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个人执法总结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人执法总结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个人执法总结

第1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相关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基本要求,从以下方面贯彻落实:

1、保障诉权,规范登记立案。及时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培训

会,组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精准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全面客观登记立案。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制作并公开了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登记立案,坚绝杜绝在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杜绝“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2、便民利民,探索服务创新。改革立案登记制后,立案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为有效解决立案人多事慢现象,积极推行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创新服务,有效方便了立案。2020年,改造完成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10个诉讼服务窗口。主动加强立案辅导,印制诉讼服务便民手册,免费放置在立案大厅,向来到法院的当事人发放。立案大厅辅导当事人填写起诉书、委托书等基本立案材料,并对当事人准备好的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立案材料,并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努力实现经释明指导后一次性办完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窗口立案办理时间。制作常见案件类型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便民二维码,诉讼文书智能打印机,方便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准备诉讼材料。在立案大厅的滚动屏、触摸屏、多功能服务屏以及专业导诉人员,对办事群众介绍立案登记流程、起诉材料制作方式、立案中需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宣传立案登记制,指导群众依法立案。从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的全过程入手,全面梳理和优化了登记立案流程,形成了流程规范、服务到位的“一站式”立案工作模式。

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公开、便捷立案。还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县法院及时联系援助律师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尽最大限度给予帮助。通过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诉讼服务大厅配备诉讼风险评估机,引导当事人评估诉讼风险,做出理智选择。

3、多元化解,开展诉源治理。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行以来,案件迅速增长的态势,县法院全面深入推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和推动矛盾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一是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化解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成立速裁庭,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调解格局,凝聚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加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社会力量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明显不足,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案多少人问题日显突出。法院审判工作压力持续加大,审判质量下降和积案数量上升的风险也在增加。

2、诉前调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诉前调解工作受调解员综合素质,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理解、不接受,诉前调解、诉源治理工作宣传力度不足等因素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尚未达到预期效果。

3、存在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滥诉”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等问题持续存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4、立案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还有创新空间。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优化立案庭人员结构。同时,针对新类型案件、审判难度大案件、敏感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增多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及立案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

2、加强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真正形成“法院主导,各方联动”的全方位大调解格局。充分释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大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与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司法确认工作,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拓展工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快捷、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立案工作。拓展线上开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线上调解、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工作,使当事人立案更加便捷。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立案工作水平。加强对立案中疑难问题调查研究,进一步统一立案尺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加强对立案法官业务能力的培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完善滥诉行为的防范措施。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虚假

第2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一、履行工作情况

从8月2日进入政府法制办开始,我不断以自己是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本着“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认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自身素质得到了锻炼,业务能力得到了提高。在这5个多月的学习工作中,我先后参与了多项工作与活动的创建与开展,其中:

1、部分参与了20xx年寿阳县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与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年检名单的统计、审查和汇报;

2、全程参与了8月24日山西省法制办组织的政府法制业务培训;

3、部分参与了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创建活动汇报材料的整理与9月3日的考核验收活动;

4、全程参与了9月14日——9月16日寿阳县20xx年旅游推介会与第二届福寿文化节的接待工作;

5、全程参与了10月17日——10月19日推进林业生态市建设动员会、全市设施蔬菜建设现场观摩会与山西省民政政策理论宣传学会成立大会的接待工作;

6、全程参与了20xx年政府办全体党员全年党费的征缴工作;

7、全程参与了20xx年寿阳县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与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年检审核标签的发放工作;

8、全程参与了XX年寿阳县有关单位《政府法制》杂志的征订工作。

通过以上这些工作,我及时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总结了经验,吸取了教训,并通过对这些经验和教训的反复研磨,督促自己下功夫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综合素养,为今后更好地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今后工作重点

在5个多月的工作中,虽然自身从主观上付出了很大努力,也或多或少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针对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今后应明确以下努力方向: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作风,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不断地开阔眼界,提高素质。要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主要是学习和领会中国特色社会注意理论体系的精神实质、基本要求,切实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问题、指导实践的本领;要加强业务学习,把学习新知识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工作要求,作为一种生活习惯和个人素养,不断吸取营养,防止知识匮乏,本领恐慌,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注重学习与实际相结合,善于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第3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一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的职责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由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决定的。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作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因此,必须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鲜明地提到全党面前。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具有现实紧迫性。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有的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口号化,就是没有抓在手上;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说明,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二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仅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已无法解决,而是大量需要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学技术的不懂法律,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人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已把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要求自己。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法规﹑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相信学校有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而我们当代的大学生在学习了这些法制知识后,更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充满人文教育和关怀的校园里,是多的幸福和畅快啊!

