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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⒊骑自行车要减速慢行,听从交警指挥。
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的危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99号)和茅临生副省长在全省气象防灾减灾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天气复杂多变,各类气象灾害频发。尤其是我市处于三江之汇的特殊地理位置,极易形成洪涝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影响。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兰溪具有重要意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快我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气象综合监测网建设,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气象台站探测系统,增设城市多要素地面自动气象站,进一步完善中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加快移动气象应急系统建设,提高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洪涝、干旱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三)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依托气象部门的气象业务和气象信息系统,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兰溪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信息系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暴雨、雷电、大雾、大风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险办法,建成全程、滚动、连续、个性化、多媒体化的公共气象服务系统。
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普及镇乡、街道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建设。逐步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镇乡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在已完成镇乡气象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村级、社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和山区预警信息渠道。
三、努力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兰溪市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镇乡、街道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同时,各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部门联络员的作用,切实形成防灾减灾工作的合力。
(二)大力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暴雨、雷电是我市主要的气象灾害之一,要加大对防雷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防雷工作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竣工检测验收工作和易燃易爆场所、通信、金融、学校等重点防雷装置年检工作,加强农村民居建设的防雷工作,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危害。
四、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完善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针对主要的和突出的气象灾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逐年增加投入,加快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的基础设施和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达。镇乡、街道、村(社区)要结合山洪灾害预警员、水库堤防安全巡查员、地质灾害预警员等队伍建设,明确气象协理员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险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的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气象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气象科技开发等方面的投入。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关键词】油库;安全;防火工作
油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在油品接卸、储存、转输和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中,须严格按规范化、标准化作业流程操作,作业中的“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和“三违”等现象,极易引发油品火灾事故。故在安全管理上,必遵循HSE管理体系,牢固树立设备的本质安全和消防的长效机制;在防范措施上,必须落实安全防火工作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平稳运行;在事故抢险上,必遵循“抢救生命优先、应急救援人员行动优先、防止事故扩散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影响罐区作业的安全因素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罐区输转、计量、司阀、检维修作业,未采取安全的防范措施,不按标准化、规范化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大。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罐区工艺设计、设备、保护措施、安全装置的缺陷,未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森林火灾
处于山区和森林环抱之中的油库效多,周边一旦出现森林火险,对油库将形成极大的安全威胁,易引发罐区火灾和爆炸事故。
(四)雷击
雷电流发生的电动机械效应力,在雷击点的高热量下,可导致金属熔化或气化,使油罐和附件发生严重扭曲、解体、撕裂和爆炸现象。
二、罐区防火工作的管理措施
为有效的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油库防火工作应从基础工作开始、从设备设施维护着手、狠抓日常管理,采取多方面的防火应对措施,打造油库安全生产的坚强后盾。
(一)注重长远
加大对油罐设备、罐区设施的检查,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和危害分析,从员工安全教育入手,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标准化作业流程。
(二)严抓细管
切实做好油罐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从精细化管理做起,落实设备“四定”,确保设备的完好率、隐患控制率达到100%。
(三)重点防范
从季节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构筑有效的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设施的配备,加强重点时段的巡检、巡查,防止山火袭击。
(四)落实责任
做好防雷电、防静电设备的强制性检测和雷雨多发期的自检工作,确保在突发性灾害天气时,起到对油罐的安全保护作用。
三、罐区防火安全的管理体系
油库的防火工作和应急管理体系,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多措并举中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体系,减少事故的发生和财产的损失。
