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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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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实施细则

第1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工作程序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二.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方式

项目监理向各个工程项目派驻监理工程师或坏境监理员,承担各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环境保护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环境保护监理主要以巡视监理为主,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环境质量控制。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环境监理站反映,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需的指令、通知、文件、报告等均通过各项目施工监理站转发到相应的施工单位,并抄报项目法人。

监理站应成立专家咨询组,不定期地召开工地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各标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环境保护控制要点

(一)按设计图要求控制临时工程的影响

1.施工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手段。

2.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矛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矛以恢复。

5.施工弃渣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中,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渣场地堆放。

(二)水上施工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检查

1.水上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符合环保的要求。

2.水上钻孔作业不得向河湖中,也不得向岸边弃渣,应集中运至指定弃渣区域。

3.筑岛施工或修建临时丁坝,必须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批准,筑岛或修建临时丁坝不应引起水流大的改变,防止一侧冲刷,另一侧淤积。

4.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应有专门的泥浆池、沉淀池,废弃泥浆不得向河湖中倾倒,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到指定地点弃放。

5.严禁向河湖中倾倒建筑垃圾

(三)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1.施工中取土及弃渣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2.检查取、弃土场便到扬尘对环境响的控制措施。

3.施工取土场及弃渣场应建立良好的排水系统,弃渣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先砌后使用。

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矛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渣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四)施工污水排放的处理

1.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池,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

2.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

(五)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

1.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坏境相协调。

2.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

三,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控制(环境质量及相关措施实施的进度、投资控制)、建设各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有关环保的合同与信息管理。根据隐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监理的特点,其工作程序如下。

第2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运输和集中处理(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所需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备案。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运输成本+垃圾处理成本+代征手续费,其中垃圾处理成本包括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和财务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税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运输成本主要由运输工具折旧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成本主要由建设成本、处理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

合理利润在省和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根据不同的投资性质和方式由市政府确定,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五条现阶段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实行保本微利原则,最低收费标准不低于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最低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地方政府应给予补贴,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不论经营主体性质,国家补助资金和在建期的收费等政府投入的无偿资金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提资金利息和利润。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对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建设期内提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费用可用于补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含生活垃圾处理厂)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代收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分类收取:

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户计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计收。

2.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车、船垃圾量可按载重吨位或座位数计收)。

3.生产经营单位按产生垃圾量计收,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

第十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管,按照年初制订的收支计划拨付资金。市容环境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质量的监控,对处理不达标的要扣付相应资金。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减免;对应缴不缴者,经催促后逾期2个月仍不缴纳的,可公布其欠费情况并依法追缴、查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和调整前应实施成本监审,其成本监审结论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抽查。

第3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一、总体目标

深化水利局生活垃圾分类成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流程,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无盲区监督管理。带头做好表率,率先执行垃圾分类,层层传导,分类指导,着力进行查漏补缺、标准提升,确保质量和效果。干部职工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影响和带动身边人共同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引领“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文明新时尚。

二、领导小组

成立县水利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三、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局属各单位办公场所及全体干部职工。

(二)部门职责及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垃圾分类日常工作的开展,包括:实施方案制定、设施设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宣传培训、技术支持。

2.局属各单位:根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类别进行分类投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堆放;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投放至分类垃圾箱内。

3.保洁:负责垃圾分类设施的日常检查、生活垃圾收运,包括:定时对各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收集桶的日常检查、每日定时将分类垃圾箱内的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点放置。

(三)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1.局机关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1)楼层内

各楼层放置分类垃圾桶2只;

(2)办公场所

每间办公室(会议室)设置分类垃圾桶1只。

(3)食堂

食堂侧方定点设置厨余垃圾桶1只。

(4)机关院内

院内设置四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1处。

2.基层站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1)办公场所

每间办公室(会议室)设置分类垃圾桶1只。

(2)基层站院内

院内设置四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1处。

(四)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投放处置要求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

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2)分类投放及处置要求

①有害垃圾,须投放至院内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箱内;

②集中更换的废旧灯管等,统一由工作人员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箱内;

