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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固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
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商业银行控制及降低信贷风险损失达到价值目标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县域农行“三农”信贷风险管理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从业人员都将风险管理的理念片面理解为风险防范,将不发生风险乃至风险损失作为目标。这就导致从业人员在信贷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不是在收益与风险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尽力选择采取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规避风险、化解风险、覆盖风险等各种管理风险的措施,而是简单地在风险有无之间进行简单的抉择,致使一些虽然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因素,但预测收益大于风险损失,或经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风险措施的落实能够控制风险、降低风险,获得较好甚至长期收益的贷款项目被武断地否决,从而使从事“三农”信贷营销的一线人员无法拓展更大的市场,县域农行也无力保持可持续发展。因此,农业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管理层到一线的客户经理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真正用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来思考信贷风险管理中的问题,指导信贷风险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状况呢?至少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开展常态、长效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理念教育。反复不断教育是一个人形成牢固理念的无可替代的重要步骤。因此,要向员工反复强化灌输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理论,经常宣讲国内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成功案例,及时总结本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刻分析其成因,让从事信贷业务的全体人员都能够真正认识到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本质,信贷风险管理贯穿在整个信贷业务经营之中;同时,还认识到,信贷风险管理是从事信贷工作的全体人员共同承担的责任,而非仅是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业务部门的责任,从而主动自觉地处理好经营发展与控制风险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觉自愿、心悦诚服地为整体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而尽职工作。二是要把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理念渗透到信贷营销、管理的全部制度规范之中。理念需要行为来体现,而行为又需要制度来规范,行为的反复循环又使理念得到牢固的确立。
因此,必须在“三农”信贷风险管理的整套制度规范中体现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理念,让具体操作人员通过对制度规范的严格反复实践,将正确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成为思维与行为习惯,自觉将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与信贷风险管理一体化,并高度关注影响贷款偿还的最本质因素,尽力在经营发展中管理风险,敏锐地发现潜在的风险,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有效的规避或化解风险的措施,将信贷风险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
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农总行应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对现行的涉及“三农”信贷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清理,对信贷风险管理各个部门的设置及职责、岗位设置及职责、操作规程和标准、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等各个环节,细化不够明细的部份,补充缺失的部份,修订不切实际或无法操作的部份,形成一整套能够环形封闭、循环操作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将这些制度汇编成《“三农”信贷风险管理操作手册》,用以指导并规范信贷风险管理各岗位人员的操作行为。这套制度体系目前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一)科学分类及细化各类贷款的准入条件。科学分类最终需要借助风险识别工具与技术,这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研制出来的,需要总行组织力量进行系统性攻关。在新的切合“三农”信贷风险管理实际的风险识别工具与技术出台之前,先对现行的“三农”各类贷款的准入条件进行完善,细化风险度的评价标准,明确针对不同级别风险度应采取的防险、避险、化险具体措施的标准。如“贷捷通”贷款的条件,就要针对其快速简便,适用解决小额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困难的特点,不以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为主,而是以评估借款人品质风险、能力风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风险、产业政策风险、科技更新风险、市场变化风险、财务能力风险等主要风险对第一偿还能力产生的影响为主。要分别明确评估上述各类风险因素的方法、依据、标准,明确针对不同风险影响借款人第一还款能力应采取的诸如控制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等防险、避险、化险的具体预案,从而使贷款营销人员有标准可营销,审贷人员有标准进行审贷,提高贷款营销效率与质量。
(二)细化“三农”信贷风险管理的岗位操作流程及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1.细化审贷人员的职责及操作流程。在现行的条件下,着重突出三点。一是明确审查的范围,切实防止审贷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被滥用。主要是贷款申报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的额度、风险控制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初审认为符合规定、但申报材料文字表述不当或不全面的,可以在审贷意见中提出需修改补充完善的地方,直接按规定报合议或贷审会审议,不得退回重新办理。同时,要明确规定审贷的时限。二是要明确初审退回范围。主要是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能够证明是虚假的申报材料。退回时审贷人员要在审查意见中明确退回的理由。三是要明确贷审会的职责。贷审会必须实行有记名投票。对初审认为存有风险疑点需采取防范措施的贷款,贷审会成员一定要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并记录在案后,再进行表决投票。
2.细化审贷人员工作质量的评价标准。主要考核经审查上报(退回)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规定、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结、是否能够识别贷款条件规定以外的风险隐患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有效建议等。对是否发生因申报材料中的虚假证明资料未能发现造成的风险隐患或损失的问题,只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履职能力的依据;对人为责任形成事实风险的责任追究,发生一笔按规定追究处罚一笔。总之,要通过明确细致的规范,促使审贷人员能够标准化地、更加客观地履行审贷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3.细化贷后管理的职责及操作流程。总体要求,要加强对重点借款人贷后现场监控的力度,明确具体人员,安排充足的时间,落实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责任,以确保对重点借款人的贷后现场检查能够及时扎实有效,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充分揭示真实风险水平。初步设想,对综合授信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单笔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上客户的贷后检查必须双人双签,即管户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一起到借款客户现场进行贷后检查,评估风险度,并双双在贷后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防范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和客户经理的道德风险。要根据每次贷后检查并经准确评估后调整的风险度或客户信用等级来确定分类管理标准,明确不同风险度客户的监控频率、监控方式及监控内容等,落实客户经理进行动态分类监控。对于在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应明确风险经理认真评估确认出现风险信号的潜在风险转化为事实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并在第一时间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落实客户经理或相关业务部门采取防险、避险、化险的措施,避免潜在风险进一步加剧,演变成事实的风险损失;对于风险已经显露但还未形成损失的,应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化解方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损失。对处置风险不得力,人为造成风险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风险后评价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信贷经营部门对借款人每年进行一次(一笔一清的借款人在每笔贷款归还后)信贷资源回报率和经营成果依存度两方面的综合考察、分析和评判。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自身信贷管理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另一方面,进一步挖掘优质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大与其业务合作的深度,或及时发现劣质客户,退出与其的业务合作。