衷心希望我们学校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进行下去,让我们学校的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三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第4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论文摘要:解读古典诗歌应遵循其本身的风格选点切人,把词语和意象作为解读或欣赏的切人点。选择词语切人,体察其情境意义,把某一词语所传达的客观形象放到与之相联结的特定时空范围及与之联系的一切“关系形象”中去综合考察。选择意象切人,分析其表达方式的特点,结合古代诗人“神会于物”的特点,把会于物的神发掘出来。两点切人,纵深发掘,再现古典诗歌中的意、志、趣、艺。

    古代诗人很早懂得诗歌是抒情的语言艺术,为了发挥诗的抒情功能,多方面探索,特别是把抒情同写景结合起来,形成了源远流长的优秀传统。为了抒情的需要,古代诗人精心锤炼语言,使语言精炼而富有表现力。当诗人要表达某种情感时,他不直抒胸臆,而是借助于形象来传达,意象是诗人表情达意的最基本的艺术手段。古典诗歌本身的这一特点,就为我们明示出解读的方法:选点切人,纵深发掘。即把语言和意象作为切人点,向纵深发掘出古典诗歌中的意、志、趣、艺。

一、词语切入

    古典诗歌一向是以精于炼字著称,诗人在选择、铸造语言的时候,总是竭力追求言简意赅、辞约义丰,追求含义无穷或意在言外的效果。因此,分析诗歌的语言,实际上是探求古代诗人“精于炼字”的苦心过程。探求诗人“精于炼字”的苦心,必须把诗人选择、铸造的语言放到具体的语境中去理解,即理解词语的情境意义。情景意义的理解需要通过语境体察的过程深切领会普普通通的词语在特定语言环境里焕发出来的艺术光彩。

    要品味一个词语的情境意义,必须多角度、多方位地伸展思维的触角,把某一词语所传达出来的客观形象放到与之相联结的特定时空范围及与之相联系的一切“关系形象”中去作综合考察。

    《琵琶行》的开头:“得阳江头夜送客,枫叶荻花秋瑟瑟。主人下马客在船,举酒欲饮无管弦。醉不成欢惨将别,别时茫茫江浸月。忽闻水上琵琶声,主人忘归客不发。”(《白氏长庆集》)枫叶、荻花,字面意义枫之叶、荻之花而已。要领会其情景意义,就必须把它们放到特定的时空范围—得阳江头和秋之月夜去琢磨:秋天枫叶流火,荻花吐白,在月光的笼罩下,自然红得黯淡,白得凄迷。得阳江头由枫叶、荻花点缀,便越发显得凄清、宁静,为全诗奠定了情感基调。再从“关系形象”的角度深人钻研:与“枫叶”、“荻花”相关联的形象除月光外,一是瑟瑟秋风,一是感知主体,即诗人自我形象。红得黯淡的枫叶,白得凄迷的荻花在瑟瑟秋风中苦苦挣扎,前者从整体上强化了萧瑟、凄冷的氛围,后者使这一词语的全部情感意义找到了归宿—诗人滴居江州的郁闷心情。

    古典诗歌词语的时空关系考察把握并不十分困难,而对“关系形象”的探究则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关系形象”正是词语的情境意义体现得最充分、最有魅力的所在,因此,对“关系形象”的研究越发显得重要。古典诗歌中用语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关系形象”,我们只有扩散思维的指向,找足找满与某一词语所传达出来的客观形象有联系的关系形象,词语的情境意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茅屋为秋风所破歌》首段:“八月秋高风怒号,卷我屋上三重茅。茅飞渡江洒江郊,高者挂昌长林梢,下者飘转沉塘坳。”(《杜少陵集详注》)诗中连用号、卷、飞洒、挂、昌、飘转、沉八个动词。这八个动词共同涉及的“关系形象”主要有三方面:风、茅屋和诗人自我。狂风之大,屋破之惨,再现了大风破屋的情景,这一层比较明显,不难发现。而风中目睹破屋情景的诗人自我这一方面的深层形象却难以顾及,那么我们就看不到一个衣衫破旧,在大风中焦灼不堪、愁苦无奈的诗人形象。

    《兵车行》:“耶娘妻子走相送,尘埃不见咸阳桥。”(《杜少陵集详注》)其中的“走”字,从诗句表面看仅涉及动作的发出者—耶娘妻子;其实不然,还涉及动作的趋向者—行人;动作的目击者—道旁过者,即诗人自我;动作的施动者—唐朝官兵。从四方面的“关系形象”人手,深人研讨,就不难发现,一个普普通通表示“跑”的意义的“走”字,在这里既写出了行人眷属们一路追奔呼号的形象,表现了他们与亲人生离死别之际内心极度的悲枪、绝望,还透露出“行人”出征的仓促,又刻划出官吏的穷凶极恶、驱赶“行人”的形象,更传达出诗人寄寓其中的满腔悲愤。

二、意象切入

    所谓诗人的意象,是指主体(诗人)审美思想与审美情感的“意”同作为审美客体的景象、事物和场景的“象”,在文学语言中的融和和契合。换言之,它是诗人“为了表现自己的内心世界,把客观的物象经过选择、提炼重新组合后而产生的一种含有特定意义的语言形象”。说得再简洁些,就是“灌注了生气的形象”。

    诗歌是形象的艺术,形象是诗人表情达意的最基本的艺术手段,它总是漫染着诗人浓烈的主观感情,寄寓着诗人曲折深幽的情趣意志。王夫子说:“情景名为二,而实不可离。神于诗者,妙合无垠。巧者则情中景,景中情。”(《鲁斋诗话》)这是对古代诗词情景交融艺术的总结和概括。读古典诗歌要学会对形象的分析,结合古代诗人“神会于物”的特点,把会于物的神发掘出来,才能从层见错出的具体形象里发掘融合于其中的情感。

