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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是指支农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填制报账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提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报账。
第四条 根据资金运行方式(指标或财政支农专户)和方向(各农口主管部门)的不同,可设置两种形式县级报账专户:以指标形式下达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指导农口部门设立县级报账专户,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日常的报账业务,实施县级报账,核算财政支农资金;以财政支农专户核拨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市财政局实施县级报账,核算财政支农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一)中央、省、市投资的财政支农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实施县级报账的财政支农资金);(二)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单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上级或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支农资金)
第二章 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或指导资金报账工作;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建成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移交、监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扶贫等,以下简称支农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会计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按照项目计划,全面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上报、审批、招投标、启动实施等工作;并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对支农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筹集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地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县级报账专户财务与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报账日常业务的审核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支农项目,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一条 在实施报账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报账人,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的有效原始凭证或加盖公章的有效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附有效的收款收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县级报账专户实施报账,报账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或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以及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有效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提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申请,将指标资金拨付到县级报账专户实施报账或将财政支农专户资金直接实施报账。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步骤:第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填制报账申请单(根据承包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并对所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第二,项目实施单位对其所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提请拨付资金。第四,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后,将原件或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的原件复印件交由县级报账专户按照业务程序审核办理报账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市财政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批拨付资金。预留专项资金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则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意见书,并加注意见,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市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的;
2.无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4.项目主管部门未审定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出的;
6.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要求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7.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期、支出计划等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内容及其它不合理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支农资金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财政专户拨付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范围包括: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资金、沼气池建设资金、县乡道路建设资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国债资金等。
第四条实行报账制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进行报账。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独立核算,实行专收专支,一律不得与部门(单位)经费混淆。
第二章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条公共财政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应服从政府宏观战略部署,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第七条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中、省、市、区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区政府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集中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政府采购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降低工程成本。
第九条绩效考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区财政局是全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参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参与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选择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的具体形式,组织实施资金报账工作,审批报账支出;参与项目招投标;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建成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监交、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对财政专项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标准文本)的编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选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签订,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分析报告;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后,提请财政部门审批报账,对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实施方案;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区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效益分析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等。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计划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采取转账方式办理支出,一律不得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乡镇)按项目批复计划和实施方案拿出资金使用计划,签字盖章后送交区财政局审核拨付。项目实施前期拨付总资金的30%,其余部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完工决算后财政部门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乡镇)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必须填写“财政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乡镇)、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指标和资金到户情况,下达拨款文件,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为减少中转环节,提高效率,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采取“直通车”办法,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供货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要求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报账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七)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五章资金报账程序
第二十条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的项目,区财政部门设立财政资金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将由项目工程技术员、工程监理、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支出单据和相关会计资料汇总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项目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区财政局报账,参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账。
第二十一条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不予报账:
