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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
为保证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了由副县长何晓刚担任组长的宾县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和领导。制定了《宾县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以《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良好区实施主动性和预防性保护,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促进保护区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确保我县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抽调专门人员,重点检查推进
我县从环保局和旅游区管委会抽调人员,集中3天时间,对全县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二龙山自然保护区、宾西长寿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胜利高丽帽子自然保护区、香炉山自然保护区。通过检查,发现各保护区没有新增污染源,但二龙山自然保护区和宾西长寿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存在问题。
1、二龙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
(1)保护区内龙珠集团、龙湖度假村、吉华园、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等单位无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2)湖滨山庄、铁路培训中心、龙泉山庄有废气、废水处理设施,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同时,该防治污染设施也未正常运行。
2、宾西长寿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
保护区内的御龙山庄、雅园、华隆山庄、长寿宫和长寿山庄均没有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三、依照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改正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县政府予以关停处理。
为更好地治理二龙山水库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提高保护区环境质量,我县由县长带队组成专题考察组赴吉林松花湖考察吉林环科院的污水处理应用技术,并邀请有关专家到二龙山现场指导,对二龙山水库周边排污单位逐一踏察,并提出技术意见。目前,二龙山点源污染治理正在推进中,各排污单位基本确定治理方案,签定治理承诺。
四、协调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我们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现状、存在的问题有了全面的掌握,深刻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建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局已与有关部门协调,由县政府出台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从而确保了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总之,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按时完成了本次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省、市环保局继续做好此项工作,使宾县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切实开展好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县人民在政府印发了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详细制定工作重点及要点、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将通过调查摸底、集中整治等手段,为人民群众解决生活、生产中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
(二)、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切实开展好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县人民在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光明任组长,县发改局、经济和商务局、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县工商局、××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李应华兼任。明确职责分工,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明确重点,狠抓环保专项行动
(一)、明确重点,全面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全县共出动检本文来源:文秘站查人员86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等15家,截止10月19日止,专项行动期间累计接受12369环保热线投诉案件22件,其中已受理22件,办结率91,其余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1、对县城集中生活垃圾填埋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对不规范运行等情况进行了查处,加快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站建设。
2、检查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和工业排污口。
3、县安监局、公安局、经济与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六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周万忠废旧轮胎炼油厂依法取缔关闭、通关瑞鑫制炭厂依法限期整改。
4、对尾矿库进行了检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5、重点流域、重污染源进行检查,未批先建项目0个,未落实“三同时”项目0个;不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要求的违法建设项目,无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企业,无私设排污管线企业,无排污口设置不规范企业。
6、放射源安全隐患排查:15个乡镇的医疗卫生系统的ⅲ类医用射线装置(30台,其中10台报废损坏或停止使用),××森鑫达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沪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枚ⅴ类源。主要存在问题是资金不到位,部分防护措施得不到落实,欠缺专业的管理人员。
7、检查了我县危险化学物品存放、使用、保管等相关问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1月至9月15日期间,未查获危险化学物品案件。云南××沪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制胶工段中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甲醛、××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在堆浸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氰化钠进行检查,均无危险化学物品泄漏事故发生。与相关部门严格排查元磨高速公路××段危险化学品泄露交通事故,为提高应急能力,将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县人民政府承办,进行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对往年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跟踪检查,××县屠宰场于10月12日-14日进行了竣工验收监测。
9、其他方面,对县城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弃物进行检查,认真解决群众来访案件,做到群众投诉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回音,查处的“每一个案件”都有结果。
(二)、措施有力,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充分认识到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对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健康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县特点和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我局检查相结合,全部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三、客观分析,实施求实,总结经验。
(一)、部门之间联动性弱。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实生产工艺的关停取缔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加之受经济利益驱动等原因,死灰复燃的隐患依然存在。
(二)、企业环保法制观念不强。企业重经济、轻环保,致使部分达标企业的环保治理设施设备老化,工艺落后,运行费用高,难以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三)、环保执法设施滞后,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由于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环保经费不足,环保执法设施滞后,给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四、继续强化执法力度,做好下一步工作。
(一)、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深入广泛地宣传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使环境保护概念深入人心,让人人行动起来,参加环境保护事业中来。
为落实环境监察责任、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省环保厅制定印发了《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2012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张力军副部长对我省创新环境监察模式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希望进一步推广扩大成果。为加快我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指南》是我省各地多年来探索环境监察执法方式,破解执法工作难题,不断适应新时期日益繁重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任务,而总结提炼出来的一套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指南》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指南》的学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强力推动实施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成立以段金生副厅长为组长的“实施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领导小组”(附后),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要求,将“责任网格化、执法模板化、管理分类化”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任务分解,责任到人。