三、完善既重结果又重过程的“三农”信贷风险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科学完善的“三农”信贷风险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应该向被考核对象传递这样的信息:尽职既是获得稳定工作职位、较高薪酬的根本,也是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后免责的重要前提;能够激励或约束信贷风险管理岗位的履职人员正确处理好发展业务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尽心履职,千方百计地将本职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地经营风险、管理风险。
一是明确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内容。要改进传统的单纯以财务指标为主的结果型考核模型,建立以履职能力、履职效率、履职质量为主的人才价值型考核模型。对因能够及时识别申报材料中的虚假证明资料而消除风险隐患或防止风险损失的要进行奖励。
二是明确对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的奖惩方式。要改经济为主为经济和精神并重、多种方式并举。主要方式有:预期绩效工资、奖金、期酬、增(扣)发绩效工资、经济赔偿、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职务晋降任免、工资晋降级、脱产培训、公费旅游、纪律处分等。
三是明确对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针对失误、失职、渎职行为。发现一次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完结,不搞累积和重复处罚。
四、完善覆盖信贷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控组织
建议上一级行在县域支行派驻风险管理部,统一管理县域支行的全面风险。人员编制按派驻行的业务量大小设定,但不能少于3人。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从风险管理角度审批派驻行贷款经营权限内的贷款;检查负责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资产保全及处理是否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及操作流程,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评价信贷管理各个岗位的风险管理质量;对大额借款(借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有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借款人、风险已经暴露的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评价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的工作情况,并作出准确的检查评价结论,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每个季度要对派驻行的信贷风险全面管理质量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提高信贷风险全面管理工作质量的建议。承担履职不全面、不到位、风险管理工作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任;因人为责任导致风险未被及时充分揭示、或形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从而以第三方角度客观地对信贷风险进行全面、及时监控,提高信贷风险管理的质量,提高贷款的审批效率。
五、建立有效的“三农”信贷风险管理人才培养机制
一是要制定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主要明确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任免条件、任免程序及实施细则,以选择优秀的人才从事信贷风险管理。
二是要加强对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限期改进、离岗培训、免除职务等措施,用淘汰机制促进相关人员尽心履职,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县域 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金融消费活动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也日益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相当薄弱,直接影响了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平衡和金融生态环境。因此,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2013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1.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较高的专业壁垒,公众在接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又直接影响其对权利的享有。一方面,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在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上享有垄断性话语权;另一方面,消费者经济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弱、应对突发不利事件能力弱,更为关键的,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这也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
2.保护金融消费者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必要条件。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供求的关键一方,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鱼与水的关系。只有优化服务并在消费者金融权益受损时为其提供有效的救济和充分的保障,才能在把现有的消费者留在市场的同时继续扩大消费群体,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事实证明,微观金融机构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从长期看,是确保自身乃至整个行业处于健康、理性发展轨道的重要约束条件,而整个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无疑攸关金融安全之大局。
3.保护金融消费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日渐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消费”已融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社会整体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障,付出代价的将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整个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可能深受其害。因此,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营造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也是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
二、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金融法律体系欠缺,消费维权依法困难
从金融法律角度来看,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了相关规定,而国家层面并未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对涉及的概念、事件、处理程序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选择司法诉讼则要面临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诸多现实问题。而且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制度规定法院只能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又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客观上也限制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空间。
(二)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消费者维权途径不畅
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薄弱,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般性的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难以维权。除人民银行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行业监管部门均未设立县级机构,且监管机构中均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列为其法定职责,造成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
(三)金融业整体发展缓慢,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
1.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群众选择余地较小。以昭通市大关县为例,全县9个乡镇,总人口28万多人,其中城镇人口3万余人,农业人口25万人左右,全辖内共有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22个营业网点,其中乡镇13个营业网点,农行、建行仅在城关镇设有营业网点,其余乡镇仅有农村信用社实现了网点全覆盖,极少乡镇还有邮政储蓄网点。这对于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居住分散的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高利借贷业务的出现和泛滥,给农村地区带来了不安全的因素。
