、零售、房地产等行业。其中尤其以证券、钢铁和普通机械的超预期最为显著。

在估值比较中,寻找那些内部定价较便宜的股票。一旦快速下跌,这些板块将首先进入股票选择区间。建议投资者选择银行和交通运输(特别是路桥)。

稳定增长类股票中,可以关注医疗器械和轿车。分析师看好中央政府对医疗领域的投资扩大后对相关产业带来的巨大好处。而轿车,因为其估值合理、具有类消费品特征、销售强劲,盈利超出预期。

第8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关键词:宏观审慎管理;综述;启示

中图分类号:F8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1-0014-06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深刻认识到,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已将强化宏观审慎管理作为监管改革的重点,并对监管组织架构和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我国“十二五”规划建议里,也把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纳入其中。本文就宏观审慎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工具进行了梳理,期望通过探讨中央银行在组织架构中的作用,为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一、什么是宏观审慎管理

(一)宏观审慎管理的概念

“宏观审慎”一词的最早提出是在二十世纪70年代末期。1998年,IMF在一份报告中最先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用于监管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正式被提出并开始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2000年,时任国际清算银行总裁AndrewCrockett在一次国际会议演讲中,提出了将金融稳定划分为两个层面的建议,即微观审慎层面的稳定和宏观审慎层面的稳定,并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监管安排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并存体系。Claudio Borio(2003)对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详细区分,并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两个维度。White(2004)将宏观审慎管理的内涵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的宏观审慎管理特指宏观审慎监管,即使用审慎工具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在这里,宏观审慎只是审慎监管的一个子集;广义的宏观审慎管理则是指包括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统一协调的整体框架,监管部门的宏观审慎操作成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一个子集。

笔者认为,宏观审慎管理较为全面的概念是,主要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初衷,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研究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联系以及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关联性,通过定性定量分析以及早期预警、宏观压力测试等手段,监测评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识别金融风险在金融体系的跨行业、跨市场分布状况以及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对金融风险的放大,并有针对性地对监管准则、标准或指标进行调整,以期达到金融稳定并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比较

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是金融监管的不同层面,微观审慎监管更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而宏观审慎管理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二者不能割裂,更不能对立,离开任何一方都难以确保实现金融体系稳定。

1 均以防范风险为基础目标。但各有侧重。宏观审慎管理的初始目标是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保证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兼顾收益目标以及其他社会目标,并认为整体风险是由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累积引起的。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代表的微观审慎监管强调的是维护单一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一系列监管指标,体现了金融稳定政策模式的传统理念,更关注的是银行个体风险的防控。

2 风险控制手段相互渗透。微观审慎监管依赖资本要求和会计准则,通过金融机构交易层面和客户层面风险计量的实现和优化去完善风险管理,以提高银行的安全和稳定性。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和运行机制更加复杂,既包括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义包括数据搜集、分析等宏观审慎监测,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中包含一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宏观审慎管理手段是对微观审慎监管手段的涵盖和综合,更是升华和延伸。

3 各自运行机制均存在不足。自下而上的微观审慎监管重在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而金融系统内在的运动方式,决定了单纯通过微观审慎监管的汇总不能自动实现宏观审慎;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管理,虽然有利于减少系统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但不能保证单家银行在微观层面上不发生危机。因此,单单采取任何一种都有失偏颇。

(三)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目标

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共识是,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是减少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最终目标接近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际清算银行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2010年的研究报告将宏观审慎管理的目标概括为并列的两个:一是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使其在在经济萧条期和遭受其他冲击时能正常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二是通过实施逆周期调节,减轻金融周期的波动,主动抑制金融风险的形成和集聚,降低金融危机的概率和破坏程度。这两个目标相当于是宏观审慎管理的中间目标。宏观审慎管理实际上是在关注两个维度,一个是时期维度,一个是跨机构维度,这两个维度都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国际清算银行总结的第一个目标实际上是要解决在一个时点上跨机构维度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个目标实际上是要解决由于顺周期性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二、为什么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必要性

