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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表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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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表准则

第1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关键词] 财务报表列报分析比较改革动向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它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投资决策和加强内部管理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需要更准确、更客观地反映各种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业务,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使得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更高质量、更加透明、更具可比性的财务信息的需求愈加强烈,这必然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全球适用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修订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新的22项具体会计准则),并于2006年10月30日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由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但不是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强调在互动基础上的趋同,并逐步实现与国际准则保持持续全面的趋同。

一、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分析比较

1、基本要求的比较

中国新准则: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国际准则:

财务报表应公允列报主体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公允列报要求按照《框架》规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地反映交易、其他事项和情况的影响。

2、报告期间的比较

中国新准则: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国际准则: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按年编制。如果主体的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变更,或者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长于或短于1年,则除了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外,主体还应披露:(1)使用更长或更短的会计期间的原因;(2)由此引起的收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注的比较金额不完全可比的事实。

3、资产负债表的分析比较

中国新准则: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三条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国际准则:

如果对于理解主体的财务状况具有相关性,则应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列报追加的单列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

当主体在资产负债表内将流动和非流动资产以及流动和非流动负债作为单独类别列报时,主体不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划分为流动资产(负债)。

4、利润表的分析比较

中国新准则: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国际准则:

主体应基于费用的性质或其在主体中的功能(视何者能提供可靠且更相关的信息而定)对费用进行分类作出分析并进行列报。

将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主体应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包括折旧费、摊销费和雇员福利费用。

如果对于理解主体的财务业绩具有相关性,则应在收益表表内列报追加的单列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

无论在收益表表内还是附注中,主体不应将任何收益和费用项目作为非常项目进行列报。

5、现金流量表的分析比较

1998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财政部对原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2006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该准则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制定的,其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一致,但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的不同

两准则都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但是两准则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构成上略有差异,国际准则将已经要求即应偿还、构成企业现金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银行透支,规定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准则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中不含银行透支。

(2)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报告方法的不同

国际准则是鼓励主体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也允许采用间接法;而中国准则规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按间接法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3)所得税上的规定差异

对于可以明确地认定属于筹资和投资活动的所得税涉及的现金流量,国际准则不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中国准则则将所得税相关的现金流量都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4)特殊项目上的规定差异

国际准则无相关项目,中国准则规定:“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改革动向及新变化

财务报表列报的改进是全球金融危机后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IASB与FASB于2008年10月16日联合了《财务报表列表初步意见》(讨论稿),就财务报表列表改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代表了国际财务报表的最新进展。

《财务报表列报初步意见》(讨论稿)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报表分类理念和方法的变化,即采用管理层意图进行分类,而不是按照过去的约定俗成的要素进行分类。当管理者意图变化时,以后期间还可以重分类。一个主体财务报表列报分类方法相当于一个由管理层决定的会计政策,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描述。

讨论稿提出了财务报表分类列报的新观点。要求主体将其业务活动(价值创造方式)方面的信息与筹资活动(募集和筹措资金)方面的信息分开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的新变化:

1.列报理念的变化。更加注重决策有用观,反映了主体观,强调满足多方面报表使用者的需要。

2.报表项目分类方法的变化。支持按主体业务活动分类,根据管理层意图进行项目分类。

3.以财务状况表代替传统的资产负债表、综合收益表代替传统的收益表。

4.财务状况表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终止经营、所得税、权益等进行分类。在营业和筹资部分列示的资产和负债能清楚表明管理层在其业务和筹资活动中使用的净资产,使使用者容易计算主体业务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主要财务比率。

5.综合收益表采用了“一表式”的综合收益表,可以列示比目前的收益表更多分类的小计金额,因此也能为使用者提供更多的决策有用的信息。

6.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主要采用直接法。该方法更符合列报目标,有助于使用者将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经营收益费用信息与其经营现金收入和支出联系起来。

三、结语

经济全球化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打开国门,吸引外资,使经济的发展超越国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逐步认识到建立一套全球公认的财务报告框架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IASB计划在2011年完成对金融工具、收入、财务报表列报等重大项目有修改,我国也于2009年9月适时推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建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介与中国会计准则比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第2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化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阻碍和挑战。这些阻碍减缓了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化的进程。首先,经济制度和相应的法律的不完善,不同国家按照各自规定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表,转化为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表就要求完善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其次,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目的不同,它的使用者不仅仅包括公司的股东,也包括全球各地的不同投资者,甚至还有同行业的竞争者。不同的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注点不同,投资者侧重投资,税务部门侧重税务,国家的经济部门侧重国家经济计划。所以,不同的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注点不同也阻碍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化发展。最后,争夺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也阻碍了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化进程。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坚持采用GAAP作为世界会计准则,以增强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他们不愿意将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利拱手让与他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化发展。尽管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化会遇到很多挑战,但是,这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国际金融市场采用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是未来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统一的会计准则可以增加跨国公司财务报表的可比性、透明性以及降低编制成本。尽管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化会遇到一些阻碍和挑战,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必然会逐步趋同。

第3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列报 综合收益 财务报表构成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会计准则(包括16项修订后的具体会计准则和22项新制定的具体会计准则),随即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从而建立起了一套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但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完善与修订,2014年,我国财政部和修订了8项会计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这是继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订。它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新会计准则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吸收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复杂交易事项的处理经验,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在财务报告目标、财务报表构成、财务报表内涵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带来了重大挑战。因此,研究财务报表列报问题,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背景

