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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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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

第1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网吧、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舞厅、音乐茶座、台球厅、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范围内突发的、可能导致多个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公共娱乐场所应急救援指挥组织

成立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侯爱玲同志兼任。

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并组织实施;

2、负责做好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配合、协调工作;

3、及时掌握事故救援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及时做好事故救援的信息传递工作;

5、组织做好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

(二)组长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协调消防、安监、卫生急救等单位做好各自的救授工作。

(三)副组长

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四)成员

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负责落实市直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制定本场所具体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对市直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预防进行检查,发生事故及时电话向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并配合消防、安监、卫生急救等单位组织救援。

市文化局秘书科负责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救援人员、交通工具、急救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文化局负责落实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安全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发生事故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并在当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

四、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一)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最早发现者根据事故类型立即拨打火警119或急救120电话,同时向事故发生场所负责人及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报告。若事故发生在县市区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县市区文化局接消息后应立即报告当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电话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信息传递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告后,立即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若事故发生在市直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领导小组负责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配合消防、安监、卫生急救等单位就地组织场所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若事故发生在县市区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由县市区文化局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与县市区文化局联系,掌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情况,如有必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安排人员赶赴县市区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三)实施救援

1、在拨打消防等国家开设的应急电话及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事故发生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立即启动本场所制订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内部自救,并对本场所事故的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快速分析,必要时请求外援。

2、领导小组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发生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各县市区文化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救援工作。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负责市直管公共娱乐场所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指挥、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

火灾、爆炸事故: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若有人员受伤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所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消防队未到现场之前,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事故发生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立即控制事故的发展,迅速疏导顾客从安全通道撤离场所,电气火灾先切断电源,无法切断电源的,立即通知气、电管站;油类火灾及时将可燃物品搬离火场。

中毒事故:立即拨打急救120电话,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所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实施救援时,应特别注意抢险人员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具,及时切断气源、电源,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和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五)事后处理

1、应急救援结束后,领导小组成员据职责划分,督促事故发生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2、协助、配合消防、安监、卫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领导小组对不能按本《预案》要求及时报告传递信息、不能在规定时限赶到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督促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制定本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小组,明确责任和分工,以确保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2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一、应急救援工作基本原则

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施救及时、处理妥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范围

适用本预案。

三、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指导制定应对事故的紧急办法和特别措施;

3、调用应急救援物资、救护队伍、设备,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

4、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5、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当公共突发性事件超出我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支援;

6、分析、总结年度公共突发性事件应对工作。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内,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办公室应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平台。

主要职责:1、负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2、执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收集、分析各科室、行政执法大队报告的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及时报送县级机关;

4、定期组织修订我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5、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安全事故时,为领导小组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6、组织协调有关应对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承担局党委、局机关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向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事故报告人,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三)应急反应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即刻启动本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2、各科室、各中队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集人员和车辆、物资、器材,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3、针对台风季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及应急措施:

1)加强巡逻及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2)及时通知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单位,对所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3)及时切断户外广告电源,必要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加固、维修或拆除;

4)设置安全警戒线,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五)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第3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特种设备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4适应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或12小时以下的;

(6)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反应迅速,运转高效。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总指挥长,质监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为副总指挥长,区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指挥部职责如下:

(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使用情况。

(2)组织起草有关具体的应急预案,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及救援措施。

(3)负责在全区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在出现本预案范围事故时启动预案。

(4)负责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现场指挥,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处理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处理领导机构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6)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工作。

(7)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成员单位的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

(3)区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4)区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6)环保分局负责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理建议。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质监分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质监分局安监科科长

成员:质监分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安监科全体同志。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隐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按区指挥部命令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向公众和媒体事故信息。

(3)向区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与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调。

(4)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

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学校、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质监分局要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3预警信息采集

质监分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质监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质监分局报告区指挥部启动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开展救援工作。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建议。

(4)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的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8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分局和区建设局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由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分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技术储备与保障

(1)质监分局应当根据我区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安全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质监分局应针对多发事故特点,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制度。

