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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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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区别

第1篇:公共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

摘要: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法益目标,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以实现经济上的"公平"为核心。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的社会根源,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

我国现代经济法的发展是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正确地确定与把握经济法的利益保护目标日益显得必要。人们不可能设想,经济法将以保护社会上存在的所有形态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同样,也不可能设想,经济法会不加区别地将任何具体形态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保护目标。究竟它应确定什么样的利益保护目标即法益目标,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一、经济法首要的法益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一)利益与法益目标

法益应为法律保护的利益。[1]任何部门法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或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所以,所有部门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标。

当我们讨论法益之时,不可避免地会注意到社会上存在的"利益"。法益和利益的关系如何?

无疑,利益先于法益而存在,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客观对象。[2]利益总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者,不能成其为利益。利益不限于有形的物质利益,也包括无形的利益(如名誉等),它们都可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但是,利益并非都是法益。只有当某些利益成为一定法的目的,并受到其保护时才成为法益。

法益目标结构在法益目标的讨论中应该给以特别注意。法益目标结构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依保护形态而区分,法益应由积极的法益和消极的法益构成。前者,指法律保护和积极实现的利益;后者,指法律消极地排除他人之侵害。二是以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加以区分,法益由直接法益和间接法益组成。显然,后者有着特别的意义。就总体而言,我国法律体系中诸多法律部门共同担当着保护和实现自然人(公民)利益、法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但就每一个法律部门而言,它不可能毫无主次地平行地保护和实现上述每一种利益,而只能首先保护和实现一种性质的利益,而后由法律反射进而实现又一种利益,或间接地实现另一种性质的利益。由此,每+个法律部门的法益只能是一个凸现一种利益目标,并由多种利益目标组成的利益保护结构。这种不同的法益结构,虽不能认为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但对辨别不同法律部门,尤其是把握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及其本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从理论到实践--经济法追求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1.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存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在法益结构上除忽视公民、法人的独立利益外,还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而理论与实践都表明,社会与国家、个人是相互区别的,即"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3]经过改革,不仅公民、法人的利益通过立法被肯定下来,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被肯定下来了01982年宪法第51条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已通过立法成为法益了,这无疑是一大社会进步。遗憾的是,经济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如此明确地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规定。

在一些法学著作中,有时也可以发现"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同提法。但是,这是相互联系又意义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之。民法学家史尚宽在谈到"公益"时曾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益易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改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4]这表明,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同为并列的下位概念。当然,国家利益有时也包括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但这多是在国家与国家交往之时。应该说,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区别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国家利益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存在的普遍性的价值。

2、凸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结构是经济法的法益结构,而不是民商法的法益结构

如上所述,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结构,适应不同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国外的经验表明,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是由民法典确定的,它不因采取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体制而不同。在我国,现存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是由民法通则确定的。作为宗旨性条款的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时,如上述第7条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我国民法、商法既保护公民、法人的个别利益(个别主体的利益),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是防止权利滥用的前提。这就是所谓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毫无疑问,这种法益结构体现了民法、商法所确认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经营自由和用工自由,最能实现市场进入的自由和竞争的自由。同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与自由、公平竞争相悖的现象,也确实可以依照民法、商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得到某种程度的纠正。尤其是,当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商法的公法化日渐明显之时,民法、商法在制止上述现象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中被赋予了新的功能。换言之,这种法益结构可以在社会的理念上借助民法、商法的规范,为纠正违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努力。但是,违反公平竞争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个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言之,它是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个体利益的。因此,将公民、法人个体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民法、商法法益结构不适应纠正违反公平竞争行为和破坏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的需要。相反,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并非忽视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而实现对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这种法益结构只是凸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利益进行保护。无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建立一种秩序,使公民个人利益、法人个别利益、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但同时又使这诸多利益实现的任意性得到节制。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用共同的习惯语言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5]但是,如何揭示它在经济法中的内涵,学者和法律实务界则有许多不同见解。

其一,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即自由竞争自体。[6]

其二,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确保对等交易权的恢复。[7]

其三,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既指自由竞争,又指广泛的国民经济利益,即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8]

其四,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是指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但限制竞争而维护的价值大于自由竞争维护的价值时,此种限制竞争并不违公共利益。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持此立场。何为限制竞争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环境保护、公害防止、产品安全、善良风俗及事业者之自卫所采取的行为。[9]

其五,认为经济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竞争秩序的维持和:-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10]

其六,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实际是指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包含生产者、消费者在内的国民经济整体的利益。[11]

其七,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实际是指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确保消费者利益为基调的国民经济民主的健全发展。[12]

以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见解,多从市场管理法和市场秩序的角度考虑问题,甚至从更狭小的范围讨论问题,即只从竞争法的视野讨论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经济法的主张大多认为,经济法不仅包括市场管理法,还应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这样,社会公共利益仅指自由竞争秩序,就显得窄了些。所以,上述第三种见解,将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国民经济利益共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更好些。或言之,应将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持和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维持共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其特征是:

1.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

任何一种法益结构中的首要保护的利益都需采用一定的权利外形。如果说,法益结构中的反射利益和间接保护利益可以不依赖于权利外形,那么,首要的直接保护的利益则不能避免采用权利外形。譬如,民法保护的公民、法人的利益以民事权利为权利外形。同样,经济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

何为经济基本权?经济基本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经济基本权,是指满足人们生活所必要的生产、消费经济活动的基本权利。[13]狭义的经济基本权是指抑制大企业经济权力的滥用和对一般消费者、多数中小企业的保护。"[14]显然,广义的经济基本权失之范围过宽,狭义的经济基本权范围适当,比较适合作为经济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外形。

2.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实现经济上的"公平"(或公正)

公正"意味着对同样环境中的人一视同仁,并且,应使约束以同样标准适用于所有人,不问其阶级和身份。在实践上,这往往与要求法治而不是(任意的)人治联系在一起。"[15]所谓经济法上的公平与公正,是指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的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称其为"经营者",包括企业、企业集团和个体经营户等,以下相同)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

经济机会均等作为经济公正应有之意,应是"所有人都有机会不受他人妨碍地追求其自选的目标"[16]。但就竞争关系而言,它是指商事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必须从注重"结果平等"转到注重"机会均等"。即作为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它所建立和维护的是公平竞争秩序,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给予每一个商事主体,即不为某个商事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商事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同时,经济法律也不允许某个商事主体独占机会。当然,机会均等也理所当然地包括每个商事主体享有宏观经济秩序创造的条件。