1997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并进行多次修订。我国也于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并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了修订后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从7月1日起实施。其修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概念。对此,我国于2009年6月11日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我国列报准则和2009年《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2、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

2011年6月16日,IASB正式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它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并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国际财务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它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有必要对我国列报准则进行相应修订。

如上所述,正是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有必要对现行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进行相关修订。

三、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的差异比较

财务报表内涵既要服从财务报告的目标要求,又要受财务报告限制性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还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所列报的信息还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特征。另外,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企业的社会化程度等都成为影响财务报表内涵的因素。在上述影响财务报表列报内涵的因素共同作用下,财务报表内涵的充分体现将报表重心回归资产负债表上。

众所周知,早期的财务报表曾将重心放在资产负债表上。从20世纪60年代起,财务报表使用者逐渐把重心从资产负债表转移至利润表,投资者以盈利的增长来衡量企业的前景,对每股收益的短期最大化更感兴趣。然而从70年代起开始的全世界范围内的通货膨胀以及经济萧条带来的“信用危机”,将许多曾经飞速发展的公司重重摔下,对资产负债表的重视重新开始。目前,在全球化背景下,衍生金融工具、知识经济的兴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传统的收益信息已经难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巨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绕开利润表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及所有者(股东)权益”方,使得利润表对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大为降低。传统的收益确定概念也正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另外,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确认标准、实现原则,许多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无法通过利润表反映,而是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如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负债表的内容越来越多,项目越来越复杂,其重要性也将越来越明显。

正因如此,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使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财务报表内涵更加丰富了。它意味着企业必须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才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由于会计信息更加透明,促使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加强沟通和交流,推动企业构建有效的激励、监督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强化了企业内在价值的提升,突破了传统单纯的利润至上的观点,促进企业着眼于长期战略,改善资产负责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增强了企业发展实力。具体而言,修订后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主要变化如下。

第一,修订了资产负债表项目。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将“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项目和“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项目。

第二,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本次修订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关综合收益的概念纳入正文,并进一步明确:(1)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并进行了定义;(2)区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报表列报方式;(3)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要求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别列报;(4)对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做出相应调整,并在“其他综合收益”提出了附注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三,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消。新修订准则中明确提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并说明了采取净额列示的三种情形:(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

第四,参考了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对“重要性”进行了重述。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强调既要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也要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提出重要性判断的量的要求,从而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另外,明确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五,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六,增加了持有待售的判断条件。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有关持有待售的判断条件纳入准则正文,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明确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七,增加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强调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第八,提出了经营性负债项目概念,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明确指出经营性负债项目属于营运资金的一部分。特别指出: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第九,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项目中,资产类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删除了“交易性投资”项目;负债类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等项目。

第十,整合了指南、讲解等规范性条款,充实和完善了相关内容。在借鉴国际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修订后的准则还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补充:(1)新增对终止经营的披露单独列示,并细化披露具体内容;明确符合终止经营的判断条件,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2)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强调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新增对持续经营能力评价,并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基础、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3)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4)明确了“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定义,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5)附注中增加了对企业基本情况的披露要求。

四、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的影响与经济后果

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涉及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文件相比,财务报表列报准则重新界定了财务报表的构成。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对于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要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加以披露,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没有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该表。在具体实务中,上市公司也没有披露该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要求披露综合收益表,IASB现在要求披露一份反映权益的所有变动或不是由业主资本交易和对业主的分配所引起的权益变动的报表,类似于综合收益表,目前IASB也正在向综合收益表的方向转变。鉴于此,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提升为主表,其目的在于通过该表充分体现基本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和企业综合收益的确认。我国选择利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来反映企业的综合收益,这种方式与国际财务报告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有利于加快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并且这种选择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另外,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时间比较短,这种选择既改进了我国现行的财务报表体系,又使得这种改革能平稳推进。

综上所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并没有放弃统一的报表格式,仍然采用通用财务报表。当然,面对众多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要想通过财务报表满足各类使用者的特殊信息需要,并非易事。另一方面,财务报表提供者无法确知何种会计信息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提供一套通用财务报表以满足所有使用者可能的需要,似乎必要。但是,从我国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来看,我国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投资者,而不是政府部门。企业披露财务报表是为投资者的决策服务,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披露有用的信息。本文认为,尽管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在其应用指南中提到: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等等。但是,为了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不仅“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而且需要根据自身的行业、业务、特点选择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披露对投资者最有用的会计信息,这说明对投资者来说,统一格式的财务报表又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4]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 葛家澍、陈少华: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6] 汪祥耀、骆铭民: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第4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关键词】财务报表 附注 披露

财务报表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报表表内所提供格式的固定性和以数字反映为主的报表不能满足使用者的信息要求,不能提供完整的信息以供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在此大形势的情形下,文字辅以数字表达的财务报表附注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我国财务报表附注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

一、我国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财务报表附注的准则不统一

不同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其财务报表附注的要求不同,且会计准则中的某些规范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一致,这样的分歧会使企业不能按照统一的准则,使得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在披露的内容上就有着不同,不同行业的重要信息是不同的,若仅靠一部无行业区分的会计准则无法突出各行业的重点,不能充分发挥财务报表附注的灵活性,不便于分析本行业中企业的竞争能力,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迅速的更新准则。

