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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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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办法

第1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商务 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工商行政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9号,下称《办法》)是全面规范网上经营行为(又称在线经营行为)的国家层面的规章。它旨在落实传统法律在网络经营环境下的适用和执行,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嫁接和适用传统法律方面。办法将网络经营者区分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并将自然人列入经营者范畴,正式确立了网络经营者名称、范畴,并建立了一套规范网络经营者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规制思路与现在各国对网络商务规制的思路相吻合,即现行的法律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手段仍然应当一视同仁地延伸到网络环境,不因为经营活动通过网络进行而放任不管,也不应给网络经营者过重的负担或更加严格的管制。

不过,《办法》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规范与传统法律对经营者规范存在差异。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它赋予网络服务经营者,尤其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经营者较多的规范和监督其他经营者的责任。本文在《办法》对平台经营者规范基础上,试图对政府和平台经营者在网络经营活动规范和监督的职责作出分析和界定,以便今后在更高层次立法时,合理分配监管责任,更好地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经营环境下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办法》第二条将网络经营者分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这是合理的、科学的,解决了长期以来网络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名称使用混乱问题。同时,该条将网络服务经营者定位于“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据此,网络服务经营者分为普通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下称“平台经营者”)。普通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向用户或公众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利用网络提供传统服务的主体(如携程网等),也包括利用网络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如在线视频、专业数据服务等)。在这种情形下,网络交易发生在网络服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网络仅仅是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工具。在这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是商品(服务)经营者,它在为用户提供网络通信服务的同时,也与用户发生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呼台经营者是利用网络为用户从事网络交易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营造了网络环境下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通过交易平台服务实现的平台与平台用户之间的交易(即间接电子商务模式)。虽然平台经营也落入网络服务范畴,但是,它与普通的网络服务有着很大区别。

普通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服务本身构成网络交易,该交易主体的一方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即网站经营者),另一方是该网站上的用户;交易内容多为网络服务或(和)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也存在网络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服务交易目的是支持和服务于平台上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网络交易。这使得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这样,在网络平台上发生两种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网络服务交易: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网络交易。

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是服务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商品展示、网络合同缔结、履行等相关的信息存储、传输服务;平台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许多交易平台初期是免费的,逐渐走向收取基本的服务费或对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尽管平台是用户从事网络交易的前提或基础,但平台经营者并不介入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之中,成为某一方的当事人。因此,平台与用户之间网络服务关系与用户与用户之间网络交易关系是相互独立的,用户之间的交易合同责任并不会也不应当牵连到平台经营者。当然,如果平台服务导致平台用户经营或交易损失的时候,该用户是否可以寻求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决于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规定。

平台上的用户通常分为两种:一是经营者,二是消费者或购买者。根据《办法》对网络经营者的定义,平台上的经营者,既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网络商品经营者。也就是说,网络平台上的用户之间的交易关系,既可以是网络商品买卖,也可以是网络服务。同样,根据《办法》,平台上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平台上的消费者(或购买者),则没有限制。理论上讲,平台上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成为买方(消费者),其中包括纯粹为个人消费的自然人。不管平台的消费者一方为何主体,只要平台上存在经营者,那么《办法》对网络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就自然延伸到平台上的经营者。由于平台上的经营者是网络平台的用户,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对象,而政府对经营者的规范和监督义务如何落实到平台上的网络经营者,就成为网络环境下政府对商务活动监管的特有现象。显然,《办法》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二、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管理职责

市场准入、公平交易、消费维权、规范市场、广告监管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等属于工商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互联网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也要移至网络环境下,对网络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依据国务院2008年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工商总局增加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办法》总结了全国多年来对网络经营活动监管的经验,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监管网络经营行为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办法》打破现有属地管辖格局,建立协同管辖制度。根据《办法》,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三十二条)。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管辖的依据是“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办法确立了以网站经营者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其原理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要查处违法的经营行为,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最便捷和恰当的。当然,这样的管辖规则对于自主经营型网站来讲没有问题,而一旦适用于交易平台,那么网站(即)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上的经营者往往身处异地。这样就可能导致平台上的经营者违法行为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为避免由

此引发的管辖不便,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由此,就可以解决违法经营者为异地时,由网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的不便。

这反映了过去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经营的要求。为此,工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立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以方便网络违法案件协同查处,营造一体的网络监管体制。在这方面,福建省率先开发和推行了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工商系统协同管理。

其次,《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显然,《办法》充分肯定了工商机关可以将传统职责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与此同时,为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办法》还赋予工商机关新的职责和行政处罚权。比如要求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建立网络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三十三条),在必要的时候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三十四条),甚至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三十五条)。

在网络经营行为监督方面,《办法》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角色,赋予其维护交易平台秩序的责任。首先表现为平台对用户的注册管理并规定平台的各种法定义务,然后是对其在平台的经营行为某种程度的监督管理。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有必要检视其合理性、可行性。

三、平台经营者的“管理”义务

基于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是服务关系,用户之间的交易通过平台实现,平台对平台上的交易具有技术上的可控性,因此,《办法》赋予平台经营者对用户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义务。这些管理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用户注册身份审查和验证管理

《办法》要求对用户注册实行身份审查和验证。依据第二十条,用户身份审查分两类:第一,对所有在网络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进行经营主体审查。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在平台进行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包括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这里的“经营主体身份”审查,应当理解为审查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第二,对未经工商登记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进行实名注册和验证其身份并核发真实合法的标记的义务。

(二)对用户行为的规范

《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以下两种制度,规范用户的行为(包括经营行为):第一,强制要求平台经营者采用用户协议。《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显然,该条是将签署用户协议作为平台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来规范的,并明确了协议要规范的内容。第二,《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履行建章立制义务。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的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

(三)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上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四)保证交易平台运营安全义务

《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一义务旨在要求平台确保技术安全和交易秩序,防止出现通信、信息泄露等不安全因素,影响交易开展。

(五)交易记录存管

在交易平台上,由用户自主商品信息,而所有用户的交易记录均保存于平台。为确保交易安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时间”,并规定保存期不少于两年(身份信息自用户注销起算,交易记录自交易完成起算)。

(六)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办法》第二十七条并没有强制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只是鼓励平台经营者提供这项服务。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七)保护知识产权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八)建立消费保护机制

《办法》第二十六条还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配合工商执法

平台经营者不仅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而且还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义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平台经营者义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办法》对平台经营者义务的规范建立在行业自治和政府法治相互配合与协调,以实现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管理的理念基础上,《办法》在肯定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肯定了行业自治的作用。第九条明确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可以说,整个办法既体现了工商机关的积极作为,努力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同时又注重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场环境的基本理念。笔者认为,这样的“自治”和“法治”双重规范和管理无疑是正确的,也是符合世界各国对网络商务管理基本原则的。

但是,笔者认为,《办法》确立的诸多平台经营者对用户(包括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其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需要有充分实证研究进行评价。在足够的实证数据形成之前,本文先从法理的角度,对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一些分析。