经济平等,是指商事主体竞争的条件相同。一方面,商事主体的经济负担合理,包括税负平等和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向商事主体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必须强调商事主体取得收益的条件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取得收益的基本条件是资金的筹措条件和取得资源的条件。所谓取得收益的条件相同,即经济法律创造所有商事主体取得资金、资源相同条件的环境,不对任何商事主体进行歧视。

二、经济法的法益需求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产生经济法法益需求的社会根源。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两个重大变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强调公民和企业的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再依赖政府,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被更加突出出来了;二是伴随国家一元身份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由此,使与市场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尤其是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晰化了。

(一)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乃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我国的经济形式是单一的公有制①,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又占有绝对优势。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成其为企业。[17]一方面,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政府既是国民经济的管理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经营。另一方面,国家对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资源(包括物资和资金)的配置和产品的收购均通过计划实现,因而商品交换除在生活资料方面存在外,整个的社会商品经济处于萎缩状态。在此情况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发达,而且是受经济管理关系制约并与其混同的,不同的经济关系处于混沌状态。1979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开始有了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自主地进行经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机制已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充分发展。由此,具体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从"混沌"走向"清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再受经济管理关系的制约,经济管理关系与企业经营关系(实质是商事关系)分离。于此,不仅民法、商法既在理论上也在实际上分别有了自己的调整对象。前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后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经济法也有了明确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点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

同社会经济关系结构的变化一样,管理结构的变化也是形成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是单一的。虽然,有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不同的称谓,但由于公有制的单一形式,国家所有占支配地位。实质上,涉及经济的管理只能是单一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国家(主要是政府)不再是一个身份与职能不分的包罗万象的管理者,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地位。就主要者而言,国家是国家财产(含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的所有者,是行政关系的权力主体,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当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时,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由民法凋整;当国家进行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权时,它所发生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凋整;当国家(主要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实施经济管理权时,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显然,这里的经济管理是区别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管理和行政权力主体的行政管理的,它是一种社会公共经济管理。这种管理表现为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它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在这种管理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

有的学说认为,"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从政府这一价值主体的法律角色看,经济法调整政府以管理主体身份与作为管理受体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类型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18]这一学说,一方面正确地指出了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另一方面却又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行政隶属性的经济关系。无疑,后者所引发的问题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一是政府参加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都具有隶属性?否。前已述及的多元管理告诉我们,政府的不同管理产生不同的管理关系。由于财产所有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此处不必论述。仅就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而言,虽然它们都可以发生不平等主体间的管理关系,但两者是有区别的。行政管理关系具有隶属性,社会公共管理关系则不具有行政隶属性。不可否认,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不存在隶属关系。所以,不能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关系等同于行政隶属性的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在政府(包括法定的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时发生的管理关系,不能以行政隶属性揭示它的特征,只能以社会公共性揭示它的特征。

毫无疑问,经济管理关系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它的利益需求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利益需求。民事、商事关系的个体性,决定了该种社会关系的利益需求具有个别性;行政关系的隶属性和垂直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集中性,即国家利益。而经济管理关系的社会公共性,则使该种社会关系的利益需求着眼于社会整体。这就是经济法凸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结构的社会根源。

三、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对于市场经济的凋节机制,如果略去行政调节机制不论,主要有三种:一是普通个别主体自我凋节机制,依赖于单个或多个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和自我约束,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采用民法形式;二是营利的自我调节机制,依赖于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和自我约束,适用于平等商事主体之间,采用商法形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两者严格区别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它不依赖于平等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是依赖于社会公共管理。"过去被推人到私人领域的冲突现在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逐渐成为一个利益调解的场所;群体需求不能指望从自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转而倾向于国家调节。"[19]这种调节,就是政府以社会名义进行的整体调节。但是,这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整体调节者。在某些情况下,社会经济团体也可以担当社会整体调节者的角色。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同经济法的综合性紧密相联系的。但是,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有其特有的内容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而不是着眼于社会经济个别领域与个别层次,更不着眼于某个个别主体,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的调整。所谓整体调整,其微观上的立场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其宏观上的立场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这种法律调整,其重点不是具体地规定每个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是规定普遍性措施,涉及到哪个主体便在哪个主体身上产生权利、义务。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主要采用两种形式

(一)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1。通过对限制竞争(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在市场结构上的垄断状态)的禁止、限制、排除或认可、承认,为所有商事主体(包括外国的经营者)自由地进入市场并公平竞争创造一般性条件,进而实现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的。

2,通过划清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揭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规定消费者权利,并规定措施确保消费者实现其权利。显然,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换言之,市场上确实存在着自由、公平的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一般性条件。因此,上述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然带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后果。但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经济法还特设了消费者保护的特别领域,形成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有效结构。

4.规定市场职能管理法律措施,建立市场职能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共同构成和谐的市场秩序。

(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1.通过确认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总收入和总分配的秩序,为实现总收入和总分配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

2.通过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规定实现货

币政策的法律规则,为实现货币总供给和总需求创造法律条件。

3.通过确认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则和振兴特殊产业的特别规则,建立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秩序,促进某些薄弱产业的发展和该产业内部的竞争。

4.通过确认价格规则,建立良好的价格秩序,防止价格严重波动对国民经济宏观经济秩序的破坏。

5.通过确认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计划管理的规则,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

6.通过确认经济监督的规则,建立为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准确基础资料和向社会宏观经济信息的法律机制。

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与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宏观经济法律秩序,就总体而言,两者是一致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无疑是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依赖自由、公平的竞争,并且不得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两者之间也有某些冲突之处。从总体而言,宏观经济管理法律措施,强调的是取得"总量"平衡的效果,因而难免限制或鼓励某一经济领域的发展,从而也影响该领域商事主体的发展。而从竞争法的角度而言,这就是市场准人上的一种障碍。就具体领域而言,也可能出现某些与市场竞争机制相悖的现象。譬如产业法的实施,当它强调振兴某一产业时,它不可避免地要为该产业的商事主体的市场准人设置一些方便条件。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在自由、公平的条件下充分竞争,也可能导致破坏"总量"平衡。譬如,在资本市场没有设置任何障碍的条件下,商事主体在某一行业竞相投资,就极有可能使总供给和总需求发生失衡。因此,两种调节有-个如何协调的问题。这种协调,既要实现自由、公平竞争,又要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进而实现公平与效率在总体上的统一。

