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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危机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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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危机管理办法

第1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物价、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实行机动车维修企业信誉等级管理,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积极推广信誉结果的应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工作,在确定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时,应以信誉企业为骨干,结合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条件、维修技术、维修质量、维修服务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保证维修质量。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为目的,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市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积极申请加入救援网络,遵循诚实信用,服务优质,保证质量原则,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车辆维修应急预案,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鼓励维修企业在政府规划区域内集中经营,引导机动车维修行业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逐步引导维修企业由单纯追求数量到积极提高质量,引导三类专项维修企业向汽车快修转变,充分发挥快修企业方便快捷、收费合理、服务规范、质量优良等特点,防止不达标维修企业污染城市环境,除汽车装潢及汽车快修企业外,在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不得受理及许可三类专项维修企业。

第八条积极引导汽车快修业的发展,鼓励汽车快修企业进社区、进居民点,方便民众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为汽车快修企业提供经营以及信息服务,税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二章经营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及公用场所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相关场所。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从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注重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加入到机动车维修队伍,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精、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为实现工业强市、后发快进提供人才保证。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维修技术人员、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并按规定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五条经营者从事整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维修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以及事故车的修理,应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与托修方签定车辆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零配件价格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和合理的进销差价构成。进销差价率由经营者参照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组织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进销差率自行确定。

工时单价由经营者依据自身的资质、规模、技术等级、维修及服务质量、市场需求自行制定,工时定额按照《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和材料进销差率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物价部门备案,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基本稳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所备案的价格标准。

事故车修理,一般情况下最高修理费用不超过车价的50%。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

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质量专家组成员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七条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承担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检测设备设施、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机构的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交通、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依各自职权范围,形成合力,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依据《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依据《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依据《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依据《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依据《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2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经审查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即贷款人)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每个借款人贷款的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夫妇双方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数额的4倍。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办妥划款手续(即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保证合同)以后,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或大修理住房时,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大修理施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至10年,由贷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贷款期限可延长到10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具体还本付息计划,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须以所购自用住房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和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与贷款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在合同签订前还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属动产质押的,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属权利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按规定须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或以购买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未办理财产保险的,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的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返还抵押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或经营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的内部装饰。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各占一定比例的组合贷款办法,以增加住房贷款资金量。

    第三十一条  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3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造价咨询;工日计奖;绩效管理

一、工日计奖的好处及具体操作方法

首先要测算造价咨询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时的绩效奖金兑现比例,这个比例是,到年底扣除各种成本后,可以给全体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占年营业额的比例,这个比例是动态的,每年都不一样,但又是相对稳定的,每年差不多,比如去年14.7%,今年15%。当然,一般情况下,效益越好可分摊的成本比例会越低,则可给大家兑现绩效奖金比例就相应提高,无形中也就实现公司效益与员工个人收入挂钩,且公司效益好坏与全体员工共同努力是密不可分的。

工日计奖体系下员工个人收入主要与三个指标密切相关:

1)第一个指标,是年底最终核算出的当年绩效奖兑现比例。例如15%,如果当年完成1000万元产值,则要拿出150万元给员工支付绩效奖金,而超出目标产值则可采用更高得兑现比例,例如:超出目标产值10%可按18%兑现绩效奖,如果没有完成年初目标,则可按阶梯兑现比例来兑现绩效奖。假设将年初计划目标分成四档,例如:目标四为目标产值的100%,兑现比例为15%*100%=15%;目标三为目标产值的75%,兑现比例为15%*75%=11.25%,目标二为目标产值50%,则兑现比例为15%*50%=7.5%,目标一为目标产值的25%,兑现比例15%*25%=3.75%(一般可将目标一作为保底产值,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2)第二个指标,是每个员工完成的工日。而工日如何则算是工日计奖的关键。一般可将工程咨询业务按照工程性质,类别,规模,结构形式等因素,测算出完成各类造价咨询业务的定额工日,例如:电力行业将220kV变电站工程施工图预算定额工日规定为228工日,将220kV线路工程施工图预算定额规定为49工日/50km。再把该类造价咨询业务定额工日按照专业、校核、审核等因素进行细分,例如:前述变电工程220kV变电站工程施工图预算定额工日为228个工日,根据专业和职责细分为:编制85%(228*85%=194工日),其中:主编3%(即194*3%=6工日),安装46%(194*46%=89工日),土建51%(194*51%=99工日);校核15%(即228*15%=34工日)。220kV线路工程施工图预算定额规定为49工日/50km,根据专业和职责细分为:编制85%(49工日/50km*85%=42工日/50km),校核15%(49工日/50km*15%=7工日/50km)。各类造价咨询业务的定额工日测定可根据历年完成各类造价咨询业务的数据,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将编制完成的各类造价咨询定额工日计入当年绩效管理办法,作为公司主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般工日绩效管理办法年初,“办法”运行一年如有欠妥之处,年底可进行修订,第二年年初修订后的“办法”。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工日绩效管理办法,以后严格执行即可。公司工日绩效管理办法形成以后,执行过程中一般是由各类工程主编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办法”对已完咨询业务的工日进行分配,分配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工程秘书汇总计入“员工工日完成明细表”,年底公布公司完成总工日及每个员工的工日完成情况。

