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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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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1篇: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xxxx号,原建筑为三层(局部四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800m2,经内部改建及室内外装饰后,作为xxxx业务大楼,除办公空间外,亦包括了办公辅助空间:大小会议室、休息室、多功能厅以及卫生、茶水等。其中,底层以大厅为核心,并以两个主体对外窗口部门(服务中心、业务部)辅以电脑机房、总机、监控室等进行空间分隔;二、三楼主要以办公空间为主,分别以一条横向走廊向两侧展开,各职能部门办公室分列两边;四楼由多功能厅和技术质检部组成,其中多功能厅以会议为主,并兼顾娱乐,是四楼的核心部分。

本工程外装饰:底层为干挂花岗岩饰面,二层及其以上外墙采用复合铝板与中空隐框玻璃组合幕墙。由上海xxxx所承担总体设计,建材集团xxxx承担幕墙专项设计。上海xxxxx装璜公司总包,上海xxxxx负责幕墙工程的施工。

本工程楼地面中,大厅、过道、楼梯踏步等部位选用美国白麻花岗岩、中国黑大理石;服务中心、电脑机房、总机监控室采用抗静电活动地板;多功能厅采用柚木地板;卫生、茶水等采用亚细亚维纳斯系列地砖;办公室、大小会议室等则选用浅木色复合地板。室内分隔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要求,分别采用轻质隔断(轻钢龙骨基层,双面纸面石膏板)和玻璃隔断,辅以金属饰条及收口条作修饰。吊顶工程中,过道及底层大厅采用水波造形复式纸面石膏板面层;顶层多功能厅采用倒金字塔造型艺术吊顶;其它办公区域则采用矿棉板面层吊顶。内装修工程由xxxx设计研究院设计,上海xxxxx装璜公司承担施工。

本工程消防系统(喷淋、烟感、消火栓等)由上海xxxx承担施工。

空调系统采用大金吸顶式空调机组,由上海xxxxx负责施工。

电脑系统等由上海xxxx计算机中心承担设计和施工。

本工程自xxxx开工,xxxxxx基本竣工。

二、施工监理工作机构的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

副总监理工程师:

技术顾问:

各专业负责人

装饰

强弱电

文档

给排水

土建

安全

三、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xxxx有限公司与xxxxx监理有限公司于xxxx日签订了本工程的监理合同,合同约定xxxx日开始实施,至xxxxx日完成。由于设计图纸更改等因素,导致工程施工工期延长,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顺延,直至工程施工内容完成。

在整个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遵循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操作,对业主提供科学、优质的监理服务,并积极做好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监理工作成效

根据本装饰工程施工的特点,监理工作实施的同时依次编制了《砖墙拆除工程监理细则》、《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监理细则》。在质量方面,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本公司的贯标要求,依照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核验和旁站、巡视跟踪检查的监理程序进行层层把关、严格管理。并协助、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在每周的工地例会上,监理将施工现场出现(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等情况向业主进行汇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并及时将新的规范、标准以及通知精神向与会各方介绍,为该工程能够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同时,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也得到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各方合作较为默契。

篇2

各位领导、同志们你们好:

今天,xxx小区5#住宅楼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在此,我代表施工单位,向前来参加竣工验收的各位来宾和在建设中给予精心指导、大力支持的各级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现我代表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公司,将该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做以汇报:

一、工程建设基本概况

本工程5#楼位于洛川县解放路南段(原粮食局院内),该工程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xxx设计研究院设计、xxx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勘测、xxx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xx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xx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市第一公司承建。

该工程带地下室一层,为砖混结构,分四个单元,地上七层,层高2.9m,建筑物为“凹”型布置,长84.6m,宽18.84m,高22.6m,建筑面积8900m2。中标总造价890万元,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该工程于XX年3月6日开工,XX年11月20日已全部完成图纸设计及甲方变更增加的全部工程项目。

二、施工质量要求、质量控制及检验抽查

(1)基地与基础工程:

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自重温陷性,采用大开挖地基处理。自外墙基础外沿外放2.50米,大开挖至设计标高-7.30m,以1:9回填1.5m,3:7灰土回填2.00m后做砖条基,素土、灰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7,各层虚铺厚度为250mm-300mm,层层进行干密度试验,垫层完工后,由陕西力元监测站检测,人工地基检测验收合格。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基础结构砼强度等级:基础、主体均为c25,±0.000以下基础砖采用mu10实心砖,m10水泥砂浆砌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控制资料、分部。分项检查验收合格符合要求,安全功能检测合格。