国际清算银行(BIS)认为,系统性风险是一个参与者不能履约引起其他参与者的违约,由此引发链式反应从而导致广泛金融困难的可能性。国内学者翟金林(200I)和范小云(2006)认为系统性风险是由于系统性事件的大规模冲击导致大量金融机构或市场的逆效应诱发金融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万阳松(2007)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或者多个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如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或者被清算,并通过信用或信息渠道对其他银行产生冲击,从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所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从上述系统性风险的界定来看,虽然角度和内容有所不同,但都认为传染性和风险溢出性是其本质特征,结合前面我们的阐述,可以看出具有明显外部效应的系统性风险仅靠目前单一的机构监管是难以解决的,或者说微观审慎监管在系统性风险方面无能为力,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必要性。

(二)当前导致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增加

在当前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和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可能风险源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因素使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加:

1 金融创新过度导致系统性风险加大。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增强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并利用适度的银行体系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实现推动实体经济有效增长、加快社会财富积累的一个动态过程(廖岷,

2008);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使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对金融体系的各个领域以及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形成了极大的挑战。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一旦形成风险,杠杆作用可能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的恐慌和动荡。同时,在金融创新过度的情况下,金融创新突破了金融产品供给的障碍,导致大量风险跨机构转移,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和脆弱性。

2 金融行为同质性加剧了金融市场不稳定性。就金融系统整体而言,金融的同质化风险是众多不同的市场微观主体基于同一制度规则要求、相同或相近的思维模式而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为,这类行为的作用力方向基本一致,不能彼此抵消。一方面同质化风险会催化金融泡沫膨胀,使系统缺乏收敛性,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效应:另一方面金融行为的同质化可能导致风险暴露于相同或类似资产,在跨行业、跨机构维度上单个机构的风险易产生连锁反应,强化系统性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如果所有金融机构都采取相似的方式去应对某种风险暴露,则风险敞口很难覆盖,而且问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都会面临断裂的风险,金融市场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局面。即发生所谓的“拥挤交易”。

3 顺周期性的扩张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波动。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动态作用,可以放大实体经济周期的波动并引起或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FSF,2009)。一方面,金融体系风险本质上具有内生特征。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扩张时,风险认知能力下降、资产价格激增等因素相互作用,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过度膨胀,而萎缩时则反之。因此,金融系统具有潜在的倾向使金融持续、显著地偏离长期均衡,即金融失衡。另一方面,大量的研究显示,目前的金融制度和机制设计本身会加剧金融行为的顺周期性,如信用评级、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等。

4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促使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传递。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金融界线已经相当模糊,一个国家的金融波动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体系产生强大的外溢效应。据IMF统计,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共发生金融危机212起,而世界银行的研究也表明,近30年里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已远远高于以前。并呈上升之势。2007年以来,从美国次贷危机到希腊危机、迪拜危机、爱尔兰危机,一系列危机的接连爆发很大程度上就反映了当前局部金融体系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三)现有的政策框架尚不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成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手段

对货币当局而言,金融体系只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中间环节,政策着力点和目标上的偏差使货币政策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变动和金融失衡等方面明显不足。同时,近二三十年来货币政策目标单一化的趋势也削弱了宏观调控多重目标间的共存能力,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正如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的货币政策虽保持了通胀水平的总体稳定,但初级产品、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波动却在明显加大,从2003年到2008年,包括食品、金属、能源等在内的IMF初级产品价格指数大涨230%,其中石油上涨超过330%。趋向单二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虽有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规则性和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克服动态不一致的问题,但当目标出现偏差或问题时,就有可能造成系统性的潜在风险。

与此同时,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却存在很多不足:首先,就微观审慎角度而言,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或许是理性与稳健的,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金融机构整体行动却可能推动经济走向极端。从长远来看,微观审慎监管缺乏对整体金融体系的全面判断,无法确认系统性风险积聚的程度,无法隔离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间的传导问题。其次,存在“合成谬误”。单纯的微观审慎监管会忽略总杠杆率的上升和总信贷资源的错配,只有宏观定位的审慎监管才能应对全局性的金融风险。最后,无法反映风险的系统性。比如,银行贷款的回收率取决于整体的信贷状况,单个银行的债务状况取决于有多少家银行的融资行为是建立在同一抵押品上的,只有着眼于全局,才能清晰地观察到金融体系的风险。