2.金融业务违规操作,潜在风险提示不足。一是部分金融机构业务人员违反客户个人信息保密有关制度,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保管不当,控制不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进行非法查询,随意泄露给他人。二是业务人员对一些复杂的金融产品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甚至故意夸大收益而回避风险,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三是金融机构在为金融消费者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为客户强行开通短信服务、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客户实际不需要的业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在贷款利率政策的执行上,农村信用社往往执行一浮到顶的政策,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贷款成本。
3.金融机构服务效率低下,资源分配显失公平。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对外窗口过少、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客户在办理业务时排长队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时间营业。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时间过长,环节过多,农村金融消费者获得贷款难度大,容易错过投资或生产的最佳时机。三是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金融产品相对缺乏,加之农村金融消费者对现代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产品掌握较少,也导致其更难享受到现代的金融服务。
(四)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熟知度不够,维权意识不强
近年来,广大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较为普遍,在家的多为留守老人和儿童。受文化素质、年龄结构等因素影响,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了解很少,在金融知识的接受程度上也远不如城市。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匮乏,对自身权利认识不清,维权不力,其权益受损时不能准确判断,易造成取证困难,后期处理投诉困难;也不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基层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必然选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化解金融矛盾与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对于基层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市场服务的两大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辖区内担负着为金融机构提供统计、征信、结算、反假币等业务服务,因此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诸多优势。
其次,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基层央行强化职能作用的需要。银行监管分设后,基层央行出现了“重宏观、轻微观,重服务、轻管理”的倾向,这很不利于央行有效履职。与此同时,近年来上级行对基层央行的履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基层央行面临的履职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同时,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是基层央行实现从“有位、有为”向“有为、有位”的转型发展需要。
再次,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民生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金融消费市场中供给与消费双方维权能力不平衡,而且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中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成为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一)积累实践,推动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加强金融领域立法,是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重要举措。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当通过制定新的专门的法律法规,重点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从法律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地位,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二)主动作为,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
基层人民银行应主导或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金融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司法机关、各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明确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工商、质监、消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具体职权划分,理顺协作关系,建立信息共享、投诉案件移交、联合宣传教育等合作机制,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信息通报等形势,对各部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交流沟通,形成一套高效、通畅、低成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处理机制。
(三)深入调研,充分把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
县域地区特别是农村村镇与城市相比,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加之受文化程度、年龄结构、生活习惯、民族风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维权意识与维权方法有其相对的特殊性。基层人民银行可借助储蓄问卷调查、企业景气调查、征信集中宣传等时机,通过发放需求调查问卷、征求意见、座谈交流、征文评比等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对金融消费的看法和日常金融知识需求的重点,探索更适应地方实际的权益保护方法。主动搜集农村金融消费侵权案例,建立历史案件数据库,加强金融消费者行为研究,从中归纳整理分析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侵权问题的特点、难点及纠纷调解的模式和思路。
(四)聚合力量,强势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效应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县级人民银行既要发挥软实力的影响,也要适当借助于监管手段的约束。要将金融机构执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列入对其政策执行情况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工作指导、道义劝告、协商调解、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措施,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积极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完善“信贷投放+金融服务+宏观环境”三位一体的县域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综合评估体系,以评估和披露促进金融机构按照市场方式改善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同时,充分运用当地政府、法院、工商、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有关资源,积极借助于社会志愿者和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功能,开展金融服务满意度评议,激发社会资源的聚合和裂变效应,增强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持久推动力。
(五)创新形式,积极拓展金融消费者知识教育的有效途径
县域地区广大,人口文化水平较低,农村应列入公众金融教育的重点区域。人民银行作为县域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要聚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企业和学校等多方力量,充分利用各种贴近市场和消费者的媒介渠道,以通俗及简单的形式传递金融产品相关知识和信息,提高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要充分把握当地报刊、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在农村最为普及的特点,通过在主流媒体开辟金融专栏,走进广播电台制作专题节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降低金融知识普及成本。要推进“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走进农村,走进基层,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其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要将公众金教育纳入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评体系。可尝试联合有关部门创立公益基金,支持、鼓励在金融知识普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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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信贷;实践;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6-0071-03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引领。着力推动实施
