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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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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

第1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张百如

充分认识依法治会的意义,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会的自觉性《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工会要借依法治国的东风,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会实践,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设法治工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历来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坚决服从服务于建设法治中国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治会,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工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会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客观需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社会职能。严格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当前工会在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敢依法维权、不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工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主动依法履职,严格依法治会。

坚持依法治会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需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助党政处理好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会是推动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运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依法治会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会,才能保证工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会工作难题,用法治方式建设工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依法治会之路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各级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和性质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职工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会情的法治道路。

要把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核心。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工会治会模式。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批驳工会“中立化”、“非党化”的错误立场和错误言行,从法规制度上捍卫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要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这一根本方向,决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搞一套。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会建设,把依法治会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要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力军,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职工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遵守与运用。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普法教育、普法培训等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和良好习惯,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要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经常性任务。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政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方式和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会的关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治会,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点,工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积极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把坚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法律法规体系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各级工会要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时机,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和形成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努力形成有利于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法治环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工会立法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工会和职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议,将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工会履行社会职能提供法律支撑。

要把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依法治会必须从工会自身建设抓起。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推进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证依法维权的深入开展。

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发挥工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工会要主动服务依法治国大局,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促进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沟通,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出台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促进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积极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推动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定劳动标准的实现和依照法定规则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要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推动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对政府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严格执法。

第2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民间组织;功能;社会治理;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制度性的变革。民间组织在结构转型和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功能日益凸显,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及其功能

民间组织是由持相同或相近志向的志愿者组成的、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领导结构的、在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之外而独立运作且发挥特定的社会功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关注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生产交换关系的扩大,民主政治形态的成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国家和一个成熟社会政治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间组织的历史悠久,1978年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据民政部门统计,到2005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达到28.9万个,基金会达到1016个。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不仅速度快,数量多,而且与国外的非政府组织相比,由于经济基础、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的不同,在具体思路选择、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服务功能上都带有我国自身的特色,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模式。从民间组织的产生看,除了有自然自发产生的民间组织外还有大量的由政府推动或者由政府推动和民间自发发展相结合的产生的民间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民间组织一开始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接受政府的“双重管理”,他们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协调与整合功能

民间组织基于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的需要而成立,其基本的职能就是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成员的利益诉求;建立一定的社会沟通渠道,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活动,在满足内部成员整体发展的需要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增进。

(二)自治与自律功能

民间组织最主要的特征要素就是“民间”性和“自愿”性,作为利益团体它是由社会成员为了追求共同的志愿自发自愿而形成,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准则、标准等来约束、控制、规范内部成员自身的行为,协调组织内外部关系,按照组织自身的发展要求和运作程序进行自我管理,实现组织目标和愿景。

(三)政治参与与公益服务功能

民间组织并不是与社会政治生活无关,也不能超越国家政治。民间组织自身所代表的特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诉求必然要通过恰当的途径、方式反映到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社会中来,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民间组织通过向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公共利益。

二、民间组织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民间组织将以其自身的特点和功能在社会治理的过程表现出独特的优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推动公民社会的建构,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的观察指出,“正是在自治的过程中,美国公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依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他认为自治的生活习惯和民情是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备的基础。公民社会是公民们在国家市场经济、政治生活领域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美国学者柯亨认为,公民社会是公民学的大学校。在公民社会中,民主不再是一种崇高的理念,也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生活方式,民主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也只有当民主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的时候,民主才能真正实现。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之一,是民主的必要前提。

在具体的社会治理中,由于民间组织代表着一定的利益群体,随着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依附性的减弱,自治性增强,表达自身政治利益诉求会日益强烈,必然要合法地通过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向政府表达各方面包括政治的诉求,争取政府的支持与认同,或者是通过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影响政府的决策。由于我国民间组织对政府有一定的依附性,因此与西方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对立与对抗关系不同,更多地表现为向政府建言献策,执行政府的指令,为政府承担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的职能。政府则可以通过各种民间非政府组织协调和平衡社会群体的利益,沟通政府与各类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了解民间信息,传递落实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实现政府与民间的有效互动与沟通。托里・戴蒙德说:“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不但提高了民主政治的责任能力,而且提高了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和生命力。”通过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适度制衡,协调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民间组织所要求的特殊利益,吸引公民和社会组织广泛、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夯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推动民主政治建设。

