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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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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

第1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档案;收集工作;城市建设

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各地政府都非常重视,各地工程一个接一个上马。同时,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归档问题也日趋突出。城建工程档案的收集是基础,是反映城建工程建设过程的第一手资料;城市建设工程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较多,由于他们对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普遍不重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出现了一些偏差。因此,加强档案的产法和宣传,强化建设及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档案法律意识,重视城建工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为我国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档案收集的难点

1.1、相关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出台了20多部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及规章,涉及到城市重点建设、河道管理、城市绿化、拆迁、古迹保护等领域,但真正涉及到市政工程档案管理的不多。目前只有建设部颁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少数法规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但仅这此法规也还有很大缺陷,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规作保障,因此在工程档案预验收通过后,城建档案馆再没有能力去约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想将与工程相关的档案收集起来非常困难。无论是国家颁布的《档案法》还是地方相关法规都不能克保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进馆。

1.2、未能有效地保障归档率。不同类型的工程档案的预验收与归档,存在一些差别,国有企业稍好一点,有些民办企业或者联办的工程就差一些,资料难以收齐和归档。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地勘材料、监理说明报告、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等全套资料向档案馆移交。而有些市政工程主是地方政府主导的工程或者部门的自建工程,基本不需要办理房地产确权,也就不愿意移交相关档案,且对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置之不理了。

1.3、建设单位归档意识不强原建设部2001年修改颁布发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收集、建设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全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但是,部分工程的建设单位所关注的是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对档案不太关注,重视程度不够,在建设过程中至验收后,未能按照要求形成档案并归档,多数将由施工单位代为负责,因此出现与档案管理部门不和谐的情况。

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工作的策略

2.1强化档案法规监督,坚持依法治档首先要出台一批政策法规,从法律上保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与管理,要加大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风气,尤其是取消竣工档案保证金后,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要配备专门的机构和执法人员对档案进行监管和控制,对移交竣工档案不合格或不及时的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要有经济处罚的措施出台,对恶意不交档案的要提交司法处理;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档案交验合并处置,可以采取建设单位不交竣工档案,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建工程的办法;在工程竣工验收方面,工程质检单位和城建档案馆进行联合行政执法,确保档案完整才算峻工完毕。任何一项市政工程竣工以后,竣工档案没有移交的者的,分清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分别处理,是施工方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对施工单位采取“不分配新施工任务,取消参加市政工程投标资格”的处置;体现执法监督在城建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形成良好的档案管理法律意识,让法律理念贯穿工程建设的每一环节,努力改变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被动移交为主动移交,扭转这一态势。

2.2抓住主要矛盾,从基层做起市政工程建设档案收集工作做的好坏,又直接影响着城市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数量,也关系到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但现状却是:中标施工单位长期以来不重视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不健全,技术人员配备不全,总认为是可有可无,造成档案丢失,资料不全等诸多问题。,缺乏档案管理的专门设备。目前,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工作面临的无人重视,无人管理的局面,市政工程建设从立项到施工的作业线上,各种分散的文件材料、资料、图片流失在各有关科室、临时聘请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手中。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保管体系,只有在验收时才临时整理。一旦工程完工,人员散失,档案资料也随之流失。而有些工程技术人员将各种文件材料视为自己辛勤工作劳动的成果或者私人财产,在工程的结束后全部自行带走。市政工程建设要形成完整档案体系,其包括前期规划、设计、勘察等资料,它有助于我们有重点地开展文件资料料的收集和归档;制订和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本专业收集措施和方法,使收集工作顺利进行并卓有成效。

2.3将材料“转化”为档案,健全归档制度市政工程档案是由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性的决定的。因此,文件材料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档案的质量。市政工程人议题、立项就会产生很多文件和材料,这就要求档案人员细心去做,注意每一个环节,比如会议记录,每一个人的发言都不可遗漏。对每个建设施工单位科室所形成文件材料,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并逐项地划定归档范围和保管年限,使立卷人了解需要收集和整理的文件材料的内容,避免重复和遗漏。尤其是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掌握国家《档案法》和地方有关部门有关档案的法规政策,增强法制观念,了解基本内容,具备市政档案专业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特别是现代计算机数字技术,要有设计和管理的能力,具备市政工程建设技术基本知识和规范。