    一般地说,意象按其表达方式可分为四种:

    1、描述性意象。就是通过描述具体形象,使情思具体化。这类意象几乎都是以自然景物的客观状态出现,暗中渗透了诗人的情感、意志和审美情感。对于这样的意象,读者应体会景物所组成的画面色彩,通过对景物色彩的寻味体会出诗人的情感。

    一般来说,诗人笔下的景物色彩总是与诗人的心境相吻合,景“忧”情忧,景“喜”情喜。《涉江》:“人淑浦余擅徊兮,迷不知吾所如。深林杳以冥冥兮,乃猿犷之所居;山峻高而蔽日兮,下幽晦以多雨;蔽雪纷其无垠兮,云霏霏而承宇。”(《楚辞·九章》)这段描写了淑浦山地景色:深林冥冥、猿犷出没、山高蔽日、幽晦多雨、镶雪无垠、乌云袭击。诸多景物交织出一个肃杀冷漠、扼杀人的生机与活动的原生状态的荒蛮的深林境界,其色调大致可用两个词概括:荒寒、冷峻。身处这一恶劣环境中被无罪放逐的诗人心境,即由此可见:荒寒一凄苦、寂寞、愁绪满怀(哀吾生之无乐);冷峻升孤傲、倔强(不变心以从俗)。

    杜甫《绝句》:“两个黄鹏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昊万里船。”(《杜少陵集详注》)这首诗统篇写景,景物的色调和人物心境的关系也密不可分:朝气蓬勃,情趣盎然升热爱和赞美大自然及春天。

    有些诗中,画面色彩和诗人心境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而是一种蕴藉的关系。这就需要于进一步对画面色彩进行调色。《滁州西涧》:“独怜幽草涧边生,上有黄鹏深树鸣。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韦苏州集》)这首诗描写了这样一幅画面:涧连幽草,深树鸟鸣,野渡自横,晚来潮急。其色调是荒僻、孤寂,如果把这种画面色彩简单地和诗人心境对应起来,那就歪曲了诗的本意,“独怜”一语道破天机,原来诗人对此景独有情钟,这样,就给画面涂上一层“喜”色,自然流露出恬静趣味的隐士心情,高雅志趣。

    2、比喻性意象。就是通过喻体形象,使情思具体化。这种意象在诗中有的比较明显,一眼就可以看出,有的比较含蓄,明写景物,暗写人事,需要细心领会。后者注意从分析喻体形象人手,然后找出与之对应的关系—本体形象,最后点明喻体形象和本体形象的“相似点”。

    杜甫《江汉》:“江汉思归客,乾坤一腐儒。片云天共远,永夜月同孤。落日心犹壮,秋风病欲苏。古来存老马,不必取长途。”(《杜少陵集详注》)此处,诗人采用了许多比喻性意象。喻体形象“片云”·—一片浮云,在天空中愈飘愈远,和月亮在深夜里相对,共享孤独。本体形象(诗人)—飘泊不定,思归不能,孤独寂寞。这里诗人自比“片云”,生动贴切,加强了诗歌的感染力,鲜明地表达出孤独寂寞之感,抒发了强烈的思归之情。同样诗人用老马自比:老马能识途—老人仍可用,表达诗人壮心不已、希望皇上重用的愿望。

    孟浩然《临洞庭》:“八月湖水平,涵虚混太清。气蒸云梦泽,波撼岳阳城。欲济无舟揖,端居耻圣明。坐观垂钓者,徒有羡鱼情。”(《孟浩然集》)这首诗是孟浩然写给曾任宰相的张九龄的。前四句写景,诗人面对湖水生出渡湖的意思,从而自然引出后四句,即上书张垂相的内容,也是诗的主旨所在。喻体形象“欲济无舟揖”—想渡过湖水苦于没有船和浆,本体形象—诗人想出仕苦于没有引荐自己的人。以“欲济”比喻想出仕,“无舟揖”比喻没有引荐之人,含蓄地表达出诗人的愿望—希望别人引荐自己。最后两句用“垂钓者”比喻执政者(本诗中指张九龄),“羡鱼情”比喻诗人出仕的愿望,更委婉地表述了诗人对张九龄的希望和自己积极出仕的心情。诗人虽有求于人,却无乞求之相,无吹捧之辞,含而不露而又用意分明,全借助于比喻性意象。

    3、拟人性意象。就是通过拟人体形象,使情思具体化。这种意象,诗人赋予以生命和情感,和诗人自我之间形成情感对流。“物犹如此,人何以堪”,物之情感即诗人情感。

    辛弃疾《西江月》:“明月别枝惊鹊,清风半夜鸣蝉。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稼轩长短句》)上闽景物描写的中心是:“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看见稻花,闻到稻香,可知年成。但在稻花香里说好年成的却是蛙不是人,蛙也为丰年欢唱,无知之物尚且如此,付出辛勤劳动的人,在丰收在望时的兴奋心情及诗人对丰收喜悦的感情,就不言而喻了。