(2)主体结构工程

主体结构部分砼强度等级为c25,砌体砖为mu10普通实心砖,m10砂浆砌筑,楼板为预应力多孔板。砼成型外观质量合格,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砌体砂浆灰缝饱满,横平坚直符合规范要求,主体工程控制资料中原材料进场如钢材、水泥、各种砖进场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共检查验收12项,全部合格符合要求,分项共检查验收16项符合要求,安全和功能检验抽查验收合格。

(3)装饰工程

内墙、天棚、楼梯间均为水泥砂浆粉刷,白色乳胶腻子压光表面平整光滑、颜色一致。

外墙全部为水泥砂浆拉毛墙面,采用丙烯酸外墙涂料(因气候条件影响外墙涂料甩项),墙面平整,接槎顺直,颜色一致符合要求。

楼地面工程采用c20炉渣垫层,表面平整,符合要求。

窗采用80系列塑钢窗,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安装及配套附件安装牢固,门窗的三密性能检验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检查验收合格,分项工程共检查验收17项符合要求,安全和功能检验抽查验收合格。

(4)屋面工程

屋面为防水卷材屋面,采用1:6水泥焦渣找坡,防水采用sbs柔性体防水卷材4mm,卷材进场复试合格,屋面细部作法、排水均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分项检查验收4项符合要求,安全和功能检查验收合格,符合要求。

(5)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给水管道采用pp-r管,排水管道采用pvc-u管材,给水进行了水压试验,管道冲洗试验无渗漏,管道走向合理,使用方便、排水管进行了灌水、满水通球试验,排水畅通,无堵塞现象,符合要求。采暖管材采用pe-rt管,保温材料选用岩棉管。

范文2

一、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土建工程:

⑴土建工程单项验收工程作流程

施工单位在完成单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基建处施工员及监理公司主管人员全程监督、跟踪施工,当每完成一项单项工程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再由基建处施工员、监理公司主管人员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报书面申请单项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基建处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按施工规范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做出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资料,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单项工程的施工。

⑵重点验收部位

①开挖基础完成后,施工单位提报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由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如有隐蔽工程,需由设计单位提供隐蔽工程施工方案,由基建处施工员和监理公司主管人员监督完成并由施工单位做好一切资料及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基建处施工员、监理公司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再由基建处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②基础完成后也是重点验收部位。

③单层完成后也是重点验收部位。

④主体完成后也是重点验收部位。

⑤装饰工程完成后也是重点验收部位。

⑥水、电、暖为重点验收部位。

⑦钢筋混凝土工程是重点验收部位。

2、参加单位及人员:

基建处负责组织,基建处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基建处负责人、监理公司主管人员及总监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办、施工单位技术员、施工人员、负责人参加,稽查办有时参加,更多的是在施工中抽查。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书面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参加验收并验收各单项工程的资料及保证资料的完成和质量,以工程观感,工程使用机能为主体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签写工程验收合格书。

3、钢筋验收

在工程刚开始时,施工方根据工程预算的钢筋类别,数量及合同设计要求等情况,施工方购进钢材,钢筋批量进入工地后并向基建处(监理公司)提品产地、合格证及材质单,由基建处和施工方共同取样,送县质检站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单进入工程保证资料。每单项工程完成后,钢筋笼绑扎支模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验收报告,由监理公司、基建处具体施工人员及领导,以及施工单位参加,共同根据图纸及设计要求,一一进行检查对照,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程,浇注混凝土并签证认可,形成保证资料和结算依据。

4、混凝土验收收

我单位在三期工程中,除个别供泵无法达到的地点的零星工程外,全部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供应站每批都要做混凝土试块,送县检测中心进行试压,确定混凝土抗压强度,作为施工方做保证资料、验工用。

三期工程所有主体工程全部由金诚商混站供应。路面及其它工程少量用的禹王商混站,邹平交通局商混站的。

5、施工中沙浆的控制

施工单位运进沙子、石子、水泥后和基建处一块取样,送县检测站进行检测,然后根据设计要求:出具沙浆配合比例单,在基建处施工人员的监督下,过称确定体积容量,按体积容量配合绞拌沙浆。基建处、稽查办经常进行检查,虽控制较严,但人力操作也会出现漏洞,这是重点检查部分。

