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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城市容环卫杯”竞赛活动为抓手,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
1、进一步彰显“*城市容环卫杯”竞赛实效。市、区要继续以“*城市容环卫杯竞赛”为有效载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创新竞赛内容和载体,突出重点亮点,细化检查评比标准,健全奖惩制度,彰显竞赛实效,不断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市场的竞争力,社会的号召力。今年,要突出抓好环卫设施设备规范管理、余泥渣土管理、轨道交通建设高峰期道路环境卫生整治等项目的检查监督,抓好“垃圾焚烧处理厂监管”和“餐厨垃圾管理”等新增设项目的检查评比,继续加强道路清扫的密度和冲洗频次,在基本消除可视垃圾的基础上,消除道路泥沙、扬尘多,人行道污垢厚重等现象,提高道路清洁度。同时,要顺应数字化城管要求,探索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纳入竞赛计分外,要及时上报城管指挥中心,纳入数字化处理评价系统,使存在问题处理不积压。
2、建立健全清扫保洁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继续协调建立健全环卫清扫保洁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根据科学测算的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价格标准,报请市政府提升清扫保洁外包单价;努力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坚持“特区内外一体化,市、区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将市政道路及可实施机扫的街道全部纳入机扫范围”原则,提高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门槛”,将机扫能力作为参加投标的重要前提,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力争到*年底,特区内市政道路平均机扫率达到60%以上,特区外达到40%以上;2009年底,特区内达到70%以上,特区外50%以上;2010年,全市平均机扫率达到80%以上。
3、扎实推进环卫设施设备清洁行动。贯彻落实《环卫设施设备清洁行动方案》,全面实施整治行动,规范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和管理,逐步淘汰环卫手推车,加强垃圾转运站(桶屋)管理,整治垃圾运输车辆,整治大型环卫设施及环卫基地周边环境,将环卫设施设备对市容环境的污染减至最低程度。今年4月10日之前,各区要将辖区内环卫设施设备彻底清洗一遍,清洗标准要高,要精细,重点加强对垃圾车污水收集槽、排污口以及垃圾屋外墙等盲点部位长久积存污垢的清洗,做到不留遗漏,不留死角。同时强化长效管理,规范设施设备清洗的时间及频次。各区要每天组织对辖区各街道、社区、清洁服务单位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扣分扣钱范围,环卫设施设备的管理情况要纳入环卫招投标条款。市“*城杯”竞赛办每月将各区环卫设施设备清洁行动作为竞赛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下发督办函,在《*特区报》、《*商报》等主流媒体上不定期予以曝光,在《*晚报》上连续曝光,特别严重的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对整治取得明显成绩的,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表扬先进,典型引路。到今年6月底,督办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清洁状态。远期要达到环卫设施设备标准高、数量足、整洁完好、设置科学、功能完善的长效目标,达到*、*的管理水平。
4、倾力改善特区外环境卫生状况。以筹办大运会等为契机,*、*及*区要全面梳理分析环卫工作现状和问题,列出需突破的重点难点,提升管理理念,提高环卫标准,努力构建特区内外环卫工作一体化管理机制。一是今年4月底以前,要将辖区内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全面清理,以配合“清洁*月”活动顺利开展;二是要争取与坂田、龙城街道一样将清扫保洁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以财政投入为主,卫生收费为辅,并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卫生费不挪作他用;三是要排出推进清扫保洁市场化时间表,不断调整优化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队伍,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区今年6月份之前力争将辖区内全部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纳入市场化管理;四是完善责任和监管链条。街道城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明确环卫管理责任人,实施辖区环境卫生全覆盖管理。
5、重点保障黄金周及重大活动期间卫生。大力抓好黄金周及文博会、高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卫生整治,特别在今年我市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期间,各区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大力整治辖区内环境卫生,重点做好活动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建立应急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保障此项重大庆祝活动的顺利开展。
6、重点提升公路、高速公路、城门关口、水域等区域环卫水平。积极协调公路部门通过加大环境卫生资金投入,增加保洁人员配置和提高清扫保洁频次,将过境公路纳入与市政道路相同的质量标准和作业规范体系,力争通过市政府明确该项要求。同时,从本月起,市“*城杯”竞赛办每月安排2至3天对公路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办公路部门整改,若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督促交通部门整治,效果仍不明显,则通报市、区政府,并请媒体曝光;继续通过检查督办、下发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强化高速公路出入口、边沟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强化城门关口、铁路、河道、海域、待建地、预留地环境卫生管理,达到清扫保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目标。
7、强化余泥渣土管理。今年是全市“轨道建设”高峰期,余泥渣土量激增,必须通过规范工地源头管理,与交警、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联通机制查处车轮带泥、超高超载、沿途撒漏泥头车辆以及建立土方需求调配机制等措施,有效抑制“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渣土污染;大力推动全市渣土受纳场设置规划建设,加快水径受纳场建设步伐,解决我市渣土出路问题;强化长效机制,显著降低扬尘污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冲洗道路两旁行道树上板结的尘土。
8、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运行体系。进一步推进清扫保洁、垃圾运输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今年特区内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率要达到95%。特区外达到80%。同时,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是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容量调查,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奠定基础;二是对目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服务的企业进行重新梳理,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得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三是对于新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应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参加招投标;四是对已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核发许可证时,应征询被服务单位的意见;五是加强对已经行政许可服务企业运营过程(包括项目人员投入、作业时间、作业程序、设备投入、人员考核、应急能力、制度建设等)的监管,并将监管结果作为再许可或退出条件之一加以考核评价。
9、加强建筑立面的环境卫生管理。借鉴*经验,采用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措施,推动业主和物管公司加强建筑立面的环境卫生管理,实现环境卫生“空地一体化”。
10、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执法队伍要强化环卫专项执法力度,环卫执法纳入城管综合执法量化考核。特别是街道城管执法队要按照责任辖区进行日常巡查,依据职权查处乱丢乱倒垃圾、翻拣垃圾、乱摆卖及余泥渣土污染等违法违章行为。同时,今年要积极探索采用小额罚款进行环卫委托执法的新路子。
二、全力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打造一流的环卫硬件系统
11、建立先进的垃圾收运系统。市、区环卫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工作。去年建成的343座垃圾转运站要在*年6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营,其余增建站点必须在*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再次重申规范新建垃圾转运站的运营管理,完善市场化垃圾收运系统;推广车载桶装密闭式的垃圾收运模式,逐步淘汰吊桶车和后装式垃圾车。特区内自*年1月1日起,特区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吊桶车运输垃圾。特区内自2009年1月1日、特区外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后装式垃圾车。随着新型垃圾转运站的投入使用和车载桶装密闭式收运模式的推广,各区务必达到“垃圾不落地”的管理目标;做好*大运村等区域引进封闭式垃圾管道自动收集系统进行试点的协调、监督工作;完善我市粪渣收运、监管方案,规范粪渣清运市场;与市规划局联合《*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并组织实施。
