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消防安全内容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消防安全内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消防安全内容

第1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报警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失火场所的准确地理位置;尽可能地说明失火现场情况,如起火时间、燃烧特征、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有无重要物品、失火周围有何重要建筑、行车路线、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如何方便地进入或接近火灾现场等。(报警内容简记:起火时间、特征、大小、火场人员、物品、行车路线)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处置初期火灾的要领

(1)报警早,损失小;

(2)边报警,边扑救;

(3)先救人,后救物;

(4)防中毒,防窒息;

(5)听指挥,莫惊慌。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是什么?

(1)通报火情

(2)按职责分工引导疏散

(3)保证疏散照明

(4)稳定现场人员情绪

(5)作好必要的疏散准备

(6)引导疏散

(7)清点人数

(8)保护好已疏散人员的安全。

消防员应急小组职责标准

1. 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熟悉消防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性能,达到“三懂、三会、三能”。使用iFire消防宝APP,实现智能巡更,确保消防安全巡逻质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 配合消防中心保安员做好火警确认工作。

第2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1. 组织师生按时返校情况。教职员工是否及时到岗;学生是否按时返校。

2. 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情况。是否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是否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3. 教师结对帮扶贫困学生活动机制和计划方案建立情况。乡镇以下学校是否存在“有编不补”“有编难补”问题;特岗教师的津补贴(含取暖、降温补助及乡村生活补助)和“三金一险”落实情况;特岗教师聘期内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周转房落实情况。

4. 教室、实验室及实习、实训保障情况。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通风、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是否达到标准;高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教学需要,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职业院校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情况以及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条件是否满足教学计划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双师型”教师是否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5. 后勤保障情况。学校网络、多媒体设备、教学终端等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及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检修维护;饮食、住宿、水电暖、厕所卫生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

6. 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是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落实资金,是否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是否落实高职生均拨款制度,是否采取措施保障今年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12000元。

7. 开学主题教育活动情况。是否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7年修订)》,做到上墙、入屏,并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和节粮、节水、节电“三节”教育活动以及安全防范主题教育活动;高校是否做好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工作。

二、校舍安全管理

8. 校舍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消除所有D级危房;是否建立高校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对D级危房是否及时封存并落实拆除措施。

三、食品饮水安全与卫生防疫管理

9.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学校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及其管理机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情况;学校食堂内外环境及卫生设施配备情况;落实食品留样与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环节操作情况;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情况。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自备水防护、消毒情况和水质检测报告;二次供水消毒及直饮水、桶装水设施清洗情况和水质检测报告;桶装水生产企业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等。

11. 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学季流感、手足口病等流行性传染病预防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情况;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传染病报告、晨检、缺课登记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卫生室)执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学校保健室开展卫生保健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卫生(保健)人员、校医配备、培训情况等。

四、校车安全管理

12. 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校车管理机构及协调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13. 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校车站点,校车运营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门口道路是否设置警示牌、减震带;是否针对不同季节交通安全特点,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事故逃生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五、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14. 学校“三防”建设落实情况。学校是否配齐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校园重点部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寄宿制校园是否设专职宿舍管理员;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15. 重点领域治理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切实加强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宣传教育;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维持好高峰时段学生上下楼秩序;是否强化校园消防安全防控,进行电器火灾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16. 高校校园安全稳定情况。是否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要求,强化反恐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清缴恐怖音视频,完善反恐防范工作预案,强化应急处突工作准备,加强网络安全和舆情引导,确保高校安全稳定;是否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全生产周期安全运行机制,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开展实验室重大危险源专项定期检查,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实验室安全年度报告制度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7. 防范非法入侵校园导致学生伤亡情况。各地各校是否制定健全舆情信息分析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排查化解联动处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是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是否经常性对师生开展法治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反警示教育。

第3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4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切实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面提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能力。

二、工作分工

(一)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全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落实到人(附件一),各监督员要完全明确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制,全面监督指导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还需担负的消防监督检查

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抽查

对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等行政管理相

对人进行监督抽查。

2、对公众聚焦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它消防监督检查。

(三)其它工作

1、根据本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

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对辖区内消防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情况进行全面的摸排、梳理,严格对照消防法规中关于重点单位界定的标准和条件,确保重点单位调整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切实找准本年度重点整治对象,并制定年度整治计划。

