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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和调换,并由本公司(单位)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住宅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________
投诉部门:________
八、物业管理
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________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单位)对提供销售(配售)的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做出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联系人:________
办公地点:________
工程质量承诺书(一)
本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愿承接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装修工程。
本人自愿向深圳市网安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纳装修合同款_______________的10%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业主对本人的施工不满意,并向网安居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本人自原服从网安居公司的安排,将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无条件赔偿给业主,并接受业主终止合同的处罚。
网安居公司只作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装修合同的见证人,并负责保管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又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特此保证
此保证书一式三份、业主、网安居及本人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工程质量承诺书(二)
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投诉部门:×××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办公地点:×××
九、公司为各业主建立维修台帐,如需查询维修记录请到物业公司工程部。
工程质量承诺书(三)
本公司对贵单位建设的 外墙真石漆工程作出如下承诺:
1、保质期承诺:
本公司提供高品质产品和高标准施工及服务,能确保本工程真石漆的质、色保持期达 年以上。施工工期在贵方规定合理天数内完成(除人类不可抗拒天气因素外),配合土建一起完成工作量。质量确保优良,争创“ ”。
2、质量保障:
原材料控制
所有原材料都按分供方实行定点供应,每批进厂原材料都严格检验。
生产控制
采用真石漆专用生产设备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进行批量生产,并保证产品质量及时供货。
色差控制
因真石漆采用天然砂进行配色,为确保每批次间尽量少的色差,本公司采用国内最大容量的真石漆专用生产设备,每次可生产5—6吨,以确保每个立面的颜色一致性。
质量保证
本公司生产的外墙真石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必要时可参考留存封样,共同确定委托第三方法定认证机构进行确认后)由本公司负责承担用户的经济损失(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随供料提供)。
3、施工质量保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装饰工程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国家标准实行全面质量监控。
严格工序质量把关,掌握底漆、真石漆、面漆喷涂时间间隔,干燥程度及单位面积的喷涂量,严格按外墙真石漆的耗漆量喷涂,可从此工段结束时的面积大小,用漆量多少来推算进行监控。
喷涂质量要求,同一涂层色调一致,不得漏涂、透底、厚薄色泽均匀,不得沾污,接缝处不应出现明显喷涂接痕,纹理真实、套色喷涂分布均匀。
施工过程中,密切与业主及施工队伍加强联系,派技术人员进行施工队监督及辅导,及时反馈各方面施工要求及信息,确保施工保质按期地完成。
甲方和监理公司须派专人,不定期,不定地点对下面的施工队进行过程监控。
严密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涂装工程达到优良工程要求。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控制要求。
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占用尚未形成的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以外用地的,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城市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抄告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提出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遵循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运行需求,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对不能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工程,开展有计划的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控制道路挖掘规模和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超出前款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已规划的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横穿道路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随同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的建设工期;
(二)向城市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时,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城市地下管线单独施工时,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信息,设置城市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三)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四)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不得擅自掩埋或者进行临时处理后回填,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
敷设燃气、热力、高压电缆等高危地下管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施工许可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实施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与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施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要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井室封填。
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拆除或者封填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四章 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
第五章 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警示标志,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进行及时修复更新;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核实和处理举报;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根据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地下管线事故抢修;
(七)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完工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由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及时恢复道路原状,保障道路通行,所需费用由破路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掌握城市地下管线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网的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和要求,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地下管网信息采集、监控和数据应用服务等多种功能,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网信息数据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所属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或未建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不明城市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权属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测量数据。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监督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好无损。
