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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现象和行为,不容忽视。
随着《档案法》的颁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理所当然地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正言顺地成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十多年来,经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可睹。但客观地讲,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预期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违法现象和行为。突出表现在:一是档案工作的一些设施设备到位率差,不少单位包括一些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没有及时建立综合档案室,各种门类、载体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分散保存的现象尤为突出。二是材料收集不全现象严重,很多基本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散存在部门或者个人据为己有的现象司空见惯。三是一些单位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和基本的防护设施欠缺,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四是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很多重大工程档案工作根本没有经过当地档案部门的验收。五是不按期甚至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等,很多单位都以查找不便或者保密的理由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剖析原因和根源,发人深思。
上述违法现象与行为的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整个社会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更有档案部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执法社会氛围。虽然《档案法》颁布实施已经整整22年了,但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大多数领导所谓的重视也多半停留在口头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不少地方和单位的档案工作只是凭经验、凭习惯开展,很多人员都不愿从事档案工作,抱着无可奈何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大有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能,也未能得到真正履行。社会上的老百姓不知道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比比皆是,更莫说知道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违法了。甚至有一次,笔者竟然在网上看到有网友称:“档案部门已经撤销,已经私有化……”这真让人啼笑皆非。
(二)档案部门自身建设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一是档案部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少档案部门认为,只要档案不丢失、不毁损就不存在执法问题,至于不归档、不集中保管、设施设备欠缺、不按时移交等只是小问题,上升不到档案行政执法的高度。二是档案部门执法的刚性不够。档案行政执法停留在口头上的多,停留在一般的监督检查上的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的多,遇到问题就是跟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希望引起重视,如此而已,这就造成档案行政执法乏力,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裁。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有些同志甚至戏称档案行政执法为“柔情执法”。三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中目前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法律知识欠缺、能力不强的现象。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必然带来执法能力方面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依法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等。
(三)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造成了档案行政执法难。面对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与行为,即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其职责,努力加大执法力度,但是相比较其他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难度较大,其成效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多数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而行政相对人多是普通的企事业单位甚至老百姓个人。而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恰恰相反,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强势部门或单位,其执法面对的主要是一些强势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这里的许多单位无论从地位还是权势,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及的。在这些部门、单位面前,倒显得档案局这个行政执法主体是弱势部门了。一旦有权有势的部门、单位出现档案违法行为,你如何进行执法?许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就畏缩不前了。
(四)档案法律法规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有限,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足够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对于档案违法现象与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责令违法单位限期整改,下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二是通报批评。三是行政处罚。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是其中威慑力最大的执法措施。根据《档案法》的赋予,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施行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等四项。但是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是在档案已经遭受损失之后的补救措施,实际发生率不高,而且责令赔偿损失的“损失”如何计算很难操作,所以一般并未采用。警告、罚款是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但按照有关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行使都是“建议处分权”,而没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因此,行政处罚由于其适用面过窄或过小,实际工作中极少真正运用,以致形同虚设,这就使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难有作为,档案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作为行政执法机关 的权威自然就无法树立起来。
(五)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开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法》确定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通过法律的授权,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获得了主要的档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档案违法行为均由档案部门管辖并实施处罚。由于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相关的财政、建设、统计、文物等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的授权,各自获得了本系统有关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虽然这种档案行政处罚权是局部的,被严格限于本系统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造成执法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影响到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
三、改进工作和方法,刻不容缓。
(一)规范立法,积极探索有利于档案工作依法行政的档案管理体制。加快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多头执法的管理体制,明确凡是档案工作必须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凡是属于国家所有档案都应该纳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下的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进行保管和利用,确立档案部门作为档案信息工作独一无二的形象和地位,真正体现档案馆作为集中保管档案中心、集中利用中心、信息化利用中心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职能和作用。欣喜的是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在探索与创新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走出了路子,如广东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实现了城建档案馆并入档案局,安徽省更是全面改革了国家档案管理利用模式等,探索出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新路子。这种改革,一是有利于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消除在旧体制下不可避免的部分职能交叉、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等现象,也符合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二是有利于树立档案部门的在档案工作上的权威形象与地位。三是有利于专业档案工作如城建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扩大权力,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我国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以《档案法》为核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在内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该体系在强制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特别是涉及法律责任的许多条款内容显然刚性不足。行政处罚权是法律法规授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把尚方宝剑,而行政处罚范围的宽窄和权力大小则决定了这把尚方宝剑的锋利程度。《档案法》规定的罚款显然范围过窄、过小。比如:对于普遍存在同时危害很大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的拒绝归档、拒绝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拒绝档案安全保管等违法行为,根据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几乎没有强制力的“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而无法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按现行规定,档案行政制裁的重点是在档案进馆后的违法行为,而对于进馆前的违法行为只能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为档案进馆前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档案违法行为更为普遍,进馆之后倒相对安全了,这多少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扩大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权,对那些普遍存在的档案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
(三)规范执法,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把过去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梳理,提出了科学的应对措施,统一执法内容和要求,从而深化和扩展执法工作内涵。一是严格执行办案程序,特别对一些时间概念更要从严掌握。比如检查结果的告知时间和复查时间问题、下达处罚决定告知书及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衔接问题等。二是规范执法细节,比如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现场检查记录应把握的要点及顺序统一格式,对调查记录应具备的要素进行了整理和统一,防止出现调查记录发生偏颇而造成失误。三是在调查过程中,强调规范用语、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把行风建设要求贯彻始终,把执法办案过程扩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较好地塑造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四是执法活动中,积极贯彻执法与教育、宣传、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把档案执法现场变为宣传阵地、业务培训课堂。
