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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3、加强垃圾处置企业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4、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5、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政府要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树立城乡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理念,全民动员、科学引导,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垃圾分类,健全收运、回收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专业化、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机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每个市、县(市)建成一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城市取消临街放置的非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及堆放点,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密闭收运网络。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县)或示范项目,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市达到50%。加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较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创新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及乡村延伸,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及乡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地要按照《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大纲》要求,2011年内完成本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经费列当地财政支出。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城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完善垃圾收运网络。各地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网络和体系。按照分类、密闭、压缩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设备,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重点加快区域性大中型转运设施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扩大生活垃圾收运范围,提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模式。
(三)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在建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拟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集成多种处理技术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技术优势互补。
(四)加快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各地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要对照国家规范、标准,逐项检查、整改、达标,确保2011年底前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的生活垃圾清理。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及简易填埋场,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成后三年内完成封场并做好后续监管。
(五)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各地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大力推行专业化运营,强化对运营单位的考核。对运营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在全省通报,直至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上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工作。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逐步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促进源头减量。
(七)稳步开展分类试点。2011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支持市、白山市、敦化市、桦甸市、通化县等试点城市(县城)先行先试。通过试点探索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途径,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试点城市(县城)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其他城市(县城)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八)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各地要整合现有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规模化废电子器件及废旧家具回收、分选中心或拆分中心,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探索有机垃圾堆肥等先进处理技术。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污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企业示范项目建设。
(九)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科学编制《省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途径和方法。建立有效的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网络机制,创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分类生态处理、综合利用。可堆肥的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需要送相应垃圾处理场的生活垃圾,可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加快城市周边乡镇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进程,逐步建立健全小城镇及乡村生活垃圾管理机构,成立专业作业队伍,配齐人员及装备。
(十)加强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各地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按要求严格设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十一)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政府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已建成项目的安全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资金不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地方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政府成立城乡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予以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监察厅等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协调机制。在省城乡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高效、务实的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工作措施,推进项目建设,规范运营行为。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上下联动,积极谋划,齐抓共管,推动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自5月1日起,上海开始实施《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方面可解决上海垃圾分类方面的地方立法问题,另一方面,在生活垃圾的具体类比上,也有了较大进步。