(一)用户身份审核、行为规范和监督

在《办法》颁布之前,网络用户的注册规则均由网站经营者自行决定。在电子商务初期,用户注册相对宽松,基本上由用户随意填写。这样的注册制度带来的问题是,如果用户故意欺诈或违约之后消失,就会给交易相对人追索带来麻烦。即使平台经营者不参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平台上欺诈行为难以追索现象增加也不利于吸引更多用户参与网络交易。于是,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开始实行不同程度的实名注册并利用一些方法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在网站经营者与用户直接交易的情形下,这种身份验证显然是一种保护救济措施。同时,网站也通过用户协议、网站政策等,规定网站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达到对用户行为规范和约束的目的。但是,不管怎么讲。这些协议是因为用户在注册时点击了同意而成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约。这种合约在网络实践中存在的普遍作用成为网络交易行业自治的体现。而《办法》将之推进了一步,使之作为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笔者认为,上述第一至三项义务规范实质上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对用户注册管理权、行为规范和监督权。因为《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审查“经营主体身份”,如果没有工商登记但又注册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用户,应当实行实名注册和验证其身份并核发真实合法的标记。显然,任何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当服从法律,取得相应的资质,而是否符合这样的资质是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办法》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审查义务。虽然,现在平台经营者已经开始采取实名注册和验证身份,但是一旦将之转化为法定义务时,就存在违反该义务导致交易相对人损失时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办法》规定平台“应当”缔结用户协议、“应当”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应当”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这样的规定实质上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制定规则并执行规则的权力。平台上的规则仍然是基于用户同意,而平台的监督监控,实质上也没有任何强制执行力,而仅仅源自用户的服从。平台对用户的某种制约力,只能表现在关闭账户对用户的威胁,而且这也只有用户对平台构筑的市场具有依赖的时候才起作用。没有政府或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这些自律规范必然缺乏执行力。

(二)确保交易安全义务的效力

《办法》还规定了平台的三项重要义务,即交易平台运营安全义务、交易记录存管义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这显然是将商业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吸收到《办法》中,将之规定为平台的法定义务。

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平台经营者有义务确保运营安全,合理地保存交易记录,以使网络交易纠纷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均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十九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保护用户交易记录至少两年,这一规定对于平台上交易纠纷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电子化环境下,用户之间要依赖平台上的电子记录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而两年的规定也符合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的要求。

但是,《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审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似乎超出了平台经营者服务或权利的范畴。而且,平台安全、记录安全本质上是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而任何技术的安全均可能有例外。因而需要合理分配因意外事故或第三人攻击的风险和责任。显然,《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对此作出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办法》的规定只有“提示性”,没有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规范。

相对地,《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信用评价体系”的规定较符合《办法》的地位。《办法》只是鼓励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尽管许多交易平台都有信用评价体系,但这种信用评价来源于用户自身,且其评价结果仅用于平台,因而平台上的信用评价不过是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如果强制推行的话,也存在不推行的法律后果及其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采取“鼓励”态度可能更符合《办法》位阶。

(三)平台何以担当维权职责

《办法》还要求平台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交易平台网络经营模式的法律关系逐步理清,平台经营者为用户交易提供服务,属于网络商品(服务)交易的第三方。在这种认知下,用户在其平台上的经营活动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平台经营者通常不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平台为用户交易提供信息服务和其他服务,这使得平台有可能承担帮助共同侵权责任。为此,许多交易平台积极采取自力救济措施,避免间接的侵权风险。这种救济措施主要是设置权利人的投诉机制,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时。根据“通知移除”规则⑤,采取移除和屏蔽措施,既保护权利人,也保护平台自身。《办法》充分肯定这样的措施,并将之上升为强制规定,在第二十四条两处使用了“应当”,只是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不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

第2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sun-ny”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及2021年度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以来,灵武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精神,在“放”字上抓突破,在“管”字上加力度,在“服”字上提效能,千方百计解痛点、疏堵点、攻难点,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作出了积极努力,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捷,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学习宣传情况。

为深入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安排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和政府常务会上对《条例》《宁夏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银川市对标先进深化改革打造一流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进行了深入学习,并提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意见建议。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及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日常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及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迅速掀起了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的热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美丽灵武”微信公众号开设营商环境宣传专栏,及时相关政策文件及解读、惠企政策、动态信息等;制作宣传海报200份、宣传折页3000份,在各类办事大厅、服务大厅进行广泛宣传;在市级政务大厅设置营商环境(“六稳六保”)政策宣传咨询窗口,电子屏滚动播放营商环境宣传标语口号,切实营造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二)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1.强化组织保障,工作合力不断增强。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晰责任,对指挥部进行了优化调整,将9个专项行动组调整为7个;召开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听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印发《灵武市贯彻落实自治区、银川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灵党办〔2020〕59号),确定了15个方面工作、46项具体措施;举办灵武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业务培训会,印制发放400本《优化营商环境材料汇编》;市政协开展关于“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视察暨“政府开放日”活动;召开专题安排部署会议,组织相关单位顺利完成了自治区2020年宁夏营商环境模拟评价和银川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