6.2宣传、培训和演习

(1)质监分局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质监分局要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质监分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3监督检查

质监分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运

质监分局应当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质监局备案。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第4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镇政府分管安全、交通、卫生、民政、文化宣传的领导为副指挥长;镇党政办公室、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镇民政所、镇财政所、派出所、渠道管理站、国土所、村建环卫中心、卫生院、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各办事处、花桥交警中队、事故发生地单位、船舶车辆籍贯所所属单位、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一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办,由镇安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镇安办负责事故的归口上报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方面要根据下列职责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备用

(一)事发地单位。当得知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镇政府办公室、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积极组织车辆参与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对死者尸体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全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切实处理好善后事宜。

(二)花桥交警中队。按照所管辖区域,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排障;快速恢复事故现场正常的交通秩序;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三)派出所。随时掌控事态发展情况,会同镇安办、事发单位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依法对违法、违章肇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不稳定。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四)镇安办。对事故现场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协调和衔接安排;及时组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进行调查,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将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五)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一旦发生营运客车和水上交通事故(渔船单方面事故除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所需车船等物质组织调度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镇渠道管理站。一旦渔船发生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开展对渔船事故现场的勘察、船舶技术状况的鉴定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渔船与其它船舶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按照事故报告制度上报事故情况。

(七)镇卫院。及时通知和组织医护人员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

(八)镇民政所。迅速将事故死者尸体运送至殡仪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九)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暂时垫付现场处置及医院救治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待事故处理后,按责任划分分摊费用)。

(十)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安抚、慰问伤亡者家属,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思想稳控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事故船舶籍贯地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安抚、慰问伤亡者家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事发车辆所投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相应经济损失,做好事故的各种赔付准备工作,并首付保险车辆所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费用。

三、事故救援处理

按照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地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的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

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10人及以上),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1.一旦事故发生,事发地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同时立即报告镇政府办公室及镇安办。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正、副指挥长,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同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若指挥长不在场,由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救援工作。

(1)现场处置工作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足够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相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相关问题。

(2)伤员救治工作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卫生院、就治医院、事发地单位、事故受伤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组。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镇公安派出所、事发地交警中队、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维持现场程序,畅通受伤人员抢救通道,保护好现场,尽快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4)维稳工作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安抚、慰问,做好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稳控工作,掌握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动态,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5)死者尸体处理工作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民政所、镇综治办、事发地交警中队、事发地单位、事故死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地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死者尸体运至殡仪馆,待法定程序完毕后及时进行火化。

(二)一般交通事故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一次死1一2人或伤5—9人),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1.一旦事故发生,事发地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同时立即报告当地交警部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镇党政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同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按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1)现场处置工作组。由主管副镇长或受委托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交警中队(水上交通事故由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派出所、镇卫生院、镇安办、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足够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相关医院抢救治疗,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相关问题。

(2)伤员救治工作组。,由镇卫生院院长任组长,事发地单位、事故受伤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组。由镇派出所所长任组长,事发地交警中队(镇船舶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员所涉及村(居)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维持现场程序,畅通伤亡人员抢救通道,尽快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4)维稳工作组。由镇政府联系交通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安抚、慰问,做好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稳控工作,掌握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动态,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5)死者尸体处理工作组。由镇政府联系民政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民政所、派出所、镇综治办、事发地交警中队(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死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死者尸体运至殡仪馆,待法定程序完毕后及时进行火化。

(三)一次死亡1人或伤5人以下交通事故

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伤5人以下一般交通事故时,各相关

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迅速行动,妥善处理好事故救援工作,若有不稳定苗头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四)乡镇场镇、城镇道路等人口密集地段交通事故

凡在乡镇场镇、城镇道路等人口密集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分

别按照以上的工作程序和措施进行及时救援。同时,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应针对这些地方人流量大、行人较多、社会秩序较复杂等特点,在事故救援工作中还应做到:

1.公安部门派足警力维持好现场秩序。

2.及时处理好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事发地段正常秩序。

3.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尽快对现场进行清洗等工作,保持事发地段的整洁卫生。

四、工作要求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相关单位

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认真组织,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事