总之,在现有货币政策框架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存在政策操作上的空白,充斥着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种因素,伴随全球金融加快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快速膨胀,其对经济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也在日益扩大,亟需通过完善政策框架来积极应对。宏观审慎管理恰能有效弥补这一缺陷,因此开展相关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三、关于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

基于宏观审慎管理的两个目标维度,可将宏观审慎工具分为逆周期工具和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工具两大类。前者主要解决顺周期性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后者主要针对一个时点上跨机构维度上的系统性风险。目前理论和实践中比较流行的主要有:

(一)逆周期工具

1 建立逆周期资本要求。Kashyap和Stein(2004)认为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对于整个宏观调控当局来说是一个最佳方案,既可以达到保护存款保险基金的微观目标,又可以达到在衰退时期继续保持正常的信用创造能力的宏观目标。此次金融危机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应当引入针对具有逆周期特征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在经济上行阶段增加资本、建立资本缓冲,供其在经济下滑、贷款损失增加时使用。

2 动态拨备。与逆周期的资本要求不同,动态拨备主要目的是应对可以预期的资产损失,主要是应对不可预期的经济周期波动造成资产损失。对于如何缓解贷款损失准备的顺周期性,目前的主流观点是采用跨周期的拨备计提方法,提高拨备计提的前瞻性。与资本计提原理相同,银行在经济上行期信用风险已经累积,因此应多提拨备,用来抵御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在经济下行期违约率上升时,可以用其抵御增加的信用损失,而不必因增提拨备而紧缩信贷,加剧实体经济下滑。

(二)增强金融体系应对冲击承受力的工具

增强金融体系应对冲击承受力的宏观审慎工具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杠杆率的工具,包括对金融系统整体的资本比率和信贷增长上限的限制等;二是限制流动性风险的工具,包括对金融系统整体的货币错配限制等:三是限制相互关联性的工具,包括集中度限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系统性资本金附加要求、设立中央交易对手方等。

1 杠杆率乘数。英国货币委员会前任委员Good-har提出 了限制杠杆率的工具:信贷和融资杠杆率增加函数。货币当局须首先设定一个通胀目标范围并据此制定出一个银行总资产增长目标。当银行信贷资产增长总量超出目标区域范围时,调高银行机构资本金乘数;反之,降低乘数。比如通胀范围为3.5%,银行信贷增长范围为8%~13%,若信贷增长率超过13%或低于8%,则调高或降低资本金乘数。

2 货币错配乘数。与银行资产负债错配率相关的函数,可以规定不同错配比率的资产负债对应不同的资本金乘数。例如,如果2年期的资产,其资金来源

是2年的负债,则乘数为1;若2年的资产对应1年的负债,则乘数为2。

3 系统重要性资本金附加要求。即按照每个金融机构对全局性风险的贡献程度不同设置不同的资本金附加要求。具体来讲,可以对那些一旦破产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系统性违约损失的金融机构,在一般性资本要求之外,再设立一个系统性资本金附加要求,一方面可以为整个系统提供追加性保险:另一方面可以激励此类机构调整其资产负债表以减少对全局的威胁,以期解决“大而不能倒”等问题。

总体来看,上述工具都在资本监管范围以内,属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的改造或扩展,可以认为是宏观审慎理念在微观机构监管中的应用,我们认为这些工具仅仅是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包的一部分,还应包括更为广泛的内容,如货币政策本身。由于相机抉择、逆风向行事是货币政策的重要特征,因此从这一角度讲货币政策工具本身即具有宏观审慎的属性,如动态的货币信贷供应通常被视为一种新的宏观审慎工具,而宏观审慎的利率政策也能起到平稳经济周期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作用。此外中央银行采用差别(动态)存款准备金率、定向央票、首付比例等工具引导货币信贷适度增长,也属于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工具。而许多央行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能达到宏观审慎目的,如对“大而不能倒”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征收较高的保险费。在对系统性风险的救助阶段,美联储采用的TAF(定期资金招标工具)、TDWP(定期贴现措施)等流动性注资工具,类似我国的再贷款、再贴现也应是中央银行可采用的宏观审慎工具。