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是上述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节系统和调节功能作用的统一。经济法有别于其他法的一个重要之处,是它的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节功能。既有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的引导功能,也有经济运行中的强行组织功能;既有限制某些经济领域发展的功能,也有促进某些经济领域发展的功能。这种多调节功能的相互结合,表现了经济法调节系统的内在协调和统一。而这种社会整体调节,不仅带来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益,也为法人和自然人的个别利益的实现创造一般性条件,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注释:

初期,中国存在五种经济成份,即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1952年,国民收入中各种经济成份占的比重,全民所有制经济为19.1%,集体所有制经济1.5%,公私合营经济为0.7%,私营经济为6.9%,个体经济为71.8%。1956年,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全民所有制经济上升到33.2%,集体所有制经济上升到56.4%,公私合营经济上升到7.6%,个体经济下降到2.8%,私营经济消失。1980年,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占60.3%,集体所有制经济占34.6%,加上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合营的部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95.3%,个体经济及其他经济占4.7%。见马洪主编:《现代中国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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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共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

一、何为框架

对艺术管理理论框架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弄清楚框架及其作用。框架原本是一个传播学的概念,后来运用于各个领域。框架被定义为:人们或组织对事件的主观解释与思考结构(臧国仁,1999:32)。框架一方面能够框限部分事实,使其隐藏;另一方面架构部分内容,使其突出。艺术管理理论框架建构过程牵涉艺术管理信息的选择、重组、强调。

对于艺术管理学科来说,亟需有自己的理论框架,理论框架对于一个学科来说,犹如思想信念对于一个人,没有框架的学科就没有根基。值得注意的是,艺术管理框架的建构将影响人们对艺术管理的理解,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事实的某些方面,从而使其忽略其他方面。因此框架建构的恰当与否,将极大地影响到艺术管理今后的发展道路。好的框架能使道路笔直平坦,有助于艺术管理的发展、研究;不合适的框架,若被业界所认同,难免造成多数研究方向的不恰当。因此对现有艺术管理理论框架进行质疑,并探讨构建更趋合理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意义重大。

二、现有艺术管理理论框架

关于艺术管理理论框架,孙仪先说:“艺术管理可分为艺术经济管理和艺术行政管理两大类,都属于研究社会精神文化的管理学范畴。”™11〉对于孙仪先的表述,成乔明提出质疑。早先,成乔明认为:“艺术管理的理论框架,应该是一种在艺术行政管理、艺术中介管理的两大类别下的风铃式管理结构。’后来其认为把艺术管理分为艺术行政管理和艺术产业管理更加合适。

成乔明质疑孙仪先关于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描述是从艺术市场出发,以艺术经济管理为突破口,提出艺术经济管理有三种分类:宏观艺术经济管理(即政府对艺术市场和艺术经济活动的管理)、中观艺术经济管理(即艺术行业协会、艺术产业机构、艺术生产及销售企业等对艺术市场和艺术经济活动行业性的管理)、微观艺术经济管理(艺术传播企业即艺术中介对自身的市场和经济活动进行的企业化管理)。并进一步指出这三种分类在宏观、中观、微观视角下分别隶属于艺术行政管理、艺术产业管理、艺术中介管理。因此,成乔明认为艺术经济管理与艺术行政管理的关系息息相关,根本无法截然分开。笔者认为,成乔明关于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重构,是值得肯定和学习的,但其艺术管理理论框架仍然存在缺陷。

三、现有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缺陷

(一)艺术管理理论框架分析过程与分析结论前后矛盾

成乔明从市场角度出发,按照宏观、中观、微观管理的概念——管理权限的作用范围、效应大小、事物间外在与内在的区别一来划分艺术经济管理。接着成乔明继续基于宏观、中观、微观的视角,从艺术经济管理扩展到艺术管理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分类却还是停留在宏观层面。成乔明构建出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两个类别(艺术行政管理和艺术产业管理)均属于宏观艺术管理层面,不免显得多余;另一方面,成乔明从前面分析艺术中介管理属于微观艺术经济管理,最后得出艺术中介管理属于宏观层面的艺术产业管理,在分析过程与分析结论中,艺术中介管理所属层次出现前后矛盾。

(二)艺术行政管理与艺术产业管理截然分开

成乔明将艺术行政管理从艺术产业管理中分离出

来,他认为只有艺术行业管理才属于艺术产业管理的范围,艺术行政管理单独划分为一个框架分支。在笔者看来,艺术行政管理与艺术行业管理均属于宏观艺术管理。艺术行业协会和机构的艺术行业管理和政府的艺术行政管理应同属于宏观艺术产业管理。原因在于:他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管理的主体(组织和管理者)不同、作用的法律效力程度不同,它们的作用对象、范围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对各门类盈利与非盈利艺术行业的规范,都是对艺术企业外在的规范与管理,并没有涉及艺术企业内在的自为管理。管顺丰等编著的《艺术管理》将艺术产业定义为:以“美感创意”为核心,通过技术的介入和产业化的方式制造、营销不同形态艺术产品的行业。[4](192)由此可以证明艺术产业管理属于宏观层面;同时,该书还将艺术产业政策、艺术产业集群、艺术行业管理归属为艺术产业管理,这也说明艺术行业管理和艺术行政管理均属于宏观层面的艺术产业管理。

(三)艺术中介管理不属于微观艺术经济管理

艺术中介是指一群艺术企业,并不是指单个、单体的艺术企业。艺术中介就是在艺术市场上专门从事艺术流通和买卖的中间机构。成乔明在其硕士论文中对艺术中介进行了分类:一是传播文化型中介;二是赢利型中介;三是前两种类型兼而有之。(4)由此可以看出艺术中介是属于类的概念,居于艺术生产方和艺术消费方之间的艺术介绍和传播机构都属于这一类。因此艺术中介管理绝不是指微观层面的管理活动,艺术中介仍然是属于行业管理的范围,可以称之为艺术中介行业管理。艺术中介管理应该与艺术生产管理、艺术消费管理并列,他们都是属于艺术产业管理。

宏观管理是指对事物间外在的关系进行管理,如艺术行政管理、艺术中介管理、艺术行业管理、艺术产业管理等,都是强调对群体性组织活动的管理。微观管理是指事物间内在的管理关系,如企业内部管理活动,强调的是单个、单体企业内部管理活动,组织内部的人和事的管理。从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差别也说明艺术中介管理绝不属于微观层面的艺术管理活动,而是属于宏观艺术管理。