二、工程量验收

1、工程量是指按设计工程图纸施工产生的量及图纸变更、隐蔽工程的工程量。

隐蔽工程出现后由设计部门、基建处技术负责人确定施工方案,由施工队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由现场业主方施工人员、监理公司主管人员及施工队人员参加共同测量、确认工程量,写成工程签证做为工程结算依据,该项目是在工程进行中完成的,工程竣工后已无法确定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了。工程量的验收也是按照工程施工的程序一个个单位工程的完成、审报、验收和工程质量一块进行的工作,竣工后再验收的话,绝大部分已不 能完成该项工作了,只能对看到的(暴露部分)做外形断面检测,实际意已不大。因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已分部分项的进行了验收,完全能达到工程量验收的目的。

2、三期主要土建工程都是按以上做法进行施工和验收的。

A、煤塔 B、烟囱 C、焦炉1号2号 D、熄焦塔2座

E、配煤塔 F、筛焦楼G、转运站 H、煤焦通廊(钢构)I、中控楼J、空压站K、锅炉房(钢构)L、脱盐水车间(钢构)M、冷鼓车间(钢混结构)N、冷凝泵房O、201配电室P、制冷站 Q、综合水泵房 R、凉水塔

S、污水处理厂 办公楼(砼框架)

T、其它建构筑物若干个,包括水池等U、职工宿舍楼(砖混结构)V、三期焦尝四期焦场W、三期内主要道路、污水处理厂道路X、污水厂生化池厂房(钢构)Y、污水厂蔬菜大棚2个(钢构)

其中:三期焦尝煤尝四期焦场及厂内主要路面及污水处理厂内路面,黛溪五路(铁雄南北主路)都由县检测站做了钻芯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其中锅炉房(钢构);脱盐水车间(钢构);污水厂蔬菜大棚(钢构);污水处理厂7200m3/d生化纯水工程MBR池都由省检测中心做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见附件)。

从权威部门检测情况来看,混凝土地面工程除少数不合格点外其它都合格,其中用金诚商混做的工程全部合格,不合格点出在禹王商混站。三期中钢结构工程较大的我们抽测4个,材质、规格合格,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缺陷:剪刀撑和横拉杆焊接点焊接不好,部分不合格,已进行了整改。

以上工程施工,验收工程都已做完,符合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规范。缺陷:是在主体工程完成后没有找权威机构对工程主要构件进行工程检测(采用回弹法)和对砂浆进行检测,在2008年9月23日稽查办已对三期受检工程检测情况做出了计划书,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我们立即就可以做(我们和梅隆公司请的可能是一家省检测中心)。如按此计划做完受检工程检测后,即三期工程的质量验收,三期工程完全能达到国家和对土建工程的验收标准。

第2篇: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

关键词: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is to point to in the examining the engineering, when settle accounts, has the corresponding cost by editing qualified person gets to engineering, settlement of a complete review and review, and finally determined that the process and the behavior of the engineering cost. But now the project cost in the examining the exists some problems, the impact of the project cost of reasonable determination and effective control.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enumerate th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the problems in engineering analysis of how to do well the settlement of the audit work.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settlement; Audi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预、结算是指工程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图预算是工程预决算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计取费用,用货币形式预先确定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主要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规费、税金。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准确的施工图预算是各投标单位预测工程项目能否盈利,进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投标的关键。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结束后根据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施工签证记录等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后,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办好工程竣工决算,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预结算的编制非常繁琐而且工作量大,所以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足和错误。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套用错误、工程取费错误。

2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在工程预结算审核中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分别是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工程费用的计取。工程预结算审核人员在进行审核工作时,要在施工图/竣工图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2.1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误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仔细掌握清单定额中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各项规定。例如:砖墙砌体工程量计算时,墙体中的过梁和圈梁所占体积未扣除;混凝土梁、板工程量计算时,次梁与主梁相交处未扣除相交处混凝土体积,梁板相交处工程量重复计算;块料楼地面工程量计算时,楼地面0.3m2以外的柱、跺、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的面积未扣除;在计算钢筋时常常不扣保护层;图纸中工程抗震等级为三类,而钢筋计算时,抗震等级取二类等等。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预结算工程量的时候要熟记各省市定额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避免错算、漏算。(2)工程施工范围与实际工程量计算的范围不一致。例如:某住宅项目分为两期进行,在工程一期阶段,预算人员计算工程量的范围大于一期工程的实际施工范围。这种情况下,审核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找出一期工程实际施工的图纸范围依据/文字依据,将超出范围部分工程量予以删除。(3)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工程量误差。该项主要出现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审核人员要仔细核查现场签证、工程变更是否合理,签证单、变更单中是否有齐全的施工单位印章、监理单位印章以及建设单位印章。仔细阅读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变更、签证的规定。对于合同中规定不予变更的,工程量不予计取。合同中允许变更的,要自己核查变更工程量。(4)工程量汇总误差。要仔细审查工程量的汇总是否正确,是否出现遗漏汇总、重复汇总的情况。总之工程预结算审核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进行合理计量。