(四)提高素质,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必须坚持以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思想,以科学知识提高能力,以工作任务带领队伍,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培养、锻炼队伍;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主体自身素质的培养,强化法治意识,强化职业道德,从依法行政主体的录用、培训、行为规范,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等各个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高素质的档案行政执法干部队伍。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衡量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要强化职业道德,就是提高依法行政主体的道德水准。依法行政主体的地位、职责,决定了其应具备的道德水准不同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准,所以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不断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及文明执法、公平公正的理念等。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执法案卷是由反映行政执法实施过程与结果的各种文书和证据组合而成的,它是执法行为的客观记录,也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实施行政执法过程的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案卷评审不仅是对法律文书及案卷管理的审查,也是对办案质量的检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更规范、程序更合法、处罚更合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案卷评审中,我们可以通过审查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情况,来检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可以推动执法文书归档工作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因此,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工作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执法案卷中常见的问题
1、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有些文书填写不够规范,有漏项或填写不清楚,案卷材料不完整;有的询问笔录中的提问和案情不吻合,谈话和记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违法行为和事实;有些案卷没有调查终结报告,或者结案报告内容不充分,基本情况和案情叙述不清;有的没有领导签批意见。
2、案卷制作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归档五花八门,导致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良莠不齐。具体表现为有些案卷装订不符合规范,存在页面大小不统一、卷宗编号、文书排列不规范,或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
3、涉案证据不够充分。有些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字表述不准确、不完整,字迹潦草,未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违法卷烟数量、品牌。有些证据复印件来源不清楚,未标明出处、取证时间,或者未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等字样。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工作的有效途径
由于在行政执法案卷中存在以上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审显得十分必要。
1、狠抓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办案的记录,反映着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抓依法行政就必须抓案卷评审,抓好了案卷评审就抓住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突破口”。因此要成立案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要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自觉将案卷评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使案卷评审工作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专人办。
2、狠抓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各执法部门应该把执法队伍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来抓,要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突破口来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首先,要严把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其次,要建立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真正建立起一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素质一流的执法队伍。
3、严把案卷评审标准。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将评审内容和标准按案件办理过程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案卷归档等五个阶段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好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案卷评审标准,以执法主体和权限、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程序、文书制作为重点进行评审,确保整个行政执法案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材料完备、装订规范。
4、狠抓评审结果反馈与整改。评审结果反馈是案卷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有效事后整改的前提。我们在进行案卷评审结果反馈工作时,一定要做到“一卷一反馈”的形式,及时向被评审部门反馈具体案卷的评审意见。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指导性的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将整改贯穿于案卷评审活动的始终,以帮助被评审部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和规范。
一、提高人员素质
事在人为,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干出有益的事。因此人员素质的提高应是提高执法水的第一要素。
1、要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原创:深刻体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做到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要使执法人员自觉加强法律法规、执法业务、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熟悉掌握本岗位职责要求的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管理素质,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以适应海事事业发展的需要。
3、要使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合理、适应,真正做到“依据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4、要使执法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群众满意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二、加强内部管理
以制度来约束人,并不断督查整改,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的行为,使每个职工明确各自岗位的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树立美好形象。
1、要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海事系统“十项禁令”、“十项要求”和“行政执法十项便民措施”、“五项轻微违章免于处罚”等规定。
2、完善和健全综合督查工作,成立综合督查考核工作组,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上报材料的审查等形式,对海事管理业务、内务管理、台帐建设、各项禁令,便民措施、廉政和行风建设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核,并按考核等级奖惩。
3、进一步完善减免处罚登记备案制度,杜绝执法中处罚额度的随意性。
4、要求分管领导、所长不定期上航带班工作,深入了解一线情况,并起一定的监督作用,要求执法人员上航检查,严禁辅助执法人员单独出艇上航工作。
5、推行查处分离制度,探索查纠并举的方法,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6、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有严重失职的海事人员,追究其责任,按责论处;对行政相对人举报的违法乱纪行为,原创:一查到底,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认真对待外部监督
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进行改正是一个方面,另外通过外人来指点可以使自身存在的问题整改得更全面、更彻底、更到位。
1、通过行风评议员的定期重点监督,使之成为专家门诊式的疗方。
2、在辖区内向行政相对人发放“行风联系卡”,扩大监督范围,及时、及早地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3、加强明察暗访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走访船员和厂矿企业业主,充分听取他们对我处执法工作的评价和意见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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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管执法体制从诞生之日起本身存在的缺陷,在推进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难题相继出现,使这项工作陷入了困境。近段时间以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者围绕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对体制改革的得失进行了深刻思考,努力把视域拓展到更深、更高的角度和层面,试图创设出更加合理、科学的城管执法体制。在此,我们反思现行城管执法体制的利弊,提出新型城管执法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全国同行商榷,期待引起大家对体制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和争鸣。
一、对城管执法体制的历史回顾和评估
(一)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纵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从提出到试点、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可以分为3个阶段。
1、探索阶段(1996年~20__年)。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为城管执法体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各地法制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和理论论证,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理论构架,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以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等,奠定了城管执法体制的基础。
2、实施阶段(20__年~20__年)。工作重心由理论探讨转变为实践运行,法制部门退居幕后,各地城市政府担当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主力军。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层出不穷,城管执法体制变革在一个广阔的时代背景下迅猛展开。
3、困惑和反思阶段(20__年以后)。经过几年的实践,城管执法体制理论上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各地城管执法机关面临一些难以突破的理论障碍和实践难题,体制改革的动力不足、体制创新的方法不多。20__年以来,城管执法体制变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引起全国一片反思之声。大家从初期的兴奋转为困惑和焦虑,进而沉下来认真思考,经过认真审视和反思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新的观点。困惑和反思是建立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在反思和批评中,思路可能被打开和拓展,不足之处可能被克服。经过反思,城管执法体制的建立可能进入到更健康、更快捷发展的阶段。
(二)当前城管执法体制的大致类型
1、独立体。将建设、工商、公安等行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者部分剥离出来(简称7+1或7+X),跨行业配置给独立组建的城管行政执法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其特点是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分离,部门之间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约束。这种架构规范、稳固,具有很强的刚性,符合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趋势。但是管罚分离,在现有的政府行政体系中很多关系难以理清,权责不一致,出现新的职责不明,易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同时,如果不对管理部门进行相对集中的整编,在原有机构编制中出现新机构,可能造成新的机构膨胀和效率低下。