3)第三个指标,是工日单价。工日单价=年底绩效奖总额/总工日数,年底随工日总数和每个员工完成的工日数一起公布,例如:某公司年底可用于分配绩效奖总额为200万元,该公司全年完成总工日数为20000工日,则该公司当年兑现工日单价为200万元/20000工日=100元/工日,每个员工根据此单价和自己年底完成的工日数就可计算出自己当年绩效奖金收入。一般年底公布的工日单价为税后单价。

二、工日计奖绩效管理办法优点

优点一,他使员工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企业效益好,则绩效奖兑现比例高,工日单价高,大家在完成同样多工日的情况下,收入就高。

优点二,充分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每年年底公布每个员工的工日完成情况,通过工日体现大家付出的多少,对上进的同志以资鼓励,对后进同志无形中形成了鞭策,因为能否多挣奖金跟每个人的付出都有关系,因为兑现比例和工日单价是通盘考虑的,从分配上充分实现公平、公正。

优点三,基本解决员工“挑肥捡瘦”的问题。有些咨询公司目前仍在沿用收费计奖的绩效管理办法,这种办法计算很粗,且有失公平,有时同样规模的咨询业务,由于收费不同,或业务完成后不能及时收费,导致参编人员很难及时兑现绩效奖,或少兑现绩效奖,时间一长,使员工在接活前就开始算计,就出现我们常见的肥活抢着干,瘦活没人干,时间一长,使团队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势必影响绝大多数员工工作积极性,也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和管理。且这种计奖方法,受收费情况影响,不能实现当年完成的业务当年结算。例如:同样编制一个10000平米的办公楼施工图预算,甲项目组参与编制此业务,收费7万元,且业务完成立刻收费,兑现比例25%,则甲项目组当年该工程实现奖金兑现7万元*25%=1.75万元;而同年乙项目组也承接了一个10000平米的类似办公楼施工图预算,由于市场原因该业务收费5万元,当年业务完成,但当年未完成收费,乙与甲在工作量一样的情况下,不但收费上有差异,且无法实现当年奖金兑现,这样一来势必影响乙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优点四,使主管领导从繁琐的绩效奖金测算工作中解放出来。工日计奖一般是由各类工程主编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工日计奖办法”对已完咨询业务的工日进行分配,分配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工程秘书汇总计入“员工工日完成明细表”。主管领导在工日计奖模式下,主要工作是:第一,召集中层和职工代表,编制本公司的各类造价咨询业务的定额工日,并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工日绩效考核办法,以后严格执行即可。第二,是年底核算出的当年绩效奖兑现比例和工日单价。而传统收费计奖模式,由于主管领导掌握收费情况,因此,每个咨询业务绩效奖分配都要由主管领导亲自测算,如遇咨询业务完成后无法及时收费的情况,要么干脆不兑现,等收费完成后再兑现;要么,从其他项目预支收入兑现此项目一部分绩效奖,待收费完成后全部兑现,再退还预支项目收入。前者,员工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后者,计算繁琐,且容易搞混。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日计奖是一种科学的员工绩效管理方法,据作者了解现主要在电力行业设计单位采用执行,且已执行多年,是一种比较成熟且优点突出的员工绩效管理方法,深受员工及领导的好评。最近作者获悉,水利行业设计单位,也开始逐步推行此法。因此,作者认为这种绩效管理方法可在造价咨询行业广泛推行,以解决现行造价咨询行业员工绩效管理方法的弊端,产生的诸多问题与矛盾。作者撰写此文目的就在于此,希望此法能得到造价咨询单位的关注并得以推行。

参考文献

第4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运转正常。但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在贯彻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应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改制的重要配套措施,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与支持,企业改制就难以巩固和发展。同时,企业改制的深化又能有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各地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吸纳社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二、采取各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及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人员都必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所有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继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以本企业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执行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等下岗人员,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手续;转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人员,由再就业中心从托管安置费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本人必须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由其本人提出退休申请,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审核,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发给基本养老金;累计超过两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岗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其原企业和个人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连续工龄,计发基本养老金。下岗人员重新在企业就业,所在企业和本人应继续按照赣府发〔1995〕50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应按在职职工人数,按有关规定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缓缴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可以实行缓缴。企业经营好转后必须补缴所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停产整顿企业缓缴期间,纳入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四、企业改制中,必须依法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债务。

(一)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债务:一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二是在清产核资时,对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可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偿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产权转让收入不足的,可从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清偿;也可用企业资产所折成的股权偿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破产、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土地收益后的余额,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兼并,由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企业分立,按资产占有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

第5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的区域比例已经达到83%,直接投资项目分布在非洲49个国家与地区,高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平均覆盖率71%,仅次于亚洲的89%。

中国企业在非直接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农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其中对自然资源开发投资较多,在非洲国家的大使馆推出的投资项目中,80%以上都跟矿产资源的投资有关。过去,投资非洲以国家经济援助,大型企业承担为主。随着中小企业力量的增强及非洲的开发,非洲国家逐步成为中小企业投资首选。2008年中小企业对非洲投资达海外总投资的32%,远高于第二名东南亚的20%和位居第三的拉美地区的18%。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共有900多家中国企业在非洲进行直接投资,而中小企业接近800家,占比超过85%,对非投资呈现出中小企业迅速崛起的局面。

“走出去”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走进非洲”则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新热点。然而最近非洲局势一系列的突变,投资非洲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对部分企业监管不力

