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1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结算审核 、投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 A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结算审核是确定工程实际投资非常重要的手段,一个工程的结算与其开支息息相关。如果结算审核工作做不好,将会加大工程的开支,甚至会造成重大的经济财产损失。所以,把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做好,对确定工程的造价,加强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工程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及各计价计量规范的地方实施细则;(4)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6)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7)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8)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9)其他有关依据资料等。

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内容

(一)审核工程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递交程序以及结算资料是否具有的法律效力;审核结算资料的是否完整及真实有效。由于施工承包单位的造价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结算资料差异非常大。技术水平高的、有经验的造价人员在竣工结算资料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方面做的很好。所以在接收一个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时一定先检查该工程结算资料的递交程序是否合法和资料是否完备,如果不合法或资料不全,后续的审核工作就毫无法律效力或者半路中停顿无法下一步的深入审查。

(二)审核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施工合同内(分部分项工程、措施工程、其他项目工程)的工程价款;施工合同外的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和签证的价款;工程索赔、奖励及违约的费用;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材料价差的价款调整等有关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主要方面是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清单计价规范或定额规定一致;审核变更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取费标准是依据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执行。这些内容非常繁多而且杂乱,需要造价人员耐心细致的一项项进行核对,需要造价人员要吃透合同条款,仔细核算。

三、工程价款结算存在的常见问题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因此,施工方在编制结算过程中,可能会有以下问题:虚报工作量;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曲解合同条款;含糊洽商部位;涂改洽商内容;变换定额编号;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虚增工作项目等。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总要给审核方留有一定的审核余地。实事求是的报也会被审掉一部分的。

造价专业人员(主要是建设方、建设方委托人)业务技术水平不精。结算审核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非常强的工作,综合性及强,对造价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很高。特别是一些复杂的大型项目,对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由于大部分造价人员不是从施工现场出身,对工程某些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特别是一些新材料、新工艺不是很了解,对其造价的构成也很难把握,很容易被施工方牵着鼻子走甚至跳进了施工方的陷阱都不知道。

工程资料结算不及时。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然而,很多工程都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这里面的原因很多,包括双方这样那样的原因,主要原因是施工方和建设方对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理解不同,无法达成共识,因此在很多合同价款有差异的方面存在扯皮现象。这些现象发生主要是因为在工程进行发承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考虑不充分不全面,施工合同价款中没有详细具体的价款调整方法。因此,在工程发承包阶段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7)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四、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解决方法

首先,应当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约定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然后,制定审核计划。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取得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1) 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2) 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3) 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4)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5) 工程项目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6)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7) 建设期内工程定额、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8)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2)预算资料以及招标投标文件;(3)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4)施工图或竣工图;(5)工程量计算书;(6)材料费用资料;(7)取费资料;(8)付款资料;(9)有关证照;(10)施工组织设计;(11)工程变更签证资料;(12)隐蔽工程资料;(13)工程结算的财务资料;(1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等。

最后,领取任务单,开展审核工作。收集审核过程中所需的法律、法规、计价办法及规范。由项目负责人科学计划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对各专业造价师、造价员进行交底,下达给各审核人员任务,造价审核人员领取任务,并填写任务单并在规定的时限提交初步的审核结果给项目负责人汇总。各审核人员领取任务单后,要查阅所接受的资料,明确送审资料是否完整准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相关专业定额以及配套的相关文件等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取费标准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图纸或其他送审资料有不明确的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编制工作联系函,根据工作联系函回复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工程量准确性(包括其计算规则、计算内容、计算范围、计算方法等);审核定额的合理性(包括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定额换算、是否重复计算);审核工程取费合理性;审核是否按照相关计价文件取费;审核材料价格,首先考虑采用所公布的材料信息价,若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即采用市场询价;编制审核报告,阐述审核的依据法律法规、计价文件;审核的过程,说明审增或审减的理由以及审核的结果;主审人员评审完毕后,需将评审结果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提交公司负责人;把初审结果送给委托人,如委托人或编制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委托人约定时间,并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双方核对。经过核对后,形成最终成果文件。

五、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对策建议

(一)、审核方法多管齐下。可以采用有以下几种方法:全面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对比审核法、重点审查法、标准图审核法、市场调查法。在审查工作中既确保真实性、客观性、可靠性、准确性,又能够达到工作快捷高效,在保证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提高工作效率。

(二)、多阶段控制审核质量。一审阶段:按施工工序对各个分项工程的项目从头到尾逐项详细审核,做到全面,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达到发现积少成多的不真实造价的目的;二审阶段:抓住重点清单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工程量大、单价高的重点各分项工程,尤其是补充的单价和增列的其它费用,对于价高、数量多的设备、材料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掌握可靠、有说明力的证据。在以上基础上,通过各种资料及工作经验多方面获取有关线索,发现疑问问题。三审阶段:用已完成的一些类似工程的造价对比审核本工程造价。