2、联合体。对原有的城建监察或城管执法队伍重新进行整顿,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求设定行政处罚权,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审批机关合并在一起,分别挂“城市管理局(城管办)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局、总队、大队)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其优点是在统一体系中运行,管理与执法互补,可以整合力量;缺陷是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力,在制度上不能制止乱作为现象。
3、从属体。城管行政执法局作为二级局从属于一级局。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局从属于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城管办),由一级局副职兼任城管执法局局长,并以一级局的名义执法。这种构架是原来的城建监察体制的继承与延续,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效,但不符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精神。
(三)对城管执法体制的评估
1、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革命性颠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场革命,是对管罚合一的行政执法体制一次“切割式”的颠覆,其革命意义,绝不亚于政府减少事权、“有限政府”的改革所具有的意义。正因如此,如何分权、如何监督、如何制约便成为非常敏感的问题,分权和监督的界限、程度一直是相关部门争论不休的焦点。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使很多部门对“竟敢动我的奶酪”的城管执法体制设置了重重障碍。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未彻底突破的条件下,城管执法体制的改革,打破性成分和建设性成分并存,打破已经开始,而重建却困难重重。
2、是实施民主政治的有益尝试。形成政府内部相互监督机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通则。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直接的、显性层面的动因,是解决职权交叉、机构臃肿、队伍重叠、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理顺行政执法关系,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深层的、内在的动因,则是构建行政权相互监督制约、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民主体制。可以这么认为,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不单单是调整、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局部试点,探索建立现代、民主、高效的行政体制。各地实践的进程显示,当前建立城管执法体制的焦点在显性层面上
,重点关注机构的建立、队伍的精简、减少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而忽视了监督的刚性和参与的民主化要求。
3、是对执法者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建立城管执法体制所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打破了过去沿袭的机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要实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执法者必须具有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人本主义”的管理思路、出色的制度构建能力、超众的组织协调能力等等。所以,城管执法体制是一块“试金石”,考验着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
4、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政府事权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实现了分离,外部监督有所加强;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职责、机构,合并了行政执法队伍,减少了多头执法现象;执法队伍进一步年轻化、规范化、专业化,队伍形象较以前有所提升;初步转变了执法理念,把治理违法、优化环境作为执法目的;大胆创新,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执法机制,规范化、亲民化、科技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得到提高。
二、当前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稳固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原则,中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且本质上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相互矛盾、抵触的。由于没有《组织法》的保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没有制定与《行政处罚法》相配套的细化的城管执法相关法规、规定,城管执法体制的法律地位不确定、不稳固,随时可能有被取消、与管理部门重新合并的趋势。为此,浙江省由省法制办牵头,正在研究制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办法》,以对这一体制从法律地位上进一步明确和确定,防止城管执法部门在机构变动中被撤销或合并。
(二)管理体制不统一
1、执法机构名称不统一。由于存在上面提到的三种不同的体制类型,执法机构的名称五花八门。
2、归口不统一。有的是政府组成部门,由政府直接管辖;有的归口建设系统;有的只是某个部门的内设机构。归口不统一,中央、省级无直接主管部门,导致编制、经费诸多方面的不统一。
3、建制不统一。有垂直管理,有分级管理;局、分局,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置混乱。
4、人员编制不统一。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也设置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法律上对执法人员身份作了明确规定。但各城市受行政编制限制,在理解上又有偏差,把一线执法队员基本核定为事业编制。
5、着装不统一。各城市争相模仿公安部门,基本都设计制作了自己的执法制服和标识,混杂不一且与公安部门制服相似,带来的直接后果是20__年国务院对制服问题的清理和整顿。
6、执法文书不统一。
(三)职能界定不清
1、审批权和处罚权划断后,检查权和监管权的归属不清。审批部门的批后监管权有哪些、执行到什么程度、有何措施,处罚部门的检查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如何执行,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研究。
2、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分出去的标准不准确,人为地将相互关联的一种违法行为细分,增加了执法层次,违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如分拆环保和公安交通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导致新的职责交叉。
(四)执法手段延伸不够
由于政府规章和行政处罚各类的限制,执法中主要采用教育、纠正、警告、暂扣物品、罚款等处罚形式,缺乏必要的“杀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续手段。
(五)相互监督不到位
实施城管执法体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但事实上,执法部门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权是独立行使的,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审批有检查权,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否违法,只能由法院或政府监察部门界定,不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范围。在执法实践中,为了不破坏与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争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执法部门对管理部门审批过的过当行为也认定是合法的。这种认定方式,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起不到监督作用。
(六)创新动力不足
一方面,面临理论的困惑,大家感到横亘着难以逾越的制度鸿沟,同时,改革的前景不明朗,很多人抱着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态。另一方面,城管执法体制建立后,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并没有迅速减少,查处违法行为的措施依然缺乏,执法环境依然没有根本好转,有些人觉得改与不改没有本质区别,权力从左手换到右手,改变的只是形式。更有甚者,少数地方觉得老的体制用起来更加顺手,干脆掉头重走旧路,体制变革半途夭折。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正走在一个方向欠明的十字路口,面临重重困境。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的构想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的理论前提
1、遵循渐进式改良的理论逻辑。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是要调整、改变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整套政府自身运行的组织制度。这套组织制度经过长期的动作已经高度固化,内部的关联度呈现网络化格局,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改变的仅仅是其中的某一个环节,会引起其他环节一连串的不适应,进而导致整个运行过程的混乱、停滞、倒退。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对城管执法体制进行调整,是在大的行政体制未改变的前提下,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权进行重新配置,是一次局部环节的调整。如果忽视这次调整的前提条件,完全原来的体制结构,会出现法律、法规的空白,打乱原来的运行节奏。
对行政体制的任何激进的改革都应当慎重,对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行政体制构架,要肯定原有体制中的合理成分,新的体制的建立应该是原有体制的逻辑延伸,而不是截然划断。任何推倒重来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据此,我们认为,在城管执法体制变革中,要慎提改革,多提改良和完善。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城管执法体制,应该是城建监察体制的进一步改良的完善,是在城建监察综合4个方面处罚权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是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对城建系统行政处罚权配置的一次再细化、再调整。在这样的逻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城管执法体制,既解决了牵头部门的问题,又解决了执法主体法定的问题。
2、构建统一、开放的职能结构。在构架上,要能体现出城管执法体制的统一性和精简性。在全国范围内,要做到城管执法机构独立、队伍单一、服装统一、人员编制精简、执法有效。在价值取向上,应该体制出“强其所应强”的职能定位。处罚权是政府行政权力中维护公序良俗的有效“利器”,从国外城市管理的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是弱化审批许可权,让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市民最大程度地参与管理,同时强化监管和执法,对违法行为严管重罚。所以,城管执法应在现有的处罚权基础上,增加强制措施和处罚种类,进一步强化惩戒力和威慑力。在对外关系上,城管执法体制的职能结构应该体现出开放性、自洽性的特点,能够不断与体制外的环境进行必要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城管执法本身要具有内外联系的功能,成为城市管理审批、监管、检查等环节的中枢。
3、打破现有的思维模式。国务院按照《行政处罚法》提出的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本来就是一种构设,有大胆超越的地方,也有受到原有行政体制制约而显得谨慎的一面。实践表明这种模式需要调整和改进,我们不能囿于国务院的原则规定,而应对明显不适合的部分大胆进行调整和革新。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执法制度本质上是矛盾的、不相容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划断归并造成新的机构膨胀,把是否需要技术部门鉴定作为行政处罚权划分的原则不科学、不可行等等,我们要根据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二)构建城管执法体制的新形态
根据上述理论思辨和城管执法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城管执法体制的一种新形态。
1、建立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法制、编制保障支撑机制。一是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法制部门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负责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城管执法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厘清和裁决等。二是中央、省、地级市、县编办部门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好城管执法队伍的总编数和队员的编制、身份等管理,抓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的精简队伍、归拢编制、善后安置等工作。
2、建立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垂直领导的城管执法机构。将城管执法部门纳入建设系统,在建设部门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总局,负责全国的城管执法工作;省级建设厅设置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县建立城管行政执法局,列入政府组成部门,但归口建设系统。省级以下城管行政执法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中央、省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沟通、协调和法律、法规的把关,不从事具体的执法行为;市、县级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
3、依据《行政处罚法》在特定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建设系统的全部处罚权集中起来,同时将部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边缘性的处罚权如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等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依据城管行政执法管辖权和处罚依据进行处罚。
