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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施工、物料运输及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物料运输、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园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六条建筑工程、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分别设置不低于2.5米、2.1米的遮挡围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第七条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工地内应当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三)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
(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拆房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停止施工的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七)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八)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第八条从事建筑工程、拆房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建筑工程的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工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拆迁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应当实施硬化,并配备洒水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施工道路,已完工的道路部分应当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搅拌设备应当安装除尘装置或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道路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每日早晨8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在气温摄氏4度以上的连续5天晴天或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高层建筑物外墙的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绿化带围档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城市其他地面应当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化,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市场、停车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设置硬质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确保环境的整洁。
第十七条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整体爆破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止扬尘污染的施工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特殊时期,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拆房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产或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建筑工程、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公共设施的产权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高层建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任务或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我镇突出的扬尘、燃煤、机动车排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提高我镇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改善我镇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所有大气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排放量控制在区政府批准的总量指标之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6年减少0.2%),全镇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防治扬尘污染。扬尘污染源主要是施工扬尘、地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扬尘污染防治主要通过加强污染源管控,减少地面,增加植被覆盖面积,减轻沙尘天气影响,削减本地扬尘。
1.施工扬尘防治。
(l)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网格人员监管好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安全、环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建设单位坚持“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建筑工地继续实行“四员”(项目主管单位监管员1名、施工企业管理员1名、治污巡查组巡查员1名、区建设局督查员1名)现场发现、记录、上报问题制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6个100%”措施,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设置2米以上围挡和20厘米以上的基座。土方开挖、填筑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压尘,遇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盖抑尘网,破损抑尘网要及时更换。水泥、石灰、砂石、土堆、涂料、铺装材料等建筑材料必须采取密闭、设置围挡、苫盖等有效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堆置,必须落实苫盖、喷水压尘等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要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施工现场出口铺砖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及时清扫冲洗。进出入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划定路线和时段行驶,采取苫布遮盖、密闭、挂防漏袋等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采取铺设钢板、铺设水泥或沥青混凝土、铺设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材料,并辅以洒水措施,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要修建30米以上的硬化连接段。施工工地道路不得在未实施洒水措施情况下直接清扫。
(2)拆迁工地。将抑尘防尘合同作为施工的前置必备条件,拆迁工地要设置20米以上围挡和20厘米以上的基座,拆除工程应全封闭。拆除作业时应全程持续加压洒水抑尘,爆破作业拆除工程要在洒水喷湿。拆除工程完工后,10日内不能开工的,应采取抑尘网覆盖、洒水等措施抑尘;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未开工的,拆迁工程现场地面视同施工现场地,必须采取覆盖抑尘网、绿化、硬化等措施,定期洒水。遇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同时在作业处覆盖抑尘网。
2.地扬尘防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地落实抑尘措施。落实区域地绿化(固化)措施。对辖区内有绿化条件未实施绿化区域部分进行绿化全覆盖,能够硬化地带用沥青、水泥、铺砖硬化、项目施工现场采用砂砾石覆盖,确实无法固化、绿化区域采用抑尘网覆盖。
开展楼顶积尘清理行动。对社区楼院楼顶积尘进行清理。在沙尘天气结束后,立即进行清扫。区爱卫办要在每次清理活动后,组织检查验收,确保积尘清理取得实效。
3.道路扬尘防治。
(1)落实环卫保洁措施。落实镇辖区内道路、民武路、金武路、金大路等主干道沿线路面保洁,网格人员要宣传、发动辖区居民实施道路抑尘、卫生整治措施,按照“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全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对镇区道路实行全天候保洁,坚持先洒后扫原则,每周周五对全镇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保持镇区道路干净整洁。
4.堆场扬尘防治。
按照“属地管理、网格化监管”原则,网格人员落实建筑工地上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砂石料、土方、生产原料堆场抑尘措施,做好巡查督促整改,对煤炭、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泥土、粉煤灰等料堆,要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密闭存储。对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要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对堆场露天装卸作业,视情况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渣土堆、废渣、建材等,采取覆盖抑尘网等苫盖措施,定期进行喷淋、固化。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要设置高于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要构筑围墙、表面绿化或进行清运。
(二)防治烟尘污染。
烟尘污染源主要包括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烟尘污染防治主要通过强化源头削减,实施分类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1.生活污染防治。按照煤质管控方案和燃煤锅炉整治方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抓好煤炭质量管控和燃煤锅炉整治;加大对居民、商户、餐饮单位用煤巡查、监管,发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立即督促整改,同时反馈区工商局追溯查处。镇食药所牵头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和露天烧烤食品摊点清理整治。按照“关于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大力推行文明祭祀工作的通知》(大气办发〔2017〕2号)职责分工,镇派出所、安监站负责落实在镇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镇区道路上坚决杜绝焚烧冥纸、燃烛上香、抛撒纸钱等行为。