(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不够全面,尚待完善

虽然我国财务报表附注准则发展越发趋势完善,但就目前来说,他还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披露的信息不够全面,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衍生出更多影响企业价值的资产,而这些资产的会计信息是不能通过财务报表表内进行反应。就目前的规范来说,很多的重要项目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必须向公众列示,这就容易形成有些会计人员能自主选择哪些项目进行披露,哪些不披露,隐藏那些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只是列示有利信息。

(三)附注披露的信息滞后

信息的及时性对使用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机会错过就不在,有的企业先披露有利的信息,把不利的信息会拖延滞后,也就失去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意义,搜集的数据显示,在前3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5%,在前60天披露的上市公司不足18%,而大多数企业会选择报告期限的后60天披露,这就会造成信息的滞后,那些选择在最后60天披露的公司是故意延期披露,这就使得那些需要及时进行披露的信息如或有事项、未决诉讼等滞后,严重的影响了投资者进行决策。

(四)企业内部原因造成信息没能准确披露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经营者为了能表现他们的业绩会指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以掩盖事实,而且会计人员是在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本身就是缺乏自主独立性,这就使得他们听从管理当局,在附注中避重就轻,只是列示对企业有利的信息,甚至违反准则和规范给投资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从而会造成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策。

(五)监督部门和执业规范尚未健全

财务报表附注不能充分的展示,并不单仅仅因为准则和企业的不足,政府监督部门对附注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的政府监督力度还不够大,他只是对企业虚报信息进行严厉的惩处,而对需要披露且影响力大的项目但未披露的企业只是给予轻微的处罚,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明确的严厉惩罚条例,在无形中放纵了那些违反准则的人。

(六)和国际准则比较的不足

十多年期间,我国的财务报表附注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经历,其逐渐发展形成了即靠拢国际规则,又有中国特色,但是由于开始较晚,还是和国际准则具有较长的一段距离,我国的会计准则仅仅是对指出应当披露内容,大部分的内容只是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却没有宏观方面的指示。相比较国际准则而言,我国的附注规范对于披露的格式规范较不严谨,附注的内容繁多而且未按逻辑顺序排列,往往给使用者查阅有关会计信息带来不便和困难。

二、完善财务报表附注的若干建议

如上了解了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不足,从根源了解产生的原因,总结分析不同的解决方法,具体的建议如下所示

(一)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我国的会计准则等规范还存在着不足,其相互之间存在冲突,不统一,造成对同一事物的不同反应,给企业留下空隙,使得他们不能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这就要求各部门协调统一,互相合作,制定一套较完整的统一的会计准则。

(二)改善披露信息内容与时效性

由于经济发展迅速,更多的经济业务发生,新的会计信息无法在主表中列示,这就需要在附注中披露,但是由于准则中没有这些新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些企业就选择性的披露那些对公司有利得会计信息,而隐藏那些对企业不利得信息,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对报表使用者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及时得到会计信息,分析企业盈利能力,才能较早的做出准确的决策,这就要求会计准则中对附注披露时间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尽快将会计报表向公众列示,且证监会也应做出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不列示或故意拖延的给予严厉的惩罚。

(三)公司自身关于财务报表附注的制度

仅靠外部的硬性规定企业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应自主改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相关问题,只有充分发挥自主能动性才能使附注的发展取得质的飞跃。公司也可改进报告方式,使得使用者对信息的分析简便明了,企业应加强重要信息的披露。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的事件是由于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等水平,假如制度是完善的,企业也有规范的自身制度,但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提高,他们会有许多的盲区,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现有的规范制度不够了解且实际操作能力较弱,许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主要是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若他们没有及时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会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造成影响,因此这就要求强化会计人员业务的培训,增强会计人员职业素养。

(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在加强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方面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完善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范围体系,此外,还有政府的性质允许政府规定法规和制度,加强法规制裁的威慑力,同时也最大力度发挥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违反会计准则。

(六)借鉴国际先进成果

鉴于我国会计准则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即靠近国际准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准则,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的不足。在拓展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在这方面,国际准则就有很好的体系,我国应更加努力的靠近国际准则,借鉴其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层次结构要求,是我国财务报表附注的结构更加完善。

第5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会计国际化 会计法律环境

一、引言

最早提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6年所公布的《关于企业财务报表目标的暂行结论》、《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概念结构: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计量》和《概念框架研究项目的范围与含义》等文件中(王建新,2007)。一般而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整个会计准则的制定起到框架支持作用。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很重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订工作。马来西亚于1998年根据《财务报告法》了《财务报表列报建议框架》。2006年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53号征求意见稿(ED53),对《财务报表列报建议框架》进行了修订,并最终通过《财务报表列报框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至今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但我国的基本准则实质上扮演了同样的角色。我国于1992年第一次《企业会计准则》,基于所面临的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重大修订,并于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所要讨论的均为中马两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财务报表列报框架》。

二、中马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及内容比较

(一)中马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比较 马来西亚的《财务报表列报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共分为八个大部分共110段的内容,具体为前言、财务报表目标、基本假设、财务报表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资本与资本保全的概念。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分为十一章共五十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第六章收人、第七章费用、第八章利润、第九章会计计量、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和第十一章附则。中马两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具体内容的对应关系如(表1)。