(一)未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六)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整改的而未整改的;
(七)扩大指出范围及支出项目不合理的。
第六章项目实施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执行。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审计申请,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项目总概算、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按原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单位要按月及时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配合上级或本级审计和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全过程跟踪审计已经成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审计工作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找准定位、抓住关键,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有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进度、造价等目标的全面实现,是审计组织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的首要问题。只有审计定位准确了,重点关键抓住了,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效率和作用才会实现最大化。
一、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概述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组织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它是一种将监督管理职能前移到项目初始环节的全过程的审计方式,其实质是防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减少投资失误与损失,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其主要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国家相关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得到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二是促进项目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规范运作、科学管理;三是促进项目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凡事都有章可循、凡事都有据可查、凡事都有人负责、凡事都有人监督”;四是促进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廉洁自律,确保有关各方廉政安全和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五是促进工程造价得到科学控制,确保建设投资发挥最佳效益。
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与重点
(一)项目立项及设计阶段审计。
1、项目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申报和批复文件是否完整、合法、合规。2、项目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实用。3、项目设计方案有否全面、系统分析,并不断优化。4、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审批界定。5、资金来源有否落实,融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二)招投标阶段审计。
1、投标人资格,标段划分,发包方式,招标时间节点,投标保证金要求,招标公告媒体,项目工期,合同价格约定等是否符合规定。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真实可靠、符合规定,有无超预算,经审计的结果是否作为招标文件的依据。3、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各种费用计提是否合理合规。
(三)合同管理审计。
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商务谈判前是否制定具体谈判方案和要求;参加商务谈判人员构成是否具有代表性、符合规定;谈判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有否记录和形成会议纪要备案存查;合同审批流程是否按规定程序运行,审计人员有否签署意见和建议。2、结算方式、价差调整、总分包的配合与责任、工程索赔及工程变更部分价款调整等内容,在施工合同中是否订立明确。3、对勘察、设计及其它咨询类合同审计时,重点审查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完成时间,勘察、设计工作内容、质量的要求等,是否满足项目实际要求。
(四)施工管理阶段审计。
1、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内容是否缺失,关键控制点是否合理,具体业务流程是否规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2、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依法履职、规范监理。3、有否编制项目总进度控制计划及其三级进度控制计划体系;工期变更、违约责任的确认与处理等情况,有否明确界定。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无建立;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地执行,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5、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的程序是否符合约定,是否相关代表签字,相关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对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审核报批手续是否完善。6、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变更及签证费用、工程索赔等是否按规定程序,经施工单位申请及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支付;项目建设单位有否建立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台帐。
(五)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1、工程竣工结算金额是否正确、真实、符合规定。2、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和流程,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保管,资产交付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规。3、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是否合理、准确、全面。4、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超概算的原因分析后,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规模的比例的现象。
三、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应予关注的三个问题
(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实施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假如没有周密、全面、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没有事前明确审什么、怎么审,没有明确项目建设相关各方职责定位和工作机制,那么,跟踪审计的质量、效率和作用就将大打折扣,势必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投入。
(二)应建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召开有设计、监理、施工、基建管理、审计等部门或组织参加的跟踪审计情况分析联席会,即时通报过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措施,把各种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联席会议,消除不同方的误解和偏见,构筑理解机制、化解一切矛盾,促使建设各方增强协作意识、强化工作合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应建立现场巡查、备查机制。审计人员应经常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实时掌握工程进度、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施工、技术工艺、工程物资情况等第一手资料,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相关费用的测算、审核办法,并做好相关记录,为高质量、高效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奠定良好基础。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和廉租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区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管理好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项目,系指集中新建及在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单套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主要用于解决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管理,系指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个人完全产权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和分配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租售并举”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第五条市政府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和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市房产局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地税局等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施工许可、资金拨付、税费优惠及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及有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政府住房建设规划,市房产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编制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省相关部门。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负总责。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为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廉租住房实施机构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廉租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项目管理部门要将招投标文件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媒体上予以,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程序。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
第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项目设计和项目建设。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依法签订合同,并监督设备材料供应企业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