中国政府对企业海外投资缺乏有效监管;缺乏企业非洲投资宏观环境评估体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在非洲当地,缺乏全方位、多层次公关战略等问题。应对非洲投资新挑战,中国政府的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缺乏有效监管能力,导致监管结果与政府部门初衷背道而驰。政府对企业海外投资进行监管,可以促进企业有序高效投资。然而,政府对监管和监管程度的把握不当,使得“监管程序复杂,效率低”,成为了部分优秀企业“走出去”的瓶颈,而“该管的,缺乏监管”使得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海外投资引导,在海外自行其是,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形象。最终,政府的监管结果使得“想"走出去"的企业无法走出去,不该"走出去"的企业,走了出去”,与政府促进优秀企业走出去,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形象的初衷背道而驰,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民营企业由于海外投资数额较低,一般不需要国家级政府机关审批,“走出去”所受监管力度也较低。由此,在缺乏政府监管和把关情况下,“走出去”的部分企业出现了不遵守当地法律,不重视安全和产品质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在非形象。

由于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管,一些不良企业走了出去,它们在非洲无视当地法律,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劳工,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所在国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严重影响中国企业在当地形象。还有部分企业,不顾当地国法律,在东道国行贿,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秩序。有评论家说:“中国在给非洲带去贸易、投资、工作和技能的同时也带去了坏习惯。”

缺乏宏观风险预警能力

单凭企业自身能力,很难全面、准确把握海外投资国或地区的风险,政府应是企业海外投资的首要把关者和宏观环境信息提供者。目前,为支持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相关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投资指南鼓励 ,但是对于不断变换的非洲局势和当地国家或部族之间的纷争,现有办法指南仍然不能对特定国家宏观投资环境及时跟踪和整体评估,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决策提供的参考有限。

中国政府缺乏对非投资国宏观环境评估体制:中国驻非洲各地大使(领事)馆主要落实国家对非政策和方针;经济商务参赞处具体负责中国对非经济援助,实施大型援助项目。中国政府没有专门机构对非洲当地宏观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环境进行分析评估。由此导致中国企业非洲投资所受引导不足,部分企业盲目投资一些饱和产业,因而造成同类企业间恶性竞争,互相压价情况屡见不鲜。

由于宏观环境研究缺失,政府非洲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始终未能建立。导致政府无法有针对性预警,有效降低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风险。近几年来,中国企业在非洲国家发生的多场政治危机前,都未做好充分准备和及时应对,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经济损失。如在利比亚发生动荡前,中国政府未就利比亚政治危机作出任何预警,导致国内75家企业(包括13家央企)的50个大型项目可能就此“打水漂”。虽然部分企业通过中国信保购买了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保险,但保险赔付不足4亿元人民币,无法弥补企业实际损失。

缺乏全方位、多层次公关战略

中国政府历来侧重与非洲国家执政党关系,忽视了反对党或在野党的作用,致使反对党或在野党对中国政府及企业存在不满。2009年南非大选,执政党非洲人国民大会的助选员穿着印有中国制造的竞选T恤四处拉票,在野党公开攻击执政党,称其“将就业机会让给了中国人”。在野党拥有自己的群众基础,在国内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不可忽视;部分国家的在野党,也可能通过大选上台执政,中国政府公关忽视在野党作用,必将给政府关系及企业在非投资埋下潜在风险。

此外,中国政府对非洲援助一直走“宏大”路线,援助侧重于政府形象层面,较为缺乏惠民公关。中国援建赞比亚的恩多拉体育场项目规划用地20公顷,可容纳4万人左右,投资4.1亿元人民币,建成后可承办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但是,赞比亚有多少平民百姓有机会走进体育馆看比赛?恩多拉市民一年能享用体育场几次?相同的费用,如果用于投资当地教育或城市基础建设,有规划地建立希望小学、中学或修建公路,则能真正造福当地百姓,让更多人享受到实质利益。只有这样,民众才能切实感受并理解中国给予他们的帮助,才有利中国在非洲民主形象的建设。

管理和业务拓展能力有待企业提升

面对新环境,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存在:战略层面上,缺乏明确的非洲投资定位和发展目标;执行层面上,管理层海外管理能力缺失,无法针对当地情况,进行有效的市场开发和属地化管理;危机应对上,缺少对突发危机的应对处理能力等问题,增大中国企业对非投资风险,影响了中国企业在非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65%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仍然亏损,盲目扩张、缺乏明确定位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前,一定要对非洲投资充分论证,明确在非洲发展战略和目标。

企业管理层海外管理能力也缺失。中国企业国际化的一大障碍是缺乏具备海外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由于缺少真正拥有跨文化知识或管理国外员工经验的人才,中国企业难以深入了解当地情况,进行当地的市场开拓和属地化管理,相应的国际化很难深入开展。原因在于:中国的管理人员主观上不愿常驻非洲,客观上因语言和管理思维等原因能力不足;对于聘请的当地管理人员,总部的管控能力明显不足。

第6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2月24日,此案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专程赶赴北京,现场直击了全部庭审经过。

    2月24日上午9时,河北人李华增状告河南省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以下简称十三香集团)一案在北京市崇文法院开庭。原告李华增的人刘殿林提出加倍赔偿共计7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辩论。

    上午11时,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审判结果择日公布。

    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涉嫌欺诈……根据“1+1赔偿”原则,给予原告总计7.0元的赔偿。