(二)中马财务会计报告内容比较 本文根据中马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分别进行比较。

(1)“总则”与“前言、财务报表的目标、基本假设”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总则”中,主要提及了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会计基础和会计基本假设,大致与马来西亚的《财务报表列报框架》第1段至第23段的内容相对应。从总体上来看,两者在财务报表目标、财务报告使用者方面的表述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制订财务会计框架的目的。在马来西亚的“框架”前言第1段中,指出制订“框架”的目的在于:对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将来要承认的及现存的会计准则的发展进行指导;对财务报表列报在运用会计准则时进行指导;对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以判断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会计准则进行指导;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解释财务信息时进行指导;为那些对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感兴趣的人提供相关信息。在我国“基本准则”第―条指出了制订基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二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在马来西亚“框架”前言第2段中,明确指出了《财务报表列报框架》不是会计准则,对特殊的计量及披露问题不进行规定,同时,“框架”不会替代具体的会计准则。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第二条中指出,“基本准则”属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会计基本假设。马来西亚“框架”专门讨论了权责发生制(第22段)及持续经营(第23段)两个基本假设,对其他的基本假设并未涉及。而在我国“基本准则”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阐述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基本假设,同时在第九条明确了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四是财务报表的目标。马来西亚概念框架以专门的段落阐述财务报表的目标(第12段至21段),在第12段指出“财务报表的目的就是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一系列的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是有用的。”在我国“基本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五是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马来西亚在概念框架的前言中,详细地列明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及其对信息的需求(第9至11段),财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有投资者、雇员、贷款者、供应商、顾客、政府及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同时指出企业内部管理者在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内部额外信息提供的内容及形式,但这类信息的报告不包括在概念框架之中。我国在“基本准则”的第四条中提到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对每一类财务信包,使用者的具体信息需求,并没有详细地进行解释。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财务报表质量特征”比较。在马来西亚“框架”中提及了主要及次要的质量特征,其中主要质量特征为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次要质量特征为及时性、重要性、可证实性、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谨慎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同时对于这些质量特征之间的关系,在该“框架”里进行了描述,如及时性对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限制等,并且对“真实与公允的反映”进行了解释。在我国“基本准则”第二章中,提到了八项质量要求,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由上可知,中马两国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都把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作为其首要考虑的要求,而在次级质量要求中两国存在较大的区别。马来西亚共有九项次级质量特征,而我国仅有四项,除提及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及时性和重要性外,我国对“可证实性”、“如实反映”“中立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均未进行阐述。此外,通过比较两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马来西亚框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更为充分,层次更为清晰,同时,在其框架中的第43至45段,对相关性与可靠性这两个质量特征相互抵触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描述,为企业如何提供会计信息以达到财务报表目标提供更为实用的指导。

(3)财务报表要素比较。两国在财务报表要素方面规定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务报表要素的内容。马来西亚在“框架”中确定了五个财务报表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费用,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定义了六个财务报表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

入、费用和利润。两国在定义财务报表要素时,只提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要素,对现金流量表要素均未涉及到。二是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马来西亚在框架的第83段对要素的一般确认标准进行了阐述,即“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主体”和“该项目的成本和价值能可靠地计量”。同时,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第85段)、成本及价值计量的可靠性进行了解释(第86段),并且在框架中规定了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四个要素的确认标准。而我国在基本准则中,并未对要素的一般确认标准进行表述,只是在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明确指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标准。三是收益和费用的界定。马来西亚在阐述收益和费用时,第一,明确了利得和损失的定义,即利得是指那些符合收益定义,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或之外。它表示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而损失是指那些符合费用定义,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或之外。它表示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并对利得和损失所包含的内容以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解释。第二,明确收益包括了收入和利得,费用包括了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第三,明确利得和收入、损失与费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其概念框架再没有必要单独作为―个财务报表要素。第四,利得和损失均包括了已实现的利得(损失)和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第五,没有专门设置利润要素。而我国在“基本准则”的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第一,明确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同时明确了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标准。第二,明确“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并对利润的组成内容进行了阐述。第三,明确了利得和损失的定义。同时对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进行了分类定义。四是财务报表要素列示的方式。马来西亚“框架”中,以举例的形式列举了资产和负债的形式,如资产可以是通过交换或通过偿还负债取得的。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对财务要素的阐述比较简单,仅列明其定义和确认条件。在马来西亚的“框架”中提出了资本及资本保全的概念(第102段至110段),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把资本分为财务资本与实物资本两种类型,财务资本是大多数企业在编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与此相对应,在资本保全方面就产生了财务资本保全与实物资本保全两个概念。二是资本保全概念把企业的资本与利润联系起来。在财务资本保全概念下,企业只有在期末净资产的金额超过期初净资产的金额时才算是实现了利润,财务资本保全通常是以名义货币或不变的购买力来进行计量。而在实物资本保全概念下,企业只有在期末实物生产能力超过期初实物生产能力时才算是赚取了利润。两种资本保全概念的区别在于实物资本保全要考虑物价变动情况。三是实物资本保全概念要求企业运用现行成本的计量基础,而财务资本保作并没有要求对某种特定计量基础的使用。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并没有涉及到资本和资本保全的相关内容。