(一)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油库应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周边情况等,制定和完善消防灭火、应急救援、抢修抢险等预案。体系建设中,一是协调各方力量、上下联动、部门间的配合;二是健全隐患整改责任、应急信息传递、应急物资保障等制度;三是构筑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体系;四是不断加强预案的演练和修订工作,确保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二)罐区的防火与救援
罐区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抢险,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在目前油库人员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加强义务消防组织与人防、安防和技防并举的措施,在一旦出现突发性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油库自身义务消防组织力量,启动上下联动机制,依托当地政府和消防单位的力量,共同处置和抢险救援。
1、从“人的不安全行为”上分析
在罐区抢维修过程中,有统计显示,人的因素造成事故的发生率占67.8%,较常见的有设备抢修、跑冒漏、油罐清洗、油料回收等引发火灾事故。故在罐区的防火工作中,一是要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发挥培训库的功能,以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岗位技能等教育,将安全防火工作渗透到员工的脑海之中;二是强化应急管理措施,在罐区的防火工作中,制订切合实际的、符合实情的、实战实用的应急抢险预案;三是加强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结合季节性的变化,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实施预案演练,尤其要加强企业上下联动的救援机制,加强联防单位间的应急管理措施,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消防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进行抢险和救援。
如:抢维修过程中出现火灾事故,员工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火灾初起的那一刻,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就近取用移动式消防器材或石棉毯,控制火势的蔓延,有序的进行初期火灾的扑救;如险情恶化,火势范围和危害程度进一步扩大,现场救援人员,则应撤出救援现场,到指定的安全施救点,开启着火罐及相邻罐的消防灭火系统、开启罐区固定消防炮、泡沫消防栓等设备,控制火势向周边蔓延,等待地方政府、消防单位和外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共同剿灭。
2、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分析
储油罐的安全保护装置有泡沫、清水消防系统,有防雷、防静电保护系统、罐顶设有波纹式阻火器。在罐区的日常防火工作中,一是要加强设备专项检查制度的落实,查找设备的薄弱环节,加强罐区安全工作的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使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二是要认真吸取事故案例中的经验教训,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上,加大技防设备在罐区上的应用;三是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注重员工在操作失误时、在设备出现故障时,技防措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如罐区固定式消防炮、罐体喷淋冷却保护等系统的投入。
如未认真履行岗位防火工作职责和设备“四定”的责任,设备疏以检查、存在缺陷,在突发事故中,设备在本质安全上,发挥不了正常的作用,那么,事故势必升级,酿成更大的灾害性事故。若罐区安全防火工作严谨有序,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遇储油罐意外着火,在第一时间,启动油罐灭火预案,配与罐体清水喷淋和罐区固定消防系统进行抢险,处置得当,油罐火灾能在短时间内灰飞烟灭;若出现意外,同样可以对火势进行控制,等待地方政府、消防单位和外援力量到达后共同处置。
3、从“森林火灾”上分析
南方油库的建设,大多坐落于边远山区,依山而建,处于森林覆盖之中,与山形成环抱之势,其枯枝、落叶、枯草、丛林遍布整个油库周边,加之附近村民火烧田埂、稻草、清明祭祀等用火,季节的不同,火灾的风险和危害程度则不同。故油库在森林防火工作上,一是要加强与周边单位、村民小组的防火联防,制订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二是要加强周边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三是要加强与联防单位和村民小组的联系,开展森林火险的应急预案演练;四是要加强自身防范和救援能力的建设,充分利用应急物资在森林火险中运用。
如罐区周边一旦出现森林火险,若防范措施空白,联防机制瘫痪,安全间距不足,山火借助可燃物、风之势,将给救援工作带来不可预知的阻力,直接威胁着罐区的安全。故构筑油库有效的防火隔离带已势在必行,以消防通道而定,距防火堤应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间距,以油库围墙划分,内外必形成5﹕3米的防火壕沟,在发生山火时,能借助其人工屏障,一是阻隔火势对油罐的直接威胁;二是出现山火气旋、飞火时,有足够的防火空间。所以,在森林防火工作中,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十分必要,同时还应发挥油库联防组织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设置瞭望台和监控系统,确立发现优于灭火的原则,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防范机制。
4、从“雷击”的自然灾害上分析
雷电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建(构)筑物等设施和设备遭受雷击时,会产生相当高的过电压和过电流,造成设备和设施的破坏,导致火灾和爆炸,甚至人员伤亡。而有效的防雷装置,通过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把雷电泄入大地,使人员、设备和设施免遭雷击,起到安全保护作用。所以,在罐区雷电的防火工作中,一是油罐防雷装置同其他设备一样,应定期检查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和锈蚀情况;二是每年春秋两季,气象检测部门应对油罐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进行强制性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三是季节变更时,要加强油罐区季节性的防雷、防静电自检工作;四是加强防雷电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强化员工抢险救援能力。如油罐遭遇雷击起火,未造成油罐撕裂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用泡沫消防系统,控制罐内液面火势,同时施以着火罐、相邻罐的罐体冷却,配与地方政府、消防单位和外援力量的救援,从而达到对火势的剿灭。
(三)强化应急预案演练
加强油库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抢险能力,应在提高员工救援处置能力上下功夫:一是制定符合实战、切合实际的应急抢险和救援预案,运用HSE管理体系中PDCA管理模式,在演练中不断地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二是罐区防火工作,应依靠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消防警力的配合,从罐区火灾的危害性和施救难度上着手,形成油库义务消防组织与外部力量的救援整体;三是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技术过硬的救援力量,从个体出发,以班为组,形成班组与班组间的配合,在应急抢险中发挥团队力量;四是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克服“练为看”的错误观念,根据季节性的灾害变化,制定相应的演练科目,使其具有实战、实用、实际的效果;五是在救援能力上,加强对预案抢维修能力方面的训练,在演练中把预案的抢维修与应急救援相结合,促进油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提高。
