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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园林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
(1)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工程概(预)算;
(5)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
2、园林质监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补充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质监计划
质监员接到监督项目后,根据工程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质监计划书后应及时转交施工单位,质监计划书一式三份,建设、施工单位和园林质监站各存一份。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园林质监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及时通知园林质监站监督员对实物质量进行到位监督检查,未经园林质监站监督检查或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园林质监站在实物质量抽查的同时,还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3、监督员制定事先不通知的突击抽查的内控计划,报站长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4、园林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
四、竣工阶段质量监督
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资料整理齐全;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5)市绿化局、园林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园林质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通知单,并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园林质监站监督员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4、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一起参加)对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园林质监站质监员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质监站负责人或主任工程师视情况参加竣工验收的监督。质监站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五、工程竣工备案
关键词:竣工验收; 程序; 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并实施了几年,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工程监理人员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工程施工相关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应该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要求施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施工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该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工作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协助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助组织竣工验收;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竣工验收程序分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施工相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向验收组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并实地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验收组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质量评估依据、工程质量概况、质量评估意见。
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9)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名单,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监督
正 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健康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工业厂房等新建工程此起彼伏,经久不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关是否能把好,直接关系到房屋最终产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作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期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形式下,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都是正在或即将面对的问题。
对照新规定与原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删除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和“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条款。也就是说今后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竣工验收时无须核查也不应核查申报的工程是否已取得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这是这次规定调整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避免了常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而无法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也彻底解决了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规定的冲突,重新让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回归到本位,规范了行政文件规定的规范性,避免了越权越位的情况发生。
新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条款。近几年以来,通过政府监管,住宅工程质量稳中有升,但随着老百姓对房屋质量的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加上因多方面原因一些住宅工程在房屋在交付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工程质量缺陷和有关单位处置不当,导致全国各地购房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并处于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同时也给政府有关部门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有效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住宅工程通病控制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分户验收内容、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的组织实施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次新规定关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条款的添加,是住建部进一步响应社会需求,加强政府监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认真研读以后,我认为在今后如何继续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宣传,正确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新规定。充分利用媒体和学习培训等各种渠道,加强新规定的宣传,通过利用日常监督工作的便利及时向有关单位宣贯,做到突出重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作为新规定的传播人和直接执行者,我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全体人员首先要提高认识,正确领会,详细解读,严格执行。以此次颁布的新规定为契机,进一步理顺理清各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应提供的材料,避免出现一部分质量监督人员认为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收集越全越好的错误思想,避免出现把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当作竣工验收申报的必备材料和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求不统一的现象产生。改变过去过分依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通过证明文件的错误做法,真正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做到不该做的事情绝不越雷池半步,应该审核的资料绝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时,在原有基础上应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责令整改的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的核查。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范围。长期以来,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监督的范围各地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除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外还有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在把关,认为各专业主管部门更专业,导致部分监督机构将由他们负责监督的验收内容从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内分离出去,不管不问或疏于监管,在这一点上,消防工程等尤为突出。依据新规定第五条中第㈠款等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是房屋建筑各专业设计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中的内容,所以上述内容都应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依据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而不是片面的对房屋建筑专业设计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这就必然要求除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各专业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外,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有关单位各专业人员也应参加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检查并最终汇总到项目负责人处。最终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发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当场签署有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大部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清楚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程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注册建筑师应担任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另外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存在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做法存在,导致参加验收的勘察单位相关人员在验收的过程中无所事事。