(二)推动市场秩序重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不仅要有比较成熟的多元的市场主体,而且要形成包括公平诚信、自律自治、遵章守法、竞争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秩序。民间组织的发展对良好市场秩序的重构具有积极的催化作用。民间组织遵循的是法治、契约、自治、民主、平等的原则,通过建立内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实现组织自律和自治及相互制衡功能。特别是经济领域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法律和财务等服务机构、信息及咨询服务机构、市场交易中介组织和市场监督鉴证机构。他们通过向社会提供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甚至是真正的志愿服务,可以更加灵活适应市场和居民需要,较之于政府更有效率,因而能够降低社会运转成本,加快交易进程,节约社会劳动,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不足,自觉充当了各种公益事业和各种社会服务的承担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也是道德的经济。民间组织倡导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和谐,贯穿人道主义和志愿精神,追求公共利益,塑造平等、诚信、合作、团结的社会关系,并以实际行动表达社会公益精神、公德意识、责任心和爱心,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道德力量,正在唤醒人们内心的真、善、美,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各种社会规范、市场秩序,更加关注和理性处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的重新建构,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化发展。

(三)推动改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的安定有序、全面和谐,是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而实现的。现代社会的治理,是社会参与式的民主治理,是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治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消费结构升级加快,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显现。社会治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难题,实现社会和谐、共建共享的任务繁重。民间组织以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在社会治理过程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譬如安置了大量富余人员就业,通过各种渠道对下岗职工、农民工及富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服务,减轻就业压力;从事公共问题研究,充当政府的智囊,为政府决策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影响政府决策,从源头上维护公共利益,增进社会协调;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有效化解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或失序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开展各种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责,增强公民、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有序运行,推动了社会事业的巨大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组织在政府职能转换的过程中,承接了政府下放的大量工作,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发挥了积极的替代的作用,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独特的“稳定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力量。

三、加强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甚至政治活动,真正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一)建立并完善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民间组织及其行为

充分认识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依法规范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性质、职能、宗旨、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形式、活动的范围、经费来源等,明确民间组织与其它党政组织、企业的界限与关系,规范民间组织的组织管理、税收政策、资金募集和监督体系,放宽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在制度上及登记注册门槛上的限制,使民间组织切实拥有“合法”身份,取得社会认可和支持,依法可以获得和利用相关资源支持,履行责任与义务,接受相应的监督。依法坚决取缔从事非法活动的民间组织,营造良好的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民间组织与其他组织间的沟通和互信机制,引导和监督民间组织的发展

我国民间组织与政府、企业等其他组织之间组织文化各异、利益交叉、活动范围交汇,客观上要求建立沟通和互信机制。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广阔。但由于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尚不成熟,比较弱小,政府占据着主导地位,有责任在转变自身职能的过程中帮助民间组织成长壮大,特别是帮助民间组织解决在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宏观上的管理与监督,弱化对其运行过程的管理;维护民间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建立政府与合法健康的民间组织间的良好协作关系,建立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扩大群众民主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等方面的机制和沟通渠道,发挥民间组织的桥梁作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建设,提高民间组织的自治能力

发挥民间组织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提高民间组织的自治能力。自律是由民间组织的自治性决定的,自律是健全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机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在民间组织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日常行为;建立现代组织治理结构、民主参与机制;健全民间组织从业人员行业准入机制,实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自我评价机制,以制度确保自律;在民间组织外部,建立起包括媒体、公众、政府在内的监督体系,形成民间组织之间的有序竞争与监督机制,增加透明度,使民间组织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从外部监督促进其自律。另一方面,建立民间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盟,建构专业化的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能力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能力与技巧,增强组织自治能力。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97.