2.4以工程档案预验收为手段,采取强硬手段收集整合工程档案预验收与归档环节,档案人员必须实质性参与验收之中,不可充当看客。以预验收为手段,将市政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档案归档整合为一个程序环节,将全套工程档案的收集齐全完整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必要条件。严格执行“二次归档”的办理程序,首行进行建设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将工程立项准备阶段文件、地勘文件、监理说明报告及施工竣工图纸直接归档,施工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经简单装订后交回建设单位用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相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办结后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进行二次归档。

作者:龚志军 单位:襄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参考文献:

[1]陈茂银.浅谈如何做好企业改扩建项目档案的收集工作[J].科技视界.2013(16)

[2]吴敏.建筑施工企业档案收集工作的实践反思[J].工程与建设.2011(02)

[3]韦艳兰.南宁市市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J].城建档案.2013(11)

[4]王为邦.再议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J].工程与建设.2014(03)

[5]孙文靖.浅谈当前档案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档案.2014(02)

[6]王京芬.浅论技术档案收集工作[J].办公室业务.2011(S1)

第3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1、项目部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对所承建过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保证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标准,不偷工减料,不粗制滥造;

3、工程所有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混凝土等严格按规范的要求,使用前在建房户的监督下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施工质量检查评定。做到对重要功能性分部工程质量先经自检合格,再报建房户有关部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消除质量通病,由专人负责检查落实。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达到质量合格。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主要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7、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

8、 上述承诺严格履行,诚实、守信确保工程质量;

9、因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4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加,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但是对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的调查,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大多数都不合格,所以建筑消防工程也逐渐成为关注的重点。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对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是一件非同寻常、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

二、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抽查、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三、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有哪些

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前到位并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尤其是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要提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自检,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验收开始前应对工程概况进行了解,先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人员对工程的基本情况汇报;然后查阅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竣工资料,对照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询问工程变更、整改情况;最后查阅消防产品认可、认证资料,以便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对消防产品作出现场判定。

根据工程规模进行现场验收,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可分组进行验收,一般可分为消防水系统验收组和强弱电系统验收小组。参加验收的其他单位应该回避,验收小组将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理,对各验收项目是否合格做出判定。

向参加验收的各个单位反馈验收意见,同时对验收过程进行总结,参加验收的各个单位对验收存在的问题一一做出说明,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四、目前我国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对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力度不够

从目前我国的一些建筑工程来看,许多建筑施工单位本身对于消防工程的主观意识就很差,再加上一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就采取减少消防工程方面的投资,使用一些质量不合格的消防工程产品等做法。,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正是由于建设单位主观上对于消防工程的不重视,致使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上出现的问题不一一指出,只是为了应付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加之公安消防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隐瞒应付,使得有些建筑工程中存有火灾隐患。

2.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计的忽略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一些设计单位在设计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设计,但是由于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的忽视及对其的投资较少,再加上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设计者为了迎合建设单位,在设计中忽视了对消防工程的设计,在设计图纸的消防工程审核过程中隐瞒实际情况,使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因为无法达到客观情况,使得建筑工程中存在消防缺陷而无法通过验收。

3.施工单位不按消防验收规范施工

在工程施工阶段,有些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消防验收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随意的降低标准,有的甚至为了迎合业主,直接不按照国家施工规范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建筑消防系统安装施工不合格,达不到防火要求。除此之外,施工人员不经专业技术培训仓促上阵,对消防产品及施工布线等安装知识了解甚少,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国家技术标准,经常发生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

五、加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对策

1.加强对消防设计的严格控制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各项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设计规范进行消防设计,不能随意更改防火设计标准,尤其是建筑的防火设计要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设计当中一定要有电气、暖通、给排水、结构等方面的消防专篇,这是建筑工程火灾消防能力和降低火灾损坏能力的有效保障。建筑设计单位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消防设计责任制度,有获得消防设计证书的技术人员设计消防工程,参与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的各专业设计人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消防设计考试。对于没有取得消防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保证消防施工的质量