(四)分类不明确

从成乔明对艺术管理理论框架构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按照艺术管理主体的不同类别划分和按照艺术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作用不同进行划分夹杂其中。政府对艺术市场和艺术经济活动的管理、艺术行业协会等对艺术市场和艺术经济活动行业性的管理属于按照艺术管理主体的不同类别划分总结出来的,艺术中介管理则是按照艺术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作用不同进行划分并总结出来的。分类视角的不统一导致类与类之间交融性大一艺术行政管理和艺术行业管理都属于艺术产业管理的范畴,成乔明却将其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类。

四、基于横向和纵向视角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建构

(一)基于艺术管理作用范围大小的理论框架建构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从纵向视角分析,按照艺术管理的作用范围大小划分,可将艺术管理划分为宏观艺术管理即艺术行政管理;中观艺术管理即艺术行业管理;微观艺术管理即艺术企业管理(这里企业的概念包括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企业和非盈利性组织),艺术企业内部管理活动;渺观艺术管理即组成企业的团队、班组的管理活动,管理者既从事创作生产、又负责管理(见图1)。前面论述了艺术行政管理和艺术行业管理均属于艺术产业管理,因宏观和中观的概念差别本身就是不明显的,这样将中观艺术管理归属于宏观艺术管理也是合适的,因此并没有和这里的戈1J分相矛盾。

艺术管理

艺术产业管理图1基于艺术管理作用范围大小的理论框架

这种划分突出、架构起了艺术管理的主体组织-政府部门、艺术行业部门、艺术企业、艺术团队、班组等。其优点在于可以理清不同层次的艺术管理人才,明确不同层次艺术管理人才的素质要求,如从事艺术产业管理的管理者可划分为艺术行政管理者和艺术行业管理者,艺术企业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者可划分为高层艺术管理者(总裁、董事长、经理等)、中层艺术管理者(地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底层艺术管理者(艺术部主管、各团队管理者),从各类管理者所处环境和职责出发理清各类管理者的素质要求,从而有助于按照艺术管理人才的层次进行有重点、有阶段、有秩序的培养。

(二)基于艺术门类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构建从横向视角分析,按照艺术门类划分艺术管理,可将其分为:造型艺术管理、表演艺术管理、文学艺术管理、综合艺术管理(见图2)。但这首先必须从众多艺术门类划分方法中选择一种适合于艺术管理的艺术门类划分方法。根据不同的原则和不同的角度,艺术门类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①以艺术对时间、空间的依赖关系不同,将艺术分为时间艺术(如音乐)、空间艺术(如绘画)和时空艺术(如电影)。②以主体(人)对客体(艺术)感知方式的区别分为视觉艺术(如音乐)、听觉艺术(如绘画)、视听艺术(如电影)和想象艺术(如小说)。③从艺术重客观再现或是重主观表现的差异,分为再现艺术(如音乐)、表现艺术(如绘画)。④以艺术语言的不同,分为造型艺术(绘画、雕塑、工艺美术、摄影艺术、建筑艺术和园林艺术等)、表演艺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等)、语言艺术(文学的各种样式:诗歌、散文、小说、剧本等)、综合艺术(电影、电视剧等)。

欧美国家艺术管理理论界比较赞同把艺术分为视觉艺术和表演艺术两大类。从欧美国家艺术管理相关的专著中也可以看出这种分类的痕迹:余丁教授和哥

伦比亚大学JoanJeffri教授合著的《向艺术致敬中美视觉艺术管理》、美国的Stein,TobieS.和Bathurst,Jessica的著作《PerformingArtsManagement AHandbookofProfessionalPractices》分别侧重于视觉艺术管理和表演艺术管理;丹马丁(DarMardin)对艺术管理的定义就明确指出了“促进表演和视觉艺术产品”。我国艺术管理理论界还没有系统地从艺术门类划分角度论述的研究。事实上,欧美这种方法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文学语言艺术作为艺术的一个门类,并不属于视觉艺术和表演艺术的任何一类;其二,视觉艺术是从艺术欣赏、接受的方式进行描述,表演艺术是从艺术形态创造方式来描述,分类的角度不同,不能混搭。

从艺术管理的角度,笔者比较倾向于以艺术语言的不同,分为造型艺术、表演艺术、文学语言艺术和综合艺术。原因在于这种划分方法基本上囊括了所有艺术门类,一方面,有利于艺术管理者把握各大类艺术(如造型艺术)的审美特征、艺术接受、艺术创造共同的规律、符号特征,从而更好地把握艺术管理涉及的相关活动,有利于实现艺术管理的目的,即通过“替艺术活动缔造最理想的环境”来促进艺术创作和展示,平衡艺术管理活动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实现艺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事造型艺术管理的管理者,可根据造型艺术的主要特点促进艺术创造,同时也可根据造型艺术共同的审美特征拉近艺术消费者与艺术之间的距离,使艺术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对于艺术管理来说,其他分类方法都不能达到这种效果,如以艺术对时间、空间的依赖关系区分为时间艺术、空间艺术和时空艺术,对于艺术管理者促进艺术创造,便于艺术消费者理解、接受艺术作用不是那么明显,这种划分本身并没有多大问题,只是对艺术创造和艺术接受来说这种划分是高度提炼、过于抽象的划分。通过与其他分类方式的对比,

可以发现,以艺术语言为依据的划分方法更有利于实现艺术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各大类艺术的共通性,有利于实现艺术企业人力资源、物质资源高效使用。如在造型艺术各个具体的不同门类之间存在着艺术生产硬件设施、材料资源的部分互换互用性,如绘画创作中的部分材料是雕刻艺术创作中也需要的,从而在造型艺术管理中提高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各大类艺术在创作、欣赏、接受等方面存在共通性,也有利于艺术管理者在各个不同具体艺术门类都能发挥作用,可以使一名艺术管理者兼顾造型艺术中各具体艺术门类的管理,节省人力资源。

根据以上分析和划分,下面将列出每一类管理主体组织的具体内容:

1. 造型艺术管理

造型艺术包括建筑、雕塑、绘画、设计、书法、篆刻等艺术门类。造型艺术管理主体组织可划分为造型艺术创作(生产)组织、造型艺术中介组织、造型艺术服务组织,所谓艺术生产组织是指主要从事艺术生产、创作的组织、机构,艺术中介组织指充当艺术传播、流通者的中介组织,艺术服务组织主要是从事艺术研究,艺术行业、产业、企业规范,服务于艺术生产、流通、消费企业的组织,培育各类艺术人才,使艺术创作组织、艺术中介组织更加有序地进行各自的活动。具体内容包括:①造型艺术创作(生产)组织,含各省级画院、各类设计院、艺术区等。②造型艺术中介组织,有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拍卖行、画廊等。③造型艺术服务组织,有造型艺术相关政府机构、艺术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产业协会)、学会(中国油画学会)、教育机构(中央美术学院)、研究机构(国家画院)等。

2. 表演艺术管理

表演艺术通常包括舞蹈,音乐,曲艺,杂技,魔术等。同样,表演艺术管理主体组织可划分为表演艺术创作(生产)组织、表演艺术中介组织、表演艺术服务组织。①表演艺术创作(生产)组织:杂技团、唱片公司等各类艺术生产企业等。②表演艺术中介组织:音乐会、剧院等。③表演艺术服务组织:广播影视部等政府机构、表演艺术相关协会和学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

3. 语言艺术管理

语言艺术是指借助语言、文字等手段塑造典型的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形式,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语言艺术有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文学等。语言艺术管理主体组织包括:①语言艺术创作(生产)组织:文化传播企业、影视剧本创作企业等各类文学语言艺术生产企业。②语言艺术中介组织: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图书馆等。③语言艺术服务组织:新闻出版总署等政府机构、展览机构、文学语言艺术相关协会和学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

4. 综合艺术管理

综合艺术包括戏剧、戏曲、电影、电视等艺术门类。综合艺术主体组织涉及的内容包括了造型艺术、表演艺术、文学语言艺术中至少两项内容或者艺术形式为多种艺术的综合,同样可分为三种类型的组织主体:①综合艺术创作(生产)组织,即综合文化事业单位、戏剧、戏曲、电影、电视艺术的生产企业等。②综合艺术中介组织,即电影院、电视台、遍布各省、市、县、村镇的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等。③综合艺术服务组织,即文化部等政府机构、展览机构(江苏省展览馆)、综合艺术相关协会(中国艺术家协会)和学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

这种框架突出、架构起了对艺术知识领域的导向,其优点前面已经从艺术门类的宏观层面进行了论述,另外,这样的划分符合艺术管理专业不同学生的艺术学知识背景,有利于明确各艺术门类学生确定艺术管理学习、研究的方向。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自身学科优势、特点设置课程,如美术学院开设艺术管理专业可偏重于造型艺术管理,音乐学院可开设表演艺术管理等。

(三)两种框架的对比分析与融合重构

以上两种划分方法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基于艺术管理的作用范围大小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出发点是艺术管理的主体组织一政府部门、艺术行业部门、艺术企业、艺术团队、班组等;基于艺术门类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出发点是各个艺术门类一造型艺术、表演艺术、文学语言艺术、综合艺术。因此,两种框架下分支的关键词也会不同,关注点也会有差异,基于艺术管理的作用范围大小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各分支则更加注重艺术法律、法规,艺术行业、行规的制定与修正,要求从宏观上把握艺术的发展动态,追求艺术产业化,注重经济效益一将艺术产业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基于艺术门类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各分支注重的是各门艺术的审美特征、艺术创造、艺术接受等,更加注重追求艺术品的品质,满足受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两种框架中,前者使艺术管理更加偏向于管理学,后者更加偏向于艺术学。那么哪种划分方法更加适合我国的艺术管理专业教育呢?艺术管理发展较好的美国,大部分院校将艺术管理专业设在了艺术学院或教育学院,如纽约大学(NewYorkUniversity)视觉艺术管理专业、耶鲁大学戏剧学院(YaleUniversity)艺术管理专业等,少部分院校将艺术管理专业设在商学院或公共管理学院。如卡耐基梅隆大学(CarnegieMellonUniversity)、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University)。我国大陆则不同,基本上将艺术管理专业设在了艺术院校,因此我国艺术管理界更多学者认为艺术管理应该属于艺术学而非管理学。就我国艺术管理专业的设置和两种框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基于艺术门类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更加适合我国多数艺术院校艺术管理专业教育。但是随着艺术管理研究的深入,并不能排除我国在管理学下开设艺术管理专业的可能;另一方面,我国艺术管理专业教育刚起步,并不完善,需要多视角地学习和研究,因此基于艺术管理作用范围大小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也是有用武之地的。

实际上,两种框架对于艺术管理的工作内容和主体组织也会产生不同的导向。基于艺术管理作用范围大小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指明了管理的主体组织,如艺术行政管理的主体组织是政府行政部门机构,具体的工作内容是宏观规划管理,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具体指明服务的艺术领域。基于艺术门类的艺术管理理论框架是对艺术知识领域的导向,如造型艺术管理主要针对造型艺术领域,具体的服务艺术对象是造型艺术,其不足之处在于工作内容没有明确。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框架各有优缺点,因此可以将两种框架融合重构,吸收各自的长处,得出复合型艺术管理的理论框架(见图3)。

复合型艺术管理理论框架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更加全面的艺术管理,而不至于其重心偏向管理学或艺术学的任何一方,能够很好地体现艺术管理这门交叉学科的特点,将管理学的原理运用于艺术学领域。

第3篇:公共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困惑与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5).

[2] 刘丽萍、刘昱:国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1(18).