    原告李华增,于2005年1月12日在第一被告北京盛兴永泰商贸有限公司(广渠门店)购买了由第二被告十三香集团生产的“王守义十三香”一盒,单价1.7元;王守义饺子馅调料一盒,单价1.8元,合计金额3.5元。

    购买后李华增发现在两项产品包装上的配料表中分别有“木香和荜茇”两味中药材。经咨询李华增了解到,这两味中药仅可用于保健食品,而“王守义十三香”只是普通食品中的调味品而非保健食品。据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违法。

    在该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涉嫌欺诈,并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提出要求两被告依法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3.5元的诉讼请求,即根据“1+1赔偿”原则,给予原告总计7.0元的赔偿。

    原告人刘殿林起诉的主要依据是1995年10月3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第10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54条规定:本法食品用语的含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王守义十三香”系列产品中加入“木香和荜茇”这两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被告的辩护

    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并不违法,且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

    在法庭上,面对原告的质疑,十三香集团的律师谭伟业陈述了辩护观点。他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意见》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山奈的批复》。

    据谭伟业陈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剂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性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委员会2004年12月颁布的《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意见》则在明文指出十三香牌调味品主要原料的前提下,清晰地注明了“经评审,该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结论。

    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山奈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王守义十三香作为调味品,使用地域广、时间长,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其中加入的木香、荜茇、山奈可视为传统食品,应按照普通食品调味品进行管理。”

    谭伟业认为,年销售额近10亿元的“中国驰名商标——王守义十三香”40多年的畅销经历更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和荜茇”并不违法,且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对此,原告存在对法律断章取义式的误解。

    谭伟业还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返其货款,而根据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只有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成立。但被告十三香集团对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都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注明了包括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事项。

    谭由此认为,十三香没有侵犯原告任何知情权。

    庭审发生新争执

    被告十三香方面由此提出这不属于本次民事诉讼的范畴时,刘殿林当庭表示,要起诉河南省卫生厅。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执也由此而起。

    十三香集团方面认为,《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意见》与《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山奈的批复》足以证明十三香的“清白”。

    原告方面则认为,《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是1987年颁布的,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颁布,该管理办法也应随之废止。“虽然没有看到声明,但我认为,这个管理办法应该被废止。”刘殿林说。

    对此,谭伟业认为,任何法律、法规的启用与废止都要有明文告知,不应是某个人的私人行为,“应该被废止”更是显得有些滑稽。“这是法学常识。”谭伟业说。

    河南省卫生厅的两个文件也是原告方面质疑的重点。刘殿林认为,作为省级政府机构,河南省卫生厅不具备为辖区企业作批示的权力,该厅为十三香方面做出的相关批示涉嫌越权、违法。被告十三香方面由此提出这不属于本次民事诉讼的范畴时,刘殿林当庭表示,要起诉河南省卫生厅。并在庭审结束时,向被告十三香方面索要了河南省卫生厅给予十三香集团的相关批示的复印件,以作为对河南省卫生厅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

    起诉缘由

    “原告人刘殿林在开庭前与我进行过电话沟通,他直言起诉十三香的案件是他一手策划的。”

    在庭审即将结束时,被告十三香方面当庭给法官提醒: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而是一起有策划的诉讼,原告以同样的形式与内容,分别向北京市崇文区、朝阳区、东城区等法院提起8起民事诉讼,都是针对同一个被告即十三香集团。法官在作相关判决时,应该注意到这些情况,避免有些单位或个人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恶意诉讼。因为恶意诉讼是一种浪费国家法律资源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原告人刘殿林在开庭前与我进行过电话沟通,他直言起诉十三香的案件是他一手策划的。再说,作为原告人,刘殿林连原告李华增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这显然是一件很可笑的事。”谭伟业说。

    在2月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曾坦言,十三香被起诉事件是他一手策划的,同时他还策划起诉了广东著名品牌王老吉。据刘殿林介绍,他这样做就是要试试企业的承受能力与危机公关能力。

    “作为职业打假人,我们会经常在一些节日策划一些诉讼事件,这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种回馈。”刘殿林说。

    刘殿林在法庭上并不讳言此事件的策划性,并向主审法官展示了他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等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状的复印件,但对于“恶意诉讼”的指责,刘殿林并没有进行辩论,只是简单地以一句“不值得反驳”回应。这些显然已引起了法官的注意。主审法官表示,他们将慎重地对待此案。

    ■众说纷纭

    王银良(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我不想就这事再发表看法,他们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借机炒作自己。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我一贯的原则是,踏踏实实做企业,这也是我们企业得以长久发展的根本。

    刘殿林(原告人、北京某商务调查公司总经理):

    对我来说,此案的胜负无关紧要,我注重的是过程。我本人对食品行业关注较多,十三香与王老吉只是我们选择的一个标本。我不在意别人的猜疑与推测,随他们怎么说都行。

    谭伟业(北京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消费者在最大限度自我保护的同时,也不应该伤害生产、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应该出现“我讨一分钱,让你忙半年”的事件。作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如果真想为消费者代言、谋权益,应该把目光投向那些高度垄断的行业或企业,而不是民营企业。

    龚绍东(河南省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近两年,个人恶意状告企业的诉讼越来越多,实际上,大多都是无谓的炒作。仅对此案,我不能判断它的性质。但我想给民营企业提个醒:要注意提高自身的危机公关能力。