2.2套用定额的审核

在套用定额的审核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核直接套用定额的单价。例如套用定额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构件名称、断面形式、是否计取超高费用等是否与设计图纸标准相一致;同一构件是否重复套用工程定额;工程定额是否错套如将水泥砂浆楼地面项目错套用块料楼地面定额。在工程结算审核中,还要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计取综合单价。

(2)审核换算定额的单价。在换算定额单价时,要弄清是否使用正确的换算方法。注意是否使用正确的换算系数,换算的内容是工料的部分还是全部等。在工程结算审核中,还要仔细阅读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材料更换品牌或更换材料时,对材料单价计取的条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这些都直接影响综合单价的准确性。

(3)审核补充定额。对补充定额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核编制方法及依据,判断正误,对补充的人工工日、材料消耗和机械台班单价都要审核。

2.3费用的审核

由于各省各市都有自己的取费文件,在工程预结算中,取费一定要根据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文件规定。结算文件则要根据中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来计取费率。审核时还要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费率的计算是否准确;实行的取费表是否符合工程性质;材料价差是否与文件规定相符。

3工程造价的审核方法

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单一性、计价多次性、计价依据的复杂性等特点,不同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方法是不同的。在工程预结算中,工程造价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3.1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现行定额、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套价以及费用计算。实际上这种审核方法与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及过程基本相同。这种方法适用于投资不多的项目,例如维修工程;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内容简单的工程项目,例如围墙、道路挡土墙和排水沟等;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审核预算等。全面审核法的优点是:细致全面,审核质量比较高,效果显著;缺点是:时间较长,工作量大,有重复劳动。对于投资规模比较大,审核时间紧的工程,此种方法不可取,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为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单位经常采用这种审核方法。

3.2重点审核法

与全面审核法相比,重点审核法有很多相同之处,区别在于审核的范围不同。这种审核方法具有侧重点,一般重点审核费用高、工程量大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例如桩基工程、基础工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 、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及幕墙工程等。对费用少,工程量少的零星项目则一般忽略不计。对于上述进行审核工程量的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也应重点审核。此外,对关于更换材料品牌、更换材料的变更、签证,其材料单价的确定方法也应重点审核。另外还要仔细审核材差的价格和费用的计取。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减少了工作量,审核的效果比较显著,因而也经常采用这种审核方法。

3.3 标准图审核法按标准图纸设计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可集中审核力量细审一份预结算造价,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对照审核。而对局部不同的和设计变更的做单独审查。这种方法时间短、效果好,但是只适用于按标准图纸设计或施工的工程,适用范围小。

3.4分组计算审查法

分组计算审查法就是把预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要运用分组计算审核法,先要把相邻并且有相关内在联系的一些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编组。对一个分项的工程量进行审计,可以根据其他组的情况进行类比分析。根据同组的分项工程具有相近或相同的计算基数地关系,可以判断出其他分项的审计正确度。例如经常把底层地面面积、底层的建筑面积、地面面层、地面垫层、楼板的体积、楼面面积、天棚涂料面层和天棚抹灰编为一组,先求出楼地面面积和底层建筑面积,则利用这些基数就能算出其他分项的工程量。分组计算审查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工作量小,审查速度快。

3.5对比审核法

对比审核法是指已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同拟审类工程进行对比的审核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条件和特点分别对待。(1)两工程采用同一个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及变更不尽相同。其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计法,不同部分可分别计算或采用相应的审核方法。(2)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可根据两个工程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例基本一致的特点,将两个工程每平米建筑面积造价以及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对比审查,如果基本相同,说明拟审核工程造价是正确的,或拟审核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是正确的。反之,则说明拟审造价存在问题,应找出差错原因,加以更正。

3.6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这种方法有很多优点,其缺点也很突出。其主要优势是简单易懂,审查速度快,便于掌握,发现问题快。但是解决差错问题尚需继续审查。

第3篇: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

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 nbsp;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条、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 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w、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 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 nbsp;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 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

30.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款规定处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 竣工日期

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 误期赔偿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工程的照管

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第4篇: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建筑面积: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条: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第八条: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5.