(一)窗口指导,引导银行业机构树立绿色理念
在《内蒙古银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要求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通过窗口指导,充分利用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等形式公布全区绿色信贷执行情况,明确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目标、原则、重点及措施,要求银行业对政府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未获得环评审批的新建项目等实行信贷禁入。
(二)健全机制,保障绿色信贷政策深入实施
一是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把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纳入监管评级和监管问责,将评价结果与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审批相挂钩,对节能减排授信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是完善绿色信贷传导机制。通过年度监管、走访调研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地评估各家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同时,按年开展产业政策指导和行业风险提示,向银行业公布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从2008年起,每年对自治区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信贷情况逐户进行排查,指导银行业快速退出。三是建立绿色信贷共享机制。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积极构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机制。
(三)定量监测,为绿色信贷跟踪评价奠定基础
为切实防范产业结构调整转型时期行业信贷风险,内蒙古银监局建立两项专项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分析和监测。一是节能减排专项统计监测制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专项统计”和“两高一剩领域重点集团客户监测统计”,动态监测其授信运行变化,为银行业机构提供及时的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二是重点行业信贷风险监测制度。结合全区经济特点和国家调控导向,每年都选取房地产、煤炭、钢铁、风电等作为当前重点监测行业,持续开展对重点行业的政策变化、运行特征和信贷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引领银行业认真落实相关的政策规定。
(四)战略相向,着力促进向绿色经济升级转型
配合把内蒙古建设成为现代煤化工示范基地、清洁能源输出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新型产业基地和生态屏障的战略实施。内蒙古银监局加大对银行业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和《绿色信贷工作意见》的督导,实现银行信贷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升级良性互动,促进内蒙古把得天独厚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发展优势。截至2013年一季度末。内蒙古银行业发放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的贷款余额已达1200亿元。如贷款300多亿元支持全区建成了1862万千瓦/年的风电规模,成为全国最大的风电基地,平均每年可节约150万吨标准煤能耗,对改善地区环境、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措施跟进。着力寻求突破
(一)公司治理架构体现绿色信贷理念
主要体现在地方法人机构加快绿色信贷战略转型步伐,将绿色信贷要求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上升为公司发展战略。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产品创新等方面规划绿色信贷的长远发展。如包商银行成立节能减排授信(绿色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节能减排授信(绿色信贷)的推进工作。
(二)经营管理行为贯彻绿色信贷要求
银行业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区域经济的特点,相继出台与之相关的信贷政策、授信细则、风险清单等,将环保信息纳入信贷管理全过程,同时运用贷款限额、风险权重以及经济资本等手段促进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使辖区银行业信贷政策更趋理性,信贷操作保压鲜明。如工商银行建立了绿色信贷分类与企业评级和贷款质量分类的关联,实现环境与社会风险全流程管理;农业银行建立了两高行业信贷限额管理制度;股份制银行陆续出台了绿色信贷政策实施办法;各城商行明确提出逐步提高绿色信贷占比。
(三)考核问责机制彰显绿色信贷导向
据调查,辖区银行业普遍建立了绿色信贷考核机制和问责体系,例如农业银行对于突破“两高一剩”行业信贷限额的地区,双倍扣减信贷规模:建设银行对“两高一剩”行业的经济资本设置了较高系数,中国银行、内蒙古银行对“两高一剩”行业实施退出管理制度,落实退出责任;兴业银行秉持“赤道原则”,建立了绿色信贷管理团队,实行总、分行双线控制的考评奖惩机制。通过探索银行信贷引导资源配置,影响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有效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四)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品种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内蒙古银行业将信贷资源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不断丰富绿色信贷产品。提升绿色信贷金融服务能力,如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小企业节能减排抵押授信业务,并与包头钢铁集团合作发放全区第一个合同能源管理贷款。包商银行与德国国际金融创新组织(CFIF)在能源效率贷款系列方面进行合作,设计专门产品用于更新设备、优化设计、能源回收利用领域。部分银行还先后探索开发碳排放置换权抵押、排污权抵押等新型的融资产品,以满足科技创新型和节能环保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和培育绿色产业,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积极营造绿色金融与绿色经济共赢的发展局面。
三、绿色信贷现状:困难和障碍尚待破解
(一)对绿色信贷的标准认知尚不统一
、
尽管银监会已经了《绿色信贷指引》,但由于过于原则,对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行为指导性和约束性有限,各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的内涵、外延理解并不一致。绝大部分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制定各自的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制度、流程和相关产品。致使在推广绿色信贷工作层面缺少统一的执行标准和衡量尺度。监管部门也难以整齐划一评价、考核,亟待需要规范、可操作的制度建设。
(二)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尚存不足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认识能力、管理能力和管理技术差别非常大,对银监会提出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中环境和社会风险要求,还很难做到全面跟进落实。特别是部分中小法人银行机构承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而“两高一剩”行业产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时刻伴随着银行业信贷风险而存在,国内外形势的不确定性或一个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此类企业关闭、甚至破产,进而可能导致某一商业银行面临不可承担的风险或不良贷款的急速反弹。
(三)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尚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尚不密切。承担项目审核和环保审批政府职能部门与属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还只是松散型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处于各取所需阶段。二是政府职能部门与银行间的信息尚不透明。银行业普遍认为,难以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环保及安全生产信息,只能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从本地区情况来看,目前缺乏统一的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等信息机制,甚至从地方保护角度审慎提供部分环评信息,致使银行获取此方面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研判能力受到很大制约。因此,项目审批及环境主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不能实现更为有效的联动配合,或成为制约绿色信贷发展的瓶颈。
(四)绿色信贷产品的创新与服务尚有待深度开发
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不仅要吸取传统信贷产品的成功经验,同时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更要体现银行的环境与社会责任意识。目前银行业绿色信贷与服务产品绝大部分体现与环评结果直接挂钩上,绿色信贷创新上还显得迟缓,部分在发达地区创新推广的排污权抵押等一些绿色服务产品。在本地区还处于探索阶段,受制于区域经济、资源、技术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还难以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或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的产品,绿色信贷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探索“碳金融”服务、开发能效贷款、设计与可持续金融产品挂购的理财产品等方面还只是初步尝试,均有待借鉴应用和深度研发。
