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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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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广州市水务 安全生产 标准化 研究

前言: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一方针下,为实现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完善行业的特殊性、个性问题的法制、职能建设集中体现在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笔者认为,广州市水务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当体现在完善广州市水务行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设;水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科学化;分析水务行业工程安全生产风险,建立行业预防机制的标准化几方面。众所周知,水利工程防汛抢险工作长期以来都是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历史上多次抗击特大洪水的成功经验体现出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随着2008年水务局的成立,水利工程的主战场也从农村水利建设走向集城市供排水和农村水利建设一体化的“一龙管水”的道路。特别是为迎接2010年广州市亚运会的到来,广州市市政府近年加大了对水务工程特别是城市水务建设投资。据统计,2009年全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完成181项,进度51.92%,全年生活污水处理量(十区城区)是68457.5万吨,水浸街治理工程已完成128项。2010年城市水务建设计划投资145.87亿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8.4亿元,投资再创历史新高。工程到处开花,伴随的是质量安全责任重大,如何在保质保量抢工期的同时,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建设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广州市水务局党委高度重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笔者所在的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09年开始正式运作,至今已接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书190份,涉及工地450处,2009年至今,完成省市综合性、专项性检查32次,经常性工地检查1100余次,查处问题并开出整改通知、整改记录单290余份,极大地加强了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降低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机率。期间,笔者有幸起草《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8日施行),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对水务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广州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设是安全执法检查的依据和力量之源:目前我市水务工程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却无章可循。为什么这么说呢?水务行业工程安全管理目前依照的仍是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颁布实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该规定虽然明确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却没有负责执法的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机构职责、监督方式、检查内容等具体规定,笔者考虑,这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来水利工程投资不大,工期不长,质量问题就是安全问题,管质量的也顺便管安全,所以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形成独立体系。另一方面是水利行业安全监管仍依赖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自我监督、自我调控,没有明确施工中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部门作用。2003 年,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思路提出,国民经济各领域建设发展的焦点集中“民生、民心”工程上,作为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安全生产领域,首先在学术领域研究方面有了很大的飞跃。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并逐渐形成了一门单独的学课研究领域。如华南理工大学就率先在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开设了安全工程课程。在此学术风潮推动下的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机制、风险识别也得到了更广泛的实践运用,安全生产不再是依附性的管理方向,并迫切需要从旧有的质量、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中解放出来。各行各业也需要建立一支专职的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来面对日益庞大的项目管理目标。同时,长期以来仅靠合同牵制的施工、监理各方为追求经济效益、建设单位为抢工期等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比比皆是。更别说其中还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运气好的不出事,运气不好的在以前施工单位花点钱也就偷偷了事,可现在要面对的是全社会的监督甚至是法律的制裁,甚至牵涉到对行政政府部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界定,也就更加需要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监督队伍行使政府职能,监督参建各方。因此就迫切需要立法出台来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相关内容。2009年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成立之初,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去了工地有些无所适从:不知道应该做些什么、能做什么、对违反安全管理行为能采取什么具体措施。为尽快上手,在工作中我们一方面积极参照相关部门如建委、市政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并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制订我们自己的检查表,加强对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一方面想了很多办法:做整改记录单、发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开会沟通、上报水务局通报。通过这些努力,短期内在水务行业形成一个监督管理的程序系统。可是作为一个监督机构,没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规程做后盾,没有了行业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就没有了长期工作的力度,管不到家管不到位、效果大打折扣。并且一度成了救火队、投诉箱,也就谈不上“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管理思路。有鉴于此,为体现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为适应近年来城市水利发展要求,迎接广州市亚运会的到来,广州市水务局党委下决心在水利部、广东省水利厅都没有对应出台新的水务或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主动、积极开展广州市水务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研讨工作,弥补这一制度上的空白。今年年初,市水务局开始组织拟定《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办法》,目前已施行。该办法不仅明确了广州市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构成与职责、工作规范,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标准,更进一步将安全监督管理成果作为整个工程中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必不可少的组成评价部分,结合安全评价、文明施工管理、安全目标落实等具体内容有机的对施工阶段安全管理内容进行一体化监督,在这个办法出台后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也会采纳其它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好的经验。