(1)推行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镇食药所负责镇区新增餐饮单
位清洁能源强制性改造,并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定期跟踪检查已改造燃煤炉灶,监督餐饮企业清理油烟净化设施和疏通专用烟道,规范管理坐店经营的烤肉城、烧烤店等,坚决禁止探头经营。
(2)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管理。严格落实“五禁”决定,严禁在辖区内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建筑废弃物以及油毡、塑料、皮革等易产生烟尘和恶臭的物品,网格人员发现并及时报告镇环保站,由区环保局对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进行查处。
(3)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各村委会安排社区、村组具体负责无物业管理公司的老旧楼院内的宣传、查禁工作,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报告派出所查处;镇食药所负责对镇区内所有商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包抓责任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大力推行文明祭祀。网格人员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在重大祭祀节日前进行文明祭祀宣传、查禁工作,负责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
2.工业污染防治。网格人员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各类工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生产活动中污染物排放监管。
(1)加强无组织排放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网格化”原则,负责管理辖区内企业堆煤场、料堆场、卸料口、卸灰口、工业渣场、切割石料、建材涂装、铝合金喷涂及厂区扬尘等无组织排放,发现排污行为及时报告镇环保站。并严格落实散装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有散装物料堆场地面全部硬化,安装防风抑尘网,水泥等粉状物料全部存放在密闭容器,上料口、筒仓全部安装粉尘净化处理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将全部停产治理。
3.农业污染防治。负责动员群众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地膜覆盖再利用免耕技术、秋覆膜保墒抗旱技术,加大机械深松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根茬粉碎还田、秸秆还田和堆肥发酵技术,大力开展玉米秸秆青(黄)贮工作,秸秆加工利用率达到90%以上。大力推广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网格人员负责加强“五禁”决定宣传,落实秸秆和荒草禁烧责任,分组分区域重点盯防,严格禁止烧荒和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树叶、废旧农膜等现象,同时加强联合巡查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五禁”决定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发〔2017〕47号)、《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办发〔2017〕8号)和《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政办发〔2016〕138号),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盯办、亲自督促、亲自检查,分管领导要狠抓治污措施落实,其他领导要认真落实主要任务及措施,抓好分管包村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网格人员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和措施,网格长(包村领导)要督促网格人员做好日常巡查、告知劝阻、整改落实、跟踪督办、发动群众等工作。各村网格化区域的污染源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每天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镇环保站。要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查找原因,集中整改,坚决杜绝网格监管出现空白和盲区,防止已整改问题反弹。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市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2009年6月底前,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市区二环路以内、奥体中心片区、长清中心城区(含大学科技园)达到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2010年底前,绕城高速以内城区全部建成扬尘污染控制区并达标。
二、创建工作主体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标准,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计划,并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工作、宣传发动阶段(20*年11月底前)。
1.全面部署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打好扬尘污染整治攻坚战。
2.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存在的扬尘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帐,制定创建工作计划。
3.以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为契机,掀起扬尘污染整治宣传。各新闻媒体紧密结合迎全运工作的需要,精心策划,积极开展创建宣传工作。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培训工作。
(二)重点整治、典型示范阶段(20*年12月至2009年6月)。
1.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建筑、拆迁及市政工程工地、堆场、道路、物料及渣土运输、地面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建立完善全市扬尘污染源信息系统、降尘监测评估网络和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3.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制,逐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区数字化城管系统,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联动,运用网格化管理,全面提高*市扬尘污染控制水平和应对扬尘污染快速机动反应能力、快速处置能力。
4.市区二环路以内、奥体中心片区、长清中心城区(含大学科技园)率先达到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并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具体考核指标由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5.在全市树立各类扬尘污染防治示范点。
(三)全面推进,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7月—2010年9月)。
1.对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及经验,全面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
2.巩固创建成果,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扬尘污染控制,提高全市扬尘污染控制水平,使扬尘污染控制管理措施全覆盖、精细化、常态化。
3.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基本达到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要求。
(四)考核验收、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
1.2010年10月,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开展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活动工作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
2.2010年11月,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由市政府予以命名,并对社会公布。
3.2010年12月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全面总结创建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在创建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研究制定持续做好扬尘污染工作措施,进一步巩固创建工作成果。
四、运行机制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为加强对全市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区、高新区创建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考核验收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考核办法;建立全市降尘监测网络;定期通报区域降尘及道路降尘监测情况;制定全市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落实。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会同市市容环卫局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工作。