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的不断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建筑消防工程也越来越复杂,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重视施工安装质量,严格按规程规范操作。要求安装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要取得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的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质,并且要由专业的施工人员进行操作。

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务必要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才能够上岗操作。在整个施工的队伍中都要配备相应的施工安装质量检查员,对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装质量都要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确保施工安装合格。在进行施工检查的过程中,消防检验人员要注重对于建筑工程的检查和指导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当时改不了的,要限定日期改动,在限期内随时进行复查,要结合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抽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随时检查实际施工质量和实施状况,对不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地方,坚决要其停工整改。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装资质进行检查,严格控制施工资质的审批手续。

在竣工验收中,消防检验人员要加大竣工验收的管理力度,对于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随时进行复查,直到其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3.加强对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消防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等要求报送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等文件资料,重要的工程项目还要专送消防设计专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工程质量档案。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消防工程在整个建筑项目中占着重要的位置。目前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整个工程的安全。所以,我们要提高建设单位的消防意识,加大力度的做好建筑消防工作竣工的验收,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第5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档案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资料缺失不完整现象严重,档案遭遇先天不足的问题

市政工程基本都是政府投资工程,由于急于上马,常常没有完成报建手续就开工建设;有的是边开工边报建;有的是先开工后报建部分代建单位直到工程完工也不去补全报建手续,显然工程资料就要遭遇先天不足;而市政工程又关系民生,工程完工后不管档案资料齐全与否,项目还是都要投入使用的,工程资料欠账,档案不符合规范就常常不了了之。

二、部分建设单位对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履行其职责的问题

有部分建设单位对城建档案不够重视,主要体现在:第一,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相关法规,不履行其组织、监督、检查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形成、收集以及立卷归档工作的职责;第二,在工程档案归档阶段,也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汇总收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第三,施工单位到城建档案馆办理竣工档案归档时,建设单位还不积极配合移交项目工程的前期文件材料,甚至找种种理由或者想各种办法,推诿本该由其负责移交的工程建设竣工档案,导致项目建设工程资料归档不完整。

三、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责任不明确,施工中工程文件管理不规范问题

市政项目工程参建单位多,形成的档案数量多、种类也多。例如一条道路的建设会分成几期,每期又分成若干个标段,不同的标段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承建,每个施工单位形成各自施工的技术资料。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二章,管理与职责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但实际运作中档案的管理工作仍然是薄弱环节,既没有明确领导责任,也没有硬性规定和严厉制度作为保障,建档工作没有责任到人,档案收集整理不按步骤实施,通常是到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既将零乱的文件资料拿出来开始建档,档案的质量自然大打折扣,要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就非常被动。有时出现工程延期,文件资料霉变、褪色、虫住,档案资料原由混乱,记忆不清,(把A标工程资料放入B标工程里),应归档的材料不齐全(散存在个人或已丢失)等问题。

四、部分管线建设单位拒绝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资料的问题

城建档案馆接收和馆藏的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只有附属于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对单独报建的电力、通讯、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管线工程,则没有齐全、系统、完整的数据,建设单位不但没有履行其作为业主应该组织、监督、检查、汇总和移交有关工程各方施工资料到城建档案馆的职能,而且一直是用各种理由自己留存竣工资料,对于这类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明显违法行为,地方执法力度又不够严厉;这样的事实存在至今,导致挖断管线停水、停电的事情时有发生。

五、资料员更换频繁项目工程资料缺乏专职管理,档案有失完整真实性问题

市政工程相关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普遍缺乏固定的档案资料员。工程开工之初,随便指派一名员工或在外面找人兼职担任档案资料管理,这样的人大部分没有经过档案专业培训,即缺乏档案理论知识,也不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水平,由于他们身兼多项工作或者纯属兼职,所以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工地从事资料收集工作,再遇上施工项目漏测漏验的情况,资料员闭门造车编写档案数据的情况必然存在,而数据资料的盖章、审查、签字不严格情况自然普遍,造假的数据资料往往可以蒙混过关,造成了档案与施工过程不同步,档案不真实,不准确、质量不高的现象。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档案管理工作前期投入不足,工程后期才开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从而造成档案的复印件较多,原件很少。特种载体档案严重缺失,甚至有些工程的竣工验收根本就没有把档案的专项验收例如其中。