2.聚焦释放活力,各个领域改革成效显著。

一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电子证照入库率达98%,企业设立全程电子化率达30.5%,企业开办银行代办点投入试运行,一日办结率达到95%以上,上半年新增市场主体2086户,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审批、一日办结”,企业开办效率大幅提升。二是加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窗综合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下放乡镇就近受理,工艺简单、环境影响小项目环评专家函审制,征占地面较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施工许可办理材料精简至8项,政府投资项目最优审批时限压缩至11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最优审批时限压缩至75个工作日;环评、水保等“多评合一”事项调整至施工许可取得前办理,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制定《灵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搭建“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灵武+园区”区域评部分评价事项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已通过专家评审会,并全面推广运用评审结果。三是优化市政设施接入服务。企业用水报装由原来的6个环节压缩至3个环节,精简环节50%,申请材料由7项压缩至2项,精简材料30%以上;燃气报装实现供气企业全程代办,无外线工程企业接入时间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压缩时限60%以上。四是不断简化财产登记流程。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窗口“一窗受理、并行服务”,新开办企业一般登记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复杂登记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实现即时办结。五是推进纳税服务便利化。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新模式,推行“发票免费邮寄服务”,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投入运营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着力打造“蓝精灵”纳税服务品牌,开展线上“纳税人学堂”和“税务局长走进直播间”活动;率先在全区使用微信扫码支付方式,省去纳税人携带现金、银行卡等繁琐流程;设置简事快办、繁事专办窗口,平均缩减纳税人等待时间近20%;推行“税务UKEY”,缩减开票成本;充分利用“银税互动”平台,形成“银税抬轿”的工作合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截止目前,共计减免税费2.27亿元,自助办税服务厅“非接触式”办税近8960笔,微信扫码支付近5000笔,74户(次)企业通过“银税互动”获得纳税信用贷款4582.6万元。六是持续降低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优化金融服务环境,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成立灵武市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网商银行签订普惠金融县域合作协议,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月活动,简化担保流程,担保费率降低到1%以内,羊绒、养殖企业担保费由1.0%降低为0.8%,免除企业10%存单质押。1-9月,新增担保贷款余额1819笔4.7亿元,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争取贷款1.24亿元,累计为辖区中小微企业投放贷款23.9亿元。七是持续方便企业退出,依法强化合同执行。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累计办理企业简易注销501户;对3家企业进行了破产审查,推动无清偿能力但仍有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实现破产重组;截止9月底,共受理合同类案件3639件,结案3046件,结案率83.7%。八是加强就业服务与劳动力市场监察。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各项任务,印发《灵武市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具体措施》,通过科技创新后补助、融资担保及创业贷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方式,持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累计发放各类补贴补助2366万元,提供就业岗位12742个,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3654人;为企业减免各项社会保险费4263万元,受益企业680家,受益涉及人次56775人;简化创业贷款办理流程,精简手续,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679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息28.58万元。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31个在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下发《劳动监察建议书》12份,办理劳动合同招收备案10388人,解除备案2395人,对19家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审,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印发《灵武市政府投资类新开工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共追偿农民工工资1100万元,排查政府类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欠薪案件3件,社会类投资项目欠薪案件7件,提前完成“两清零”目标。九是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公平性。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运用统一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推行政府采购事项线上办理,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政务采购信息全面公开。十是依法保障企业公平参与招标投标。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全面实现电子化招投标,严格落实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黑名单制度,公开透明开展招投标活动,公开招标率达100%。截止目前,招标投标公告238个(工程项目161个,采购项目77个),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共开标505个(工程项目303个,政府采购项目202个),开具无挂靠、无串标、无围标承诺书1437件。精简招投标行政办事环节,按照“不见面、网上办”原则,清理工程招投标备案事前事项,精简规范流程,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备案、投标报名审核等环节,推行“文件电子化、标书在线传、保证金线上缴、开标不见面、专家在线评、交易结果网上查”的“不见面”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截至目前,房建、市政实行电子标“不见面”开标共8个项目,2020年7月1日起,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电子标。十一是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制定《灵武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完成第二批8个部门36大项行政职权(事项)划转,“一枚印章管审批”扩大到16个部门253个事项,累计办件30337件;全市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1467项,统一按照国务院“四级四同”标准部署上线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宁夏政务服务网),进厅事项1195项,基本实现“应进必进”;1133项事项实现“一网通办”,100个高频事项实现“马上办”,385项事项实现就近办,524项事项实现“即来即办”,1115项事项可不见面办理,435项事项可“掌上办”;认真开展“三减一提升”活动,完成24个部门340项事项精减,累计减少环节274个、申报材料482份、办理时限1623个工作日,清理各类无谓证明112项;推行“出生一件事”等20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一窗综合受理率提高到72.6%;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设立无人警局、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理率达到91.1%;推行“好差评”二维码评价,企业群众满意度达99.5%;12345等便企热线接转受工单7247件,已办结7085件,正在办理162件,办结率97.8%。十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突出问题治理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办理商标侵权案件3起,罚没款2.53万元;截止8月底,全市有效发明专利154件,万人拥有量5.2件/万人。十三是建立公正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有效推进网上监管体系建设,同步建立完善审管协同机制,将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及时推送到监管部门,加强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在餐饮、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等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持续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示行政许可信息7420条,行政处罚信息562条;加强重点领域企业信用监管,对3802户纳税人、12家粮食储备企业、41家环保重点企业、28家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自然人1287人次,法人139人次,限制高消费1387人次,采取司法拘留10人,联合惩戒失信企业22家,帮助18个失信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制定《灵武市清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方案》,多方举措、全力推进清偿工作。2020年我市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金额1654.65万元,清偿率为100%。十四是加快建设包容普惠创新环境。出台《灵武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修订)》《灵武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灵武市柔性引进科技人才实施细则(试行)》《灵武市备案科技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配套政策,设立50万元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成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1家,目前已培育和引进科技服务机构17家,指导企业科学归集研发费用入库2.8亿左右,推荐申报各类科技项目90余项,柔性引进各类人才100余人;推进基层文化阵地提档升级,完成10个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10个乡村大舞台改扩建工程,扎实推进“三馆七站”免费开放,上半年共接待群众13.2万人次,其中24小时智慧书屋流通6千余人次。推进“互联网+教育”,全市100%的班级使用触控一体机或智慧黑板,建设在线互动课堂、教室70间,建成与教育厅互联互动的县区级平台,5所学校被确定为“互联网+教育”标杆校;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制定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7条措施,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强化项目落地服务,共请进来蒙牛集团、伊赛集团、正威国际集团等区外企业70批348人次,签约招商引资框架协议项目15个,计划总投资36.2亿元。向300多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兑现产业政策奖补及重点工作考核奖励资金10511.5688万元。

3.加强督查检查,提升服务满意度。

由市营商办、市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通过电话调查、随机暗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营商环境指挥部7个专项行动组、各成员单位《条例》及自治区、银川市及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尤其是将窗口单位、行业服务部门作为督查检点,促进规范服务、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扎实推行“好差评”制度,切实提高营商环境服务满意度。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积极做了一些工作,也付出了一些努力,但与自治区、银川市和市委、政府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的要求,与企业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视程度不平衡,协同推进合力不够;二是简政放权力度还不大,主动服务的主动性还不强;三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监管、联合监管力度还不够大,新型监管方式未常态化展开,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尚未形成,执法交叉、重复检查问题依然存在;四是法治环境优化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第3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提升机关服务效能。在民政工作业务中,社会组织管理、养老救助服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企业、民生工作与全市经济振兴发展、社会稳定大局息息相关,局机关以此次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各业务股室的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是压实责任、优化服务,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民政政务公开和诚信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通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最大限度减少市场主体办事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用好“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省敬老院基本信息填报系统”和“省社会救助系统”。截至目前,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提速率达到了89.74%,让时限更短、效率更高、流程更优。

三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民政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一)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对征求或咨询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事项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告知相关标准、政策,对有意投资建设民办养老机构的企业及个人帮助其联系组织建筑、消防方面专家,上门服务并提出建议,同时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快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二)鼓励发展养老产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提高养老服务业社会化水平,加快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为广大群众和投资者提供优质养老服务。

(三)加强养老护理人才培育。联合天一学院共同举办为“2020年市养老护理人才培训班”计划为全市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人员、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200名学员培训,目前正在学员报名中。

(四)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时跟进市仁爱医院康养中心建设进度,目前仁爱医院康养中心主体建设已完成,进入装修环节,预计今年12月份全面完成。