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在我国油库管理中,标准制度不健全以及落实不到位是制约油库安全管理的最主要的隐患。目前,各油库以及中转站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先进的测试仪器以及计量设备使用使得人为影响逐步减少。因此,建立和落实合理的、适合本油库的规范作业流程和安全制度,对于油库的安全作业和效益的最大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是油库企业安全的生命线。只有抓住贯彻规章制度这根主线,油库安全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有力度、有效果。首先,要从学知识、强素质,学规章、守制度抓起,准确理解各项法规制度的内在含义,增强遵守法规制度的自觉性;其次,要“严”字当头,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管理制度办事,按操作规程做,按技术规范管,坚决处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违章不究和违章介定不清的问题;再次,要狠抓安全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到制度全覆盖,管理无漏洞,这样才能保证油库的安全最大化。
1. 目的
为应对今年的特殊气候及暴雨洪水引起的紧急情况,有序高效的做出相应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应Xx线Xx标段工程项目部正在施工的Xx1号隧道工程所有从事生产的中铁九局员工,在工作场所因近期特殊气候及暴雨洪水引起的紧急情况时,承担对他人实施紧急求助的责任,承担对企业财产实施紧急保护的责任,承担对Xx公司既有线安全防护。在其他场所发生洪灾时,承担对人们财产实施紧急求助的义务。
3. 组织机构
Xx线Xx标段工程项目部成立防洪应急求援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Xx公司Xx线Xx标段工程项目部的调度室,负责施工全管段的防洪工作。隧道作业队成立隧道防洪应急求援领导小组,负责Xx线Xx标段工程项目部所有隧道工程防洪工作具体实施。
隧道作业队防洪应急求援领导小组
组 长: Xx
副组长: Xx、Xx
第一小组:Xx、Xx、Xx、Xx、Xx、Xx、
主要负责未进行施工的路基、桥涵、隧道;
第二小组:Xx、Xx、Xx、Xx、Xx、Xx、Xx
主要负责Xx1号隧道;隧道工程防洪应急预案
4. 应急预案
4.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全体员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进入雨季后应由专人坚持每天记录、收听、收看各级天气预报,特别是灾害性警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2一旦突发暴雨洪水灾害,立即启动以下各职能人员,全力投入灾害的处理工作。
4.2.1各工点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负责指挥现场人员向高地、屋顶等地方的撤离;
4.2.2现场施工负责人(领工员或工长)负责维护秩序,清点员工人数,防止发生混乱。
4.2.3后勤负责人员做好简单的医疗救治,保证现场饮食卫生,储备必要的生活、医疗物资。
4.2.4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资料的保管与抢救,并负责记录、拍照洪水的水位等灾情。
4.2.5通信联络员(由组长临时任命)听取组长指示,第一时间向上级应急中心汇报情况,并做好现场内外部的通信联络工作。
4.2.6现场电工在第一时间,采取最安全的措施切断总电源。
5现场处置对策
5.1立即组织员工有序的疏散到安全区域,以部门为单位清点人数同时立刻向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5.2现场员工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切掉电源,抢救国家财产,尽可能使国家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3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记录在案,写出书面报告向建筑公司汇报。
6.应急准备及措施
6.1施工前应对全体从事生产的员工进行防洪方法的培训,使上岗员工熟知防洪应急预案,保证在发生洪灾时每个员工都能采取最准确的应急措施减少损失。
6.2必要时还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验证应急准备工作和预案实施效果,提高实战中自防自救能力。
6.3清理疏通施工范围内既有沟渠、排水和泄洪通道,做到不淤、不堵、不留施工隐患,不阻塞河道,保证有足够的泄洪能力。
6.4隧道工程在施工中首先做好洞门顶部的防、截、排水设施,力争早日进洞。进洞后做好边、仰坡的永久和临时防护,明洞段土石方开挖严格按《隧道工程明洞工程作业指导书》施工,确保进洞施工安全。
6.5火工品库必须按规定装好避雷接地装置,避开雷雨天气使用和运送火工品。
6.6弃碴场挡墙防护按设计要求提前施作。
6.7临时工程做好防、排水工作。尤其注意临时房屋、砂石料场和水泥库、钢筋堆料场和加工场、空压机房、变电所、火工品库、机械停放场的防、排水工作,确保人员、机械、材料安全渡汛。临时施工便道有足够的防、排水设施,确保畅通无阻。
6.8对在低洼地带存放的施工物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核实,有必要时提前转移到地势较高的安全位置。
6.9施工机械、人员在雨季施工时加强防雷电、防滑、防坍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有序的进行。
6.10严格按《隧道工程防水和排水作业指导书》做好隧道防、排水工作。
6.11按本应急预案备足相应的求援器材、设备、机具、确保本预案的启动。
6.12遇有抢险任务时,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北亚热带和暖温带的过渡地带,气候复杂多变,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频繁,平均年雷暴日约30天,最高年份达到60多天,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以及信息技术设施建设,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增大,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努力减少雷电灾害损失。
二、提高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水平。加强雷电天气预报预警,是防雷减灾的基础性工作。市、县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业务,切实加强雷电短时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等预警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雷电发生和成灾机理、预报预警技术、雷电防护技术标准规范及防护装置检验技术和雷电信息资料开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不断提高雷电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雷电防护技术水平。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加强雷电防御设备设施建设,打牢预防雷电灾害的基础。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通讯、金融、信息技术、电力等行业的强弱电设备设施,物资仓储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要针对农村雷击人员伤亡事件多的特点,因地制宜加强农村避雷设施建设。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接受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防雷装置安装不规范的,必须限期整改。严格实施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必须报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未经审核已施工的,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审核手续。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结合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求,从构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组织体系、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情调查机制、提升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等4个方面探讨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准,为今后提升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提供借鉴。