四、中央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宏观审慎管理须在特定组织架构基础上组织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机构是宏观审慎管理活动组织者、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要求政治上具有独立性、法律上具有保障性、职责上具有宏观性,并具备跨越多个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知识、技能与经验。

(一)宏观审慎管理机构的组织模式

国际上行使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的机构存在四种组织模式:一是宏观审慎管理机构拥有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者和财政部的所有功能。该种模式虽解决了外部协调成本问题,利于统一实施金融稳定管理政策,但对多数经济体而言存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监管政策职责混淆问题。二是微观审慎监管当局下设宏观审慎性管理职能部门。赞成者认为微观审慎监管当局具备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推动宏观审慎管理的实施,但反对者认为微观审慎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存在与系统性管理职能的矛盾,以常规微观监管手段承担宏观总量控制的职能,可能会扭曲常规监管应有的作用。三是央行接管宏观审慎管理权力,行使系统稳定管理者的职责。赞成者认为中央银行长期专注货币管理和宏观调控,具备经验和手段以前瞻性地把握和测度宏观经济趋势、运行拐点和总量风险,并且在建立低通胀的环境、维护金融市场运转和支付体系安全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具有独特功能。但是,有观点认为该种模式会损害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四是建立一个协调性宏观审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财政部、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部分独立专家等组成。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向委员会提供政策建议,委员会做出最终政策决定。

(二)中央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国在危机后更明确讨论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和职能,设立专职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的机构渐成趋势。上述四种模式各有优劣,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具体由谁承担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从国际上主要国家的做法和货币当局的职能特性考虑,作为宏观调控框架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央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1 宏观审慎管理与货币政策的总体目标一致,货币政策应是金融稳定整体框架的一部分。实践表明,货币政策是逆周期的,而微观审慎监管,尤其是以《新巴塞尔协议》为依据的银行监管具有顺周期性。宏观审慎管理的“宏观流动性管理”本质与货币政策希望达成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通过缓解银行体系顺周期性风险累积而对实体经济融资功能产生影响,逆周期货币政策依靠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金融体系稳定提供保证。

2 后危机时代的中央银行应对新的通胀形式,需要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统一。由于现在的通货膨胀越来越表现为资产价格上涨型,所以过去单靠简单货币政策规则和利率等市场化工具就能实现调控目标的货币政策不再成立。从特点看,新资产杠杆容易导致流动性过度膨胀,从而会出现物价上涨、明斯基时刻(资产价格泡沫破灭)、费雪效应(债务一通缩效应)的叠加,即物价不稳定与金融不稳定共存现象。这表明,传统的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对于此类通胀的治理实践中可能不可行,需要加入宏观审慎管理予以应对。

3 宏观流动性的涨缩调控与结构配置问题,需要中央银行去统筹考虑。所有的危机和风险表现形式本质上都是流动性问题。中央银行作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决定了其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应发挥决定性作用。无论从宏观流动性管理,还是从宏观流动性最终来源看,宏观审慎管理都应该由中央银行来行使。金融危机时期可能出现流动性枯竭。而只有中央银行才是流动性的最后提供者(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如果没有事前监管权而只是在危机时充当付款人,不仅容易滋生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而且也容易贻误流动性注入的最佳时机,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4 从中央银行自身职责看,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条件。一是中央银行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之一,在评估宏观经济状况和宏观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借助于为制定货币政策而进行的经济和货币形势分析,来对本国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从宏观层面进行审慎分析;二是中央银行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有利于发挥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作用:三是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性管理权力同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权责是对应的。中央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宏观审慎性管理同金融稳定密切相关,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促进宏观审慎性管理职能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统一,有利于落实中央银行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

五、对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的启示

与国际当前金融监管趋势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属于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在货币市场、资金清算、反洗钱、征信体系等领域进行监管,主要负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客观上讲,这一监管体系适应了当时国内金融体系发展的需要。但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了这一监管体制的缺陷,说明滞后于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可能助长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下,如何改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适合我国

国情的宏观审慎管理架构,是监管当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在涉及金融体系稳定问题上,既需要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需要包括逆周期政策在内的利率、汇率和资本管理等政策的配合。结合我国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有必要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中央银行主导地位