市建委负责组织制定市区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市区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方案,加强对扬尘污染控制区内所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现场检查与违法行为处罚。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负责强化建筑垃圾运输途中管理,严厉打击渣土运输撒漏及乱倒行为。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国道、省道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道路保洁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市园林局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落实。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全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监督道路保洁作业单位落实清扫保洁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加强建筑垃圾倾倒场(点)建设与管理。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工作机制及要求。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区、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上下协调联动的创建工作机制,大力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将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要把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市政府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监督、指导、配合等工作。2.建立创建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创建工作进展需要,联席会议每季度、联络员会议每月召开1次,及时听取各区、市政府各责任部门创建进展情况汇报,通报督导检查情况,传达市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相关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广创建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
3.建立行政督察制度。由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察组,采取巡查、抽查和暗访等形式对各区和市政府各责任部门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行政督察,及时协调解决创建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4.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建立降尘监测评估网络,根据*市降尘监测网络的监测结果,定期通报各区降尘情况,评估创建工作实效。
5.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邀请环保志愿者对扬尘污染源进行暗查曝光;将公众对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的知晓率及满意率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绿化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5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1
一、概况
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文件要求,我矿加大对产生各类大气污染物治理力度。加大对地面矸石山矸石综合利用力度,减小矸石山对矿区污染影响;矿区道路基本硬化,地面要实施绿化,采取定时洒水措施,防止场所、道路扬尘。
二、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分析及实施方案
(一)矿区粉尘防治措施
1、加强露天煤场管理:露天存放的储煤场由于环境问题及装运作业,会产生大量粉尘,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我们根据储煤场实际情况,在煤场加装防护网,在成品皮带走廊和精煤仓顶部分别安装了2个自动旋转喷头,在储煤场西侧安装了1个自动旋转喷头,制定了储煤场定期洒水制度,实现了降低煤尘,改善空气环境的作用。近期,将改造煤场进出车辆冲洗系统,降低装煤汽车产生的粉尘对矿区造成影响。
2、有步骤地实行矿区地面无尘化管理:我矿每年制定《卫生管理考核办法》和《绿化管理工作意见》进行管理考核,对矿区防尘及绿化保洁提出要求及实施措施。
(1)我矿始终把绿化美化矿区、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当作矿山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每年投入近20万元用于矿区绿化。矿区绿化达到了四季长青、三季有花、无地面的要求,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2)环境卫生区域要保持清洁达到无尘化:①工业广场区域为了降低和防止粉尘、灰尘的污染,洒水车必须每日分早、中、晚三次对矿区主要街道和路面洒水,对降尘重点区域要及时洒水进行防尘和对绿篱冲刷;每天不间断的进行喷洒,保持路面与空气的湿润度。②重点治理矿区西部环境,改善扬尘污染现状。重点考虑从矿区西部路面进行修复硬化,减少煤炭落地,降低煤尘、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3、利用地面矸石山矸石,减少粉尘污染:目前东矸石山的矸石筛选后主要用于矿井下作为喷浆骨料,西矸石山及副立井矸石山矸石主要用于塌陷区治理、采砂区回填、铺路及周边农村铺垫房基和制砖使用。
(二)重点加强对光明电厂烟气管理:近几年,光明电厂重点实施烟气改造,脱硫除氮工艺的研发和改进,根据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对部分设施开展技术改造,加大对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措施。烟气在线监测现运行正常,上传的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日均值均合格。
公司三台75t/h锅炉配置两台袋式除尘器和一台静电除尘器,针对本公司的设备配置情况,做出以下工作安排,具体为:2011年完成一台袋式除尘器更换布袋,2013年计划11月份完成另外一台袋式除尘器改造:更换全部布袋及部分龙骨,现布袋及龙骨已到货,停炉后进行更换;静电除尘器改造,方案已确定,因资金紧张,计划推迟实施。
1、电厂锅炉炉内喷钙项目――二氧化硫减排工程:项目概况:光明热电厂现有三台75t/h锅炉,分别对三台锅炉添置炉内喷钙设备。炉内喷钙原理为,将磨细到325目的石灰石粉喷入炉膛上部, CaCO3在900~1250℃的温度下受热分解生成的CaO与烟气中部分SO2反应,脱除部分SO2,脱硫效率在40-60%。实施时间:2010年12月前完成#4锅炉炉内喷钙项目;2011年12月前完成#2锅炉炉内喷钙项目;2012年12月前完成#3锅炉炉内喷钙项目。管理措施及措施效果:炉内喷钙项目竣工后,日常检修维护由锅炉检修负责。项目完工后,每台锅炉可减排40吨。
2、电厂烟气工况在线建设项目及脱硫烟气旁路拆除项目:项目概况:2012年年底对脱硫自控系统进行了改造,将原来的PLC系统升级改造为脱硫DCS系统,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并将锅炉负荷等参数引入脱硫 DCS系统。2013年4月份完成了烟气在线监测的升级改造,更换了一台新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以满足新的环保监测精度要求。目前该项目已安装完成脱硫DCS及脱硫后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申请验收报告已上报新泰环保局,目前等待验收。该项目3号、4号炉烟气旁路已拆除,2号炉烟气旁路8月底拆除完毕。实施时间:2013年8月前完成电厂烟气工况在线建设项目及脱硫烟气旁路拆除项目。
3、3#锅炉布袋除尘器布袋更换实施方案:山东光明热电#3锅炉袋式除尘器于2006年试运行,2007年正式投运,为满足国家及山东省新的排放标准,我公司对#3锅炉袋式除尘进行改造。实施范围:投资50万元,对#3炉袋式除尘器进行改造:拆除原来960条布袋及袋笼,安装960条新布袋及袋笼。实施时间:#3锅炉停炉后进行改造,施工周期为15天。#3炉计划11月份停炉检修。实施效果:#3锅炉袋式除尘器更换布袋及袋笼后,烟尘排放浓度由70mg/m3降至28mg/ m3以下,可以满足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烟尘30 mg/m3的排放要求。
4、4#锅炉静电除尘器改造电袋除尘器项目实施方案:山东光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4锅炉静电除尘器于2000年投运,已运行12年多,虽然经过了几次小的技术改造,但不能满足现在环保政策及排放标准的要求,为此对#4锅炉静电除尘器进行改造改造。
实施范围:#4锅炉静电除尘器共有三个电场,将两个电场改造为袋式除尘,投资约160万元。具体实施范围为:
1、电除尘保留第一电场,对保留的第一电场振打系统振打器进行更换,改为侧部振打。2、保留一电场声波吹灰系统,检查一电场阴极线阳极板,对悬挂装置进行维护固定,以提高第一电场除尘及粉尘的荷电效率,改造以确保该电除尘的高效运行。3、检修阴极振打部分加热装置,为确保瓷缸及大保温箱的整体保温效果,对保温箱更换。4、从第一电场至后面布袋收尘之间设有烟气均流装置以保证烟气均匀流过布袋。
实施时间:计划2014年实施,施工周期为35天。
实施效果:#4锅炉静电除尘器改造完成后,除尘器出口的烟尘浓度由90 mg/m3降至28mg/ m3以下,可以满足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烟尘30 mg/m3的排放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通过集中整治扬尘、粉尘、机动车尾气和二氧化硫等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1)各级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能分项负责、实施监管和治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统一监督管理。(2)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4)标本兼治,强化考核,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本目标
通过深度治理使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显著下降,灰霾天数减少、空气清新宜人、人民群众普遍满意。城区201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20天,占全年比例60%以上;2011年优良天数达到311天,占全年比例85%以上。
三、治理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钢铁、焦化、水泥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划定城区限行区域,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
四、工作重点
(一)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和拆迁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城建界内的各类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工地砂土覆盖率、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路面硬化率、拆除工程洒水率、驶离工地车辆封闭与车轮冲洗率等五个100%的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向住建、环保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楼层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围挡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筑拆迁作业时,应配合洒水抑制扬尘飞散,并做好场地临时绿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2)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扬尘治理,由交通分局、公路局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做好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达到80%以上。对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外环路(包括外环路)范围以内行驶,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建立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漏撒物料管理运营机制,确定由有专门资质、政府许可的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乡镇、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公路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3)各类堆场以及物流企业扬尘污染防治。2010年9月30日前,全区所有货场(含铁路两侧煤场)、堆场必须按要求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必须在装卸、存放全过程采取有效抑尘降尘措施;所有物流园区、经营场所必须完成场地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建设工作。尽快制定实施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煤场搬迁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主城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实行外迁和规范化管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以上各类扬尘点的污染治理工作。国土、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矿区砂石生产企业及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使其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经信局、国土分局