    李白《独坐敬亭山》:“众鸟高飞尽,孤云独去闲。相看两不厌,只有敬亭山。”(《李太白全集》)诗人赋予山以生命和情感,将山人格化,山跟人彼此相看不厌,说明诗人和山互不厌弃,相依为伴。山喜爱诗人,因为诗人也是孤傲、高洁;诗人喜爱山,因为山也孤傲、高洁,不象人世间那样肮脏。这样不仅增加了诗的情趣,而且反映了诗人内心的抑郁、孤独和嫉世愤俗的心情。

    4、象征性意象。指通过象征体形象,使情思具体化。这种意象常常作为写实的景或物出现于诗中,但绝非仅仅是实景和实物,而是诗人抒情言志的借托之物,具有特定的象征意义。这种意象的分析,读者应借助必要的背景材料,否则难以体会出象征意义。

    李贺《马诗》:“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钩。何当金络脑,快走踏清秋。”(《李长吉歌诗》)如果不了解李贺所处的安史之乱后,国家元气大伤,统治者奢侈,宦官专权,藩政割据,外族侵扰的时代;如果不了解青春年少的李贺,一腔热血,不忘驰骋疆场一展雄才,却始终得不到当权者的器重这样的思想,那么,就很难看出诗中骏马的境遇和期望正是诗人自己的生活和理想的写照,马只不过是诗人抒情言志的借托之物。诗的一二句先勾勒出骏马活动的背景,这壮阔的场面、辽阔的地域,是骏马思之若渴、施展才能的最好天地,又何尝不是诗人实现抱负的理想之处?三四句正面写骏马,真可以说“此马非凡马”,它有抱负,有才能,勇武神骏,英气勃勃。这匹膘肥力足,跃跃欲试的骏马,不正是渴望为国建功立业的诗人吗?“何当”二字,明写骏马的愿望和豪情,暗写骏马现实处境的悲哀,可悲的是,骏马的愿望终究不过是一种难以实现的梦想而已,“何当”是询问,也是感慨,诗人怀才不遇的愤慈情绪全灌于此。

第5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根据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建立“执法(执业)档案”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区局建立执法(执业)档案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执法(执业)档案是将执法(执业)主体的执法(执业)行为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对执法(执业)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执法(执业)行为的优劣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全面纳入监督视野,形成系统科学的监督体系。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是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业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执法(执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分别建立履行法定职能档案(有关科室)和执业档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如下:

范围:

㈠单位执法(执业)档案的范围包括:局机关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科室(宣教科、基层科、安置帮教科、法律服务科)、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服务所。一个单位一本档案。

㈡个人“执法档案”、“执业档案”的范围包括:局机关、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律师执业档案按照已建立的诚信档案继续使用,并根据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主要内容:

单位执法(执业)档案:

(一)基本情况:

1、执法(执业)职责范围;

2、执法(执业)具体岗位;

3、领导成员及其分工;

4、执法(执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二)执法(执业)情况

5、履行职责情况;

6、履行职责效果,包括检查情况,明察暗访情况,投诉控告、涉案及查处情况,执法守纪情况;

7、执法(执业)工作总结;

8、执法(执业)工作创新及其他执法活动。

(三)专项工作情况

9、围绕区委、区政府、市局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10、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11、督导、督办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12、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情况

13、日常、专项、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况;

14、年度考核结论。

(五)奖惩情况

15、奖励情况;

16、执法过错认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国家赔偿追偿等。

个人执法(执业)档案:

(一)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及家庭情况;

2、学历;

3、执法(执业)资格及岗位;

4、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二)执法(执业)情况

5、执法(执业)数量;

6、履行职责效果,包括案卷评查、执法(执业)检查、明察暗访、投诉控告及涉案、执法遵纪情况;

7、执法(执业)工作总结;

8、执法(执业)工作创新及其他执法活动。

(三)专项工作情况

9、围绕区委、区政府、市局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10、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11、督办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12、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情况

13、日常、专项、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况;

14、年度考核结论;

(五)奖惩情况

15、奖励情况;

16、执法过错认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国家赔偿追偿等;

17、依据执法(执业)档案考核结果及单位认定结论做出的评优、记功、奖励、晋职晋级、提拔重用及惩处等。

以上各项,在内容不减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变通或合并。

三、方式方法

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建档、跟踪考核、动态管理”的方法进行。

㈠本局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个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㈡本局负责各科(处、所、中心)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建立和管理工作,区局各有关科室建立执法(执业)档案工作主动请求市局各对口部门指导和监督。

㈢各司法所负责本所和负责人、工作人员的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建立和管理工作,基层科负责指导、监督。

㈣区属各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执业档案和所属律师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法律服务科负责指导、监督。

㈤公证处负责本单位执业档案和所属公证员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法律服务科负责指导、监督。

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中心及工作人员执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㈦区属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本所执业档案和所属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基层科负责指导、监督。

㈧政工科负责本局局长及副局长个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㈨在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司法行政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时间要求