关键词:
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准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是指通过当地气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认证,具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能自动自发进行灾前、灾中到灾后各项灾害防御工作,能降低气象灾害发生的机会、承受气象灾害的冲击和降低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1-2]。目前,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需要开展到乡(镇)、村(社区)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建设规范》,其内容只对乡(镇)的认证标准进行了规范,没有对村(社区)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标准进行规范,缺乏全面性和统一性。作者结合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求,通过近年来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就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准进行了探讨,为今后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提供借鉴。
1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主要内容
1.1构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组织体系
1.1.1成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机构各乡(镇)、村(社区)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成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由各乡(镇)、村(社区)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组织领导机构。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应负责所辖区域或单位日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安排部署、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指挥协调与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评估,负责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和气象联络员的任用、培训和队伍建设和管理。
1.1.2建立气象信息员队伍乡(镇)有1名或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村(社区)有1名或以上的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1名或以上的气象联络员。气象信息员的相关信息应报当地气象部门备案,并定期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在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填写工作日志。气象信息员应承担主动接收和主动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农业气象知识传播工作,气象灾情收集和气象服务需求反馈工作和开展农村防雷的组织宣传工作。
1.1.3成立气象信息服务站(点)乡(镇)应成立气象信息服务站,日常管理应由气象协理员负责,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成立气象信息服务点,日常管理应由气象信息员或联络员兼任,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等工作。各级气象信息服务站(点)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宽带网络等设施。各级气象信息服务站(点)应明确工作职责,制订相应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建立包含图片和文字的规范、齐全的气象防灾减灾档案,《气象协理员(信息员)服务手册》填写及时认真,记录规范清晰。
1.1.4编制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乡(镇)应制定、修订、完善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气象灾害分灾种应急预案,并在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备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各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发生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预案或应急行动计划,并在其所在乡(镇)备案。预案应明确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组织领导、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危旧房等风险隐患点分布、需转移安置的特殊人员、紧急转移路线、避灾点。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
1.2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情调查机制
1.2.1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调查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本辖区或单位的主要气象灾害进行隐患排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应针对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辖区内自然环境开展气象灾害的隐患调查,特别是对陡坡、洼地等特殊地理环境,泥石流多发地带、河流和密集住宅区等危险地区的隐患调查。应针对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辖区内社会环境开展气象灾害的隐患调查,特别是老弱妇孺、儿童、身心障碍者等灾害弱势民众情况,建造年代久远、结构危险房舍等老旧建筑物情况,桥梁、堤防、学校、医院、厂矿、人口密集的街区等重要设施情况。
1.2.2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协助气象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地图中标明可能发生灾害的地点、灾害影响的范围、可能被影响的重要设施与建筑物、相对较安全的区域、紧急转移路线、防灾减灾资源等信息。
1.2.3建立气象灾情调查和上报机制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信息员应承担气象灾害收集上报工作,收集当地民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并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当地气象部门反馈;及时组织上报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
1.2.4设立气象灾害危险区警示牌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应设立气象灾害警示牌。警示牌应清楚标明气象灾害类型、临灾转移路线图、气象灾害常规防御指南等信息。