③硒鼓、墨盒等能回收的有害垃圾,由负责更换的工作人员统一交由硒鼓、墨盒生产单位回收;不能回收的,则由工作人员统一投入有害垃圾收集箱内。

2.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

旧报纸、旧杂志书籍、纸箱、包装纸、非办公废纸等纸类;易拉罐、食品罐等金属类;各类塑料瓶、透明快递缓冲膜、白色不透明塑料泡沫等塑料类;各类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子产品;废纸铝塑复合包装(即牛奶盒利乐包装)等。

(2)分类投放及处置要求

可回收物的基本投放原则是保持其干净和干燥,根据垃圾减量原则,可回收物无须装袋投放。

①塑料、玻璃、金属制容器及废纸铝塑复合包装(即牛奶盒利乐包装)须清洗干净后投放至可回收物垃圾桶内;受污染严重难以清洗的,须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内;

②废弃办公用品可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废弃办公用品投放时需注意将其中不可回收部件单独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内,如:废弃签字笔在投放时应将笔芯取出,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③玻璃类回收物须投放至院内分类垃圾集中点中设置的可回收物垃圾桶内;

④废弃文件类(含拟制的修改稿、打印稿等)投放至各楼层设置的分类垃圾回收箱内;

⑤其他旧报纸、旧杂志书籍、纸箱、包装纸等纸类,可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

⑥食堂后厨产生的可回收物,由食堂工作人员洗净、叠整齐后投放至院内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置的可回收物垃圾箱内。

3.厨余垃圾

(1)主要品种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堂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如:菜叶菜皮、剩菜剩饭、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等。

(2)分类投放及处置要求

厨余垃圾的基本投放原则是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严禁混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厨余垃圾禁止袋装。

①厨余垃圾,应投放至专门容器内。茶叶残渣投放至茶叶桶,其他食物残渣、果皮果壳及绿植落叶等投放至厨余垃圾桶;严禁将一次性餐具、饮料瓶罐、废纸巾等投放至厨余垃圾桶内;

②过期食品有包装物的,须拆除包装后投入厨余垃圾桶,食品包装须根据属性分别投放至其他垃圾桶或可回收物垃圾桶;

③食堂备餐时产生的菜叶菜皮、动物内脏等餐厨垃圾与职工用餐后的剩菜剩饭一同投放至食堂内定点设置的厨余垃圾桶内。

4.其他垃圾

(1)主要品种

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普通干电池、烟头、卫生纸、餐巾纸、各类一次性用品等。

(2)分类投放及处置要求

其他垃圾可装袋投放,严禁混入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①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②在食堂用餐完毕后,应将纸巾及酸奶盒等投放至食堂定点放置的其他垃圾桶内。

5.四分类外其他种类垃圾

(1)主要品种

建筑(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废旧大型家具等。

(2)堆放及处置要求

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由专人管理,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生活垃圾,避免堆放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②堆放点的垃圾应及时清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破碎、分拣及运输处置。

(三)源头减量措施

1.节约办公物资

(1)提倡使用电子办公系统,减少办公用纸;

(2)办公用纸应双面打印,对单面打印的废纸应进行重复利用;

(3)尽可能使用回形针替代订书钉,回形针重复使用。

2.节约会议物资

(1)减少打印会议资料,尽量使用电子设备查看会议资料;

(2)各办公室及会议室提倡自带水杯或使用陶瓷水杯;

(3)减少使用塑料袋、横幅、易拉宝、KT展板等,尽量使用电子屏幕替代实物类展板。

3.节约其他物资

(1)就餐提倡光盘行动;

(2)提倡使用手帕、毛巾等替代纸巾,减少一次性纸巾使用。

四、宣传培训

(一)开展垃圾分类专项宣传

要大力度、高频度加强宣传,既要用好主阵地,又要善用新媒体,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常态化宣传。统一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手册、宣传海报等,充分利用办公区域的媒体介质(LED屏幕、宣传栏、电子大屏幕等)及单位微博等平台进行垃圾分类专项宣传,形成有利于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使垃圾分类工作真正深入广大干部职工心中。

(二)组织垃圾分类专项培训

1.开展全局垃圾分类专项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类专项培训工作。

2.开展后勤工作人员垃圾分类业务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洁后勤工作人员开展垃圾分类操作知识培训,保障垃圾分类投放后的分类收集及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及检查考核工作。

第4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医疗废物;环境污染;处理现状;处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7 文献标识码:A