第3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前言

长期以来,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包括宁夏在内全国实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谓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结构,是指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形成农民和城镇居民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这种城乡隔离制度,形成了农村和城镇两个各自封闭循环的体系和农民与城镇居民两种不同的公民身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宁夏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宁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宁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宁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制和制度。可是在农村,上述基本社会保障体制和制度仍在积极探索和完善中,城乡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一、宁夏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宁夏城镇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宁夏城镇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986年10月,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隶属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1987年,宁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7月宁夏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由市县级统筹到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走在了全国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先后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关于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解决了私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五七工、农场工、家属工等“1995年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保未保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基本实现了自治区级统筹下的“四个统一”,即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和标准以及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统一、基金的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相对完善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使得宁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十五”期间的67.55万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间的107.7万人。从2005年开始,宁夏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达到100%。2.宁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999年8月25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宁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宁夏全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从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解决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2010年4月27日,为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切实解决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宁夏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促使城镇居民参保人数的不断上升,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快速增长。城镇低收入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断增高。2007年底,全区有78.3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2003年增加30.25万人,增长63.0%,其中在职职工56.91万人,比2003年增加21.53万人,增长60.9%,退休人员21.39万人,比2003年增加8.72万人,增长68.8%[1]。截至2010年,宁夏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上升至177.95万人,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86.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91.9%。3.宁夏城镇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宁夏失业保险于1986年10月起步,200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开始实施。2007年底,全区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为40.1万人,比2001年增长14.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3万人,比2001年增长82.8%。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63亿元,比2001年增长2.1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0.82亿元,比2001年增长5.3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82亿元。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失业保险收入5.55元,比2002年增长1.3倍;人均缴纳的失业保险19.7元,比2002年增长96.2%[2]。截至2010年年底,宁夏全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至55.8万人。2011年5月6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夏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490元—585元。

(二)宁夏城镇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是一个较为边缘的制度。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失业、下岗浪潮问题导致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问题,彻底改变了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完善。2003年,宁夏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并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随后,宁夏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规章。宁夏城镇社会救助制度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向了分层次救助、配套救助和分类救助,即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救助和对残疾人、老年人、大学生、未成年人、重病人等特殊人群分类救助。

(三)宁夏城镇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为深化宁夏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宁夏民政厅于2004年7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9年11月16日自治区民政厅又正式出台《宁夏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从收养对象、收养范围等六方面规范全区社会福利机构。2004年,宁夏60岁以上的老人有40多万,占总人口的7%以上,到2010年,宁夏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10%,步入老龄社会,故宁夏人民政府从2009年5月起,对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生活津贴。一些社会与人口问题专家认为,宁夏属于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是在全国第一个建立起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份。“高龄老人津贴”是应对我国老龄社会来临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突破。宁夏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入选“2009年度中国社会政策十大创新”。

二、宁夏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宁夏农村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宁夏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有学者认为,要解决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首先要使农业人口按照现代化的国家标志降到30%以下时,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然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宁夏常住人口为6301350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3018347人,占47.9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283003人,占52.10%[3]。宁夏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区2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收入选择档次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比国家和自治区计划提前了十年和两年。这有力地驳斥了上述观点。宁夏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到2011年8月已实现县、市、区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已有164万人参保,有33.6万名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领到了基础养老金。2.宁夏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2007年,宁夏在全区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7月1日宁夏又出台了《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救助办法》。截至2010年年底,宁夏22个县(市、区)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参合农民达372万多人,参合率达到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群众医药费负担明显减轻,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得到缓解。2010年10月14日宁夏人民政府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宁夏石嘴山市、固原市在全区率先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此举打破城乡户籍、身份限制,而且城乡居民参保实行“一制多档”。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可以任意选择参保档次,享受同一个医保药品目录,农村中的老年人、老病号也可根据身体健康状况,选择住院报销比例更高的第三档缴费,甚至部分地区农民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比城镇居民还高。2011年10810月1日起,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将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标志着宁夏医疗保险均打破城乡二元制,实现了全区范围内的城乡统筹。

(二)宁夏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宁夏于1999年在全区农业县(市、区)建立了特困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来,相继在原银川市郊区、彭阳县等地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2003年5月,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区24个县(市、区)共有特困户14.8万户、55.3万人,已占到全区农业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灾、病残、子女就学、鳏寡孤独、劳动力缺乏致贫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宁夏于2003年11月26日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截至2007年年底宁夏全区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环境恶劣等原因,确需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约有23万人(含6.5万绝对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月补助20元到35元。目前,各县(市、区)已初步建立了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践探索。