第4篇:公共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公共服务社会化层级制行政模式 后层级制行政模式

行政改革在西方从未停止过。所谓“当代”,指的是从70年代后期至今。这一时界划分主要基于两条理由:第一,70年代后期的客观环境使改革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西方行政改革的普遍性、广泛性、全面性可谓前所未有。第二,这一时期西方主要国家在行政改革的总方向上趋于一致,且这种趋同似乎超越意识形态上的差别,其结果是当代行政改革与过去的改革在总方向上有不同特征。

本文拟对当代西方行政改革的历史背景、指导理论、主要内容和改革中正在形成的新的行政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作一概括讨论。

一、政府困境与改革的动因

当代西方行政改革源于四大动力:①政府面临的困境;②公众对政府期望的增高;③私人企业革新成就对政府的压力和示范效应;④大众传播媒介的普及和日益增长的监督作用。其中政府面临的困境无疑是改革的主动因。

政府面临的困境可归结为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这些危机被认为是政府职能扩张和规模膨胀的结果。

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到本世纪30年代初期,虽然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但就政府管理而言,基本上是一个放任时期。“政府是必要的祸害”,“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是这一时期的主导哲学。

政府职能的大规模扩张始于30年代中期。扩张主要体现在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1]两个方面。经济职能的扩张表现为政府对市场和经济生活的大规模干预,其主要标志是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盛行和随后的微观经济管理活动(如市场管制、保护产业的规制等)。社会职能扩张在美国经历了30年代和60年代两次高峰,在欧洲表现为40年代后期开始的建立“人民社会主义”和“福利国家”的努力。伴随着职能扩张的是政府规模的急剧膨胀。

进入70年代中期,客观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新的公共政策领域(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等)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亚洲特别是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欧美国家形成巨大压力;60年代后期出现的滞胀局面由于70年代初期的石油危机达到新的高峰,西方经济发展很不稳定;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主体。

上述变化首先意味着政府的职能还要继续扩张。这种扩张既表现在新的管理领域(如环保、有组织的科技开发等),又表现在新的服务职能上(如制定指导性经济计划、建立经济和市场信息高速通道、帮助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其次,经济不稳定一方面使政府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导致社会保障开支大幅上升,政府陷入入不敷出的窘境。第三,由于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主体,靠增加税收解决财政危机的传统方法在政治上已日益不可取。简言之,政府职能和责任增加,财力资源有限又无获取新资源的良策,从而陷入财政危机之中。

伴随着财政危机的是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政府规模过于庞大导致管理中的失调、失控、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其结果是政府形象受损和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

政府面临困境无疑是当代行政改革的内在动力,上述其他三条则是促使改革的外部压力。两股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全面深入的行政改革在70年代后期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公共选择和管理主义——改革的主导理论

改革呼唤着新的理论。适应改革的需求,西方行政学中出现了公共选择、新联邦主义、新合作主义、管理主义等新的思潮和流派。就实践中的影响而言,公共选择和管理主义无疑是当代行政改革的主导理论。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领域,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被定义为“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作为行政学中的一个思潮或学派,公共选择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因此它又被称为“官僚经济学”。在用种种经济学理论、模型、方法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进行分析之后,公共选择对政府困境及其原因做出如下诊断:转贴于

1.政府机构的关键性特征之一是其产出的非市场性质。允许一个机构对一特定服务的提供进行垄断的通常理由是为了避免浪费性的重复生产,但其结果是使这些机构免除了竞争压力而变得没有效率。

2.政府机构产出的质与量难以测定和量度,因而公众和民意机关难以对它们的工作效率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3.公共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而又死板,缺乏有效激励机制,从而在公务员内部形成了逃避风险、不事创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普遍心态,使公共机构失去追求效率的内在动力。

4.由于历史原因和技术上的困难,政府预算未能和效率联系起来,于是产生了预算的误导作用:机构负责人视工作绩效为维持扩大本部门预算的能力,提高效率节省开支只能导致下一年度预算额的削减。其净效应只能是政府规模的巨大扩张。

5.理想的官僚已不复存在。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在追求公共效用时至少部分地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已成了公务人员的普遍特征。

值得指出的是,除了运用一套经济学的方法得出上述结论外,公共选择对政府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并无独到之处。其独到之处在于它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出路。与传统行政学致力于改革完善政府本身不同,公共选择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它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既然政府内部问题重重且历次改革收效甚微,那么最好的出路是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建立公私机构之间的竞争,从而使公众得到自由选择的机会。具体来说,公共选择主张:

1.组织类型的理性选择。私人企业,非赢利性公共机构,半独立性公共公司,政府官僚机构等各种类型的组织,都可以提供公共服务。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特定的服务来说,某一类组织会比其他组织干得更好,由此产生了组织类型的理性选择问题。过去的错误在于对官僚组织的过分依赖,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它在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比其他类型组织更胜一筹。

2.市场机制与个人选择。市场机制主要是竞争机制——公私组织之间,公共组织之间的充分竞争。这种竞争给公众提供了“用脚投票”(即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机会。公民由此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市场权力:就像顾客通过对产品的选择决定企业命运一样,公民对服务机构的选择可以决定单个公共机构的存亡。这必然迫使公共机构竭力改善服务以赢得更多的“顾客”。

3.分权化。分权化并非公共选择学派首创,但公共选择的分权主张有其特色:分权可以达到“权威分割”(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的程度,而且应允许不同组织之间在职能和管辖区域上的重叠交叉。这样公众才有自由选择的可能。

4.公共服务组织小规模化。规模小,数量才能多。数量多,选择才会更为便利。小到何种程度?公共选择提出了四条标准:便于控制,有利提高效率;政治代表性;体现地方自治。

5.自由化,其主要表现是放松管制——包括放松市场管制和社会管制。

公共选择的核心是所谓的“市场价值的重新发现和利用”。

“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又称公共管理学派,它关注的中心是政府自身及其管理活动。遗憾的是,管理主义虽贵为“主义”,却没有一个基本的理论体系和概念框架。它仅被定义为“公共行政的传统规范与工商企业管理方法的融合”。管理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在管理上并无本质差别;私营企业的管理比政府部门优越得多;借用私人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理论、原则、方法、技术来“重塑政府”,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捷径。

三、社会、市场管理与政府职能优化

西方政府面临的困境是职能扩张的结果。因此,改革的第一要务是政府职能的调整和优化,即首先解决应该管什么不应管什么的问题。职能调整理当有增有减,但在现时的客观环境下,改革的侧重点是政府职能的减少。具体来说,改革有以下主要内容:

1.非国有化(De-nationalization)。非国有化即公有企业和公用事业的产权转移或私有化。[2]它是西方盛行的全面私有化的主要内容之一。鉴于国有企业具有国有国营、国有独立经营、政府控股和公共公司等不同性质,非国有化相应采取了不同形式,私有化后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各不相同。当然这种形式的私有化并非新创造,但当代私有化不仅范围广、规模大、形式灵活多样,而且具有超越意识形态的特征。[3]非国有化的原因很多,但从政府角度看,这样做至少有如下益处:①减少了政府的管理职能和责任。②减少了政府雇员人数并缓解了由此产生的管理困难。③私有化后企业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改善生产条件,改变了过去对政府投资的依赖。④出售企业增加财政收入,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赤字。