《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不同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同时明确了垃圾分类基本标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四类;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也将根据不同特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将通过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等途径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作为生活垃圾责任主体之一的居民,《办法》中只是模糊界定了其权责,规定“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监管和基础设施等相关的软硬件也同时进行。反观我国的一些城市,虽然在垃圾分类领域作了不少尝试,但收效不太大。
溯其源头,在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养成自觉将垃圾分类的习惯,大部分居民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曾有学者对此作过调查,发现约八成的居民平日扔垃圾时没有分类扔放的意识,且对于垃圾桶分类标识关注度较低。
观念的变化,要从细致的措施入手,一步步推进。收费和罚款未必是唯一良方。
国外发达国家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经验表明,垃圾收费制度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垃圾减量,之所以出台垃圾收费制度,根本目的还在于明确垃圾产生者的责任以及为垃圾收运处置提供部分经费。
经济激励或许是一个较为可行有效的办法。
实际上,纵观上海垃圾分类减量的历程,经济激励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最初的经济激励主要为驱动再生资源公司积极介入的垃圾收费制度与市场激励,2011年又凭借“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我先行”政府实事工程,出台实施了面向居民的经济激励措施。
比如,小区保洁员的激励。在上海试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中,小区保洁员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分类投放的比重约在20%~30%之间,进入小区垃圾箱房后,保洁员再二次分拣,将玻璃、旧衣服、湿垃圾分类投放。经过保洁员的分拣,小区垃圾的分拣率达到90%左右。
再比如,对居委会及“四大员”的补贴。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的宣传、动员、培训与监管主要是由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的,居委会通过指导员、宣传员、分拣员和督导员完成相应的工作。为此,给予“四大员”不同程度的补贴,等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为目标,动员卫健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实现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做到人人自觉分类投放垃圾,实现投放、收集、交运全面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二)工作原则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广泛宣传动员,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群众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群众认知度、参与度。
(三)工作目标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设施配备、教育培训、工作运行与管理机制,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细化,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生活垃圾准确率持续提升。
(四)组织领导
区卫健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及各医疗卫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研究、部署,统一领导全区卫健系统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卫健局爱促股。
由爱促股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医疗卫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分类要求
各医疗卫健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以“三分法”为基本要求,即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垃圾作为强制分类对象;单位有食堂的,必须对“餐厨垃圾”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要求处置,单独存放,单独管理,单独运输。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原则上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分流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达到基本分类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
三、分类方式
按照有害垃圾(红色容器)、餐厨垃圾(绿色容器)、可回收物(蓝色容器)、其他垃圾(灰色容器)进行设置。
(一)有害垃圾投放
垃圾产生单位按照便利、安全、快捷原则设置专门容器。单独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容器并标识。
(二)餐厨垃圾投放
单位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蔬菜瓜果等易腐废弃物,对应投放餐厨垃圾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
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
上述三类之外的生活垃圾投入到其他容器。
(五)医疗废弃物投放
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标准单独存放、处置。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订方案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培训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及垃圾分类知识在本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培训工作。各单位培训指导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普及垃圾分类怎么分、如何分。
(三)广泛宣传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宣传单或宣传折页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培育全员参与的“行为自觉”,持续营造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明确分类标准,掌握正确分类投放方法,提高分类知晓率和投放正确率,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勤俭节约、自觉分类、绿色环保的工作生活习惯。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减量,并将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带进家庭、带入小区。