1 医疗废物的来源及危害

医疗废物指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传染性、腐蚀性、毒性和其他危害的废物。医疗废物包含的种类有很多,大致有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废品;医疗机构收治的病人而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标本、菌种、毒种和培养基等;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器械;过期被弃的医药用品;手术及其他原因被弃的人体坏死器官、组织等等。这些医疗废物携带了大量病菌,如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对自然环境中的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会导致所在地区生态环境破坏和疾病的传播,对人体产生危害。

2 我国对医疗废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自“非典”之后,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如各个地区和一些人口密集的县级单位,被要求建成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而对这类废弃物的处理技术、方法近年来也在不断创新。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监督、科研投入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如:我国目前对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在一些环保法律法规中对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医疗废弃物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权责不清;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当;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缺乏参与和主动监督意识,致使对医疗废弃物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不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我国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方式还是以浸泡、焚烧和填埋为主,在对医疗废弃物处理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改进方面还远远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些处理失当的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等。如何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仍旧是目前医疗、环保工作的重点。

3 医疗废物处理的对策分析

3.1 国内处理医疗废物的主要方法及其优缺点对比分析

目前国内处理医疗废物的主要方法主要有高温焚烧、热解、卫生填埋、化学消毒、电磁波灭菌、压力蒸汽灭菌、干粉灭菌以及等离子体等八种方法。这几种方法的优缺点如下表1所示:

由上表分析可知,几种主要处理方法相比较而言,高温热解焚烧处理医疗废物的技术在减少废物量、无有害物质产生和资源再利用等方面较有优势,且投入的成本较低,操作也较为简便,可作为国内医疗废物处理研发的方向。

4 医疗废物处理的管理对策、措施

4.1 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医疗废物处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对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标准、卫生监测标准;制定和出台医疗废弃物处置的收费等标准降低医疗成本。加大对医疗废物施行规范化管理。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使医疗废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各级管理部门要各尽其责,编制医疗废物管理档案,要让相关法制法规真正落实、执行,同时应加大对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和服务,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4.2 提高环保意识,做好医护和医疗废物处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提高环保意识,定期对医护和医疗废物处理人员进行法制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处置过程严格监督控制。加强护理人员和废物处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分类处理等知识的认知教育,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知识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律和环保意识,是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最基本环节。培训的目的是要将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变为相关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有效处理好医疗废弃物。同时也应做好对医疗废物正确处置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建立群众全员积极参与的良好环保氛围,形成社会合力共同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

结语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管,无论是从环保角度,还是从疾病控制角度来说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寻求一种高效、简便而节约经费成本的方法和技术,是解决当前医疗废物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必由之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法规,并严格的监管也是预防医疗废弃物污染的重要途径。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针对现实情况寻求一条科学而可以持续发展之路,也是将来医护和环保研究工作者努力的方向。

参考资料

[1]李慧平,王小万.国际医疗废物分类及其特点[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4(24).

第5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根据“卫计委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单位情况,对我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我门诊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工作制度、专用盛装、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职责、制订了本中心院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做到医疗废物规范管理.

二、专用设备、专用包装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过程中使用专用包装袋、专用利器盒、专用运送收集桶,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并贴有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三、收集、运送、暂存管理: 

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到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时存放过程等各种行为规范。

1、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利器盒内。 

3、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4、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有清洁消毒记录。 

5、每日清洁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紫外线消毒及室间墙身用含氯消毒液喷洒。

四、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在收集、运送过程中,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

五、人员培训情况: 

医务人员每年培训2次,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内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等。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对我门诊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有:医疗废物转送时科室记录不及时。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各个环节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及时做好登记等。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第6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固体废物; 现状; 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48-02

1 引言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的西南部、“辽西走廊”东部,是连接华北和东北两大区域的交通枢纽。锦州市始终坚持经济社会均衡与协调发展。多年来,锦州市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 锦州市固体废物排放现状

锦州市主要生产、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具有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救援措施。其主要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工业固体废物

锦州市2015年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323.25万t(其中工业危险废物8.45万t),综合利用280.85万t,处置38.24万t,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98.47%;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产生量居前5位的依次为:炉渣、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磷石膏,合计产生量272.69ft,占锦州市固体废物总量的84.36%;利用量246.85万t,占总利用量87.89%。