四、深入开展基层政权社区建设,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为促进民政营商环境优化,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开展了对村(社区)两委调整人员的联审工作,夯实基层基础。继续督促镇(街道)开展村(社区)标识标牌散滥等问题整治,防止反弹,倾力打造清爽村居。村(社区)。“一室多牌”“满门有牌”“满院是宣传栏”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与解决民政工作相结合还存在短板,以实际行动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发展力度还不够。

二是在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方面,没能完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非接触式”服务还不够。

三、下一步打算

(一)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开养老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产业,对来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单位及个人,明确专人负责,公开办事指南,精简办事流程,全力推进我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抓好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

理并重的方针,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坚持一手抓积极应到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努力构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新格局。

第4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不仅改变着人类对信息处理、应用的能力,而且改变着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和方式。自各种电子信息手段应用于商务,人们开始用一个崭新的词汇“电子商务”来描述新的商务形态。电子商务即以网络为通信方式和商务环境,以数字形式为信息记录、存储方式的商务形式。如果说电子商务在本世纪初还是少数网络企业的事情,那么在今天,电子商务已经应用于所有的行业和企业,是企业的普遍生存形式。如果说在电子商务的初期,电子商务的形态不断变化,引发的法律问题还不明朗,各国政府多采取观望态度,或者采取放任行业探索、鼓励发展政策,那么今天,已经没有人再怀疑现行法律要不要适用于网络环境,现行政府管制措施是否要适用到网络环境。这是因为网络商务属于商事活动在网络环境的延伸,现行有关商务(商事)的法律、管制措施等均自然地延伸适用到网络环境,不因为商务手段而改变或限缩政府对商务的规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现行法律规制适用到网络环境,如何规制网络商务。

我国政府对于网络商务应当采取的基本态度是:既不因为网络手段新而放任不管,也不因为网络应用于商务后出现了各种新问题而限制电子通信手段的应用;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规制方式和手段建构网络商务的基本秩序,营造公平、有效和安全的网络营业环境,使对网络交易各方利益的保护不低于现实世界的保护水平。在规制政策方面,应当遵循世界各国对于网络商务的法律调整基本原则,即充分肯定现行法律体系仍然适用于网络空间,适用于网络交易。能够用传统或现行法律调整的就不再立新法,只有传统法律调整不了或需要新法调整时才制定新的法律。网络交易是商事活动,应当受商事法律调整,传统商事法律体系整体上仍然可以并应当适用于调整网络交易。例如公司法、企业登记或商事登记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仍然可以适用于网络经营。但这也并不是说现行法律规范和政府规制措施均可以直接搬到网络上去,而是要针对网上交易的基本特点,设计符合网络经济发展的规制模式。因此,网络交易管制必须结合网络的特点,从网络交易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交易规制的基本内容。

事实上,网络应用于商务活动也给电子商务或网络交易规制提出了新挑战、新问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才是电子商务法要研究的问题,是电子商务规制要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商务对政府规制的挑战

(一)网络多重功能和属性导致政府管理相互重叠、相互冲突

网络不仅是一种信息处理和传输工具。而且还具有向公众信息的媒体功能。这种信息传输和沟通应用于商务,又成为商务活动本身。网络既是通信媒体,又是商务本身,同时还是整个社会的信息基础设施。如果一个企业从事信息、传输、存储、即时沟通等信息网络服务,那么将被纳入我国电信增值服务范畴,受到电信管制和信息服务部门监管;网络的信息处理和传播功能导致它也被视为一种媒体,必然要接受传统的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等监管。网络的信息服务、媒体和商务三大功能往往相互交织和融合在一起,不容易区分清楚。比如,一个企业设立网站,宣传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在线订购和售后服务,是否也是信息服务,该网站是否也可以视为一种媒体呢?清晰区分这样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政府对于网络的管理或管制是根据网站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的行为性质开展的。比如,一个门户网站既有新闻等资讯,也提供在线交易服务,还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就可能受到新闻出版、商务、工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网络商务具有聚集效应,现行各个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均可以延伸并汇集于同一个网络经营行为,这不免导致网络商务管理权的冲突。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协调各个部门不同的管理权,实现网络商务政策和规则的统一,是今后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规范相互冲突、重叠,管制繁杂,就有可能束缚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可能使许多管制流于形式。

(二)网络交易信息化、网络化给政府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如果说沟通、通信、记录、证明等是任何商务活动的基本要素,那么网络能使各种商务活动单一化为信息、传递、存储、处理等信息活动,一切电子商务可以归结为网络中的信息行为。不仅行为信息化,而且主体也可以异于现实主体。网络交易不仅是远程交易,而且也是非面对面的交易,甚至是虚拟主体之间的交易。法律不承认虚假主体,法律对网络商务规制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保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如何将网络交易主体还原为真实的现实主体,让特定人承担责任;同时,法律上还要建立起将网络上信息归属于特定人,并防止其否认其网络行为的证据规则。显然,这两个方面我国还缺乏成熟的规则,这将给政府的网络执法带来困难。

(三)网络开放性和无境域性给政府的网络管辖提出了挑战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技术性,人们不仅可以异地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可以轻易地借助异域网站或交易平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样,网络主体(网站经营者或用户)行为地与对应的真实主体的住所地会出现不一致,网络行为地与网络行为结果地也可能不一致。这给以主体或行为地作为法律规制基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均提出了挑战,如何对在异域的行为人进行规制或执法是当前电子商务规制面临的难题。

因此,虽然我们承认现行法律可以延伸或适用于网络环境,但是,网络环境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现实环境,电子通信手段毕竟是一种技术存在,它给传统法律适用、司法和行政管辖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上述第一个方面的挑战实质上是各个政府部门如何分工协调将传统的管理职责延伸到网络商务的问题:而后两个挑战则使政府规制措施的实施面临一定的困难。也就是说,即使各个政府部门寻找到协调规制网络商务的原则、方法和正确措施,在主体认定、信息归属、证据认定、司法和行政管辖方面还没有成熟规则的情形下,政府推行任何政策、规范、措施或制度的实施也会有一定的难度,必须考虑其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不可能对政府对网络商务的规制作出全面分析,仅结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基于笔者长期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延伸至网络商务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三、网络商务规制: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思考

(一)关于网络商务主体准入

利用电子通信手段从事商务活动本身并不需要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许可,这是电子商务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任何人均可以合法地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例如,任何人设立网站或在第三人的网站、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只要其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比如进行营业登记、取得某种资质(如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服从既有商事行为管制。现行法要求从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需要取得许可,这只是现行

商事准入制度和管制制度在网络环境的延伸,不是只针对电子交易形式的特殊管制。

但是,由于网站(网络)还具有信息服务和媒体功能,有些电子商务活动本身与信息服务和媒体经营重合或联系在一起,而我国在电信(信息服务)、媒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制,这些管制均可适用于网站的网络行为(网络内容产业或网络文化产业)。这些似乎也构成部分网络商务的准入,但这仍然属于特殊行业的准入制度,而不是电子商务的准入制度。只有从事具有电信基础服务或增值服务内容的企业才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利用互联网从事一般电子商务或在线货物销售并不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不需要纳入信息服务的管制范畴。在这方面,办法并没有给从事网络经营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表现出鼓励和促进网络在商务中应用和商业创新的政策倾向。