(二)重点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治理。辖区内所有火电企业必须加强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确保达到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和除尘治理任务;使用直接燃煤窑炉及耐火材料的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低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要加快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步伐,制定城区重污染企业外迁计划,建立起二氧化硫、烟尘等治理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
(三)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及油烟污染治理。2010年9月30日前,城区沿街房、商业房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燃煤取暖。中心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小区一律拆除燃煤供热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城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燃煤饮食炉灶(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市夜市等)以及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必须完成煤改气,确保烟气达标排放。要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防治,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企业的选址,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对超标排污的,制定限期治理计划,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服务企业,特别是路边烘烤点,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限期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饮食服务企业,要责令停业;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方可营业。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控制中心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交警部门负责划定限行区域,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内到外逐步扩大限行范围,到2013年1月1日,城现有外环路以内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点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以运营车辆为重点,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交通、交警部门重点开展对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的检查,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中心城区。交警、交通部门要把好安检时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审验关,交通部门要做好公交和运输车辆的环保检测督导和尾气超标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责任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环保分局、交通分局、质监分局
(五)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工异味治理。在上半年水泥立窑生产线已经全面停产的基础上,下半年重点完成主要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辖区内板材加工企业,特别是刨花板企业要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整治,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坚决杜绝化工异味扰民。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环保投入,建设必要的化工异味气体收集和废气处理设施,对产生化工异味的各个点位进行有效治理。2010年9月30前,所有化工企业都要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做到厂界外无异味。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经信局
(六)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防治。自2010年6月10日起,在城区及人口聚居区,将秸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分包责任制,把任务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户,由区级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包地块,做到责任到位、监管到位、措施到位。强化镇、街道政府督导责任,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及其他废弃物现象。环保、农业、监察、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立足职责,对本辖区所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产出地、收储地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不法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农业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设督导考核工作组,由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督导、服务全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集中力量抓好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对空气质量实行分类考核,街道办事处、银雀山街道办事处、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南坊街道办事处等区域为重点控制区域,其他镇、工业园区为一般控制区域,根据市环保局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和市环保局人工监测数据,按周通报空气质量。对治污工程和扬尘防治现场由区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巡检,并对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度,加强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是辖区空气质量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对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总责,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根据重心下移、区域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层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责任,重点企事业单位、工程现场都要落实“包项目领导、项目法人和监督人员”三个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对防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建设部门要责令停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票否决”,不得再参与区内建筑施工投标。对运输车辆达不到封闭要求的,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部门要终止供电,供水部门要终止供水,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国土部门加快对其土地的收储。对列入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济主管部门暂停备案、核准,金融机构暂停提供贷款。对没有完成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大气污染突出的地区,环保部门以镇街和工业园区为单位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即对该区域内除生态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工程以外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一律停批,直至完成整改经批准取消限批为止。
【摘 要】PM2.5作为形成雾霾的主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控制PM2.5污染势在必行。
【关键词】PM2.5;污染危害;防治措施;探讨
【Abstract】PM2.5 as a haze of main pollutants, on human health and the influence of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quality is bigger, become the subject of public debate, control PM2.5 pollution is imperative.