依据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四、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职责。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具体工作都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质量监督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过多地参与或干预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并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甚至本末倒置,导致质量监督机构无形当中被当成验收的主体,并且被误认为是具有否定参建各方验收意见和决定验收最终能否通过或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政府权威机构。最终导致被广大人民群众误认为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都是由当地的质量监督机构亲自验收通过的,房屋质量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向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讨要说法,政府与百姓之间如是产生了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监督,淡化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或抽测,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从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中真正脱离出来,让他们积极发挥在验收过程中的主动性,充分发表验收意见,最终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只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即可。
结 语
以上这些观点是我从事房屋质量监督工作以来结合这次学习新规定之后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尤其是广大奋斗在质量监督工作一线同仁们能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产生一些共鸣,为新规定实施后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标〔2001〕157号
关键词: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分户验收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1-0112-02
商品住宅建设量大面广,涉及的人、财、物要素和工作环节繁多,要确保商品住宅的质量,就需要对工程建设的不同层面、各种要素、各个环节都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建立系统的长沙市住宅质量监督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在对长沙市商品住宅质量分析和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宏观监督控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即“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质量监督体系,具体内容如图1所示: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监督管理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的质量监督非常重视。比如,在美国,一个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要花1~2年的时间,花费总投资的3%~5%,对于大型公共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须通过议会的审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长沙市有关主管部门对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相关发展计划、计划文件对项目进行鼓励、特许、限制和禁止。
2.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关于建设的法令、法规的要求。
3.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求请示的批复。其中,主要针对建设规模的控制以及投资效益是否显著和规划布局是否合理的审批。
二、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出现阶段人们的对住房功能的需求,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政策。设计水平首先决定工程水平,设计院的一点一线之差都会导致工程的灭顶之灾。住宅的使用功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感受最深的一个方面,如果建筑的开间布局,管道、管线布置等不合理,必然影响使用,渗、漏、堵、空、裂等工程质量通病,也必然引发使用者的抱怨。
在现阶段,长沙市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素质不过关,专业资格认证亟待更有成效地展开;设计单位内部分工协作不够合理,很容易造成错、漏、碰、缺,影响工程设计的优质完成;长沙市至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来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这样无异于忽略了质量控制的源头,所以,政府对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本身的自我监督就变得十分重要而迫切了。
工程设计的目标是使项目建成后达到技术性能好、工艺水平高、经济效益优、设备功能配套、结构安全可靠。国内外的建设实践证明,没有高的质量设计,就不会有高的质量工程。以往的经验表明,由于设计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或设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等原因,极有可能在工程设计中,给工程建设留下产生质量问题的隐患。有时由于设计的构造不合理,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精心选用建筑构配件(生搬硬套标准定型图集),也是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因此,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至关重大,应广泛地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产生设计任务书。在交设计单位设计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也是一个共同探讨、协商的过程,设计的质量包括建筑物的功能是否满足用户的要求,形状是否美观、大方,色彩是否与周围的建筑物相协调。
三、建设准备阶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工程;组织设备、材料订货;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等。其中,对于工程质量影响最大的要数建设单位严格组织好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
长沙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更加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及资质复查制度,根据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年内所完成工程的业绩优劣,决定其是否能够保持原有等级或进行等级升降,实施资质等级动态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工程项目法人不依法委托质量监督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格实行商品住宅质量强制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四、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奉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实施阶段实体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抽查基础砌体、硅和防水等施工质量。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有: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硅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资料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通过这些活动的监督,促进其质量体系健全,实现高层次的体系监督管理,以体系有效运作保证各个环节的必要投入、良好转化,合乎标准的产出。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对现场抽查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各种原材料、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搅拌站及计量设备的设置及计量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及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检查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抽查检查
抽样检查是一种概率性统计经验,这种经验判断产品不合格比较有力,可信度较高,这正适合监督检验着重暴露问题的需要。
(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应适时、适度地签发整改通知,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同时,应尤其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工程质监机构报委托的政府部门查处。
五、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按照国家和长沙市的规定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住宅工程符合以下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土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3.有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配套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抽测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3.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4.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使用阶段的监督管理
任何商品都有售后服务,住宅也不应例外。应该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该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加以确定。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开发商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七、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延伸。分户验收是住宅工程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分户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竣工预验收之前完成。《实施意见》规定,住宅工程竣工预验收,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的预验收监督申报资料应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与竣工验收内容不同,分户验收仅限于住宅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验收。在检查数量上,分户验收要求逐户验收,全数检查。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监督所抽查的户、公共部分及地下室防火分区中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分户验收结果有效。存在一个检查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其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对该项目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存在二个以上(含二个)检查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重新组织单位工程分户验收。
参考文献
[1]毕文彪.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必须坚持质量第一[J].建筑经济,2000,3(3).
[2]陆汉洲.我眼中的IS09000[J].建筑,2006,6(13).