2.2 工业危险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2015年产生量8.45万t。锦州市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按产生量前5位统计,基本集中于HW08类、HW21类、HW34类和HW11类。HW08类3.34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39.53%;HW21类1.87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22.13% ;HW34类0.29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3.43%;HW11类0.12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1.42%。锦州市2015年共有48544.21t危险废物发生转移,全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3 医疗废物

锦州市2015共产生医疗废物808.15t,由持证单位锦州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集中焚烧处置,处置率为92.17%,主要处置方式为焚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目前运转正常。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3.1 固体废物范围广,总类多,危害大

随着我国经济和工业的迅猛发展,产生的尾矿、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资源也越来越多,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1],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使我国的资源供应局面越来越紧张。

3.2 固体废物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急需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强有力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 固体废物防治对策和建议

4.1 资源有效利用提升固废处置能力

没有绝对的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只要充分开启智慧,认真研究,借助科技的力量,就可以变废为宝,对固体废物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中含有很多资源,如用破碎机、磨粉机设备对固体废物进行破碎、粉磨、筛分后,就可以继续用于工业或建材生产中。比如,尾矿经破碎、筛分中可以提取出多种金属资源;煤矸石磨成粉状后,可以作为水泥、混凝土、耐火砖等建材原料,也可以再回收煤炭用于火力发电中[2];建筑垃圾经破碎、筛分后,可以用作建筑材料进入城市化进程后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处理方式。资源回收循环再使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4.2 固废处理产业化

我国固废处理产业发展明显迟于污水和大气污染治理,未来5年我国将进入固废处理设施建设高峰期。城市化进程进入后阶段、经济增速开始放缓时,高速发展时期累计的固废行业发展潜能将开始显现。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这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处理方式。

4.3 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

从政府角度解决固废的再利用是不够的,它需要全民的参与,包括广大市民、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对于广大市民,主要实施的就是垃圾的分类措施,目前能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的行列的人却是寥寥无几,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分类,另一方面是国民将固体废物变废为宝的意识较低,再则是政府措施实施不到位,人们便泰然处之。 因此,加大宣传力度,使固废再利用全民参与,是一件尤为迫切的任务。

4.4 固体废物收费处理

在我国,固废处理属于公用事业,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并以补贴等方式来承担运行费用。在发达国家垃圾处理通常是收费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垃圾收费方式。人们在制造垃圾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到这些垃圾的去处,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且参与到其中。垃圾处理服务费包括基本经营成本、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处理费用、折旧费、合理利润及税费。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垃圾收费方式。固废处理,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且参与到其中。

2017年1月绿 色 科 技第2期

高 姝:锦州市固体废物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

环境与安全

5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与利用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只有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局面,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一定能取得良好成效[4]。

参考文献:

[1]戈晓宇. 节约型园林背景下废弃物和再生建材的应用研究[D].北京: 北京林业大学, 2014.

[2]韩仲琦. 水泥工业处置废弃物及对通用设备的要求[J]. 天津建材, 2012(5).

[3]王 芮.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策研究――以德州市为例[D]. 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5.

[4]陈维春.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 武汉大学, 2005.

[5]郑 力,文 娜.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物现状分析及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 能源与节能,2012(10):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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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兴林.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状及对策[J]. 环境研究与监测,2009(2):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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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 measures of Noise Pollution in Jinzhou City

Gao Sh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Stationof Jinzhou BinhaiNew District

TechnologicalDevelopment Zone>,Jinzhou,Liaoning121001,China)

第7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为加强“非典”防治期间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现就“非典”防范工作中涉及的环保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汇总如下。请你们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环保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环保部门在抗击“非典”斗争中肩负的各项职责。

一、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等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2.《*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第三款规定:

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0条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危险废物的有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规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3.《*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5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废物强制执法手段的规定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一)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二)非法收贮、处理放射性废物的;

(三)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开具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说明。

暂扣或者封存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暂扣或者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六、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二至第六款规定: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

第8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职业暴露;预防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916-02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目前我院拥有护工86人,其中女性62人,男性24人,年龄35-63岁,小学文化程度19人,占22%,初中文化程度39人,占45%,高中文化程度23人,占27%,中专文化程度5人,占6%。分别从事医院各区域的清洁卫生、医疗废物的收集与集中处理、标本的收集与传送、报告单的派发、危重病人的搬运与送检、尸体的搬运及停尸房的管理等工作。