(五)绿色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尚需寻求最佳结合点
由于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执行中仍按照行业信贷政策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于一些循环经济园区或循环经济类型企业的整体授信。在操作中还存在突破产业政策的困难。如内蒙古的部分重点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园区或循环经济类型企业,都是以煤炭一煤焦油为起始产业链,然后形成一个新型、节能环保的循环产业链,而银行在实际项目评估时,必须参考煤炭、煤焦油的信贷政策,而煤焦油又是受限的传统煤化工行业。所以银行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上需要与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机结合。解决好相互挚肘的问题。
四、绿色信贷发展:重在确定现实战略和路径
(一)强化顶层战略设计,促进银行业向新型“绿色银行”转变
在进一步明确绿色信贷标准的基础上,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发展绿色信贷、绿色金融提升为银行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强化银行业法人机构顶层规划。促使分支机构积极实践。通过银行业资本配置、绩效目标和信贷产品的优化推动信贷结构的优化,进而发挥信贷杠杆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实现绿色信贷政策与打造绿色银行、助推绿色经济三者实现良好的契合,促进内蒙古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向“绿色”转变。
(二)强化政银协同联动,为推动绿色信贷提供支撑和保障
从对口角度,要积极向上级反映绿色信贷执行情况、面临的困难,需要各相关高层部门解决问题,提供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支持。从区域角度,要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及银行业的联动,联手定期制定绿色信贷指导目录,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重要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并推动绿色信贷企业信息库建设,形成管理、评价、贷款、监测一体的协同机制。从良性互动角度,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信息沟通,银监部门积极引导银行业定期绿色信贷政策信息,政府职能部门定期产业发展、环境评估等信息,及时通报违规违法企业信息,通过高效通畅的信息平台,全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及时有效。
(三)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实现绿色信贷制度化、规范化
尽快建立完善银行业统一适用的能够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价的统计监测体系:制定银行业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并开展试评价工作,使绿色信贷可量化、可考评、可报告。通过监测和评价,促使银行业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和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形成既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又符合信贷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律的绿色信贷制度,使得绿色信贷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关键词】农信社 管理模式
一、建立新的财务管理体系,构建集中统一的组织形式
在两级法人体制下,农村信用社采取“分级核算”,财务管理比较分散,存在很多缺陷,在县级法人体制下,建立“集中统一”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已成为改革发展的必然。
(一)加快县联社财会部门建设,强化管理服务职能
实行县联社一级核算后,由于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等职能全部集中到联社财务部门,增加了联社财务部门的责任和压力,对联社财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强化联社财务部门建设步伐。一是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用一批组织能力强、懂管理、业务技术过硬的优秀人才充实联社财务部门;二是有意识地选送财会人员进行政治、业务、法律、计算机培训,学习商业银行同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取其精华,更新观念;三是财会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职业道德,以确保县联社对各项财务工作的具体管理服务职能落到实处。
(二)推行财务主管派驻制,强化监督制约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管理制度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基层信用社在业务进度上“玩数字”,在费用开支上“想点子”,在信贷管理上“绕圈子”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基层信用社财务主管也常常处于“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境地。因此,统一法人后,改革传统的会计管理体制成为必然。
现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上的一大特点,就是对其分支机构实行财务主管派驻制。即上级部门对所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会计主管亲临第一线,对财务会计行为做原始确认,从源头抓起,实施有效监督,从而确保其规范性和真实性。实行委派制后,财务主管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各个信用社的财务主管分别由县联社垂直管理,实行业务上的专门领导。一是财务主管在派驻社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行双线负责制。一方面要负责本社内部所有的财务管理事务,协助本社主任开展工作,参与本社的财务决策;另一方面,也要对联社负责,贯彻县联社或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监督本社的所有业务活动在可以控制和可行的范围之内。二是接受县联社财会部门的直接管理。财务主管由县联社任命和考核,实行任命制,代表县联社对信用社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所在信用社经营管理决策,督促所在信用社员工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相关制度、办法,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拒绝办理,不能制止的及时向联社反映;检查所在信用社所有财务收支、财产保管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问题向信用社领导提出质询,并书面报告联社;凡职责履行不好,对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科学编制财务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力
一是年初县联社财务部门利用建立的财务信息系统,特别是对存、贷款、成本、利息收支等各项指标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预测经营前景,初步确定年度总体的经营目标;二是县联社经营班子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对总体经营目标进行分析,找出目标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和措施;三是结合各基层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测算和分解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资产流动性等几方面的约束指标,确定信用社的目标利润,寻求实现目标利润的最佳《预算方案》,并配套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四是将《预算方案》报请社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下发各分支机构和县联社各业务部门执行。五是总结目标,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每到财务预算考核期,对各项经营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计算出差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评价和考核所属单位的绩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并将所有情况纳入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预算为前提的财务管理模式,使一切经济活动都围绕财务目标的实现而开展,从而带动和推动信用社的各项工作,提高信用社的经济效益。
(四)强化全员核算意识,增收节支“双管齐下”
一是加强宣传,强化全员核算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位员工深刻认识到信用社面临的困难,关键在于拓宽增收渠道和降低成本。以此提高职工对成本核算、成本管理的参与意识。二是努力降低存款成本。作为农信社主要资金来源,存款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信社的经营效益,降低存款成本无疑成为农信社的“另类收入”。三是培植多种效益增长点。搞好贷款营销,最大限度地用活资金,减少无息资金占用,培植优良的客户群体和优势项目,增加利息收入。四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提倡“过紧日子”思想,以“勤俭办社、厉行节约”为宗旨,有效地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杜绝一切不合理支出。
二、建立新的信贷管理体系,集中解决信贷方面存在的难点
信贷工作是农信社各项工作的重点,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存亡,当前随着农信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模式由县乡两级法人改变为县级联社一级法人,工作重点由指导、协调、服务转变为直接管理、授权经营。如何加强对授权经营下的农信社信贷管理,管理的难点是什么,如何对策,成为农信社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关键字]企业 内部审计 质量控制