第十二条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地点的实际情况建设适当规模的商服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按商服用房的占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中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回迁安置的,为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四条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设项目中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5%的廉租住房,在办理项目审批前签订供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套数、面积、楼栋号、单元号、房号、建设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廉租住房实施机构参与项目的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户型标准要控制在单套面积50平方米左右。简单进行室内装修达到基本入住标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分户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组织市廉租住房实施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每个廉租住房自然间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及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质量达不到要求及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或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允许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廉租住房交付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图纸、文件及相关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向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预算补助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和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管理设施建设、设备改造等专项资金后的资金;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部分。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局按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第五章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的廉租住房是指市政府出资购置或建设,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出售的廉租住房是指市政府以建安成本价的60%出售给实物配租户和以成本价或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可采取“个人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两种方式。
个人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是指实物配租户按建安成本价的60%购买的和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成本价或低于市场价购买的廉租住房。
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是指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靠户型面积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的;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的享受上靠户型优惠价格的,分别按照各自所占资金比例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各自所占份额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须与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购房金额和产权比例、支付方式、房屋处置的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保障对象购房后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房产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在“附记”栏中标明“个人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条市房产局要将廉租住房售房资金和回收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配套资金,全额缴入市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严格管理,分账核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同级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为其提供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工作。
1、实物配租房暂不收取房租,实行自修自住,物业服务费实行减半收取。
2、取得完全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业主应按规定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或更新改造。正常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第二十八条入住的廉租住房达到限定的年限后,该房屋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出售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1、按照建安成本价60%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户,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赠与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满10年的,上市交易时补交购房时的40%优惠的差价款。
2、按照成本价或低于市场价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赠与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并按不低于当年基准地价的10%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
3、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赠与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上靠户型面积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的收回政府投入资金。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实物配租户擅自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或改做其他用途的,由市房产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享受实物配租房或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限期退出,责令其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房租,并依法追究本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未入住的,无条件收回,并依法追究本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项目建设和廉租住房实施机构
第三十二条成立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管理的专门实施机构,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和后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市政府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和项目建设及管理;
2、负责交付使用后的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
3、负责共有产权份额界定和出具相关手续;
4、对实物配租房实施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养护及收取相关费用;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国土分局、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国土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筹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储备中心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及复垦项目区所在镇按照以下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复垦工作顺利实施。
具体负责项目入库报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组织项目的验收、复垦指标和收益的管理并对复垦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区国土分局是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及拨付,区国土储备中心是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开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负责审核复垦对象、勘测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入库备案与项目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协助项目验收,区农业部门负责复垦项目复垦质量管理。指导项目后期管护及利用。
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及指标收益等监管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复垦资金及复垦指标收益使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复垦项目实施、项目资金及收益使用等工作。
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宣传发动、清理登记、与农户签订复垦协议、协助申报项目入库备案、落实“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承担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复垦项目的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的管护利用等工作。
区目标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区级部门及镇街年度耕地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二、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率不高或废(放)弃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开垦为耕地或可转换为耕地的园地及其它农用地的行为。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
一)项目选址申报条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2.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权属清楚合法,无纠纷且证书齐备。
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3.单个复垦项目实施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且具备后期管护利用条件,适宜农业耕作。
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村社或同一镇范围内。4.实施区域相对集中。
实施期限与项目实施方案同步,5.复垦片块能确保实施。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二)项目实施程序