关键词:建设单位、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如何搞好一个项目,把一个项目进行成功的管理,是我们项目管理工作者面临的非常严肃和科学课题,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管理贯穿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从项目的决策、实施、以及投入运营,各阶段所含的工作内容及特点不同。但各阶段的管理主体中,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是最核心的,关系到项目成败的关键。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等,现分述如下:
1 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在项目进人施工实施准备阶段,建设单位要扮演好组织者的角色,为此在施工准备阶段需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围绕项目建设为核心来组织开展工作。包括组织好设计的施工配合,及时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帮助协调地方等部门的相关问题,做好施工服务工作,为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制定工程建设计划(资金、进度)、制定质量目标,委托质检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标及合同签订。
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口。
委派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负责签证。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
完成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
提供相关施工图及设计资料,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计划及进度控制、设计变更及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个质量安全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到位,制定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监理和政府监督,落实三级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第二,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工程的开工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组织准备阶段对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手段进行把关。第三,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要求,重点工序有必要专门明确具体标准和达不到要求的处理办法,通过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部位坚决不予计量甚至进行必要的处罚。
实践中, 提倡采用联合检查评比制度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由建设单位和监理每月联合检查质量安全并进行评比,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给予书面的通报批评,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整改,最后对整改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检。对多次达不到联检整改要求或不参与整改的施工单位给予警告、批评通报或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对达到质量安全要求或联检评分达到优良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部位,督促监理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此外, 对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工程部位由建设单位召开专题的质量会议解决。
2)计划及进度控制
建设单位通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审查以及对计划执行及时纠偏来实现业主对工程进度的控制管理。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审查时,正确确定工程进度的关键线路,并审查施工单位相应的人力、机械、材料、资金投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的各阶段工期目标。首先要抓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的投入情况。其次是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将工程分解为若干阶段性进度目标,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各阶段的施工任务目标下达给施工单位,组织评比,奖先进惩落后,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现。
3)变更及投资控制
建设单位控制投资最有效的办法是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等的前提下,通过工程的招标活动,择优选取造价低的施工单位,这是控制投资最有效的方式。另外,在实施阶段施工中,由于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如水文气象、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人为干扰,要控制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同时还要积极的进行协调和组织,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窝工停工等,还要做好变更及签证的造价管理工作。在具体要从下面几点抓起:
分析变更及签证的原因及必要性。
变更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的方案审查。
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及增减核算,单价套用是否科学合理。
变更资料手续的完善,跟踪落实是否按批复的变更方案进行实施。
4)合同和信息管理
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地位非常重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要熟悉已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技术条款、专用条款、备忘录、招标通知书及其他一切被看作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并对合同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存在的漏洞及可能发生变化并引起纠纷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防范。
建设单位信息管理,主要对项目管理内在的各种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分类存档;了解项目管理外在的信息、内容并与有关部门协调,所有报告、文件和来往信函等均应妥善保管或备份,以备调用。建立统计、变更、结算台帐,对合同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深入施工现场,掌握了解现场情况项目的各种情况,对这些情况信息进行整理,并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工程进行科学管理。
5)组织与协调
建设单位的组织与协调,包括项目部内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也包括各参建方(主要是协调项目建设中的各承包商、监理、设计)组织与协调,还包括与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发改委、土地与规划、交通、供电、供水、节能与环保、消防、街道办、人防等)的组织与协调。通过组织与协调工作,使项目建设中的各承包商、监理、设计等各项工作能够顺畅,积极平稳的向前推进。通过加强建设单位内部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外部环境,促使工程项目能够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进行实施,及早建成并投入运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3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也是项目管理重要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1)建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也许不全。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建设单位向质监站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质监站,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按规定进行最终工程竣工验收。
4 保修阶段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保修、回防及后评估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单位发现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有索赔的权利。在保修期内,如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使用,应立即组织力量整修。
结语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将越来越多,目前建设单位自行项目管理仍是我国实施工程的主要模式,既要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又要保证投资最小化,如何将三者的关系协调至最佳,仍然是摆在业主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值得大家分析探讨。
参考文献:
[1]李卫民,当代中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08.