(4)财务报表要素计量比较。中马两国均在“框架”中对财务报表要素计量进行了规定。从内容来看,两国所规定的计量方法略有不同。在马来西亚的“框架”中列明了四种计量方法,即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列明了五种会计计量方法,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在马来西亚所规定的计量基础中没有把“公允价值”纳入其中,现行成本实质上就是重置成本。从对计量方法使用的限制来看,马来西亚在“框架”中指出企业通常运用历史成本进行财务报表要素计量,至于对其他方法的选用并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的计量基础。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中指出,“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允许采用其他会计计量基础的,也可以采用其他会计计量基础,但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由以上的阐述可知,在我国会计计量基础首选为历史成本,企业可以根据其体情况选用其他的计量基础,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马来西亚没有专门的段落来介绍财务报告,但在“财务报表要素”中介绍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现金流量表并未提及,也没有对报表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专门以一章的形式介绍财务会计报告,并列明了财务报告的内容,同时指出了例外情况,即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三、中马两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差异分析

(一)会计国际化程度的影响 马来西亚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部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从内容到体例上与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多有相似之处,甚至有些内容与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完全相同。而我国对是否应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如何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前尚处于争论之中,1992年及2006年修订的基本准则虽在实质上发挥概念框架的作用,但离真正意义的概念框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会计法律环境的影响 我国作为―个成文法国家其法律主要体现为体系完整性、规定强制性。作为会计法律制度第二层次的基本准则无不体现这些特点,即我国的基本准则具有法规式会计概念框架的特征,同时我国的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又具有统驭的作用。而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在马来西亚的整个会计法律体系中,1965年《公司法》及1997年《财务报告法》对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会计准则的制订产生了重要影响。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负责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相关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概念框架第2段中明确指出,概念框架不是具体的会计准则不对准则的相关计量和披露进行规定,同时概念框架不能替代任何已通过的会计准则,即是会计准则优于概念框架。由于两国的会计法律环境不同,直接导致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体例及内容都有所不同。

(三)经济环境的影响 中马两国同属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两国经济在近年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所取的成绩更是有目共睹。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由此导致中马两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财务要素的计量、财务会计的目标等内容存在着差异。如在财务要素的计量方面,我国直至2006年才着次在基本准则中确定公允价值作为一种重要的计量基础,同时在相关的具体准则中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三个级次,并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而在马来西亚的概念框架中虽然没有把公允价值作为―种计量基础,但提出了“真实与公允地表述”的观点。而在资本保全方面,马来西亚概念框架提出了实物资本保全和财务资本保全,考虑了价格发生变化时如何对企业利润进行衡量。而目前我国并无财务资本保全的概念,但是在《企业务通则》中体现了资本保全的思想。

四、思考及建议

第6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关键词】 财务报表列报; 准则修订; 准则趋同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023-03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持续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财政部对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修订。在新修订的列报准则实施之初,有必要对其修订的背景、主要变化、对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梳理,本文将对以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准则修订的背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人们重新思考会计的使命,为会计改革提供契机。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与此同时,为了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联手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报表列报进行了较大改革。2010年,我国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财政部一方面组织专业人士加强对有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对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2012年5月,财政部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2014年2月,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IASB和FASB联合对财务报表列报的改革可谓大刀阔斧,对报表体系的结构和内容都进行了较大变革,对于改革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了较大争议。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能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考虑到适用性和执行成本,改革时还需要采用渐进的方式。因此,财政部在不改变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上,本着完善准则体系,指导实务的思想,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透明和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新变化

相比较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新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在以下方面有较大变化:

(一)增强附注的披露功能

1.明确了附注的重要性。虽然2006年的列报准则明确规定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但人们通常将附注看作其他财务报表的补充,处于次要地位,而2014版的列报准则明确规定附注与其他财务报表具有同等重要程度,改变了附注作为其他报表补充和解释说明的辅助地位。此外,在继续明确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附注披露也不能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2.拓展和规范了附注披露的内容。在第二章基本要求部分,对以下情形提出了附注披露要求:(1)若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按规定披露不足以让使用者了解其对企业的影响;(2)若企业管理层通过评价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3)若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相关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

在第六章附注部分,主要规范了以下披露内容:(1)明确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列为法定披露的第一项,改变了原准则中“打补丁”披露的方式。(2)增加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3)增加了第八项“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4)增加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和终止经营相关信息。

3.强调了企业管理层的责任。(1)在“企业的基本情况”披露中,增加了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披露。(2)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的内容,企业应当声明编制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3)当企业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也要在附注中声明这一事实,并披露其原因和编制基础。

(二)明确准则使用范围和报表编制基础

2006年版的列报准则,具体使用范围涉及了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但并没有明确说明。2014年版的新列报准则,明确规定其不仅适用于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同时也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其他财务报表按权责发生制。

(三)对重要会计概念进行规范

1.持续经营。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是选择编制报表基础的重要依据。2014年新修订的列报准则,对持续经营进行界定,并要求企业管理层要综合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以及企业自身状况来对企业年度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对持续经营能力存在怀疑的还需要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重要性。对重要性定义进行修订,在原定义前加了“在合理预期下”的限定。对如何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判断重要性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项目性质,主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产生显著影响;根据项目金额,主要考虑该项目金额占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此外,还规定了具体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正常营业周期。对正常营业周期进行定义,明确企业应根据正常营业周期对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分类,特别强调对于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企业,超过一年才变现的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经营性负债项目,都属于流动性项目。