(三)、加强审核人员的素质能力。“工程造价、人才为本”,只有人的素质能力和知识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才能自然承担起工程造价工作的各项职能。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造价人员,其综合的执业能力应具备如下条件:造价专业人员应既懂清单、定额,又懂设计,且在施工、评估及合同管理方面有一定研究,应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文化水平,应谦虚诚实、与人为善,同时应具有坚忍不拔的毅力、有恒心、强烈的自尊心、自信心,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适应能力,并具有健康的体魄,肯于钻研和积极进取的精神面貌。造价人员还应具有丰富的建筑、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各方之间游刃有余。

六、结语

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项资料多、分析计算量非常繁重的工作,有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的问题,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非常强的综合性工作。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是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中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提高工程经济效益,降低工程成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结算审核后完成复审过程以后,还要对档案进行整理跟踪,才能得到审核的最终成果。造价人员要不断提升业务技术水平,加强素质能力责任心,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的审查工程的实际造价。

第2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价款结算 施工合同 问题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d the payment settlement of way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settlement price;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oblem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书,也是确定合同价款和搞好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重要组成文件。如何签订完善细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规模,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值得业主在拟定招标文件和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共同仔细研究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

一、施工合同中价款约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工期、质量、材料供应等条款外,最主要的就是合同价款逐项条款的约定,业主与承包商应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相关事宜逐项做出明确约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承包范围;

2、合同价款;

3、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4、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数额及时限要求;

6、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量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价款索赔,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时限要求等;

7、双方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等;

8、工程竣工后,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支付比例、数额及时限要求;

9、安全措施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施工合同中应予以单列,并约定支付的时间和数额,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施工;

10、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惩办法及具体数额;

11、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支付时限要求;

12、与履行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3、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其它因素等;

二、合同价款约定的主要方式及适用范围

目前,工程建设中常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内容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的约定分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固定价格合同。亦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为依据,业主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的一个固定总价,即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实施工程。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能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以外,合同总价一般不能变动。固定总价合同适用的范围:1、招标时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有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投标报价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出现较大的差异。2、施工技术不太复杂,一般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可以能基本合理的准确地预见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3、工程规模较小,合同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合同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GB50500一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以理解为综合单价合同。这种合同价款由于是以拟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为依据确定的合同价格,所以施工图设计文件要完整。业主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般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由承包商提出经业主确认的综合单价也不得随意变动。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工程量清单的风险在业主方,综合单价确认的风险在承包商。所以在组合综合单价时,双方都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此种合同价款方式适用于清单计价的各类工程项目。二是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又分为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双方应在相关条款中应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这种合同与固定价格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施工单位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其它风险。可调价格合同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较明确的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宜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此种合同价款方式目前应用较为广泛。三是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合同中要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指标尚未完全确定,投标报价依据尚不充分,工期要求紧迫的工程项目。目前,在有型建筑市场招标的工程项目,这种合同方式不多采用,其原因是业主和承包商很难一次性准确界定工程的直接成本和酬金。

三、施工合同中价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第3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 高校 跟踪审计 关键环节 控制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就是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决策到竣工决算的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鉴证和监督。高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对节约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高校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一般都需要一个很长的建设周期,随之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不仅周期长、工作量大、而且审计人手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握和控制好跟踪审计的各个关键环节,就是抓住了审计工作的重点,就能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对跟踪审计工作来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了不断探索与完善高校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最大限度发挥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作用。本文就高校建设工程从立项决策到开工前期、施工过程、竣工结算三个阶段,对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关键环节的控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立项决策到开工阶段跟踪审计关键环节的控制

“控制好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合同等几个关键环节的审计。对于整个工程建设和工程投资(或工程造价),乃至后面的施工过程、竣工结算两阶段,具有决定性的或举足轻重的作用。

1、立项决策环节的审计

立项决策是选择和决定建设项目行动方案的过程。项目建不建?在哪里建?什么时候建?建设规模如何?建设标准如何?估算建设投资有多少?主要设备选型及运行成本如何?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如何?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决策来回答,而这些回答都将对工程造价(或项目投资)有着决定性的、巨大的影响。有关研究资料表明,立项决策环节已决定了工程造价的50%―70%。正确的决策才能卓有成效地控制项目投资和工程造价。因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学校是否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体系和监督机制;立项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经过了学校规定的程序;可行性研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论证,论证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实事求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存在事后补做情形;是否符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审核投资估算。

2、设计环节的审计

设计是对决策意图的具体描绘,是工程建设的依据,是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设计环节的跟踪审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设计决定了工程造价的75%―90%,因此,审计应审查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是否通过招标确定;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决策目标;是否进行优化设计(如限额设计);是否组织设计单位、监理、业主和有关专家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全面审核设计概算。

3、招投标环节的审计

建设工程也是一种商品,招投标过程就是通过市场竞争为这个商品的“定价”过程,当然,这里的“定价”与一般意义上的定价有所不同。资格预审是否公正、公开?招标文件是否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甲方意图?拦标价是否符合甲方控制造价的目标?竞争是否公平、公正且充分等等,都将决定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工程实践经验表明,中标价一般有5%―15%的浮动空间,也是就是说,如果招标不慎,将可能有5%―15%的经济利益白白流失。同时,招投标环节又是学校干部廉政建设的“事故多发区”,因此,审计必须对招投标环节把好关。