    朱文娜(《法制日报》记者):

第7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作为百年医学营养品企业和研发制药公司,雅培在中国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被误以为只是一家婴幼儿奶粉制造企业。不过,这反倒从一个侧面印证了雅培奶粉从心沟通策略的征服力。

明星证言唱响母爱

作为母乳替代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母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传播话题,正如古人所云,“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而雅培则擅于通过明星把母爱与奶粉连结在一起。

身为国际巨星的金喜善已经不再只是娱乐媒体眼中的青春玉女,而是一个拥有幸福家庭,温柔善良的母亲,对于金喜善身份的转型,雅培奶粉做了大量的传播铺垫。作为雅培新一代“智・护”配方奶粉的代言人,金喜善在数十秒钟的宣传片中把母爱的伟大娓娓道来,并用毛笔书写了一个端端正正的“雅”字。雅培公共事务总监汪岭告诉记者,金喜善与雅培的结缘也正是因为这个字,不仅她女儿的名字含有“雅”,她精心挑选的奶粉也含有“雅”,“这是金喜善复出之后首次以母亲身份进行的品牌代言活动,能够成为吸引消费者和媒体的一个亮点。”

此前,无论是集歌星、影星、作家于一身的伊能静,还是才华横溢的世界级青年钢琴家郎朗,都与雅培奶粉进行过紧密的结合,与金喜善和伊能静所要传达的情感诉求一致的是,郎朗的成功正是得益于父母的无私奉献,而音乐作为人类最好的“心灵鸡汤”,在雅培联手郎朗举办的一系列慈善音乐会中得到证实,从中所传达出来的更高层次的人间真情直接触及到了雅培品牌形象的塑造。

不可否认的是,如今,奶粉品牌都踏上了明星代言展示母爱温情的道路,雅培奶粉同样如此,无论是金喜善、伊能静,还是郎朗,都在以母爱作为传播的噱头。如此一来,利用母爱情感这张王牌,突破地域、文化、语言的障碍,进而升华为独一无二的品牌主张便是各大奶粉厂商亟需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明星证言传播母爱也仅是品牌推广中的一种手段,只有恰如其分才能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公共关系学系主任纪华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原有简单的明星效应的光环已经褪去,吸引、引导目标消费者的深度体验才是明星推动消费者对产品品牌了解与认可的关键,明星与品牌连结所能带来的美誉功能,必须通过有计划的公关策划来实现,这就是雅培奶粉代言人营销给我们的启示。”

知识呵护 传递关爱

品牌商业气息愈发浓厚,专业属性愈发削弱已为无数奶粉企业所领悟,雅培作为百年制药企业,尤其善于把医药品类屡试不爽的知识营销成功嫁接到奶粉上。

十月孕期的美好记忆让身为妈妈的Kelly回味无穷,在那段难忘的时间里,工作之余的她便是忙里忙外地采购着宝宝的物品,她开始在育儿论坛里潜水,津津有味地看着妈妈们七嘴八舌地交流的育儿经验。然而,太多的意见反而让她有些不知所措。一次无意的上网闲逛,她走进了“雅培妈妈网站”,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这个网站犹如一个庞大的知识库,除了雅培全线奶粉产品信息的详细介绍外,从孕期的营养美食、科学胎教,到宝宝的养护知识、早期教育,都应有尽有。如今,已经辞去工作专职照顾宝宝的她很难为自己腾出更多的时间,但是她仍然习惯于到雅培妈妈网站寻求专业指导意见。雅培与Discovery探索频道共同推出的《雅培育儿心发现》,她更是从头到尾都认认真真看过一遍,因为片中所讲述的97个家庭在育儿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样困扰着她,她很愿意接受雅培专家给出的那些浅显易懂的专业建议。这种以关爱为核心的知识传播能够有效触动消费者的心弦,对品牌产生长远的影响。

在2009中国十大品牌新闻发言人田耕看来,无论是明星证言,还是知识传播,都有利于奶粉品牌与消费者建立情感纽带。打情感牌无可厚非,可是当所有奶粉品牌都在走情感路线时,你又将如何脱颖而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田耕指出,虽然雅培也不时地强调以严谨的制药态度,有证可循的方法来做奶粉,但是同时传递的信息太多且不具有连续性反而模糊了消费者的记忆。品牌定位是所有奶粉厂商开展公关传播的核心,包括他们乐此不疲的以知识为主导的传播模式,同样也需要有一个清晰的品牌定位。在大家都高度关注奶粉食品安全的今天,田耕认为,雅培奶粉不妨以“安全”作为品牌定位,强调“像药品一样严格的奶粉”,并且不断重复。“我们已经从品牌的产品时代和形象时代,迈向了定位时代,定位本身是一种赢得消费者的心智资源,也是一种情感体验,能够牢固消费者与品牌的纽带,建立一生一世的信任。”