二、 水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科学化。水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是保障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长期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战略要求。分级负责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县)水务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地管理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市水务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水务工程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区(县)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各区(县)水务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于市属工程和区属工程投资都逐年增加,“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谁收益,谁负责,谁说了算”的局面,通过具体管理责任的化分,进一步提高“齐抓共管”的成效、理顺责权事不分的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另一方面,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单位也比较多:按行业有建设口的、市政口的、城管口的、街道的,按行政管理又分为区一级的、市一级、省一级的,每一次的监督检查都有很好的建议意见甚至整改要求。检查组走后,谁具体监督各参建单位落实整改?除此之外,工地事故谁负责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谁负责总结经验?平时工地上有投诉谁去处理?这些工作就不可能靠市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跟踪,各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就需要明确一个部门来承担责任,只有责任在彼,才能力争在日常管理中面面俱到:有跟进、有督促、有落实。

三、 分析水务行业生产安全风险,建立行业预防机制的标准化是预防风险、控制事故,落实安全生产零伤亡的有效措施:

(一)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就是一种项目风险的管理: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为其管理客体的事故隐患与风险管理一样具有一、不确定性 二、产生损失后果的特点,所以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就是项目风险的管理。

(二)在确定水务工程安全管理目标基础上对所有安全风险因素的进行识别并制定预防机制标准化的应对措施。首先明确经常发生的安全因素,然后根据每个工地个体不同,施工技术重心不同再制定各个工地安全管理计划。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工地的主要目的是零伤亡事故的目标落实、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目标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地上比较多事故问题也集中在触电、高空坠落、机械伤害、坍塌等方面。以前我们更多侧重于安全教育政策,侧重于三级人员教育、施工面的现场形象管理,其实这都是提高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回避风险、控制损失。笔者思考,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项目所有可能的风险进行判断、归类和鉴定,为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以此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这种风险识别一方面可以采用感性的认识和经验进行专家打分,另一方面采用对各种类似项目的资料和风险记录的客观统计反复对照现场确定风险类型,最终形成一个标准化管理模式。其实各种具体风险标准管理都可以在操作规程中找出标准方法,比如触电中电线拖地的情况,那么按规定架高1.5米即可。基坑或者工作井围护,按标准设置上栏1.02米高,下栏50-60CM的围栏,踢脚石设置18-20CM来防止高空坠落。所以预防机制标准化工作的重心是初期判定风险类别。工程的安全隐患究竟会不会造成事故谁也不能肯定,因为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我们可以统统归于安全隐患的范围,在这里我们称为安全风险因素。但是我们却可以预期各种风险出现的机率,比如4-10月在广州的防汛期就需要考虑的防洪排涝问题,那么就容易引发电焊时的触电环境管理、建筑特坍塌等问题。同时水务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种类虽然多但也有范围性:比如没有多少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爆破案例也少之又少。尽管初期识别分析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但解决办法、应对模式却可以长期适用并推而广之,是可以在水务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中应用的。并且只有通过这种类似于事前安全评价方法PHA的预防机制的建立,通过对单一水务工程从设计到施工方案的系统性的识别、判断、分析研究,将工程的共性安全风险和特性安全风险识别,并拟订标准化应对方案,适时讨论修改,管理者才能真正掌握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督计划,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的全面控制。

第2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1.1以代建制形式解决缺位问题代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行政部门实行全权负责,有相关人员负责工程的施工、招标工程设备、选定主要建材等工作。此种模式的优点是有效的处理了管理不力、技术薄弱等问题,缺点是这种过程建设由市水利局独家包揽,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下属业主完全不能参与等矛盾。(2)乡镇街道等实行全权负责,并成立有乡镇街道组成的代建小组。目前,全市的水利专管员几乎都有过硬的专业技术,因此,在实施过程建设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利用这些核心专业技术,建设技术难度较大、较为复杂的过程。此种模式可以避免前种模式的弊端,调动各方建设的积极性,实现各方之间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其作用。但其缺点是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其经验不能得到及时的总结和宣传,导致在后续工程建设中不能提高技术水平,工程建设质量不能得到有效的提高。(3)行政辖区等实行全权负责,组建小型水利工程代建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机构设置合理,技术能力强,专业人员多,能对各项项目实行有效的管理,而缺点则是由于复杂的组建机构造成财政的负担过于沉重。