(三)宁夏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户”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法律制度。截至2010年11月,宁夏农村共有五保供养老人14122人,其中分散供养8476人,集中供养5646人,集中供养率达40%[3]。全区集中和分散供养对象年供养水平分别为3948元和226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88元和706元。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十二五”期间,将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45所,使农村五保供养床位在现有基础上新增3500张。目前,宁夏五保供养体制较2006年之前发生了重大变化,供养设施明显改善,供养模式也在不断创新。

三、目前宁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宁夏城镇和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虽然已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乡统筹,但是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虽然宁夏全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强调的是风险共担和社会公平,较多地体现了社会保险原则;而农村强调的是个人的养老责任,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和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其次,虽然宁夏率先在全国实现了新农合制度全覆盖,但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城镇居民中相当数量的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其他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形式存在。在农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行为,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和国家两方出资。再次,宁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可以进行大病统筹以外,还可以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则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帮助农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返贫的情况出现。第四,2007年,宁夏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宁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月补助170元到200元,是农村的8.5倍—5.71倍。宁夏推行农村低保工作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山区补助标准偏低,困难市县配套资金不能到位;二是有一部分生活十分困难的群众没有纳入低保,这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第4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检察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 "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行使检察权活动。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检察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检察权,才能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

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检察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

第5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讲孝德、重品行”感恩回报行动,隆重表彰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安排部署下步孝德建设工作任务,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和社会各界,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爱老美德,加快推进全市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刚才,对30个孝德建设先进集体,20名孝德标兵、小标兵进行了表彰,有3个

先进典型作了交流发言。在此,我代表市委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向莅临会议指导的**市妇联吕主席表示感谢!

下面,我就下步开展孝德建设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强化孝德建设的时代意义。孝德观念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过至深至远的历史性作用。在家庭、亲情关系依然十分重要的今天,讲孝德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基础。但是,对待传统孝德这份历史遗产,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观点、辩证的分析,切实将其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中去认识、把握、谋划和推进,必须去其糟粕,汲取精华,赋予“讲孝德”以时代新意。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围绕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密结合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实际,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以孝德建设为契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八荣八耻”荣辱观以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小公民道德计划等相关科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破除迷信、崇尚科学,互帮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敬业爱国,在继承传统文化、发扬传统美德过程中,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真正使孝敬老人、感恩社会的行动内化为人们的一种基本品行,一种自觉行动,一种新形势下的精神追求,进一步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孝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在全社会呼唤孝德、期盼亲情的新形势下,加强孝德建设,进一步净化心灵、纯洁思想、扭转社会不良风气,对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促进和谐相处、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单位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深入抓好孝德教育工作。这次“讲孝德、重品行”感恩回报行动,在开展时机、活动方式、组织领导等方面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做法。会后,大家要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通过总结经验,提炼升华,切实把有价值的东西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形成我市孝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特色。榜样在前,心有所依,人有所随。要积极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召开事迹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宣传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以看得见、选得准、学得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摒弃陈规陋俗和个人偏见,主动消除误会、化解矛盾,识大体、顾大局、求稳定、促和谐,在全市形成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凡事起教于细微,尝试于躬行。要以创新思路、深化活动为主线,着力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影响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努力在全市形成关注弱势、关爱社会、关心发展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动力,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第6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支行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搞好工作的:

一、在业务发展方面:近年来,xx支行各项业务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外币余额达到了xxx。这些具体的业务情况前面几位领导都作了详细的介绍,我就不多说。

二、文明优质服务方面:服务是银行的立行之本。xx支行在窗口服务上做到了操作标准、服务规范、用语礼貌、举止得体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在客户中得到了广泛好评。在营销服务上“走出柜台,上门营销”实现了从等客户上门到寻找客户主动上门营销的观念的转变,在稳定老客户的同时,不断的挖掘新的客户源,促进了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内部管理方面:支行始终把稳健经营做为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狠抓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起来不折不扣,形成了以机制强化内控,以制度严格管理的内部管理模式。员工们都树立了较强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7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科学发展观和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知识点

1.怎样认识总体小康?