一、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管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他们的效率,帮助机构实现它的目标。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保证组织目标得以有效实现的管理手段。
1.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关系着审计目标的实现
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是内部审计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内部审计必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它直接影响到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水平,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保证,它涉及审计的各项工作,贯穿于每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的好坏,成为衡量全部审计工作优劣的标准。
2.我国内部审计质量现状和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在我国,作为审计质量核心的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不高仍是当前影响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的关键问题,也是与发达国家差距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内部审计环境使得内部审计独立性得不到理想保证;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开拓创新精神不足、宏观意识和现代审计意识不强、审计质量风险意识淡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审计质量责任不明。执行审计规范不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流于形式;这些都制约审计质量的提高和内审事业的发展,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成为必要。
二、重视内审工作,在企业内部形成有利于内审质量提高的内部环境
1.企业高层要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真正认识到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2.在企业组织架构上保障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能对改善公司治理起多大作用。一般来说,组织地位越高,独立性越强,所起的监督作用越大。欧美发达国家内部审计的实践证明,内部审计向总裁或董事会负责,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审计独立性。
3.保障审计人员的专业性
人员素质的优劣对审计质量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人员招聘上要确保进入人员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上的合理性,确保审计机构能够胜任内审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引导审计人员自学和机构培训相结合,进行绩效考核,奖惩结合,提高审计人员提升审计质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控制的常规化和规范化
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在于审计工作规范化。只有不断健全并落实各项有关制度和内控措施,才能保证内审质量控制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审计规范体系建设,密切联系实际情况,增强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二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制度建设。以审计质量责任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以审计复核审理、审计检查考核和审计责任追究为内容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三是严格审计过程管理。将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和制度落实到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底稿、审计报告等审计的各个环节,把质量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
三、严格项目实施,强化流程质量控制管理
严格的审计程序是审计质量保障的重要依托,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是指内审机构为保证某一具体审计项目质量,而制订的控制程序或政策,是从审计准备过程、审计实施过程、审计终结后三个阶段进行的质量控制
(一)审计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
审计准备是指审计机构为开展审计项目所做各项准备工作的全过程。审计准备主要包括:组建审计项目团队、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评审审计方案、开展审前培训、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问卷等环节。
审计准备阶段是整个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在审计准备间断做好各项质量控制,不仅能从开始就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而且可以大大节约具体审计过程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1.组建审计项目团队
按照审计项目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审计机构应统筹配置审计资源,根据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组建项目工作组和若干个审计组。保证审计组能够胜任项目开展。
2.制定和评审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内审部门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特别是内部控制的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对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项目的可行性、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审计的业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审计分工的恰当性等进行评估,确保审计方案切实可行。
3.开展审前培训
项目实施前应对审计组成员就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注意事项等进行培训。审前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视频会议等形式,由项目工作组或审计组实施。
(二)审计实施过程的重要控制
审计实施是指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审计项目实施是审计工作的主体,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应根据审计准则、审计执业规范、审计流程的规定,严格遵循审计程序进行工作。
1.关于审计抽样、审计测试和审计访谈等环节
审计组应围绕审计目标,根据重要性原则和风险评估情况,科学选取审计样本,控制样本误差,并对抽样结果进行必要的评估,当抽样检查或分析审计证据发现问题时,可扩大审计样本的数量,确保抽样具有较高的置信度。
2.关于审计过程的记录环节
审计人员应以审计工作记录为基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客观描述审计发现问题的风险和缺陷,并附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组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机制。
3.关于疑难审计发现的会审环节
审计组应对审计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论,确保审计发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结论客观公正。防止因审计人员能力水平、专业知识结构等限制影响审计判断。
4.关于审计报告环节
(1)审计项目报告应全面反映审计情况,注重分析审计发现。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揭示和发现被审计单位在效益、风险、管理和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体制、机制与流程上存在的缺陷与薄弱环节,二是发现个案问题进而分析可能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发现局部问题进而追溯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三是分析被审计单位在经营理念、履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发现全行战略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与不足。(2)审计项目报告要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注重提出审计建议。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对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二是对改善业务流程、管理职责和提高经营效率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三是对促进经营管理者转变观念,有效履行职责,提高履职能力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
(三)审计终结后的质量控制
审计后续与跟踪是落实审计结果、强化审计价值、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
1.开展质量评估
审计机构应在审计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质量评估,总结审计效果与效率,评价审计人员履职情况,研究改进审计技术、方法和程序,完善项目质量控制措施。
2.跟踪审计整改