三、深入宣传学习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学习,通过开展讨论、制作展板、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做好宣传学习工作,充分领会《指南》精神实质。尤其在“管理分类化”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向监管对象做好宣传工作,取得理解与支持,明确分类管理是环境监管部门提高执法效能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目的是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环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消除企业的抵触情绪。
四、细化工作任务
推进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共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指南》中“责任网格化”的管理要求,完成辖区内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的划分和责任目标签订工作,并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监察网上公示,4月5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备案。
第二阶段:2012年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指南》中“执法模板化”的要求,采取省、市、县逐级培训方法,完成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据执法模板从事现场环境监察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指南》中“管理分类化”的要求,完成对环境监察对象的分类分级工作,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分类分级档案,并于6月5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备案。
第四阶段:2012年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指南》中“责任网格化、执法模板化、管理分类化”的总体要求,开展现场环境监察工作,逐步纳入日常化环境管理,并于7月5日前上报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第五阶段:2012年月,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落实《指南》情况的交叉互查工作,并利用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组织落实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纳入年终环境监察目标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进一步开展石墨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和“后督查”活动,巩固石墨行业集中整治成果,及时纠正石墨行业存在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解决威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促进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集中整治的主要内容
1、本次专项整治和“后督查”的对象是全市所有石墨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高碳和中碳加工企业、石墨选矿和水料加工企业。本次整治采取停产整治和处罚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石墨加工项目的企业,必须于2012年3月20日停止生产,并在2012年3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请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3、符合有关要求,经审批同意建设的石墨加工项目,必须按照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已建成但未按照审批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试生产的企业,一律从2012年3月20日起实行停产治理,治理结束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
4、对石墨加工项目实行“从严”验收。由市环保局石墨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站室及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现场验收,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给予验收批复文件。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由市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
5、凡不符合环保要求,且在2012年3月20日后仍没有停止生产性排污的企业,市环保局将依法按上限立案处罚。对石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实行“快速通道”,确保快立案、快查处、快执行。
6、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但因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由市环保局依法按上限立案处罚。对因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不具备达标能力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
7、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仍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效果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提请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8、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所有石墨加工企业(包括已停产的企业)必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已产生的污染物,消除外排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属于多家企业排放至同一环境的,由排放企业共同承担消除污染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必须经环保所和监测站现场检查、取样监测达到要求,并出具监察报告及监测报告后,审批科方可受理环评申报,管理站方可受理试生产申请或验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更不得出具任何批复意见,同时由环保所依法立案处罚。逾期未整改的,市环保局将按照向环境偷排偷放有毒物质,威胁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至3月20日)。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前段时间排查情况,确定专项整治和“后督查”活动的重点和范围,并召开全市石墨行业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全面动员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专项整治阶段(3月20日至6月10日)。
市环保局成立由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管理站、环境监测站和相关环保所组成的联合执法组,每周进行一遍“拉网式”检查,对各企业污染治理进展情况、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等逐家进行督办和落实。严肃查处逾期未停产、擅自进行生产和排污、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各种违法行为。联合执法组要对各企业的污染治理情况严格把关,对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及时提交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积极协调新闻部门进行跟踪报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联合执法组对专项整治和“后督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对各企业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逾期未进行环保审批和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从严立案处罚或提报市政府予以关闭。
四、工作要求
1、提高对专项整治和“后督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以来,市环保局先后两次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活动,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受经济利益驱动,相当一部分企业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石墨项目,已经成为威胁当前区域环境安全、导致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污染隐患。因此,开展本次石墨行业专项整治和“后督查”活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力度,消除污染隐患已成为当务之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严肃对待并认真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
2、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际成效,市环保局成立“石墨行业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
3、确保专项整治和“后督查”活动的实际成效。联合执法组要强化责任意识,现场检查不能摆形式、走过场,不准提前打招呼,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逐项进行落实,逐个企业摸清实情。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详细登记和记录检查情况,严格执行周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同时,根据各企业存在的问题,实行跟踪督办和服务指导,各环保所各司其职狠抓落实,加强服务和指导。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严格落实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高标准、严要求,防止走过场、应付差事,确保达到验收标准,否则市环保局不予通过验收并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保障**赛事顺利召开为目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重点区域冒黑烟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主要交通道路两侧,机场周边区域。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对无法达标排放烟尘的企业,督促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杜绝奥运期间锅炉冒黑烟现象。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锅炉冒黑烟检查,定期对主要交通干道、机场周边区域的巡查。
2、开展重点区域扬尘污染控制联合执法
(1)检查范围:外环线以内、淀浦河沿岸及吴泾整治区域。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会同区城管监察大队开展重点区域码头堆场扬尘整治,控制吴泾整治区域扬尘污染。协助市有关部门,控制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城管监察大队,结合扬尘控制区创建及吴泾整治区域整治要求,加强扬尘污染执法检查。
3、严格重点区域建筑施工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主要道路两侧、较为集中的居住区等敏感区域。
(2)检查时间:8月
(3)具体要求:严格审批重点区域建筑工地施工,加强噪声控制,原则上停止敏感区域夜间施工审批。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加强工地施工审批管理,并会同区城管监察大队开展建筑工地噪声污染控制检查。