4、贯彻管罚分离原则,城管执法机关独立动作。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贯彻管罚分离的原则,严格实行许可权和处罚权分离。市、县级城管执法局必须是独立的执法机关,不得成为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其他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由城管执法局自行负责,涉及重大的、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协调。
(三)新型城管执法体制的特点
1、延伸了城管执法的层次。一是把城管执法体制从较低层面延伸到较高层面,在中央和省级明确了城管执法的领导机关,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体制格局。二是改变了法律、法规不适应的现状。中央、省级制定的法律、法规效力较高,市、县制定的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实行城管执法体制,目前高位法基本没有变更,调整后的低位法经常面临与高位法相抵触的情况,造成了执法工作的被动。在中央和省级建立城管执法机构,调整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理顺各级法律、法规的关系,解决法律、法规不适应的问题。
2、实现了城管执法的统一。把城管执法体制的设置由自下而上转变为自上而下,城市政府各自为政转变为中央和地方合力合拍,便于逐步落实城管执法体制“六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着装、统一执法文书。
关键词: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现状;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贸易的增加,植物检疫工作的任务从传统的保护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到新形势下的保障国家经贸安全,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可以说植物检疫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农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形势下,如何科学的做好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有效地把好检疫关,服务好群众,维护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植物检疫工作为我国农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这是植物检疫管理者和工作者一直思考的问题。本文作者结合大兴区植物检疫情况,对目前植物检疫执法现状进行了分析,针对农业植物检疫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提升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提供参考。
1植物检疫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1.1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加快
随着农业市场的发展,农产品流通加速打破了农产品地域的局限性,但随之也加快了外来物种的入侵和传播蔓延的速度。2002年之前,我区未监测到检疫性有害生物,2002~2010年,共监测到检疫性有害生物4种,虽然2010年后至今,我区未再监测到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但随着国际、外省市籽种等农产品流通我区数量增多,使我区植物检疫工作肩负更大的社会责任。
1.2社会对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要求更高
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护农业经济、农业生态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法制制度、农业贸易快速发展,对于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大兴区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2.1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体制现状及人员配备情况
植物检疫现行行政执法依据为《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实施主体为大兴区植保植检站,负责本行政区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大兴区植保植检站设立植物检疫室专职负责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单位现有植物检疫执法资格人员23名,专职植物检疫人员3名,主要从事植物疫情的监测、普查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2.2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2.2.1拉网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
近两年,由于平原造林和新机场建设等原因,我区农资经营店数量、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所以我站将拉网检查作为重点工作,目的是摸清我区农资店数量、规模,全面掌握全区农资店经营情况,2016年经过拉网检查共统计经营单位158家,与2015年相比净减少22家。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机场建设进行了征地拆迁。同时为了增加执法的针对性,提高执法力度,执法人员结合换茬期、三夏期和西瓜、小麦等主栽作物的播种前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时期、重点作物的监管。做到事前提醒,事中检查,事后处罚。提高对主栽作物的执法检查力度。
2.2.2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由于大兴区种子经营户数量多、分布散、规模小的特点,因此我站根据经营户经营规模和平时表现,将经营单位分为ABC三级,进行区别化管理。做到全面管理中抓重点,重点管理中分级别,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做好我区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同时我站2016年施行了双随机执法制度,对经营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摇号,既避免执法人员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同时又做到了执法的科学性与覆盖面。
2.2.3宣传教育与执法检查结合
一是在年初通过执法检查与监管对象签订《大兴区种子经营单位保证书》,明确其守法义务,并发放检疫性有害生物宣传材料,宣讲植物检疫的意义等,深化经营户对植物检疫的认识。二是针对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集中培训。每年年初与种子生产企业召开座谈会,部署工作重点,传达重要精神,同时倾听企业的诉求,加强沟通,为企业更好的服务。开展种子经营单位的分片培训,通过培训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提高种子经营单位的检疫意识。三是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和科普赶集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培训。同时制作了相关展板在科普赶集和执法宣传中进行展示和宣传。四是把每年的9月定为植物检疫宣传月,通过媒体宣传、组织培训和在种子企业中悬挂条幅等活动,积极营造政府重视检疫、社会支持检疫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植物检疫监管水平,为更好的开展植物疫情的监测与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2.4联合检查与行政处罚结合
注重与种子、肥料、农药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同时加强与工商、镇农产品安全员的联合检查。在市场检查中,通过与镇安全员协作,协助监管各镇种子经营户,做到监管工作下移,进一步增强了对种子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行政处罚方面,根据执法检查和联合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近几年每年均有针对违规调运开展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行政处罚锻炼了执法队伍,同时也震慑了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提高了植物检疫证书持证率。
2.3取得的成效
2.3.1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意识显著提高
通过科普赶集、执法检查、田间学校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检疫意识有了显著提高,同时通过与种子企业签订生产、经营承诺书,进一步规范了其经营行为,提高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2.3.2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通过近两年规范经营行为,我区种子持证率明显提高,同时针对小麦腥黑穗病、瓜类果斑病等曾经发生的疫情进行关键时期市场检查;并从市场抽样,开展瓜类果斑病种植监测,确保我区种植西瓜品种不含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执法人员的努力,我区2010年至今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切实保障了我区农业生产安全。
3存在问题
3.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是各级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现行的《植物检疫条例》是1992年颁布,距今已有20余年,《植物检疫实施细则》也有近10年没有进行修订。虽然北京市于2013年7月1日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但由于实施范围和权限有限,也只能是在《植物检疫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微调,无法彻底改变植物检疫执法现状。但由于近些年无论是在种子的贸易量和贸易形态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条款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检疫执法工作,比如: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的编制方面,目前市场上种子包装袋上的检疫编号随意,位数不一,且无法从网上进行查证。在执法过程中很难通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去判定该批种子是否通过检疫。
3.2社会对植物检疫工作认识不足
一方面由于植物疫情的初步发生涉及面小和发生后对于大多数人的生产生活影响比较间接等特点,媒体对于植物疫情的报道和关注较少,所以造成社会对于植物疫情的发生重视不够,对植物疫情的了解知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撤销了种子经营备案制度,种子经营单位只需要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工商执照就可进行经营。所以造成种子经营企业对于检疫工作的不重视、不清楚。同时也造成执法人员对于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变化情况较被动,不能及时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
3.3植物检疫执法能力相对较弱
一是由于《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长,造成实际执法工作中可操作性较差,所以使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不高。二是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各地区要求不一,比如植物检疫要求书的开具,现实执法中我站要求种子调运企业需对方开具植物检疫要求书,企业的反馈是对方所在地区不给开具,还有不知道去何地开具等现象。三是由于之前植物检疫工作主要是重监测、普查等业务工作,对于执法工作一直重视程度不够,所以造成执法能力、执法知识有待提升。四是目前执法人员均为事业单位编制,主要靠职称晋级决定人员收入。所以就造成执法人员还要参与其他业务工作,使执法人员精力不能集中。五是植物检疫执法工作还需要相关检验检测为依托,而目前针对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执法人员主要的手段还是通过眼看,检疫技术水平与应施检疫植物的检疫要求存在差距,影响检疫准确性。
4建议
4.1加快修订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是检疫执法的依据和保障,面对我国目前市场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及时作出调整,特别是针对近些年新出现的一些现象和问题,包括快递行业的规范、疫情销毁的补偿机制等都需要细化和完善。同时要注意新手段和方式的监管,如植物检疫证书能否网络化,实现实时查证,及时处罚,给执法人员足够的执法证据便于开展市场监管,同时也便于经营单位保管和查证。
4.2加强部门沟通,做到联合执法
植物检疫工作不是一个部门也不是一个地区能够办好的事情。特别是在京津冀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植物检疫工作的一体化还需要进一步推进。要进一步加强与河北和天津植物检疫部门的协作,互通植物疫情情况和检疫执法情况,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能够跨地区开展检查和处罚工作。同时还要积极联合本地区的工商、铁路、邮政等部门,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对于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形成打击合力,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
4.3提升执法地位,增加执法力度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执法相对人对于执法工作也有了更积极的认识。但同其他执法工作相比,植物检疫执法还是相对薄弱。执法地位的提升一是靠基层执法人员的积极宣传和严格执法,同时更要靠执法体系的理顺和相关领导的支持和重视。所以建议将检疫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这样也有利于部门联合执法和推进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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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玲,李伟平,杨桂珍.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及其植物检疫决策支持系统介绍.植物检疫,2005,19(1):58-60.