5月份全部建立起执法(执业)档案。从6月1日起按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时将相关材料载入档案。

档案应及时记录。记录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建好执法(执业)档案,是规范我区司法行政系执法(执业)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和诚信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6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准绳,紧紧围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这个中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治理、规范建委系统行政执法和建设工程执行法定程序为重点,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为核心,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手段,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全面提高,使全县建委系统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整改内容

通过前段时间认真自查,综合人大反馈的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梳理后,共有26条,涉及6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整改:

1、对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不够。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到位,个别工作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精,掌握的不够,理解有偏颇,不能灵活运用,在执法中有偏差现象。

2、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意识不够强。在执法中存有执法不严格的现象,没有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特别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缺少管理艺术,缺少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少数队员的特权意识较为严重,不尊重管理对象的人格和尊严,且有以罚代管的现象。

3、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差。没有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缺少事前服务、超前服务、上门服务的意识。存有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和收人情费及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4、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小。对工程招投标管理力度跟不上,相当一部分工程不纳入建筑市场管理,不按规定程序报建,不申请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对建设部门的管理置之不理。

5、重点工程、招商工程和教育工程不接受或逃避监管,留下了质量和安全隐患。

6、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小且有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

三、整改时间和步骤

1、动员部署

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8日

召开建委系统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再次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一法两条例”检查评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撑握“一法两条例”,贯彻落实好“一法两条例”的紧迫感和压力感。

2、集中整改

2004年11月19日-2005年元月31日

把人大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对号入座,明确责任,分解到人。对个案线索认真调查,决不好姑息迁就,要结合实际,限定时间,彻底整改。

3、建章立制

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0日

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量化任务。

4、总结检查

2005年2月11日-2005年3月10日

总结整改情况,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四、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对“一法两条例”等建设法规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首先对建委内部人员深入开展“一法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短期培训、专家讲课后分类型进行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其次,邀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企业经理有关人员参加“一法两条例”学习讲座,请领导同志、法律工作者讲话、讲课,以便争取各方面对建设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版权所有

2、加大执法力度,治理建筑市场。以“一法两条例”为武器,依法对包括招商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管。首先反复宣传“一法两条例”,帮助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高自律意识,把执法监察的重心由事后查处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努力把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次,从源头上把好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对外省、外地来我县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三,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妥善解决施工许可滞后的问题,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持相关手续到建委申请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凡手续不齐全的工程项目绝不允许开工建设;第四,专项整治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强化分包工程管理,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建设;第五,加强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工作,加强安全事故月报制度,继续开展工程项目大检查,狠抓几个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严历打击。

第7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会议和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支持加快建设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加快建设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牢牢把握执法规范化建设这条主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重大问题为切入点,以建立执法管理体系为抓手,加强执法制度和机制建设,做好执法教育培训,治理突出执法问题,推进执法信息网络应用。

力争通过一年努力,使全省公安机关的执法具体规范不断完善,执法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信息化手段在执法中得到普遍应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进一步提升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服务海西建设的能力、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执法主体建设

1.加大执法教育培训力度。全面落实“三个必训”、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等制度。深化岗位技能练兵活动,全面推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切实做到以比促练、以练促战,提升民警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2.落实“确保每名民警每年得到累计不少于15天的脱产执法培训”的要求,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把执法培训作为各部门、各警种培训工作的核心,坚持常抓不懈。在培训对象上,突出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各部门领导骨干和基层科所队长。在培训内容上,以《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为主,采取网上远程自学培训、现场庭审直观培训、案例讲评警示教育、样板卷宗观摩培训、实战比武考试训练等多种形式,使基层民警学习掌握细则内容,严格依照细则要求规范执法工作。

3.建立民警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等级考试办法》、《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的要求,内建立并推行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制度,以推动民警执法培训制度化,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4.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继续加大对协勤人员的清理力度,严禁不具备公安机关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办案活动。

5.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警参加重大、典型的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旁听,提高民警出庭应诉的实战能力。

(二)执法管理建设

1.推进地方公安立法。省厅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全力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禁毒条例》、《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养犬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项目的起草、调研、修订、送审工作。

2.制定、完善执法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各警种要针对本地区及本部门、警种执法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空白点,坚持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活动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继续出台和完善涉及保护群众切身利益,覆盖各个执法领域、各个执法环节的程序规定和标准规范。

3.全面推进法制室和专兼职法制员建设。规范基层法制室、法制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使法制员真正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执法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切实把法制室和专兼职法制员建设作为今后法制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好法制员的重要作用。年内开展全省公安机关基层所队“百名优秀法制员”和“十佳法制员”评选活动。

4.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落实执法监督领导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指导能力建设,明确执法监督部门职责分工,完善案件审核把关、复议应诉、个案监督等监督制度。

5.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机制,健全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和单位执法档案制度,把公安机关所有警种的所有执法活动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加大执法考评力度,切实深化考评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考评制度的导向作用。

6.完善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各警种要结合本地区及本部门、警种执法工作实际,明确法律审核把关的主体、确定把关的案件范围和执法环节,完善案件法律审核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基层科所队都要按照要求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并充分发挥其在案件审核把关中的重要作用。