1.2规范施工队伍进驻工地,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怎样规范施工队伍,遵守合同等情况,一直是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施工队伍想要在一些小型工程中实现规范化,队伍中的“5大员”必须得全部到岗,目前全省的资金成本利润核算和施工队伍中的资源量等方面来看,想要做到那点,着实难。所以,利用眼前的可建设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是今后可以探索的主要方向:(1)对投资较大的工程,按工程的重要性、防洪要求、工程类型等进行综合组织规划,建设合理的建设计划,实行组合打包招标,以实现吸引规范建设队伍进驻工地,单个招标项目投资增大。另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项目法人组建困难等问题。(2)对投资较小、建设中矛盾较多、较难的工程,则可以在本地范围内组织培训一些施工技术强、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人员,这些培训主要包括检查体系、质量评定要求、试验检测要求、相关技术规范等内容,并在考试合格后发放相关合格证书。此时,应该先安排好主要负责人,并由该负责人严格按照要求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实行相应的考核以及奖惩制度,实现各部门各尽其责,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1.3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奖惩制度监理单位加强考核奖惩制度,及监理费用的适当提高,无证、假证人员坚决杜绝上岗,对监理人员的巡查和监督都由不管部门落实。就以往该市的建立情况来看,每个确定打包招标的建立公司一般都会承担每个十余处水利年度的小型监理项目,大约1500万元的总监理费用,监理部人员基本由1名总监,3~4名监理工程师,大约8名监理员组成,40余万元的总监理费用,扣除成本费用,监理人员每月工资约1500元,相当于该市普通小工工资,很难留住专业技术人员。参建各方的不合理行为使得使本困难较多,收入低,任务重的小型水利工程比大中型监理工作面临的杂事更多,更吃力。招标时应摒弃低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信誉、业务能力及监理公司所承诺费用的合理性等方面确定中标公司,从而确定工程中的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1.4政府应加强工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了解到的本地的现情况,在水利工程中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针对小型工程的实际情况,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适当简化操作程序及相关质量评定。从自身人力、财力,小工程可操作的规范性来说,且该地区工程面广、量大、规模小,要进行大中型工程的监督管理流程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克服以前的工作弊端,确保工作质量,则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转变观念,明确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应进行宏观监督,从参建方的质量与检查体系入手,监督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从程序、体制上监督、知道、改正,而不应该越俎代庖。(2)简化程序。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监督管理办法,理清职责,为基层实施人员的管理提供依据。(3)抓住重点。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小型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试验检测方法。(4)强调抽检。对于小型工程关键部位强调实体质量抽检,以确保实体工程质量,针对施工试验、检测工作。在实行代建项目中,可委托第三方抽检工作,也可编制整个区域范围内的尸体质量抽检,委托省级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作为核定质量等级的依据,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2结束语

第3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市城区水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范围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河道内航行船舶由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新盖房分洪道、永定河、大清河、小清河分洪区、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范围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二)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跨设区市行洪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设区市边界河道、白洋淀周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白洋淀蓄滞洪区、兰沟洼蓄滞洪区内对蓄洪、滞洪、行洪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新盖房分洪道、永定河、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跨设区市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设区市之间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调处水事矛盾,监督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河道维修养护项目的安排并监督实施;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上解、使用实行督查;管理省直属工程。市、县(市、区)、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唐河、新唐河、陈村分洪道、漕河、瀑河、北拒马河、白沟引河、跨县(市、区)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县(市、区)之间边界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调处水事矛盾,监督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

拒马河、县(市)城区河道范围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论证审查时,应报请市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第五条 在重要水利枢纽、堤防和执法任务较重的河道,公安机关可根据任务需要设立警务室。

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九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采取等效替代和补救措施,所增加的日常维修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补偿费。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建筑物和设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或改建。

第十四条 堤(坝)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坝)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应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和护堤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先取土占地后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照顾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单位的需要。

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所取得的国有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边界河道、跨县(市、区)、开发区河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有关各方因河道管理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规定范围划定:

(一)主要堤防,护堤地为自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50米。

(二)一般堤防,护堤地为自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30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国有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河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四)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占滩行为;

(五)在河道内筑坝打桩、修渠筑堰。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防等水工建筑物和水利设施;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树木等;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七)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在堤顶行驶履带拖拉机或超重硬轮车辆,降雨雪期间通行车辆;

(九)在水域内炸鱼、电鱼、毒鱼、哄抢鱼。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用地控制界限以划定的河道蓝线为准,河道蓝线由市规划局和市水利局共同划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河道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堤脚以外划定100-15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禁止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在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清淤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捕鱼、兴修建筑物、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有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塘坝、淀泊等水域游泳,造成事故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二条 凡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发出清障指令的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三十四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堵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三十六条 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河道堤防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应当 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费用支出,由河道主管机关编制项目支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保护、维护、防护河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开展河道建设与科学研究作出优异成绩,勇于同破坏河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规定占用河道、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妨碍或者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阻挠、殴打执行公务的河道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防汛抗洪和抢险命令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4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规模庞大的建设工程结伴而至;尤其是“十一五”以来,建设任务的迅猛增长必然对建设工程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以科学合理的资金投入,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为那些质优价廉、社会信誉好的施工企业脱颖而出打造良好的竞争平台,就必须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工作。