4、开展放射源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市、区重点辐射技术利用单位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辐射技术利用监察计划对重点企业开展环境监察,抓好各类辐射项目的审批、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工作台帐制度,防止放射源污染事故。
(4)职责分工:依据奥运期间放射源监管要求,区环保局会同区公安分局负责各相关企业的执法检查和监管。
(二)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的,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
1、重信重访案件的查处
(1)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引起领导及有关媒体关注的重信重访案件,尤其是企业噪声、粉尘、恶臭及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扰民问题和居住区周边餐饮业污染问题。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对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监察委负责辖区内重信重访案件的梳理和执法检查。
2、挂牌督办案件的后督查
(1)检查范围:2005年以来,我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中列入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加强对重点督办案件的后续监管,落实整改措施,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从严处理。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监察委负责对督办企业进行检查。
3、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专项整治
(1)检查范围:黄浦江水源、准水源保护区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对2006年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检查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设置及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情况;对准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稳定达标及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要求的,一律停业整治。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企业的执法检查。
4、化工企业整治情况的后督查
(1)检查范围:辖区内重点化工企业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对*年专项行动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完善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的企业,依法立案处理,对未建立水污染事故和危险物品防控措施的企业,要停产治理。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重点化工企业执法检查。
5、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督查
(1)检查范围:2006年以来列为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的企业进行检查。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对超过限期治理期限尚未完成治理任务,要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或不达标企业,提请区政府责令关闭;对已完成整治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经委对辖区内已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6、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整治情况的后督查
(1)检查范围:对辖区内*年以来审批项目、违反“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及投诉严重的污染企业。
(2)检查时间:8—10月
(3)具体要求:对违法建设、开工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及环保手续不全,环境污染严重的“厂中厂”,依法予以查处。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监察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对辖区内违法的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三)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关停并转企业的专项检查
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本区已建污水处理厂
(2)检查时间:8—9月
(3)具体要求:检查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环境管理档案建设等情况;严厉查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查。
2、关停并转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对*年以来辖区内关停并转企业
(2)检查时间:8月
(3)具体要求:检查摸清关停并转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削减、生产线关停情况及相关企业残留污染物处置情况;确保各企业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杜绝残留污染物二次污染,推进减排任务顺利完成;严格审批要求,控制新引进项目。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经委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为加强*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
在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制定工作方案,区监察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司法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工商分局和*供电公司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调,形成联动和案件移交机制,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面推进专项行动。
(二)实施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激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进行公开曝光,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实行挂牌督办的案件,强化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推进综合治理,落实责任追究
要总结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区环保局、区监察委要定期分析环保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发改委、区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环保局抄告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区安监局加强化学危险品及化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同加强对堆场码头、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整治;电力公司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实行公众监督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典型的违法案件坚决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同时畅通区环保“110”投诉热线和区“民生热线”,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通过舆论宣传、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形成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浓厚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
根据*市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成立*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8—10月)
8—10月,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1、8月20日前,完成*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2、9月2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饮用水源后督查;
3、9月2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关停并转企业监管,摸清减排情况;
4、10月20前,完成重信重访、化工行业、停产整治及限期治理后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提交工作总结报区政府、市环保局。
*区环境保护局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经济委员会
*区监察委员会
*区司法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一、地方立法工作
(一)重点推进《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进程,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调研、修改和审议工作。
(二)开展《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前期调研工作,做好立法准备。
二、政策研究工作
(三)开展“环境管理创新落实年”有关工作,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总结梳理环保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研究机制。重点推进排污权交易、环境准入、执法监管、公众参与方面创新制度的落实。
(四)继续推进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研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结合“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深化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五)继续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研究加强环保非诉案件执行相关工作,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环保非诉执行的施行情况开展跟踪调研,指导各地工作。
(六)进一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环境污染受害方提讼,有效制止环境侵权行为;对典型的环保民事、刑事案例进行跟踪剖析。
(七)规范落实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全面梳理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下放审批权限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行政工作
(八)依法办理各类处罚案件。审查环境违法案件材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开展环保系统电子处罚平台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九)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开展执法依据梳理和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环保行政强制各类文书。