目前理论界和政府多数赞成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对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发挥作用――是仅仅作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机构还是同时具备更为广泛的监管权上意见并不一致。然而对于我国而言,明确央行的主导地位有着坚实的基础:首先,央行一直以来承担着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是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唯一承载者,而货币政策本身又是金融稳定整体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央行是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而市场流动性又决定了金融系统在面对冲击时的弹性与稳定性;再次,央行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等的优势和资本,在系统性风险防范过程中有利于发挥自身优势;最后,央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决定了其必须在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置的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当前的金融监管格局下,明确央行宏观审慎管理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优势显得至关重要。

(二)明确微观审慎监管的管理方向,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人们在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微观监管存在不足的同时,也对进一步提升微观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巴塞尔协议Ⅲ》所展现的,应进一步完善微观监管指标体系,发挥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因此,作为目前微观审慎监管的主导者,银监会应首先树立宏观监管意识,并从职责定位和监管方向上人手,进一步明确同中央银行在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分工,加强与中央银行等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树立宏观监管意识,提高宏观政策水平,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体系。

(三)明确现阶段中国金融体系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与海外成熟市场的差异

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来看,欧美国家的风险来源主要是由于高杠杆率和关联交易以及影子银行体系等带来的风险传染,而就当前主要从事传统金融业务的中国金融业来看,更多的系统性风险体现在微观个体商业模式上的同质化风险和宏观经济、宏观政策短期内大幅变动的风险。因此,与次贷危机后欧美国家关注的杠杆率指标、前瞻的拨备指标等方向不同,中国的宏观审慎管理更应关注如何引导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深化,关注宏观经济大幅波动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等。

(四)注重解决和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强化政策的协调配合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不稳定和不连贯也会影响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而现实中这些政策的目标又往往并不一致。比如,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而金融监管政策的目标却总离不开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内容。目标的不一致容易导致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为经济或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隐患。同时,金融危机也表明,只有金融业监管机构和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保持密切关系,才能在承受压力时有更迅速的反应并做出更好的决策。只有宏观监管部门与其他各部门充分协调与沟通,才能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因此,加强和完善各项信息交流渠道,协调我国一行三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政策立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9篇:宏观调控机构的属性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泡沫理论;宏观调控政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176-02

引言

从1998年实行货币化分配以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但到2002年,泡沫的问题开始被各方关注,宏观调控政策也一直企图控制房价。但房价一直未出现实质性的下降,房价和调控呈现出“涨中调,调中涨”的特点。对于房价调控政策的评价有很多的视角,但是房价上涨到一定的程度,当其脱离了实体经济发展时就形成了泡沫,因此,从泡沫的角度对其分析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可行的。

一、房地产泡沫的形成机制

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中,“泡沫可以不太严格地定义为:一种资产或一系列资产价格在一个连续过程中的急剧上涨,初始的价格上涨使人们产生价格会进一步上涨的预期,从而吸引新的买者——这些人一般是以买卖资产牟利的投机者,其实对资产的使用及其盈利能力并不感兴趣。随着价格的上涨,常常是预期的逆转和价格的暴跌,由此通常导致金融危机。”可见,泡沫是一种或多种资产价格的异常的涨跌,资产是泡沫的载体,以房地产为载体的泡沫就是房地产泡沫。而且,房地产是泡沫比较青睐的一种资产,这源于房地产本身的特点,房地产泡沫形成的基础是土地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同时,由于房地产建设周期长,供给缺乏弹性,价格主要取决于需求。当一个时期需求旺盛时,房地产价格就会持续快速上涨。这种局面会增加价格进一步上涨的预期,投资者纷纷加入,同时会吸引投机者进入。少数投机者轻松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对周围民众产生示范效应,在非理性的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投机行列。投机需求的膨胀,使市场上出现繁荣的假象,引起进一步涨价的预期,从而形成一个自我强化的正反馈(见图1)。

房地产泡沫形成的助燃剂是金融泛滥和政策失当。由于房地产产品价值量巨大,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助推,价格不会膨胀为泡沫。金融部门的过度放贷,起到了煽风点火的作用。宏观调控政策不力、失当始终是泡沫产生和破裂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如美国次贷危机,政府的住房政策和利率政策难辞其咎。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要控制房价快速上涨,就要打破这个循环,进行综合治理。一是通过增加供给,缓解需求压力。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供需缺口总会存在,增加供给也只能在一定时期缓解供需矛盾。更重要的要打击市场投机,合理控制投资需求。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管理,另一方面要给投机行为断粮,截住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过量资金。那么,我们的调控政策是否抓住症结、对症下药呢?下面就在回顾历年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二、2003年以来房价调控政策回顾

