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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法;刑事;立案;监督;原因;对策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则是确保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确保公安机关对上述类型的案件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法律监督,也就是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立案监督。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现状和公安机关的做法和处理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主要针对各种市场经济中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成本过低执法不严问题。根据原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移送司法机关仅45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23013件,移送司法机关仅22件。根据2006年10月份全国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座谈会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688年,2004年、2005年增至1202件和1034件,分别比2003年增长75%和50%1。根据以上数据可知,经过近几年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开展,已经出现了增长的现象,但是总体来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尚处于低概率。
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行政机关不予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原因。在现实中,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时,虽然内部有相应的法律监督部门,但是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时常发生。其原因有以下几种:1、出于私心或者因为腐败原因。涉嫌犯罪的案件往往在一线办案单位的办理阶段就被消化成一般的违法案件;2、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案件的从轻处理。行政机关在办案时使用的都是相关的行政类法律、法规、规章,对刑事法律的掌握较为生疏,一旦没有完善刑事法律的知识更新,极易在办案过程因为忽略导致将涉嫌犯罪的案件作为一般行政案件处理;3、在办理行政案件完结时人为地直接“以罚代刑”、“以赔替刑”,省却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这个步骤,造成对犯罪分子的放纵,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破坏了刑事法律惩处体系的完整性和威慑性。
(二)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犯罪案件的后不立案、立而不侦原因。依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率和侦破率均属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共有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负有提高破案率的内部压力,立案后的侦破率均作为考核的指标,虽然有犯罪的事实发生,但是在不能快速侦破的案件面前,会存在暂不予立案的做法;2、某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对法律问题,罪与非罪问题的把握不准确,对于是否应立案把握能力不足;3、立案后侦破率低,少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办案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没有油水”的案件并不热衷,存在立案后拒不侦查的现象。4、存在行为或则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区域性的地方领导对于打击经济类型的犯罪问题较为敏感,认为会影响地方经济建设的打击,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了公安机关的办案,在某种程度上容忍了经济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三、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的规定和实际运行机制
(一)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文本中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有《宪法》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到3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6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几乎都是原则性的规范,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六机关规定》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是实践中使用得最多的条款:“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六机关规定》虽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作出了应对的规定,但是上述规定均较为柔情,缺乏刚性,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后的相关惩处或者追究责任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也是加强“两法”的衔接,并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移送情况进行监督,但是依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赋予检察机关对各部门违反移送的相关规定时,反制的约束力和反制措施相当有限,极大地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2010年颁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立案监督的相关措施的进一步规定,横向比较其他规定,是对以往相关规定的一种详细化解释,但是并没有脱离以往的桎梏,依然是指导性意见较多,可操作规定较弱。
(二)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途径和实施程序:
1、主动联系行政执法单位,以单边走访的方式了解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件,主动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制定“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和完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系统执法监督部门对系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机关经济法规科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全系统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本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本系统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手续是否完备;
8、材料是否齐全;
(五)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
(六)监督管理情况;
(七)办理各类证照、监督管理规费和案件罚没款管理情况;
(八)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处理情况;
(九)执行经济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不作为的情况;
(十)国家赔偿案件受理与执行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由局领导授权监督检查的项目。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和制度;
(二)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被监督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
(三)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
(四)综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五)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六)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七)受理有关执法行为的来信来访。
第八条执法监督部门在执法监督中代表本级机关履行下列职责权限:
(一)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对由本机关制发、会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三)负责清理本级机关制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清理的有关经济贸易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调查了解经济贸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拟定本级经济贸易管理机关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
(八)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
(九)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不当执法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十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执法监督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
(三)责令行政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纠正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四)要求本级机关所属执法机构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条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可以事先通知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也可以不通知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及全局性的执法监督活动应在本级机关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向执法机构发出《行政执法整改意见书》:
(一)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处罚不当、程序违法或越权处罚的;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的;
(三)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四)证照登记管理中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接到《行政执法整改意见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执法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后作出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为督促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切实履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对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职责,提高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质量,现就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一、公司在承销证券的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拟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核对。