1加强建筑工程投标人管理

1.1 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投标人是招投标活动中另一个重要的主体。对投标人,应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行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我国招投标领域大范围、大规模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在于大环境诚信的缺失,在部分企业,甚至可以说是大部分企业的印象中已经形成了不围标串标绝对不可能中标的认识。诚信的企业无法生存,违法的企业却可以发展,这种现象本身就是极度不正常的,我们只能通过恢复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这种不正之风。

1.2 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目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围标串标现象猖獗的重要原因就是个人违规借用法人资格参与招投标,投标人中标后违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在近几年查处的建筑工程腐败案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中,都存在着违规借挂“牌子”和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要抑制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我们对招标工作不但要监督到现场,而且要监督到事后。对中标的工程,要建立一套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全力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合同履约情况,是否与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相符合,对于擅自改

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随着招投标市场的逐步规

范,要求施工企业需要真正理解并且适应法律法规制度下的招投标方式、合同方式与结算方式,认真地编制投标文件,谨慎地选择投标策略,理性地去对待投标工作,不断地积累经验、总结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不断发展壮大。

2. 加强建筑工程招标人管理

由于招投标是一个以卖方为主导的交易市场,这就决定了招标人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市场是否正常的运行。因此,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已经成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要解决招标人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抓起:

2.1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目前,很多地区都是由各自行业的招标管理部门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难免形成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现象。例如:交通工程由交通部门招标办监督,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门招标办监督,各个系统的评委也是本系统的评委。这种分散管理的模式已经初见弊端,有必要实行体制的创新,推行集中监督管理模式,建立起以地理区域划分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制定出一套适合各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招标人的有效监督管理。目前,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规范并不系统、不完整,它们体现在各个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其中一些条目之中,比较分散。因此有必要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活动的实施意见,使得对招标人的监督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创建社会的监督管理机制。俗语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以邀请行政监管人员、投标人代表参与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以公开的方式让大家共同来评判某项招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监督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做到了客观与公正。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重视标后的质疑与投诉,通过处理质疑与投诉问题,从而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2.2 形成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监管机构三方制约的体制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监管机构在确定中标单位方面都有一定的权力,放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引起矛盾。《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定标决策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是,并不因此招标人就可以随意地确定中标人,七部委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同时还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的定标权不能随意扩大。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受招标人的委托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是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并不是没有约束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组建的,就必须对招标人负责。通过评审,推荐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报价最合理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而随意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监管机构的权力主要是行政监督权,只要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审的,招标监管机构就无权横加干涉,影响评标结果。但如果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使得评标结果有失公允,那招标监管机构就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改正,或者依法重新招标。由此可见,只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监管机构在确定中标人时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才能保证最后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对招标人违规行为的防范作为一项长久性的工作,不仅仅依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更需要招标人自身法规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第5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双创”工作全局,以解决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和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重点,以完善县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全面推进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以改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文明素质和生活幸福指数为目的,按照“统一领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层层落实、城乡联动”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创建、科学创建、人人创建、和谐创建的基本原则,人人参与,全县行动,扎实深入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活动,力争9月底基本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各项指标任务,并邀请省、市专家及技术组对我县双创工作进行初审。

二、任务和目标

(一)、共性任务

1、完善本单位“双创”实施方案及本单位项目达标方案,建立“双创”长效管理机制。

2、按要求将“双创”所需资料、材料及阶段性总结归档整理并报双创办公室。

3、搞好本单位环境卫生工作,抓好门前“四包”积极参加创建卫生单位活动。

(二)、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

1、政府办公室

(1)负责政府常务会研究双创工作重大事项的联系工作。

(2)负责审核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双创工作文件。

2、计划局

(1)负责把爱国卫生、健康教育、重大疾病防治及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负责双创工作中的项目审理。

(3)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制定污染减排计划,进一步明确减排目标、减排重点和保障措施。

3、组织部

(1)按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要求,将双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2)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双创办,抽调一定人员对其进行补充(外县7-10人)。

4、宣传部

(1)制定双创宣传工作方案,负责抓好全县双创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2)在电视台开辟专栏,及时报道工作动态,拍摄制作专题片、专题节目,全面反映双创工作进展和广大市民参与创建活动的情况。

(3)刊播有关双创工作的文章、消息、曝光脏乱差和双创活动中违法的人和事,宣传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双创舆论氛围。