2、结合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工作。

3、根据省、市、区部署的专项消防工作及我镇工作实际需要安排的消防重点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职责

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责任范围内一的重点单位全面检查应每季度不少于三次,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主要监督重点单位执行消防法规,履行消防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熟悉掌握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适时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严禁出现失控漏管现象。

(三)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部署重大节日和不同季节的消防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重点单位召开经验交流会;工作研讨会,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镇重点单位工作开展。

(五)根据重点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作状况,抓好业务档案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六)依照法律程序,对重点单位的相关审批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

(七)定期对重点消防单位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主要岗位人员的消防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监督员必须做到熟悉以下六种情况:

责任区的交通道路、水源情况;责任区重点单位的分类、数量及分布情况;责任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对策及基本程序;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情况;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情况;重点单位的消防组织及其灭火救援任务分工情况。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

监督员应根据本责任地区、单位实际组织监督检查,其频次应满足以下规定:

(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抽查

组织监督抽查时,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单位。每周抽查的单位数量应不少于4家。

(2)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检查。

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必须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必须按规定组织逐件查处。

(5)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监督员可以根据本责任范围内实际情况和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责任范围内针对性的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专项消防监督检查是促进消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推动社会抵御火灾能力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切实有效地组织实施是实现目标的关键环节。具有很强的突击性和针对性,检查对象、范围、目标相对明确,时间、步骤、方法、标准相对统一社会知晓程度较高,督促整改隐患效果显著。监督员可根据本责任地区、单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火灾形势特点、公众活动安全需求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等综合因素,通过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行为,促使监督管理对象总体消防安全状况达到预期目标或可控状态,确保不发生恶性火灾事故。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1、消防重点单位的检查内容

是否建立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是否有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的防火安全干部;是否有义务或专职消防队和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是否有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整改;是否对消防重点部位定点、定人、定措施;是否普及消防知识和加强重点工种的培训;是否有防火档案和灭火、疏散预案;是否能定期总结评比,奖惩分明。

2、监督抽查的检查内容

被检查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运行是否符合规定;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被检查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详尽规定的单位自身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3、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检查内容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除应当检查其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外,还应结合具体情况,检查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4、申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检查内容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除检查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和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定外,还应结合具体情况,检查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和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五)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消防监督员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采取以下方法:

1、查阅消防档案

2、询问员工

3、抽查消防设施设备

五、重点单位应落实的日常监督管理六项制度

1、季度例会制度

(1)每季度集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监督管理人召开例会,时间一般安排在季度末,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会议由分管消防安全领导主持召开。

(3)会议内容主要有:各单位汇报本季度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传达上级各部门对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和有关精神,通报有关火情情况及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对下季度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4)对例会中提出的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能予以现场解答的应予以现场解答,无法予以现场解答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汇总整理上报支队相关技术人员予以解答。

2、季度报告制度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季度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要求建立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防火检查情况、发现火灾隐患情况、落实整改火灾隐患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等。各单位要将开展各项工作情况填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季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

(2)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季度消防

安全工作情况汇总表》要如实填写,未如实填写的单位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3)各村(社区)、各部门应及时对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填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季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汇总表》进行梳理汇总,并根据各单位填报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抽查,核查填报内容,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3、教育培训制度

(1)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应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技能。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以创办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防火标语、上防火课、组织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等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3)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对重点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员以及消防控制中心、化危品管理、电焊、气焊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每两年轮训一次,每次轮训时间为2至5天,并由组织培训的公安消防机构发给培训证。对消控中心等重要岗位的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和指导。

(4)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福州市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意识。健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团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冬夏火灾多发季节,组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4、季度抽查、公告制度

(1)各村、社区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但在半年内每次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监督抽查的时间量为每个在岗监督员每周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其中用于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时间量应占80%以上。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按照每个在岗监督员1个工作日至少抽查1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2个其他单位的工作量确定。

(2)各村、社区、各单位组织季度监督抽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每季度公布并报支队备案。

5、灭火和应急琉散预案演练制度

(1)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公安部第61号令要求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一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②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③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④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⑤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公安部第61号令要求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与此同时,各单位应将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的文字或影像资料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3)各单位、各部门每名监督员每半年现场参与指导消防全重点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不得少于3次。