(十)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做好我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抓好设区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核工作。
(十一)加强工作交流。召开全省环境政策法制会议,总结近年来全省政策法制工作成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环境政策法规工作片会制度。
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十二)研究建立行政复议、诉讼等重大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为各级环保部门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撑。
(十三)落实各项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切实发挥好救济功能;妥善应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争议案件。
五、“六五”普法工作
(十四)根据“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强与省普法办、省司法厅的联系。借助网络法制园地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保执法工作情况、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六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开展环保执法工作情况督导行动
1、为推进环境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稳步进展,对国、省控重点企业、减排工程进行督导。对各县级环保部门是否明确主管领导主抓重点企业监管和监察系数工作;是否设有专职人员负责监察系数工作的汇总、核算、上报工作;是否建立完备的重点企业日常监管档案;是否按照《做好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环办[]号文)的有关规定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以及重点企业是否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吸收剂等耗材使用量台帐(对重点企业台帐的抽查率不低于)等情况开展督查。
2、对各县(市、区)排污费征收情况开展稽查。对县级环保部门是否正确执行排污费征收法律、法规;对排污收费执行标准是否按规定SO2自年月日起,由元/污染当量提高到元/污染当量,COD自年月日起,由元/污染当量提高到/污染当量的收费标准;对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情况,排污费核算与征收情况,排污费减、免、缓缴情况,年和年第一季度排污收费台帐及污染源档案管理情况以及排污费解缴入库及排污费票据使用情况开展稽查。
3、对生态环境监察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各县(市、区)是否按照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察会议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市、县《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对其他县(市、区)是否将生态环境监察纳入日常环境执法进行督导。对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的东部地区三级标准(市、市作为扩权市要达到二级标准)的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对年秸秆禁烧工作准备部署情况进行督导。
4、对向辖区内主要河流排放废水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长期超标、超总量向河流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彻底摸排清楚,严肃处理,有效改善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其中,要以河、河、河为排点;和开发区要以为排点;要以河、河为排点;要以河和干渠为排点;要分别以河和河为排点。对所有向河流排放废水的企业和单位要根据所属河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治理、关停或取缔等整治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5、对重复案件以及久拖不决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举报的环境案件,要逐一说明查处和解决情况;对欺上瞒下、偷排偷放污染物、屡次整改不到位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群众有举报、上级有批示、基层不作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集中整治“两高一资”企业,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年和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一律实施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重点流域规划内污水处理厂,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措施。于月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执法工作情况督导行动中提出的五个方面工作重点及要求要严格落实,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条梳理,列出明细,制定时间表逐一进行解决,并于月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并于月日将工作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于9月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召开新闻会,向社会专项行动有关内容,公布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一、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掌控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动态,在海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查处上实现新的突破;全面落实岸段负责制,完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对海洋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监控体系;探索建立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海洋执法监察监督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能力、监管手段,实现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进一步推动海洋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有效开展,市局成立“碧海2009”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李爱学副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海监支队、市局海洋管理与环境保护科、海洋环境监测站有关领导组成,无棣沾化两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海监工作的局长任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研究执法政策,督办重大案件查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支队承担。
无棣、沾化海监大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制订辖区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三、行动原则及组织形式
(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市支队统一领导此次执法行动,全市各级海监机构根据我市岸段负责制的要求,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法与审批相结合。按照审批权限,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工作。市支队负责对市级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县予以配合;各县海监机构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
(三)严格执法与服务海洋相结合。行动中,各级海监机构要贯彻《国家海洋局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监督服务、力求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事前介入、送法上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服务和指导海上作业活动者自觉遵守海洋环境管理规定,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
(四)对上级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实行指定监管的原则,由有上级海监机构指定项目所在地的海监机构实施监管,上级海监机构实施监督。
四、行动内容
“碧海2009”专项执法行动定位为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执法,同时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监控区、重点排污口等领域加强监控,查处违法行为。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行政处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执法行动。重点任务:
1、在现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普查登记所获得的本底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海洋工程项目本底资料,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工作。
2、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动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重点对已审批开工项目逐一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遵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符合有关环保标准情况、海沙开采工程污染防治情况、有效防治侵蚀和淤积海岸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与处置情况、污染物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3、依法查处各类海洋工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海洋环境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重点查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申请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违法向海洋排放或弃置污染物、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
(二)海洋生态保护执法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执法行动。
由省总队联合*市支队、无棣县大队对*贝壳堤岛及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联合执法。
(三)重点排污口监视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重点加强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和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监视。
五、政策要求
1、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海洋环境违法大案、要案,以下两类违法案件列入“碧海案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2、根据省总队下达的“碧海案件”查处任务,结合我市执法实际,要求市级海监队伍查处不少于2个“碧海案件”,县级海监队伍查处不少于1个“碧海案件”。