审计机构应持续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改进,关注审计事项的完善,适时开展后续审计工作,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明确后续审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后续审计就是要把审计发现的问题彻底解决到位;后续审计是深化审计成果的重要推动措施,后续审计评价被审单位对问题整改的重视程度,厘清问题发生的制度、机制根源,引起被审单位的重视,保证审计成果切实得到运用;后续审计是检验整改结果的重要手段,审计部门不能仅仅满足于发现问题,移交问题,还要持续关注问题的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通过审计成果的有效综合利用,促使被审计单位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制度的完善,管理水平提升。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和管理的反思
对银行业务格式文本问题关注不多
消费者权益的事前预防性保护工作在全球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境内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和银行内部管理架构发展来看,普遍重视消费者投诉问题的处理和执法监督,但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源头领域,诸如对银行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协议、凭证等格式化文件关注太少,实际上,对消费者构成普遍性的损害或不公正待遇的问题,往往来源于这些因素。
从银行格式化合约或条款发展来看,尤其是国际大银行的标准文本日益完善且内容越来越复杂,但是其内容的完善更多侧重银行权益的体现和自身风险的防控,对于更多的普通金融消费者而言这种趋势可能发生更为复杂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识别和预测的难度可能更困难。从我国境内银行实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银行格式条款的质疑已经延续了多年,有的地区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个别银行机构发出了针对个别格式条款公平问题质疑的专函,有的则采取了处罚措施。最为典型的是2012年河北沧州工商局就当地银行机构格式条款开出了数十项质疑清单,并试图采取执法行动。由于银行业的相对专业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银行格式条款的质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合理性问题,从一定层面反映了执法机构对银行格式合同存在问题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银行格式合同存在的局限。但是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此类问题还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更没有上升到一般规范或监管指导层面来监督或引导银行克服格式合同在消费者权益尊重或保护方面的不足。
对收费和定价的合理性问题重视不足
近年来,银行收费问题在境内外均受到了社会各界和执法、司法机构的关注。在国内,实际上早在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后,就受到人们关注,2004年中国农业银行宣布收取借记卡年费事宜引发了全国性的轰动效应,司法机构、消费者保护机构纷纷卷入该事件。2011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2011年7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8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分别对中信银行总行、兴业银行总行罚款2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罚款180万元。这可能是我国银行业机构首次因收费问题遭受执法机构罚款。随后,国家发改委作为物价管理部门力推全行业的收费大检查,但因各种原因现场检查没有推开,而是由银监会主导推出了主要针对收费问题的整治不规范经营活动,并要求银行机构将所有收费事项整理并公之于众。这反映了我国执法机构和监管当局对银行收费问题的高度关注。
尽管如此,银行内部在管理收费方面的体制机制健全方面,尤其是促成定价和收费合理性方面的举措还甚为有限,个别银行开始从消费者与银行利益平衡视角,在内部构筑具有制约性的价格审核机制。境外监管当局也很少对银行收费问题给予实质性关注,尤其是在制约银行定价合理方面还较少有规范性文件,但境外部分国家的法院或政府部门,对银行部分服务或产品价格的合理性问题提出了质疑,消费者的群体性抗议表现在诉讼或者行政抗辩方面的举动日益多起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机制建设与文化培育不足
境内外监管当局在银行机构系统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和文化培育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首先,很少将消费者权益问题上升到公司治理层面,也极少有较为权威或系统的监管制度,将该项职能赋予给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即使世界银行新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建议》也没有提及此要求。其次,即使为监管当局已经重视的投诉管理问题,也很少对银行内部处理投诉机制建设方面提出较为系统的刚性要求。尽管投诉的解决在大多数国家的监管法规中都有所要求,甚至有的监管标准还涉及了投诉处理各环节的处理时限、流程和记录要求,但是在处理平台建设方面缺乏规制。投诉处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台部门,各国监管当局很少对在独立性、中立性和适当与业务部门分离性方面缺乏明确的要求。最后,从银行内部来看,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非常分散,系统化的机制规划和建设难于有效推动。在实务中以盈利和各项指标完成为根本目标的营销部门承担了消费者保护的大量职能,有的银行在风险控制、合规、法律部门中设置了部分消费者保护职能,这些安排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角色上的冲突。从国际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来看,较为普遍的现象是银行机构依赖现有的前台业务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来实施消费者保护相关监管要求,但实践证明这些部门的实施效应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这些部门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和体现银行利益,不便于承受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角色。这些因素使得银行在内部文化方面难于培育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配套的文化。
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执法评估和监督有欠缺
实际上,境内外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各种监管要求,在各类业务的具体监管规章制度中,已经有大量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是否执行以及执行如何均未得到足够关注。正如世界银行CGAP《金融可获性报告2010》对各经济体金融消费者保护架构的评论——大多数经济体均已有成文的消费者保护要求,但缺乏执行机制,多数经济体均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框架。外部监督推动内部相关机制健全的执法机制欠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监管当局重视银行机构履职方面的约束性规制,但是缺乏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检查方面工作机制的规制。其监管立意在于通过规范来引导银行机构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但对于是否执行这些监管要求的监管评价、执法检查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善。其二,对银行机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常态化评价机制没有得到重视,也未系统地反映到对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中去,甚至还没有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纳入到对银行机构的综合评价指标中。至于如何设定评价指标,如何监测、分析以及通报甚至处罚的配套机制则更是缺漏。其三,监管传统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侧重消费者投诉的事后处理及消费者的教育问题,反映出监管机构还没有充分提升该问题的重要性,前者是极端化的消费者保护出了故障,后者是相对虚空的消费者宣传教育,没有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刚性化监管要求,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的实质性监管,以致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于落到实处。其四,过度依赖银行既有的合规体系来构建消费者权益内部保护体制,也是监管和内部体制机制建设难于取得实质性进展原因之一。从国际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机制要么依赖于法律合规部门,要么依赖于客户支持部门(融入到业务条线),很少有借助相对独立的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来构建一体化的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架构。而监管当局则也未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对银行内部经营行为的过程问题来给予关注并进行相应的执法监督。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和管理体系的建议