情感投资 合法为先

对于奶粉品牌而言,医务人员无疑是产品的最佳传播者,他们所给出的专业意见能够快速帮助消费者做出抉择。从怀孕到宝宝出生的那段特殊日子,年轻的妈妈们多少感到有些焦虑,因为她们不仅缺乏孕妇保健护理和婴幼儿养护的知识,对配方奶粉也知之甚少,而来自医务人员的帮助正好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当国产婴幼儿配方奶粉企业在传统的销售渠道上奋力拼搏时,国际婴幼儿配方奶粉品牌已经通过医院这个特殊的孕婴知识传播渠道走出了一条品牌推广的“阳光路”。殊不知这些惯用的产品传播与推广手法却涉嫌违法。早在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该守则命令禁止对乳品、奶瓶和奶嘴进行宣传和促销。随后,雀巢、美赞臣、新安怡、三鹿、贝因美、多美滋6家母乳代用品生产企业还签署了“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将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1995年6月13日,我国正式实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对母乳代用品的市场推广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各有关部门为此还做了大量的宣传、监督和检查工作。

汪岭告诉记者:“作为一家多元化医疗保健公司,我们看重并恪守企业对市场和社会的承诺,不仅提供高品质产品,还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事业。雅培多次举办自然分娩体验营、孕期生活习惯调查等消费者体验活动,主要是出于传播一种良好的育儿习惯,而并非是产品宣传和促进销售。”

对此,田耕强调,婴幼儿奶粉特定的消费群决定了该类产品从生产制造到市场推广的各环节,都更加要承担起相应的道义和道德责任。奶粉企业的做法违背了相应的准则,破坏了母乳喂养的教育和引导,对于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奶粉厂商必须要尊重和遵循,绝对不要把医生建议混淆到奶粉里面。

第8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在会展业的发展规划中,惊喜地看到重庆、厦门、深圳、武汉、南京、成都、昆明、杭州、宁波、大连、沈阳等城市都专门地将“会展业”独立出来,做出了会展产业的发展规划,系统性地阐述了城市发展会展业的战略步骤和具体目标。细数这些城市,也同样发现皆属于会展业发展比较繁荣的区域市场。向着“规划”的目标前进,城市的“会展政策”就如路口的驿站,分时段地检验阶段性成果。

产业的政策和产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互为补充互为影响。除却一线城市北上广,丰富的市场化运作,没有过多的会展政策。其他的城市,会展政策的数量、分类都与当地会展业的发展是成正比的。山东省、浙江省都属于会展业大省,其省内有许多市、县都把会展业当作一个城市经济的重要推手来发展。比如,山东省的青岛、济南、威海、烟台,都先后出台了会展业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措施,正是因为有着会展政策的支撑和政府的有效管理,成就了青岛“建材展”的发展,从几家竞争办同名展会到资源整合共建品牌展会;“台湾名品博览会”等流动展因为当地的政策扶持,而选择了在济南停泊,并获得了主办方台北世贸中心的称道,让“糖酒会”几经轮转在2010年泉城成功举办;威海、烟台都有着沿海城市在做会议方面的优势,有威海的人居节,烟台的果蔬会,引领着众多的企业来参展参会,也让许多企业受益非浅。

再看浙江省的会展政策之于会展业。杭州有西博会、休博会,宁波有食博会、服博会,义乌有文博会、森博会、义博会,培育这些品牌展会的是有作为的会展主管部门,规范化操作的组展单位,良好的会展市场秩序,多样化的会展政策。杭州曾在金融危机之时,特别及时地出台了《杭州会展业应对金融危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这对于组展、参展、参观的企业都是一个强有力的定心剂,也反映了杭州会展业对于市场的敏锐度和危机公关力。据了解,那一年杭州的会展经济未退反进;宁波、义乌出台政策的频率都很快,政策的内容也很细致多元,有展览活动管理,展位搭建,展会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也可看出当地会展市场的完善程度和机制。不只如此,其它的城市,温州,嘉兴,余姚也相继出台政策,来助推当地会展业的发展。在采访中,我们也听到一些企业明确地谈及受惠于明确的政策扶持。

数量并不等同于质量,未必没有政策就无发展会展业的潜力或打算,有了政策并不是城市会展业就有了保障。但会展政策在会展业的比重日趋增强,对会展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这是无颖的。一个法制国家的任何产业都需要“法规制度”这把双刃剑。即是“产业”则需“产业制度”,在目前我国会展业的发展阶段,国家和政府对会展业开始了认识和重视,那么“产业政策法规”就是基石,发展会展业才有专业合理的指导方针。

就会展政策层面来看,鼓励性政策大于规范性政策。这是在会展业向上发展阶段的必然,先有市场需要再有政策出现。对于后发的三线以及区域性会展城市,倒可以“跨越性”发展,有先行的城市做了标榜,有政策做了模板,可以有效地避免走弯路,依据当地特色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会展政策。达至其期望目标。当我国的整个会展市场渐完整,产业链成熟,那么,下一个阶段,将是国家在会展业整体层面的法规制度出现,各地在鼓励、奖励性政策渐多之时,也将出现“惩罚性”的法规制度,为会展产业长久发展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

第9篇:公关危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跨国并购;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我国的大企业正以雄厚的资本能量,纷纷走出国门,在全球各大经济体中寻求新的投资目标,进行跨国并购。尽管有中海油失意尤尼科、海尔退出对美泰的收购、TCL和阿尔卡特劳燕分飞、华为、中兴等因“安全问题”收购业务搁浅等一系列海外并购失败案例,但仍然不能阻挡联想、明基、北汽、吉利迈向海外的脚步,我国的跨国并购愈演愈烈。尤其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受冲击相对较小的我国企业可谓迎来了一个难得的并购海外企业的机遇。海外并购已成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实现其规模扩张和获取各种资源的有效途径。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企业在实现海外并购的道路上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存在着诸多新的风险,如何克服这些障碍成为决定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发展现状