【关键词】: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治理体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公道、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视有力的行政治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一、检验检疫工作是一种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设立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职员、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的部分。检验检疫机构运用职权,监视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管行政相对人涉及检验检疫范畴的活动和行为,制止、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检验检疫工作属于典型的涉外行政执法。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主要目标,一是防止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经过口岸传进传出;二是监管进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年来,检验检疫机构忠于职守、严把国门,有效处置了“非典”、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苏丹红、孔雀石绿等重大突发疫情和食品安全事件;成功应对了日本、欧盟等国家或组织的技术贸易壁垒;出色完成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可以说,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外贸发展和经济安全,更是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公共利益乃至健康安全息息相关。
近年来,我国货物进出口、职员出进境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为21738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3.5%.其中,出口12180亿美元,增长25.7%;进口9558亿美元,增长20.8%.2007年全国口岸出进境职员3.45亿人次,比2006年增长8.38%;出进境交通运输工具2215.54万辆(架、列、艘)次,比2006年增长5.3%,其中,机动车辆2114.31万辆次、飞机42.74万架次、火车6.09万列次、船舶52.39万艘次,分别比2006年增长5.12%、16.16%、7.74%和3.96%.随着国际贸易和职员交流的不断扩大,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也承受着工作量持续增长的压力。
除了工作量不断增长外,近年来,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一是国际上的疫病疫情,如禽流感、艾滋病、疯牛病、马尔堡病毒等呈现高发态势;同时,过往未关注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二恶英、“苏丹红”等逐渐演变成新的安全危害。随着国际间职员与物资往来的日益扩大,这些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正以惊人的速度通过职员、货物和运输工具传播、蔓延。以艾滋病为例,1981年在美国洛杉矶发现第一例艾滋病后,病毒迅速在全球传播。截至2007年底,全球大约有3300万(3000—36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2007年一年就有270万(160—390万)人感染,有200万(180—230万)人因罹患艾滋病死亡。中国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测算:至2007年底,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55~85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8.5万(8~9万人);当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5万(4~6万人),当年因艾滋病死亡2万(1.5~2.5万人)。二是随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量日益加重,对华国际贸易争端明显增多。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仅立案49起,较2006年同期减少43起,下降约47%.然而,国外对华反倾销新立案数目却未下降,我国已连续13年景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至2006年,中国累计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536起,占全球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7.6%.此外,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题目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正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新特点。中国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题目更是由于一些政治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国际化、政治化的新趋势。例如,2007年,一些国家和境外媒体就曾针对中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炒作,“中国制造”一度遭遇信誉危机。据测算,最近11年来,中国因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技术性壁垒等贸易摩擦,减少出口400亿至500亿美元。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已进进贸易摩擦多发期。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所承担的责任,所面临的压力与挑战,说明了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说明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视。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进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履行好为国家和人民把关的职责。
二、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法治不是法律法规、部分规章的简单堆砌,而是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法治建设不仅仅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监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正当律规定;更重要的是给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现阶段,不少地方、部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理顺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明晰了行政责任,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依法打架”的现象;二是建立健全了规范行政执法的若干制度,改善了行政执法,进步了行政执法水平;三是探索了行政机关之间的监视机制。但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的环节,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题目:第一,行政执法机关内设部分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已经基本理顺,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内设部分的职责还不够明确。由于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活动,内容庞杂,范围广泛,职责不明,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就会出现“见利益就上,遇责任就退,发生题目害怕承担责任、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第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者制度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职员的违法责任都有规定,但是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过错或者执法差错的责任规定往往不够具体,只是提到要承担责任,至于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不够明确,使责任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第三,行政执法监视检查需要进一步加强。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多样的执法监视检*。查活动,但是从形式上看,往往重视突击性的监视检查,忽视经常性的监视检查;从内容上看,往往重视事后监视,忽视事前预防和事中监视。
作为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严把国门、严防疫情疫病传进传出,促进国家对外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责任治理体系。但是,检验检疫机构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自我规范和监视,促使内设部分及执法职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进步依法行政水平。
三、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思路
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广泛鉴戒国内外经验,明确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思路。
从理论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现代治理学的科学系统理论为指导。也就是用科学化、标准化的治理方法代替经验治理,建立规范一致的办事程序和工作方法,使各项执法工作也能够像产业生产一样,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时,还要将行政执法目标分解成若干层级的子目标,并为每个目标确定公道的目标值与测评制度。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信息论、控制论、运筹学等方法,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系统、科学的治理。
从理念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对外,要以行政相对人作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焦点,围绕进步执法有效性和行政相对人的满足度,履行好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职责。对内,要全面关注行政执法职员的全面发展,建立规范与指导工作的制度机制、有效监视的责任机制和促进素质进步的能力机制,实现检验检疫机构的规范治理。
从方式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要建立决策、执行、监视、反馈的闭环治理模式。通过制定制度、贯彻实施、监视检查、整改进步,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改进存在的题目,并将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好的措施固化为制度。这种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环环相扣的方式,可以促使检验检疫机构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基于这样的思路,北京出进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检疫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内着名治理学专家的指导参与下,采用质量治理、绩效治理、能级治理等方法,构建起“三位一体”综合行政治理体系,并依托该体系完善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
概括起来说,“三位一体”综合行政治理体系就是分别建立起一套符合IS09000国际质量标准的质量治理体系、一套可以客观公正评定工作职员实际业绩的绩效治理体系、一套能够激励工作职员不断进步自身能力的能级治理体系,并建设一个能运用各方面信息资源,快速存储汇总、统计分析、查询报告等功能的计算机信息化治理平台,以实现整个体系正确、高效、可靠地运行。所谓“三位一体”,就是把质量治理、绩效治理和能级治理相整合,使三者取长补短,发挥出治理协力,形成整体上风。
在该体系中,质量治理是基础,解决的是“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题目;绩效治理是核心,解决的是“做得如何”和“做好做坏怎么办”的题目;能级治理是落脚点,解决的是“如何做得更好”和“防止做不好”的题目。形象地说,“三位一体”综合行政治理体系比如一个城市的道路交通治理体系,质量治理比如是交通法规,不遵守交通法规,交通就会陷进混乱、瘫痪,甚至发生交通事故;绩效治理就是交通***,司机开车是不是遵章守纪,出了事故该谁负责,都由他裁决;能级治理就像是驾校,司机要学交规,进步驾驶水平,就要科学培训。
四、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
北京检验检疫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是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行政治理体系,以质量治理定规范、以绩效治理促落实、以能级治理抓素质,在梳理执法依据的条件下,将执法职责层层分解,把权力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内设部分和具体执法职员身上,通过考核和培训,并进行相应的奖罚。