【Key words】PM2.5; Pollution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o discuss
1 PM2.5定义及污染来源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2013年2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将PM2.5的中文名称命名为细颗粒物。细颗粒物的化学成分主要包括有机碳(OC)、元素碳(EC)、硝酸盐、硫酸盐、铵盐、钠盐(Na+)等。从组分来看,有机污染物占26%,硝酸盐占17%,硫酸盐占16%,铵盐占11%,其他包括地壳元素占12%。
PM2.5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大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1.1 自然源
自然源包括土壤扬尘(含有氧化物矿物和其他成分)海盐(颗粒物的第二大来源,其组成与海水的成分类似)、植物花粉、孢子、细菌等。自然界中的灾害事件,如火山爆发向大气中排放了大量的火山灰,森林大火或的煤原大火及尘暴事件都会将大量细颗粒物输送到大气层中。
1.2 人为源
人为源包括固定源和流动源。固定源包括各种燃料燃烧源,如发电、冶金、石油、化学、纺织印染等各种工业过程、供热、烹调过程中燃煤与燃气或燃油排放的烟尘。流动源主要是各类交通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使用燃料时向大气中排放的尾气。
2 PM2.5的污染危害
2.1 对健康的危害
PM2.5主要对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包括呼吸道受刺激、咳嗽、呼吸困难、降低肺功能、加重哮喘、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心律失常、非致命性的心脏病、心肺病患者的过早死。老人、小孩以及心肺疾病患者,是PM2.5污染的敏感人群。
2.1.1 PM2.5对健康的危害
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甚至要比沙尘暴更大。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直径不足人类头发丝的1/20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2.1.2 引发呼吸道阻塞或炎症
研究显示,2.5微米以下的颗粒物,75%在肺泡内沉积。我们可以想象,眼睛里进了沙子,眼睛会发炎。呼吸系统的深处,也是一个敏感的环境,细颗粒物作为异物长期停留在呼吸系统内,同样会让呼吸系统发炎。
2.1.3 致病病毒搭“顺风车”入体内致癌
流行病学的调查发现,城市大气颗粒物中的多环芳烃与居民肺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相关。多环芳烃进入人体的过程中,细颗粒物扮演了“顺风车”的角色,大气中的大多数多环芳烃吸附在颗粒物的表面,尤其是粒径在5毫米以下的颗粒物上,大颗粒物上的多环芳烃很少。也就是说,空气中细颗粒物越多,我们接触致癌物――多环芳烃的机会就越多。
2.1.4 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缺陷
还有一些发现,让人更加担忧。近年的一些报告显示,人类的生殖能力正在明显下降,环境污染被认为是罪魁祸首。来自波希米亚北部的一项调查,对接触高浓度 PM2.5的孕妇进行了研究,发现高浓度的细颗粒物污染可能会影响胚胎的发育。更多的研究发现,大气颗粒物质的浓度与围产儿、新生儿死亡率的上升,低出生体重、宫内发育迟缓,以及先天功能缺陷具有相关性。
2.2 导致雾霾
PM2.5除了直接危害人类及动植物健康,PM2.5还能通过对阳光的吸收和散射效应降低能见度,造成灰霾现象。PM2.5降低能见度会影响农作物及其他植物的生长。大气颗粒物对能见度的影响主要通过对光的吸收和散射。
颗粒物中对光吸收最强的是炭黑。而颗粒物对光的散射作用成为影响能见度、形成灰霾的主要因素。发生光散射(当颗粒物的粒径与光的波长想当时发生的散射)的粒径范围属于PM2.5,而米散射对光波长不太敏感,所以在雾霾天气里,天空的颜色呈灰白色。另外,空气湿度大的时候,颗粒物的含水量高,对光的散射作用就强。此时天空最容易变成雾蒙蒙。
2.3 对气候的危害
颗粒物对气候的影响可分为两大方面: 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指大气中的颗粒物粒子散射和吸收太阳辐射和地面射出的长波辐射,从而影响地、气辐射收支。同时颗粒物能直接阻挡太阳光抵达地球表面,这样使可见光的光学厚度增大,抵达地面的太阳能下降,从而使地面温度降低,高空的温度增高。大气中的黑碳颗粒物能吸收太阳短波辐射,从而影响太阳辐射传输,加热大气,降低地表温度;同时,黑碳颗粒物能吸收、放射红外辐射,影响地球长波辐射。模式计算表明,人类活动引起大气颗粒物增加趋向于使地球表面降温,工业化以来,颗粒物增加引起的地面变冷趋势可部分抵消温室气体增加引起的地表温度上升。
3 防治对策
3.1 实施联防联控和行业准入
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综合评价火电、石化等项目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继续推行“区域限批”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环保投资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污染严重地区除了要考虑行业/企业不能准入,还应实施更严格的行业/企业退出机制。
3.2 优化能源结构,加强清洁能源利用
大力发展风能,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地热能,积极开发利用水资源。结合区域实际,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建立煤炭消费总量(下转第335页)(上接第253页)预测预警机制。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小型燃烧锅炉,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供热节能减排。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低硫、低灰份配煤中心建设,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
3.3 控制扬尘,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制定协调统一的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止扬尘污染。减少城市裸地面积,提高林木绿化率和水域面积。施工工地严控土石方作业面积,减少作业面,严查渣土车遗撒。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强化煤堆、物料堆的监督管理。加强扬尘排放量核算方法的科学性,推广扬尘排污费的征收。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化新车排放标准限值,改善车用油品质量,加强在用车污染控制,发展清洁能源车辆,加强非道路机动车管理。
3.4 增加科研投入与科技创新
推动尽快设立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方式,着力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黄标车淘汰等重点治污项目,加强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要积极联合地方有关部门加大地方政府和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4 结束语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物料运输与堆放、清扫保洁、采(碎)石取土、餐饮经营、工业生产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油烟、烟尘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区是指本市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域范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主城区域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尘污染防治职能的新区、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
行政监察、环境保护、政务督查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尘污染防治规划、年度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尘污染防治监测,并每日公布相关信息;
(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对尘污染防治情况巡查、督办、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固定场所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安、交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尘污染防治预算,在开工前分别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八)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第十条 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
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进行覆盖。
第十二条 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
第十三条 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
第十五条 适宜绿化的裸露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