(三)执法行为建设

1.以信息化推进执法规范化,逐步实现网上执法与监督。公安机关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已在全省投入应用,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全省统一运行的警综平台,建立日常执法信息监督制度,借助个案考评通道,将案件质量考评融入到案件日常网上审核审批之中,逐步实行执法质量网上考评,促进执法案卷考评的经常化、智能化;建立民警个人、单位网上执法档案,实时在网上记载、公布民警和单位的办案数量、工作质量;每起案件从接处警开始到办理结束都在平台上操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运作,做到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执法公信力。

2.整改执法突出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各警种要认真查纠本地区及本部门、警种执法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化、、刑讯逼供三类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对执法问题多发环节的监督检查,在讯问、拘押、监管场所等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遏制滥用强制措施、乱收滥罚等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3.制定公安机关执法手册。各部门、警种要结合自身特点,区分不同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法手册。

4.开展规范化建设考评。省厅制定《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对各市、县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自评和综合考评,检验成效、发现不足、及时整改、整体推进。省厅将采取重点抽查、交叉互查等形式,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于年底对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5.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听证、调解、和解制度,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积极作用。

(四)执法示范建设

1.各设区市公安局要确定一个县级公安机关为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各县级公安机关要确定若干基层所队为试点单位,各警种要确定一个基层单位为试点单位,通过总结深化,创建典型,召开现场会、推进会等形式,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形成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各地对试点单位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厅。

2.按照公安部《关于创建执法示范单位的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具体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执法示范单位、执法示范岗位和执法办案能手选拔活动,培养创建市、县、基层所队和各警种的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营造树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浓厚氛围。

3.通过公安网、互联网、报刊、电视等媒体开辟执法规范化建设专刊、专栏,进行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奖征文,以扩大影响,营造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全局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精心部署,全面推进。

第8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规划》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专项规划之一,编制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牵头,会同标准定额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人事司,共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等单位编制完成。《规划》将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进行规划实施评估、规划调整、协调促进工作。《规划》涵盖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造价等行业以及政府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定额、建筑节能与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总结了“十二五”时期我国建筑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绩:

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48%,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99%;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3.19%;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66%。2015年,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46547亿元,占国内生a总值的6.79%;建筑业从业人员达5093.7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6.58%。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继续增强,为推进我国城乡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角度看“十二五”期间中国建筑业的主要成就: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大,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9.9亿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降耗提速,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445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规模不断扩大。国家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建立集中示范城(区),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成效初步显现。

《规划》这样评价未来建筑业的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速放缓,结构优化升级,驱动力由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核心的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形成建筑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宝贵机遇。尽管建筑业发展总体上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着市场风险增多、发展速度放缓的严峻挑战。必须准确把握市场供需结构的重大变化,下决心转变依赖低成本要素驱动的粗放增长方式,增强改革意识、创新意识,不断适应新技术、新需求的建设能力调整及服务模式创新任务的需要。必须积极应对产业结构不合理、创新任务艰巨、优秀人才和优质劳动力供给不足等新挑战,着力在健全市场机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队伍素质、开拓国际市场上取得突破,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力,努力实现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规划》提出了建筑业未来五年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四个坚持”:

――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是建筑业发展的核心。必须大力推行建筑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加快传统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节能技术等融合,以创新带动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必须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快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全面提升建筑节能减排水平,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改革是建筑业发展的动力。必须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围绕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健全制度体系,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壁垒和障碍,全面推动建筑业改革取得新突破,为建筑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坚持质量安全为本。质量安全是建筑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必须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及制度体系,为建筑业发展夯实基础。

――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统一开放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消除市场壁垒,营造权力公开、机会均等、规则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引导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建筑企业的对外工程承包能力,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共同发展。

《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建筑业发展的六个主要目标:

――市场规模目标。以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任务为基础,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7%;全国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8%;全国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6%,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大型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推进以特定产品、技术、工艺、工种、设备为基础的专业承包企业快速发展。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8300万。加强业态创新,推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

――技术进步目标。巩固保持超高层房屋建筑、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体量坝体、超长距离海上大桥、核电站等领域的国际技术领先地位。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新开工项目数量增加。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在“十二五”期末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要求,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达到3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工程担保、保险制度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更加科学完善,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规则和格局基本形成。全国建筑工人培训、技能鉴定、职业身份识别、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基本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筑抗灾能力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规划》目标粗略分析,我国建筑金属结构行业应该有不低于每年5%的增长规模。其中,门窗考虑节能改造,发展规模更大一些,应该有8%左右的增长;钢结构得益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在住宅建设方面的增长也要大于《规划》提出的建筑增加值年均增长5.5%的规模。

《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主要任务:

《规划》提出的“十三五”时期主要任务共有九条:一是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二是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三是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四是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五是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六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七是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八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九是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和自律作用。

《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中与我们行业密切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确重点应用领域,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减少建筑垃圾,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引导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住宅。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鼓励景区、农村建筑推广、采用现代木结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逐步推广智能建筑。