(4)要在媒体黄金时段或显要位置,播出双创的公益性宣传标语口号,对公众进行卫生和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卫生和环保意识。

5、监察局

(1)加大对有关部门双创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2)配合县双创办负责“双创”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

(3)及时查处、曝光典型案例。

6、财政局

(1)、按照爱国卫生经费投入要求,做好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2)及时安排有关爱国卫生事业专项经费,保证健康教育(全县人均0.2元,共11万元)、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治(全县人均0.1元,共6万元)等专项经费落实。

7、人事局

(1)落实双创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2)商同有关部门抽调双创工作所需人员并协调解决抽调人员的管理等项工作。

8、建设局

(1)按照国家有关环卫管理法规,实施我县环卫工作长远规划。根据县 城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中长期规划,完善处理技术档案和卫生监测等文件资料档案。

(2)加强市政设施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档案。

(3)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城陵一体化生态景观建设工程;结合县排污泄洪管网建设,加快城区排污截留管网建设,完成“三大板块”改造任务。通过市场化运作,逐步建设商业步行街;整修县城主干道路,加快背街小巷改造。

(4)按照国家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法规,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占道经营以及各类违反市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城市环境。

(5)以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为先导,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做到县城规划和住宅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6)对县城建成区噪声污染源建立档案,严密监管,严格建筑施工申报审批制度,对施工噪声提出明确要求和施工时限,实行施工噪声许可制度。

(7)负责县城建筑工地卫生,规范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场地规定,沿街工地设置隔离栏(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做到工地清洁,场地硬化,无扬尘污染,物料堆放整齐,出入工地车辆运输不带泥、无遗漏,工地食堂符合卫生标准,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内卫生标准,开展文明卫生工地创建活动。

(8)加快县城立体街景整治,拆除城内各街区临建和违法搭建,严格建设规划控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做好县城户外广告、门头装饰规范管理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增加公益广告面积,拆除主干道广告牌和城区废旧广告牌匾,解决广告牌匾档次低、数量多、存在视觉污染等问题。

(8)对县城街道中心线、人行横道线、人行道护栏、隔离桩、道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洗刷、油饰,使其经常保持洁净、整齐、美观、醒目。

(9)负责县城主次道路,按标准装置果皮箱,果皮箱安装数量、式样等符合卫生县城标准,并及时更换破损果皮箱。

(10)对县城沿街单位大型规划建设审批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预留公厕和环卫基础设施用地,使环卫设施与大型公建同规划、同建设,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11)负责抓好公厕新建任务,抓好不达标公厕的改建工作。解决主要街道、人流密集区的公厕分配不均、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达到县城无旱厕,缓解群众如厕难问题,力争年内完成卫生县城标准要求数量,公厕有专人保洁。

(13)插绿、补绿和立体绿化,使绿化覆盖率≥37%,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常住人口)≥8平方米,并进行沿街绿化、美化,展示园林绿化特色。

(14)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范建筑垃圾填埋设置,合理利用建筑垃圾。

(15)加强对回收站选址设置、废旧物品收集的规范管理,

(16)合理设置自行车保管站,加强自行车管理,依法取缔非法设置保管站,加强对自行车保管员的培训、教育,完善保管站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挂牌经营;动员沿街单位将自行车保管站迁入庭院。减少非机动车辆对市容的影响。

(17)应加快县城垃圾处理厂建设,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堆放和管理

(18)、制定城乡结合部达标方案,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活动有安排、记录、效果。

(19)负责完成集贸市场规划、新建、改造和布点工作

(20)配合工商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取缔马路市场、店外经营、乱摆摊点,及市场内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9、环保局

(1)负责完善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正常运行。(2)认真组织宣传《环境保护法》,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逐步提高城区环境质量。

(3)制定相关噪声管理规定,对县城建成区噪声污染源建立档案,严密监管,严格建筑施工申报审批制度,对施工噪声提出明确要求和施工时限,实行施工噪声许可制度,定期巡查,严厉查处夜间违规建筑和施工噪声污染,严禁在22:00至次日6:00施工;在重大节日和中高考期间,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在抓好污染减排工作任务落实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制定污染减排计划,进一步明确减排目标、减排重点和保障措施。

(5)加强城市大气工业污染源和露天储煤场的治理,

(6)加强对建筑施工、拆迁、道路施工扬尘污染的治理,做到文明施工、净车出场、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