2.自由化(Liberalization)。自由化主要表现为缓和规制(deregulation),包括社会规制,市场管制,保护产业的规制等等。改革的重点是放松对市场的管制。

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始于19世纪后期,20世纪急剧增长。管制机构所制定的规定、标准汗牛充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管制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有关机构之间职能重叠而又缺乏协调,所制定的规则、标准等不尽一致;管制机构虽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但易受管制对象压力集团的影响,有的甚至为其所左右;管制加剧通货膨胀,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导致市场价格扭曲,其结果是限制了竞争,如此等等。然而,政府管制能力不足,疲于应付,吃力不讨好,也是放松管制的重要原因。

放松管制酝酿于70年代初期,70年代后期付诸实施,80年代形成高峰——放松管制扩大到越来越多的领域,盛行于西方各主要国家。“市场和竞争就是最好的管制”成了流行的口号。显然,改革无异于原始信条和放任政策的回归,虽然客观环境有了很大的不同。

3.压缩式管理(Cutback Management)。压缩式管理是为了应付财政困难而采取的新的管理策略,所涉及的主要是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其具体措施包括:公共项目系统排序(systematic priority setting),分清主次,拨款时区别对待;中止效率和效益不佳的社会项目,解散相应机构,遣散有关人员;有选择地降低社会服务的总体水平[4];逐步实行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制度(usercharge),节约公共开支。

可以看出,政府职能优化的核心是放手政策。只有对那些不该管的事放手不管,才能集中财力和精力把该管的事管好。

四、社会力量的利用和公共服务社会化

政府职能优化解决的是政府该管什么,不应管什么的问题,下一个问题是政府该管的事如何管。西方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归结为两条:一是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二是改革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公共服务社会化在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政府业务合同出租(Contracting-out)。合同出租即把政府的一些工作任务推向市场。私营企业的竞争获胜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前者完成任务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者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政府工作合同出租并非始自70年代,但70年代以来的合同出租无疑上升到一个新阶段:出租浪潮席卷西方各国,其内容也由过去的机关后勤事务扩大到政府的业务工作。据初步观察,这一时期相继走向市场的政府业务工作包括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维护,消防和救护服务,讨还债务,选民登记,公共管理人员录用,犯人的监护管理,决策咨询与政策设计,公共项目的论证与规划,政策效力评价,项目影响评价,公共组织绩效评估等领域和方面。

2.以私补公,打破政府垄断。即用说服、宣传表彰、政策优惠等手段鼓励和吸引私人资本投入到原来由政府包揽的事业中,如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险、退休保障、廉价住宅建设、医疗服务等领域,弥补政府财力和服务能力的不足。

3.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的伙伴关系。固定且正式的伙伴如美国的通讯卫星公司,联邦房地产协会等。这些公司履行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管理职能,政府合作部门则在土地征用等方面给其“伙伴”以某种形式的优惠。非固定的伙伴关系与合作则采取核发许可证时提出一些附加条件等形式,要求私营公司提供特定的社会服务。

4.公共服务社区化。具体措施如鼓励各社区建立公益事业如养老院、残疾人福利中心等;政府机构如社会工作部门、警察局出面组织邻里互助、街道联防等以改进社会服务或控制犯罪活动。

公共服务社会化无疑提出了一个在维持一定职能和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实现政府机构和人员削减的有效途径。此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财政支出,利用市场对公共机构形成竞争压力,也是西方政府热衷于公共服务社会化的重要原因。

五、政府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包括组织机构改革,权责关系的调整,人事制度的改革,管理方法和技术改革等方面,其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效益和服务质量。当代改革的最显著特征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倾向,即引进私营部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理论、原则、方法、技术来“重塑”政府。具体来说,改革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利用信息技术革命新成果,建立完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决策支持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前者如各国政府诸部门建立的多样化的决策信息系统和政策方案分析选择系统,后者则以英国的部长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 System for Ministers)最为著名。

2.分权与权力下放。分权与权力下放既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又涉及到中央政府部门内部上下级关系。后一方面是当代行政改革的热点,其中最激进的当属英国的“下一部行动方案”(The Next Steps)和新西兰的公司化改革。两者的共同之处是把部内的中下层组织转变为具有独立性质的单位[5],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被赋予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极大自主权。这一改革实现了上下级关系由直接隶属到合同关系的转变,上级对下级控制由着眼于工作过程到着眼于工作结果的转变,体现了决策与执行分离和分权制度化的趋势。

3.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改革。现代管理信息系统所形成的规范化的直接的沟通渠道无疑降低了中间管理层次的中转作用。因此,伴随着种种分权化努力,政府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正在发生变革:不同部门的层级结构趋于多样化;中间管理层次减少;幕僚机构的权力受到限制并被削弱;上下级权责关系及控制方式相应改变。

4.公共人事制度改革。70年代初,美国全国公务员联合会主席宣称:公务员制度是作为恩赐制、分肥制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平。然而“当今的核心问题是政府的生产率和效率,……在这些方面,公务员制度显然失败了”。这一看法预示着公务员制度的重大变革。20年来,西方公务员制度确实在经历一场“静静的革命”,传统公务员制度的一些重要原则和核心特征正在被动摇:①由于合同用人制的推行和独立核算中心(或公司)不受现有文官法规限制的用人制度,公务员的永业原则已名存实亡;②政治中立原则受到严重挑战。撒切尔政府以提高文官的政治敏感性和响应性(political se-nsitivity and responsiveness)为名,加强对高级文官的政治控制,导致高级文官政治化。美国国会两院则以政治中立使公务员成为政治上的二等公民为由,两次通过了公务员政治权力法案。[6]③独立管理原则被动摇。公务员选拔录用晋升方面的权力逐渐转移到政务官或行政部门手中,独立文官管理机构的权力被削弱,有的甚至被解散。随着上述重大变化,人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人力资源开发、公共部门劳工关系、代表性官僚制(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公务员激励机制等方面。

5.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公共机构形象。指导思想上强调顾客取向(cust-omer orientation)和服务对象为中心,具体措施如:①公共服务提供小规模化,打破传统划片服务的办法,从而给公民提供“用脚投票”即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机会;②在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期望“顾客主权”能形成对公共机构的压力;③推行公民参与管理,并借用“市场检验”方法,定期广泛征求公民对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保守党政府的“公民”(Citizen's Charter)运动,它体现了明确的服务标准、公开性与透明度、礼貌服务、公民自由选择、完善的投拆受理机制、“金钱的价值”(Value for Money)[7]等六个特点,被认为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