1.2 调查方法与结果 我院感染科制定了问卷调查表,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所在工作区域、家庭背景、使用防护用具现状、清洁消毒的方法、职业暴露的频率、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等,在劳务公司开员工会议时集中发放,要求认真填写,当场收回,回收率100%。经统计学分析,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发生针刺伤的21例,占24%,发生过其他锐器损伤的有38例,占44%,接触过患者的体液等污物的86例,占100%。手套和口罩都是反复使用,习惯带口罩的只有11人,占13%。护工总体职业防护知识欠缺,安全管理意识较薄弱,危害严重。

2 分析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

2.1 护工自身因素

2.1.1 文化水平高低的影响 从事护工职业的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医学知识完全陌生,领悟能力欠佳,对职业暴露防护知识一知半解,使职业安全防护知识不能在工作中完全得到落实。

2.1.2 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培训不到位 护工的薪水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在现阶段的医疗大环境下,他们还经常会成为发泄怨气的对象,得不到尊重,护工这个岗位对应聘者来说缺乏吸引力;而从事护工的人员大多社会资本较低,劳务公司也无法完全的约束他们。这种流动性造成新职员对培训不用心,而培训者也将培训流于形式。

2.1.3 职业道德缺失 现在生活水平较之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随之人们的健康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有的护工对疾病是草木皆兵,觉得医院里除了自己以外其他所有能接触的人和物品都是致病的,工作时间全程戴着手套,这双手套可以刚刚接触过患者的排泄物,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或更换又去碰触其他任何可碰触的地方,那双手套上的致病菌可以传递给除了他自己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大大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几率。

2.1.4 职业防护意识淡薄 86名护工中,年龄最小的39岁,最大的63岁,其中很多人觉得“不怕脏不怕累”是传统美德,不“嫌弃”患者更是美德,工作或生活中完全没有无菌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区分,有的人脑海中有这些区域划分的大致概念,在现实中却因为培训不到位或嫌麻烦不按培训要求实施而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2.2 医疗废弃物分类不严格 按照《医疗废物目录》把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5类,临床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为感染性和损伤性废物两类,以就地分类为原则,废弃物产生者必须在所在区域内将感染性废弃物放入感染性容器中,损伤性废弃物放入利器盒中,药物性废弃物送至药剂科。

2.2.1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日益完善,老百姓对医疗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也存在很多的看病误区,非“三甲”医院不去,非专家不看,导致社区医院、“二甲”及以下级别医院空床,“三甲”医院加床严重,我院从今年三月以来,床位利用率最少的是110%,最多的是170%,医生、护士的工作非常繁忙,在忙乱中将废弃物丢错容器的可能性非常高,护工在收集废弃物时,受到各种医疗损伤的风险非常高,比如针刺伤、化疗药物伤害、感染性体液污染等等。

2.2.2 医生、护士在采集送检标本时不慎将化验申请单或容器污染而不重新更换;临床检验科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手套和工作台被标本污染而不及时更换和消毒,造成化验报告单被患者的体液、排泄物污染,护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这些物品时未做任何防护措施,既危害了护工的健康,又造成了致病菌的交叉感染,严重影响医院的医疗质量。

2.2.3 各医疗区域的废弃物收集容器放置点不固定以及各容器标识不清或无标识,既容易造成废弃物分类不清也不方便医务人员工作,而护工在收集废弃物时则容易造成职业暴露。护工将废弃物包装密封送到收集站之前未在包装袋外标识清楚废弃物的种类、重量,造成和转运车交接时须二次清点,增加了职业暴露的风险。

2.2.4 各医疗区域按照《医疗废物目录》已将医疗废弃物严格分了类,护工在将废弃物收集送到医院废弃物集中站的过程中却没有按规定密封分类放置,而是随意堆在垃圾收容车上,包装袋破损或不密封,造成废弃物散落混杂在一起,排泄物泄露,即将自己暴露在医疗损伤的危险之中,又增加了医源叉感染的机会,流失到社会还会引起疾病的流行。