(7)按照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的标准,持续推进环保“扫黑”行动,实施“蓝天”工程,当年县城大气质量二级天数达到305天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县城生活污染处理率≥50%;环保保护投资指数≥1.5%。

(8)抓好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确保县城无污染源引起的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9)加强对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保证运行率100%,检点企业、医院每月不少于1次,一般企业每季不少于1次,有检查记录。

(10)按照监测规范对县城空气、地表水、噪声等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达到创模和双创要求,环境质量公报。

10、卫生局(爱卫办)

(1)负责制定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城区除“四害”、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等项目达标方案。

(2)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5%,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制度,大中型饭店及小饮食店发证率达100%文秘站:,全面实施食品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来源:文秘站 )制度,严禁使用过期变质食品;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索证率达98%以上。在所有饮食街和饮食摊群点全面推行餐具集中消毒,规范操作规程,杜绝生熟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与管理,严格各项卫生规范,重点落实公共用品的清洗与消毒。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 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100%。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力度,对经过整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4)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县城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开展食品卫生整治。集中力量采取分阶段达标的办法,下功夫整治中小餐馆的食品卫生,严格卫生标准,加大监督力度,食品卫生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证的持证率均达到100%,食品监督覆盖率达95%以上。

(5)加强生活饮用水及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对水质进行1次全面分析,每月对全县生活饮用水末稍水浑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杆菌群、余氯进行监测,有关资料齐全、完整,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可持证率达到100%,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6)疾控中心负责指导各级开展业务培训、密度监测、消杀防治等工作。督促开展春秋两季以灭鼠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治。发动群众治理环境卫生,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通过综合防治,使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四害”密度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7)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规范门诊日志,加强疫情登记和报告,杜绝漏报,建立健全各项传染病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专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全县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8)完善建卡教育机构,全面促进健康工作。按照《县健康教育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要求,全面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社区、学校、行业的健康教育工作。使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健康行为形成率≥70%,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基层网络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医疗单位设置卫生知识宣传专栏,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积极开展控烟健康教育工作,设置禁烟标志,落实禁烟措施,开展无吸烟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9)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健康教育、传染病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食品卫生、二次供水卫生等工作外,还要按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中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的要求,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家属区的卫生整洁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优化、美化环境。

(10)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建立医疗废物专门的收运系统,各医院医疗废物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废物产生、转运及处理台帐。加强对医疗危险废物的现场监督检查,医疗危险废物堆放地有明显标志,建立现场检查台帐,完善医源性废水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11)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规范管理,使其经营环境、卫生条件符合标准要求。

(12)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坚持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和监督检查。

(13)配合工商局抓好“六小”行业整治。

11、教育局

中小学全面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评分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开课率”等5个项目总得分不低于自评得分的90%。

12、广电局

(1)开辟双创专栏,及时报道双创工作动态。

(2)拍摄制作专题片、专题节目,全面反映双创工作进展和广大市民参与双创活动的情况。

(3)电视台要在节目播出的黄金时段,播出双创公益性宣传标准口号。

13、文体局

(1)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管理。

(2)加强对县城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使其设施、活动内容有利健康,环境卫生符合标准要求。

(3)加强对各娱乐场所的宣传引导和健康知识教育,有禁烟措施和标志。

(4)把双创宣传列入计划,普及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全民卫生意识。

14、交通局

(1)制定窗口单位卫生达标方案。

(2)加快新汽车站的建设。

(3)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国家卫生县城标准,抓好汽车站内环卫设施建设、日常卫生管理、清扫保洁工作,抓好县城公路沿线卫生管理。

(4)车站要设立永久性双创宣传公益广告牌匾和健康教育固定宣传栏,并且做到内容定期更换。出租车必须实行温情提示,倡导卫生行为,候车室设立通风良好的吸烟室,而且有劝阻吸烟的管理人员。

(5)车站内配备垃圾清运车和适量垃圾箱,建有符合国家二类以上标准公厕,环卫设施齐全,完好无损。

(6)负责做好县乡公路,乡村道路治理卫生的管理,彻底解决县乡村道的环境卫生和“三堆”问题、占道清洗、等污染环境,影响道路通畅的问题。

(7)解决公交车在城内随意停靠、随意上下人,及时更换停靠牌内的宣传内容,保持停靠牌板面清洁。

(8)加强县乡道路两侧和县城汽车清洗站的管理,制止占道洗车,清洗垃圾乱堆污水乱流等行为,维护清洗场环境卫生。

15、公安局(交警大队)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积极查处社会卫生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类妨碍公务事件,严格管好县城交通秩序。