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专业图上,并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其有关档案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管网工作。对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部门的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建设、维护地下管线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协调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的,处预埋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工程造价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较大的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他建制镇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用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计划用20xx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还包括:20xx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各地由地下管网问题引发的城市内涝、道路塌陷、管线爆裂等事故呈高发态势。由于不掌握地下管线的基本信息,城市道路屡屡开膛破肚,不少城市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马路拉链。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构成状况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到底是什么样,目前看,恐怕没有哪个城市能完全说清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贺明说。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设计单位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已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的,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共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机构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项工作应当在*年底前完成。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经批准收取服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度,并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即将颁发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的规定强签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组织制定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2、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到*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原则上都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服务。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的其他城市也应当逐步设立。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要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从*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的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同时,要修订《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规范管理。
2、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的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结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监督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的规定。凡违反这些规定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罚。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行政审批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建设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对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建立起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靠市场机制自身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废止;对于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并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的失职追究制度。
2、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既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并尽快解决其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为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3、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配合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或者执法有误时,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其改正。
八、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成立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的工作安排,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方案,将整顿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明确各级、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对于工作迟迟不能有效开展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组织方案,于*年5月底前抄送建设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部建筑管理司)。
2、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1)*年4月到6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年6月底前自行改正,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年6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作出处理。
(2)*年7月到12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省、自治区的抽查率不低于10%),并于9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部将在今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到有关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3、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将查处招标投标、承包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详见附表),上报建设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4、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善于抓住案例、剖析案例,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章建制,努力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5、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认真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6、要高度重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凡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计划,采取措施,以各有形建筑市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形成全省(自治区)联网,并于*年底前与"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联网。
一、新井建设期间的管理
(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矿井建设的首位
新井建设期间安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设单位和施工项目部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各自对自己的上级负责,并对本单位隶属的行政部门负责;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与施工项目部之间均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无行政隶属关系;三是围绕项目建设这个中心,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具有综合管理协调职能;四是建设单位、各施工项目部接受工程所在地区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管理,同时各施工项目部又接受其本部所在地区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管理。抓好基建阶段安全生产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逐步完善该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分工,职责清晰,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是矿井建设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其分管的安全范围负责,对总经理负责;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分管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部室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对本部门负责人负责。逐步完善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有关内容汇编成册,人手1份,使每个员工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到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管理有序,考核有据。