(二)网络经营的工商登记问题

在我国。要取得经营主体或商事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只有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合法资质。既然网络经营仍然是经营活动,因而只有登记后才能从事网络经营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办法》也确立了所有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则。这是网络经营活动与离线经营活动一视同仁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是一种基本法律要求。

在法律上,自然人从事营业活动也必须进行登记,获得个体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营业。但是,在网络商务现实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这不仅与营业登记原则相背,而且还存在税收问题。于是对于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务要不要进行登记曾经有过热烈的讨论。《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而是采取鼓励登记原则。《办法》第十条并没有规定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必须登记,而只是要求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进行实名注册,只有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才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符合国家对经营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网络商务活动现实。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零星、临时或短期网络交易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对于网络经营,我们没有必要设置比现实更严格的标准。同样在网络交易中,也存在大量的自然人希望尝试网络交易,这种尝试可能发展壮大,也可能半途而废。由于网络的便利性,国家应当鼓励更多的人尝试这样便利的营业方式,以解决许多人的就业问题。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办法,不仅仅体现了鼓励网络经济的原则,而且也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一贯政策。

(三)网络经营实名制

在交易中,向交易相对人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因此,在商事领域不存在匿名制、别名制,而且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以异于自己真实名字或名称从事交易。既然网络商务属于商务,当然也应当奉行商事的基本规则,政府也有义务和责任将经营者或商事主体实名制贯彻到网络商务中。在这方面,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营业主体是否允许匿名。在网络商务实践中,公司设立的网站名称时常异于企业名称,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企业也可以自然人或用户名注册从事网络交易。笔者认为,这样的网络实践不符合商事主体真实原则。《办法》似乎没有完全禁止网络经营者以异于自己的名称设立网站、注册为用户,但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公示制度。依据《办法》第十条,凡是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一要求的实质是,就像现实中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或悬挂营业执照一样,网络经营者也应当在主页上公示自己的营业登记信息。当然经营者自己公示的信息是否正确、可靠,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诚实守信。另一种公示方式是设置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种标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登记资料制作的电子认证标志,具有权威性。交易相对人点击标志即可出现该经营者的电子营业执照,而且还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服务监管平台验证该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确保了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北京、上海、浙江、江西等省市已经实践这种网上电子营业执照验证模式。可以说,这样的方式基本解决了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的实名经营问题。

第二,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实名问题。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办法》将实名注册作为所有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要求。可以说,这是《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确立的新规则、新制度。该制度也曾引起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一规则是合理的、正确的。因为自然人从事在线交易。多以注册用户名(网名)从事销售或提供服务,但在履行合同时或在违约寻求法律救济时,交易一方必须找到相对方的真实身份。这样就需要一种机制确保用户名背后存在真实主体,以使交易者能够找到承担责任方,也就是说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程度关系着网络行为的可追溯性或可归责程度。显然,我们不能完全信赖人们的自觉性,必须有一种机制确定网上经营者用户的身份真实性。《办法》所确立的实名注册登记即是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性、确保交易安全的一种机制。

这里的实名注册并不影响人们以用户名(匿名)从事网络行为。实名注册实际上指个人在成为网上经营者用户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而不是要求自然人用户得用其真实的姓名从事网上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在实行实名制下,自然人仍然可以使用有别于真实姓名的用户名,仍然可以以用户名名义从事交易,但是,用户名下的注册信息应当是真实的。这也就打消了那些认为实名注册与自然人隐私权冲突的讲法。即使存在冲突,也应当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放弃的权利或作出的牺牲。笔者认为,《办法》所规定的自然人经营主体在线注册的实名制与隐私权并没有任何冲突,恰恰相反,它在保护隐私权和保证在线交易安全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应当承认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实名注册的情形下,如何防止真实注册的个人信息不被平台服务经营者不合理或者非法使用,如何确保存管于网络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等,是网络经营行为规制的重要问题。《办法》在推行实名注册的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规则f参见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但是,如何监督和实施仍然需要衔接性的规范。

(四)工商行政管理与网络商务自治:以交易平台为例

电子商务因其技术性、不断发展性。行业自治和政府规制的“双轨制”成为世界各国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的基本方式。现在电子商务行业自治最主要表现为网络交易平台上基于用户协议开展的自治管理。例如,用户信用评级、用户协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等都属于自治范畴。

《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和监管目标(第五条);同时表明工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经营者实行行

业自治、加强行业自律的态度(第九条),并在如何利用网络平台经营者自治、自律措施,实现网络平台上交易秩序的规范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可以说,《办法》整体上体现了既要求工商机关积极作为,努力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同时又注重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场环境的基本理念。

政府规制,即由政府制定规则(法律、规章等),并由政府监督和执行规则。显然,政府规制是建立在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基础上。相反,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是建立在成员自觉遵守和服从的基础上。当然,行业自治和自律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到有效实施:其一,可以吸收为法律规范,上升为法律;其二,对于成熟的商业惯例、自律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以参照适用或协助自治机构实施。但是,目前我国不仅行业自治不发达,而且政府、司法机构对行业自治规则的支持、适用也缺乏成熟的操作模式,导致我国行业自治步履艰难。为了鼓励和推行网络经营者自治,《办法》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许多管理义务。例如:要求平台对其注册用户的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注册时的身份审查和验证(第二十条)并核发真实身份标记;要求平台经营者规范使用用户协议。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第二十一条);要求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章立制,如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并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且保证用户完整地阅读(第二十二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协议、规则都是由网络交易平台自行拟定的,效力仍然基于用户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说是用户自治。平台只是基于用户的同意履行某种“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权不具有任何行政或司法性质,也不是依据任何司法机构的授权而进行,完全是一种自治权。实际上,平台这种自治性管理能力也是有限的,平台上的自治要得到有效的实施,最终仍依赖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的采纳、协助执行。比如,由于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力,网络平台对平台上用户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监控,仍然限于自治管理范畴,而不可能超越用户接受的程度,其对是否违法、违章的判断也并非权威,平台经营者的监督作用更多的是向工商部门报告,而不可能替代工商执法。在我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治相互配合渠道不畅、不完善的情形下,《办法》中一些规则的实施可能会遇到障碍。

(五)网络商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向注重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探索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延伸到网络,以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目标(第五条),建立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长期的探索。但是,网络商务的跨区域性或无境域性,导致以地域为基础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划分也产生了问题。

《办法》充分注意到网络商务的特点,将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权直接赋予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管辖的依据是“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第三十六条)。《办法》确立了以网站经营者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其原理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要查处违法的经营行为,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行使管辖权是最便捷和恰当的。当然,这样的管辖规则对于自主经营型网站来说没有问题,而一旦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那么网站(即)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上的经营者往往身处异地。这样就可能导致平台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为了避免由此引发的管辖不便,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由此就可以解决当违法经营者为异地时,由网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不便。

第5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在医药保健品招商企业中,产品区域市场买断制,是大多企业招商采用的主要形式。企业通过向经销商收取一定的市场保证金,底价供货,保证经销商在一定的市场区域内合法经营,由经销商全权企业在区域市场上进行产品营销。这种松散式的经销商合作体系,在推动企业市场发展的同时,给日后的经销商管理、销量的提升带来很大的难题,企业营销思想难以贯彻,政策难以落实、活动执行不到位等等,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企业市场的拓展和产品销售的提升,面对不断上升的销售任务,面队松散式的体系,作为市场管理者,该如何提升市场的整体销量呢?