(一)跨国并购在我国呈上升趋势。随着国际经济竞争进一步加剧,跨国并购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曾经被视为不具备核心技术的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因为跨国并购而引起了世人的关注。2002年我国企业以并购方式对外投资的额度只有2亿美元,2003年为8.34美元,2004年为11.81亿美元,到了2005年已经达到65亿美元,2006年为47.4亿美元。2007年我国公司并购海外公司37起,相比2006年的17起增长117.6%。2008年以来,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涉及金额321亿美元,2009年前两个月,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资金总额达到218亿美元,同比增长40%,在总量上仅次于德国,位居全球第二。

从行业分布看,企业跨国并购高度集中在能源矿产领域、银行业、IT业和制造业。采矿业、石油开采业是海外并购在第二产业中所涉及的重要领域,制造业更是海外并购的重中之重,从专用设备到汽车制造,从食品制造到家用电器制造,从通信设备到电子计算机,制造业的海外并购占到所有并购事件的50%左右。

(二)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跨国并购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抑制了并购协同效应的发挥,主要有并购的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情况两大方面。

1、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环境

(1)政治环境。企业在跨国并购中经常会受到政府负面影响。某些东道国政治上的敌意是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最大外部障碍。2004年9月五矿集团并购加拿大矿业巨头诺兰达,2005年8月中海油并购美国第9大石油公司尤尼科,以及华为并购英国老牌设备巨头马尼可的失败就是其典型案例。同时,民众情绪和民族偏见也是原因之一。他们认为并购会影响本国就业率,侵吞民族资产。这些原因使得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受到民众的抵制。

(2)法律环境。从事跨国并购,法律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而我国法制体系建立的比较晚,法律环境相对宽松,所以我国企业在法律上往往会准备不足或者法律意识淡薄,这也是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遭受挫折的原因之一。例如,反垄断法律是跨国并购中最常见的问题,各国判断的标准和程度都不相同,欧盟接受竞争对手的投诉,密切关注市场垄断者,而美国在反垄断中更为关注顾客的反馈,倾向于保护本国企业。

(3)经济环境。良好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服务是降低国内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成本的必要保证。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很难为企业跨国并购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既限制了参与海外并购企业的国内融资能力,又使不少已经“走出去”的企业难以借助国内金融系统,对境外项目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4)文化环境。文化因素在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后期运营阶段,如果被并购企业和并购企业间文化差异过大,或者不甘心于被收购的现状,被并购企业文化会严重阻碍整合的顺利进行。2009年2月正式宣告破产的韩国双龙汽车就是一个典型。在上汽收购双龙后,双方的文化一直没有很好地融合。双龙汽车工会成员围堵中国驻韩使馆,谴责该公司大股东上汽集团“窃取韩国汽车技术、违背当初投资协议”。随着双龙提出“回生”申请的消息传出,怪罪中国的声音又随即在韩国媒体上出现。在跨国并购中有些障碍是不容易克服的,当地员工和社会舆论不服是可以理解的。

2、我国企业自身方面

(1)企业欠缺核心竞争力。我国国内迄今为止仍没有一家企业称得上是世界一流的跨国公司,尽管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在规模与实力上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必须看到,我国大企业同世界500强企业的差距仍然很明显,企业欠缺核心竞争力,技术上往往受制于人。另外,这些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差,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发展。

(2)企业战略设计不足。战略是决定企业成长和长远发展的关键。跨国并购一定要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吻合,而我国大部分企业缺乏整体跨国并购战略体系。有些企业跨行业并购一些项目仅仅是为了产生并购利益,这种只考虑眼前利益的并购往往成功性会比较低。

(3)企业内部整合能力欠缺。仍以上汽并购双龙为例,海外并购虽然暂时成功,但是由于内部整合能力欠缺,其对被并购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能力仍然不能掌控自如,为我所用,甚至会对我国的并购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损失。

(4)缺乏熟悉海外并购业务的专业人才。海外并购的专业人才应通晓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营销、国际企业管理和国际商法等知识,熟知海外并购业务,并能按国际惯例管理海外并购企业。此外,还必须掌握当地语言,能够熟练地运用外语处理相关业务和纠纷,熟悉当地文化习俗和社会环境,有较强的公关技能和适应能力以及强烈的开拓意识和献身精神。而我国目前却严重缺乏这样的人才。有些外派人员不具备起码的业务知识,不熟悉当地法律,甚至不懂当地语言,这就很难做好企业的海外并购工作。

二、金融危机带来的并购契机与风险

(一)金融危机带来的并购契机

1、外部限制条件放松。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在给我国带来损失的同时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好的转机。之前,由于相比于国外,我国的技术和资金都处于弱势,外国企业瞧不起我国企业,不让我国企业注资,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之路走得很是艰辛坎坷。