(1)表现:微观上看:居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人们的消费已经从温饱型消费,过渡到小康型消费,部分比较富裕型消费迈进。宏观上看:国家整体经济实力大大增强(GDP)

(2)特点: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不平衡的小康

2.全面小康的经济建设目标:P86--87

(1)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

(2)全面改善人民生活。

(3)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3.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一样,是一种不平衡的发展过程。P87

二、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1.什么是科学发展观?为什么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1)科学发展观内涵:①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②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③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相协调。④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四个统筹P88)

(2)原因:①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②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③片面追求GDP增长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导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收入差距拉大等。

注意:GDP增长并不一定带来经济发展。

2.如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地位: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为什么:①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②存在问题:投资、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投资、出口、消费三者关系不合理;三大产业结构不合理;能源资源消耗高等。

措施:①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创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防需求的方针。②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3)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地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措施:①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地位: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要求: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发展差距。

措施:继续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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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 要:高校专业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的提高和学习兴趣的培养等方面具有优势,对大、学生学风建设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在不影响专业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促使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发挥在学风建设上的积极作用,提高学风建设水平。

目前,许多高校采取专职辅导员与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相结合的学生管理模式,即专职辅导员负责某个专业或某个年级学生的宏观管理,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负责某个班或几个班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但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面临着多种压力和重负,例如专业课程的教学及科研压力等等。本文将从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优劣势分析出发,浅谈如何更有效地发挥高校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

1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优劣势分析

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优势体现在:第一,专业知识过硬,在本专业的某个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研究和造诣,对本专业目前的研究方向、发展前景及就业形势有较为清楚的了解。第二,承担着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对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兴趣等有较为直接的把握。第三,有丰富的学习经历,有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能有效地指导学生掌握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第四,有科研项目资源,能带领和指导学生从事科研课题研究。第五,为人师表,能树立榜样。专业教师对某一领域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和造诣,易于在学生中树立榜样,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成为学生信服的对象。

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学风建设方面的劣势体现在:第一,角色定位模糊,对学风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是介于专职辅导员与一般教师之间,既不以学生工作为职业,又在学生工作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第二,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学风建设经验不足。第三,承担着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学风建设精力不足。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承担着较为繁重的教学与科研任务,面对着巨大的教学科研压力,部分教师对担任班主任工作忧心忡忡,怕耽误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有的教师甚至敷衍塞责[2],对系统全面开展学风建设缺乏充足的时间和精力。

2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

(1)利用专业优势,使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学生在学习中通常会因为对专业发展方向和就业前景不了解,出现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动力不足或是尚失学习兴趣的现象。在高校担任班主任的专业教师很多都是专业骨干教师,有的甚至是专业学术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和本专业的专家,他们对本专业的研究方向、发展前景及就业形势有较为清楚的了解[3],这就非常有利于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日常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中为学生分析专业前景及就业形势,从而进一步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增强学习动力。

(2)利用专业课程的教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规范学生学习纪律。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通常都担任所带班级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这不仅增加了班主任和学生沟通交流的机会,而且班主任可以利用课堂教学的机会,例如板书设计、课堂活动、实践教学等途径,提升课堂教学方法的科学性、丰富课堂教学形式的多样性,增强课堂教学内容的趣味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积极性。同时,班主任也可以通过课堂教学,对学生的学习纪律起到监督和规范的作用。

(3)利用学习经验,改善学生学习方法。在高校担任班主任的专业教师大部分都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取得了硕士或博士的文凭,因此在专业学习上必定有着较为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这有利于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从而进一步改善学生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4)利用科研项目资源,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及创新能力。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专业知识方面有较深的研究,且在不断进行科研工作,可以接触到前沿的学科知识,拥有大量的科研项目资源,因此可以将学生纳入科研团队,一方面能很好的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一方面能够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5)利用自身榜样作用,提高学生文明素养。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某一个方向有一定的研究和造诣,在学生中容易树立较高的威信,可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和榜样,其言行举止,工作方法及师德、师风直接影响着学生的行为,影响着学生对学业的态度及文明素养。因此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要抓住各个环节,有效发挥师德师风的楷模作用,不断影响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6)加强培训,提高学风建设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弥补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经验的不足。例如可以定期举办系列讲座学习或研讨会,针对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专题讲座和培训。加强专职辅导员与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的经验交流,可以通过各类形式的交流活动,共同探讨学生教育管理的方法与技巧,从而提高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的管理能力,提升学风建设的水平。