故救援工作。

(一)必须在镇党委、镇政府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严明纪律,强化保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

备和救援物资,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三)救援过程中,现场各单位参与救援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安排,恪尽职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开展救援工作。

第5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为保证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分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危险区域的群众。

抢险救灾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和其他单位的消防队员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订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保障组:由区安监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牵头,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经贸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分局、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保障服务。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秘书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等情况。搜集整理事故抢险、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方面的资料。

新闻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对外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危险性评估

初步调查,我区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氨、汽油、苯(粗苯)、乙炔、氧气、乙醇、液氯、甲酸、硝酸、二甲醚、天然气、液化气等。据此确定的主要危险目标是:

(一)液氨: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汽油:辖区内各加油站。

(三)苯(粗苯):市亿特龙石化有限公司

(四)乙炔:市永盛乙炔气厂、

(五)氧气:蓝天气体厂、罗盛气体经销处

(六)液氯:市造纸化工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七)二甲醚:久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八)乙醇:河东区永盛酒精厂

(九)甲酸:册山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

(十)天然气:富茂燃气公司

(十一)硝酸:光化工厂

(十二)液化气:辖区内各液化气站

(十三)其他危化品重点企业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公安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河东区内的专兼职消防队伍,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力量,由消防部门统一调度、指挥。

(二)危化品安全技术不清的,可向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山东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等单位寻求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三)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救援特勤队伍的建设,制订应急救援的战术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河东区内的专兼职消防队伍进行定期演练。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安监局和公安、环保、技术监督部门,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半小时内上报区政府。通讯联络方式为: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区安监局值班室: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区环保分局:

区质监分局:

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省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六、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时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部可以调集社会各界力量和民兵预备役支持援助。

(二)应急救援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三)应急救援工作重点

1、抢救受伤、受害人员。

2、控制危害源。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3、疏散人员。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出危险区。

4、做好现场清洗,消除危害后果。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继续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四)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进入危险区应以2—3人为一组,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伤亡。

2、工程救援队尽可能和事故单位协同作战,与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专业队伍协调行动;救援所用的工具应具备防爆功能。

3、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对伤员实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伤员的多次转院;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损害。

4、组织污染区群众撤离事故现场,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

第6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7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8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一、适用范围

(一)本修理厂正常维修工作中,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本修理厂维修车辆出现重大维修质量安全事故问题,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负责根据应急预案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实施工作。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在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响应、分级管理为主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根据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维修车间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应急准备

(一)定期研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加强重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根据情况及需要及时通知和配合地方交通、公安、卫生、消防、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建立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消除隐患。

(五)各部门主管应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以备紧急情况联络。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主管领导报告。

(2)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分管副总经理。

(3)发生严重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门。

(4)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要及时上报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

3、报告内容

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救援程序

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组织开展救援行动,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具体指挥现场救援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三)事故处置

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在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2、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四)信息

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公众警告或者劝告,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六、应急终止

(一)应急组织应根据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并通过定期组织实战演习,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对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技能培训和力量:

第9篇: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范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到年,建立完善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机制。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公安各警种密切协同、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联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显著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体系基本形成,应急救援财政预算经费得到落实,应急救援装备配置基本满足灾害事故处置需要,消防通信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中队建设基本完成,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建成使用。

二、指挥体系

(一)组织指挥。

1.建立以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市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组建。应急救援大队的主要领导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主官担任,受省应急救援总队领导。

2.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3.日常应急救援行动由市应急救援大队组织实施,重大灾害事故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公安机关各警种、社会其他联动部门及单位协同作战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公安机关其他警种联合作战时,由市公安机关领导实行统一指挥;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独立作战时,由省应急救援总队、大队组织指挥;当发生核生化、海上船舶火灾和人员搜救、公共卫生事件、矿难等特殊灾害事故时,由本系统组织指挥及协调工作,市消防部队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协同作战。

(二)联动响应。

1.根据省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实施两级响应:一级为跨市县救援,由省公安厅、省应急办和应急救援总队响应,同时报省政府和公安部;二级为市区域内救援,由市公安局、应急办和应急救援大队响应,同时报省公安厅和应急救援总队。