1.第一阶段(2003—2005年),朦胧期。以18号文和121号文为代表。重点是调控住房供给总量,整顿土地市场。具体包括:严控信贷,提高项目自有资本金,提高行业进入门槛;整顿清理土地市场,彻查开发区与大型项目,完善各项土地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供给总量;土地交易实行招、挂、拍,杜绝协议出让土地。此次调控基本达到了严控土地供给总量的目标,但控制供给和鼓励消费的矛盾带来了地价房价飞涨。2004年全国商品房价格同比增长15.2%。2005年初,房价同比增速超过了20%。

2.第二阶段(2005—2008年),全面治理期。以“国八条”、“新国八条”、“国六条”和9部委“十五条”为代表。重点打击炒作和解决结构性矛盾。具体包括:提高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限制期房转让、提高住房交易税;调节住房供给结构,增加普通住宅供应比例,增加小户型供给比例;住房分类供应,兴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这个阶段政府虽然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全面整治房地产市场,但一直到2008年初,房价才有所松动。2008年1月全国住房成交量首次出现负增长(十年来第一次负增长),2008年7月全国住房价格开始下降。

3.第三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摇摆期。到2008年下半年,紧缩性的政策开始松动。表现为央行先后两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出台了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的政策。在鼓励住房消费及宽松货币的“救市”政策的刺激下,2009年房价重新快速上涨。

4.第四阶段(2010—2012年上半年),严厉期。以“新国十条”、限贷令和限购令为代表。重点仍是打击投机和调整结构,与2005—2008年的政策比较,措施力度更大、涉及面更广、针对性更强。严厉的政策实施后,市场虽出现“量跌价滞”的变化,但到目前为止房价仍然处于胶着状态,没有下降到合理范围内。

三、房价调控政策评价及建议

从政策回顾中可见,总体上房价调控政策抓住了房价上涨的关键,集中从扩大供给、抑制投机、加强金融监管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这为调控成功奠定了基础。另外,调控的手段也比较灵活多样。扩大供给包括整顿土地市场,打击囤积,调整供给结构,增加中小户型和中低价房建设;抑制投资需求包括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通过税收增加物业的交易成本和持有成本;加强金融监管包括房贷加息,严格贷款条件和审核,收紧房地产信托,限制外资炒房。

调控政策之所以受到众多的质疑,主要是调控效果不理想。房价高涨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已经远远超越了其经济意义本身。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商品住宅价格属性把握不准,调控目的偏失。实际上商品住宅虽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功能,但从本质上看属于资产即不动产范畴,其价格也必然属于资产价格范畴。但调控政策并未从住宅资产价格这一客观属性出发来制定相应的调控目标和政策,而仅仅从居民普遍买得起房的角度出发,来压抑房价,这是明显的误解。调控房价的目的,并不是要使房价降至人人都能买得起房的程度,而是要挤压房价泡沫,回归真实价值,避免大起大落的震荡,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必须建立住房梯度供应的长效机制,把购房需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与住房的供给能力相适应,在供求平衡的基础上,才能促使房价稳定。政府的调控思路在2007年有了标志性转变,但是认识还不足,特别是基层部门,只是为了完成眼前保障性住房任务。

2.对房价“个性显著”的特点认识不足,政策“一刀切”,缺乏弹性。住宅资产价格的地区差异性很大,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收入水平以及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不同,决定了房价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即使同一地区不同地段的房价也差别很大,例如城市中心区与边缘区住房价格相差悬殊。同时,每宗房地产由于区位、房型、楼层、朝向和品质的不同,都有不同的价格,基本上是一房一价,很难得出一个可控的平均价位。对房价的调控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律,因地制定调控政策。

3.对住宅资产价格形成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希望立竿见影。住宅价格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长期作用的结果,企求用一纸行政命令限价、压价,立竿见影,是不切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