4.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列报准则采用全面收益观,对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进行定义。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包括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净损益和重分类净损益两类。他们之间的关系用等式表示是:综合收益=利润+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净额。

5.终止经营。终止经营是一种与持续经营相反的情况,也是选择报表编制基础的重要依据,新列报准则对终止经营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终止经营的若干特点进行描述,既考虑了实际经营情况,也考虑了与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趋同。

(四)完善主要报表的分类及列报

1.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变化。在资产类项目中将“应收及预付款项”分为“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两项列报;删除了“交易性投资”项目,增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目;在流动资产类项目中增加“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项目。在负债类项目中将“应付及预收款项”分为“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两项列报;将“应交税金”项目改为“应交税费”项目;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项目。

2.利润表的主要变化。2014年,新财务列报准则对利润表修订的思路与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思路基本一致,但新财务列报准则将有关要求上升至准则层面,并且更加详细和完善。利润表的具体变化有:在个别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之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并要求其他综合收益按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净损益和重分类净损益两类列报;在合并利润表中,对综合收益总额,要分别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和少数股东的金额。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主要变化。新列报准则采用的全面收益观与原准则采用的当期营业观不同,这使得所有者权益的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新列报准则也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相应调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具体变化有:将修订前的单独列示反映“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其总额”,修订为单独列示反映“综合收益总额”,并且对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综合收益总额,还要分别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和少数股东的金额。

(五)对一些细节和措辞表述的完善

新列报准则,除了上文曾提到对重要性定义增加了“在合理预期下”的限定之外,还对其他方面措辞进行完善,具体包括:新列报准则将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条件之一,在“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增加了“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后,将“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调整为“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列报要求进行调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或负债类)应包括流动资产(或负债)和非流动资产(或负债)的合计项目,增加了“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的例外情况。总体上来看,这些表述较之以前更为完整和严谨。

三、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变化的影响

(一) 对财务报表提供者的影响

1.提高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意识。随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能否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大。新修订的列报准则要求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年度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将促使企业管理层不断关注宏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企业自身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风险应对能力。

2.增强企业管理层对会计信息的责任意识。在附注中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批准报出日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的合规性声明以及对于终止经营的声明,有助于提高和强化会计信息在企业管理层心目中的地位,对于加强信息披露、界定会计责任以及提高信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3.减少职业判断,易于会计人员操作。新修订的财务列报准则,对其适用范围、具体报表编制基础的选择、重要性判断的标准、按营业周期对资产负债流动性分类、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和列报等内容,都非常详细和明确地进行了规定,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更易于普通会计人员进行理解和操作。此外,对于附注披露不能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也使得会计人员不能随意改变会计政策,减少了会计利润操纵的空间。

4.会计人员信息披露的任务加重。新修订的财务列报准则提高了附注的重要性,扩展了附注披露的内容,并且不仅年度报表,而且中期报表、个别报表以及合并报表都要进行附注披露,会计人员附注披露任务将会加重。此外,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的披露,也将增加会计人员的信息披露任务。

5.在提供会计信息时要立足于使用者需求。新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无论是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附注中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披露的顺序,还是重要性定义的修订和具体判断,都更加明显体现了决策有用的财务目标。因此,无论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都要严格遵循以信息使用者需求为导向的原则。

(二) 对信息使用者的影响

新列报准则对附注披露、重要会计概念规范、报表编制以及有关细节问题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使其更相关、更透明。对于这些报表列报的新变化,信息使用者在运用报表进行决策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信息使用者要重视对附注信息的解读。会计报表的信息主要是可确认和计量的信息,而附注信息主要是一些无法确认和计量的定性信息、非财务信息。新财务列报准则增强了附注的披露功能,附注与报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信息使用者在思想上重视附注信息的同时,也不能轻视财务报表信息,要结合附注信息,对表内信息进行充分解读;对于附注中披露的特定交易或事项和某些重要性项目,信息使用者要充分关注;对于企业披露的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信息,信息使用者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评估自身的投资风险、债务风险,并积极进行规避和应对;对于企业管理者改变经营政策意向,进行企业并购和重组信息的披露,投资者也要及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附注中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信息、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其构成和比重,预测企业未来收益能力和现金流量能力。

2.信息使用者要合理利用报表信息。新修订的列报准则,使报表列报的有关项目内容和含义发生了一定变化,信息使用者要特别关注这些项目,尤其是流动性、非流动性项目和综合收益项目。新列报准则规定按正常营业周期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进行划分,信息使用者要理解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的含义,合理利用流动比率指标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判断;若按新列报准则对原有划分标准进行调整的,信息使用者在对本期与上期有关数据或比率进行比较时,要注意区分划分标准变化产生的差异和其他原因产生的差异。此外,根据全面收益观,新列报准则中相关要素的关系可表示为:资产变动额-负债变动额=所有者权益变动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净额=综合收益总额。为了更全面了解企业收益情况,信息使用者不仅要关注企业已实现的净利润,还要关注尚未确认的利得、损失以及所得税影响额。在利用财务指标对报表进行分析时,也需要对原有财务指标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在分析企业盈利能力时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前是用净利润除以平均净资产得出的,然而按照新列报准则引起净资产变化的因素包括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净额,因此可以将净资产收益率修订为综合收益与净资产的比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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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萍.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变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4(7):48-50.