1.完善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梳理清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是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职员权责的条件。因此,进一步完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便成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梳理执法依据方面,北京检验检疫局几年前就已经系统地整理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订、废止了一些不适宜的规定。终极,根据执法依据种类、法律效力等级、出台时间以及执法行为种别,形成了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执法依据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质量治理体系运行要求,建立起实时更新的执法依据清单维护机制,使梳理执法依据不再是一次性的或者间歇性的工作,而是常态化、常规性的工作,以确保执法职员所用到的执法依据都是有效的、最新的。具体而言,在维护执法依据清单方面,采取了“自上而下为原则,自下而上为补充,主动维护更新为主,社会监视为辅”的办法。即,主要由局机关法制部分或者业务主管部分随时关注收集最新的信息,根据执法依据的补充、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地更新调整执法依据清单;同时,基层执法部分和执法职员可以将其在执法实践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执法依据需求,及时上报给局机关法制部分或者业务主管部分,由后者确认是否需要更新执法依据清单。此外,还随时将梳理后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部分规章、公告及有关政策等内容以互联网、办公现场电子显示屏、布告栏等多种方式,同步向社会公示,并接受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依据的质询和意见。例如,对网上执法依据咨询的处理,就提出了“5个工作日,100%答复”的时限承诺,使咨询人的每一个题目都能得到及时详尽的回复。
2.完善执法权责的规范工作。规范执法工作的权责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北京检验检疫局通过建立质量治理体系,首先明确了内设部分之间的执法业务分工,其次确定了部分中不同岗位的权责及任职条件,最后再细化各个岗位所承担工作事项的流程、规范要求和实施标准。这就使规范执法权责的工作更加科学公道,既避免了平行的内设部分和执法岗位之间的权责,相互交叉、重复,又使不同层级的内设部分和执法岗位之间的权责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在规范执法权责时,北京检验检疫局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流程图、岗位职责说明书等质量治理文件。质量手册界定了全局执法工作的种别,明确了责任部分;程序文件规定了每类执法工作的程序和实施要求;作业指导书和岗位职责说明书规范了每个岗位、每项工作环节的操纵标准。这样就为不同层级的执法职员分别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工作要求,使执法工作要求能逐级分解,逐一落实到相关执法部分和执法职员。例如,对于每名行政执法职员而言,统筹其执法权责要求的载体,就是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书主要包括岗位基本信息、岗位目的、岗位关键责任、工作权限、最低任职资格以及工作关系六大要素,分别确定了每个行政执法岗位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能力清单、执法依据清单、岗位关联清单(包括与行政相对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与内设部分和相关执法岗位的关联关系)。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了执法岗位的价值和目标,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行使多大权力就要具备多高的能力。每个执法岗位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
*。、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就使执法职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能够了解自己的职责范围,把握执法要求和完成标准,并不断弥补个人能力与岗位要求的差异。
3.完善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一切治理思路、规章、制度,都必须依靠有效实施才能产生效益。缺少监视检查机制,或者监视检查结果不与激励机制挂钩,终极会导致制度执行不力,甚至根本不执行。因此,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除了要完善执法权责的规范工作,还应该完善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要通过系统地监视、丈量各内设部分、各级执法职员的工作效果,及时发现其执法行为与制度要求的差异,并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北京检验检疫局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方法。
一是建立了过错追究制度。把“擅自跨辖区执法”、“以收取检验费代替行政处罚”等34种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明确了过错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和标准,明确了追究过错责任人的方式和程序,同时,也明确了执法职员在违法行政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过错追究的重点是关注执法工作中的用“权”过错,及时处置不规范行政的个案,如失职不作为、违规乱作为等情况。
二是以绩效考核来丈量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即对权责规范后确定的执法责任,进行动态量化考核与定期阶段量化考核。具体而言,建立了以执法目标督查、质量体系审核、基础工作检查、上级评定和同级评价等五项内容为主干的绩效指标体系,将责任要求量化成具体的指标和分值,分解到各部分和各级执法职员,并采取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对各部分和各执法职员的执法绩效进行评价。
在实施绩效考核时,考虑到检验检疫执法的覆盖面广,业务量大,涉及到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出进境职员及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等各类执法行为,同时又涉及到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要求,具备不同特点。因此,结合工作实际,以执法风险较高或者不规范执法行为出现频率较高的工作环节为切进点,作为考核的关键指标。考核的内容涉及到了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权限的正当性、适用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执法程序的正当性、执法决定的适当性、执法案卷质量情况等各个方面。
三是以外部评议促进执法责任的落实。为了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检验检疫执法状况和效果,北京检验检疫局通过多种渠道,包括投诉举报、满足度测评、行风监视、上级及其他部分信息反馈、聘请社会监视员等方式,启动了社会评议,主动接受外部监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北京检验检疫局法制环境、各内设部分以及各级执法职员执法工作的评价。对于外部执法监视情况,既将其作为过错追究的重要信息源之一,也将其纳进到绩效考核结果中,使之发挥了促进执法责任落实的作用。
在落实执法责任时,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划分为执法过错及执法差错两大类。执法过错是指检验检疫执法职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执法差错是指检验检疫执法职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违反操纵规程,情节稍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差错行为多发生于业务繁忙、工作强度大时,工作职员因口误、眼误、手误等技术性原因而产生不规范行为。
按照不规范执法行为的种别,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与程序,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于差错行为,按绩效指标直接量化成分值,并扣除出现题目部分和职员相应的绩效分数;对于过错行为,除量化考核并实施绩效扣分外,还会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过错责任人给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警告、记过、降级、革职、开除、移送司法机关等形式的处理。每年年底,各级执法部分通过绩效分数比对,评选先进单位;各级执法职员通过个人年度考核成绩比对,评选先进个人。个人年度考核成绩主要源自绩效分数。对于各级执法部分负责人而言,其个人年度考核成绩有70%来自本部分的执法绩效分数,对一般执法职员,其个人年度考核成绩有50%来自本人的执法绩效分数。
4.完善执法职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检验检疫执法队伍,完备的教育培训工作必不可少。北京检验检疫局对执法职员开展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转动式教育培训。
一是以质量治理体系梳理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文件为主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梳理执法依据,既可以明晰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又可以利用梳理后的执法依据,开展法制普及宣传和培训教育,提升基层执法职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只有“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控、滥权必追究”及“法无授权不得行”等执法理念逐渐深进人心,滥用权力和随意执法等现象才能从源头得到控制。
二是以质量治理体系文件为主要内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针对性教育。检验检疫是技术性执法部分,要求检验检疫职员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和技能。质量治理体系文件是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基础,以此对检验检疫执法职员进行针对性、专业性技术培训,以保证其胜任专业性执法工作。
三是以能级治理教材为主要内容,开展继续教育。所谓能级治理就是以人的能力为核心,在专业性、系统性能力培训的基础上,通过考试和考核,综合评价职员能力的治理制度。能力培训的重点是检验检疫职员知识与技能的持续扩展、更新和补缺。通过能力培训可以系统地组织检验检疫职员不断学习新的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巩固已有知识和技能,因此,能力培训是持续再教育。
四是以岗位职责说明书为主要内容,开展针对性教育。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清单、执法依据清单逐一对应,执法职员很快就可熟练把握本岗位具体要求,使制度要求由“厚”变“薄”,由“抽象”变“具体”。因此针对性培训使执法职员了解本岗位的职责、工作规范和要求,进步执法能力和素质。
5.建立执法责任制信息化平台。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采用科技手段,为此北京检验检疫局整合已有软件的数据,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系统。该系统能够实现执法岗位信息、执法职员治理信息、监管对象信息、监管工作数据的互通互连,为执法治理提供便捷、正确、及时的数据支持。
通过信息化平台,治理者不仅能够迅速把握所辖部分、岗位的总体执法情况,还能够全面了解所辖各级职员分管工作的具体情况。比如,对出口产品监管方面的执法工作,只需简单的操纵,各级治理者就能查询到某一时段其下级部分和执法职员的执法业绩、执法差错,以及某一执法职员所分管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这些企业出口产品的分歧格情况,这些企业对执法职员的反馈意见等。而这些信息又都会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折算为部分执法绩效分数,及各级执法职员的个人年度考核成绩。
五、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获成效
北京检验检疫局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整地实现了对行政执法活动从决策到执行,从执行到监视,从监视到反馈的闭环治理。具体来说,通过完善执法依据的梳理、执法权责的规范,可以实现对检验检疫执法的决策治理;执法职员是否遵从规定用权、履职,可以通过过错追究、绩效考核、外部监视等执法责任落实途径进行监视检查,从而实现对检验检疫执法的执行治理和监视治理;对于监视检查中发现的题目,通过分析原因、整改纠正,并采
*。取教育培训等措施巩固整改效果,能够持续改进执法工作,不断进步执法职员素质,也就可以实现对检验检疫执法的反馈治理。
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活动的闭环治理,能及时发现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及时、正确地加以纠正、弥补;同时促使检验检疫执法工作在不断进步水平的基础上进进下一个治理循环,实现检验检疫执法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北京检验检疫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成效明显。
1.进步了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后,检验检疫证单差错率大幅下降,执法工作时限符合对外承诺要求。出境、进境检验检疫执法工作时限符合率分别为100%、98.6%,较完善执法责任制前分别进步0.03%和7.5%.内部出境、进境检验检疫证单差错率分别为0.2%、1.5%,远低于完善执法责任制前的内部证单差错率;对外出进境检验检疫执法证单差错率均为0.