2.2.5 劳务公司对员工的福利不重视,为了节约成本,在清洁用具和防护用具上克扣或配备不齐全,护工的口罩、手套都是长时间反复使用,特殊岗位的员工防护配置和其他护工没有什么区别。

3 防护措施

3.1 健全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 成立领导小组专班负责监督管理,由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分管院长、感染科、医务科、质控办、护理部和劳务公司第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科主任、护士长具体负责落实本科室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合理制定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和管理实施细则,从‘源头’抓起,将管理工作细化到班次和个人,奖惩分明。

3.2 强化职业防护培训 加强护工的岗前培训,特殊岗位重点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培训并掌握预防感染标准操作规程(sop),定期学习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国家法规、条例,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3.3 改善护工福利,完善设备配置,满足工作所需 护工应配有工作服、工作裤、工作鞋、工作帽以及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长袖橡胶清洁手套若干,受到污染应及时更换,劳务公司应足量提供清洁、消毒用具,收集医疗废物的护工还应专门配置防护服、防护帽及护目镜,清洗医疗器械的护工应配置防水服、防护面罩等。

3.4 各医疗区域废弃物存放点要固定,医疗性废弃物用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用黑色垃圾袋,标识醒目,内容明确;垃圾袋和感染性容器必须完好无破损,当废弃物达到3/4满时,应及时密封并标示清楚废弃物种类、重量、密封时间。

3.5 专人专运,及时收集废弃物,运送要合理,贮存要得当,与科室护士交接要清楚,标识要醒目,记录要详实。

3.6 对患者及陪护人员做好宣教,明确垃圾存放点及相关标识,以便配合医务人员做好垃圾的分类收集。

4 结论

护工这个职业既是易感高风险人群又是交叉感染的传递者,尊重护工,加强护工的感染安全防护管理是有效预防院内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我院经整改一年来,护工的职业暴露次数明显减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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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六亿,刘玉村.医院感染管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161.

第9篇:垃圾分类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城市垃圾;垃圾处理现状;对策

近几年我国城市垃圾产生量迅猛提高。据统计,我国城市人均日产垃圾约1公斤,垃圾人均年产量达440公斤。600座城市目前已堆放或填埋各类垃圾80亿吨,有三分之二的城市被垃圾包围。这些城市垃圾主要是工业建筑垃圾、商业垃圾,单位、居民区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虎林市地理位置及居民分布情况,目前主要采用填埋的方法进行垃圾处理,其次是高温堆肥,焚烧垃圾所占比例极小。现对我市垃圾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做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策略。

一、我市现在处理垃圾的方法及存在问题

(1)垃圾填埋处理法。垃圾填埋法是指在选定的合适场所,将垃圾填埋到一定高度后,加上覆盖材料,经过长期的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使其达到稳定状态。这项技术具有处理量大、方便、处理费用低的特点。但我市至今还没有一座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填埋场。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然沟谷或郊区低洼坑塘等处倾倒垃圾,并没有进行地质勘探和工程防渗设计,也没有对地下水污染问题的调查研究。另外,由于城市所产生的垃圾量大,使得环卫部门运输垃圾的难度越来越大,需要的人力物力越来越多,费用也越来越高。(2)垃圾堆肥处理法。垃圾堆肥是指利用微生物对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发酵、降解,使之变成稳定的有机质,并利用发酵过程产生的热量杀死有害微生物从而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生物化学过程。这项技术操作简单,适合处理易腐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垃圾,仅是利用了垃圾中的少量有机物,对环境的影响远比填埋、焚烧、露天堆放要小的多,处理费用也低于单纯的焚烧处理。但堆肥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其次,垃圾堆肥要分拣出较多的(约占30%~40%)不可用成分,垃圾减量效果不是很理想。垃圾中含有大量的砂土、碎石、玻璃、等有毒有害金属,对土壤和农作物产品有不利影响;垃圾肥料售价不能补偿生产成本;受季节影响,造成堆肥积压。(3)垃圾焚烧处理。我市以农业生产为主,绿色水稻年产量达125万吨,随之而生的是11.25万吨稻糠、25万吨稻壳、125万吨稻草。这些“黄色垃圾”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部分农民就将这些垃圾就地点燃,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现在我市建成两座以稻壳为原料的发电厂,虽有所改善,但远不能达到环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