综上所述,尽管城建档案馆做了大量的工作,还有那么多法律法规保驾护航,但是多年来,部分市政基础建设单位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应有的追究与惩罚,特别是管线建设部门,这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还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导致城建档案馆馆藏数据不完整,给政府决策以及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便。规范工程资料管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市政工程档案接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具体对策如下:

1.严肃管理制度,将报建手续完善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与工程结算相结合。

针对报建手续不完备的问题,一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加强监管,工程务必满足相关条件才能进行项目报批。二是将完善报建手续与工程结算紧密相连,财政部门在结算前要核对工程报建手续是否完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存档证明),发现有报建未完善及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资料的,应停止进行该工程的结算工作,直至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后才恢复受理该工程结算工作。

2.做好做大宣传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走向社会,走进相关单位,定期举办座谈会、咨询会,培训班、通过相关媒体,宣传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档案专业规范,扩大城建档案的社会影响,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形成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的历史,它既有政治的价值,更有经济和科技价值的共识。懂档案,重视档案,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文件的齐全完整。宣传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激励更多的档案人认认真真做好手中这项平凡而重要的工作,通过评先倡优的方式,促使建设工程档案的整体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3.严格执行处罚措施,严肃法律,让违法单位付出违法代价。

依照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对于未移交档案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事实上,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种不移交档案的行为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止,对不办理规划报建、逾期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行为,规划管理部门马上暂停受理违规单位所有建设工程的报建审批业务,同时,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让违法的建设单位付出违法成本,并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4.实行工程档案资料员上岗证制度、备案制度、相对固定的制度。

针对档案资料员群体不稳定的问题,建议采用档案资料员上岗证制度、备案制度、相对固定的制度。上岗证制度指新档案资料员必须参加由城建档案馆举办的培训班,并在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备案制度是指取得《上岗证》的档案资料员名单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对固定制度是指凡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必须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时确定一名或以一名以上已经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档案资料员担任该工程的档案资料员,并要反映在《施工许可证》上。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原则上不能更换档案资料员,若有更换资料员的情况,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几项制度,可以保障档案资料员上岗前得到一定的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理论知识以及素质,防止出现资料员频繁更换的情况,保证了工程档案管理的质量。

参考文献:

第6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远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行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1.1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也得到了快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随处可见,拨地而起,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建筑电梯、建筑节能已广泛采用,内容包含越来越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作业难度越来越大,这样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建设的各方必须具有保证质量的行为,否则无法确保工程质量,所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必要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法律法规也要求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等等。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而确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1.2 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制意识普遍淡薄,政府监督实行微观监督是必要的、合理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本形式,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实现了从单一的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转变,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推向质量责任的第一线,政府质量监督实行宏观的监督管理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但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责任主体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在思想领域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表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暗箱操作、不负责任,工程实体时常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缺陷,因此,我们在注重监管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同时,还必须注重监管工程实体的质量。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2.1建立集体监督机制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是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按规定要持证上岗。 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两人以上为一执法组。 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组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采取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当中着重严抓前两大环节,在工程开工前由监督组长、栋号监督员召集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明确监督管理过程的重点要点。 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可控性和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或事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事后控制质量监督机构着重于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把关。竣工验收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委派监督组成员到场对验收组的组织形式、执行强制性标准、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工程竣工经各参建各方责任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需及时发出停止使用通知书给业主,情节严重的还要依例对有关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罚,以贯切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实施,提高质量监督机构执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2.2加强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2.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垫资或贷资为条件发包,不应压缩合理工期。

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工作。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2.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在施工过程中,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文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2.2.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任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健全,监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②监理单位应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及对整改结果的复查;应当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认真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2.2.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主要专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后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进行管理;

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试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认真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2.2.5 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准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单位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必须符合规范;并认真负责出具检测报告。

2.3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没有高素质的企业,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的是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关键又是企业领导班子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不管是手工作业或使用自动化控制设备,都离不开人去操作。操作工人都就经过技术培训,特别是重要工序、关键设备,更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去操作,质量能否把好第一关是我们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成功,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就是要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建设队伍,要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使工程建设完全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轨道上来。