监管当局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升到银行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层面上来,并明确将其纳入到董事会及高管层职责范畴。2012年3月20日中国银监会的《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这反映了我国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切实实施,必须将有关职能赋予给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从公司治理层面要求银行完善相关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从境内外银行公司治理的实践来看,尚没有大型银行或金融集团在公司董事会层面上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架构。如果公司董事会缺乏消费者保护机制,则管理层很难在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冲突中构建理性的平衡机制。为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在较为权威的监管制度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及其承载主体,甚至可以从法律法规层面提出此项要求。首先,各国监管当局应该在较为权威的监管制度中明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赋予给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逐步将其上升为健全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原则。其次,国际银行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示范性文件应积极倡导从公司治理层面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体制机制。再次,各银行机构应积极主动地结合银行自身特点,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纳入到银行公司治理范畴,明确将其规定为董事会以及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在文化上推动这种理念的深入和普及。
完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银行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评价、通报和问责机制。近年来,境内外日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的完善,尤其是涉及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商业秘密、赔偿请求权等的规范越来越健全,但是相关监管执法亟待加强。首先,应强化监管机构中消费者保护专门化机构的执法监督与检查职能及其实施。从国内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职责来看,执法及监督检查问题没有受到充分关注。2012年3月31日中央编办《关于银监会法规部加挂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局牌子的批复》确定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总体规划,拟定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政策;调查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开展银行业消费者公众教育等。这里的执法职能仅仅限于“消费者投诉”范畴,但是银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该局职能则包括了:“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后者较为明确地肯定了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由于机构初建,目前尚未反映到执法实务中,有待于加强此项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认真落实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要求。其次,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测、评估、考核和通报。监管机构有必要逐步完善对银行内部有关消费者保护管理架构、董事会和管理层权责明晰、监管法规执行、投诉处理体系建设、消费者宣传教育等的常态化评估指标和相关机制,促使银行通过体制机制健全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为了引导和督导银行机构积极主动改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监管机构有必要建立相关情况的监测、分析、考核和通报机制。最后,要强化银行机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问责机制建设。监管制度应完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违法违规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中对疏于履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构筑银行内部相对独立的事前防范机制,培育业务文本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查机制。银行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绝大多数是依赖银行拟定的格式文本,在这些文本草拟阶段即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因为银行与消费者的关系毕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依赖双方签署的合约来规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银行内部制度与有关格式合同往往相辅相成,它们往往制约着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经营和操作,直接影响着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有必要在草拟阶段考虑消费者权益的渗透。具体而言,协议和制度的审查环节体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其一,引导银行建立相对独立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合约的审查机制。由于银行格式文本和制度的审核职能通常由法律部门承担,但是法律部门强调合法性和银行利益至上的定位,难于实现银行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职能,故而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来相对独立地从银行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平衡角度审核并提出意见,会有助于促成理性的格式文本和制度的形成。其二,银行内部需要构建梳理既有制度和合约的常态化机制。对于既有制度或合约中遭受执法、监管机构或消费者普遍性投诉的内容,应有检视机制,并应及时删改有关条款。其三,监管当局对于银行内部在管理制度和合约方面是否遵循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要求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其四,文本审核要点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文本总体结构设计应体现消费者和银行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对等;二是监管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有特别安排的是否在有关文本中得到体现,文本内容是否与有关监管规定相抵触;三是文本对客户自主选择某项业务的权利是否给予适当体现,是否存在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的情形;四是销售产品的文本是否清晰准确地说明了产品的功能,购买和使用的渠道、条件及时间等产品信息;五是文本对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是否给予了适当揭示,揭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六是对客户的隐私或商业秘密是否给予了适当保护;七是文本涉及服务收费、权利限制或风险揭示等内容的条款,是否按照相关监管要求使用粗体字等方式进行醒目提示。
推动银行机构内部建立健全产品或服务定价管理体制机制,以确保定价的理性选择。银行定价虽然更多的是市场行为,但是基于银行提品或服务的普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且境内外一些著名的银行收费诉讼、执法或者争议事件及其给银行带来的广泛影响,表明银行在收费问题需要更加理性。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2月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等,其重要目标即是为了整治收费的不规范问题。该通知非常明确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费问题上的严格规范,也表明了监管当局对银行收费存在的一些局限和问题的治理态度。尽管如此,监管当局还应致力于推动银行内部定价和收费管理体制机制的健全。第一,监管当局应在相关规章中对银行机构内部定价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做出明确要求,并有必要上升到银行公司治理完善层面。境内外银行管理实务来看,几乎很少有银行在定价方面有较高层次的治理机制,这在势必难于制约业务部门规划定价带来的单方利益导向,监管机构有必要引导银行完善内部定价治理,构建相对制约的定价机制。第二,监管机构应重视对于一些对消费者影响广泛的普遍性收费或定价事宜构筑变更程序和机制的明确规范性要求(例如信用卡、借记卡有关费用的变更)。一方面防范银行随意调整费率,另一方面也避免银行因为调整程序不明确而遭受消费者的普遍质疑。第三,推动银行定价管理体制中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或牵头部门的刚性化参与,赋予其审查、评估和建议的职能。第四,对于一些影响极为广泛且普通民众依赖性极强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收费定价,有必要完善其合理定价的内外部评估、论证机制。第五,进一步强化银行定价收费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机制至为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复杂的收费结构,监管当局应促成银行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和披露有关信息。除以上几点外,银行收费管理体制还应该尽量体现市场法则,不宜过多的行政干预。目前,国家发改委会同银监会、人民银行推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的“定价目录”的出台。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强化银行内部定价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价格透明则是值得推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