2、逐步完善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体制。严格招标制度,避免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每一项单位工程在招标时,该公司都组织对拟投标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等级、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察,凡资质级别不够、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以及近3年发生过重大事故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警告者,不准参与投标。评标时,将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为评审的主要内容,适当增大分值,优胜劣汰。同时明确建设、施工双方的安全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双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职责范围不清和管理扯皮现象。为此,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单位在与该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将安全管理作为专项内容,明确双方的职责。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矿井安全管理体制正常运行的关键,是切实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几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坚持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每月末,由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召开,由各部门、监理单位、质监站负责人和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区队长参加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的安全指示、指令和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听取各方汇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研究制订下一步的安全计划和措施。做到以工程建设为中心,安全为先导,全面管理,总体推进。
(2)坚持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周由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技术、机电、监理单位、质监站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稳患,严格按照有关原则进行整改处理,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3)开展工程施工安全评比活动,奖优罚劣,激发施工单位搞好安全施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针对目前煤矿用工现状(施工人员中70%~80%是农民轮换工,其文化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较差),在工程施工中,深入开展规范施工操作、干标准活教育,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经该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商议,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处罚条例,特别是在矿井“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问题方面,加大安全教育和经济处罚力度,从而使违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5)全方位,多层次管理。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的同时,考虑安全施工需要。建设单位从领导到员工在抓工程管理的同时,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监理单位在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同时,把安全监管作为一项主要工作职责。质量监督单位在行使质量监督权的同时,不忽视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在组织生产时,从项目经理到各区队、班组,实行谁抓工程谁管安全,谁负责施工谁负责安全,谁执行操作谁保证安全的管理模式。
(6)坚持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质量、进度、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矿井建设过程中,狠抓安全生产,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事故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宁可不要进度,也要保证安全,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了施工安全。
(7)强化安全培训,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观念。为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狠抓安全教育培训。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持“双证”上岗,未经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参与工程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同时公司聘请安全专家到现场进行授课培训,派专人到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考察学习。通过强化培训,使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逐步形成了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为安全的良好局面,给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始终把严格基建程序贯穿建设全过程
新井建设作为集团公司资源储备的“先头兵”,承担着集团由大变强跨越式发展的重任,任务光荣而艰巨,完成新井建设也是每位创业者无上的荣誉。一是坚持规范建井。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三严格”、“六落实”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审批程序。从项目工程的批准立项手续到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等各个阶段,均由具有甲级资质煤炭工业部济南设计研究院编制。矿井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等建设性报告均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施工程序。所有单项、单位工程均办理了开工报告和质量委托手续,开工前均已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完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我们对所有承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无证、违规和不具备条件的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对所有的合同均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并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通过。严格检查验收程序。按照加强过程控制,严格检查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旬检查、月验收”制度,加强工程现场检测检查,通过严格的检查验收,保证了工程质量,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矿井从开工建设以来,就明确了项目负责制,项目第一负责人对矿井建设负总责,同时配齐各专业管理人员,保证人员数量和质量,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工程创优目标。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对主要工程施工队伍、设备、监理单位的确定,全部采用招投标方式,严把施工企业资质关,降低工程造价,杜绝无证或越级施工工程,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通过招标选择了中煤五处、中煤三十一处、中煤七十一处、中煤特凿公司、兖矿新陆公司等一批全国煤炭行业知名施工企业,为矿井攻克技术难题,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工程招投标方式,为新巨龙公司节省了大量建设资金。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矿井择优选择了济南煤炭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作为总监理单位,对特殊专业工程又选择了北京煤炭研究院监理公司、平顶山中平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同时为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专门制定了《矿井监理管理办法》,明确对监理的考核奖惩,并严格落实兑现。充分发挥监理公司作用,在施工现场严把工程质量关,重要工程、关键部位24小时旁站监理,提高了工程质量。落实工程管理合同制。矿井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均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标准合同文本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统一编号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各方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认真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落实工程项目抵押金制和会战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网络计划技术对工程项目进行编排,找出关键线路,确定重点工程,制定工程形象管理目标,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定考核办法,交纳风险抵押金。工程竣工验收后,严格按文件考核兑现。在关键性工程上,及时组织工程会战活动,制定活动内容、目标、联责人、考核办法,并严格考核兑现。落实生产平衡会制度。利用每周一、三、五召开所有监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加的生产平衡会,及时平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按计划组织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并及时组织落实集团公司月度平衡会会议纪要精神,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坚持质量建井。加强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强化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做到“一工程一档案”,图纸完整、资料规范、归档及时。从工程原材料入手,加强工程原材料、构配件管理,特别是关键部位和环节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目前已经竣工工程优良率达到77%,其中获得省优单位工程25项,整个矿井项目,计划明年申报鲁班奖。
三是坚持绿色建井。矿井设计之初,我们就确定了矿井建设要遵循“环保与矿井建设同步,矿井建设与生态建设统一,矿区发展与区域发展融合”的思路。选煤厂原煤不落地,洗煤采用闭环工艺,实现污水零排放;规划了高科技含量的污水处理厂,通过混凝、澄清、过滤、消毒相结合的工艺净化方法,使水质达到生产、生活用水标准;生活污水规划采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对采煤塌陷区进行预先处理的研究,计划通过实施景观重建和土地复垦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建成当地较有特色的自然景区,打造开放式农、林、渔、游相结合的特色农业经济链条,实现采煤塌陷区的生态和谐和经济发展;实施煤矸石充填新技术,以矸换煤,在减少地面沉降的同时,减少矸石对地面环境的污染。