强化技术标准引领保障作用。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建设,构建技术创新与技术标准制定快速转化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编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质量检验检测、验收、评价等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模数协调、建筑部品协调等技术标准,强化标准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建立以标准为依据的认证机制,约束工程和产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支撑。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着力优化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环境,针对不同种类建筑产品,总结推广先进建筑技术体系。组织资源投入,并支持产业现代化基础研究,开展适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培育国家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人员培训中心,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支持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维图形平台的国产BIM软件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普遍执行节能75%的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夏岫冷、夏热冬暖地区探索实行比现行标准更高节能水平的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从使用材料、工艺等方面促进建筑的绿色建造、品质升级。制定新建建筑全装修交付的鼓励政策,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成品交付比例,为用户提供标准化、高品质服务。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断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推广建筑节能技术。组织可再生能源、新型墙材和外墙保温、高效节能门窗的研发。加快成熟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向标准的转化。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建立全国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绿色建造材料、工艺、技术、产品的独立和整合评价,加强绿色建造技术、材料等的技术整合,推荐整体评价的绿色建筑产品体系。选取典型地区和工程项目,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基地和工程应用试点示范。

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制定完善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运营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出台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生态城市规划技术准则,引导城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大力发展和使用绿色建材,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加快建造工艺绿色化革新,提升建造过程管理水平,控制施工过程水、土、声、光、气污染。推动建筑废弃物的高效处理与再利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减排监管责任,构建建筑全生命期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建立规范的能效数据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明令淘汰建筑材料、工艺、部品部件的使用执法,保证节能减排标准执行到位。

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快修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电子化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优化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设置,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改进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改革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管理,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统一工程计价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满足不同工程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完善政府及国有投资工程估算及概算计价依据的编制,提高工程定额编制的科学性,及时准确反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的市场变化。建立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成本核算制度,积极开展推动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各项新型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逐步实现工程造价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的监测及相关市场信息。

推进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加大对各地区设置市场壁垒、障碍的信息公开和问责力度,为建筑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健全建筑市场监管和执法体系,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督办、协调机制,加强层级指导和监督,有效强化项目承建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履约管理,探索通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信用评价,引导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建筑市场环境。

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国有建筑企业监管考核机制,放开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用人权和资源调配权,理顺并稳定分配关系,建立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长效机制。科学稳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允许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途径,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引导民营建筑企业继续优化产权结构,建立稳定的骨干队伍及科学有效的股权激罨制。

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全面完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完善相关政策,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类保证金管理制度。广泛推行银行保函,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加大科技研究专项投入,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引导企业与工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战略合作,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

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和自律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订立行业规范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自律作用。提高行业组织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制定团体标准、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第9篇:个人执法总结范文

委托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委托其他组织以其名义进行执法活动,行为后果归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目前,委托行政执法越来越多,在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问题。本文试对其成因、出现的问题作以论述,并就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委托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从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看,立法工作过于强调“条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往往都要明确由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这样,制定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部门林立,执法力量分散。由于各自为战,分兵把守,每个执法部门都感到执法力量单薄,人员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执法任务难以到位。只能依靠“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维持局面。而编制经费的限制又加剧了这种状况。实行委托执法,可缓解执法力量不足这一问题,加强执法工作,也为社会参与行政管理提供了机会和途径。

(二)由于计划体制下的部门分工过细,以部门职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专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开始出现行政效率与效能不高的问题:一是职能交叉、重叠,对同一违法事项,常常出现两支以上专业执法队伍重复执法,或者互相扯皮而放任不管的现象;二是行政管理分工太细,专业执法职能过窄,管道路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不管经营,管经营的不管卫生,结果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小草帽。如选择某些领域如市场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将有交叉、有关联的行政执法权集中委托给一个组织实施,就可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

(三)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水平要求高的执法领域,如环境监理、卫生防疫、动植物检疫、金融证券管理、高新技术管理等,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执法时常感到力不从心,难以完成担负的管理职责,实现执法目标。因此,将这些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相关的组织,由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是完成执法事责实现执法目标的需要。

(四)目前,有关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执法活动是可行的。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一些部门规章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等等。二是有大量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组织。随着公共需求的不断变化,公共事务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阶段性的趋势,而政府的作用十分有限,大量的非营利性组织活跃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以其机构精简、灵活多变和专业技术性较强来增补政府无法或没有能力触及的领域,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只要对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全有能力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委托行政执法,有助于减轻行政机关人手不足和经费紧张的压力,在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委托行政执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出现乱委托现象。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委托其他组织实施执法活动,甚至委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执法,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加入了委托执法的行列。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委托执法时,与受委托的组织之间不办任何委托手续,仅作口头交待,或者以内部通知委托执法,有些委托手续存在委托事项和权限期限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致使执法的随意性增加,责任难以划分。

(二)一些受委托组织不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甚至滥用行政执法权,如某些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搞权钱交易,中饱私囊。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态度冷、硬、横、冲,对法律法规掌握得不牢不准,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不能按程序办事,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有些受委托组织坐收坐支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