1.3提升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响应能力
1.3.1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计划,利用广播、宣传栏、橱窗、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宣传本地主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和防御指南,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技能,每年组织的气象科普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分管领导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联络员应积极参加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气象防灾减灾业务培训。
1.3.2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技能培训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区域内气象灾害特点,联合水利、国土、农业、安监等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科普知识、防御指南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1.3.3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每年在气象灾害易发季节到来之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项目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
1.3.4发放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区域内气象灾害特点,协助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制作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并向本区域内公众发放。
1.4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
1.4.1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乡(镇)应建设1套4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在气象灾害频发且易造成巨大损失的社区(村)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建设1套4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
1.4.2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双向传递机制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有能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硬件设备,如手机、声讯电话、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备。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有能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硬件设备,如电脑、农村广播、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手机、声讯电话等设备。各乡(镇)、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应能送达到农村的每一个地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预警信息应能送达到单位职工。
1.4.3建设并完善避难场所功能针对本区域内易发气象灾害类别和周围需避难人员数量,通过新建、加固和确认等方式,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在避难场所以及附近的关键路口等,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引导居民快速找到避难场所。
1.4.4储备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减灾物资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减灾物资,包括基本救援工具(如铁锹、担架等)、通讯设备(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
2小结与讨论
结合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求,在构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组织体系、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情调查机制、提升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等4个方面探讨了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准,为今后提升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肖清华,秦涛,李树军,等.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经验和体会[J].山东气象,2012,32(1):67-69.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县气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和气象雷达、卫星信息利用工程建设,逐步完善暴雨(雪)、大风、冰雹、干旱、洪涝、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的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加大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密度,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积极建立水务、国土、环保、交通等行业气象资料共享机制,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县气象局要组织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乡村、河流、山区、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风、干旱等灾害中短期预报,着力做好突发性局地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和专业信息网站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建设,拓展气象灾害信息渠道,增加气象灾害信息内容和播报频次,及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完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设施建设,在全县分两批布设气象预警设施,首批在十个乡镇和部分山区村、中小学校及景区安装气象灾害电子显示屏等预警接收设施。加强对公路、铁路、厂矿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乡镇(街道)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校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乡村、山区、学校等预警信息渠道。
(四)加快移动气象站建设。新建移动气象站,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和指挥抢险救灾提供科学手段。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抓紧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县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普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切合实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和职责分工,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范体系建设。