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裸露地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裸露地在居民小区内的,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裸露地在道路两侧、河道两岸等公共区域的,该道路、河道管理者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面进行硬化;
(二)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三)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及时清除散落物质,保持堆放场及道路清洁。
现有露天堆场、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具有吸尘降尘功能的材料铺设路面。
连接主城区城市道路的未硬化路口,应当进行硬化。
第十八条 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的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车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规划设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城区道路、居民社区相连接部分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按控尘规范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对非作业区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采(碎)石区域内,不得从事采(碎)石生产。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不得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现有的采(碎)石生产应当配套建设、使用尘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火电厂和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水泥生产线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设施。
现有的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水泥生产线应当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予以淘汰。
现有的燃煤火电厂以及其他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禁止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无煤区新建、扩建产生烟(粉)尘的燃煤设施;现有的,应当限期转产或搬迁。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生产排放的烟尘、粉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控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尘污染防治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中纳入尘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内容,并根据大气环境污染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绿化或者硬化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尘污染的,处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恢复植被责任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的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同时废止。
粉尘污染的危害在8小时内,车间粉尘浓度平均低于1(毫克/立方米)时,对人体无害,浓度在1~3(毫克/立方米)范围内,有一定危害,高于3(毫克/立方米)时,有较大危害,最高允许值为10(毫克/立方米),目前实际上大多数木工车间、人造石车间达不到这个要求。
粉尘不会直接伤人,但对呼吸道和眼睛等器官会造成很大危害。粒径大于10微米的粉尘在空气中停留时间较短,在呼吸作用中可被有效地阻留在呼吸道上,不进入肺泡,但由于木粉尘中含有木焦油,这种物质由各种酚类和烃类组成,并含有致癌性较强的物质,长此以往,工人会部分的患有支气管炎、哮喘和肺气肿等,甚至致癌。
粒径小于10微米以下的木粉,会直接进入人的肺部组织,沉淀于肺泡中,有可能引起肺组织的慢性纤维化,甚至导致肺心病、心血管病等一系列病变。
一、指导思想
以率先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我市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持续向好为目标,按照“常态管控、强化应急”原则,建立科学分析、预警及时、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行动迅速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推进主城区大气环境常态化和精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显现成效。
二、实施范围
市主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实施范围以东二环西侧奥钛新能源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为中心,北至北洺岸,南至南二环路,东至永峰公路,西至西三环。涵盖了市工业园区、镇、康二城镇、北安庄乡、午汲镇、西土山乡、大同镇、上团城乡8个乡镇;涉及市环保局、交运局、住建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冶金局、煤炭局、工信局、国土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质监局、气象局等14个职能部门。
其中,Ⅰ级区域北至邯武北线、南至邯武快速路、东至永峰路、西至东环路;Ⅱ级区域向北扩展至北洺岸,向南扩展至南二环,向西扩展至西环路;Ⅲ级区域向西扩展至西三环(营玉公路)。
三、控制重点
(一)钢铁、焦化、水泥、电力“四大行业”工业高架点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SO2、NOX、CO、PM2.5、O3和厂区无组织扬尘;
(二)东二环、南二环、北环路、邯武北线、永峰路、邯武快速路、东环路、西环路等主要道路交通扬尘和机动车尾气等移动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CO、NOX、O3和无组织扬尘;
(三)建筑施工、土地、煤场、精粉货场和其它散装物料堆场等面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和无组织扬尘;
(四)原煤散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焚烧秸秆、油气品质等生活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SO2、CO及挥发性有机物;
(五)石灰厂、石料厂、球团厂、铸造厂等其它工业企业低空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SO2、CO和无组织扬尘。
四、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环保”环境监管原则,坚持管治并举,在突出抓好Ⅰ级区域大气环境精细治理和常态管控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对污染源的科学分析,分级扩展管控范围,快速精准联防联控,有效遏制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扩散。
五、任务分工
(一)市工业园区
1、按照《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对Ⅰ级区域范围属工业园区管理范畴的项目施工场所进行集中治理和常态管控,逐项目、逐地块明确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切实做好洒水抑尘、物料苫盖、绿化保洁等工作,特别是土方作业、渣土运输等环节要重点突出,强化管控,切实防范施工扬尘污染。
2、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地区1公里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对已经列入规划长期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苫盖,同时,进行洒水、雾化作业,有效减少地面无组织扬尘污染。
3、组建专职队伍,配备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对Ⅰ级区域内东二环(邯武北线交叉口至聚隆矿业段)、邯武北线(清化中队至中山大街段)、邯武快速路(永峰路口至东环路段)、东环路、武邑路(北环路至兰村大桥段)和园区道路实施常态化洒水、清扫抑尘作业。在冬季结冰期,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减少洒水作业频次,加大机扫频率,切实防范道路扬尘污染。
4、对邯武北线两侧及辖区内其它散装物料堆场货场进行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严控散装物料扬尘污染。对手续合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环境整治,限期完成棚化厂房、喷淋雾炮等环保治理工程,并合理安装车辆自动清洗装置,确保进出车辆全部苫盖到位,防止带尘上路;手续不合法的,由工业园区牵头,限期搬迁或依法予以取缔。
5、配备雾炮车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200米空间范围内,实施立体雾化降尘作业,并根据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科学合理增加雾化作业频次。
6、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禁任何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行为。