(1)审查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是否合法、公正、严密。

(2)审查资料预审程序是否公正、公开,注意防范资质“挂靠”(可以通过核查委托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在施工企业的工资单、社保或劳保登记来防范);审查投标入围名单是否通过了学校招标小组的评选程序,注意防范“围标”(只要避免少数人未按程序直接确定入围名单,就可以有效防范“围标”)。

(3)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准确地体现了招标人(即学校)的意图,注意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人在此时此刻的优势地位,将质量、工期、安全等目标,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返还约定,预付款及付款方式的约定,价款结算和调整办法,风险分担的约定,违约处罚的约定,投标报价的少算、错算、漏项的处理办法等等,是否预先都写入投标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条款中,为合同谈判、合同签订打下良好的基础。

(4)审核拦评价:是否能够体现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意图;是否处于目前市场所能够接受的合理造价水平上。目前,按定额及正常取费直接编制的拦标价一般都远高于“市场价”,因此,对拦标价要主动控制,而不寄期望于投标降价。工程量清单模式招标时,注意重点审核工程量清单,预先化解工程量少算和明显漏项的风险。

(5)审查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审查投标报价书时,注意防范定额计价时的漏项风险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的不平衡报价风险。

4、合同环节的审计

合同是甲乙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书面依据,也是最终工程结算最重要的依据,而且合同名列“文件解释顺序”的第一,因此,审计人员在审核合同条款时必须字斟句酌、慎之又慎,尤其对承包范围、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风险承担划分等与工程造价直接相关的条款更要加倍小心。审查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实质性背离;与工程结算直接相关的条款,如价款结算和调整办法、风险分担的划分等,是否全面、清晰、准确、不留活口。

二、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关键环节的控制

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材料价格、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审计。

1、材料价格环节的审计

材料价格的确定以及档次的选择,对控制整个工程造价在投资允许范围内起着关键作用。在市场上材料品种多、品牌多、规格多、档次多、供货渠道多、价格变化大。因此材料的价格咨询成为跟踪审计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审计对材料价格的确定应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区分。如果合同为包死价,跟踪审计要对材料选择是否与合同承诺一致予以确定;如果合同以最终结算审计作为基础,则要对进场材料的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复核。同时,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询价,避免因市场行情变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材料若为建设方自行购买(甲供),则要对材料购买各个环节内部控制严密性进行审计监督。

2、工程进度款环节的审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额度是工程的承、发包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建设工程中既要使施工单位获得合理的资金用于工程的顺利施工,又要使工程款不能超付,一旦超付,学校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步。为防止出现这种现象,在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上,审计人员根据施工合同条款予以严格把关,对支付的进度款金额做到准确无误。

3、隐蔽工程环节的审计

建设工程施工中会涉及到大量的隐蔽工程,如桩基工程、土方等等,由于在施工前,一些基本情况不明确,施工中的工程量及施工工艺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隐蔽工程量的确定是否属实,会对结算审计效果以及最终工程的造价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审计部门要和监理部门、施工部门一起对隐蔽工程量进行现场取样和印证,并及时做好隐蔽工程跟踪审计底稿的记录,还可用照相机或录像机拍摄施工现场实况备用。

4、工程变更签证环节的审计

建设工程的变更签证必然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变动,并对控制工程造价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要加强审计。

(1)审计人员要对变更签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要审核变更签证是否完整,签证单上要有基建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签章。有关设计变更需要设计单位的签章。

(2)审计人员要对变更签证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价款往往高出投标预算和中标合同价款,造价增加的原因就是工程变更。因此,审计人员有必要对变更签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无需变更或不合理的变更不予确认。

(3)做好变更签证造价的审计,就要对变更部分工程量的正确性进行审核。针对施工单位往往多报工程量的现象,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进度,熟知变更内容,第一时间掌握因变更产生的工程变化量。

三、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关键环节的控制

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目标的关键环节,其审计结果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后进行工程决算的直接依据。

1、工程量计算关环节的审计

审核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方法是否与定额要求相一致;核实图纸及有关现场签证的施工是否真实;分析施工方案的必要性、效益性。

2、定额套用环节的审计

审查工程结算选用的定额是否正确;相关的定额子目套用是否合理,有无高套定额现象;“定额缺项”的相关造价确定是否合理,有无利用缺项子目套取投资的情况;结算单价是否与中标时的报价相一致等。

3、工程取费环节的审计

重点审计结算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比例、计算基础是否合符规定。

4、材料价差环节的审计

审查材料质量是否合格;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市场指导价和预算价是否正确;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施工单位多领的材料是否按当时的市场指导价扣回。

总之,控制好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中的各个关键环节,就能保证跟踪审计工作取得实效。内部审计部门才能真正做到为提高学校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为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服务,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第4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竣工 ;结算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竣工结算的涵义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1]

《规范》第16.5.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2 竣工结算的作用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经审查核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既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承发包双方均十分重视竣工结算工作。