应当书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是否愿意自行复垦的意见。农户放弃自行复垦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区国土储备中心应当将此书面意见装入档案备案。农户愿意参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费应首先支付给参与复垦的农户。对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国土储备中心在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时。应首先书面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否愿意参与该复垦工程建设的意见。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严格按以下程序实施:
1.各镇人民政府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进行宣传发动。
经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国土储备中心审查。2.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提出复垦申请。
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3.区国土储备中心会同区国土分局组织项目踏勘。
张榜公示后与农户签订复垦协议。4.区国土储备中心组织各项目镇政府开展复垦片块土地丈量。
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专家组评审,5.区国土储备中心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采集现状、实施测绘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报区国土分局审查。6.区国土储备中心将修改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附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房地产权利人申请书、复垦片块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项目所在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和土地统计台账、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书、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等资料按项目分类整理成册。
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年度复垦项目入库备案,7.区国土分局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委托项目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队伍,8.区国土储备中心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或委托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技术规范自行复垦,完成项目自查验收。
并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9.区国土分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各项目镇人民政府将验收确认的耕地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耕种并做好后期管护和利用工作。
三)项目工程监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1.项目区农民群众有意愿承担复垦项目工程施工且有实施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除此之外的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招投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数量、进度和安全总负责,镇政府、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委托协议和复垦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2.区国土分局应做好复垦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
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监理,3.完善项目监理制度。按规定选择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同时,实行“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由镇、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推荐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代表,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的监督。要明确农民代表监理的权利和责任:一是加强项目区农民群众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沟通交流,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实行工程监管问责制,农民代表监理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权益,代表农民群众利益,并对工程质和量负监管责任;三是通过参与项目工程监管,承担工程质量、数量、进度和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四是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从业主管理费中列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农民代表监理误工补助。
不得随意擅自变更工程内容、数量、布局和投资。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变更。凡擅自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进行变更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区国土分局将不受理其验收确认申请。4.要严格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
三、确保群众利益,加强经费管理。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
按1.5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按1.2万元/亩进行核算(根据复垦项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支付)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核算。以上费用以市国土房管局最终验收确认面积予以结算,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包干使用。
其中各项目镇管理成本为5000元/亩,2.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区级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核算。区国土储备中心管理成本为4000元/亩,区国土分局管理成本为1000元/亩,以上费用以市国土房管局最终验收确认面积予以结算,包干使用。包干使用。3.复垦项目融资成本。复垦项目融资成本按1.1万元/亩结算。
二)复垦项目补偿费用
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兑现补助。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无条件退出并自行复垦,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或自愿申请区国土储备中心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费用:
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给退地复垦权利人进行预付价款,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上市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价款,费用按市返还的地票交易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后按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5:15比例分配,即农户为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2.1万元/亩,并按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并直拨至有关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该价款由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协商处置)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复垦资金管理使用
专项用于复垦项目。1.复垦资金来源及管理。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由区国土储备中心筹集并设立专户管理。
2.复垦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复垦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复垦补偿费及融资成本等。
将剩余价款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账户。以上各项补助支出应先由区国土储备中心负责造册汇总,3.复垦补偿费及复垦工程费用拨付。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且房屋已拆除后按每亩6万元复垦补偿费预付直拨到原宅基地(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账户;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并上市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价款。项目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付。复垦工程费用按照合同,经监理单位审定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后,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四、严格项目管理,分类规范操作。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用于地票交易。测绘、签订协议、项目初验等环节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姓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复垦项目区为地票类时。记载每个权利人对应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对应增加的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及对应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号、明确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等信息。并应在村务公开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留存影像备查,确保每一权利人均知悉,有关结果要与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签字确认。地票来源于农户建新拆旧节余面积的应核定每户新房占用及分摊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耕地占用面积,并在复垦项目验收发证时以原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占用的耕地面积,以扣减后的面积作为地票和价款结算的依据。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的去向和用途。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复垦项目区为增减挂钩类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实施。挂钩指标使用的价格不应低于市地票交易返还的平均价款。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的去向和用途。整村推进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整村推进中的居民新村选址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复垦项目区为整村推进类时。不能违背群众意愿“被高楼”整村推进中产生的复垦指标扣除居民新村占地后可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及产业发展用地使用。