第九条:承包方义务

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6.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 例2

甲方: (项目部(施工局)全称)

乙方:(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 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2、合同范围

2.1 主要合同内容

,具体以施工图(含业主同意变更的部分)为准。

2.2 主要施工工序

(1) ,

(2) ,

(3) ,

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准备工作。

2.3 主要工程量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2.4 合同工期2.4.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节点控制工期见下表:

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完工日期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完工日期

备注

2.4.2 工期延误

如果关键线路的节点工期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a.重大设计变更;

b.不可抗力;

c.由于业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2.4.3 乙方应在发生工期延误造成窝工事实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就相关事项及时向业主提交报告。如乙方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及赔偿的权利。如乙方虽按约定提交上述书面报告,但遇业主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时,则乙方认可甲方因此采用的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的处理意见。

2.4.4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赶工费用。

2.4.5 业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时,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约定。

3、承包方式

根据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及主要施工工序,乙方同意按 (单价或总价)方式进行承包。本合同 (单价或总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是否变化合同价格均不做调整。

若在合同签订 个日历天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导致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并且主合同有相关补偿条款时,双方才可以协商调整合同执行期间受影响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否则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由于非上述原因影响的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合同单价或总价均不得调整。

4、合同价格

4.1 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含 %税金),固定总价/暂定总价。

4.2 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见附件 B 《工程量计价清单》。合同单价包括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 %税金等所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包括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窝工费等;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4.3 税费的承担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税金 %;甲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5、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1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

5.1.2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场所。

5.1.3 甲方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5.1.4 甲方负责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5.1.5 甲方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5.1.6 甲方负责向乙方书面开工通知,并向乙方下达承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5.1.7 甲方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5.1.8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和甲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拒不执行指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含业主的罚款、重新安排队伍施工造成的单价差、赶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1.9 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1.10 甲方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价结算,并按业主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5.1.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5.1.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5.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5.1.14 双方约定甲方的其他权力与义务: 。

5.2 乙方权利与义务

5.2.1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组织人员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

5.2.2 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5.2.3 乙方负责按规定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统计报表。

5.2.4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5.2.5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调度及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得直接从业主处收取工程款。

5.2.6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及制度,乙方必须严格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并及时提供相关各种见证资料及记录,对所属员工及因其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负责。

5.2.7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持证上岗规定,确保所属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将人员持证情况及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甲方备案。

5.2.8 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14.1条要求安排人员进场;并向甲方书面报告,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

5.2.9 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14.2条安排进场设备,并保证进场设备完好率达到 %以上。在设备进场后 日内及退场前 日内,乙方均须将设备情况书面报送甲方,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5.2.10 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2.11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卫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时向甲方移交工程。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修复。

5.2.12 乙方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进行修理的,甲方则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5.2.13 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乙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 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单位公章)送交甲方备案。

5.2.14 乙方确保其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并配合甲方对其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5.2.15 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施工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5.2.16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7 乙方应该及时提供年度及完工清算资料,以备甲方审核。

5.2.18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其它任何活动。

5.2.19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明确不予补偿或赔偿的事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5.2.20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施工现场条件及自然地理环境的风险,并承担由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5.2.21 乙方确认 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必须由分包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5.2.22 乙方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须常驻工地或委托工地全权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结算、民工管理等职责,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离开工地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单位请假,经甲方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5.2.23 乙方已全面了解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指令。

5.2.2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再次分包、事实上的转包等)。

5.2.25 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不能按时提供资料,甲方有权暂停给乙方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5.2.26 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6、施工辅助设施

6.1 施工供水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水的主管路至工作面 米处,由 方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管路的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每月甲方按 元/m3的价格和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水源时,其水池/泵站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6.2 施工供电

a(甲方供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电压或容量)的电源端口(盘柜)至 处,由 方在端口处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线路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时每月甲方按 元/KWh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电源(备用电源)时,其发电站(机)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6.3 施工用风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风的主管路端点至距现场作业面 米处,该点以上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该点以下至工作面的支管路由乙方安装维护并拆除。结算时甲方按 元/立方米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自营施工用风系统,其压气站(含移动式)、供水站、池(含移动式)和相应管路设施布置要符合甲方现场总体要求并报甲方批准,同时做好日常维护。