(四)配置设施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配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公共区域垃圾收集器摆放在显著位置并张贴垃圾分类标识图。
1.每个办公室内配置不少于1个双桶式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2.各楼层过道每间隔1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医疗卫生机构各楼层过道尽头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住院部各楼层设置至少1处餐厨垃圾收容器。
3.单位主要出入口、大厅、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公共区域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数量按需配备。
5.室外道路边、每栋楼至少应配备一组含有害垃圾收容器的四分类组,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五)收集转运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清运时间根际实际需要确定。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理等,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情况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垃圾分类工作将是政府目标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督察整改、文明单位创建、节能减排等各类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医疗卫健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筹划部署,建立责任分工,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人,切实将垃圾分类工作做细做实做优。
(二)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向爱促股报送垃圾分类工作信息。
(三)严格考评,确保实效
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高校;管理;环保;后勤
近年来,我国愈加重视生态环保问题。党的报告指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生活垃圾分类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土地资源、促进资源再利用,是关系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1]。高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培养未来人才职能,更应该带头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让绿色低碳生活理念扎根学生心中,进而推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程。大学生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今后将成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倡导者和主力军。目前,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设置的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生活垃圾投放点、智能垃圾分类回收柜等设施没有达到预期成果。大部分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依旧淡薄、缺乏主动性,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较零散化、单一化和模糊化,缺少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积累[2-3]。如何提高大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培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识和习惯,是推动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问题[4]。笔者通过走访唐山市部分高校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状,结合查阅资料和工作经验,分析了目前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1高校生活垃圾分类面临问题
虽然,政府与高校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投入大量资金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但仍面临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不高、投放准确率低的事实。经调查走访,目前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1学生认知水平不高
虽然,很多高校经常在校园醒目位置以拉横幅、贴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但是缺乏力度、方式过于传统,对大部分学生没有较大的吸引力,没能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同时,高校也没有充分利用课堂和活动等向学生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因此,大部分学生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不熟悉,不能熟练区分生活垃圾类别,导致学生因不清楚生活垃圾的属性而随意投放,没有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1.2垃圾桶设置不合理
高校人口密集且集中,生活垃圾产量较高。同时,高校功能分区明确,具有教学区、宿舍区、食堂商业区等多个区域[7]。不同区域的生活垃圾组成差异较大。例如,教学区和宿舍区的生活垃圾以可回收垃圾为主,食堂的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为主。虽然大部分高校设置了垃圾分类桶,但是缺乏对垃圾分类桶的布局和数量的合理规划。例如,大部分高校设置的垃圾分类桶数量不足,没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实际需求设置厨余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
1.3工作缺乏有效监管
室内生活垃圾从产生到集中清运主要有三个环节:学生投放、保洁员倒运、垃圾车集中清运。室外生活垃圾从产生到集中清运主要有两个环节:学生投放、垃圾车集中清运。这些环节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运转都至关重要,高校应该从以上环节做好管理和监督。室内生活垃圾的产生区域主要是学生集中的宿舍楼和学生流动量大的教学楼。宿舍管理员、宿舍保洁员和教学楼保洁管理员很难有效针对学生开展垃圾分类监管工作,即使进行了监管也很难形成长效机制。因此,在生活垃圾分类的源头控制学生垃圾混放较困难。宿舍区的早晨、中午、晚上三个时间段是产生生活垃圾的高峰期。教学区的学生上下课人流量大的时间段是产生生活垃圾的高峰期。尤其是早晨上课前的时间段,学生会将早餐包装投入垃圾桶,因上课匆忙很少会认真分类。室外垃圾分类桶常设置在马路两侧。学生在步行的过程中可以随手将垃圾投放到垃圾桶内。如果手中垃圾组成单一,分类投放准确率较高;如果手中垃圾成分复杂,学生很少会停下脚步将垃圾区分清楚再投进垃圾桶[8]。除此之外,室内保洁人员在倒运的过程中,无意识时的将不同类别的垃圾混合一起倒运;部分高校没有设置不同类别的垃圾清运车,而是使用一辆垃圾车清运所有类别垃圾[9]。这都是部分高校垃圾分类工作不见成效的因素。因此,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仅在源头需要做好监管,还要在转运和收集清运环节做好监管[10]。
2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对策
对于上述问题,在走访唐山市部分高校、通过查阅资料总结其他高校先进经验和结合本人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对策。
2.1采用多种途径宣传