3 竣工结算中存在纠纷的原因

3.1 违规招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按照我国有关建设政策法规要求,招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价优质高的施工单位。有些业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政策法规,擅自采取私下议标并提出如带资或垫资等一些苛刻条件。而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单位为承揽到工程不得以而违心承诺。由于业主在一期工程中拖欠了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直接指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更有甚者搞假招标,给将来的工程竣工结算埋下了隐患。

3.2 合同管理观念淡薄

如今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律经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应予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纵,以谋取某些利益。

3.3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完善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五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通讯通,通常应由业主来完成。目前,相当一部分建设工程在承包商正式进人施工现场时,"五通一平"条件不具备,业主只好委托承包商全部或部分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定书面协议或合同,只有业主的口头承诺,给今后的工程结算埋下隐患。

3.4 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工程在建设期间,业主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不论哪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到工程今后的结算。

3.5针对可能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1)、严格规范招投标、承发包程序。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市场行为,选择优质优价的施工队伍,并严格工程分包,严禁工程转包。

(2)、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意识。在起草工程合同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卡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逐字逐句地推敲合同各项条款,不留缺口,做到业主与承包商责、权、利分明,为今后工程竣工结算打下良好的基础。

(3)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五通一平"的条件,既使业主委托给施工单位来完成,也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即签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给承包商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为今后工程竣工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

(4)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严把工程质量关,做到原材料不合格,决不允许用不动声色工程建设中;上道工序不经验收合格,决不允许下道工序施工。

4 如何做好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价来计算的。因此,审核工作围绕量和价两方面展开。

4.1 关于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及计算错误。

4.1.1 深入工地,全面掌握工程实况

4.1.2 了解施工工艺,熟悉计算规则

4.1.3 熟悉定额,避免重复计算

4.1.4 保证工程量的一致性

(1)口径必须一致

(2)计量单位必须一致

4.2 关于价的审核

价格对结算的准确性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价格是依据信息价、定额以及投标报价合同等来确定的。

定额子目选(套)用审查,是审查工程结算选用的定额子目与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特征是否一致,代换是否合理,有无高套、错套、重套的现象。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套用哪一个子目,有时可能产生很大争议,特别是对一些模棱两可的子目单价,施工单位常用的办法是就高不就低地选套子目单价。在工程结算中,同类工程量套入基价高或基价低的定额子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审核人员应对定额子目选(套)用是否正确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定额子目选(套)用的审核,一要注意看定额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二要注意看各章节定额的编制说明,熟悉定额中同类工程的子目套用的界限,力求做到公正、合理。例如:管道安装工程定额子目的套用是套用工艺管道安装工程还是给排水安装工程,同材质同直径管道价格差距较大。

5 结束语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编制时,不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在以上基础上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合理,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促使竣工结算的良性循环。

参 考 文 献

[1] 严玲,尹贻林,工程估价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P306

第5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司法解释;工程价款条文;理解与看法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司法解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十年来,司法解释解决很多的施工合同纠纷,对许多有争议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也是目前解决司法实践中处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本司法解释共二十八条,涵盖了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三个大方面的纠纷解决规定,关于工程价款及有关的条文有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共四条,笔者以下内容就对以上四条谈个人的理解与看法:

1、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一条列入的三类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分别为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及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要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的操作中,有很多无效合同,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多的困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请求工程价款的必要条件,这反映了“工程质量至上” 的原则,没有合格的产品就谈不上价款的问题,我认为这是原则性规定,也是符合合同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就是恢复原状,互相返还,但建设工程是一个特殊的产品,不能适应一般原则,所以司法解释给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体权利的处理与按双方约定处理与合同有效的处理是一致,但“参照合同”不能等同于“按照合同”,这有一定的区别,过去有两种做法我认为是不适合的:①、一种做法就是合同无效,按国家及省、市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得出的工程价款比合同约定还要高,这个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说承包人合同无效还能得到更多的利润,对于打击违法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很不利;②、还有一种做法就是仅给承包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这样因合同无效给发包人带来的不当利益,也是不公平的;根据司法解释内容,对于无效合同关于价款结算处理谈个人看法:

(一)、如果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定额计价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工程造价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应该扣除利润部分,因为合同无效不能产生利润。对于无资质承包的无效合同还应扣除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部分。

(二)、如果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清单计价中综合单价应按照综合单价分析表扣除利润和风险费用。对于无资质承包的无效合同应扣除管理费。

(三)、对于固定总价部分可以参照以上方法,对总价组成部分进行分析,扣除利润部分。

2、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这一条主要体现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如果承发包双方对合同价款有明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能随便修改计价标准和方式,必须双方遵循的原则,但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受合同约定的约束。笔者认为对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建议如下:

(一)、对于在原有的施工条件、建筑机械设备的前提下,仅产生工程量在合理幅度变化(不超过15%)变化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结算,对于变化超过15%的,可以参考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调整。

(二)、如果原有的施工条件、环境等发生了变化,执行合同约定就会使利益失衡,就可以参照当地定额标准执行。

3、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一条主要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经过备案中标的合同,以下简称“白合同”,另行签订的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黑合同”,工程实践这一类在施工合同占很大的比例,一般为了规避法律,但实践中“黑白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法学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两种主流做法:

(1)、应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准,因为“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

(2)、应以备案的“白合同”为准,因为“白合同”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备合法性。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就认为“白合同”就一定有效,我个人理解如下:

①、如果“白合同”在“黑合同”之前签订,而且“白合同”没有对工程价款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和约定不明确的,“黑合同”应理解为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我个人认为应该以“黑合同“为准,承包方如果以“白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请求按当地定额标准计算,应该没有充分的理由。

②、如果“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黑合同”与“白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理解“白合同”对“黑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实质性的变更,我个人认为应该以“白合同“为准。

③、准确理解“实质性内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主要是指关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的内容;

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有三种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司法解释中“固定价”既包括固定单价,也包括固定总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具有一定契约性。对“固定价不予鉴定”理解有以下内容:

(1)、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但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固定单价是不能改变的,但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比如:合同约定材料单价变化10%以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单价,不能简单理解为固定单价一定不能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干的合同,一般适用合同价款不高、工期期限不长的工程,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一定要分清施工合同包括范围,对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一律不能调整合同价款,但对于超出合同施工范围外的工程量,不能一概不计算工程量,这是不正确的做法。对于此类合同一定要明确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这一点非常重要。

司法解释该条规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

目前,在建筑工程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对工程价款有专门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纠纷非常多,如何准确理解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尤为重要,特别对于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不能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就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笔者对司法解释的价款部分谈了个人理解和看法,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论文中很多错误,请广大同仁提出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

第6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Abstract: Although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st,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engineering settlement,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steps of completion settlement audit, and probes into the cost settlement personnel engaged in the work of the need to have and master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Although the research on settlement audit may not be able to get all the personage inside the industry recognition, but as their own point of view, the hope can provide certain reference for the cost management and settlement of audit staff.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settlement; audi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 引言

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审核结果是衡量工程建设所有环节是否得到合理进行的直接指标,同时也是财务决算时的重要依据。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的人员必须拥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其中包括工程技术、经济、法律以及管理等方面。企业必须重视结算审核这一环节,因为只有做好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所有方面,才有可能做出准确的审核结果,才能达到企业预先设想和要求的审核目标。

2领会合同内容,确定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合同文件所有的组成部分中所包括的任何资料都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有有关工程的协议、变更等书面文件都应被视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目前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形式主要有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合同价三种。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与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工程价款确定形式是确定工程造价支付的外在形式,而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则是决定工程价款的具体计算方式。二者关系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2.1定额计价固定总价

定额计价固定总价是指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以定额法计价,确定形式则按固定总价的办法实施。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投资规模不大、工期不长、图纸设计详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也是常见的一种定价方式。对发包人来说,这种方式有助于降低商业危险、简化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定资金流量等。如果确定采取这种方式,就必须把风险范围限定明晰,哪些属于风险范围内,哪些属于风险范围外,比如建筑规模的扩大、结构种类的变化、装饰水平提高、主要材料价格涨幅等因素,对于约定之外的风险费用,则需要约定工程造价调整计价方式。

2.2清单计价固定总价

清单计价固定总价指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以清单法计价,确定形式则按固定总价的办法实施。这种方式同样也是比较适合投资较小、建设周期较短、图纸及规范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数情况下,这种方式对发包人而言,可以降低商业危险、简化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资金流量等。

2.3清单计价固定单价

清单计价固定单价是指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以清单法计价,而确定形式则按固定单价的办法实施。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建设周期相对较长、而且设计详细复杂、规范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数情况下,对发包人而言,可以获得较低的合同总价或较低的合同单价,商业风险相对较低,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明确资金流量等。

2.4定额计价可调价

定额计价可调价是指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以定额法计价,而确定形式则按可调价的方法实施。这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多数情况下,定额中所规定的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的含量相对充足,主材补差所采用的市场价一般取定偏高于真实的市场价,这样的情况通常对导致发包人很难获得最低的竣工结算价。所以,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通常还应该约定具体的定额、主材补差的具体月份等具体的修正内容。

2.5清单计价成本加酬金价

清单计价成本加酬金价指承发包双方约定以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这里的成本计价是采用清单进行计价,具体而言就是以成本加酬金确定工程价款。专业分包合同的计价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但是由于其自身特点,这种方式的应用并不是很广。如果选择采用这种方式,应该首先明确酬金的比率。但是这种计价方式几乎不涉及到工程进度款,只有竣工结算工程款。

3掌握工程情况和结算资料

3. 1 全面掌握工程情况

由于从事结算工作的负责人员,对于某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未必具有足够的了解,尤其是个别体形较为复杂或装潢复杂的工程,竣工图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工程细节,不可能每个具体的工作和材料都逐一标明,因此在工程量计算阶段就要求结算人员必须要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录才能保证计价结果准确无误。有经验的造价人员在编制结算时,通常都是先查阅所有的建筑资料,然后粗略地计算大概的工程量,如果计算结果和资料上存在较大出入时,就会将所发现的问题逐一带到工地进行核实。优秀的造价人员不仅要到工程现场实地掌握工程实际,还应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当前的种类和价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处于被动。