3.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人员,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总结经验、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牢记验评分离,注重验收,强化手段,过程控制,熟练运用建筑法、质量管理条理、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提高工程质量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润云.浅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山西建筑,2008,34

第7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人员的组成;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

第十四条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巡查或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者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置。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适时将工程质量信息、质量问题处理以及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12人;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开工监督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专业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四)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五)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有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执法类别为“建筑业管理”或“建设行政”的省行政执法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督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未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审查;措施

【引言】:实体工程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所以严格做好竣工结算审核,有效控制其造价、节约成本,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国家资源配置有着重要意义。

1 竣工结算审查的重要性及困难性

工程结算难的表现在结算依据及审核效力难以确定。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即结算的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没有一部完整有效的法律法规,以至目前的建筑市场,特别是工程竣工结算这一重要环节缺乏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和约束。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顾客观条件是否允许,只要有“标”就投,有活就干。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突出政绩,不顾财力有限,盲目上项目,造成有些项目一开始就存在资金的巨大缺口[1]。

2、加强工程结算质量的措施

工程结算的水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的工资结算质量有助于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面就对如何提高企业工程结算质量进行简单的分析。

2.1认真做好前期准备。首先,应核对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有缺送、漏送部分。结算审核资料包含送审结算书、甲供材明细表、工程量计算明细表、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或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招标文件( 含答疑纪要)、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及与投标报价对应的图纸、施工图等。送审资料不完整的应督促甲乙双方尽快把资料补齐。同时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2]。

2.2运用合理的工程结算审查方式。不同的工程其工程量、工程复杂程度不同,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的时候应该选择不同的审查方式,下面就对常用的工程结算审查方式进行简单介绍:

(1)全面审核法。全面审核法在实际审核工作中较为常见,这种审订方式从工程设计开始,直到最后工序完成,做到了面面俱到,审订过程中所需要的工程量较少,工作人员工作量也不多,这也是其在竣工阶段审计应用较广泛的主要原因。

(2)重点审核法。即主要是针对于建筑工程中的重点工程和工序开展的审核。虽然称为重点审核法,但也只是侧重于重点工程和工序的审核,对于非重点工序只是在审计力度方面有所差别而已。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将投资额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及所需时间较多的工序都为重点工序进行重点审核。在应用重点审核法时可以与其他审核方式进行辅助进行。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明确审核对象,以此来提高审核工作的商效性。

(3)对比审核法。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其结算审订方式也会存在差异,即使同一建筑工程项目中不同工序,在具体审核过程中也需要针对工序的不同用途、施工标准和结构形式等来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从而选择适宜的审核分析方法。

2.3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注重职业道德培养。进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对参与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比较高,这也就要求参与结算编制的工作人员应该数量的掌握结算审核的相关知识,同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且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在工作中积极总结经验,向同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专业素质;加强参与结算编制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育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严格把关、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国家的利益。这也是工程竣工结算顺利进行的基础与前提。

结语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致、不少算、不漏算。结算审核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子目的组成内容和套用规定、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还要掌握三者的编制原理、内在联系,唯此在应用中才能融会贯通、得心应手。

【参考文献】:

第9篇: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程档案;措施;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157-01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各企业在建筑工程档案保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境越来越多,因此,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对所负责的建筑工程档案进行规范保管,以便为企业的建设提供更有效力的帮助,因此,对工程档案保管进行探讨,成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1.工程档案概述

1.1 工程档案的概念

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工程档案来源于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文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即在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监理文件,即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施工文件,即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的形成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竣工图,即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结果的图样。

工程档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保存价值。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工程文件所具有的凭证价值、依据价值、参考价值等进行分析,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均应整理、归档,并且对工程文件的价值进行初步鉴定,确定保存年限,对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文件整理后安全保管。

1.2 工程档案的特点

工程档案是施工项目全过程的书面反映,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内容丰富,涉及面广。