如今,受这次次贷危机的影响,国外企业大多遭受重创,为求自保,其往往还会降低企业的并购价格,减小我国企业实现跨国并购的障碍,特别是很多国外的中小型企业,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之下难以生存、更难以发展,因此在这个经济低谷期开展跨国并购不仅更容易实现,而且交易成本也较低;另外,由于之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与外界相对处于隔绝,经历了次贷危机,所遭受的损失相比之下也较小,因此国内企业应抓住机遇,实现跨国并购,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国家政策支持。为进一步落实“走出去”战略,我国政府出台多项措施支持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鼓励国内企业进行海外矿产资源收购,并在金融、管理、资金等方面提出支持措施。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境外投资审批权进一步下放到地方政府。我国政府的这些措施,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同时,目前正在进行的并购贷款政策的开放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尽管相关的操作细则还没有确定。在国内来说,并购贷款是一个新名词,国内过去的法律规定,银行是不能够为投资活动提供贷款支持的,而此次政策变化,对并购市场来说,国内对于并购贷款政策的开放绝对是一个好消息。

3、人民币升值助力。人民币升值在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发挥着催化剂的作用。2005年7月21日央行汇改,宣布人民币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当时美元折合人民币的期末数为8.1080。到2008年12月人民币汇率跌至6.8346,人民币升值18.6%。人民币由一直被低估逐渐向真实水平回归。

根据阿利伯的“通货区域论”观点,一个国家的货币存在升值预期即持续坚挺时,因为通货的溢价因素,海外投资利润率通常要高于国内企业,应该加大对外投资。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后的日本便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1985年的“广场协议”致使日元大幅升值,1985~1990年五年间,日本企业总共发生21起500亿日元以上的海外并购,使得日本买到了大量的资源,从而有力地提升了日本企业在产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由此得名“海外日本”。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袁钢明就曾经肯定:日元升值是日本走向强国的一个起点。从目前情况分析,人民币的升值背景与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因对美国巨额贸易顺差所遭遇到的来自美国的打压导致日元被迫升值异曲同工。人民币升值使得企业以更少的人民币购买海外资产,降低了企业的收购成本。人民币汇率相对其他货币较为坚挺,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本成本比较低,这样增强了购买者的信心。

4、维护外汇安全的需要。众所周知,根据风险分散理论,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而按照央行公布的数据计算,2008年全年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95万亿美元,美国国债资产占我国外储的30%以上。2009年1月末,我国持有的美国国债较上月增加122亿美元,总量达到7,396亿美元,居各国持有美国国债总量首位。面对金融危机,如何合理利用这些外汇储备,让外汇储备保值增值,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支持企业收购海外资源无疑是合理利用外汇储备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外汇储备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危机影响下的跨国并购风险。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跨国并购的资金成本虽然有所降低,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新的风险。金融危机下影响跨国并购的最可能的风险即政治法律风险。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重重的贸易保护关卡,外汇管制使得资本和利润不能有效转移等都会使企业蒙受损失。另外,资本筹集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方面,金融危机下的流动性本就短缺,信贷困难。为此,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一旦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收购而重新融资又出现困难,将会使企业的流动性不足,进而引发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对我国如何更好进行跨国并购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公关,避免政治阻碍。我国企业在并购之前,一定要全面深入地了解东道国政治、法律、经济及人文地理等情况。政治是决定、制约和影响企业并购的极其重要因素。政府在许多跨国并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使并购目的与当地政府的意图相吻合,并购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政府公关,与目标所在国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获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除此之外,我国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目标国的政治责问,保障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金融市场,拓展融资渠道。融资能力不强便无法给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如争取国内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融资支持,开发当地的融资市场,为海外并购企业利用当地资金创造条件;积极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通过财政贴息等措施,以优惠的利率为项目提供长期信贷或境外融资担保等。

(三)选好目标企业,进行调查评估。并购企业要进行并购的依据性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在分析并购所能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选择目标企业。做出对外决策之前,充分了解收购对象情况,以便于更好地把控其发展态势;并将可能发生的影响因素进行通盘的考虑,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上汽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不免会被螃蟹壳扎到,但其经验教训更值得借鉴。

(四)充分利用国家外汇储备。我国的外汇储备2008年末,已经达到将近2万亿美元,不断恶化的经济形势和仍然大量增加的外汇储备是我国政府最为挠头的问题。因此,合理有效地运用外汇储备在跨国并购上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我国提出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了提振国内经济信心的4万亿元投资计划。与此同时,如果将外汇储备投向其他欠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等领域,不仅可在衰退期“制造”需求,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消化我国的过剩产能。另外,将外汇储备投向国外实体经济领域,也可规避被迫过多持有美国债券带来的贬值风险。

(五)尽早培养人才,做好文化整合。发展跨国并购必须注重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企业大多是聘请中介机构来处理并购事务,但并购后的管理与控制问题却无法让中介机构来替代。因此,我国企业在考虑海外并购时,一定要注意培养跨国并购与经营管理的跨国人才。

海纳百川,文化融合不容忽视。对于我国企业国际化运作,整合能力是成功的关键。而能否让被收购企业认同收购企业的文化的能力也十分重要。跨国收购中硬件整合完成之后,文化整合是当务之急,需要尽快进行。并购企业要建立双方相互尊重、学习的平台,不管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尽快树立跨文化意识。并购企业在进行文化整合时候,不能要求一步就位,而应该按部就班,一步一个脚印的整合。软件的好坏决定了硬件运作的成败,所以文化整合是跨国并购中绝对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陶俊杰.新“马歇尔计划”利好周期性行业[N].证券市场周刊,20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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