12、加强公厕建设、监管力度。完成《*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报送至市法制部门,重点推动沿街商场、宾馆、酒楼等公共场所业主和经营者配套建设、提升和开放公厕,完善全市公厕管理系统,解决群众上厕难问题。同时,对现有市政公厕继续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着手编写*公厕使用等“指引”,在网上,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
13、加快环卫大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市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园)系统布局规划(*—2020)》,督促编制*、坪山、白鸽湖环境园详细蓝图规划;做好清水河大型垃圾焚烧厂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克服困难,加强协调,确保市新卫生处理厂、粪渣处理厂及进场道路竣工并投入使用;加快郁南、吉岗采石场边坡整治工程建设,力争*年6月底完工;推进综合厂电网接入系统改造与厂区环境改善项目进度;继续推进南山垃圾焚烧厂、*老虎坑填埋场二期、平湖垃圾焚烧厂一期等工程扩建以及*大工业区垃圾焚烧厂、白鸽湖垃圾焚烧厂、坪山垃圾填埋场等工程建设,今年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保持在*%以上,到2010年要达到100%。
14、继续做好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规范环卫工具房设置,参照建设部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完成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配置;规范公厕设置,根据《*市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园)系统布局规划(*——2020)》和《*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的要求完成公厕设置工作;规范设置果皮箱,对全市市政道路的果皮箱设置情况进行普查后,按《*市环卫作业规范》进行整改,完成增设和更新工作。
15、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各垃圾处理设施环境达标检测考核评审,确保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达标排放;禁止下坪场的受纳未经批准的特区外生活垃圾;完成*大工业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补贴费标准测算工作,研究解决南山、盐田垃圾焚烧厂签定特许经营协议谈判中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全市监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双向交流,不断总结监管工作经验,促进全市监管工作的标准化、统一化。
16、规范环卫专业车辆管理。以修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行政许可条件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办证行为。委托*、*开展垃圾运输车辆办证工作,做到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分类许可,争取下半年起禁止对个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准运证;特区内外均要成立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小组,对部份垃圾运输车安装GPS监控系统,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入口处的监管,采取罚款、停运、吊销准运证等处罚措施查处违章垃圾运输车辆。
三、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健全环卫政策法规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环卫软实力
17、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出台代征收垃圾处理费手续费标准及漏耗补偿政策,支付供水企业代征收垃圾处理费前期系统改造一次性投入,建立供水企业、供水“中间层”代征收手续费核拨机制,与供水企业新签订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协议;巩固并提高我市垃圾处理收费收缴率,清查特区内自备水源用户,委托相关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征收垃圾处理费;做好审核办理垃圾处理费减免复核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费欠费的追缴力度,将欠费用户信息纳入市政府及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机制;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垃圾处理费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督促供水企业相应建设完善代征收垃圾处理费系统。
18、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力争将市城管局的《*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修订为*市技术规范;配合市法制办完成《*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办法》修订并组织实施;配合市人大制订《*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并组织实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19、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开展已完成的科研成果申报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国家课题“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组织验收《*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研究》、《*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对策研究》、《*市清洁服务行业市场化调研报告》和《*市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研究》科研课题;组织开展*坑垃圾填埋场沉降监测、污染监测及环境质量评估,继续开展粪渣厂太阳能示范项目的建设工作。
20、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强调公众参与,提高市民素质。继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人行天桥等公共媒介加强环卫宣传教育工作;在有关媒体定期开设“环卫曝光台”,强调公众参与;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调动社会单位及公众参与环卫管理的自觉性,拓宽市民参与渠道;与教育部门合作,在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有关爱护环境卫生课程,从小提高学生素质;与旅游部门合作,在机场、港口、车站、码头以及旅游车辆上加大环卫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对外来游客的宣传;在全市推广西乡街道办“多元共治”经验;借鉴*的经验,组织力量对筹建环卫宣传教育基地进行调研、论证,力争尽快立项。
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垃圾减量化工作
21、打造循环经济。完成塘朗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一期工程建设,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引进社会资本,在水径余泥渣土受纳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推动*、*两区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扩大下坪场填埋气体发电和提纯制作车用燃料使用规模,确保下坪场CDM合作项目中关于填埋气体减排指标的落实;推进综合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推进市粪渣处理厂综合利用项目,加快粪渣堆肥项目、太阳能电站、雨水收集利用池的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力争设在下坪场的餐厨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于*年底前建成投产,南山区餐厨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在*年7月前建成投产,督促*、*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区餐厨垃圾清运、处理单位,初步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推动*老虎坑垃圾填埋气体发电上网工程建成投产,推进*CDM项目合作工作。
22、开展垃圾减量化工作。加大资源节约、污染预防、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力度,延长我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期限。
五、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强化宏观管理职能,促进环卫事业全面、协调、和谐发展