7、会同市发改局在工业园区辖区范围内村庄,优先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8、会同市环保局对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燃煤锅炉进行专项治理。
(二)市环保局
1、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和最新排放标准,对标邢台德龙钢铁等先进企业,对全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深度综合治理。
2、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对重点企业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3、以工业园区周边燃煤锅炉治理为突破,对主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治理。
4、会同市气象局对我市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作出预测和预警研判,为及时调整、强化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5、对各有关乡镇、各相关部门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牵头组织召开定期会商会议。
6、以十日为周期编制空气质量信息专报,及时将AQI指数、降尘数据、综合排名、预警建议等信息报告市政府。
7、会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其它低空源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8、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督导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市交运局
1、将原有交通扬尘治理6个固定检查站点调整为武邑线东环入市口、邯沙线入市口、南二环与刘西线交叉口、邯武快速与东二环交叉口、邢都路西环南入市口、邢都路杜庄岗入市口,并将4个流动巡查中队增至8个流动巡查中队,确保车辆苫盖率达100%,严控运输过程中物料遗撒、泄漏、碾压产生的扬尘污染。
2、突出强化源头监管,把短途倒转不苫盖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规范秩序。
3、强化国省交通干线道路保洁,配备洗、清、扫一体道路保洁车辆,对Ⅰ级区域内路段增加清扫频率,视气象条件科学合理洒水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无扬尘。
4、对重点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及时清运公路用地范围内两侧边沟的积土、渣土。
5、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在一个月内进行修复。
(四)市住建局
1、按照《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对主城区范围内在建施工项目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治理和常态管控。
2、强化城区道路保洁,配备洗、清、扫一体道路保洁车辆,对主城区重点道路常态化保洁作业,增加清扫频率,视自然气象条件科学合理洒水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无扬尘。
3、对主城区运输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行专项治理,推广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确保按照指定线路和时间行驶。
4、对主城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五)市交警大队
1、在邯武快速路、东环路、南环路设置禁止载重车辆通行标志;东二环、邯武北线(含北环路)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路段全线禁停,车辆保持行驶畅通,严查无故滞留行为;在奥钛新能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厂区口设置禁止调头标志;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管理交通信号灯,提高车辆通行率,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怠速停车尾气排放对空气监测数据的影响。
2、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情况,晚10时至次日早6时对东二环、南二环空气质量监测站周边道路实施大型货运车辆分时段限行交通管制。
3、严禁任何无证无牌机动车、黄标车、拖拉机、三马车进入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区域。
(六)市工信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石灰、铸造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督导重点企业做好限停产工作,有效降低生产负荷。
(七)市发改局
1、参照市主城区“煤改气”做法,优先安排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有条件村庄引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减少散煤燃烧低空排放污染。
2、主城区范围内率先推广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炭;把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村庄和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实现洁净型煤全覆盖。
(八)市冶金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选厂、钢渣厂、铁精粉货场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会同工业园区,对邯武北线两侧区域及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精粉货场进行专项整治。
(九)市煤炭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有证洗煤厂、储煤场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会同工业园区,对邯武北线两侧区域及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洗煤厂、储煤场进行专项整治。
(十)市安监局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采石场、石料加工厂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十一)市国土局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制砖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十二)市商务局
在完成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效;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燃油违法行为,坚决关停取缔非法油品销售供应站点。
(十三)市质监局
在主城区入市口配合市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设置煤质快速检测站点,严防高硫、高挥发劣质煤进入;对主城区用煤大户开展煤质监测,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炭行为。
(十四)市财政局
合理调配列支财政资金,为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提供资金保障。
(十五)市气象局
对气象及污染物扩散条件进行预测,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气象数据。
(十六)其它有关乡镇
参照工业园区任务要求,做好各自辖区内的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联防联控扩展实施条件
在突出重点,切实抓好Ⅰ级区域常态管控和精细化治理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分析、预警研判,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联防联控实施范围扩展至Ⅱ级或Ⅲ级区域,并结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字〔2015〕38号),强化有关防控措施。
(一)以10天为周期,经过分析研判,预计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在市位居后五名或全省后十名及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善率等指标时;
(二)按照市大气应急联合行动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指令时;
(三)根据气象条件,出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条件时。