整村推进项目中群众的补偿方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是做到规划先行。根据省、市委关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年,全县应完成20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为有序推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县委于5月中旬及时召开了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会议,对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时制定并印发了《陇西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从项目建设遵循的原则、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措施和验收办法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有关乡镇党委也结合各自实际,在充分调查论证和选址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是严把工程质量。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从项目选址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都抽调专人全程参与监督。同时根据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把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项目实施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预(决)算报告及资金拨付核算票据等资料档案齐全,并按一式四份由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乡镇党委存档备查。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资金实行严格的报帐制管理使用办法,坚持资金拨付服从项目建设进度的原则,研究制定了《陇西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和《陇西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报帐资金审批表》,报帐发票、材料购置清单等原始凭证资料都要经材料采购人员和项目实施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审后,县财政局负责人审核拨付,规范了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同时,县财政局严格按照“三四三”的资金核算拨付制度,即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及时预拨启动资金、主体工程完成后再拨付40%的建设资金、其余3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及时拨付资金20万元,县管党费拨付2万元,乡镇自筹15万元,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是注重审计验收。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讨论制定了《陇西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审计制度和验收制度》。各乡镇党委严格按照要求,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专人进行了自查初验和审计,并及时上报了审计和申请验收报告。从11月24日开始,县委从相关责任单位抽调8名工作人员,组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验收小组,对今年组织实施的20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验收。经验收,有关乡镇党委在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41.58万元,对卫生室、围墙、大门及院落等附属设施进行了配套修建,有12个村的配套设施得到完善。结合小城镇改造,菜子镇菜子村筹集资金33万多元,新建三层综合办公楼一栋,总建筑面积达594平方米。
五是强化后续管理。为了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都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县委在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陇西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按照产权归属情况,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乡镇也确定专人,对本乡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造册登记。制定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维修管理制度、产权交接制度和办公设备管理使用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规范合理使用。
土地整理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工程,即依据土地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以及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这项工程对土地整理的面积、质量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内容包括对成片土地上的道路、管线、农居建设及土壤节后改造等,主要有选址、测量、科研论证、规划设计、审查批复、资金预算、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涵盖了工程建设、市政道路、通讯设施、园林绿化、土地复垦等领域。
有鉴于此,土地整理产生的档案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及国土资源系统其他门类的档案。且土地整理项目的档案具有内在的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因此,在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时应遵循完整、准确、系统的特点。
土地整理档案的归档范围
土地整理档案资料的形成十分丰富,涉及阶段(环节)很多。与土地整理涉及的四个阶段――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一样,可以阶段确定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即形成的档案主要有立项、拆迁安置、招投标、施工及监理、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一)立项、申报阶段文件材料:包括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的请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的开发地块图:土地开发转向规划图:土地权属情况材料: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工程剖面图;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及证明:水利部门对河滩地开发的意见及相关资料;勘察、测绘、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自然条件、地震调查,建设用地定桩通知书,地形测量和拔地测量成果报告,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初步、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施工图及其说明,招投标文件等文件材料。
(二)施工阶段文件材料:施工技术准备文件、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包括工程控制、定位、安全、环保等文件材料;工程图纸变更记录:施工材料质量证明及试验材料:各种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测量等文件材料。
(三)竣工图: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水利(排水)工程竣工图;供水、供热、供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高压架空输电线工程竣工图:污水、垃圾的处理处置等配套工程竣工图:各种厂、场、站工程竣工图等文件材料。
(四)项目验收阶段文件材料: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项目竣工图;勘测定界图(1:2000)及数字化材料;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文本图样及预算文本;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项目实施方案;权属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工程监理材料及总结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材料;工程审计报告等文件材料。
管理土地整理档案 应重点解决问题
1.健全档案管理体制
目前由于国家相关部门没有一个规范,用以约束、指导土地整理档案管理,因此,就目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分级负责。主要是针对不同级别项目档案的管理。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批级别,保存一套在同级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所在的县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存部分项目施工、竣工材料);二是在实施土地整理时,制作至少三套系统的材料,待项目验收完毕,分别移交省、市(地区)、县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
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根据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的特点,明确归档要求,包括时间、质量、整理义务等。归档时间可考虑在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也可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进行。土地整理项目前期即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由项目建设方(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或业主1整理,监理、施工、竣工材料分别由监理、施工单位整理向建设方移交。此外,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署竣工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
项目档案的验收。按照《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都应对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或在竣工验收时组织档案单项验收,验收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项目未进行档案验收的,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
2.规范土地整理档案的整理要求和标准
分类。土地整理项目档案属类的划分,宜在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全宗里单独设置“土地整理”一级类目,可以在单个工程下结合单位(分部)工程设置二级类目录,再按照项目的阶段设置三级类目。
保管期限。立项、招标、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监理及施工结论性文件、竣工图及竣工材料、项目原址及建成后的面貌等声像材料可作为永久保管:项目施工文件材料、监理的一般文件材料等可长期保管:其他一般性的文件材料短期保管。
一、工作任务
2014全市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4所,新增床位550张。其中:县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3所,新增床位350张;县新建敬老院1所,新增床位200张。
二、项目要求
1、坚持“全国领先,全省一流,地方特色”的规划建设原则。
2、项目选址原则上应临近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积极倡导县区人民政府兴办服务全县区域或部分乡镇的五保服务机构。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生活用房床均建设面积10平方米、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4平方米),要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3、敬老院工程在建设上要经济适用,在设计上要充分体现五保老人生活的特点,在楼房层高、朝向、回廊、开窗、地板防滑、卫生间、洗衣房、浴室、娱乐场所等具体设计上要充分考虑温暖、舒适和老人起居方便。