(2)加强网吧的管理,积极提倡文明上网,杜绝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负责网吧创建达标工作。

(3)及时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掉头等违法行为及“摩的”营运载客等现象。

(4)做好中小学校周围的交通疏导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5)抓好县城宠物管理,建立宠物登记、发证档案,制定管理制度。

(6)在重大节日和中、高考期间,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学生及居民的影响。

16、大市场办

(1)继续完成集贸市场规划新建、改造布点任务提高硬件设施标准,提升日常管理水平,完善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试点,使所有集贸市场退路进场。

(2)加大集贸市场建设力度,完成现有集贸市场进行达标改造,活禽屠宰撤离市场,市场全面达到创建要求。

17、工商局

(1)加大对各类专业市场的监督力度,规范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市场内食品经营管理,保证各类市场卫生达标。

(2)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取缔马路市场,切实解决店外经营和乱摆摊点问题。

(3)加强广告管理,确保县城城区无烟草广告。

(4)抓好“六小”行业整治,认真查处无照经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清理市场内占道经营,规范经营秩序,划分功能区,统一划行归市、统一门牌;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加强日常清扫保洁和安全管理;配置农药残留检测设备。

(6)加强废品收购市场管理,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垃圾分类明确,定期消毒,台帐齐全,守法经营。

(7)对所有露天储煤场进行治理,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营业性储煤场。

(8)配合大市场办做好集贸市场改造及建设。

18、粮食局

(1)结合粮食加工和经营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和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提高粮食加工、销售的卫生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认真抓好粮库、粮店、面粉厂的卫生工作。

(3)切实抓好粮食行业灭鼠和防虫害工作。

19、农业局、

做好农村改厕及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农田灭鼠等工作。

20、畜牧兽医局

(1)负责抓好上市家畜、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注水肉和病禽肉上市的工作,严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使用违禁药物。

(2)会同卫生部门搞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21、水利局

(1)负责抓好农村人畜饮水、防氟改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卫生防护和水质监测。

(2)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饮用水卫生导致的地方病传播。

(3)坚持对水厂直接供水人员的年度体格检查,供水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4)对集中式供水按规定配置消毒设施,保证居民饮用安全放心水。

(5)对自来水厂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

(6)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有保障水质安全和防治二次污染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7)制定农村供、改水达标实施方案。

22、民政局

做好乞讨流浪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23、国土局

加强县城工业污染源和露天储煤场的治理,确保县城规划区、陵区以内无露天储煤场。

24、旅游局

旅游局负责抓好旅游景区(点)的净化、美化工作,落实省上安排的旅游景点厕所建设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景区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抓好旅游饭店行业单位的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25、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在重大事故。

(2)加强对药品安全经营单位卫生管理,使其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符合标准要求。

26、商务办

(1)对本系统经营管理单位按行业提出具体达标要求,加大对本系统经营管理单位卫生监督管理,使其达到行业达标要求。

(2)全面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27、社区中心

(1)督促县城8个居委会,做好双创达标工作。

(2)完善规范各小区卫生管理制度,按照社区卫生实施方案,全面做好社区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等创建工作。

28、团县委

(1)组织全县青年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每月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不少于1次。

(2)动员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编发健康教育学习资料,提高广大团员青年的卫生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3)完成县双创办交办的其它创建工作任务。

29、工会

(1)结合本职业务,动员全县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卫生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知识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职工卫生培训,7培训率达到95%以上,健康知晓率达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

(3)加强对足疗行业规范管理,负责足疗行业创建达标工作。

(4)完成县双创办交办的其它创建工作任务。

30、县妇联

(1)结合本职业务,动员全县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广大妇女的大卫生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对妇女进行形式多样的健康知识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利用“母亲健康快车”开展机关、社区、农村妇女的健康知识培训,培训率达到95%。

(3)完成县双创办交办的其它创建工作任务。

(三)、各乡镇

1、按照县政府要求,制定本辖区创建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职责,督促检查,保证如期达标

2、沿公路两侧设集市乡镇做好集贸市场规划,另行选址退市还路。

3、开展镇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拆除超期临建和违法搭建,营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

4、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理“三堆”,建立清扫保洁队伍,制定长效机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5、狠抓农村改厕工作,完成农村卫生厕所普及建设任务。

6、开展除“四害”活动,使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达标。发动群众治理环境卫生,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通过综合防治,使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四害”密度三项达标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7、抓好镇区街景亮化工作,督促沿街门店美化亮化。