第7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研究 比较

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概述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的是由一系列能够说明财务会计并能为财务会计应用的基本概念组成的理论体系,能够用以评估现有会计准则、指导和发展未来的会计准则、解决现有会计准则未涉及的新会计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财务会计概念称为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C),英国将其称为财务报告原则公告(SP),加拿大称为财务报表概念(FSC),澳大利亚称为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AC),虽然各国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公告名称并不一致,但内容却基本相同。我国财务会计框架研究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通过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比较分析,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形成提供相应的借鉴。

二、各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的比较分析

该部分主要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财务报表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确认标准、计量五个方面来比较分析,见表1。

三、各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特点及解释

(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概念框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其成为财务报表的编报框架,直接面对全球各国的国内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的目标既考虑了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作用,也反映了企业管理者的受托责任,其质量特征除可靠性和相关性外,还增加了可理解性和可比性。与其他CF项目的不同之处在于,IASC框架在目标之后增加了基础假定项目,即持续经营和应计划两条假定。

(二)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SFAC)

美国CF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以目标作为概念框架的制作起点,对以后的概念框架制作产生深远影响。二是提出了财务报表最重要的目标是决策有用性。三是提出了会计质量特征的整体框架和层次联系,要求制定高质量高标准的会计准则。四是明确了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对其他CF制定者产生重要影响。五是在财务报表确认标准和计量方面有创新之处。补充了两个确认标准,已赚得、可实现或已实现。在计量方面,倾向于公允价值。六是FASB自身也存在不完善之处,由于概念框架过于详细,力求面面俱到,前后矛盾的情况经常发生。

第8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摘 要 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顺应了国际化的要求,体现了一种趋同趋势。但需要明确的是,我国会计准则是依据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定的综合因素而制定的,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着一些差异;综合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内容与形式以及不同的环境背景。

关键词 会计准则 中国 国际 差异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日益完善,尤其是新准则的颁布使得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国际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但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依旧存在着一些差异,下面通过四个方面的差异分析,进一步了解我国的会计准则,以便更好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一、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的差异

从内容上看,目前,中国的会计准则(CAS)体系内容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及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国际会计准则(IAS)体系内容包括“编报财务报表框架”,41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34项仍有效)和30项解释公告。

从财务概念框架角度上,中国会计准则中没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会计实务中出现问题就制定新准则或修订旧准则,没有一个很好的会计框架体系。出现会计方法的前后不一致、断裂不连贯,难以理解,各项会计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而国际会计准则(IAS)以“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作为制定会计准则参考的概念框架,对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的基本假设、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规定是制定会计准则前事先明确的。这些政策很好的保持了各会计准则之间的内在逻辑统一,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且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分别,明确规定“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且不具有会计准则的效力。

二、会计准则体系的差异

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准则对各项具体准则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基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相对比较概念化,属于指导性形式,并不列出具体会计实务的相关处理流程和具体操作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IAS)体系的主体为国际会计准则,其作用是对会计实务进行具体的规范和指导;解释公告的作用是对会计准则应用进一步的解释,而 “编报财务报表框架”本身不是一份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不对任何特定的计量和列报问题确立标准,框架的任何内容均不支配特定的国际会计准则[1]。

相比之下,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发达且相对完善,基本都建立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制定和使用会计准则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规范、指导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的发展。国际会计准则(IAS)所采用的是“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IAS)的组成部分,因此其在法律地位上讲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是单纯的理论概念框架。而中国并没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IAS)所采用的 “编报财务报表框架” 中国采用了基本准则予以代替。此外,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相对较短,中国制定的会计准则主要是立足于中国自身的客观经济、法律和社会环境,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正由于中国同世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所以国际会计准则所涉及到的经济、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和广泛,而中国的会计准则也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会计准则形式的差异

由于中国会计工作环境会受到文化、经济、法律等因素影响,中国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会计信息等方面的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存货准则上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存货的范围不包括:在建工程、金融工具、牲畜、农林产品、矿产品。我国2006年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范围不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比较而言,国际会计准则对存货规定的范围比较清楚,也比较容易操作;我国存货准则规定的存货不包括的范围比较狭窄[2]。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存货的确认,没有规定相应的条件。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即该存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对存货确认的条件更具体、更明确。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重置成本作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而我国2006年新的存货准则规定对于企业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只允许企业根据持有的材料的不同情况,选择合同价格、一般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进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还有如借款费用准则的差异。国际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为取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进行的筹资安排可能使主体获得借入资金,并在该资产部分或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支出之前,承担相关的借款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的支出之前用作临时性投资。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自这些资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应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扣除。而我国的借款费用准则没有考虑在借款费用中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规定,在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发生较长的中断期内,可能发生借款费用。这些费用属于持有部分完工的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因而不具备资本化的条件,应暂停资本化。但未规定较长中断期的时间界限。我国借款费用准则明确规定这一期限为超过3个月。

参考文献:

第9篇: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范文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该准则以国际通行的实体理论为基础,以控制为确定合并范围的依据,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对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基本解决了我国现有公司结构情况下报表合并的主要问题。但笔者认为,该准则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主要探讨在一些情况下,合并报表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

(一)母公司理论。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延伸和扩展。其编报目的是从母公司的股东角度出发,为母公司股东利益服务,而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排除在外,把它看作是公司集团主体的外界债权人。依据该观点,集团主体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和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仅指母公司拥有和所得的部分。

可见,按母公司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完全是为母公司现存和潜在的股东服务的,这正迎合了大多数合并企业的需要。母公司股东最关心属于自己份额的净资产,要据此来评价自己所有权的价值,并作出相关的决策。因此,在会计实务中,这一理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内,都建议采用该理论作为合并业务的理论基础。从母公司理论看,合并报表涉及合并范围时,通常是以法定控制为基础,即以拥有多数股权或表决权决定合并范围或通过控制协议确定合并范围,服务对象和根本出发点确定为母公司股东本身及其利益。

(二)实体理论。实体理论指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强调合并报表是为企业集团各成员构成经济实体服务,把子公司所拥有的少数股权都视为集团这一主体的股东权益,对所有股东视为统一主体的共同所有者。该理论认为,虽然集团内的多数股权与少数股权投资有多少之分,权利有大小之别,但同属于一个经济实体,计价的方法应该一致,利益的分享必须同等,列示的地位不分高低,不应过分强调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实体的观点编制的,对于构成企业集团的多数股权的股东和少数股权的股东,均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在实体理论下,确定合并范围应以企业集团能否控制为标准。

(三)所有权理论。对于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来说,都不能解决隶属两个以上企业集团的企业的合并报表编制问题,所有权理论正是因此诞生。所有权理论是指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既不强调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制关系,也不强调企业集团的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实体,而是强调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对另一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可见,所有权理论更多的是强调投资公司股东的权益,即对被投资公司财产的终极索取权。在这种理论下,对其拥有所有权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当期实现的损益,均按照实际拥有的股权比例合并计入合并报表,即采用比例合并。

二、我国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

我国第一个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专门准则是1995年2月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表1)1996年我国财政部了财会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规定对于特殊行业(指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其会计报表必须作为企业集团财务报告的附件予以披露。1998年颁布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及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财会2002年18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做出了规定。针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对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比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新准则最主要的突破是更加强调“控制”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这一点在整个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三、我国合并报表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控制”定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国新准则中控制的定义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鉴于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准则制定过程已经认识到“控制”的重要性,建议借鉴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原则是对“控制”概念的补充。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或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等。如果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就应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又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列举了母公司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断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例如,当前股权分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企业即使不满足拥有多数表决权或者准则中所列示的四种情况,但仍然实质上控制着被投资企业。另外,新会计准则强调以控制为标准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并未明确说明。由于有关时间规定比较含糊,缺乏操作性,按照这条规定,上市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可能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不合并财务报表,这样无法反映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

根据以上问题,首先建议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以对合并范围进一步规范;其次可以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将“少数”与“较大份额”这些主观判断词进行客观量化。即当母公司为投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母公司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与该被投资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差达到某一数额时,则视为母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公司的控制权,应将其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当然,这个比例差具体是多少才能说明母公司实质上控制了该被投资公司,应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的构成及分散程度等实际情况而定,以期更好地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作;再次在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建议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的表决权资本数。

(二)“暂时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未对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进行规定,没有将暂时控制的子公司同长期控制的子公司区分开来,这样不仅为某些集团公司管理者处于特定目的,在关键之时买进或卖出子公司股权来调节合并报表范围找到合法的理由,同时因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大量股权的投资应在“短期投资”中进行核算,没有理由将短期投资的被投资单位合并到报表中来,这会给准则的执行以及会计、审计实务带来众多麻烦,显得杂乱无章。

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会计准则都对“暂时控制”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并明确指出暂时控制的子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还是应该补上将暂时性控制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报表范围之外,并借鉴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暂时控制”给予详细的规定,可将时间界定为一年。

(三)合并范围变动的问题与建议。近年来,上市公司购买、处置子公司等行为而引起的产权结构变动事件频频发生,使得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合并范围也频繁地发生变动。而合并范围的改变,使各期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主体范围不一致,从而导致各期合并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和一贯性,这就使本已可能失真的个别会计报表在合并后再一次产生信息失真。虽然我国新准则的制定中已经注意到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对于报表信息的影响,对报告期内子公司的添增、处置事项做出了具体可操作性规定,但其规定都属于原则性的,弹性很大,留有较大的会计操作空间。如存在通过收购其他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使其成为控股子公司,来扩大会计报表合并范围;通过转让所持有控股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来缩小会计报表合并范围;通过资产置换,换出业绩滑坡的子公司,换入业绩优良子公司或优质资产以及采用新设立子公司,将子公司关停、清算、注销、拟出售、拟清算、拟减持股份或形式上不符合纳入合并范围的法定条件等,来增减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再者,合并范围的变动必然会对整个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的一贯性、可比性和质量。如果合并范围被肆意变动、变更操作被滥用,将会加剧已经非常严重的会计报表信息失真问题,由此会产生极其严重的信誉和信用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