(4)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各消防安全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督促和指导工作。

六、资料收集、归档

镇安办都要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专项档案,将消防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安排,责任范围的划分,日常检查监督情况记录,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基础台帐建立情况,以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等应归集到专项案卷,作为年度考评钓依据之一。

第5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监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二)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分行业、分系统负责。

(三)坚持层层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各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涉及事项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坚决杜绝出现“不批不管”、“未批失管”等不良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1.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依据有关规定,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

2.发改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中,将消防相关要求纳入核准内容,确保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经贸部门负责排查商贸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规范商贸企业消防安全行为规则。

4.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做好指导、督促落实农村消防事业发展。

5.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课程,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6.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组织有关科技项目实施,将消防科技知识宣传列入科普重点内容。

7.民宗部门负责排查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对宗教教职团体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8.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委会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9.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0.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直属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11.司法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总体计划,做好消防工作法律服务。

12.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负责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指导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15.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内容;负责非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负责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行为,排查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

16.市政园林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负责城镇燃气消防安全隐患和户外广告设置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17.海事部门负责排查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消防安全隐患。

18.交通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押运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19.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排查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和文艺演出等文化娱乐活动的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文化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20.卫生部门负责排查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保障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

21.房管部门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负责直管公房消防安全隐患和3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室内装修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2.水利部门负责河道范围内违章占用河道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23.体育部门负责排查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隐患,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24.旅游部门负责监督落实辖区内的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排查风景名胜区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

25.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协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26.人防部门负责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

27.港航部门负责排查水上交通工程建设、港口码头与港埠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

28.工商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排查市场、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的单位营业执照核发行为;根据职能部门建议,依法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29.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指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有关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0.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以及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31.总工会负责指导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2.通信系统负责消防通信设施的规划、布点、建设,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有效,优先传递火情信息。

33.保险系统负责依法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负责对各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保险经济杠杆,督促各投保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4.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负责消防工作重点时期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二)乡镇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乡镇长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分线负责。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排查整治本辖区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较为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媒体宣传,警示社会。

3.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根据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社会消防组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村(居)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协助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要依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重点监督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企业和居住出租房等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业主是否履行消防责任,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监管与宣传是否到位,监督乡镇政府对火灾隐患的牵头排查整治、联合执法和消防宣传是否到位。对检查发现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函告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如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期整改完毕,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其不具备安全营业条件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6.严格执勤备战制度,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法律责任,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8.对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公安机关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火灾隐患分工排查机制。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房管、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配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部门配合;“通天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建立火灾隐患告知公示机制。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或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也应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同时将隐患情况及时函告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将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或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推动其整改,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同时,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举报电话(62522*9)、电子信箱,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三)建立火灾隐患综合整治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后,乡镇政府或监管部门要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对重大火灾隐患或整改重点难点问题,要坚持属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整治。

(四)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隐患整治完成后,要加强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反弹。

五、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与其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有关部门与其直属单位都应当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二)市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考核内容,每年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三)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6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关键词:消防;防火;监督

一、防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单位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行业管理无法可依。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总则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但《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的内容没有充分体现这一方针,且行政法规、规章也没有具体体现和落实这一方针。

二是“防止火灾发生”没有纳入到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目前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它规定了社会单位要做好以下7方面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整改火灾隐患、进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建立消防档案,而可能直接导致火灾的火源管理、电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的管理并没有纳入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

三是防火巡查内容没有以“防止火灾发生”为重点。公安部61号令第25条规定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上述内容除第一项属于“防止火灾发生”外,其余5项都属于“火灾控制”,即发生火灾后如何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督检查的内容没有侧重防止火灾发生。根据《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许可证及验收备案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筑防火情况、电气防火情况、安全疏散情况、消防控制室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7方面,并且消防设施(包括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下同所占比例较重,消防安全管理情r所占比例过少,不能充分体现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上述7个方面应均纳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消防设施等到位情况的检查仅是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印证。

二是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简单,缺少科学的手段。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手段主要是检查有无记录,致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判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是否到位缺少科学的评判标准。对电气事故等方面的隐患识别手段简单,对电气事障等直接导致火灾发生的因素没有可量化的判定标准,致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