(三)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执法活动监督指导不力。一些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执法后,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既不监督,也不进行业务指导,出现受委托组织、不按委托规则办事以及执法水平不高的现象,影响了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损害了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威,实际上也是对委托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现行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不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行政处罚多数只作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得也不一致,使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和受委托组织执法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乱委托、等违法行为,也难以操作。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绝大多数只对委托处罚作出规定,极少对委托执法作出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应当委托的执法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如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由于人员不足,经常需委托土地、林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土地证书、林权证书也由土地、林业部门办理,这就与现行规定不符。再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村委会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这里的“协助”应包含村委会、居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帮助其工作的意思,实际工作中,他们也经常受委托实施计生、建设管理等工作,而村委会、居委会属于非事业组织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这就与现行规定有冲突,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并对处罚后果负责,这种情况符合授权的特征,与行政处罚法有关委托处罚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委托应是授权之意,而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委托。由于用词不准,实践和理论中常常引起人们的误解,认为是行政处罚中的委托,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五)委托行政执法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仅是行为主体,委托行政机关仍保留行政主体资格,造成行政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不利于行政执法权的统一行使。单一委托执法,即某一个行政机关委托一个组织执法,虽然解决了行政机关人员不足的问题,但却对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这一问题无能为力。综合委托执法(在一些特殊地区或特定行业将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委托给一个执法队伍实施)只是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重复执法等问题的严重性而已,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些问题。

三、对策

要解决委托行政执法中的诸多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委托行政执法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进行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不属自己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否则,委托无效。另外,合法原则也意味着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将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2.效率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具体到行政执法委托上,就是委托要有助于缓解委托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增强委托行政机关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完成执法任务,实现执法目标。如果委托导致人、财、物重复投入,执法环节增加,就不符合效率原则。

3.主体唯一原则。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后,虽然受委托组织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行为主体已是受委托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的组织实际上相当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受委托组织是独立于委托行政机关之外而存在的,而内设机构完全依附于委托行政机关,没有独立性。在执法活动中,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要向行政相对人同时表明自己是该组织的工作人员,而该组织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4.公开原则。委托行政执法中的公开原则主要指委托依据,委托关系的主体,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均应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定方式获取、查阅或复制。行政相对人掌握了委托行政执法的情况,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委托双方的行为,而且有利于获得社会公众对委托的认同和感知,方便受委托组织执法。如果委托的相关情况不为社会公众知晓,往往会带来许多弊端,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达不到委托的目的。

(二)规范委托行政执法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执行。包括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的备案和公布、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和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等。

1.委托书的签订。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⑵委托依据;⑶委托范围;⑷委托期限;⑸法律责任;⑹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关于委托依据,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机关据以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范围,包括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前者指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受委托组织干什么,后者指受委托组织办理委托事项时拥有多大权力,能行使哪些职权。例如,对违管理秩序、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等等,即属委托事项;至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批准或同意,罚款或收费的限额,处罚的种类,决定处罚或建议处罚,送达执法文书、执行执法文书等,则可成为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应当合理确定,没有委托执法经验的,一般不应过长,以半年或一年为宜;经实践条件成熟的,可长期委托。不过,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期限应当明确,要写明起止日期。

法律责任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承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等。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范围和期限进行执法活动,或者将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正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并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或者变更委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超越委托范围或存在重大过错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行使迫偿权。委托机关应经常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应干涉其正常工作。

其他需载明的主要有:备案问题,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组织应在处理完毕委托事项后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应当写明签订日期。双方盖章之日起委托书生效。

2.委托书的备案和公布。委托书生效后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在委托行政机关的辖区内各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知晓,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和取得公众支持。

3.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说明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执法。如果委托权限仅仅是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则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将事实调查清楚,审核完毕后,应将案卷材料移送委托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而不能进一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受委托组织取得了完整的行政执法权,只要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就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需要报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例如,委托行政机关将包括作出处罚决定在内的完整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行使,而受委托组织对一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认为应当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同意后,即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委托行政机关的印章;如果受委托组织仅仅取得了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则只有将罚款200元的建议报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作出处罚决定,这时,行政处罚决定权仍在委托行政机关手中,并没有委托给受委托组织行使。

4.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

受委托组织被行政机关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承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备案的作用在于,一是委托行政机关可以及时掌握受委托组织执法的有关情况,便于总结经验和研究存在的问题;二是如实统计并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上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大情况;三是便于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案件。

(三)努力提高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教育,充实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实行严格的执法准入制度,达不到应有法律业务水平者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违法或不当之处,应责令其纠正或予以变更、撤销。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终止委托或变更委托。另外,还应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完善监督受委托组织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将其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经常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委托范围和委托程序,减少委托执法的随意性。同时,要在立法上承认政府可以委托其部门处理相关事情,对村委会、居委会,也应明确其可以受乡镇政府委托执法的地位。

(六)要解决一方面部分执法部门人员不足,另一方面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重复执法的怪现象,在暂时难以改变法律法规林立导致的执法部门,执法队伍过多现象的情况下,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基础,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

参考文献

1.《行政程序法论》作者:金国坤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

2.《行政处罚法通论》作者:郑水泉沈开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

3.《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作者:张步洪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