二、公司应按要求填报《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对证券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公司填报《核对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对每家发行人拟报送的申请材料按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填制《核对表》。《核对表》的份数应与申请材料的份数一致,并单独装订,与发行人的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发行上市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参照股票发行填报《核对表》。
(三)公司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应按要求经内核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内核小组对《核对表》的讨论意见应制作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和备查。
(四)《核对表》由公司内核小组指定专人按内核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列,填写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毛笔。
(五)填表人员、公司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应按要求对《核对表》签署意见,并由公司加盖印章。
(六)对未按要求制作和填报《核对表》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不受理其发行申请材料。
(七)公司对发行人申请材料中应予核对的、《核对表》中未列出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实也应依法进行核对,并填入“其他重大事项”栏内。
(八)公司填报《核对表》时,若发现有关栏目不适用或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作出说明。备注栏不足填写的,可加附页说明。
三、公司对填报的《核对表》负有直接责任,证券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核对工作,并按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解释或说明。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有责必究,规范执法
2013年全国纤检系统法制工作会议和2014年全国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会议指出: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法治建设基础比较薄弱、执法规范性不高,必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形象。而中纤局法规处根据会议要求制定了上述三个规定。
据了解,这三个规定有其内在关联。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三个规定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一个是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另一个是规范行政执法力度,而以最后的责任追究为节点,贯穿了大要案报备和执法检查两方面内容。
根据《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要求,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检查要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而大要案报备主要是对地方查办案件进行监督。
“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报备,一方面中纤局能够更好地指导地方办案,另一方面有利于中纤局对整个系统的执法办案能力进行掌握和了解。”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道,“例如有关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重大舆情,如能及时报告,将更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最后是《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这一规定的内容就是执法工作中的责任追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做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报备两项工作,那么将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法规处解读:随着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省级以上的质监部门将不再直接执法。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去了解和指导下级的行政执法工作。这可以说是制订三个规定的原因。
而为了让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此次更为每个规定设计了专门的表格,以执法检查为例,当检查发现问题的时候,检查机构将出具结果通知书。大要案报备也有相应的表格,备案不仅仅起到通报案件情况的作用,还会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一定的审核,如果发现有问题,就会按照《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来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将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中纤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路,省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将逐步不再直接执法,三个规定是我们探索构建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制的实践。”
有案必办,有的放矢
在今年5月的征求意见会上,多个省纤检局法制工作人员对这三个规定进行了探讨,参会代表纷纷表示,这三个规定的出台“很有必要”。
一位参会代表告诉记者,在之前,当地省质监局也有一套行政执法的规章规定,省质监局对监督执法也有检查和要求。但纤检工作有其特殊性,在质监局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有时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而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将来更加切合纤检工作的实际,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对以后的执法监督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省质监局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宽泛性的,实施的范围比较广。现在这几个规定就体现了专业纤检行政执法的特点,专业性很强,针对性很强。”他说。
代表们普遍认为,纤检机构作为国家纤维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了公证检验、监督抽验、行政执法等行政职能,行政执法应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都是纤检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
中纤局要求在执法过程做到有假必打,有案必办,虽然各个地方也是按照国家赋予纤检部门的职责去做,但出台这个规定后就保证了全国纤检机构“一盘棋”,用制度来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参会代表们表示,以往确实存在一些客观现象,而现在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保证纤检部门履行职责,通过这几个规定的执行来规范执法。
为推进我区依法治农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区府关于进一步深入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主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真正从制度上落实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在全区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唐小明兼任,副主任郑可伟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实施单位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森林警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畜牧兽医站、植物检疫站、渔政管理站、渔港渔船监督管理站、森林病虫测报站)。
四、基本要求
(一)认真落实部门岗位责任制,按职能定岗位,按岗位定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到部门,到人员。
(二)规范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工作实施,逐步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使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重点把好调查关、定性关,做到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定性条文对号,手续完备,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执法领导,实施层层负责
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责任制实施的督促、指导、落实。同时,明确分工,把责任制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各执法部门在局法规办公室协调下,按照自身实际,根据各自责任制,对局领导负责,做好责任制落实。
(二)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
本方案实施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统一领导,履行好各自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内容、权利、义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执法岗位,执法任务、范围、权限和责任,做到执法目标明确、主体明确、责任明确。
(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一是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二是执法人员要根据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学习好有关的法律知识,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新出台的农业法律法规等,增加依法行政自觉性,遇有特殊及重大案件,要采取集体讨论,形成农业执法正确、规范、公正、公平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
全局各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根据《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的备案制度。对于群众举报和上级有关部门移交的农业违法案件,一要稳妥、慎重,二是及时答复。
同时,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做风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坚决杜绝办理“人情关系案”。