(四)当AQI大于150、小于200,并预测未来连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联防联控范围扩展至Ⅱ级区域;当AQI大于200并预测未来连续4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或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活动时,联防联控范围扩展至Ⅲ级区域。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组成的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指挥中心,主任由崔耀鹏担任,副主任由郭向军、吕现生、申立保、王向荣、王梅担任。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申立保同志兼任,负责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的推进协调、会商研判、督导落实等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人和信息员,加强联防联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照任务分工,组织力量对辖区、分行业开展进一步专项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科学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特别是Ⅰ级区内的施工场地、土地、堆场货场、道路保洁、企业治理等重点管控措施,要做到标准明确、流程规范、责任到人,真正实现常态化管控和精细化管理。
(三)专项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将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设备购买、日常经费保障,并按年度拨付至市环保办;专项经费由指挥中心(市环保办)审批后,根据各部门任务概况,按程序审批拨付;各部门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违规挪用,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定期会商评估。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对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进行会商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10天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聘请专家结合空气指数变化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阶段工作针对性调整和部署。印制工作专报,将各单位工作开展、督导发现的问题及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降尘量数据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五)强化协调联动。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牵总调度作用,认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整治和联防联控各项工作。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强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应急管控。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对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条件作出及时预测,及时向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数据;指挥中心根据预警研判,统一调度各单位,及时调整、强化各项应急防控措施,力求通过应急措施,实现空气质量监测指数得到有效控制。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方案,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关键词:防风抑尘网、露天储煤场、应用
1、防风抑尘方法介绍
现今,我国针对露天储煤场出现的尘土飞扬的问题,主要的解决措施有防风抑尘网、喷淋法、扬尘抑制剂法等等。
1.1、拆卸式防风抑尘网
电厂经常使用的防风抑尘网,能够有效减少露天煤堆的起尘量,其原理是利用降低来流风风速的方法来进行,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减少来流风的动能,避免来流风产生较大的涡流,减少风的湍流度。然后依据空气动力学的原理,当风经过由挡风抑尘网组成起来的挡风抑尘墙时,墙后面会出现附着和分离两种现象,形成上干扰气流和下干扰气流,降低了煤堆表面存在的剪切压力和应力,从而有效降低了煤堆起尘率。根据我国近几年,对于10000吨以上的大型储煤场的现场的应用数据来看,这项技术的综合挡风抑尘效果非常的有效,使用单层挡风抑尘墙,其综合抑尘效果,可以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使用双层挡风抑尘墙,其综合抑尘效果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五左右,因此,现今露天储煤场应按照设置双层挡风抑尘墙。在施工中,为了减小工程最初投入的成本,并且增强防风抑尘网的作用,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减小防风抑尘网所围的面积,然后将防风抑尘网做成可拆卸的形式,仅对需要作业的灰场进行围护,堆灰至顶后,依然采取块石或是灰渣砖块进行覆盖。在灰场施工运行期间,只需要在运行条带压力的周边预先设置可拆卸式的双层防风抑尘网。然后在条带里贮放灰渣,在该条带贮放期满之后,再对条带四周的防风抑尘网进行拆卸,运输至下一条带进行组装,然后继续贮放灰渣,按此过程进行循环,直至灰场运行期满为止。
1.2、喷淋法
喷淋法,属于在灰场使用的方法,一种较为传统的防风技术,这种技术采用喷洒水或者灌水的方法,用水对灰面进行封闭,或者是增大灰面含水率,长期保持灰面的湿润,从而能够有效防止飞灰扬尘。这项技术广泛使用于南方地区的灰场。喷淋法有一定优势,其防尘见效快,效果较好,但是由于细砂土和粉煤灰的性状非常的相似,它的保水性能十分差,表面水分容易蒸发以及下渗,因此,需经常性的进行喷洒水或者灌水,这不仅导致了其工作量较大,管理维护也有一定的困难,还需要水资源的大量供给,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在严重缺水、蒸发量大的地域,这种方法难以大面积经常性实施。该方法比较适用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在紧急情况下,在缺水地区灰场,也能起到临时防风抑尘的效果。
1.3、扬尘抑制剂法
扬尘是一种极其微小的,颗粒状的物质,它漂浮在空气中,经过长时间也不能沉降,它不仅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大气质量一般受机动车排气、燃煤排烟、和地面扬尘这三大因素的影响,扬尘污染和采暖期煤烟的影响占一定的主导地位,扬尘污染和非采暖期机动车尾气的比重逐年都在不断的增大,扬尘是造成大气质量全年不佳,难以控制的污染源,扬尘的防治成为人们普遍的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人们研制出了环保型的扬尘抑制剂。扬尘抑制剂在喷洒过后,会呈现出完整连续的薄膜层,其耐温性能高,可以在负三十度到五十度的范围内使用,耐风吹雨淋,耐老化的性能较好,保存期超过六个月。因此,使用扬尘抑制剂,能够有效抑制颗粒状物料堆的扬尘,降低环境污染,有效改善大气质量,还能够防止北方冬季气候产生的结冰现象。
2、防风抑尘网原理及种类
2.1、防风原理
防风抑尘网的防尘原理,是通过控制,改变了堆场区的风流场,减小堆场区的风力风速、降低堆场区中的风流场的紊流度。一般情况下,有强风通过防风抑尘网,只有一小部分的来风能够透过,并且其动能衰弱减成为低速风流,在这个时候,高强度、大尺度的旋涡通过网后被减弱为弱强度、小尺度的旋涡。通过防风抑尘网后,大部分低速的、弱紊流度风流,经过堆场,然后形成了低风速旋度、低风速梯度,弱涡量和弱紊流度的堆场区流场,大大减少了堆场低处的起尘量。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当风流经过防风抑尘网时,防风抑尘网后面会出现附着和分离这两种现象,形成上干扰气流和下干扰气流,用来降低来风的风速,极大程度上减少来风的动能,减少风流的湍流度,有效降低来风的涡流,降低对料堆表面的剪切压力和应力,有效减少了堆场的起尘量。
2.2、防风抑尘网种类
根据防风抑尘网的移动性能的不同来分类,可以分为移动式和固定式这两种。现今,我国的防风抑尘网,主要都是固定式的。依据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国内外防风抑尘网工程现状,得出的数据,关于堆场的尘粒飞散控制研究结果以及预测以及防风抑尘网的形状与防尘范围和效果的关系,固定式防风抑尘网,目前主要有三种结构形式:全网结构、网墙结构和百叶窗结构,考虑到堆场可能需要使用大型设备,为了防止防风抑尘网被损伤被撞坏,通常情况下,大多使用有防撞墙的网墙结构来保护。
2.3、抑尘网的选择
现今,我国常用的抑尘网,根据其材质可以分为刚性抑尘网和柔性抑尘网。本文主要介绍的是蝶形刚性抑尘网。该类抑尘网由钢结构支撑、独立基础以及刚性挡风抑尘板这三部分组成。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1)抑尘效果。刚性抑尘网开孔较为整齐,一般选择开孔率是百分之四十,通过网后,不会产生湍流,抑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九十。(2)抗老化性。产品表面在经过喷塑的处理后,能够吸收太阳光中产生的紫外线,大大降低材料的氧化速度,使得产品的防老化性能得到提高,增加产品的使用寿命。同时,降低紫外线的透过度,避免了太阳光对于物料造成损伤。(3)自净功能。通过静电喷塑处理,产品表面在经过太阳光的照射后,能够把依附于产品表面的有机污物进行分解和氧化,此外,抑尘板吸附的尘土,易被雨水冲洗,能够起到自我洁净的效果,节省了管理维护的费用。(4)抗冲击性。产品的强度较高,能够有效抵挡冰雹的冲击。(5)阻燃性。由于材料是金属板,所以其具有很好的阻燃性,能够极大程度上满足安全生产和消防的要求。(6)亲水性。由于材料是金属板,所以其无吸水性。
3、防风抑尘网的应用
比起经济效益,防风抑尘网更多的是注重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防风抑尘网建设,能够减少大风扬尘,防止物料流失,在减轻大气污染的同时,减少经济损失。国内外许多机构都对堆场扬尘进行了研究 ,并且构建了起尘量的计算公式。根据实际工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选择公式,计算起尘量,通过有效计算,将其投入实际应用中。
参考文献
[1]关注环境 还绿地蓝天 请选择蔚美防风抑尘网[J].中国港口,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