8、抓好镇区公厕新建任务,必须完成1座新建公厕任务,新建公厕必须达到二类标准,缓解群众如厕难的问题。

9、负责辖区大街小巷保洁,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道路清扫保洁要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

10、推广镇区群众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定时定点上门收集,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袋装率≥70%(以户计数),垃圾清运率100%,有简易垃圾填埋场要做到覆盖率和规范开展消杀工作。

11、开展镇区卫生文明市场创建活动,落实市场卫生清扫保洁制度,协同卫生、粮食、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功能建设和食品卫生管理,保证市场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站。

12、加强对镇区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落实沿街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及时清除沿街立面野广告,确保环境卫生达标。

13、积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窗口单位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在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志,落实禁烟措施,开展无烟单位评选活动。

14、按照《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管理。及时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建章建筑,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清运和管理,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15、切实抓好社区单位卫生管理,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环境卫生状况良好,院内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16积极做好示范村建设,抓好村公厕、垃圾收集站、环卫设施建设,完善村道路面硬化,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活动。

(四)、城区沿街建筑景观整治工作

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沿街建筑景观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城关镇政府要加大街景整治工作力度,使城区主干道路及出入口特色鲜明,沿街建筑物整洁美观、色调形式协调统一;门头牌匾统一,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样式新颖现代;城市主次干道四季常绿、三季有花,街景美观宜人,座椅、果皮箱、城市公厕等完整并体现特色;车行道、人行道、残疾人坡道路面平整;

1、街景整治内容

街景整治主要以村区建成范围内的沿街建筑和市政设施,县城中心区、县城出入口和城市主干道两侧列为整治重点。

(1)建筑立面整治

①清洗。对于立面符合要求的建筑,统一进行清洗。

②粉刷。对于原为外墙涂料粉刷的建筑、立面装饰颜色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水涂料的施工。

③立面装修。对于立面装饰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补全的建筑,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干挂石材、塑铝板、真石或贴瓷施工。

④仿古改造。对于西兰路北段(裕华什子至马家坡口)两侧的沿街住宅进行仿唐式建筑改建。

⑤拆除。对于沿街一层土木结构民用建筑、沿街临时建筑、各个单位、企业大门前的低矮附属建筑以及需要进行透空绿化的沿街围墙实施拆除。

⑥针对1—5项工程实施要求,根据西北地理环境及气候特点,借鉴西安、咸阳及周边县区城区主色调设计规划,拟推荐以白色(原有)、灰色、土黄色、赭石色为主色调,由建设局对新建工程、改建工程、建设色调进行一街一景,规划审批。其它与建筑主色调不协调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治。

(2)市政设施的整治

①道路改造。主要针对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改造和修补,电力、电信线缆入地埋设,盲道和残疾人坡道修补。

②道路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更换、补充和刷新垃圾箱、座椅、公交站牌、路灯、路牌等。

③街道绿化。主要包括完整和补植行道树,规整街头绿地。

④杆线规整。对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类类杆、线进行规整,拔除不使用的电杆,对正在使用的电杆进行油漆刷新和整治。

三、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年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民参与”的原则,层层动员,以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的形式,推广先进经验,充分调动各行业和全县人民的创建积极性。按项目、分行业培养卫生全面达标的亮点单位,并使其连线成片,形成规模。要进一步细化领导干部包抓责任制,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线指挥,现场督办双创工作,确保各项指标按时落实,努力做到“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真空,创建无死角”。

2、齐抓共管,形成全民参与的创建合力。全县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在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整体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建,形成强大合力。县级各部门、单位要带头抓落实,中省驻乾各单位,要切实树立主人翁意识,在抓好自身各项创建工作的同时,坚决服从所在辖区的组织和安排,主动参与全县的各项创建活动。同时,要不断探索群众广泛参与、乐于参与的创建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把人民群众的创建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要广泛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社区居民及中小学学生积极投身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卫生小区”、“绿色社区”、“园林单位”、“卫生村镇”等各类创建活动和“环保志愿者”活动,使广大群众真正成为创建工作的拥护者、支持者、参与者、受惠者,真正形成全民动手搞创建、万众一心保目标的生动局面。

3、广泛宣传,营造浓厚双创工作氛围。各有关部门都要大力宣传双创工作的重大意义,普及有关创建知识和标准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城各主要街道、沿街各标志性建筑物、公共场所、各窗口单位橱窗、各旅游景点,都要设置双创广告和宣传标语。新闻媒体要开设双创宣传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对双创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予以报道,对后进单位公开曝光,营造浓厚的双创氛围。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把全县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创建、个个参与创建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环保、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县居民卫生和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