学生是高校生活垃圾分类主体,提高学生分类意识是高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关键环节。高校应拓展多种宣传途径,采用学生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例如,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微博等学生喜爱的新媒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等在学校官方社交媒体上,从而扩大信息传播广度。同时,结合传统宣传方式,如横幅、宣传栏、电子屏、校园广播、海报、宣传册等,做到宣传全覆盖。高校可以定期举办一些形式多样且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意义的活动,赋予活动娱乐性和互动性,增强活动的参与性和实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宣传活动中去,促使学生将生活垃圾分类观念和垃圾分类知识内化于心。同时,高校还可以引入奖励机制,对参与性和掌握程度用相应指标量化,以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11]。高校可以利用课堂模式向学生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以教育的方式传播生活垃圾分类环保理念,如设立相关选修课程、劳动教育课程、邀请相关专家来学校开展专题讲座、在思政课程穿插相关内容、辅导员采取班会形式向学生讲解相关知识[12]。对于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投放习惯培养需要长期性渗透,需要从点到线到面带动,逐渐减少学生认为生活垃圾分类麻烦心理,不断提高学生对垃圾分类的主动性,从而带动更多学生参与其中。
2.2加大对设施资金投入
高校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13]。高校需要合理规划设置室内垃圾分类桶、室外垃圾分类箱。高校可以在生活区和商业区等区域安装智能分类垃圾箱。智能分类垃圾箱可以按照投放生活垃圾的重量换取积分,进而可以兑换相应物品或话费。这种方式可以很好地激发学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兴趣。高校还可以建设生活垃圾投放亭、投放站(点)等生活垃圾投放示范区域,并配备新型专用垃圾清运车。除此之外,高校可以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引进先进的设施设备[14]。
2.3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区域管理
高校应重视对生活垃圾投放区的管理。首先,高校应在投放区域做好宣传引导,张贴宣传指示牌和海报等。其次,高校应安排经过培训的人员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对学生进行现场指导,并负责对投放区域的环境管理,甚至根据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二次清捡。除此之外,高校需要对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做好去向管理和数量统计。
2.4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高校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如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所承担的职责,安排专人专项,责任到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倒运和集中清运的环节中要有明确的程序规范,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与后续处理能够兼顾。学生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教育、宣传和监督工作,督促学生进行生活垃圾有效投放。后勤管理部门做好对垃圾清运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工作,促使垃圾清运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倒运和分类集中清运。在生活垃圾产量集中的宿舍区域,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源头管理,高校可以将学生在宿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学生相关成绩或者作为优秀宿舍评比依据,并建立相关的奖励和惩罚制度[15]。除此之外,高校可以结合“互联网+”模式建立对生活垃圾分类的信息化管理。例如,学校向学生提供印有二维码的生活垃圾分类袋,学生按照垃圾袋指示进行分类投放,学校最后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将各个宿舍的垃圾投放情况录入数据库中,从而达到了实时监督和记录学生投放情况的目的。
3结语
[关键字]垃圾分类 现状 原因 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 R124.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223-1
中国垃圾分类发展已有二十余年,但是国内各地垃圾分类的成效甚微,北京市垃圾分类项目也存在很多问题;加大垃圾分类监管力度,加大垃圾分类项目投资,尽快找到垃圾分类现状之中的原因,并积极寻找解决途径将有利于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战略。
1垃圾分类现状、问题
1.1北京市垃圾成分与处理方式
目前大部分的城市生活垃圾仍采用混合收集,如干电池、废油等未经分类直接进入垃圾,不仅增大了垃圾的运输和填埋量,而且增大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难度,造成有用组分的资源损失。
1.2垃圾分类中出现的问题
(1)分类政策法规不健全。(2)居民缺乏垃圾分类意识。(3)垃圾分类缺乏强制性约束。(4)分类“动力不足”。(5)北京市大部分地区分类收集装置设置不合理。(6)垃圾清运与垃圾分类“背道而行”。(7)垃圾分类无监管。
2垃圾分类问题之因
2.1垃圾分类不规范
第一,社区垃圾分类混乱;居民对于垃圾分类不关心,垃圾分类动力不足,尽管各大社区都设有分类垃圾桶,但是社区垃圾分类程度很低,基本没有达到垃圾分类的效果,社区没有分拣中心;第二,垃圾运输不规范;北京市的垃圾运输都是混合式运输,可回收的,不可回收的被堆放在一起运输,使得本来就分类程度不够的垃圾进一步失去了分类的意义。
2.2分类政策不健全
中国的垃圾分类发展的时间并不长,所以,我国的垃圾分类政策也并不健全,北京也同样如此。分类政策能够有效地刺激垃圾分类项目的进步,全球的一些发达国家,其国家制定的垃圾分类政策为垃圾分类提供了大部分前进动力。而产业化,国民意识等因素一起推动了其国家的垃圾分类的进步。北京市政府也应该积极制定分类政策,与国际接轨,主动推动北京市垃圾分类的进步。
2.3市民素质较低
北京市垃圾分类问题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是市民素质较低;首先,大部分市民对于北京市垃圾分类并不太关心,表二显示41.3%的居民没有垃圾分类的习惯;其次,大部分市民对垃圾分类知识了解很少;综合道德素质和常识素质而言,北京市市民素质并不高。
3国内解决办法
3.1设立社区垃圾分拣中心
我国的也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垃圾分类要从源头做起,一方面要动员、要求国民进行垃圾分类存放,另一方面要逐步推行定时回收分类垃圾,更加重要的是应该设立社区垃圾分拣中心,将垃圾分类工作做在源头。我们的有关政府部门不能将垃圾分类工作仅仅指望拾荒者,要有作为。
3.2加强垃圾分类运输管理
我们应向美国学习,采用两厢一体式收运车辆,将垃圾分类运输,从车辆结构和操作人员确保分类运输类垃。这方面关政府部门也应该有所作为。
3.3重新设计、全面更新分类垃圾筒
我国应该学习德国等国家,按金属/玻璃(瓶)/塑料/纸/其它这样五格(加废旧电池回收盒)的方式重新设计、全面更新我国的分类垃圾筒及垃圾运输车。
3.4制订垃圾分拣、利用的优惠政策
政府应制订针对各层面的优惠政策,包含对居民、分拣者、资源回收部门的各层次优惠措施。
3.5对生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
我国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上设定了鼓励分类的收费模式,规定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3.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需规模化
介于大多在居民社区进行,覆盖面有限,代表性、综合性不够;居民生活垃圾多半混合投放,缺少宣传与组织;缺少对易腐性有机垃圾规模化处理的设施;丢弃物循环利用、深度开发缺乏力度;即便有少数居民将垃圾分类投放,垃圾车又将所有垃圾混在一起拖走,挫伤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缺乏有效的政策与财力配套等。垃圾分类只有实现规模化,垃圾处理系统方可盈利,进入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吴宇.从制度设计入手破解'垃圾围城'--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反思与改进[J].环境保护,2012(9):1-2.