3、各级海监机构应积极争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职能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加强与海洋环境监测等部门的技术支持与协作,强化行政审批与执法工作效果。
4、行动中,各县海监大队应于每月2日前将“碧海2009”阶段性工作,上报市支队,由市支队上报省总队。
六、行动方式及行动安排
(一)执法巡查和普查登记阶段:4月20日-6月15日
县级海监机构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环保执法领域开展执法巡查,同时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海洋工程项目登记建档工作应于200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有关登记项目及拟作为“碧海案件”的情况,于六月初前报市支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检查登记表》由国家总队统一制作,待下发后使用)
(二)实施处罚阶段:6月15日-10月15日
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海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立案情况及查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支队,市支队予以指导协助,同时对案件的查处过程市支队将予以督察。
(三)行动总结:10月15日-11月15日
1、行动总结。各单位要对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并于11月10前书面报市支队。
以党的十建设生态文明要求为指导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指南,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机制,立足监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大力查处各类生态破坏案件,合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生态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自然科、法规科、污控科、规财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具体的督导。
各县(市、区)要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落实年度考核。要注重队伍建设,指定分管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
三、工作目标
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网络,形成比较健全的执法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工作重点
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围绕以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水利风景区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和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土地、湿地等资源开发)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项目)环境保护执法为重点,突出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察,重点查处各类违反环保法规的开发建设行为和突出的生态破坏问题。
农村环境监察重点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农村污染减排和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奖促治”、“以创促治”、“以减促治”、“以考促治”)等工作开展环境执法,突出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察,大力推进执法下乡。
1、以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生态良好区保护为载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组织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态敏感区内是否存在开发建设和资源不合理利用,依法严肃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
2、以资源开发项目及活动为重点,抓好重点资源开发项目、各类经济开发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中小型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3、以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创建为抓手,开展“以奖促治”、“以创促治”、“以减促治”、“以考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环境监察工作,重点加强对已获命名的各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已建成的各类环保基础设施运行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已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农业源减排项目、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
按照“调研先行、发动宣传、逐步推进、总结提高”的思路,结合实际,区分重点,有序推进。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下半年)。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方式,对全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按照市局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宣传全面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请各地将工作实施方案于2013年7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二)实施推进阶段(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上半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工作实际,每年组织分别不少于2项的工作调研和专项执法检查,逐步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各地应按照市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有序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
1、在2013年建立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网络,各地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有序启动。市环保局将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调查摸底、矿山生态环境监管、秸秆综合利用调查等工作性调研,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
2、在2014年有序展开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矿山、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领域形成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监管。市环保局将开展相关调研,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组织相关执法检查,结合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和存在环境隐患污染严重的矿山开发项目组织监察执法。大力推进执法“下乡”,指导各地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管,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地区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继续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监察为重点,对丹江口水库、汉江流域污染隐患组织排查。配合污染物总量减排,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环境监管。
3、在2015年继续拓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的领域,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实现常态化监管,农村环境监察进一步深入,有效参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市环保局将结合实际继续开展相关调研和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对全市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利水电项目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农村工矿企业组织全面排查,并形成农村重点减排项目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下半年)。全面总结三年工作成效和工作经验,市局将组成工作组,采取量化评比的方式,对各地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组织研讨和经验交流。
六、工作措施
1、加强协调,统一监管。在环保部门内建立起环境监察、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污染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之间良好的协调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联合开展重点工程及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察活动,结合污控部门区域环境质量控制的要求开展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各部门应加强与环境监察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制定有关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的政策和规定,为实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提供依据。积极探索联合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交通等部门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开发等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生态环境监察;联合林业、建设、旅游等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联合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禁挖发菜等方面的环境监察。并争取人大、政协牵头组织专项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联合执法,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促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法规化。
2、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针对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为切入点,下大力查处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中小型资源开发中乱采滥挖、乱搭滥建和乱砍滥伐以及在生态功能区乱排滥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批乱立各类开发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