6.4 现场施工道路

a(甲方提供)甲方按工程主合同要求(另见图表)向乙方无偿提供如图所示的施工道路,该道路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完工退场时乙方将道路及道路设施恢复为起始状交还给甲方。

b(自建)乙方自建临时施工道路要事前报甲方批准并符合甲方总体现场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应无偿提供给业主、监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

6.5 施工住房

a(甲方供应)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房屋 平方米。使用期间,其上述区域内的安全责任、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若有偿使用临时房屋,每月由甲方按 元/m2向乙方收取费用。生活用电

元/KWh,生活用水 元/m3按表计量收费。其以上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住房或营地(包括其它临时设施和场地)要符合甲方现场的总体要求并报经甲方批准,该住房或营地的安全责任和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6 其它: 。

7、材料供应

7.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统供材料(见下表),由甲方按约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偿提供,按月进行核销,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运杂费;若采购时价格高于核销日市场价,则按照采购时价格计算)加计 %费用收取材料款。

统供材料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统供价格

备注

7.2上述统供材料,乙方必须提前 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使用时由乙方书面授权指定专人出示身份证明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地点)进行调拨,发生的转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7.3若属构成工程实体的其它主要材料 ,乙方必须委托甲方代为采购。并提前 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材料价款为采购价格 加 %采保费、运杂费,在每次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7.4乙方从甲方仓库领用的材料,出库后材料管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领用及采购材料的堆放和管理要符合甲方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且按甲方标准化要求设置标识。

7.5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特殊材料: ,由甲方统一管理,并服从甲方有关特殊材料的管理制度。

7.6周转性材料的管理

乙方自备周转性材料必须在甲方物资部门进行备案,退场时由甲方物资部门对其周转性材料进行核实,办理周转性材料退场的相关手续。

乙方使用甲方周转性材料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7.7乙方领用的材料仅限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不得改变其材料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7.8其他: 。

8.施工设备

8.1本合同工程施工时由乙方自备的设备 ,并按甲乙双方约定按时进场(按照本合同第 5.2.9 条及第14.2条要求)。乙方施工设备进场后,应通知甲方现场书面认定并备案。乙方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8.2乙方设备停放与管理要服从甲方现场总体要求,不得随意进出特定区域和乱停乱放。

8.3乙方使用甲方设备,必须书面申请,由甲方统一安排,并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进行管理和结算,乙方应每月向甲方上报运行记录。零星使用甲方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计量方式及台时费标准,费用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8.4对于甲方零星使用乙方机械设备,由甲方 部门签证及 审查后按第8.3条同等原则结算。

8.5乙方每月应将自有主要设备的完好、使用、维修等情况上报甲方 部门,供甲方对施工资源与生产进度进行及时分析和掌握。

8.6乙方施工设备应安全装置齐全、性能可靠,其施工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使用甲方施工设备造成损坏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8.7其它: 。

9、质量要求

9.1 质量目标与要求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 执行,工程质量全面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其中:单元验收合格率 %(优良率达 %)以上,工程综合验收质量评定达 标准。

(依据主合同条款补充具体工序的标准、要求)

9.2 质量检查与验收

9.2.1 乙方应确保承包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相应项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9.2.2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测量由 方负责(包括按规定填报资料),费用由 方承担(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9.2.3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 方负责,费用由 方承担。

9.2.4 乙方须允许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必须在自检合格以后,及时申请甲方验收。乙方的施工必须经过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9.2.5 工程经甲方验收后,仍需业主、国家或地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

9.2.6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整改,并有权将发生的全部费用直接从乙方结算款项内扣除。

9.2.7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本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9.2.8 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9.2.9 其它: 。

1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0.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 C ,并应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该保证金不退还。

10.2乙方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名,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0.3乙方必须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作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若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6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0.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甲方。

10.8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将保单复印件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报送甲方备案。超过 天未办理保险的,由甲方代为购买,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10.9乙方应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工地各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10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乙方应保持自己生活区及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场时,要清理施工场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0.11非甲方原因,乙方遭受到财产和人员(包括乙方雇员、乙方施工范围内其他人员)生命、健康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第三者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第三者负责,由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从保险公司的赔偿中补偿,甲方给予协助,不能补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2其它要求: 。

11.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11.1 职业健康

11.1.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与甲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D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2 乙方应为自己雇用人员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面罩、雨衣、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1.3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标准和防止污染环境的要求组织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有关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1.1.4 其他要求: 。