(二)大力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结合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和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宾馆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加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雷电、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防洪设施、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重点抓好建筑、信息产业、石油化工、交通、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定期检测工作,要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认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县气象局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单位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大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气象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要在干旱缺水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人工增雨作业布局,加快人影作业装备升级,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三)加快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快暴雨(雪)、雷电、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乡镇气象协理员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及实际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将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培训。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南部山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气象灾害科技保障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县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我县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体系建设。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和预警监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对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快县气象防灾减灾中心项目建设,不断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一、暴雨
1.暴雨信号由气象台,学校依据区电视台或电台播放的暴雨信息做出反应。
2.黄色暴雨信号的应急工作
(1)总务处布置检查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做好防淋、防浸的各项工作。检查及排通校内的排水设施。
(2)学生停止在室外活动,教导处、班主任督促学生返回室内。教室内的学生严禁喧哗,以免造成恐慌,值日老师到班检查学生纪律、考勤。
(3)学生上学或放学应带备雨具,禁止骑自行车的同学骑车打伞。
3.红色暴雨信号的应急工作
(1)继续做好黄色暴雨信号的应急工作。
(2)校内所有人员暂停一切户外活动和作业。
(3)总务处组织好低洼易浸物资的转移或保护。
4.黑色暴雨信号的应急工作
(1)总务处做好校产的保护工作,根据雨情做好校园排涝工作;学工处做好师生的管理工作;教导处宣布停课并做出恢复上课的时间及课程调整安排的通知。
(2)师生留在课室内密切留意天气的情况。班主任到班管理并安抚学生情绪、照顾学生安全。
(3)黑色暴雨信号后,师生应留在家中或学校不要外出,校内的师生要到情况适宜才能回家。
(4)如果学生处于往返学校的途中,应立即就近找安全地方避雨,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家中,并致电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5)班主任加强学生考勤的管理,对不在学校的学生与家长联系,明确其去向。
(6)各班、各办公室、各功能室的责任人要做好本责任范围内人员与物资的安全保护工作。学校对造成损失的情况做出评估。
5、暴雨警报解除后,各班主任要立即分别向总务处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各处室要迅速向校长室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
二、台风
1.台风信号由气象台,学校依据电视台播放的暴雨信息做出反应。
2.白色注意信号与绿色警告信号的应急工作
(1)学校各部门做好防风准备。
(2)总务处做好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检查。
3.黄色警告信号的应急工作
(1)学校进入防风状态。
(2)学生停止室外活动。
(3)所有人员不在迎风窗户下停留、行走。
(4)总务处组织好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4.红色紧急警报信号的应急工作
(1)学校进入紧急防风状态。
(2)总务处做好校产的保护工作,教务处宣布停课并作出恢复上课的时间及课程调整安排的通知。
(3)师生应留在家中或学校不要外出,校内的师生要情况适宜才能回家。
(4)如果学生处于往返学校的途中,应避免在树下、阳台下、灯箱广告下、窗户下停留,立即就近找安全地方避风,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家中,并致电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5)已返回校内的学生,班主任到班管理并安抚学生情绪,照顾好学生的安全。对不在学校的学生要与家长联系,明确其去向。
(6)各班、各办公室、各功能室的责任人要做好本责任范围内人员与物资的安全保护工作。学校对造成损失的情况做出评估。
(7)总务处组织好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5.黑色特急警报信号的应急工作
(1)继续做好红色紧急警报信号的应急工作。
(2)总务处负责切断学校的电源。
(3)所有人留在安全处避风,直至警报解除。警报解除后还应留在室内密切留意天气变化,防止余风吹袭。
6.台风警报解除后,各班主任要立即分别总务处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各处室要迅速向校长室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
三、雷暴
1.各部门要注意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2.一旦有雷雨预兆,所有人员应停止室外活动,班主任督促学生返回室内。课室内的学生严禁喧哗,以免造成恐慌,班主任到班检查学生纪律、考勤。
3.雷暴雨期间
(1)学生留在课室内学习,班主任或科任老师到班管理纪律,值日教师加强检查。
(2)如果学生处于往返学校的途中,应立即就近找安全地方避雨,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家中,并致电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3)如果学生留在家中,并且当时情况不适宜上学,可致电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4)班主任加强学生考勤的管理,对不在学校的学生要与家长联系,明确其去向。
4.总务处组织好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5.雷暴雨结束后,各班主任要立即向总务处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各处室要迅速向校长室报告人员与物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