(7)注重协调,合理配置时间。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承担着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再加上兼职班主任的工作,压力很大,这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协调。首先,专业教师兼职班主任在日常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应注重培养一批信得过,有口碑、可以依赖的学生骨干,开展积极有效的学风建设。其次,充分把握各种班会、团日活动、主题活动等班级集体活动的机会,开展学风建设的活动。再次,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科研项目,将学生纳入到科研项目中来,成立科研课题小组,可以让学生协助自己开展课题研究,又能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最后,合理配置自己工作时间,对教学、科研、学生工作三部分做详细的计划安排,将学风建设贯穿于三项工作当中,摆在日常工作当中的重要位置。

参考文献

[1] 吴睿.关于高校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6).

第9篇: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

摘要:如何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当代经济学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必须解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结合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解决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首先讨论了“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认为凡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的并且能直接或间接与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或者说这种劳动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价格),都能创造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价值量的衡量、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等几个热点问题;最后指出,我们要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抛开意识形态的束缚,采取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对其进行深化,才能使劳动价值论更加符合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生活。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当代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001-03

在2002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创始人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研究和认识。”[1]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深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面临的挑战

马克思《资本论》出版以及科学劳动价值论创立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资本主义还不太发达的时期建成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成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面临新的挑战。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结合问题

由于马克思创立科学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特点,使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现实出现了一定的差距。要使二者较好地结合起来,关键是要重新界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

1.活劳动的重新界定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行文的字里行间看出,他所说的活劳动主要是指在生产线上直接作业的工人。如果按照这一界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就可以比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出更大的价值,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雇用了更多的劳动力。而现实的情况是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比劳动密集型产业能生产出更大的价值。

2.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只有创造物质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任何非物质生产部门都不创造价值,只参与社会再分配。但在当代社会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就业人数越来越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其就业人数与产值比重就全世界而言均已超过物质生产部门,如果说不创造价值显然不正确。

3.脑力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既然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认为只有生产线上直接作业的工人才能创造价值,那么像科学研究、生产精神产品、教育、管理等脑力劳动就不能创造价值,但社会发展的现实却是脑力劳动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这显然矛盾。

(二)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

马克思形成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资本主义社会全社会的资本家阶级及其统治管理部门在整体上都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任务就是要剥削阶级,实现劳动者当家做主。而现在我们建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劳动人民已经当家做主,用劳动价值论来证明我们社会是否合理、正义的作用己不显重要。我们深化劳动价值论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继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即把劳动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旨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最基本的理论支持。

1.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兼容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最根本历史逻辑基础是私有制,因为在私有制下,出现了生产的私人性与生产的社会性的矛盾统一。生产的私人性使得生产的劳动过程总是具体的、个别的劳动,而生产的社会性又要求劳动具有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要求个别劳动从一开始就为社会劳动并最终被社会所承认。于是,商品交换就成了人类社会的一种必须。在商品交换中,商品价格的形成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马克思认为,这时起作用的是价值规律。这就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形成的思维逻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种思维逻辑与历史逻辑的内在统一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就受到了挑战,也就是我们必须解决劳动价值论的思维逻辑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逻辑是否仍然能够内在统一的问题。

2.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兼容问题。按照传统上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我们认为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之间是一种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即创造多少价值就应该获得多少收入,否则应视为不合理,或者说是剥削。而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制度却是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分配制度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合理的,是一种剥削收入呢?如果不是,那么应该如何理顺劳动价值论与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呢?

