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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整治安全隐患,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全市所有乡镇达到安全生产基本要求,50%的乡镇创建为衡阳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20%的乡镇创建为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年力争我市创建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市。
三、实施步骤
力争8个乡镇创建为衡阳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3个乡镇创建为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年度,力争8个乡镇创建为衡阳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3个乡镇创建为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力争4个乡镇创建为衡阳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3个乡镇创建为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示范创建工作责任
1、落实领导责任制。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示范乡镇创建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带头抓、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有关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生产奖罚措施,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落实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建立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对口帮扶制度,切实帮助乡镇办事处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把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乡镇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实行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以奖代补奖励机制,创建为省级示范乡镇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创建为衡阳市示范乡镇的,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二)强化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1、建立乡镇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主任,有关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组建村、社区安全生产联组,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协管员和信息员。
2、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全面启动乡镇安监站建设,各乡镇办事处均要成立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代表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监管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行使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监管职能。站长由分管安全领导兼任,并配备2-4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监站应有专门的安全生产办公用房及工作经费,并按规定配备相应装备和设施;安监站内应建立乡镇行政区划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图、重点监控单位分布图和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等图表并规范上墙;相关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统计及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等资料应规范齐全,实行台账化管理。
3、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乡镇办事处要健全和完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例会制度、值班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及报告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办事处要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动员村(居)委会、组和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实用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矿山、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重点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语,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宣传氛围,切实增强企业和市民安全生产意识。
有效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在市的发生和流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全市人民提供丰富、健康、安全的水生动物产品。防治结合”方针,坚持“以防为主。以促进水产养殖生产健康发展、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制定和采用科学、简便、高效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和标准方法。
二、工作职责
(一)依法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与病害防治中心、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是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机构,市水利局是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配合并做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市工商、卫生、交通、商贸、质检及航空、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
三、生产质量管理
(一)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许可证。
(二)渔业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三)水产苗种在出售、投放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出售苗种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入经国家许可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生产和用药记录应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二年以上。禁止伪造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六)可以查阅、复制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可以对生产中的水产品及其水域环境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疫病隐患的水产品及其水域环境有权进行防疫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生产者自行承担。
四、防疫检疫管理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检测、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一)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是指从海洋和内陆水域合法捕获及人工养殖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其它水生动物鲜制品及其冷冻品、加工品等。
(二)其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经营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要附有所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国家统一制式的检查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生产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水产品要逐步建立健全水产品包装标识。标识中应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相关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要按照规定注明添加剂的名称。
(四)对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物、运载车辆及水体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患有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疾病和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直接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经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托运人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发市场及铁路、公路等承运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防疫检疫检查工作。
(六)经检疫合格,水产种苗(包括胚胎、卵)和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出售、运输前货主必须依法向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方可出售和运输。
(七)已经产地检疫的对其所持检疫证明要进行复核,进入市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依法先经产地检疫。复核中发现证物不符、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检疫证明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无法当场检疫的由货主运至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场所进行检疫。
应当附有本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本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往外地。
(八)酒店、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餐饮场所不得经营未经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检疫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九)可依法进行采样、留验、抽检、补检、重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在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时。要及时进行隔离、封存处理。根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结果,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出具统一的《水生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出境水生动物检疫证明》《水生动物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货主在检疫人员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高温、冷冻、焚化或其它无害化处理;货主拒不处理的由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依法代作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十)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进行检疫时。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十一)凡违反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有关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领导。工商、物价、卫生、交通、商贸、运输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共同抓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水产品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