关键词:生活垃圾 处理方法 规划
前言
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增加,使垃圾处理日趋困难,由此而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的同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能力与水平发展相对滞后,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愈加突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一处理方式
目前, 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一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和堆肥三种, 它们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1、填埋法
填埋法因其建设投资少、处理垃圾量大、土地可得到恢复利用等特点, 且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 目前仍然是中国乃至世界上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问题的主要方式。该方式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防渗和解决填埋气污染, 使垃圾填埋场的建设符合卫生规范, 从而使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可燃物得不到利用;渗出液处理难度大或处理成本很高;占用大量土地。
2、焚烧法
焚烧法是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高温处理的方法, 与填埋法相比, 它具有占地小、场地选择易、处理时间短、减量化显著(减重一般达70 %, 减容一般达90 %)、无害化较彻底, 以及可回收垃圾余热等优点, 近20 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 继深圳建成第一座垃圾焚烧场以来, 目前, 北海、厦门、广州、上海、北京、太原等城市也都在建设或计划建设垃圾焚烧厂。但是该处理方式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次性投资较高;焚烧尾气的二次污染处理工艺复杂、操作和控制的技术要求高。
3、堆肥法
堆肥法是对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生活垃圾采用堆肥处理方式遇到的问题主要是:进场垃圾的成分难以控制;垃圾堆肥产品的销路不畅。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垃圾的源头分类工作做得较差。总之, 对于组成成分复杂的生活垃圾, 单一处理方式均有其局限性, 或仅对特定类型的垃圾才有效。焚烧法比较适用于经济较发达、垃圾热值较高、土地较少的地区;垃圾堆肥比较适用于垃圾成分中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地区;卫生填埋是垃圾的最终处理方法, 是垃圾处理方案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主要适用于处置无机物含量高的垃圾。
二、综合处理
所谓综合处理, 就是将堆肥、焚烧、填埋三种方法有机结合、综合成一体的垃圾处理方式。该方式的基本思路是:先将垃圾进行初步筛分, 去除其中的灰分或不可堆肥的无机质用做填埋或生产建材;然后对筛上物进行严格的分拣, 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物质, 有机质运至发酵仓进行高温堆肥, 可燃物运去焚烧, 焚烧所产生的热量用于堆肥的烘干和复合肥的造粒。实现这种思路的措施就是建造垃圾综合处理厂, 处理厂的工艺流程见图1。
可见垃圾综合处理是集中了填埋、焚烧和堆肥的优点的一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它解决了各单一处理的缺点。比如, 采用综合处理与单纯填埋处理方式相比, 可腐有机物与可燃有机物得到了利用,源回收利用差, 占用大量土地的缺点;与单纯焚烧处理方式相比, 综合处理由于焚烧量减少使得焚烧方便, 二次污染少, 焚烧设备寿命长;与单纯堆肥处理方式相比, 采用综合处理后堆肥的垃圾成分得到了合理控制, 使肥质有了良好的保证。所以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大大高于单一处理方式。从经济效益来看, 综合处理的建厂投资少, 运转费用低, 生产肥料的赢利可维持整个处理厂的运转, 在肥料销售好的情况下还略有赢利, 同时其焚烧炉寿命延长。
三、实现垃圾源头分类的城市规划应对措施
1、统筹规划,改革城市垃圾管理体制
城市垃圾从产生到弃置的过程,始终是与商品生产、加工、流通分配、消费整个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垃圾源头分类涉及城市管理的多个部门,各自的部门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如果不打破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城市管理体制,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垃圾源头分类、综合处理的统一体系将会是极其困难的。这就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创新城市垃圾管理体制。
2、制定垃圾分类存放、分类
收集、分类处理制度垃圾处理是一种上下游产业紧密衔接的产业链。规划制定垃圾分类制度时,必须同时规划制定分类收集制度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垃圾分类收集是垃圾源头分类的下一紧密环节,同样,垃圾分类处理是垃圾分类收集的下一环节。垃圾分类为垃圾分类收集提供了可能,垃圾分类收集为垃圾分类处理提供了稳定的来源保证,反过来,垃圾分类处理也为垃圾分类收集提供了可靠的后续服务保证。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针对我国实际国情,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垃圾分类的划分标准,使垃圾分类有据可循。规划在机关、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置能够分类收集垃圾的容器。对居住小区内的生活垃圾,规划制定分类收集制度,制定详细操作细则和工作程序,避免将居民已分类存放完毕的垃圾混装运输。
3、制定垃圾分类回收、加工、再利用环节的优惠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