23、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市环卫部门宏观管理职能。各区要以今年将启动区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大力争取建立完善区、街环卫管理机构,配置社区环卫管理专干,充实基层环卫管理力量;市环卫处已转为行政管理机构,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方法,强化履行“拟订政策、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2号)精神。全面提高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平安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平安投入,提高企业平安技术水平;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切实加强部门监管,夯实平安生产基层基础,促进全县平安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消防、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形成企业自我约束、继续改进的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升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平安保证能力;实行全员平安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平安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平安生产推进机制。
(三)工作目标。企业平安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全县平安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2015年,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等各项指标控制在市控指标以内,平安生产工作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二、严格企业平安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平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平安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平安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对一般企业绩效工资,县有关部门要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执行平安生产绩效工资制度。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平安管理、平安生产许诺、预警等平安保证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对拒不执行政府平安监察指令、拒不整改隐患以及屡改屡犯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健全企业平安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切实保证其工作开展。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贮存和运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平安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三)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厂矿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方法。并建立考勤制度。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制度的按企业不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处分;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企业全员平安教育培训。加强县、乡两级安全培训。要制定平安培训计划和方案,员工必需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建立企业员工平安培训档案。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平安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平安考核合格证书、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五)完善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旬查和企业月查等制度,并建立排查治理档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平安检查。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建立以平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和举报奖励“六到位”企业要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以文字表格形式上报所在乡镇或开发园区安监机构。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六)开展平安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自觉执行《企业平安生产规范化基本规范》AQ/T06-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平安生产规范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客货运输、渡口渡船平安质量规范化达标升级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城镇燃气、人员密集场所、机械、轻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平安评价。非煤矿山、尾矿库须在2011年底前至少达到平安规范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制定企业平安生产规范化建设推进措施。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由县政府依法关闭。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重大危险源要报县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实现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电子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发生隐患的要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防范和治理措施等向企业全体职工和周围群众公开警示,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要暂停使用,撤出作业人员。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
(八)加强班组平安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平安管理。严格实施平安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平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平安责任。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平安文化建设。
(九)落实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调度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的不论现场是否发生事故。要落实平安审批和活动平安方案备案制度。各类物流企业要加强对场站(货场)货物运输及装卸环节的平安管理,严禁擅自经营超许可范围的货物。
(十)加强职业平安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开展职业危害申报、评估和治理。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每年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少于1次。做好职业病防治,建立职业危害定期分析和评估通报制度,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凡不在规定时限申报,或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或发生2人以上职业病的依法予以重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冒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证体系
(一)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平安职能。对可能危及生产平安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置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演讲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置。因平安生产技术问题疑惑决发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置。高危行业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建筑沙石资料运输车要在2年内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推进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建设。对逾期未装置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运。县有关部门要制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具体方法。
(三)加强企业平安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需确保必要的平安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
四、强化平安监管措施
(一)强化一岗双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平安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平安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县政府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平安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平安生产工作档案。