在松散的体制下,要提升市场的整体销量,必须从提升经销商销量入手。在长期从事经销商及市场管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影响经销商市场销售无外乎是以下三个因素:市场投入、策略方法、市场执行。其中,市场投入是经销商信心的集中体现,策略方法是保证市场投入的正确方向,市场执行保证正确的投入获得满意销售结果。这三方面内容,实际上就是企业经销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提升经销商市场销量的工作方向。由于经销商与企业之间既是合作关系,又是博弈关系,所以在经销商管理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政策,经销商与企业强弱地位不同,实施的侧重点不同。在松散式的体制下,销售的提升将更多地依赖“胡萝卜”来实现,特定环境下的“大棒”作用也不能低估。现在,我们来围绕经销商销售提升的三个要素,结合“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政策,看看如何提升市场销量。

一、 提高经销商市场信心,加大市场投入

要提升市场的销售量,往往需要增加对市场的投入,而对医药保健品招商型企业来说,由于市场的投入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经销商手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经销商增加对市场的投入。在实际的销售管理工作中,当我们要求经销商进行市场投入的时候,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按你们要求增加市场投入可以,但你们能保证投入后的销量吗?”,经销商所言让不无道理,在竞争激烈的医药保健品市场中,有谁能够绝对保证市场投入达到预期产出呢,这个问题确实令企业和经销商的管理者为难和头痛,到底如何才能让经销商增加市场的投入呢?

从经销商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影响经销商市场投入也同样存在三大因素,信心、方法和执行力,关于方法和执行力的问题,将在下文中分别论述。在实际的营销过程中,影响和决定经销商市场投入多与少,直接来源于经销商对市场的信心,信心指数决定市场投入的指数,经销商对市场的信心是多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是建立在一定理性基础上的感性认知。虽然我们不能直接决定经销商的市场投入,但我们可以通过直接影响经销商的市场信心从而增加其对市场的投入,从而提升市场销量。现在,我们就从企业营销的角度来看看如何提升经销商对市场的信心。

1、 诚信合作,树立信任

信任是合作的前提,没有了彼此的信任,企业和经销商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市场投入、策略方法、执行都成了空中楼阁,无法有效实施。没有信任,在合作上经销商就没有安全感,在市场的投入上就失去了信心,销量的提升便无从谈起。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市场窜货不能及时遏制,供货价格不断变化,不断更换区域经销商等因素直接导致经销商对企业信任的降低,面对这样的企业环下,有哪个经销商愿意进行长期的市场投入呢,因此,企业在与经销商的合作过程中,必须树立诚信合作的形象,保证经销商在市场的经营过程中获得“安全感、信任感“,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合作基础,经销商才具备了基本的市场投入信心,企业和经销商才能在未来的市场上实现共同发展。短期的”坑、蒙、拐、骗”只能让企业丧失未来的发展机会,让经销商丧失信心,企业注定会被市场所淘汰。

2、 样板市场,建立信心

在医药保健品招商企业中,样板市场可谓意义重大,众多企业把样板市场的打造作为企业招商的一个重要工具,样板市场在企业的市场招商中功不可没。然而在后续市场的经营方面,样板市场的作用却没有受到企业高度重视,导致样板市场的建立上缺少后续的资源投入,不能给其他市场的经销商起到风向标的作用。其实,样板市场在后续经营中的好坏,直接影响其他市场经销商的经营信心,样板市场的投入、策略及市场执行都是重要的参考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他市场上的投入方向和策略,因此。作为医药保健品企业,一定要重视样板市场的后续建设工作,通过样板市场的影响来提高经销商的市场信心,促进市场投入增加、销售提升。

3、 政策激励,推动投入

医药保健品经销商与企业松散式的合作体系决定了对经销商的管理,更多地需要采用正向激励的办法。利用政策激励是推动经销商进行市场投入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如针对经销商的市场促销政策、销售任务完成奖励政策、经销商考核管理政策等,都是建立经销商市场投入信心的有力手段和措施,然而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及执行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经销商销售结果的考核,缺乏对市场投入的量化考核,导致在市场的投入上,经销商并不能将市场投入落到实处,很多经销商并不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因此,在企业制定政策对经销商进行激励的同时,尽可能把市场的投入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保证每个经销商都能够进行有效的市场投入,推动销售的不断提升。

4、 营销服务,及时周到

对经销商的营销服务,在企业当中,可能没有上述因素的重视度高,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营销服务是否周到及时也直接影响到经销商的经营心态,进而影响到经销商的经营信心。经销商好比战场上的士兵一样,如果阵地后方的粮草,枪支弹药都无法正常供应,还怎么在前方作战。这里所说的营销服务,既包括有形的服务,还包括无形的市场服务,主要包括货物及宣传资料的发送,各类营销指导思路、市场信息、方案的传递、市场疑难问题的及时处理等,对于这些问题,企业务必要给市场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保证经销商能够安心在前方作战,对于经销商市场中遇到的经营难题和突发性事件,企业应该建立一只能征善战的“救火队”,及时帮助经销商针对性的解决市场问题,处理突发事件,恢复经销商的市场信心,投入新的市场战斗中。

二、 提供有效营销策略和方法,增强经销商市场信心

要解决经销商的市场投入问题,首先要找到好的策略和方法,没有策略指导下的市场投入,是盲目的投入,很难获得预期的销售回报。工作中,我们常说“方向大于方法”,这在医药保健品具体的营销工作中,却往往是“方法决定着方向”。没有好的方法,市场投入就会打水漂,直接带来经销商经营信心的丧失。因此,要增加经销商对市场的投入,首先要找到好的策略和方法,策略方法决定了市场投入。

由于中国市场的区域差别很大,导致每个地区竞争营销环境不同,医药保健品的市场竞争更多地带有区域化的特点,在统一运营思路的指导下,经销商更强调市场运做的灵活性。企业理想的“标准化运营”无法在各个销售区域全面推广,营销策略要具有区域上的针对性。因此,好的策略和方法一定是来源于特定的区域市场的,是适应于当地市场的。企业在选择和管理经销商的过程中,应该在市场总体经营思路的层面与经销商达成高度统一,而不要在具体的操作方面要求经销商完全按照“标准化”的运营手册去操作,对于市场操作的策略和方法问题,企业的市场管理相关人员一定要深入市场实际,协助经销商拿出好的策略和方法,帮助经销商树立投入的信心。