工程档案涵盖了项目施工的方方面面,以建筑工程为例,其工程档案就包含了众多了项目信息,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意见表、工程开工报审、技术交底以及建筑材料申报等方面的信息。由此可见,工程档案所覆盖的项目内容之多、范围之广。

第二,档案建立健全的周期长。

工程档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加以记录,记录的内容随着工程项目的进行而不断扩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整个项目施工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例如,要完成一期楼盘的施工建设,一个建筑公司得花费几年的时间,因此,其工程档案也须经历几年的发展和完善才能得以最终建立。

第三,书面、科技档案相融合。

建筑工程集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于一体,其档案管理工作也十分复杂。传统的工程档案多以书面形式呈现在大众面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将科技与档案相融合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工程档案现代化与科学化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工程档案都体现了书面、科技档案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利用信息科技进行档案管理已成为了不可阻挡的潮流趋势。

2 工程档案的作用

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的辛勤结晶,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建筑实体的真实写照,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项科技信息类技术成果。工程档案可以对以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发挥作用,对工程的维修、改建、扩建、恢复等工作提供真实的依据。随着工程建设时间的推移,熟知工程建设情况的人会逐渐减少。当工程意外破坏、拆除等,要恢复重建时,工程档案是唯一可靠依据。工程档案是为本工程管理、维修、改建、扩建、恢复等工作提供依据,是一项最重要的作用。

3 有效管理工程档案的措施

(1)配备专业技术人才

人才需求和配备问题是工程档案事业发展中非常现实,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实践证明哪里配备相当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哪里的工作就开展得有声有色,做一个合格的工程档案管理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素质:一是工程档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热爱档案工作;二是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要人人知晓工程档案的法律法规,使大家都懂得以法治档,依法办事,每个参建人员都应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三是工程档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工程档案内容广泛,专业性强,档案人员必须熟悉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的原则和方法,更要了解规划、土建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图纸会审、工程质量检验等知识,另一方面,要对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岗位培训,岗位必备的知识包括档案与城建档案的基本知识,以及工程档案的知识;计算机应用知识;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程序,通过岗位培训,使档案管理人员具有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档案业务管理的能力,处理业务和有关部门协调能力,应用自如的操作计算机能力,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2)严格执行工程档案与工程竣工同步进行,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

工程档案是工程质量检验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尤其是工程质量事故检测的依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定要严格审核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有缺漏现象,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归档。如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有关法规,把好竣工验收关,做到工程竣工验收与档案验收同步。从而达到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由于工程档案不准不全,造成各种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使工程管理难以到位,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和经济损失。因此,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应引起人们普遍重视和关注。

(3)做好工程档案开发利用

工程档案工作的最根本目的是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只有等到充分的开发利用,只有同城市建设的利用需要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客观存在的价值。为使档案客观存在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必须通过利用工作。所以档案部门必须自学地大力开发工程资源,通过提供档案信息为城市建设服务,沟通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活动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真正有所作为,真正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4)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在建设初期应把参与建设的各单位组织起来,建立工程档案编报工作网,工程档案主管部门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工程档案编制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协调问题,编报网络可组织开展一些有益活动,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加强联系,取长补短。

(5)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检查机构,配备人员,组织监督检查,按程序办,对那些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应随时提出意见和批评,限期改正,确实起到监督检查的督促作用。

(6)创新档案管理者的工作思维

要适应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档案工作人员的也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首先要敬业爱岗,这是发展思维能力的动力,一个人对事业的热爱,对工作的执着,必然促使其积极地思考问题,勇于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设想,随时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其次,要有知识积累,知识可以使人思维缜密,经验可以使人方法得当。第三,要有创新思维能力,善于独立思考问题,不墨守成规,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

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建设理念不断推陈出新,先进的设计思想、施工技术、管理方法均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内容丰富的工程档案进行总结经验与技术交流,能大大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

4 结语

坚持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加强电子文档管理,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档案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之以恒的工作,加强工程档案工作是为了规范管理,同时也是防患于未然。它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信息量大、范围广、工作量大,这要求工程技术人员不仅懂工程建设技术,也要了解一些档案知识,在今后利用档案过程中,真正地体现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S].

[2] 马燕.城建档案的作用[J].天津档案,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