(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健全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加对事故控制、平安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企业予以惩办和奖励。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项重点工作与基础管理工作、行业管理工作与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提高考核的效能。
(三)细化部门平安监管职责。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对平安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县发改、经委、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建管、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文化广电、卫生、食品药品、畜牧水产、乡村管理、房管、旅游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县财政、科技、法制、监察、宣传、环保、工会、科技等部门,依照平安生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
(四)加强建设项目平安管理。县有关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平安监管。应包括平安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通过验收、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县发改、经委、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建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强化属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组织对企业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平安规范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平安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开发园区平安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一类乡镇和开发园区安监机构监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乡镇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3名以上监管人员和相应装备,人员在乡镇和园区编制总额内调剂。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平安生产信息员。各乡镇和园区安监机构的平安生产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达到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规定的规范要求。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
(七)加强外包工程的平安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机构和租赁单位的平安责任。承揽工程必需具备相应资质。发包方履行平安生产协调、管理职责。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平安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平安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平安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发生事故追究发包单位的责任。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
(八)实行重大平安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县政府对重大平安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县政府安委会对跨区域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平安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备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九)严格执行平安生产约谈制度。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未完成平安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乡镇和园区、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十)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平安确认制度。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区地面挖掘平安监管。完善有关审核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管线、管道业主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管线、管道巡查和管理。挖掘城区地面前,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平安的维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依照平安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督促监管责任。管线、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线、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平安。
(十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工矿企业和建筑施工、水上运输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对事故调查演讲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严格依照事故“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对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造成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事故查处实行督办制度,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县监察部门应会同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完善平安生产举报奖励方法,公开举报电话及处理结果,疏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平安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平安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和反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和存在重大平安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加强平安生产社会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平安的舆论氛围,普及平安生产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平安意识和群众事故防范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强应急救援保证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企业,除安排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外,应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应急投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完善县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贮藏机制,加快建设县、乡级救灾物资贮藏库,分区域贮藏救援物资。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证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健全应急资源管理数据库,建立社会资源征用弥补和应急救援有偿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二)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对事故发生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的应急预案应同时抄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并协同开展针对性演练。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单位,非煤矿山、冶金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和运输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贮藏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配齐相应的救援器材、设施和装备,建立健全初始事故处置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2012年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单位预案备案率要达到100%。
(三)建立完善企业平安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平安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平安风险分析、评估。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平安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气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及时暴雨、大风、雷电、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值守工作机制,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预防、控制生产平安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六、严格行业平安准入