3. 2 核对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主材的合格证,单价等。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时的实际缩图。如果工程并未做出较大改动,可以在施工图的变更处做出标记标明,不需要重新绘制新的竣工图;如果工程变化较大,那么就一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对结构件以及门窗等其他材料进行重新编号。竣工图绘制后要请建设单位建筑监理人员在图签栏内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是其它竣式资料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工程实况。

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正式的纸质通知,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即使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发出的不影响主体结构和造型美观的室内外局部小变动也属于设计变更,虽然不需要建设单位的纸质文件材料,但是需要有建设单位工地负责人的签字并还要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及签字方可生效。

各种签证资料,合同签证,它决定着工程的承包形式与承包资格、方式、工期及质量奖罚;现场签证即施工签证,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比如实施工确认签证;主体工程中隐蔽工程签证;暂不计入但说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工程量签证以及一些造价外的用工、用料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等。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不可能对其工程量进行核对,这就要求必须在施工的同时,画好隐蔽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再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齐备,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才能列入结算。这些签证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在施工的同时计算实际金额,交建设单位签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关于具体工程量和计价的纷争。由于签证作为决算的计算基础,所以要求数据必须准确。

4掌握专业知识

造价人员在全面熟悉定额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同时,还需要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种费用文件。除此之外,还需要全面了解工程预算定额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这样才方便进行以后的换算和增补。由于竣工结算是一项要求准确性的数字工作,所以要求计算时要认真准确,同时要尊重事实。结算审核时,不能因为对象不同而差别对待,尊重各方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

5结语

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企业按照合理的步骤进行,还要求企业的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特点做好该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控制成本的目的,才能使企业在工程项目中获得收益,从而为以后的发展积累资金和经验,逐步发展壮大,在行业激烈的竞争中取得自己的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陈丽娟.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综述[J].中国招标,2010(12)

第7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项目 合同 工程款 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承揽种类合同中的一种,和项目承揽合同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同时又有着自身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件先不论其原因如何,我们也都知道建设合同纠纷的结果涉及到最终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这种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标的、专业处理、民工工资、合同条款条例等相关问题。但也正因如此,建设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事件能够受到各界人士加以关注并重视。

一、工程款结算纠纷发生的成因分析

实践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存在的纠纷案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工程量纷争

工程量纷争一般与工程合同生效后的工程量增加有直接关系,但是这一类工程量增加未能做出及时的数据记录,并且也有很大可能是其未能与三方参建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如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很容易被忽视,如果记录、处理、交流不及时,很肯能让发包商提出质疑。再如,安装工程的工程量纷争,主要倾向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梁、柱、板、以及墙体相关的工程量处理上,即管线敷设等相关的工程量确认问题未经过记录或计量等。

(二)计费系数纷争

起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参与的承包单位过多,并且有可能是资质资历不足的施工队,或者承包一方出现变更,又或者挂靠现象增多。总之,计费系数引起争端,必然与相关资质单位有关,即资质不足的承包单位展开多方合作,势必会给计费带来压力。

(三)工程违约

顾名思义,工程违约就是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内的条例规定、要求履行自身单位的相应责任,进而出现工程合同矛盾争端。如,承包方逾期竣工、发包方未能提供合同条款内的施工条件与合适作业环境、或者期间擅自修改项目设计方案、材料供应不及时出现停工或返工等违约事件等,这些最终导致违约金的交付与工程款结算产生关联。

(四)建材品质问题

工程项目在投标阶段时会对建筑供应材料的质量、品质严格把关。但碍于当前建筑材料供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有时候迫于种种因素未能使用合同内的指定建筑原材,从而由建筑供应材料引起纠纷也经常发生。如,受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某些诸如钢材、涂料等原材的价格上涨幅度会受到影响,上涨程度涨至超出正常预算价格的三十个百分点以上都曾出现过。而承包单位在投标阶段,往往会考虑价格上涨幅度的5%-10%左右。面对这三十个百分点的剧烈价格波动,如果未能与发包单位协商意见取得一致,承包单位就只能舍远求近,把总建材造价控制下来去选择一批价格较低的替代品,从而引致后来的工程款纠纷发生。

(五)总包和分包之争

由于当前投资市场的发展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体制下的各责任主体、组织机构等的责任分工也愈发明确,就以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而言,很难做到由总包单位去一并负责来完成相应项目建设工作,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资等。因此,总承包商就会与建设单位进行商议,并取得对方批复后委托一批专业劳务单位进行责任分工,这也就是所谓的分包单位。如果,此时分包全额工程款已经结算处理完毕,发生争端的几率或可能性就会降低。但是,如果这时发包一方只展开了部分结算,则很容易促成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引起争执。除此之外,两者之间除了结算工程款外,还有可能在管理费上出现争执。同时,建设单位如果在争端已经发生时也参与进来,暗示某一方单位,此纠纷事件的处理必然会更加繁复。