一是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体系。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召开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依法行政领导组工作会议。各单位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对外加强法制工作联系,对内安排部署各项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本部门执法监督;进一步明确专门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及法制联络员,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组作用,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等,特别注重为全区经济建设及拆迁、拆违等重点工作出谋划策。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实和加强法制机构人员,加强法制队伍的培训。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培训。坚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新法速递制度,确保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
三是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以《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实施办法》等为依据,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加强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严格按照立项计划制定、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度,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前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批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发行工作在即。为确保基金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基金帐户的开设和基金申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证管部门应督促当地开户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周到服务,维护好开户、申购秩序,保证基金发行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依法行政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力度 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行政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是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维护农业投入品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是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的工作。
(一)调查研究。针对我市农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积极开展了调查研究,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农业行政复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农业行政赔偿程序、执法队伍内部监督管理和奖惩机制、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探索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三)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对剧毒鼠药的清查收缴力度和宣传力度,以及合法鼠药经营网点的布局。并联合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的积极开展清理收缴、宣传等活动。通过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目前我市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得到有效地遏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利用杀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早日根除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对社会的危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农业法制工作,针对农资经营户和农村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较弱等特点,同时为了有效防止坑农害农的违法事件的发生,对全市农药经营户、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经营户进行了组织学习,1月至6月共组织农资经营人员培训(含上岗证)学习约600人次。通过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及整顿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等活动,提高了经营户依法经营意识,提高了他们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意识,维护了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了合法经营。
(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昆明市农业局职能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成立了昆明市农业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制定了《昆明市农业局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昆明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责任部门、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组织保障等内容,为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力度,建立标本兼治、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部门配合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完成了三个阶段的工作总结和10日一报的报表各项工作,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的稳定。
(六)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和行政审批改办领导小组关于《行政处罚依据清理的通知》、《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的通知》及对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设置行政处罚和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设置依据清理、规范细化的精神及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对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加强和“三个区”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移交和行政执法对接及指导,同时做好省农业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对接,使我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移交和衔接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阳光政务的相关要求,拟定了“昆明市农业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加强对县(市)区农业部门“阳光政务四项制度”的建立的指导及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三是对涉农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设置的农业行政处罚条款、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进行梳理,共有231款。在农业行政执法制度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农业行政执处罚自由裁量权,准备提交省农业厅和县(市)区讨论。
(六)、根据市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工作安排,我局承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常委会,并于2009年2月1日施行。我处积极参与了相关宣传资料的拟定和培训等工作;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积极组织和参与在东风广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自两会结束后,我局共收到58件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5件、市人大代表建议15件、市政协委员提案38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局党委的安排布置,我处积极开展撰写、协调、组织面商、修改面商答复稿等相关办理工作。现已完成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3件、市人大代表建议15件、市政协委员提案18件,目前已办理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共36件,面商率100%,满意率100%。
三、完善、健全便民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及加强便民窗口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局党委的工作安排,我局行政审批项目都已按规定拟定了行政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两集中”开展审批工作。同时加强便民窗口工作人员的学习宣传。经过有关处(室)、站所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努力,没有出现违规或者举报、投诉案件,按时、按质完成行政审批的各项工作任务,树立了农业局窗口的良好形象。
四、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市委、政府开展政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收集和整理本局应当公开的相关的政务信息,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农业信息网进行公开。同时和市场处共同完成了96128专线接听电话的基础材料整理、上传和回复工作。
五、其他工作方面
积极做好市委、市政府批转的督办件;积极参加招商引资和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下半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大对涉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宣传力度,并针对我市农业和农村社会、农业依法行政、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积极开展了调查研究,探索执法队伍内部监督管理和奖惩机制、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有效和长效机。
(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继续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护农活动,重点整顿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疫苗、肥料和九种农资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农业投入品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切实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全面推行“阳光政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依据的细化等工作。
(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底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审验及部分证件到期换证培训等工作。
(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特别是3件政协重点提案面商的组织工作,按质、按时完成办理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