4、项目建设实行“六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
5、项目管理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审计决算、统一名称标识。
6、项目建设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布局调整、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敬老院总体规划相结合。项目建成后的后期管护工作,按照《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合民〔2011〕232号)要求执行。
三、资金筹集
省、市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每张床位补助12600元,其中省财政每张床位补助7190元(含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财政每张床位补助5410元。其余建设资金由县区和乡镇筹集解决,其中县区配套资金不低于2000元/张。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
引言
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属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基础内容与重点内容,强化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可以督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实现管理方式的规范化、程序化,并以此为基础提高工程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因此,为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效益的得以实现,必须通过强化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控制管理,促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强化经济核算,并借助于目标管理以及预算管理的方式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实现工程项目建设效益的最大化。
1、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1)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审批管理工作会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审批管理以及可行性研究,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的源头。因此在造价控制管理上应该通过编制项目实施立项审批报告,重点针对工程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明确。利用严格规范工程项目审批程序以及可行性研究,来实现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避免盲目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对后期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的困难。
(2)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方的选择会影响工程项目建设造价管理。工程施工队伍的整体情况,与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是息息相关的。对于施工队伍的选择,可以采取招投标管理的方式,借助于规范化与程序化的招投标管理,实现施工队伍的优化选择。此外,为了避免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施工纠纷导致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支出增加,项目管理单位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细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条款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
(3)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对工程造价会有直接的影响作用。不同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也会造成工程项目造价的不同,因此,在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上,可以经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来完善施工方案的设计,重点针对工程材料的选择、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以及施工方案的难易程度上优化工程施工方案,以避免工程项目建设造价不合理的增加。
(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阶段的造价控制管理也是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控制管理的关键环节,由于竣工决算直接反映了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实际造价,也直接反映了工程项目实施参与方的造价控制管理能力。因此,在竣工决算阶段应该做好工程计量以及变更索赔方面的控制并完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为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工作考核提供依据。
2、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完善措施研究
(1)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立项阶段的造价控制。项目决策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的关键阶段,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科学合理正确的决策才能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而缺乏分析判断的决策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在项目的立项决策阶段,首先建设单位应该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管理,在经过科学的论证之后首先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的申请,并组织计划部门深入项目现场核实,结合工程规模以及工程内容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规模,避免盲目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的源头做好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2)优化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设计。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对于工程项目造价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为了提高项目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管理效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该将项目方案施工图图纸交由专门的设计部门来设计,并在项目施工现场实地测量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真实。此外,还应该借助于限额设计管理方式,利用合理的工程造价对设计方案进行限制,进而通过对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控制进行系统的评估考核,选取最佳设计方案。同时编制完善的工程项目设计概算预算,确保工程项目造价得到科学合理的控制。
(3)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材料的价格。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材料价格市场受价值规律的影响,商品价格波动起伏较大,因而增加了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的难度。因此,必须重视对于材料价格的管理。首先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应该完善材料的询价、定价方式,依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结合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组织基建、计划、审计、财务等多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使用的材料进行询价、定价。其次,对于工程项目建设中使用较多的大宗工程材料,在工程项目方案(初步)设计批准后,由设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提供工程所需材料明细表,并注明、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组织询价小组根据材料明细表到市场对每项材料进行市场询价,定价。
(4)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签证管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较多,相对较为繁琐,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各种现场变更。所以实现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必须强化现场签证的管理,并确保签证的及时性,尤其是对于各种隐蔽工程,以免签证不及时造成工程造价不合理的增加。工程施工现场的签证管理必须遵循 “一事一单、一项一签”的原则,避免过期补办或化整为零的签证,签证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做法应实事求是,内容必须是明确、真实、完整。此外,为了确保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的真实性、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现场签证由监理单位组织,基建、定额、施工单位、使用部门等共同参加,实测实量并保留共同签字的原始资料作为结算依据,不符合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的,一律不予结算。
(5)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竣工结算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主体以及配套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及时的开展质量评定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以及现场签证等工程施工内容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局建设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重点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变化以及工程施工材料的变化进行详细的审核,依靠合理的使用定额套用、取费,确保竣工结算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水平。
结语
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控制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的、动态的控制管理工作,需要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决策立项、设计实施、现场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之中,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控制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在具体的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控制管理上,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造价控制,并及时总结造价控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偏差,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计价审查以及结算决算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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