2.市政府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纳入统一调度、指挥体系,确保第一时间同时响应,参与处置灾害事故,并将应急设备制造企业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纳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形成政府、行业、社会“三位一体”的联动响应。

3.在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同时联动响应,牵头做好现场协调工作。公安机关各警种加强协同配合,市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救援处置,交警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特警、派出所民警负责警戒和维护治安、信通和装财部门负责现场救援行动的警务保障,公安网监、宣传部门要掌握舆情,及时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4.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相关部门建立本级指挥中心或值班室,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与各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现互联互通,确保第一时间接警,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第一时间调集专业力量处置。

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一)加快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年下半年,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年底前,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完成与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及各市县支、大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网络建设。同时,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需要,同步规划石梅湾和新市区消防队站。

(二)加快推进神州半岛消防站建设。

年上半年,完成神州半岛消防站营房建设、装备配备等工作,并投入使用。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加强合同制消防队建设。根据省政府《百镇建设计划》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在仍未组建消防队的和乐镇和石梅湾开发区建立政府合同制消防队,每个合同制消防队不少于20人,消防执勤车辆不少于1辆。合同制消防队的值班备勤、训练生活和执勤战斗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

2.加强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建设。按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兴隆、神州半岛、石梅湾、日月湾、山钦湾等区域星级酒店,其他大型企业和农场建立或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到年底,全市企业需完成专(兼)职消防队建设,队员达到达200人。

3.加强义务(志愿)消防队建设。重点在和乐、万隆社区、山根立岭、各农场以及城镇社区、农村村委会、弱势群体居住地等地区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做到有固定队址、有队员、有执勤装备、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年全市义务(志愿)消防队员达到500人。同时依托保安、民兵、治安联防等组织,发展消防安保队伍,完善组织机构,配备必要装备,强化消防培训。依托共青团及各类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都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四)加强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矿山、海事、林业、人防、燃气、电力、铁路、石化、医疗卫生、环保、市政、水务、地震、供水、通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专业装备,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市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日常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训练和联合实战演练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援预案、训练与演练。

1.依据全市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制定我市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区域协同作战和灾害事故类型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大的灾害事故,能够在第一时间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达场增援。各区域要结合当地灾害事故特点,制定本级应急救援类型预案。

2.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训练和管理,针对辖区灾害事故类型和特点开展专业化训练,大力推进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不断提高战斗力。从年起,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应急响应、协同作战能力。

(六)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

年起,建立由各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专家库,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专家联席会议、专家会诊、信息互通、业务咨询以及重大救援遂行出动等工作制度。应急救援专家组要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应急救援保障

(一)装备物资保障。

1.年前,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车辆、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和器材要达到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同时结合每年的装备器材耗损等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配备率和备份均达到100%,满足公安消防队执勤战斗的需要。

2.按照“分级承担、分类保障、警地联储”的原则,建立装备物资保障机制。年,依托消防部队战勤保障中队建立灭火剂储备站,作为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救援、生活、装备、物资等方面的保障。整合社会资源,完善资源共用、紧急调用、机动运输等应急保障体系,同时加强市政、防汛、交通、地震、林业等相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动态储备、应急筹措,构架多点型战备物资储备保障网络,实现应急救援和综合保障一体化。

(二)通信保障。

依托省灭火救援指挥中心和市公安消防指挥系统,建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年,完成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建成覆盖全市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与矿山、海事、林业、人防、燃气、电力、铁路、民航、石化、医疗卫生等部门的有线无线互联互通。

(三)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公通291号)有关规定,落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相关经费、重点解决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合同制消防队伍的装备器材、训练演练等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武警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19号),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保证达标的基础上,根据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任务和建设需要,结合财力可逐年加大支持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消防队站营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财政基础建设计划予以安排。

(四)加快训练基地建设。

加强公共安全抢险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年底前依托市公安消防中队训练场进行训练,年底前完成市应急救援大队训练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