据统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①房屋裂缝;② 渗漏;③ 抹灰层脱落;④ 房间内几何尺寸和门窗几何尺寸。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由于其施工周期较长,使用的材料物理性能存在差异,施工工序繁杂和手工操作,以及工程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质量缺陷的可能性客观存在,且质量问题的发生也不是固定在一个时期。所以,发现质量问题,有关责任方应认真、及时、有效处理。本人作为一个长期从事监督一线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曾处理过各种各样的质量投诉问题。下面,就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用户的一些疑点和对今后投诉工作的管理做一些探讨和分析。
1、商品房要经过怎样的验收程序后方能交付给用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从以上看出,开发单位自己对自己的商品房进行工程验收,这个说法不对。
近年来,有很多用户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工程还没有进行竣工备案,开发商就交房了,这样是不是不合法?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很有必要讨论一下。刚才提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那么,什么才是验收合格呢,对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的解释,使得在此方面有很多的理解和争议。按照常规的做法,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后,验收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落实完毕,各方达成了综合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签章,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报送至监督部门并经监督部门接受后,工程才可交付使用。
2、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如何对待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
不少用户提出这样的疑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为什么还有质量问题?对于这样的质疑,我认为开发单位有责任也有义务向用户作出解释:工程评定为合格,并不表示工程就不能存在质量问题,国家的验收规范规定出现严重质量缺陷不能评定为合格,而一般质量缺陷点不超过总检查数量的20%时,可以验收通过。并且质量问题也不是固定在一个时期出现的,竣工验收时可能没有出现,但在使用中出现了。所以,对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实施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应向开发商或物业反映,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遇到用户反映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首先应该察看并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是质量问题,若是质量问题,应进一步判断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严重质量问题,若是严重质量问题,经处理后工程应该重新验收,若是一般质量问题,则应及时进行维修。3、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质量投诉问题
投诉率居高不下,是有很多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全国各个城市都存在的问题,这也反映了我国的一些保障制度的社会评价制度还是不健全的,如何解决,现在谈一下个人看法:
1)应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体系。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像其他的商品,可以做到全面机械加工,而房屋是用人工建起来的,偏差较大,精确度达不到机械加工的精度,这也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用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保修,那在保修期以外呢?房子属于贵重的商品,一套房子的价格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如果质量保险体制建立起来,那无论什么时候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目前,这种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日趋完善。
2)要建立开发企业的信用体制,对于不诚信的开发单位要媒体曝光,使用户可以擦亮眼睛,不去选择那些开发商开发的房子。目前来说,政府对开发单位的诚信体制建立还不完善,对不诚信的开发单位还缺乏有效的制约,只有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联动起来,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相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依法办理建设手续。本意见所称住宅配套设施是指小区内的道路、路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邮电通信、有线电视、环卫、园林绿化、居民活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等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
(二)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安排,与主体工程同步组织规划、设计、报批和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项目,在核发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时,同步审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外部环境工程。
(四)建设单位报审住宅工程施工图,应同时报审各单项配套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和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审查。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同时将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等配套设施作为许可内容。凡配套设施工程未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开发立项手续、未委托工程监理、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加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
(一)加强规划监管。经规划许可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前的各个阶段必须接受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每个阶段经规划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加强建设监管。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协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开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配套设施施工计划,由委托银行按照协议和批准的配套设施施工计划向建设单位支付储存的资金。建设单位要切实保证承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接受开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加强质量监管。
1、实行监理制。配套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否则,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配套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签订合同,并报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必须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筑施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配套设施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冒用资质签订合同。
3、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有关质量文件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对进入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严禁无出厂合格证、无实验报告、无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使用。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具体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满后,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产权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四)建设单位是住宅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者,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出现漏项、自行降低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配套设施验收和备案管理
(一)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规划验收。
1、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2、对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经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并履行完毕,达到要求。
3、配套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委托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勘察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完成竣工图编制。
4、配套设施竣工档案材料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对配套设施项目不健全、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住宅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工程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组织招标,完成不健全的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同时监管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二)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竣工验收。
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供热纳入热电管网或区域供热系统,并实现并网。
4、民用燃气纳入城市供气网络,并实现户外管线对接;
5、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6、所在区域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
7、完成区内道路和软硬铺装。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区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时,绿化配套和小区围墙应全部建成;
8、完成区内环卫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纳入城市清运排放系统;
9、住宅小区应经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三)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竣工验收执行建设部规定的基本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部门作为验收组成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含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住宅工程,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