6.公共行政传统规范与工商企业管理方法的融合。一方面,通过各种方法,吸引私营部门管理人才到政府部门任职或兼职。另一方面,大力引进私营企业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如绩效评估、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发展、人力资源开发等,以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

六、当代改革与行政管理模式的转换

当代西方行政改革是对前期行政管理实践的检讨和反思过程,同时也是对新时代、新环境的适应过程。打破层级制,建立适应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后层级制行政模式”,既是当代行政改革的自觉目标,又体现了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

迄今为止的行政管理实践中,以韦伯为代表的层级制模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层级制模式以政府垄断为基础,权力高度集中,严格的规章制度,过程取向的控制机制,官吏非人格化等是其主要特征。层级制之所以过时,主要在于它不能解决当代政府面临的两大核心问题——责任(Accountability)和效率。过分集权和死板的规章制度压抑人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导致效率低下,这一点已为人们所共知。更为重要的是,传统的责任保障机制已经失灵。传统的责任保障机制以间接性为其特征——公众通过投票选举等手段来控制政务官,政务官再利用人民赋予的政治权力控制公务员。从理论上说,任何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责任保障机制动作失灵。而现实是两个环节都出了问题。首先,由于现代影响、操纵民意的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公众很难再用投票实施对政治家的控制。同时,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极端复杂性,行政组织的巨大规模,管理技术的高度专门化和分工,使政务官失去对公务员的有效控制。结果是公共组织失去对公众的责任感。其表现如自我中心,自我服务,曲解民意,漠视公共需求等等。因此,完善公共组织责任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成了后层级制行政模式的两大主题和主要目标。

后层级制行政模式仅是行政管理诸种新模式的统称。迄今为止,西方学者共归结出下述四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新模式:

1.市场模式(Market Model)。市场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相信市场和社会的自我调节、自我适应、自我完善能力,减少政府干预,实现政府职能优化;淡化传统公私之间的界限,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弥补政府财力和服务能力的不足;在公共组织内部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理论、原则、技术方法等等。市场模式的着眼点是建立公众对公共机构的直接控制机制,即通过给公众提供充分的自由选择机会,建立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买方市场或“顾客主权”。据认为,这种市场式的控制机制比传统的间接控制机制要有效得多。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市场模式是当代行政改革实践中的主导模式。

2.非管制政府模式(Deregulating Government Model)。与市场模式相同,非管制政府模式也主张减少对社会和市场的干预,放松政府对外管制。但它的侧重点是把放松管制观念应用于政府机构的内部管理。其主要特点是:①简化内部规章制度,取消过程取向的控制机制,相信公务员个人的责任心和能力;②强调道德驱动原则(Ethics-driven),即通过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实现公务人员公共责任感的内在化,靠个人觉悟而非外部控制来促进和保证公共利益。③分权与权力下放,给下层组织和公务员个人以自主权,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3.参与模式(participation Model)。其主要特点是:①组织结构上压平层级制,减少中间管理层次,实现分权制度化,从组织上保证下层自主权;②组织内部的参与管理,如强调自下而上的观念,全方位信息沟通,推行参与管理新技术如全面质量管理、质量周期等;③参与决策,特别是政策目标群体的参与。

4.灵活政府模式(Flexible Government Model)。灵活性表现在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都随客观要求和环境变化而具权变特征。如组织结构上,多用临时机构如特别委员会、项目小组等解决非经常性问题。同时,常设机构的规模也随需求变化而及时扩张收缩。在决策上,对不同的政策问题采用不同的决策方式,跨部门决策时建立临时协调组织等。

传统模式与后层级制模式之间的区别可归结为:传统模式以政府垄断为基础,新模式则以公私融合、公私之间的竞争为特征:传统模式以经济、效率为主要目标和判断政府工作的标准,新模式则更注重顾客服务(Customer Servi-ce)和质量;传统模式的着眼点是行政活动的投入和过程,新模式则着眼于行政活动的输出及其结果,即它关注的是做了什么,有什么效果,而不是去告诉人们如何去做。后层级制模式还处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综上所述,西方公共行政正在经历一场革命性变革,其广度和深度可谓前所未有。改革是对前期行政管理实践的检讨和反思过程,也是对新时代、新环境的适应过程。致力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向新的“后层级制行政模式”的转换,使当代西方行政改革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性。因此,深入研究30年代以来西方公共行政的历史,当前改革的动因、进程、主要措施及其客观效果,对于实现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1]本文所用“社会职能”一词,不是与政府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而言的,而是指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之外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职能。

[2]“私有化”一词的涵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私有化仅指国有企业的产权转移。广义私有化还包括自由化(Liberalization),合同出租(Co-ntracting-out),财源替代(Substitution)等各种形式。

[3]超越意识形态即不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甚至“社会主义”政党执政的政府,都在推行私有化,尽管私有化的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

[4]中止在营社会项目是降低社会服务总水平的主要形式。在遇到项目受益者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西方政府往往采取其他变通办法,如资源限制(即维持在营项目但大幅度减少对它们的拨款)、附加受惠条件(如要求失业者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才能领取失业救济)等等。

[5]这些独立单位英国称为执行局(Executive Agency),开支中心(CostCentre),责任中心(Responsibility Centre)等,新西兰则统称为公司(Corporation)。

[6]公务员政治权力法案1976年通过后被总统否决。1993年由克林顿签署,已生效。

[7]通俗地讲,“金钱的价值”就是政府每笔钱都花得值。它既表现在每一笔钱都花在该花的地方,又表现为每一笔投入都取得最大可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丹尼斯·缪勒著,王诚译《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2.Adrian Leftwich(ed.),New Developments in political Science:An InternationalReviewof Achievements andProspects(Hants:EdwardElgar,1990).

3.John Greenwood and David Wilson,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Brit-ain Today(2nd edition)(London:Unwin Hyman Ltd;,1989).

4.Norman Flynn,PublicSector Management(HemelHempstead,Harve-ster,1990).

5.Anton Cooray,"Toward More Efficient Administration:Citizen'sCharter in the UK and Hong Kong's Performance Pledge Programme",in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 No.2 (September,1993).转贴于

6.George J.Gordon,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America (2nd edition)(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