完善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外地流向货物(即自其它口岸进境、目的地是北京的货物)的报检落实率为例,北京检验检疫局研发了口岸内地联合执法信息化系统,将落实异地检验的执法责任逐级进行分解。这一措施使北京地区的外地流向货物报检落实率由2004年的59%进步到了2007年底的98%,几年来共为国家挽回可能逃漏的法检规费4700余万元,同时也促进了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协同执法工作。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也为北京检验检疫局优化办事环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创造了条件。社会和公众对北京检验检疫局行政把关和服务的满足度明显提升。经调查,目前受理检验检疫业务窗口的顾客满足度为99.5%,相关企业的顾客满足度为99.7%,顾客投诉处理情况满足度为100%.2005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对当年工商注册年审企业的无记名问卷调查中,北京检验检疫局的企业满足度位居北京地区局级行政机关满足度的第6名,较之2000年的第13名有了大幅度提升。
2.进步了执法效能。完善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规范了北京检验检疫局的行政处罚工作。按照完善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北京检验检疫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开发了全局同一操纵的信息化平台,有效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一方面有助于维护相关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按规定惩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从2005年至2007年底,北京检验检疫局均匀每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240起左右,罚款270万元左右。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后,为有效约束一线执法职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随意性,北京检验检疫局成立了审查中心。该中心调集各类专业职员组成专职审查队伍,并开发了“检验检疫集中审查治理系统”,对所有进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实行集中审核,在计算机信息比对的基础上,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有针对性地对高风险货物实施重点检验检疫。这样就使确定检验检疫项目、规则的权力,由一线执法职员自由裁量,变成信息化系统和“专家组”集中行使。
3.进步了执法职员的积极性。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后,由于责权清楚,又有能力引导,激发了执法职员的工作热情。截至目前,北京检验检疫局共主持和参与涉及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国家级科研课题39项、质检系统科研课题84项,主持制定修订涉及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国家标准23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35项。2007年底,检测能力达到740项,其中通过CNAS认可的613项,比2005年翻了一番。近年来,北京检验检疫局还自主研发了多个信息化应用软件,用于提升检验检疫执法能力,包括集中审查治理系统、出口企业ERP数据监管系统、出口企业质量治理综合评价系统、报检企业与报检员治理系统、生产企业信息治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系统、航空器电子申报系统等。
在严格把关的同时,北京检验检疫局内设部分和各级执法职员还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执法服务。例如,积极向辖区企业通报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动态,帮助企业及时把握国外检验检疫标准的变化情况。近年来,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北京地区所受影响却呈下降态势,占有关部分统计,与上年相比,北京地区2006年受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影响外贸直接损失额下降5.6亿美元,降幅为15.18%,受影响的企业比例更是降低了45.84%.
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制度、明晰责任、进步能力、持续改进,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公道、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视有力的行政治理体制的重要途径。
北京检验检疫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从执法事项治理角度讲,是将以往“事后追究”的模式,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视”的全过程治理模式。事前防范是从执法依据的梳理、质量治理文件的建立、职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进手,发挥执法治理的预防功能;事中控制是通过实施质量治理体系、规范执法流程、发挥执法治理的控制功能;事后监视是通过对绩效治理中发现的差错行为及时纠正,和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有效问责,发挥执法治理的矫治功能。从执法职员治理角度讲,是将以往“分授权责”的模式,转变为“权、责、能”统筹治理的模式。梳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权责的着眼点在于规范事项,规定职权范围,重点在“权”;落实执法责任的着眼点在于对事项的评价和违法行政的惩处,重点在“责”;执法职员教育培训的着眼点在于进步事项的效能和职员的素质,重点在“能”。三者彼此联系,相互依托,使管权、问责、促能有机同一在一起。
实践表明,北京检验检疫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有效地实现了执法要求到岗,执法责任到人、执法权力受控、执法责任可追溯,促使依法行政工作落到了实处。
注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人民政府网站,/zwgk/2005—09/08/content-30280.htm.***:《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网站,/tjgb/ndtjgb/qgndtjgb/t20080228402464933.htm.公安部出进境治理局:《2007年我国对外开放口岸出进境职员突破3.4亿人次》,2008年4月17日,公安部出进境治理局网站,.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全球艾滋病疫情报告》,2007年12月,联合国艾滋病组织网站,/en/KnowledgeCentre/HIVData/GlobalReport/2008/2008_Global_report.asp.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2007年12月1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n435777/n443716/6399.html.朱小娟:《2007年贸易救济情况及2008年展看》,载《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7期。
朱小娟:《2007年贸易救济情况及2008年展看》,载《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7期。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江苏泗阳
1泗阳县农业执法体系基本情况
2008年泗阳县经编委批准成立的农业执法大队有执法人员7人,没有执法专用车辆,只配备了电脑、照相机等基本的执法取证装备,无法满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1)农业行政执法综合规范、农业执法地位和执法形象明显提高。以规范执法工作为核心,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采取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坚持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并重,持证执法人员每年平均参加学习培训都在10 d以上。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2)农资市场监管管罚并重,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紧紧围绕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目标,按照农时季节特点,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大要案查处,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一是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在连续几年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中,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方面探索了许多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农技“双连锁”经营模式,基本实现农资经营单位监管的全覆盖。二是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市场秩序。结合农时季节和农资市场特点,仅2009年就先后部署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护农行动,种子、肥料、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进行拉网式检查,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好转。三是强化农资质量抽检,净化农资市场。农资质量抽检是农资打假的重要手段、净化农资市场的重要抓手,近几年来,根据农资市场的形势和特点,制定抽查计划,突出抽检重点,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面,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以案件查处作为农资市场整治的突破口,严历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和警示其他生产经营者。五是参与农业生产事故调解,普及农资使用常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积极参与农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通过农业生产事故调解工作,及时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使用常识,提升农民群众依法维权能力。
2当前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农资市场监管力量极不适应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量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泗阳县共有各类农资经营(门市、服务部、经销部、门点等)近3 000家,其中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户不足一半,而目前从事行政执法的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仅有7人,监管力量显然严重不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农业执法在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1-3]。二是因农资市场放开过快,行业门槛低,经营成本和风险小,加之近几年农资价格的过快上涨,利润空间较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资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不明确,使农资市场迅速膨胀。三是农业执法体制尚未完全实行真正地综合执法,出现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削弱了执法力量。
(2)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素质极不适应不法生产经营手段、方式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交通便捷、信息畅通的影响以及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农资生产经营由设点经营向流动兜售、直接销售向订单供应的方式转变,采取合法的包装假劣产品、添加违禁成分提高使用效能、未经授权擅自生产等方式大肆制假售假。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有农业执法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多,法律人才少,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水平普遍不高,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二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尚未形成,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与农资生产经营人员联系紧密,出现执法不严现象,助长了不法经营人员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削弱了农业执法的权威,政治思想素质有待加强[4-6]。
(3)农业行政执法保障极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性质、人员配备、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等基本的监管保障能力都不能适应农资市场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实际情况。因没有农业执法专项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的基础设施保障,普遍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3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各方面的关系,对农业法制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准确的定位,为尽快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努力创新农业执法机制,大力提升农业执法能力,不断强化农业法制保障,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奠定基础。
(1)处理好农资市场监管和农业行政处罚的关系。农资市场监管是农业行政执法的基础,是依法治农的关键,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农业部门要将工作重点前移到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同时要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构建以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事后监管体系,坚持规范和查处并重,教育和处罚并行。
(2)处理好法制工作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执法机构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者。法制部门应该支持执法机构的工作,两者之间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同时要有效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资市场环境的净化,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3)处理好农业执法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中央在《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理顺市场监管机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要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农业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消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对大案、要案、跨区案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协作与联动,最大限度地惩处违法行为[7-8]。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方便各地执法查询,做好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对检测有问题的产品及时查处。
(4)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农业政策是党和国家指导农业发展和推动农业改革的基本手段,是农业法制的基础,法律是解决长期性问题的保障,二者要相互协调,平衡力量。深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避免工作中偏重其一,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法规工作的职能作用,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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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于水泉.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与展望[J].河南农业科学,1986(1):4-6.