三是行政处罚没有针对直接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消防法》第67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上述规定程序繁琐,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行为缺乏震慑力。(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进一步加强防火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一)分行业分系统制定相关规章

依据各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修订各自的行业管理规章,突出抓好火源管理、电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管理等直接致火因素或行为,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让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二)检查巡查的内容应侧重于防止火灾发生

检查巡查内容应重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五)重点工种和岗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六)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三)检查巡查队伍组成

由各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成,由安保部门、工程部门、业务部门、后勤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四)以科学的手段评判各类直接致灾因素

应引进中介组织进行电气检测,并且应按场所类别要求不同的检测频次,提高防控电气火灾的能力,一达到防患于未然。

第7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单位消防安全个人承诺书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维护职工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三项报备制度,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三、按要求如实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开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对检查、巡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录入到消防户籍化系统。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标识,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每月对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制度,不乱拉电线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器等,不违法使用、存储、经营各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对每一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有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七、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配备基本的防护装备,每月进行综合培训一次,每半年进行演练一次。

八、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栏,每月出一期消防宣传专刊,告知全国每月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防火知识。

九、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本单位严格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履行以上承诺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发生火灾事故,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

(此消防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签订单位留存,一份由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单位消防安全个人承诺书

为了给每一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确实加强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注重效益,确保安全。特郑重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一、单位所有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营业时间内保证畅通无阻,保证不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上堆物,保证安全出口在营业时间内不封闭、不上锁。

二、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标志始终处于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状态。

三、所有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经营场所保证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承诺,我单位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消防安全个人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完善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深入推进消防教育进课堂,做到课时、教材和师资三落实,确保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努力提高学生消防意识及自护自救能力。

三、全面排查治理学校的消防安全隐患。努力做到七个立即。即:

1.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立即改正;

2.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外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金属护栏的,立即拆除;

3.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立即清除;

4.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立即整改;

5.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事故广播损坏的,立即修复;

6.消火栓、灭火器具失效及自动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损坏的,立即修复;

7.出租校舍给外单位经营,消防安全设施不落实的,立即停止出租。

以上系我校做出的保证,我校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校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8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为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宣传内容

(一)认真抓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为重点,强化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知识的培训,增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各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居)委员会要在办公(生产、生活)区、社区、乡村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二)认真抓好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要以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见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安全用火、安全用电、安全用气等为重点内容,通过有线电视、广播和板报等媒体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信息,并通过集中或流动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县宣传部门要配合消防安全宣传月、“全民除火患,建设新农村”、“11·9”主题宣传等活动,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县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县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等内容;县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公务员和职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认真抓好重点对象的消防宣传。要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特定岗位人员、企业员工、外来务工人员、老人和儿童、社区居民和学生等为重点,开展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县公安、城建、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县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务工人员居住区(出租房)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四)认真抓好重点时期的消防安全。确定3月、6月、11月为重点时期,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整治、“三合一”整治、冬季防火、消防工作“五进”工程等主要活动期间,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在主要道路两侧、繁华地段、车站、公交站点、工地、重点整治区域等地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上设立消防公益广告和宣传条幅,大力推进重点时期消防工作的开展。

(五)认真抓好重点区域的消防宣传。以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为重点区域,提高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1、进社区。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立并落实社区消防宣传制度,普及社区、家庭消防知识,根据需要布置消防宣传标语和社区消防设施示范图,指导社区建立义务消防宣传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社区消防宣传活动。

2、进学校。县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公安部消防局联合审定的《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必读》,落实教材和师资,组织对老师进行培训,促进消防安全知识进课堂。公安消防部门要推动、指导学校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使在校生受消防教育率达到100%,做到“两知两会”(知道火灾危害性,知道预防火灾基本方法,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

3、进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所管辖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全员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演练,定期通过墙报、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单位员工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率达到100%,普遍掌握“三知三会”(知道单位火灾的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知识。同时,深入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宣传。要对员工专门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并在员工餐厅、员工休息间或工作等待区等设有电视的地方播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片,提高员工及顾客的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4、进农村。认真宣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精神,各乡镇要把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村委会及其他村民自治组织要利用民风习俗、村规民约、墙报、标语、广播等形式,宣传普及消防常识。