(三)始终把科技创新作为矿井发展不竭动力。新巨龙公司矿井建设历程,就是一个攻坚克难、科技创新的过程,从建井初期的“四个世界第一”,到如今技术创新、小改小革、现代化管理成果、科技论文奖、qc小组成果、科技专利等科技成果层出不穷,都印证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建井以来,我们围绕灾害治理、节能减排等关键技术难题,坚持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形成了开阔的产学研联合体系。一是加强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攻克技术难题力度,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小改小革等项目应用和推广,提高矿井自动化控制程度;二是加大科技奖励力度,重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鼓励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科技创新、小改小革竞赛,不断推动矿井发展。今年我们对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条件研究、高温热害条件下煤层自燃成套防治技术研究等十六项科研项目进行攻关立项,并在矿井水害治理、高温热害治理、地压防治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该公司完成技术创新成果187项,创建井以来的最好水平,累计奖励金额130余万元。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率。其中:深井大断面巷道与硐室软弱围岩控制技术,直接节约维修费为230.4万元,间接效益为3亿元;大断面岩石巷道快掘技术,为矿井投产节约10个月时间,累计经济效益可达2400余万元;矿井地温热能利用,水源热泵系统,年节约能源费60.5万元;生活污水生态治理技术,年
节约自来水费143万元,年创经济效益86万元;供冷防尘管路系统优化节约资金10余万元,科技成果的开发不仅缩短了矿井投产期,解决了制约矿井建设的诸多难题,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二、生产转型期间的管理
(一)把经营管理作为矿井转型期中心工作
矿井处于由基建向生产转型的重要时期,经营管理是企业的核心,做好经营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因势利导,节支增收。通过积极借助毕马威、东方君和等外部机构力量,加强工程预结算管理。新巨龙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查253份,审查资金23583.8万元,审减节约资金1719.72万元。通过委托理财共计收益1747.83万元;通过合理掌握银行存贷款政策节省8万元财务费用,实现利息收益773.96万元。同时合理调度设备,积极开拓融资租赁渠道减少了新巨龙公司短期内的一次性资金投入量,缓解资金使用量,达到融资的目的。通过多方面协商,为该公司节约水资源费56.6万元,减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11.6万元。二是风险控制,平稳有效。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经理层牵头,动员各级员工营造良好的控制文化,在内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按照内控的三大目标和五大组成部分,以规范的内控操作方法,实行对经营管理中各种风险的逐级控制。三是财务流程,样板模式。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和毕马威事务所的合作,共同制定了完善的财务流程体系,从而为财务核算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实现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前置化”、“全程化”和“信息化”。新巨龙公司一届二次董事会上集团公司领导将其确认为新矿集团财务管理模板。四是预算管理,分级负责。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初步建立了“专业负责,分级管理,综合平衡,责权利相统一”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推行以现金管理为中心的全面预算管理,保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参与预算的制定和执行,通过年度业务计划与年度预算的衔接,使资源得到合理优化的配置,确保了企业的目标的实现。五是成本管理,节约降耗。该公司在成功实现由基本建设向生产经营转变后,结合矿井的高温、出水量大,洗煤厂委托管理和专业化队伍多的生产特点,实行了工程核算和成本核算的双轨并行体系以及立体交叉的核算模式:一方面分生产环节进行成本核算,通过吨煤排水费、吨煤降温费、吨煤提升费的核算,从而可以分环节的分析和控制综合成本;另一方面各成本项目和各个生产单位,可以分单位、分项目的进行成本控制。六是物资管理,节约规范。物资管理方面通过优化物流程序,减少了物资储备的资金占用,提高了物资的运行和使用效率,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和生产成本,在新建矿井率先使用浪潮物资系统。七是服务外包,利效双收。通过积极推行“服务外包”管理模式,将企业的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利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业务,从而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标。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置企业管理机构
新建矿井人员配置坚持一岗多责、一职多能,根据井型大小,分别核定机关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管理机构,不能要求与集团公司管理部门的完全对口,有些专业口可实行大部室制的前提下,内部增设相关专业。按照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矿井可设置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经营管理部,负责计划、审计、物资管理等工作,其中财务、审计人员可吸收外部优势资源,如毕马威、普华永道等国际知名机构为公司提供服务。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可从新井职工聘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及社会保险等工作;党群工作部,负责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以及共青团等组织的日常管理;办公室、工会等常设管理部门。
在管理手段上要广泛应用计算机,实现生产系统自动化和集中化控制。矿井调度中心要将胶带运输机集控子系统、综采工作面数据传输系统、供电集控子系统,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子系统、矿井通信子系统等多个子系统集中控制,统一管理。能用微机控制的岗位一律做到无人值守或集中化管理,不设岗位工
,只设巡视检修工。经测算每减少一名用工,全年节约费用5万元左右。加强企业管理现代化建设,加大投入,推进管理信息化,按信息化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经营流程,提高生产和管理效率。健全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煤质、安全质量标准化等专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组织生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完善工资分配方案,加强考核奖罚,调动职工积极性。
(三)打破常规改革用人用工和分配机制
建立新井用人用工新机制。新井主要采取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劳务输出的方式解决劳动用共需要。除筹建初期所需人员,投产时聘任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采掘设计、地测、机电、生产调度、通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调入制,为新井在册职工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准调入,实行劳务输出。新井调入的在册职工控制在用工总量的8%以内,劳务输入人员与新井在册职工享受同等工资和劳保等福利待遇。劳务输入方式不能满足用工需要时,大胆引入对外发包工程的方法解决。
新井机关人员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公开选聘,可以在新井在册职工和劳务输出人员中聘任,也可以从集团公司其它单位选聘后输入或调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做到能者上、庸者下。提高新建矿井在册职工和劳务输入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发放交通补贴,在册职工和劳务人员可以实行集中轮休制。新建矿井做到高效益、高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可比集团公司现有矿井职工平均提高20%-50%,吸引职工进入新井。
劳务输入人员和新井在册职工担负同样责任,由新井统一分配和调整工作,其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劳务输入人员因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返回原单位待岗;达到退休年龄,一律返回原输出单位。新井劳务人员的输入由集团公司劳动力人才市场统一办理。新井根据需要提出劳务用工工种和数量,劳动力市场在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中择优选择输出队伍和人员,并经原单位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劳动力人才市场分别与新井和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输入、输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间一般为5年。新井根据协议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每年对劳务输入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通过集团公司劳动部门退回原输出单位。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对输出职工进行输出前的转岗培训,职工输出期间的档案、奖罚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输出职工的社会保险金,协助新建矿井做好职工日常管理。
(四)创新管理形式完善工程外包办法
按照建设高效现代化矿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总体目标要求,努力降低安全生产管理成本,在矿井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中,研究应用了单项项目承包和托管运营管理模式。
1、托管运营模式。按照“资产与经营两分离”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对选煤厂实行托管运营,实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优势,达到资源、人才的合理配置,降低了生产、管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2、项目承包模式。对地面单项工程和井下部分生产项目实行委外承租方式,由新巨龙公司和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后,具体生产管理由承租方自行组织实施,新巨龙公司负责对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大大减轻了该公司的管理压力和降低了经营成本。
(五)把文化建设作为企业管理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