11.2 环境保护

11.2.1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区域或有害因素等环境问题需要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时,乙方应提出安全、环境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 乙方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控制,工业垃圾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堆放弃渣,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危险废弃物/不可回收的废物/可回收废物分类收集、按规定统一处理。

11.2.3 乙方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实行有效管理、专人负责,放射源实行有效存放,专人负责,有效控制。

11.2.4 乙方对生产生活废水做到规划管理,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不污染河域环境,生产生活废水必须经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11.2.5 乙方在工程项目设计要求范围内进行施工,不发生施工设计规划以外的破坏环境保护性质的施工行为。

11.2.6 乙方对工作生活场所大气污染环境因素(源)进行控制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1.2.7 乙方生产、施工场界噪声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

11.2.8 乙方应加强节能降耗,控制高能耗设备和超产品能耗设计性能设备的使用。

11.2.9 乙方负责教育本单位现场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环境意识。

11.2.10 乙方应确保本单位在施工活动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11.2.11 乙方应遵守甲方环境管理规定,适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对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11.2.12 其他要求: 。

11.3 责任划分

乙方如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接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承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12、技术条款

对于非临时工程以甲方与业主主合同有关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对本合同同样有效;对于临时工程以甲方对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详见附件 E 。

13、乙方人员工资保障措施

13.1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形式

a.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乙方委托甲方其施工人员工资。每月由乙方制作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金额视为乙方收到工程款数额。

b.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甲方对其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每次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月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乙方负责人、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不提交员工工资发放表或提交表格不合格、不真实的,甲方有权暂时拒绝支付工程款。

13.2 工资保证金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每月结算中按当月工程款的 %扣留其员工工资保证金,如合同执行中发生拖欠员工工资需由甲方代为支付时,甲方有权从工资保证金中代付;如乙方未拖欠员工工资,提取的保证金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返还累计扣留额的 %,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情况时全部返还(不计利息)。

14、资源配置

乙方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施的要求,并为其承诺投入的人员、设备负责。当乙方资源配置影响承包项目实施时,甲方有权要求增加人员及设备等资源的配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 人力资源投入

序号

岗位

数量

进场日期

简要工作业绩

备注

14.2 机械设备资源投入

序号

设备

型号/规格

数量

进场日期

现在何处

备注

15、施工协作

15.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监理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2乙方按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第三方的配合。

15.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有关的管理制度。

15.4其他要求: 。

16、计量原则及工程量确认

16.1 计量原则

16.1.1 甲方按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为依据,对乙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计量。隐蔽工程部分,乙方须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办理现场签证方可计量。

16.1.2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的责任(含业主、监理的罚款等)。对于规范允许的超挖超填工程量已计入单价中。

16.1.3 甲方与业主主合同的结算签证,均不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结算的依据。

16.1.4 (根据本合同的专业性质逐条列明清单项目的计量原则)

16.2 工程量确认

16.2.1 甲方在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前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则计量结果有效。

16.2.2 乙方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定为准。乙方按照5.2.3条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甲方 部门校核,经 部门审核,经

批准方作为结算依据。

17、结算与支付

17.1 结算方式

本合同执行按 (按月结算或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结算)结算。

(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17.2 支付方式

17.2.1 本合同所有结算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乙方必须在 (地点)

银行开设结算专门账户,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提供现金。

17.2.2 工程结算时段为每月 日至 日,过期不予办理,乙方凭甲方确认的工程量、验收报告及库房领用材料结算单统一结算,从每月结算款扣除 %为质保金、 %为履约保证金、 %为安全生产保证金、 %为乙方雇佣人员工资保证金。

17.2.3 甲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乙方承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税金 %,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书价款、单价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17.2.4 原则上工程款支付与业主给甲方结算同步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根据业主给甲方实际支付一次或分期支付(不计息)。

17.2.5 若本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则在每年1月份须对前一年的完工项目进行清算。乙方能够按合同履行义务,在年度清算时,返还已扣留履约保证金的 (不超过25%)。

17.2.6 乙方雇佣人员工资保证金返还按照本合同13.2条执行。

17.2.7 在本合同项目施工结束后,乙方按期足额发放了本单位工人的工资、并清理完自己的债务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剩余履约保证金。

17.2.8 施工期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在完工验收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保证金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进行部分返还或罚没处理。