5、进家庭。在消防宣传进家庭工作中,消防大队要协助居委会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并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宣传进家庭工作进行实地指导,联系当地电视台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警示字幕。

(六)认真抓好消防工作的舆论监督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独特作用,与乡镇及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对消防安全漏洞、各类火灾隐患、管理薄弱环节等进行舆论监督。要对排查出来的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曝光,跟踪报道,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县电视台要依法免费刊播消防部门的有关公告、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应急科普宣教计划等内容,做好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消防宣传教育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9篇:消防安全内容范文

关键词: 幼儿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意识 培养方法

1.问题的提出

信息化时代,人们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方式接受信息,感受、认识周围的事物,其中,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足以让人们谈火色变。可是,偏偏有一些人持有“事不关己”的态度,他们总是认为:大火离自己很远,一般情况下也是不易发生火灾的,没有必要谈火色变。殊不知,这种消防意识的淡薄才是真正可怕的,最关键的是人们消防意识的淡薄,直接影响到了孩子,这是最为可怕的,是我们必须及时纠正、弥补的。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但他们身心各方面的发展还不成熟,知识经验缺乏,能力有限,在体力神智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各种复杂情况,极易成为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因此,只有增强孩子的消防意识,丰富消防知识,才能真正杜绝人为火灾的现象,让孩子们远离火灾。

2.幼儿消防安全教育现状

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在消防安全教育方面做得比较好。在幼儿园的设施、规章制度、教学安排、教具和教材、教师能力等方面,都能够达到消防安全的要求,并且他们会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但是,有一些民办幼儿园是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结合体,幼儿园的大部分经济来源是保育费,为争生源,极力迎合家长,使幼儿园具有功利色彩。他们开设各种特色班,如:在课程上注重识字、算数、音乐、英语等见效快的内容讲授,将智育内容放在幼儿园教育的首位,而安全教育的内容很少涉及,上课以简单的说教形式完成,安全教育并没有像其他教学内容一样得到重视,安全教育的时间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甚至被忽略了。

另外,有一小部分幼儿园的基础设施不足,存在较多、较明显的消防安全隐患。某些幼儿园的领导和教师对消防安全认识不够,他们嘴上说一套,实际上做一套,他们认为:只要孩子在幼儿园不出事就万事大吉,至于幼儿园之外的事情,与自己毫不相关。幼儿园是教育幼儿的地方,他们有责任培养幼儿的消防安全意识,传授给幼儿消防安全知识,让幼儿无论身在何处,都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甚至他人。

家庭是幼儿最重要的休息和活动场所,家长的以身作责在幼儿安全意识的形成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根本不重视消防安全教育,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和中心。这种现象对幼儿消防安全教育极为不利,也是消防隐患的重要因素。

3.幼儿消防知识的内容

我们最常用的幼儿消防知识内容有:①火柴、打火机不是玩具,一旦发现,应告诉大人或老师。②不要摆弄家里的电器、煤气、灶具开关等。③燃放烟花爆竹要在大人的看护下进行,不得单独燃放。④发生火灾时,要立即通知大人或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并迅速离开火场不要灭火,以免受到伤害。⑤知道幼儿园和家庭火灾疏散的途径。⑥在通过烟气弥漫的火场时,要低姿行进或匍匐爬行,不要深呼吸并用湿毛巾蒙住口鼻。⑦一旦身上着火,要立即站住,就地躺下打滚不要乱跑。⑧困于火场时,要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队求救。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没有安全保障的教育就不能称之为成功的教育,没有安全保障的人生也会失去意义。因此,幼儿消防安全教育不容忽视,是学前教育的重中之重。它需要领导、教师、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做到、做好。孩子的安全大于天,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

4.2建议

关于幼儿消防安全教育的书籍、资料、规章制度、教学手段等有很多,也比较规范。可是,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落实不够,以至于幼儿消防安全教育大打折扣,甚至名存实亡。针对这些不合理现象,本文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①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完善幼儿园的设施。②教师要严格地按教学计划开展消防安全的教学工作。③幼儿园要定期对消防安全设施、教学工作开展检查。④幼儿园要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教育活动和安全演练。⑤幼儿园要定期开家长座谈会,围绕消防安全知识进行交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