(一)严格平安生产准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生产许可法。不准立项、审批、提供场地等,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平安技术规范、专项平安技术作业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把符合平安生产规范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平安准入关。高危行业企业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平安评价,未经平安评价、未通过平安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平安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平安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平安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政府依法关闭。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企业平安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规范造成平安隐患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平安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定期开展平安生产现状评价和平安规范化等级认定。企业内部平安检查和定期平安条件论证。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报请上级机关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七、不时完善平安生产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平安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平安生产先进技术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平安科技研发,加快平安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换代升级。
(二)加大平安生产专项投入。县财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平安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平安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平安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县级平安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平安监管队伍和装备、平安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三)落实企业平安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计入本钱,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平安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平安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局部据实在利息中列支。加强对企业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分。
(四)建立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专项制度。积极推行平安生产责任安全。用于平安生产社会宣传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平安生产规范化推广、平安管理水平分级分类评估、平安生产奖励支出。
(五)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规范。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依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滚动使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方法,规范基金管理。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逾越责任限额的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平安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
(七)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
(八)建立平安生产工作惩办奖励制度。县政府每年将对全县在平安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平安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各级平安监管人员。
八、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平安生产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平安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平安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平安规划的实施。企业要依照各级政府平安生产工作要求,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平安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平安投入和各项平安措施到位。
(二)强制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平安生产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要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对不符合有关平安规范、平安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平安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平安保证低的落后产能,制定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同时,招商引资时应防止类似项目的引进。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平安隐患的企业,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三)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平安发展规划。确保引进的项目符合平安发展要求。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年度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平安生产责任事故,实行平安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乡镇、园区和县直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依照上级要求,凡受到一票否决”乡镇、园区和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二)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刑事奖励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分。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对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奖励处分。
(三)实行企业平安生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平安生产严重违规、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建管、银行、证券、平安等部门进行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产业扶持、证券融资、平安费率等方面予以限制,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强化县、乡镇(园区)两级“打非”工作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责任。明确“打非”职责分工,乡(镇)村两级主要负责摸排上报“打非”信息动态和协同配合工作,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履行查处取缔职责。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根据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免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严厉惩罚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行为。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演讲生产平安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的依法查处的同时。并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事故单位相关资质,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或谎报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格平安生产监管工作责任追究。为严格依法行政、查禁事故面前的腐败问题。
对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应按而未按规定上限处分的
造成不符合平安生产许可条件的对平安生产准入把关不严、降低规范。
对企业“三违”三超”违反“三同时”规定等行为应奖励而未处罚的
暂扣或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或依法关闭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对应停产、停业、停建整顿。
对将平安生产执法处分的罚款返回被处罚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