在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对60个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较为密切,同时具有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重点岗位评比中,我所群众满意率名列前三名,并连续2年得分在执法系统序列中排名第一;创新交通行政执法模式制度得到省纠风办的肯定;连续被评为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我所姜东升同志被评为年度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在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比中,连续8年被评为十佳案件和十佳办案人员。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坚持学习教育和执法监督并重,在反腐倡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上下功夫。一是抓学习,提高政策水平。为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自查整改和考试考评学习,增强了执法队伍的宗旨意识、法律意识,达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促进了运管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实施“素质提升工程”,举办了两期素质教育大讲堂,有针对性地邀请省局领导以及省交通干校、学院的教授前来授课,增强执法人员抓运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促进用创新的思路、眼光来思考问题、对待问题、解决问题。同时,我所不仅仅重视书本上的学习,还十分注重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开展了“近学舒友民,远学吴斌”活动,通过听取先进事迹报告,收看相关视频材料,开展大讨论等形式,进一步提升了全体职工的道德修养,增强了作为交通人的自豪感和使命感。二是重监督,做好拒腐防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内部督察力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多渠道、多层面聘请行风监督员,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权力观等教育,不断增强全所上下的廉政意识、责任意识。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皖南革命圣地缅怀先烈遗迹,重温入党誓词,坚定了理想信念,还组织执法人员到萧山南郊监狱接受警示教育,促使他们进一步树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推进并重,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能力上下功夫。注重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着力培养干部职工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并鼓励干部职工在遇到困难和问题中多理性思考,多全面分析,努力提高应急防变能力。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中,我们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执法理念,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新路子,建立起了廉政告知、纠违学习、面商互动、办结反馈、督察评议等五项制度(简称“五步法”),做到教育、沟通、监督、廉政、评议五结合,使人性化执法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得到体现,推动了服务优化,提高了群众满意度。在这里我想重点介绍一下:一是实施廉政告知制度,前移廉政关口。以前,一些违法当事人因不了解办案程序,被查处后很是不安,在接到执法人员发放的《廉政告知书》后,普遍心里很踏实,感到事情不难办。他们在阅读《告知书》后,会自觉对照上面的内容,对办案人员进行监督。对于执法机关而言,这也是进一步拓展源头防腐工作领域,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提升队伍素质,促进廉洁执法的有效举措。二是开展学习教育,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督促运输经营者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此举改变了当前执法部门当中普遍存在的“轻教育,重处罚”现象,使当事人真正明白执法的初衷是出于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安全等工作的需要,而不是片面地认为执法者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为了“罚款”。它也有利于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减少今后重复违法的几率。司机陈某说:“以前被处罚很不情愿。现在处罚前先讲清讲透,在心理上更能接受,自我感觉完全不一样!”三是举办面商会,扩大违法当事人的诉求反映渠道,融洽了执罚双方的关系。面商会这一独特的形式,既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需要,也是执法工作如何更好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需要。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最大限度地达到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营造出平等交流的气氛,缩短心理距离,可以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不让被处罚者“有气窝在心里头”。这一做法实行以来,许多当事人通过这一诉求渠道畅吐心声,执法人员虚心地加以听取,增进了交流、理解,有效地促进了执罚和谐。四是建立反馈制度,有效解决执法当中的不文明现象,使执法者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严以律己,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水平。建立健全以评促纠为主的评价机制,有利于实现执法工作的人性化、服务意识的自觉化、服务范围的扩大化;有利于对执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把握,辩证施治;有利于执法人员提高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自觉性,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业新风。五是建立规范的执法督察、指导、评议制度,维护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作用。既开展内部监督,又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这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各种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
三、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并重,在提高运管执法队伍文明形象上下功夫。一是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好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关系。今年春运期间,我们在走访企业中了解到,重点企业宇灯饰有限公司由于外地员工比较多,许多员工自己联系手续不全的黑车回家过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针对这种情况,所领导立即帮助该企业联系正规客运企业,由企业安排车辆送运到厂,员工们直接在宿舍门口就可以坐上放心车到家。二是站对角度,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违者之间存在着相对比较难调和的矛盾,我们在行政执法当中,做到沟通先行、教育为主、处罚为铺,以真心诚恳态度感召违法当事人,以和风细雨式的教育方式感化当事人。一次,我们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一辆“黑车”,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当执法人员欲查扣该车时,却遭到肆意阻挠。经多层次的沟通交流、解释说服,当事人最终自觉将“黑车”开到我所接受处理。我们在办案中充分考虑其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减轻了对他的处罚。当事人在接受处罚后不久,便兑现承诺不再重操旧业,在我所的帮助改行帮人家开出租车。我们在查处一进入车站拉客的司机时,当事人不停地以头撞墙,执法人员边阻拦边用手掌挡墙,使当事人的头部没有受伤,后来发现当事人没有吃早餐,执法人员便又跑去买来早点,让其感受到了执法者的温情。三是关爱群众,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与服务民生的关系。今年二月份,有学员向举报投诉中心投诉某驾校丁姓教练在教学活动中向学员乱收费,我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稽查中队调查此事,经核实,该学员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我所依法作出退还多收费900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以此事为契机,结合全县驾培行业整治,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四是争取支持,正确处理好和社会各界的关系。在执法工作中,由于涉案对象大多为本地人,他们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经常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说情,增加了我们的工作压力。我们通过主动与代表沟通,做细思想工作,化被动为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有一“黑车”被查扣后,车主叫了好几个人大代表为其说情,我们主动到代表家中上门做工作,最后代表要求车主自觉接受处罚。为减少说情现象,我所还及时联系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通过电视、报纸进行曝光,以此堵住说情者,同时此举也对“黑车”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摄作用。
关键词:水政监察;宣传;队伍;执法力度
水水政监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公众,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水事观念淡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呈多样化、新型化的发展趋势。我区水政监察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着新的考验。如何提高水政监察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推进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是我区水利公共服务系统面临的新挑战。
一、桥区河道的基本情况
桥区位于宿州市中部,辖25个乡镇和12个街道办事处,国土面积286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23万亩,总人口183万。全区现有河道27条,大沟113条,分属于奎濉河、新汴河、怀洪新河三大水系。27条河道中,新汴河、萧濉新河、奎河、浍河、沱河等13条河道属于国管,其余的都属于乡镇管理。桥区现有堤防总长度516公里,保护耕地面积119.7万亩,保护人口93万人。
二、当前水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桥区自1998年成立监察大队以来,通过严格水政监察执法,严肃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国有河道权益及堤防的行洪安全。但由于我区流域内所辖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线长”,给工程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流域内违章建筑、违章取土、乱开乱种等现象仍屡禁不止,河道水体污染等问题还威胁着流域内的生态安全。水政监察执法仍没有完全摆脱被动、隶属、软弱的工作状态,缺乏生机与活力,影响了水政监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水政监察工作的力度,束缚了水政监察工作的发展。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水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群众对水法律法规认识不够,给水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加强河道管理,保证防洪安全等思想,并未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基层群众对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群众往往只知道有水法,却不知道水法的内容及意义,这就造成了水事违法违章行为不断发生,同时给水政执法工作带来不少的阻力。
(二)水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一些水政监察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低,人情关系定力不够,不能正确地运用党的十精神来指导思想,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另外,水政执法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缺乏约束机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影响了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
(三)水政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水行政执法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过硬,由于部门协作不够造成执行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水事违法案件中,一些违法人员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个别人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影响了水事案件的执法力度和效果。
三、新形势下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们工作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我认为在新形势下,加强水政监察执法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加强水法规宣传教育,为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多年的实践证明,搞好水法宣传,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是贯彻、执行好水法规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为了宣传水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位,我们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安徽水月”的有利时机,集中宣传水法规,在闹市区设立水法宣传站,散发《纲要》及水法规宣传材料5000余份,悬挂3条大型条幅,出动水法宣传车60辆次,深入各乡镇、工矿企业、国管河道沿岸村庄进行一个星期的巡回宣传,印制水规费收缴明白卡1000份,把水资源费、河道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法律依据、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印在明白卡上,让群众一看就明白。
(二)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全面开展水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为了把水政执法队伍培养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水政执法队伍,我们监察大队组织全体水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把水利厅印制的《水法规汇编》发放到每一个执法人员的手中,做到人手一册,要求每个人针对自己的业务着重学习《水法》《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防洪法》省政府68号令等法律法规,确保学懂学透。通过一系列有计划的学习,提高了广大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激发了他们爱岗敬业精神,使其执法水平、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升。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水政监察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