(六)尾款之争

工程项目待到竣工交付后,经济成本承包责任人应当履行合同的条款要求对工程进行保修。而为了确保合同下的承包单位能够履行自身义务,发包一方一般会在此阶段预先交付大部分的工程款,目的是为了让承包单位履行维修义务后在交付剩余款额。而有的合同签订的条款要求则是先交付工程款,并由承包单位能够出具工程尾款相关的银行保函。而这一阶段之所以出现争端,是工程投产运营前后保修义务未尽到而引起的。

二、解决工程建设合同下的纠纷处理应坚持的原则

据相关问题调查表明,工程款拖欠的结算问题发生,一般总结起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标阶段,总结原因是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未能对工程价款及与其相关问题做出明确;其二,中标后,合同条款内容不健全或是具体细则不规范,尤其是与工程价款相关的具体约束内容不完善;其三,工程在建过程中,曾出现过设计变更、经济索赔、现场签证等结算方法的不明确现象发生。也就是说,涉及到工程款结算的纠纷问题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会延伸出多种问题,为日后分歧种下了不小麻烦或隐患,从而使得相互扯皮、纠纷事件屡屡发生,造成工程款久久不能彻底结算。所以,本文强调了两个实用性较大的履行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应坚持自治原则

即强调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并兼顾双方利益去履行约束内容。也就是说,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责任主体参与到某项民事活动或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已经明确参与活动过程,就必须为此民事活动负责。同样,在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事宜上,既然双方已经敲定了结算方法,就应当按照约束内容去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这样才能使民事活动(工程结算款处理)的结果能够朝向良好态势发展。如,两方主体单位,共同选择了一个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就应当按照审计评价后的最终结果去正规处理;再如,双方都经过一系列结算活动处理,形成了结算报告,就应按照结算报告去交付工程价款,同时在结算报告逐步形成的过程中,任何参与单位都应坚持谨慎审查,即由自身一方造成的审计损失,一并由自身承担。

(二)以事实证据说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对于双方已认定的工程造价,一方有证据证明结算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况时,法院也可以否认原结算的效力,组织重新结算。

三、工程建设合同下的款结算纠纷处理实行建议

(一)尊重当事人约束要求

相关责任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对项目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如果有约束要求的,应按要求结算价款。一般而言,在工程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做好结算工作。结算进行时,常规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提交与结算相关的会计报告或会计信息,并经由发包人审核。而在实践事件处理过程中,发包方往往存在拖延不予答复的现象,从而达到故意延缓交付工程款的目的,进而严重威胁了承包人合法权益。而出现这种现象,按照《最高解释》的第20条文件内容处理标准,如果在约定期限时间内未作出答复,可将其视为对方认可竣工文件去处理。

(二)依照地方计价标准或方法处理

如果因为设计变更而影响到工程项目功能、质量而发生变化,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此问题再经过协商无效、意见未能统一时,可根据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单位拟定的相关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去签订双方工程建设合同,并在其合同约束要求下去结算工程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

四、结束语

总之,近年来由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不健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数不胜数,并且这种经济纠纷事件处理已经屡见不鲜。但也正因如此,给不少相关项目参建单位敲响了警钟,要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并能在实践问题处理中能够正规、客观处理,以此才能保证工程款拖欠引起的纠纷问题得以避免。

参考文献:

[1]王建东,孙兴洋.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J].法学,2009

[2]李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结算中的作用研究[J].四川建材,2008

[3]张悦民.对提高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质量的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4]王立国,余明.工程建设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

第8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造价;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展开,投资数额巨大,建设单位如何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工程造价的发生从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结算、项目交付决算的全过程。每个阶段都需要花钱,建设单位如何既保证建设工程又好又快地顺利进行,又能对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我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做好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作

项目在立项阶段,即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阶段,非常重要,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基本上起了关键作用。充分考虑符合国家的有关现行政策、未来政策取向,把握市场前景,应充分论证各种经济技术方案实施的可行性,搞好跨专业、学科之间的分工合作,一定要做各种方案的功效对比,最后选择一个合适的方案。确保投资方向正确。

2 做好设计单位招标工作

项目立项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从中选择行业信誉好、资质等级高、有经验的设计单位。因设计阶段确定的图纸所含工作量往往占工程造价额的70%左右。故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密切联系沟通,让设计人员充分了解项目立项任务书的实质内容,在满足项目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应做设计方案比选,同时尽量采用先进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设计单位做出初步设计图纸和初步概算后,建设单位应从使用功能到经济性能等认真审核,同时组织行业专家和造价公司人员进行评审。设计人员收集最后评审意见后,优化初步设计图纸,即可出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可以作为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和主要依据,是拨付工程款和向银行贷款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中编制预算价、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3 做好施工单位招标工作

建设单位应选择行业信誉好、资质等级高、法律责任和自律意识强的招标机构,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应对拟招标工程有详细的说明和明确评价办法,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做好工程标底价编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获取最大限度的竞争下,确定在不超招标标底价,报价合理,施工方案优秀的施工单位中标,这样做能预防腐败发生,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降低成本,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4 做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施工合同关系到发包及承包双方责权利,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的重点,必须明确。完善的、有效的合同可以预防纠纷的发生,有效的减少、避免施工索赔,减少工程费用支出。所以,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施工合同一般由十一大部分组成,即: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条款。施工合同的各部分组成内容应关注的要点如下:

4.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应着重看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适用语言和法律、使用标准及规范、监理单位和图纸等方面。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对施工过程影响很大,一般应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主要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免除自身责任条款。

4.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实施的组织保证,明确承包人必须按原审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及质量的检查、监督。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注意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及索赔办法。发包方要考虑合理工期,避免想赶进度而压缩工期,造成承包方增加人员机具调遣、食宿等问题增加的费用而被索赔。另外,还要注意由发包方供应的图纸、材料、设备的到货计划要符合施工组织设计。

4.4 质量与检验。需关注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和重新检验方面的规定和若质量不达标后的处理办法及处理费用的认定。

4.5 安全施工。关注其安全方面采用的标准,安全防范及事故处理费用认定,因为标准不同,要求不同,费用会有差异。

4.6 合同价款与支付。关注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目前,合同价款的方式多以固定单价为主,主要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要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也应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工艺简单,工期短的工程,也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以防止超预算发生。同时需要明确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4.7 材料设备供应。主要应约定好发包人提供其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包括品种、规格、到货地点、供应数量、供应时间等,承包方也应指明到货时间等详细要求。在合同中应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单价、规格品种、地点、时间、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时的解决方法和相应的结算方法。

4.8 工程变更。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规定,明确若有设计变更,最好有价格范围限制,超出价格范围限制时,分清变更责任;严格签证管理,对新增造价有效控制。

4.9竣工验收与结算。发包人应在合同条件中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具体竣工资料的详细要求。同时,应具体约定竣工结算的时间范围和双方拖期结算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对虚报工程量、送审造价严重偏高的结算经审核查实后按一定比率扣减应付工程款。

4.10 违约、索赔和争议。主要看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公平、公正,索赔程序是否正确?双方若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4.11 其他。主要看发包方对工程分包和工程保险的要求。如果发包方允许分包,承包人也有要分包的工作,则应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分包单位的信息,便于发包方审核。对于工程保险,建筑安装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并非强制险。如果发包方在合同中指明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将保费列入结算中。

5 做好施工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以贯彻施工合同为执行要务,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紧密联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提高合同履约率,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应重点抓以下工作:1、严格管理设计变更。认真对待如当地供应的材料规格不符设计要求时的设计变更,及时核实因设计变更产生的造价;对于价格偏高的变更,可以要求进行设计方案优选,合理节约造价,防止借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使用标准。2、严格管理签证。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经常发生的事,严格管理签证,防范因现场签证不严肃,引起造价失控,应做到: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所有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共同签字才有效。3、及时处理索赔事件。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现场代表分析问题、对照招标文件、合同、现场施工记录、资料,分清责任,确属建设单位失误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的,应及时给与确认,防范久拖未决引起更大纠纷。

6 做好竣工验收结算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结算工作中容易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建设单位力求以最少的投资实现其投资目标,在结算工作中可能压低工程造价,而施工单位为了实现承包收益的最大化,在结算工作中,尽可能高报工程造价;其统一性表现在双方均要求顺利完成结算工作,从而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为了使工程造价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将下列资料与施工单位核对无误: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索赔等,将这些文件准备好,委托行业信誉好、资质等级高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是比较有效的办法。因为工程造价机构专业人才多,信息面广,可以避免因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对方利益,产生经济纠纷;而且工程造价机构独立执业,可以消除双方的矛盾,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有效控制要全过程、动态式、主动性管理,把握管理主线,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使建设项目既又好又快地顺利进行完成,又能严格把关,努力维护国家及建设单位利益,同时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9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范文

该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复下中坝星河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发改函〔2009〕25号)批准建设。建设规模为自江东大道顺成高速向东至鹤鸣路道路工程,长约1962米,宽40米,工程估算总投资为534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投资。建设工期:12个月。2010年5月4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预算为2868.04万元,其中:一标段1263.16万元(含预备费153.22万元),二标段284.87万元(含预备费34.15万元),三标段1320.01万元(含预备费156.53万元);2010年9月9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又对该道路桥梁工程进行评审,审定桥梁工程预算1499.60万元(含预备费160.00万元)。该道路工程化分为三个标段,2010年9月市住建局委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010年6月进行一、三标段开标,经评审,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1981912元中一标段,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12488629元中三标段,2010年9月进行二标段开标,经评审,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7,658,050.00元中标。2010年7月6日发出一、三标段,2010年10月29日发出二标段中标通知书。2010年7月14日、18日,市住建局分别与三、一标段,2011年1月12日与二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与中选价一致。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实际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工期三、一标段150天,二标段300天。

该工程一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13年8月17日(实际工期760天),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8月17日;二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11年1月20日开工,年7月5日竣工;三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10年9月1日,2013年8月17日竣工验收,据市住建局提供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工程验收资料显示,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责任明确,制度较为完善,较好地完成了工程任务。但该工程也存在施工单位多报工程款的问题,应加以纠正。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