1、 统一运营思路,确定竞争策略

医药保健品的市场竞争带有明显的区域特点,不同的市场区域,有时的竞争环境可以天壤之别,帮助经销商制定营销策略和方法,首先要和经销商实现在经营思路上的统一,其次,再研究当地市场的竞争环境,竞争品类及市场地位、产品自身优劣势等因素,确定自身产品在未来市场上的竞争位置,制定出适合于市场环境和经销商自身条件的竞争策略,如跟随还是挑战、是领导还是利基等。

2、 制定广告策略,落实媒体投放

伴随着医药保健品的日益同质化,医药保健品的市场的竞争更多地趋向于广告的竞争。从市场投入的角度来看,医药保健品市场运营的投入,广告投入往往远远大于产品的投入,在医药保健品的营销风险中,广告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在制定市场的广告策略时,要对当地的媒体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要熟知竞争对手的广告策略,明确消费者的产品认知和心理预期,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有效避免和减少广告投入的风险,提高广告投放的效果。

3、 做好渠道规划,优化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的合理与否,也会给营销工作和销售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不同的产品、不同的竞争环境、不同的市场投入导致不同的渠道设置,如依靠强力广告拉动来实现销售的产品,相对于依靠传统商业流通的产品来说渠道面窄,高价位的产品不需要密集式的铺货,目标人群分散的产品渠道设置只需要满足消费者购买的便利性即可,跟随性产品和领导性产品的渠道设置也不同,不同的营销阶段,对产品销售渠道都有不同的市场要求, 因此,做好产品销售渠道规划,至观重要,好的渠道规划和设置,不但能够有效减少市场投入的成本,而且能够更好地促进产品的销售。

4、 实施终端策略,建立竞争优势

虽说医药保健品的市场竞争更多地是在广告层面上进行竞争,但终端在销售中的巨大作用确实不能忽视,销售终端和广告一样,是销售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伴随着国家对医药保健品广告的规范和整顿,终端的优势作用得到逐渐凸现,企业和经销商要将终端营销上升到策略的高度来认识,通过实施终端策略,切切实实在终端上建立竞争优势,杜绝跟随性产品的渠道拦截,保证市场投入的每一分钱都落到实处,终端是实现产品销售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一环节上落空,市场的投资就要打水漂。

5、 制定活动策略,推动销售提升

有效的市场活动是推动销售的有力工具,好的市场活动不但在短期内起到很好的销售效果,而且能够极大的鼓舞和增强经销商市场经营的信心,为后续营销工作带来良好的工作局面。在实施活动方案时,一定要把握好市场的环境,把握好火候,避免出现过犹不及的市场现象,帮助经销商制定市场活动策略,要注意不同市场阶段活动策略的差别,如启动市场的活动可能更多地强调产品的试用率,成熟期的市场可能更关注患者的购买量和产品忠诚度。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尽可能把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充分预计到位,保证经销商能够简单有效的执行到位。

三、 提高经销商执行力,确保正确的投入获得预期产出

与招商企业相比较,经销商的执行力相对是比较弱化的,经销商自身的执行力问题,始终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主要瓶颈。在正确方向指引下的市场投入,如果不能通过有效的执行落地的话,想要达到预期的销售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没有执行力,就没有市场竞争力。经销商要想在未来的市场中有一席之地,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执行能力。由于传统行业环境的因素,医药保健品经销商在市场的经营中,更多体现的是个人英雄主义,随着医药保健品经营环境的变化,个人英雄主义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个人的力量无法保证各项营销措施的有效落实,强调团队合作和执行力成为医药保健品新环境下营销的必然要求要求,作为招商企业,必须帮助经销商不断提高市场执行能力,保证市场投入和策略执行落到实处,实现自身和经销商的共同发展。

1、 协助经销商建立组织架构

没有相应的组织架构,执行就没有组织上的保证,当然就无法保证执行。在传统的医药保健品营销环境下,一些医药保健品经销商采用一些简单、粗放的营销办法就取得很好的市场业绩,这与当时的营销环境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种简单、粗放的办法已经举步为艰了,很难再创造出象过去那样“辉煌”的业绩,营销走向精细和整合是新环境的必然要求,建立适应于市场的组织架构是保证市场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2、 完善运营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具备了保证执行的组织架构,还需要建立内部的工作的运营流程,以提高执行的效率,保证整个组织能够进行高效运转,同时形成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执行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在这些方面,经销商传统个人习惯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执行和管理障碍,但这只是执行中短暂的磨合,其改善的速度取决于经销商的认识和观念,作为经销商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帮助经销商建立执行上的观念,不断提高经销商的执行力水平。

3、 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激励政策体系

执行,需要团队成员共同进行保证,对于经销商团队中的每一个成员,必须给予一个明确的岗位和职责,保证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清晰、岗位明确、权责对等,为每一位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发挥的空间和平台。执行的工作,最终要分解到每个成员的身上,和企业与经销商一样,经销商的员工,同样需要政策激励,企业的市场管理人员尽可能协助经销商制定相关制度政策,最大程度调动经销商组织的积极性,从而保证执行的水平和质量。

实际上,提升经销商执行力包含着更多的内容,上述内容只是为提高经销商组织执行力提供了几个明确的方向,是在假定经销商自身没有执行上的观念和思想障碍,提高执行力上的方向。在具体的经销商的管理工作中,由于经销商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很少有企业能把提高经销商执行力的工作做到这个深度,虽然如此,这些方向仍是众多医药保健品企业营销努力的方向,是提高提高经销商执行力的有效途径。

四、 政策施压,促使经销商提升销量

在经销商的管理过程当中,作为医药保健品招商企业,不能一味地采用正向的激励方式激励经销商,否则会导致经销商缺乏营销上的压力,动力不足的现象,企业也会因此常常感到付出很多,收效不多的现象。所以在经销商的管理上,要善于借助市场机会和特定的市场环境,向经销商实施“大棒”政策,给经销商施加一定的市场压力,促使经销商采取措施,提升市场销量。

1、 销售任务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不同程度存在着销售任务的压力,在招商企业中,销售任务的完成要更多地依赖经销商的努力来进行,因此,医药保健品招商企业应将销售任务在经销商当中进行分解和落实,将销售的压力分解到每一个销售区域,让每一个经销商切实承担起销售的工作重任。在销售任务的分解制定中,要充分考虑到经销商市场的实际情况,保证任务制定的客观性和可实现性,任务要尽可能细化,细化到市场的每一个区域,细化到销售的每个月,只有这样,才能将销售任务切实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采用处罚与激励相结合的措施,既让经销商保证一定的市场积极性,又保证经销商承担适度的任务压力,促使其加大对市场的投入,顺利实现销售目标。