依靠规划立法、通过多种经济手段来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公众行为,依靠企业行为推进垃圾资源化。通过“污染者付费、回收利用者得利、政府政策扶持”等利益分配机制的驱动来培育和发展贯穿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垃圾处理产业链。垃圾产业化除能获得经济效益外,还有极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也为剩余劳动力开辟了一条新的就业道路。与此同时,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加强对垃圾分类回收、加工、再利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利用垃圾(类似“地沟油”“黑心棉”等)事件的发生。
4、要加大垃圾分类的资金投入,加强宣传、转变居民观念
为解决垃圾问题,我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然而由于认识上的不足,95%的资金都投入到了垃圾的末端处理环节上,而对垃圾源头治理的投入则少得可怜。反观对垃圾治理已有深刻认识的欧洲国家,如挪威、瑞典和丹麦等,在他们用于垃圾处理的总费用支出中,只有1/3 用到末端处理、收集、运输上,另外2/3 则是用在管理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方面。要快速推进垃圾源头分类的工作,必须实行资金倾斜,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上去。另外,我国的居民现在还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应制定具体宣传行动,通过多种媒体和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人们对垃圾源头分类的深刻认识。只有加强宣传,人人认识到垃圾源头分类的重大意义,垃圾源头分类才能真正开展起来。
结束语
总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 是一项需要政府扶持, 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此项工作的关键环节是要取得公众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从源头抓起,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一定会走上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黎柳燕. 刍谈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对策[J]. 科技视界. 2012(17)
[2] 黄敏姿. 广州市政府垃圾处理政策之十年演变[J]. 中国市场. 2011(15)
20xx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一、指导思想
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减量为突破口,坚持全面动员、全民参与、条块联动、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全区倡导清洁、低碳、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形成爱护环境、减少废弃物的生活习惯。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评估考核,有效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效果,大力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处置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城市精神文明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高效有序,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三、工作目标
通过垃圾分类试点,增强全社会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广大市民掌握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形成生活垃圾自觉分类行为。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覆盖面,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试点范围
(一)道路:
(二)居民小区
三期(七栋楼)。
(三)企事业单位
段庄第一小学。
五、分类、收运、处理方法
(一)垃圾分类标准
试点道路、单位和居民小区实行生活垃圾二分类: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试点居民小区实行生活垃圾三分类: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
(二)垃圾分类容器设置标准
试点道路、单位、居民小区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数量应符合环卫设施设置标准(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收集容器的标识参照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做到色调统一、标识统一。
(三)收运、处理
1、试点区域垃圾分类投放。试点小区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分别袋装,然后投放到分类容器内。
2.分类垃圾的运输和处理。由物业管理人员或保洁员负责统一收集,可回收垃圾及时进入废品回收系统;其他垃圾由各办事处负责清运到原生活垃圾处置系统;有害垃圾由区城管局统一组织运送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理场所。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宣传阶段
1、选择试点道路、单位、居民小区,并对收集方式、收运单位、垃圾日产量等进行调研;;
2、配置分类收集容器;
3、印发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发动社会参与。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各办事处组织车辆,分类收运;
2、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基础台账,并调查、记录分类收集的相关数据;
3、征求市民意见,进一步完善分类收集方式。
(三)验收巩固阶段
各办事处自查自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区城管局进行考评,评估试点成效,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