17.2.9 在本工程保质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质保金。

18、变更

18.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18.2在紧急(防洪、抢险、救灾等)情况下,乙方应立即执行甲方的变更指令。

18.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8.4 变更处置原则

a若变更引起工期变化时,则按以下原则调整工期:

若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2.4.2 、2.4.3款的规定办理;

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甲方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确定的完工日期不得晚于业主对该项工作批复的完工日期。

b 若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9、竣工验收与完工结算

19.1 竣工验收

19.1.1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在 日内组织验收。若由于业主、监理原因不能及时验收,乙方应予充分理解,不能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但甲方应该积极协调,尽快组织验收。

19.1.2 如乙方所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或修复。乙方如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或修复时,由甲方组织人员返工或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否则,由甲方组织人员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3 乙方应注意成品的防护工作,不以中间交工验收免除乙方成品的保护责任。

19.1.4 其他要求: 。

19.2 完工结算

19.2.1 完工结算时,乙方须递交证明不拖欠雇佣人员工资的文件、已完成与工程有关债务的清算文件、与项目部各部门手续清理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完工工程量统计表、完工结算统计表等其他甲方认为应该递交的相关文件。

19.2.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相关文件,在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无误后再进行完工结算,乙方递交的工程量统计表经乙方签字、甲方审核后生效,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9.2.3 经完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双方完成完工结算。

20、质保期

本合同质保期为 年,时间从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21、担保及保险

21.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 5.2.16 条及10.8条的要求为其进场人员办理保险。

21.2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a.人员的伤亡;

b.承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1.3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a.由于乙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b.由于乙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c.由于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2、暂停施工与补偿

由于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及进度安排的暂停施工引起的误工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外承担暂停施工的施工人员、设备停工补偿。

发生暂停施工事件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将暂停施工发生的人员、设备尽可能协调分流到其它施工工作面施工,减少因暂停施工发生的施工人员、设备的窝工。

本工程对业主原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不予补偿。

23、违约责任

23.1 甲方违约责任

23.1.1 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充分理解。

23.1.2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3.1.3 双方约定的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

23.2 乙方违约责任

23.2.1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合同列举的健康、环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承担违约金 元至 元。

23.2.2 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3.2.3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甲方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甲方根据乙方履行情况推断出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天内仍未提供确保合同履行的措施、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3.2.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乙方应按逾期天数以 元/天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23.2.5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并被甲方认为有重大偷工减料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返修及赔偿损失责任;当乙方质保金不足以充抵的,以履约保证金充抵。造成工期逾期的,按23.2.4条执行。

23.2.6 如发生乙方拖欠雇员工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乙方雇员,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

23.2.7 如乙方煽动所使用的农民工闹事或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时,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23.2.8 双方约定的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

23.3违约金总额限制

本合同执行期间对乙方有关的违约金总额不得大于合同额(完工结算总额)的 %。

24、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24.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其他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结束后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损失情况和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4.2免责条款

若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甲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理解,不能因业主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视甲方违约。

25、争议与仲裁

25.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义务的履行,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争议暂停施工,且经调查后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暂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同责任,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6、合同解除与终止

26.1合同解除

26.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 日通知违约方。

26.1.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与业主的合同终止,则甲方与乙方合同自然终止。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办理退场,甲方根据业主赔付情况支付乙方已完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

26.1.3因不可抗力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6.1.4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

26.1.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6.2 合同终止

自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包括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约定的竣工工程,甲方支付完毕竣工结算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7、特别约定

27.1甲乙双方的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各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员未经书面授权签字无效。

27.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负责缴纳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税费(如地方税、暂住费等)。

27.3因甲方企业文化建设需要,乙方人员、设备使用甲方标志时,不代表设备为甲方所有,也不代表乙方人员与甲方有任何劳动关系。

27.4乙方应按甲方的质量、环境、健康要求和认证体系运行,执行甲方相关的体系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27.5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须按其规定执行。

27.6甲乙双方应签订《保廉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其规定。

27.7本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往来的通知、指示、要求、确认、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充书面材料;并应送达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7.8本合同中的:

主合同为: ;

业主指: ;

监理指: ;

设计指: 。

28、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 份,正本甲乙双方各1份,副本甲方 份、乙方 份。

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法人住所地: 省 市 区(县)

合同附件

A法人授权书

B工程量计价清单

C技术条款

D安全生产责任书

E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F保廉合同

G双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材料

甲方:( 项目部全称) 乙方:(营业执照标注的单位名称)

(公章) (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人代表(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