2、 供货价格

对经销商的供货价格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招商企业一般情况下很少在供货价格进行调整,但这并不代表不能调整。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供货价格的调整是企业管理市场的一个重要的杀手剑。不论价格上调,还是价格下调都将对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从对经销商施加压力的角度来看,价格的调整更多的是提高价格,增加经销商市场压力。对于价格调整来说,在企业中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往往和其他营销因素相联系,如销售任务、市场区域调整,成本因素、市场支持因素等等,因此,在调整价格向经销商施加压力的同时,一定要弄清楚价格调整的目的和动机,防止调整幅度过大,挫伤经销商的经营积极性。

3、 物料配送

物料配送,是招商企业对市场支持的一种常规手段,在大部分环境下,这些物料完全是免费配送的。在企业对经销商的日常管理中,常常需要通过经销商去开展一定的市场工作,如对特定产品的市场调研,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等,为了保证经销商都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安排,物料配送可以作为有效的市场工具,增加经销商对任务安排的重视程度,保证企业各类市场工作的正常开展。

4、 促销支持

促销支持实际上是一种正向激励经销商的方法和工具,但是作为支持都是相对的,需要一定的市场条件,经销商要赢得支持,就要获得市场支持的条件。在促销支持的设置方面,招商企业一定要充分考虑实施的条件,对经销商提出相应的要求,并赋予一定的考核条件,使经销商保持一定的压力,并将这种压力转换为销售的动力,经销商只有在开展了一定的市场工作后,才能够享受促销支持,才能使区域市场获得更大的销售回报。

5、 区域

第6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复核验收为契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采取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堵疏结合、以疏为主,集中监管、建管并举、标本兼治的办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手段,集中整治,规范管理,依法对不规范露天烧烤、大排档占道经营、污染环境、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为居民生产生活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加大执法力度,压缩辖区内露天烧烤、大排档经营空间;改造升级君泰烧烤城,筹建东方新世纪乐园烧烤城;引导不具备经营条件经营业户,进入场地集中经营,确保辖区主次干道、学校、商场、居民小区周边及休闲娱乐广场附近整洁有序。

三、职责分工

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和各街区参与,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工商分局

1、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烧烤经营业户,依法进行查处。

2、对虽有证照,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业户,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制定场地进行集中经营,对不服从管理不配合整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证照到期且未进入指定场地经营的,不予年审。

4、派员参与全区集中整治行动,派驻人员参与烧烤城日常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对烧烤经营业户所进的原料、肉制品、调味品、餐具等进行检验监督,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2、负责对露天烧烤、大排档等经营业户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查处。

3、加强烧烤、大排档从业人员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相关证件齐全,对未办理相关证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4、派员参与全区集中整治行动,派驻人员参与烧烤城日常管理。

(三)环保分局

1、负责对烧烤业户环保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使用清洁能源而产生浓烟污染环境的业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负责对经营业户烟尘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3、派员参与全区集中整治行动。

(四)区城管执法分局

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占道经营或店外经营的经营业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2、与街道协调,做好烧烤城的筹建工作,负责周边烧烤经营业户的迁入工作。

3、派员参与全区集中整治行动,派驻人员参与烧烤城日常管理。

(五)公安分局

负责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暴力抗法或阻碍履行职务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理。

(六)相关街办

组织力量参与本辖区内露天烧烤整治行动。

(七)新世纪东方乐园烧烤城、君泰烧烤城

1、组织专门力量负责烧烤城日常管理工作。

2、为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合开展工商行政、食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31日至4月15日)。区宣传部门协调市级有关媒体对露天烧烤、大排档等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曝光,阐明占道经营的危害性,区城管执法、公安、药监、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辖区居民和经营业户表明对这次清理整顿的态度和坚决做好这项工作的决心;区城管执法、药监、工商管理分别组织一部宣传车,按规定路线在辖区内进行巡回宣传,并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向广大经营业户和市民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讲清取缔露天烧烤、大排档占道经营行为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为这次集中整治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限期整改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组织区城管执法、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佩戴统一袖标,统一行动,对市区内露天烧烤进行清理,引导无固定经营场所业户进入指定场地集中经营。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继续从事露天烧烤的业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经营露天烧烤业户店内经营工具予以收缴,对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及随意摆放的材料、物品、经营工具等全部予以收缴。所收缴物品一律不予返还,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四)巩固提高阶段(5月20日至6月20日)。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管,采取专人盯防,包片到人;对其他路段、区域,实行专人定时巡查。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管辖路段或区域内仍出现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现象,严肃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严管严纠。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露天烧烤、大排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陈国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成立联合执法队伍。此次集中整治活动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人员由城管执法、工商、公安、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由80名执法人员(不含驾驶员)组成。其中,城管执法分局30人,工商分局20人,公安分局10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人,环保分局10人。成员要统一行动,集中对辖区内违章露天烧烤、大排档等占道经营展开拉网式清理整顿。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区新闻部门要派员进行现场跟踪报道,对拒不整改、阻挠执法的违法业户进行公开曝光。

第8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9篇:营商环境办法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xx工商分局、xx村委会共创守法经营消费安全示范村活动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动员广大党员、团结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共创活动中来,把共创活动开展成一个凝心聚力的群众工程,开展成一个群众支持的民心工程,进一步提高全村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推进全村改革发展稳定。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发展农村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石。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同时,农村消费安全与否事关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安全环境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没有市场环境的和谐,就没有农村的稳定。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持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农村市场主体面临着许多问题。营造诚实守信、消费安全的市场环境是推动农村诚信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也是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行动,对维护农村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xx工商分局和xx村委会开展共创守法经营消费安全示范村活动,不仅将会有力地支持全村的改革发展稳定,也必然会对进一步提升农村诚信建设水平、改善农民群众的消费环境、拓宽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空间产生积极作用。

二要加强组织协调。开展共创守法经营消费安全示范村活动,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共同参与的群众工程,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需要工商部门的积极支持,需要村委会的精心组织、需要农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全面加强组织协调,尽快形成强大合力,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xx工商分局和xx村委会作为活动开展的主体单位,要按照活动的实施方案,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抓好落实。村委会要发挥监督作用,主动对辖区经营主体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引导经营户依法经营。工商分局要定期与村委会联合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专项整治,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秩序。xx镇人大主席团要切实履行监督作用,组织人大代表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的对共创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使“守法经营、消费安全”创建成为共同的意愿和行动,确保共创活动取得实效。

三要丰富活动载体。要将共创守法经营消费安全示范村活动开展的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就必须选准载体、形成特色。要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条幅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共创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与意识;要扎实开展“示范户”评选活动,扩大共创工作影响面,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有责、积极参与的局面;要组织村民小组组长、党员及经营户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要认真组织村民进行学习,发放宣传资料,将共创活动精神传达到每个村民,培育辨是非、知荣耻的社会主义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