二、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些思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围绕如何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形成几种有代表性的思路。

1.在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坚持劳动价值论。这种思路是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框架下,通过考证马克思等人的有关论述,并结合当代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现实、新问题产生的。这种思路要求准确理解马克思创建科学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基本精神运用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

2.在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坚持劳动价值论。这种思路主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该“与时俱进”,主要是通过扩展“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并用重新界定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来解释当代社会主义现实。

3.在调和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这种思路企图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结合起来,认为这两种理论的差别主要在于研究角度与分析侧面的不同,它们各有缺陷,但把它们结合起来则能解释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许多现实问题,比如说,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结合既可以说明价值源泉,同时也可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

当然,还有一些专家学者由于接受了西方经济学中传统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等思想,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现实问题,因而主张用西方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等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是这种思路不可能成为我国价值论思想的主流。

在上述发展劳动价值理论的思路中,我们赞成第二种,即通过扩展“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并用重新界定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来解释当代社会主义现实。

三、发展当代劳动价值理论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按照上述第二种思路来发展当代劳动价值理论,我们认为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哪些劳动创造价值?我国理论界从重新界定“劳动”的科学含义出发,对这一问题形成了一种主流思想:不仅仅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物质生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精神生产劳动、社会服务性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这样,“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以重新的界定。但笔者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从质的规定性来说,都只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价值形成有关的劳动耗费,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因此,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价值其精神实质是以此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一定要与生产的产品(包括物质产品、精神产品以及服务性劳动产品)相对应,凡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的并且能直接或间接与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或者说这种劳动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价格),都能创造价值。遵循这一思路,创造价值的劳动就不能够被劳动的三种具体形态所概括,因为有些劳动,比如说宇航员的劳动,就很难说它是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还是服务性劳动,但它确实对人类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并且这种劳动也与潜在的商品(比如说未来开发的太空游)有着一定的联系,也能创造价值。

2.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我国理论界对物化劳动是否也参与价值的创造观点不完全一致,大多数同志认为物化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但也有少部分同志认为物化劳动也创造了价值。比如有同志就认为,从企业角度看物化劳动实际上是社会意义上的活劳动,价值是由社会劳动(包括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创造的,绝对剩余价值来自活劳动,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则主要由物化劳动创造。所以,含有物化劳动的资本、土地获得利润、地租也是合理的。那么,究竟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呢?笔者认为,既然价值本身的精神实质是以此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它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物化劳动与商品之间所体现的是一种物与物之间的物质关系,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物化劳动不论在商品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都不可能是价值的源泉而只能是财富的源泉,因而也就不可能创造价值。

3.价值量的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有关价值量的衡量标准唯一的是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马克思在此基础上却得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命题: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马克思提出这一命题时暗含了两个基本假定:一是一个企业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无论生产出多少产品,其价值是一定值;另一个是无论在这一时间内生产出多少产品,工人的总工资不变。这一命题显然无法解释现实中劳动生产力(率)越高,社会生产的价值和财富越大的现实。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对创造价值的个人的劳动所作的社会贡献的量作一个全面的衡量。就像马克思在指出价值量的衡量标准唯一的是劳动时间的同时又指出,劳动有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分,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也就是说,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价值的倍加,个人劳动在社会中的贡献不仅仅要从时间(量)的角度考虑,同时也要从劳动的复杂性(质)角度来考虑。马克思提出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的时候显然没有考虑到劳动的质的角度,这是一个失误。当然,劳动的质仅仅通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来区分是不够的,劳动的质有两个测量维度[2],一是劳动的重复性,即劳动的内容与方式在不同时间里是简单重复,还是每一次劳动都要涉及对新信息的处理与新情况的应对;二是劳动成效的可测度性,即劳动成果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定量的测量。劳动的重复性程度与可测度性程度越高则劳动的质越低,劳动的重复性程度与可测度性程度越低则劳动的质越高。所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与劳动的量与质成正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价值量是与劳动生产力(率)成正比的,因为劳动生产力(率)越高的劳动其劳动的质也越高。

4.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是否兼容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否兼容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将公有制为主体的财产制度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统一起来。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我国目前公有制经济与马克思所设想的高度计划经济下的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差别。在马克思所设想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是一种纯公有制经济,劳动价值论己经没有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所以,不存在兼不兼容的问题。而我国目前还仅仅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并且公有制内部有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还只能实行市场经济,这己是被反复证明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是兼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